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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政策解读(实用21篇)

作者: 翰墨

租房是一种灵活性更高的住房方式,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随时更换或调整。最后,祝大家在租房过程中顺利、愉快,找到理想的居住地。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一部分住房困难人员不属于低收入,但当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这意味着,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都可以在“买”和“租”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它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为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美国政府很早就推行“公租房”计划。而“公租房”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的住房压力,成为低收入民众延续生活梦想的基础。

早在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美国政府对贫困人口的住房问题就给予了政策关注,其主要举措是对贫民窟进行大规模改造以提高住房的质量标准。

1936年在亚特兰大兴建的“泰克伍德社区”,成为美国面向低收入人群的首个“公租房”项目。

20世纪的经济“大萧条”对美国社会带来巨大冲击,促使政府担当起更大的责任,通过对中产阶层补助的方式扩大“公租房”项目。

1940年到1942年,在“罗斯福新政”后期,全美建成了8个大型“公租房”项目。这些房产在二战后逐渐被私人购买,但其中的7个项目直到仍作为“公租房”项目在运转,并且政府与房产业主建立起有效的合作。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它的特点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2月,北京市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9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通知提高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一部分住房困难人员不属于低收入,但当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这意味着,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都可以在“买”和“租”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它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公租房管理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本文由本文由论文联盟#url#收集整理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为明确学校公共租赁住房租的作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租住学校公租房作出如下承诺:

1、房屋仅限学校在职教师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不能给予亲戚朋友单独居住,违者按双倍租金收取,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2、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租房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不得转租、转借公租房,违者按双倍租金收取,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4、租房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学校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租房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6、租赁期间,为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清洁卫生。

7、租赁期间,租房人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提前向学校申请终止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8、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时交纳住房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学校有权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9、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租房人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投资由租房人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学校有权要求租房人按原状恢复或向学校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以上九条本人自愿遵守。

租房人:

2015年 月 日

尊敬的房地产领导:

我叫xx-x,xx-xx年xx月xx日生,系xx-x居民,配偶xx-x年生,xx-x人,无固定职业,现有子女x人,家庭月收入xx-x元。

本人和配偶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x年x年x日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4月24日消息,北京计划到20完成15万户棚户区改造,而在今年将对3.5万户棚户区进行改造,供应超过4万套棚改安置房。

此外,还将配置2万套公租房,也或将增加自住房供应量。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安置房方面任务将落实到具体地块,目前已经选定昌平、房山、大兴、顺义4个区进行安置房对接,下半年集中办理相关手续,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其中,房山区选定了长阳,为1万户西城居民建设安置房,力争今年办完手续、明年开工。

北京市还将实现配租2万套以上的公租房计划将新就业无房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市民可通过申请租房补贴来降低自己的租金支出。为此各区都要尽快开放市场租房补贴审核窗口也会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还透露,北京市今年公租房和自住房合计将最低提供6000套,因此北京市自住房今年供地、实际供应的数量有望增加。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28日在北京市公租房体验馆,对其持有的管庄北二里等7个公租房项目共9961套房源集中进行摇号,全市十六个区的2万余户公租房备案家庭参加此次摇号。

此次配租的7个公租房项目包括管庄北二里、燕保・马泉营家园、燕保・温泉家园、岳各庄(阅园)、亦庄新城、燕保・马驹桥家园、燕保・大学城家园,房源共计9961套。目前,共有2万多户公租房备案家庭参加了此次初步意向登记,意向登记家庭与房源比例为2.15:1,中心城区(城六区)共计登记1.8万多户,占全部登记人数的86.98%。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摇号配租是北京市第四次启动市级统筹的公租房配租工作,也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一次,覆盖北京市全部16个行政区所有公租房轮候家庭,其中怀柔、平谷、密云、延庆、顺义等多个远郊区县首次纳入公租房配租序列。

据了解,本次配租摇号的7个项目房源均严格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建设和产业化精装修交房,户型、装修标准统一,其中大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小套型建筑面积30--40平方米左右。

北京今年配租公租房超2万套毕业生有望享公租房。

根据北京市的计划,到年将要完成15万户的棚户区改造。这些棚户区基本位于中心城区,有条件的棚改地区会尽量原地回迁,没有条件的也会提供异地安置。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今年,北京将有4万套中心城区棚改定向安置房集中建设,目前已经选定昌平、房山、大兴、顺义4个区进行安置房对接。这些安置房都将选择轨道交通周边等交通便利的地区。

3.5万户棚户区将改造。

据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北京将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3.5万户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同时供应超过4万套棚改定向安置房。今年上半年,这些安置房任务将落实到具体地块,下半年集中办理相关手续,为全面开工创造条件。其中,房山区已经选定位于房山最好的位置――长阳,为1万户西城居民建设安置房,力争今年办完手续、明年开工。

为保证保障房质量,北京市住保办还设立了一套专家前置审查制度。棚改、保障房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征求专家意见,做到优中选优,从源头把好品质关。

公租房配租超两万套。

此外,今年北京将实现配租2万套以上的公租房。目前,各区要对年底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开工3年以上仍未竣工的项目加大协调力度,确保早日建成。今年,北京还将稳步扩大公租房覆盖范围,探讨新就业无房职工有序纳入保障范围。

同时,今年本市将加大货币补贴力度,各区都要尽快开放市场租房补贴审核窗口。已开放窗口的,则要加快发放力度。本市鼓励各区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

针对一些跨区租房市民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社保、上学、进行医保报销等情况,今年本市将加强属地管理,推进居民在社保、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社区文化等公共服务属地化。

2.公租房新政策。

3.2016年公租房政策变化解读。

4.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5.2016河北营改增最新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6.20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规定。

7.2016厦门最新限购政策全文。

8.2016年11月广州最新限购限贷政策。

9.2016年合肥房产新政解读。

10.长汀县工业及贸易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6。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配租对象: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如何申请:

1.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2.“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特别提示: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配租对象:

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租赁期限:

1.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租金标准:

按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将实施一项新政策,公租房将覆盖刚就业大学生和“北漂”人群。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刚日前在央视“中国政策论坛”上表示,北京将加大公租房的覆盖面,刚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通过公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同时,目前还正在研究一部分利用社会资金、企业建设的公租房未来是否出售的政策,出售后的公租房将成为共有产权房。

北京公租房中,将出现一种更适合青年人、租金更便宜、更精致的小户型。2月10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独家获悉,本市、也是全国第一份公租房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已经发布,并从2月起正式实施。

在这份标准中,放开了“最小不得低于22平方米”的面积限制,从而提供更多的户型选择。相关负责人透露,相比普通商品住宅,公租房面积虽然不大,但未来将建得更加精致,诸如油烟分离的一些新技术甚至是商品住宅都少见的新亮点将强制在本市公租房中推广。

小户型公租房租金更便宜。

在以往公租房遵从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国标中,规定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住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平方米。对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公租房而言,这一道门槛则有诸多掣肘。

“即使是一些上班族自己合租的单间,面积也往往只有十几平方米。”参与北京市地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与评价标准》起草的相关负责人透露,此前本市曾推出过卧室与客厅合二为一的“零居室”,面积也未能突破22平方米。但实际上,一些单身者或者小两口对小户型公租房更青睐。22平方米以下的户型经过集约化设计处理,其实也能满足这部分租户的需要。

在这份新标准中,打破了22平方米的最小面积限制,允许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出现。

小户型公租房,对于租户来说首要的好处是租金更便宜了。以常营汇鸿项目43元/平方米的月租金为例,如果面积从22平方米减到15平方米,那么月租金可以减少301元。

而如果在全市范围内算一笔大账的话,最小面积限制的降低也就能让同一片土地上建设更多符合标准的公租房,特别是在中心城区地段的项目,土地利用效率也能有所提高。

推出小户型公租房,并不意味着以前的户型不再建设。“对于租户来说,能够挑选的户型选项也就更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这位负责人说。

15至22平方米小户型的诞生,也为未来公租房的户型格局带来新变化。未来公租房建设也可根据采光等要求,分出15至22平方米纯小户型、22平方米以上户型、上述两类户型混合组合的三类住栋格局,可避免用地浪费。同时,也会有部分纯北向公租房。

告别竖向烟道炒菜不再串味。

面积小了,使用中会不会不方便?会不会比大户型公租房“缺斤少两”?

虽然相比商品住宅,公租房的面积不大。但这份建设标准列出的,却都是建筑行业内的新技术和新亮点。这位负责人说,未来北京公租房的建设,在确保供应量和标准配套的同时也会更加精细化,注重细节品质的提升。

“面积本来就不大,因此公租房从一开始的设计环节就考虑到后期的装修和租户使用。”此前的调查中,这位负责人就发现,一些百姓对于阳台的需求较大,因此在建设标准中也增加了公租房住户内设阳台、阳台内设晾衣空间的要求。

因此,只有几十页的标准却满满都是细节。例如,由于公租房面积不大,很难装入市场上的大型门柜家具,因此专门强制要求设置吊柜等储藏空间。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公租房,还专门要求卫生间要具备坐便器、洗面器、淋浴器和排气设施的基本功能;可不单独设立厨房,但要有备餐空间,甚至必须预留好冰箱和洗衣机的位置。

“精细”之中,甚至还出现了高于普通商品住宅的内容。“厨房应选择油烟分离式的排放设备,排风宜采取水平直排的方式”,在这份标准中,这条看似专业的条款却能带来后期公租房居住舒适度的极大提升。据悉,未来本市公租房将告别竖向烟道,倡导水平直排的方式。而竖向烟道其实正是每户之间炒菜做饭时“串味儿”的罪魁祸首。

“虽然是水平直排,但采取油烟分离的设备,经过净化处理装置,98%以上的油烟将被拦截,排出的是水蒸气等无污染气体,对于环境的污染也将大幅降低。”他说。

公交或地铁衔接是必备项。

这份标准已经从2月起开始正式实施,列入开工计划的公租房就将按照其建设,将在设计和验收环节发挥作用。

在标准中,还专门列出了15项公租房的评价指标,强制要求公租房必须具备的条件,涉及公租房室内与室外环境。

对于老百姓更关注的交通配套,标准要求公租房住区应优先选择市政基础设施条件齐全的区域,应与公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并具备与轨道交通站点或大型公交枢纽接驳的场站、道路条件。

具体而言,项目周边设有已投入运行的公交站点或首末站设施,住区人行出入口附近设有出租车等候点。而在一些条件允许的地方,主要人行出入口500米内就会有公交站点设施。

在一般住宅的停车等配套设施上,会存在“千人指标”的概念,也就是根据每户2.45人来计算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但对于15至22平方米的小户型而言,2.45人的算法明显过多,因此这次将这部分小户型的人数按照每户1.5人来测算。这样一来,配套设施更符合实际,也能省下来公租房小区公用空间面积。

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地面非机动车停车位将不少于非机动车总停车位的50%。地面非机动车位也会安排自行车、残疾人助力车停车位,并结合各住宅单元出入口分散布置。

与其它评价指标区别的是,这份标准的判定结果只有“合格”与“不合格”两项,而非星级。“这些指标是公租房必须具备的,如果被判定为‘不合格’,那就不能通过验收、不能入住。”这位负责人说。

2.2016公租房新政策。

5.2016年公租房政策变化解读。

6.2016吉林省公租房新政策(2)。

7.2016吉林省公租房新政策。

8.北京小产权新政策。

10.南宁2016公租房新政策。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公租房是什么?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了关于北京市公租房的办法解读,欢迎阅读!!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它的特点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20xx年2月,北京市拟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并轨分配及运营管理。两类住房将实现房源分配统一、租金标准统一和退出管理统一。20xx年9月25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通知提高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为供应对象。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一部分住房困难人员不属于低收入,但当前通过市场确实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因此政府提供给他们一定的帮助,过一段时间,当这部分群体有支付能力了,就离开公共租赁住房,到市场购买或承租住房。这意味着,所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都可以在“买”和“租”之间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房在新加坡、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内地依然是新生事物,它有自身的特点与优势,但在实际实施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配租对象:

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如何申请:

1.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2.“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果要申请公共租赁房,相关的细则还在制定中,这些家庭可以通过先申请“三房”资格,以同时获得公共租赁房的申请资格。

所需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特别提示: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优先配租对象:

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配租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租赁期限:

1.公共租赁房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租金标准:

按规定,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租金。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2016,北上广深想买房,难难难,但是我们还是可以的就要靠靠国家政策了,下面就来看看上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哦!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项管理政策解读心得体会

“五项管理政策”是指中共中央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五个管理方面的政策,分别是法治政府、法治立法、法治司法、法治公正、法治人权。这五项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也要关注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段: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指政府按照法律和法规行使职权,以公正、透明、权责分明的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途径多种方式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过程,如意见征询、提出投诉和监督举报等。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设将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第三段:法治司法。

法治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保证公民的诉权、辩权和知情权,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正义。在法治司法的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建立公正、高效和特别是独立的司法机构,以保障每个公民受到好的司法保护。此外,延长起诉时效、提高司法透明度以及加强公民司法救助,也是完善法治司法的重要途径。

第四段:法治公正。

法治公正是指保证法治下公正、公正司法、公正行政,以确保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和保障。这一政策的实现离不开法律制度和法院的公正、透明和独立。我们也可以通过加强公民法律知识和强化司法意识,让每个关注公正法制社会的公民更好地了解并积极参与到维护公正法治的进程中来。

第五段:法治人权。

法治人权是指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防止人权受到侵犯的政策,同时拓展和完善有关人权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政策的实践中,我们需要关注一系列重点领域,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和文化、医疗卫生、残疾人和老年人等,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同时,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是推进法治人权的重要途径。

总结:

五项管理政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每个公民的权益和民主权益。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政策的实施,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治意识,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大对法治建设的投入,加强监管和整改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和稳定实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立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

解读北京公租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应当在国家和省政府政策指导下,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省政府对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国有投资公司集中建设的住房;。

(二)政府从市场上回购或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

(三)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开发中配套建设的住房;。

(四)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应设计为40—90平方米,套型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以6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根据家庭人数不同配置相应面积的住房。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原则上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居室公寓为主。

(三)为利于引进人才,可适当建设部分9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公寓,配建比例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保障。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的,享受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土地供应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自有土地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应配建不低于总建筑面积5%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配建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三条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要达到基本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筹资渠道。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等。

(二)非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渠道: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税费,原则上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四章准入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收入限制规定的本地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新就业学生、外地来甘工作及进城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第二十二条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地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受收入限制。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按房源筹集渠道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政府出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本地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3年以上无住房人员。供应对象资格的核定由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后,由企事业单位安排符合核定标准的供应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并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三)劳动密集型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企业内的无房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由企业制定,报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有直系亲属具备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八条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房源筹集渠道、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应控制在租赁市场价标准的70%左右。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公司承担;物业服务费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研究核定。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承租人和购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租、出借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的,由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各市州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租房管理年度总结

20xx年,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坚持以民生为本。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主要抓手,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采取得力措施,着力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初步建立了科学有序、办事高效、规范透明、具有我市特色的住房保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现将今年以来相关工作情况和20xx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一)开工任务超额完成。

20xx年省政府下达我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12000套。截至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3590套,占目标任务的113.3%,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二)基本建成任务超额完成。

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目标任务10000套。截至目前,我市基本建成15696套,占目标任务的156.96%,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三)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全面完成。

20xx年省政府下达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列入国家计划的政府投资公租房(不含已依照规定盘活的公租房)配租要完成96%以上。截至目前,我市配租率达到96.26%,已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四)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任务超额。

省政府下达我市20xx年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20xx户。截至目前,我市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共2312户,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110.2%,超额完成目标任务。

(一)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租房服务新机制。在蚌山区试点探索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创新住房保障管理相关政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印发蚌埠市20xx年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和工作要点的通知》(蚌保组办〔20xx〕5号),《蚌埠市20xx年住房保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蚌保组办〔20xx〕8号),《蚌埠市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保组办〔20xx〕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政策,为推进我市住房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夯实了基础。

(三)坚决完成省委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针对十届省委第六轮专项巡视发现的问题,市委高度重视,我局多次前往高新区仁和公租房现场进行督查,指导高新区尽快完成仁和公租房项目分配入住目标。20xx年6月底,仁和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完成整改。

(四)完成两批次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工作。20xx年共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59.161亿元,有力支持了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完成蚌埠市20xx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报告。

(五)完成调研工作。一是按照住建部要求,形成《蚌埠市住房保障体系调研报告》。二是迎接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赴蚌调研工作,组织座谈会并前往公租房现场进行调研。三是陪同市人大农工委对各县区渔民上岸工作开展调研,代市政府起草调研报告,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上,汇报了我市渔民上岸工作开展情况。

(六)完成省公租房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省住建厅选定我市五河县为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试点县,我市积极协调省建行软件技术开发人员,组织专人前往省住建厅对接公租房信息系统,完成了数据转录和并网工作。

(七)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评估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第三方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该项工作已进入最后的审核验收阶段,预计10月底前完成。

(八)加强公租房后期管理。积极推进管办分开,明确政府与企业(运营平台)之间的关系,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关系。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有计划、分步骤纳入市级运营平台(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管理。逐步形成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行监管、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等工作。目前,龙子湖区、蚌山区管辖的市本级房源乐居公司已接管,其余正在逐步接收。

(一)积极探索住房保障工作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20xx年9月,人民日报记者赴蚌采访保障房相关工作,9月18日,人民日报以“托起百姓安居梦”为题刊登了我市保障房工作成效,为下一步国家加快民生工程建设和更加精准地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借鉴。

(二)蚌埠市举办首届住房保障政策培训班。12月5至7日,蚌埠市首届住房保障政策培训班在蚌埠市建设学校开班。市住建局局长王家渠主持培训典礼,市政府副秘书长徐行忠出席培训班并作动员讲话。全市三百余名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主要呈现专家领导授课、政策问题解读、理论实践结合三大特点。

(三)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20xx年,我们还为符合条件的承租户办理22户调房及69户变更工作。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以来,我们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咨询投诉200余人次,均做到了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协调。市民群众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支持和满意度不断提高,成为我们努力做好下一步工作的不竭动力。

婴幼儿奶粉配方注册管理政策解读

幼儿教育:。

专家说,这样的观念并不正确。米粉是不能代替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营养比米粉全面得多,宝宝可以只喝配方奶粉,但却不能只吃米粉。米粉只是宝宝添加辅食的一个过渡品,因为它易消化、易吸收。用米粉代替婴幼儿配方奶粉是一种营养观念的倒退。现在的婴幼儿食用配方奶粉,比起七八十年代的宝宝,发病率和死亡率大大降低,这是毋庸置疑的。

常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邢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邢台公租房申请网站官网

襄阳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的决策部署,努力探索住房制度改革,构建了“市场供给为主体、政府保障为补充”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和“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尝高端有约束”的分层次调控体系,推进公租房建设,建立打破城乡、地域和户籍差别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对象扩大到既享受不到廉租房保障又暂时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西双版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1、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正在修改完善的襄阳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计划由分档按比例收取租金改为分档给予补贴,即按照相关地段的租金参考价一定比例统一收取租金后,再对不同档次的保障对象给予相应档次的租金补贴。

邢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及管理办法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石家庄公租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公租房申请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低收入标准;

(二)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家庭租赁房屋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石家庄公租房管理办法及申请条件

专家认为公租房买卖政策是促进公租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与此前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文件一脉相承,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长远意义,接下来,可能还会有一些细化“国十条”的政策措施出台。

(一)申请公共租赁房应满足的条件: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5、无住房;

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西双版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开始大规模建设公租房、并将公租房作为重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来,首次出台全国层面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住建部12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西双版纳公租房申请条件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西双版纳公租房申请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有利于公租房的供应和需求更好地匹配,使有限的`资源更充分地发挥作用。从长远看,放宽甚至取消公租房的户籍限制,是大势所趋。

公租房管理年度总结

20xx年以来上级累计下达孟连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1534套,实际建设1601套。其中,廉租住房797套;公共租赁住房804套。

截至目前,孟连县保障性住房累计竣工验收1453套,未竣工验收148套,未分配入住92套,现已分配入住1361套(含政企共建及乡镇政府投资部分)。截止目前,孟连县累计发放租赁补贴3226.1916万元。其中,20xx年第一季度发放20户(27人),共计0.7371元;第二季度发放21户(29人),共计0.7917万元。第三季度发放19(23人)户,0.6279万元。

(一)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到后期分配管理,我县一直暂无房屋中介(如城投公司),暂由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股代为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建设点不集中,且无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导致各保障性住房小区“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我局已向孟连县人民政府请示交由孟连诚瑞城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为管理,但暂未批复。

2、住房保障股工作人员不足(共2人),从项目监管一直到后期分配入住、后续管理、维护修缮、租金收缴,还有历史遗留问题及审计任务等工作量大且繁杂,工作人员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

3、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县级配套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进度缓慢,目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累计3000余万元。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老化,在申请保障性住房租金用于维护修缮过程中,程序繁杂,批复周期过长,无法及时维修,给住户造成不便,同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4、欠自来水厂水费142355.5元。主要原因是主管损坏导致漏水;另外是粮油加工厂70户及惠民小区1、2幢44户无水户表,导致至今无法收取水费。已请示政府,但未回复。

(二)棚户区改造存在的问题:

(1)项目建设工作力量不足。办公室人员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力量欠缺等问题开始不断显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项目推进。

(2)部分拆迁群众现有困难仍未得到及时解决。因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跨度大,部分群众心理产生疲乏,对项目发展前景信心不足,担心搬迁后生存发展困难和现实可预见损失,产生了希望增加补偿取得生存保障的想法或持观望的态度,部分家庭经济较为困难的群众因拆迁补偿价格较低,无力在安置区建房,因此,至今仍有部分群众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1、建立健全机构、强化分配管理,简化修缮资金批复程序。

按照要求健全完善我县的住房保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后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后续管理工作,认真排摸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对廉租住房和公租房用房住户及租赁补贴领取户要努力做到一年1次入户调查,逐步形成保障房住户的动态管理机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的小区物业管理。在申请维修修缮资金时尽量减少程序,减短周期,以便及时解决住房所反映问题。对于公共租赁住房,一是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制定相应的入住条例;二是要建立每户家庭的信誉档案机制;三是引进优质物业公司,实行规范化管理。

2、强化职能,加强调研。

科学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棚户区改造与推进城市化相结合。优化盘活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有效实施城棚户区改造,最大程度地进行集中建设。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动员全社会力量,确保“十三五”城镇低收入住户彻底告别住危房的历史,真正住上安全房、满意房,过上好日子,构建和谐社会。

3、加大质量安全监督力度。

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对违规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把质量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我县将认真贯彻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坚持领导力量不减,工作决心不改,目标任务不变,按照县委、县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抓好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努力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社会和谐稳定。

4、对公租房住户入户调查结果进行清理整顿。

20xx年7月起,我局已对县城区五个公租房小区进行动态管理入户调查,每年重新复核公租房住户家庭收入、住房登记情况、车辆拥有情况,为规范后续管理工作,我局将逾期缴纳租金、转租转借、闲置、买车、买房等30余户住户进行清退,并已重新分配。

常熟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审核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建设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协助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保障性住房需求申报统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专业人才和异地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金融、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统计、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到此为止了,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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