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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场管理报告大全(15篇)

作者: 笔舞

通过阅读范文,我们可以学习不同的写作技巧和表达方式。这是一些经过精心挑选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考。

科松停车场管理

6月29日,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标准部主任卢玉华南下深圳参加标准编制工作会议,会议上透露深圳市编制停车场地方标准的消息,使默默进行的深圳市《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编制工作逐渐浮出水面。

停车场管理混乱是全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但目前只有北京和深圳在尝试通过编制停车场地方标准来规范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市监标字【2011】42号”文件要求,由深圳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技防办)会同有关单位对《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以下简称:停车场通用标准)标准进行编制。这项工作正在有计划地进行当中。据悉,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有望明年初出台实施。

在新形势下,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应运而生,这将对深圳乃至全国的停车场市场影响深远。

对于停车场来说,其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建设规划、收费定价与行政管理权限都应该得到规范。但无论是在国家级的停车库(场)行业标准ga/t 761-2015《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中,还是在地方管理办法《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在这方面的规范并不完善。

记者了解到,虽然在《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中指出,深圳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但这仅限于社会停车场和临时占用道路的停车场。业内人士指出,经营性停车场则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

据了解,国内停车场普遍存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不一致甚至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问题。有的停车场归各区公安分局经营管理,有的归当地街道办事处经营管理,还有的归停车场产权单位经营管理。这就造成了这些经营单位只管收钱,不考虑停车场地的整体建设的现状。有的产权单位甚至将社会停车场出租给专业运输单位,从而改变了社会停车场的性质。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内部的停车场无人负责管理,无人监督执行,有的停车场甚至挪作他用。

由于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对停车场系统软、硬件需求有所差异,再加上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不一致,以及行政管理权限不够明晰等诸多原因,导致各停车场系统所采用的协议标准千差万别。因此,深圳市虽然强制性规定停车场必须要联网,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但由于上述原因,这些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信息数据时,便会出现信息数据格式不同以及传输问题。

以深圳市为例,为整治停车场管理混乱问题,深圳市计划在两年内将全市登记在册的停车场(2015年-2015年全市共有7000多家经营性停车场)实现联网,但这个计划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今,只有2200多家停车场实现了联网。在实现联网的停车场中,由于存在信息数据上传格式和传输等问题,联网的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的信息数据也不尽人意。深圳交-警支队相关人士向记者坦言道:“在马路上跑的车,我们管理得比较到位了,但由于缺失标准以及管理困难等各种原因,我们对停车场里的车管理是缺失的。”

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海玲介绍说,在深圳市,由于信息数据上传受阻而无法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或者无法通过年审的停车场不在少数,厂家因此无法回款的情况也相当普遍。面对日益复杂的无序状态,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的出台实施,将对深圳市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利益各方,都显得十分必要。

“深圳通”于2015年初实现了地面公交与地铁的互通,随着一卡-通以及移动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支付手段逐渐得到普及和认可。但无论是在《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中,还是在《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没有提及使用“深圳通”消费的规范通则。

作为全国性行业标准,《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对停车场系统组成、设备机械结构及安装要求、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供电、防雷、接地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也并没有为一卡-通消费提供参考依据。此次,在深圳市停车场通用标准编制组工作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将“深圳通”植入标准的建议,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支持。深圳市红门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门公司)更进一步提出了分为三个阶段来实施的解决方案。

根据红门公司的构想,第一阶段是授权卡阶段,即在停车场管理、门禁管理、人行通道管理三个子系统中实现可以对深圳通授权,作为出入凭证,特别是在停车场管理系统中实现票箱作为深圳通卡自助查询终端,查询余额以及交易明细。“我们非常希望能够得到深圳通公司的允许,在我们的停车场票箱上表明支持深圳通支付。”红门公司代表称,此阶段已经完成,红门的停车场收费票箱已经开始配置具有4个psam卡插座的读卡器。

第二阶段便是将停车场收费票箱在人民银行金融卡认证中心进行相关测试(emv level1/ level2)。技术上实现深圳通typea用户卡相关操作,支持psam卡相关操作。红门公司需要申请深圳通用户测试卡及psam卡进行相关测试,特别针对深圳通sony卡片,红门公司将在停车场系统中配置深圳市联祥瑞公司的相关机具进行卡片操作。

最后在账务清算环节,将所有由红门推广的停车场管理系统统一联网到红门转发服务器,红门转发服务器相当于深圳通清算平台(或由深圳邮政清算系统)的一个前置机。所有接入工作只需要在红门转发服务器上实现,由红门转发服务器统一上传到深圳通清算系统。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完全按照深圳通现有标准执行,或银行系统相关规范执行。”红门公司代表在标准编制工作会议现场回答了大家所关心的安全性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工作,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5年7月15日开始实施。

在《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监控设施管理”一章中,规定“停车场应当安装机动车监控设备,并采集进出场机动车的号牌、图像、进出场时间等信息”,并对停车场采集机动车图像信息的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可是从“鼓励、支持停车场的机动车监控设备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并实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送进出场机动车的图像等信息数据”一则中,我们不难发现,《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对停车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传信息数据作出强制性规定。

然而,在此次停车场通用标准的草案中,不仅规定了车辆、号牌图像捕获率不小于99%,并规定信息采集准确率白天不小于85%,夜间不小于75%(系统号牌识别率是指正确识别号牌信息数与实际应记录车辆数的百分比,抽样统计的车辆数不低于1000)。同时,草案对图像分辨率、图像颜色、图像文件存储大小以及灰度标准、像素点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虽则在《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能找得到对图像分辨率、图像颜色、图像文件存储大小以及灰度标准、像素点的规定,但相对于“推荐性”而言,新停车场通用标准的“强制性”更具有执行力度,可操作性更强。

“在停车场通用标准中,必须强制性要求停车场管理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中心实时报送符合通讯协议要求的信息数据。不联网上传有效信息数据,就不能获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或不能通过年审。”与会代表还要求,停车场管理方应接收并实时响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车场车辆监管系统中心的图像调用要求。

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以计算机网络技术、rfid和图像识别技术为主,完成出入口车辆进出自动化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出入控制的自动化管理,并对车辆相关信息进行全面管理。按照停车场通用标准(草案)的表述,采用规范化的符合行业特性的信息维护流程,规范原有车辆管理流程,显得很有必要。因此,停车场系统结构也将影响到整个项目的验收,以及后期的年审问题。

在停车场通用标准(草案)中,“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结构”由一个中心,五个节点组成。即在“数据处理中心”下面,分为“入口控制中心”(包括入口控制、车辆检测系统、发卡读卡系统)、“车辆识别系统”(包括车位检测、信息检测)、“安全监控系统”(包括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包括用户管理、计费收费)、“出口控制系统”(包括出口控制、车辆检测系统、收卡读卡系统)五个重要环节。停车场通用标准(草案)要求系统设计要实现远距离车辆身份识别的高度准确性,同时要实现网络化、自动化、流程化、人性化、多样化、数据安全保密性以及可扩展性的目标。

在标准编制会议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公司)代表就停车场监管部分提出了不同的系统结构方案。捷顺代表所提出的停车场监管结构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车辆信息获取前端系统”,第二部分是“车辆信息(数据)通讯设备”,第三部分是“车辆监管数据管理中心”。虽然捷顺代表所提出来的系统结构未被标准编制组即时采纳,但起到了参考作用。

针对捷顺所提出的'系统结构,有与会代表提出,不能将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结构复杂化,否则将会使停车场项目的验收以及年审耗时费力。对此,深圳市富士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张海玲深表赞同。张海玲介绍说,目前停车场项目的验收要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停车场将信息数据上传科技处,科技处查看识别率;第二步,识别率通过后,交-警大队去现场核查停车场设备;第三步,设备检验合格后,交管局最后验证停车场信息数据上传的持续性(一个月内不能中断)。

“停车场达不到以上要求就被视为不合格,就必须要重新整改,再上报申请验收。这个过程最快也要两个月。”张海玲表示,就目前而言,很多停车场项目都达不到要求,这是大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除技术要求之外,深圳市交-警支队代表表示要考虑标准内容的全面性,建议拓展通用标准的覆盖范围,将安装、验收、管理、保养、年审等内容也纳入标准之中。对此,有代表提出质疑,认为既然是《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那就应该将通用标准限制在技术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越技术层面,标准编制工作将涉嫌违规。

“其实标准的名称并不太重要,如果深圳当地对于标准内容的限制不严格,完全可以将安装、验收、管理、保养、年审等内容纳入其中。”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标准部主任卢玉华则认为,停车场通用标准是针对停车场业主,还是针对车主,制定标准首先要明确通用标准的定位问题。

同时,停车场通用标准的可延续性也引起了代表们的关注。有代表指出,标准制订的内容应是模块化设计,这样才方便于维护和功能扩展的空间。“未来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各种高级功能,可以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方便增加或者减少图像对比、图像识别、远距离识别、车牌识别、电子显示屏、语音模块、对讲模块等各种模块,可以给用户更多选择,并且可以有效提高售后服务的响应时间以及设备造价。”这位代表如是说。

捷顺代表在发言时表示,停车场通用标准应规定由具备自主研发能力的厂商提供产品,这样才能够提供硬件和软件的持续升级。这位代表解释说:“停车管理系统一经投入运营,出现故障必将造成业主的损失,而用户由于缺少专业知识,所以无法分辨供应商产品质量优劣、售后服务能力、后续持续升级能力。因此,需要选择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客户满意度高的厂商产品。”

对此,也有代表表示,编制标准所坚持的“开放性原则”不应仅是满足新技术发展需要,同时也应有兼容并包的思想。

业界流传的说法是,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品牌”,三流企业做“产品”。标准已成为企业间争夺的宠儿,这一点从企业代表在标准编制会上的积极表现程度便可见一斑。

据《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要求》(草案)记录,参与停车场通用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有深圳技防办、深圳市成壹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红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单位。其中,捷顺公司和红门公司分别派出两名代表参加此次停车场通用标准编制会议。虽然未列于主要起草单位之中,科松也派出了代表参加此次标准编制会议。

在会议上,各企业代表均积极发言,提出一些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建议。红门公司代表不仅介绍了自己公司的规划内容,还针对在通用标准中植入“深圳通”的建议提出了解决方案,给与会代表们留下深刻的印象。捷顺公司代表也不甘示弱,就停车场通用标准的覆盖范围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将“经营性停车场”中“经营性”限制条件取消,将标准覆盖扩展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停车场(库)”。捷顺代表的这一提议得到与会代表们的认可。此外,捷顺代表还就信息数据传输通讯协议以及停车场监管结构提出不同的看法,为标准编制组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观点。

对于捷顺、红门、科松参与标准编制会议,而富士智能、博思高、车安、创通、大手控制、饶兴智能、汇生通、旺龙、九鼎等停车场品牌企业未能列会,引起业界猜测。

有业内人士认为,博思高主导起草《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之后,而为了保卫“霸主”地位,捷顺则积极寻求主导起草《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对此,博思高避而不谈,刻意回避评论停车场信息数据上传的相关问题。而富士智能副总经理李大江得悉通用标准正在编制后积极回应,表示将继续关注停车场通用标准编制工作。

更有业界人士认为,深圳停车场技术标准的出台,在全国范围内都将是一个引领和参照,这对于全国各大城市的停车场规范管理,将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

·2011年4月,主编单位编制《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要求》项目建议书和草稿,主编单位协调深圳市市场监督局。

·2011年6月,主编单位讨论工作、统一认识,邀请参编单位,起草“规程编写大纲”和编制工作进度计划,筹备“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

·2011年6月29日,召开“编制组” 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按会议纪要规定和分工要求,各成员分别对草稿进行修改完善。

·2011年7月,征求意见稿起草阶段,反复修改完善《停车场车辆管理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2011年7月16日—8月16日(30天),在指定的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超过一个月。发征求意见函时,需要附上征求意见的表格,以利于对意见的综合、整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编制组应随时掌握主要分歧意见,对于难以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整、分析和研究,加强联系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作为进一步协调统一的基础。

·2011年8月,标准起草工作组对征求来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由起草人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标准起草工作组集体讨论、确定。

·2011年9月,标准审查会对标准内容的全面审核及确认,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全面、完整、准备、严密。修改送审稿,汇集修改意见,准备形成标准报批稿。

·2011年10月,向有关部门递交报批稿。

停车场管理

各位上午好!

很高兴有一个机会跟大家一起来探讨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些法律问题以及停车场风险责任的规避问题。我今天的讲座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讲: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第二部分讲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

首先讲第一部分: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总体上讲,法院在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的案件时,普遍的观点是:把停车人和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关系,认为停车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服务企业,对它管理范围内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车辆在停车场丢失的情况,通常会判决停车场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关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交纳4元停车费 停车场赔偿车主六万元[案件简介]2014年8月,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据黄女士说,她是一辆桑塔纳2000型车的所有人, 2014年4月15日,她将车借给同学关某使用,同日20时许,关某将车停放在被告负责管理的一个电影院停车场内,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同日22时20分关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辆已不在原位置。关某立刻找到停车管-理-员询问,确认车辆丢失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车主黄女士将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丢失损失费9.9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停车场一方否认黄女士的车辆是在该停车场存放丢失的事实,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为证明黄女士的桑塔纳2000是否在停车场丢失,法院根据黄女士的申请,调取了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对黄女士、停车场女收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对丢车人关某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发现车不见后,那停车场的收费管-理-员说过什么,关某回答,她当时说电影散场之前她还曾看见车在。在侦查员对一名在场保安员的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那个停车管-理-员说过什么,保安员说,停车管-理-员说电影散场前还曾见过这车,车还在。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公司对在其管理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停车场内,原告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收费停车场内丢车 法院判赔11万 [案件简介]2014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用餐完毕的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自己的帕杰罗已经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合同,张先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但是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谁来赔?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的损失。但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只收取了停车费4元钱,车主并未把车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向张先生赔偿损失费11万元。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停车管理公司在向张先生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财务公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做出的赔付,无法弥补张先生的实际损失时,停车管理公司应予以赔偿。

第二部分: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当一辆机动车存放在停车场后,车上的物品能否作为车辆的一部分与停车场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车上物品的丢失,停车场是否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停车管理服务只是针对车辆的一种保管关系,并不针对车辆内的物品,因此,通常会判决:停车场对车主车上物品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讲两个案例:案例1:车内笔记本电脑丢失 车主责任自负 [案件简介]:2014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朝阳区法院一审认为,停车场和杨女士等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保管人的责任是对整个保管物进行保管,因此,停车场对杨女士放在车内的财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保管责任,其为了免除其法定责任而单方做出的各种“声明”均属无效。2014年3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讼请求,考虑到笔记本电脑折旧因素,判令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电脑丢失的损失7000元以及更换车锁费用2874元。一审判决后,首都机场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的观点是:未经保管方同意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二中院告知该案中,杨女士的存车发票可作为保管合同,证明寄存人与首都机场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期间,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杨女士存放车辆时,既没有将笔记本电脑交付停车场管理人员,也没有将笔记本电脑放置在车内的情况明确告知停车场管理人员,所以,无法认定杨女士与首都机场达成笔记本电脑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对于笔记本电脑的丢失,首都机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未明确约定 停车场对车载货物无保管责任 [案件简介]:原告罗某、黄某合伙驾驶赣c22836东风货车跑运输。1999年6月2日,两原告与第三人某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原告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套空调,从珠海运至合肥。该空调单价6977元/套,总价值348850元。运输途中,两原告于6月4日晚11时许,将车停进被告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车上装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6月5日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他与两原告是合伙的,即到服务台交了8元停车费将车开走了。6月6日晨6时许,两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因货为第三人之货,故某运输公司以货主身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损348850元。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沿用当地习惯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的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被告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原告仅说装有空调,未要被告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被告给付的空调保管凭证,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可保留向两原告索赔的权利。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之规定,该院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车辆损失38010元,对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损的诉讼请求。通过上面的案例就可以看出:停车场有偿向客人提供停车服务,车辆是保管标的物是没有争议的,保管标的物是否同时包括车上所载货物或客人放在车内的其他物品,这就要根据保管合同的法律性质、特征来判断。一般来说,停车服务指向的标的物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如果包括,则必须另行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保管关系,保管人因责任重大,相应的就需要另行收取车上物品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所以,在保管人收取的费用仅为停车费的情况下,很难推定停车服务包括车辆保管和车上物品、货物保管都在内。本案原告虽然向被告工作人员说车上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并未要求工作人员验收,也就是说没有交付行为,工作人员也未开出该方面的保管凭证,根据上述,认定就车上空调成立了保管关系就缺乏证据,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车上空调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理由的。

从上边讲的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有关停车场车辆损坏、丢失时一些工作经验。作为停车场一方,当发生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坏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先,车管员应记下肇事车辆号码,暂不放其驶出车场,并联系值班主管及受损车主与肇事车主共同协商解决。第二、如果车辆被损坏而未被当场发现肇事方时,车管员发现后也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主管及负责人,共同商讨处理问题的办法。当发生车辆被盗情况时,停车管-理-员应首先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第二、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投保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第三、停车场应配合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以上这些工作,一但发生纠纷,都可能成为证据,采集和保留这些原始证据,对于停车场责任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以上讲的大多是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停车场应负责赔偿的案例,那么,车辆在停车场存放期间丢失,是否停车场一定要进行赔偿?停车场是否可以不赔偿?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车场,法院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关于丢车,停车场不赔的案例,我讲两个,案例虽然说的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但和存放汽车的道理是相同的:案例1:停车场管理无瑕疵,失主索赔败诉 [案件简介]原告单某是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14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场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14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没有存车凭证 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回顾]朱先生诉称,2014年1月25日下午17点,其到海淀区知春路沃尔玛超市,将自行车停在被告的存车处,存车时有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特意问清被告是在晚上20点下班后进入超市购物,当原告在18点50分从超市出来时发现存车地方的看车人不在了,朱先生自行车也丢失了,随后报110,后去双榆树派出所作笔录,后与被告多次交涉此事,没有结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车费用1298元。被告则称,原告没有将自行车存放在我公司所属的停车场内,我公司没有和原告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我公司的存车场在存车时均有存车凭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管理,致使原告车辆丢失。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并不认可原告将车辆存放在其所管理的停车场,因此原告应当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将车辆存放在被告管理的停车场。而根据原告所提交的报案回执单和发票,无法认定原告所述存车事实的存在,只能认为是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由于原告所报的盗窃案目前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因此对于相关事实亦无法认定,也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购车款,证据不足,据此,2014年4月28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朱先生要求某停车公司赔偿其购车款的诉讼请求。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除非停车双方有特别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定时能够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如口头、证人书面证明)证明等,停车凭证是为双方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停车场一般制作停车牌等停车凭证,规定一车一牌、凭牌停车、交牌取车等,停车凭证在停车合同中意义重大,它直接反映了车辆控制权的转移,是证明保管合同的有力证据。因此,我建议停车场应注意在停车凭证和停车告示等方面改进,比如:1、停车场应该制作并公示停车场管理规定,如“请车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如有丢失车场不承担负责”,“车主凭停车凭证入出停车场,一车一牌,驶入取牌,驶出交牌”等。提示停车人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以减少车主车上丢失物品的责任;2、管理好停车牌、停车证等停车凭证,做好相关停车记录,出现相关纠纷后做到证据完备,为己方主张提供有力支持。3、车主停车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由停车管-理-员跟随、记录车辆有无刮蹭等状况,以防止车主主张在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造成车辆损伤时,己方无法证明该事故并非发生在该停车时段。

第四部分: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张贴有告示牌,事先声明按全天收费,则可能被判决按照全天的收费价格收费。

这方面的案件,在北京法院已经有了一审判例:案例:丢失停车卡按全天收费,车主状告停车场败诉 [案件简介]王先生在北京某广场的地下停车场停车。后由于丢失进场时被告停车管理人员发放的停车计时磁卡,导致双方对实际停车时间产生分歧。原告要求按实际停车1个半小时收费,被告管理人员以其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即“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为由,要求原告交纳120元停车费。经交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交纳了120元停车费后离开。原告以消费者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实际停车时间收费,退还强行收取的实际停车时间之外的费用112.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汽油费11.5元;被告取消其停车管理规定中“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规定;赔礼道歉;由被告提供3日停车场监控录像及停车电脑相关资料,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广场停车场在庭审中陈述了五点理由,说明停车场已在入口处放置了“停车卡丢失,按全天24小时计费收取120元”的告示牌,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全天停车费并没有过错。关于原告要求取消告知牌上的相关规定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个人无权提出此项主张,而且被告在此事发生后已经对相应的规定作了适当调整,该项规定已不再存在。据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停车场已经摆放了停车收费的相关告示牌,在停车磁卡上也有相关的提示规定,王先生没有尽到对停车卡的保管义务,遗失了停车磁卡时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告示标准支付停车费,因此停车场要求王先生支付120元停车费并无不妥。宣判后,原告王先生表示上诉,该案是否有二审,以及二审结果目前无法得知,但一般来说,法院将支持一审判决。

第五部分:有关停车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前,法院审理停车场纠纷案件主要依据《合同法》来认定停车场和车主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另外,还根据2002年7月北京市公布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认定停车场对车辆丢失、损坏是否负有责任。我简单地给大家讲解几个法条,帮助大家理解法律的规定:1、《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条款: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此条是停车双方成立保管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案例均为车主向停车场交付车辆时保管合同即成立。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上述案例中就是根据当地的习惯仅有口头约定,法院也认定双方成立保管关系的案例。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义务。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保管人的责任。2、《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第六款是法院认定停车场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清楚了这些法条,大家可以对法律规定有一个简单的了解,有助于作好工作。

第六部分: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关于停车场的风险规避,除了上边谈到的对于停车凭证、告示牌的重视以及出现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时的处理问题方式时,还应该重视的是保险问题。

目前,北京不少停车场采取为车位投保“停车场公众责任险”来分散风险,尤其是经营性的停车场。“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作用是:使本应由停车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说由于停车场经营者的过失、管理不善引起的碰撞、剐蹭、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盗抢和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般情况下,保费在3000—10000元左右,投保100万元保额。因此,我们建议停车场可以向有关保险公司咨询有关停车场公众责任险的事宜,以降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停车场的规模、位置、管理制度等来衡量,拟订一个保费的系数,从而最终确定保费,也就说,保费是可谈的,而且管理越完善的停车场,保费会更低。

对于北京的停车场发展前景,权威专家都认为,大力利用地下空间,发展地下停车场是最佳方案,也是趋势。因为这样好处很多:不会占用有限的土地;不会因花花绿绿的车辆颜色而影响城市景观;有利于进行停车管理,杜绝乱停乱放现象和因此引发的其他交通问题等,在北京是切实可行。对于地下停车场的发展在国外比较成熟了,比如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均有立法明确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不承担停放车辆的丢失、损坏责任,这个责任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此规定,但是可见,参加商业保险以转移风险将成为未来停车场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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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模拟管理系统实验报告

级:组(企业)号:姓名:学。

电子商务1001班。

1002110105。

目录。

1、概述。

1.1实习目的:

通过对奥拓物流软件进行模拟,掌握物流运作的基本流程,从而让我们了解物流的知识,更好的面对以后关于物流上面的工作和问题,小组成员能够通过这次实习能够熟悉掌握软件的使用,提高我们在物流管理中的信息技术能力的水平提高,学习现代物流思想,同时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决策能力。

1.2实习手段:

在15教的机房运用奥派物流软件进行实习。

1.3实习进程安排:

1.4实习原理:

通过奥派物流软件平台的运作,让我们在大学中了解物流实验内容的丰富,次物流软件平台的内容也基本上囊括了所有物流的运作全过程。它具体包括有:货贷、仓储、运输、配送等系统,营销、管理、财务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学生通过每天的上机来熟练物流的运营流程,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学习以及运用能力,从而提高各个方面的素质。

1.5实习的平台:

奥派物流实践教学平台。

2、实习过程及实习内容。

2.1实习主要阶段性工作安排。

(1)实习准备:

在实习开始前,我们根据老师的要求,五个人一个小组,其中每个成员都分配好自己的角色,包括采购商、采购商仓储、供应商、供应商仓储、运输五个角色,分配好后输入相应的ip地址,进入奥派物流软件平台,个人注册完成,以及各个模块的注册完成,等待老师审核完成即可。(2)第一阶段:各个模块的注册完成,建立自己的集团以及自己的分属公司—张洁集团采购商公司。

(3)第二阶段:

建立相应的客户关系。根据自己的角色,采购商应该和供应商和采购仓储建立相应的客户关系。(4)第三阶段:

根据采购的商品进行相应的汇款、运输等。(5)第四阶段:交易完成,任务结束。

2.2实习收获、感想、认识、评价等。

在这次的物流角色的模拟中,自己的角色是采购商,根据自己的职责,做出相应的措施.在这次的实习过程中有顺利成功的地方也有不顺利失败的地方,成功的地方让我熟练的记住这个知识点,失败的有疑问的地方让我去寻找正确的答案,然后更好的丰富自己的知识。通过这一个周的实训加上这学期物流与供应链的知识的学习,让我把这两门很好的结合,让我更加进一步的认识到物流的相关知识,让我对物流的定义、基本功能、操作流程等有了很明确的概念和理解。首先,了解并学习了奥派物流软件平台的操作,从学生注册、模块注册,到各个公司的建立,采购商和供应商达成交易,到最后的商品出库等等,一系列的操作流程,让我从一个根本一无所知到后来正确的明白各个环节在物流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这对我来都是收获颇丰和受益匪浅的。

现在就自己是一个采购商的角色,来具体的说说这次实验中自己的任务的完成情况。(1)因为自己的角色是采购商1002110107,所以建立属于自己组集团的分属公司—张洁集团采购商公司。自己采购商与供应商1002110112和采购仓储1002110109建立客户关系。

(2)采购商采购商品,进行询价,询价成功供应商1002110112拟写合同,并且双方合同达成一致。

(3)收到张洁集团供应商公司1002110112的缴费单信息,对自己采购的商品进行汇款。

(4)供应商仓储1002110116进行发货,采购商将采购到的商品进行入库,转给张洁集团采购仓储公司1002110109。如果采购仓储给采购商有一定的运输费,那么采购商要给采购仓储一定的运输费,如果没有采购商的工作结束。

3、实习总结。

为期一周的物流实习就这样顺利的结束了,在这几天对物流管理上级模拟软件的学习,我真的了解到了物流工作的复杂性,但是在这次的实习中,我也充分的了解物流企业相关的运营才做程序,增加了自己关于这个方面的知识,讲我们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提高了知识的有用性,对针对这些操作每天都有不同的心得体会,而且发现了不同的问题,让我在实习中真正的了解并吸收到了课堂中学到的知识。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我国企业面临的生存竞争发展的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现状,建立较为科学的管理体系,使之尽快向现代企业转变,已成为我国企业的基本共识。引入现代物流理念,改变传统流通方式,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经营成本,获取最大利润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亦是我国企业追求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物流人才的极度匮乏,严重制约了我国物流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尤其大量从业人员无论从理念、思维方式,还是在知识结构、创新能力方面,都与国际先进水平有很大差距,直接影响到我国物流业现代化速度。随着物流业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商业机构和各大公司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不得不将主要精力放在核心业务上,将运输、仓储等相关业务环节交由更专业的物流企业进行操作,以求节约和高效,第三方物流由此产生,所以简单的说,第三方物流就是商品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来属于自己处理的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物流企业,让专业物流企业来完成自己货物运输的任务。第三方物流企业也从当了货物生产商和货物接受商之间的纽带。第三方物流可降低生产企业运作成本。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提供商利用规模生产的专业优势和成本优势,通过提高各环节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费用节省,使企业能从分离费用结构中获益。对于生产性企业来说,物流成本在整体生产成本中占据了较大的比重。另外由于企业使用外协物流作业,可以事先得到物流服务供应商申明的成本或费用,可变成本转变成不变成本,稳定的成本使得规划和预算手续更为简便,这也是物流外包的积极因素。本次第三方物流模拟实验确实让我掌握了物流系统各个环节的运行,以及企业如何利用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实现货物运输和物流功能的共享。同时,通过本次模拟实验亲手尝试,也拓宽自己的物流知识。虽然这次实验模拟只有作为第三方来参与企业间的货物往来,可在一系列的操作中,还是处处都涉及到物流基本知识,我想无论是第一方,还是第二、三方物流,期间都有相同的、本质的、不变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即在保证货物及时送到的同时如何节省运输成本。实验课锻炼我们的实践技能,在培养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中,也懂得了通过思考并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操作中的问题的能力。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目标应是针对整个企业的供应链综合管理,实施企业级的信息系统建设。这样才能跨越部门的界限,实现各个部门的数据和信息的互联互通,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信息的集中查询和集中发放。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第三方物流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广泛运用计算机技术以及通信技术提高企业自身的运输效率和服务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将企业做大做强模拟始终只是让我们简单的认识下第三方物流的基本操作及其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可无论如何,收获还是不少的,至少对我来说。模拟系统也许还有很多需要改正的方面,好多都是老师设置好的,而且最重要的都是在已经确定的合作伙伴中进行,不牵扯同一个性质不同公司之间的竞争,在发布产品信息时介绍产品不是很细致,在现实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是有竞争存在的,所以人们最初的选定是根据企业介绍的产品信息来选择的。

现在就这次实习中的我成功的地方和遇到的问题来简单的谈谈。首先是成功的地方,我们小组的成员非常的团结,相互体谅,遇到问题我们能够相互帮助及时的解决问题,为我们的任务完成提高了很大的效率。其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非常的注重我们的操作的速度,但是是在每个模块都正确的完成的前提下,这样使我们的物流速度非常的快速。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因为是第一次参加这个实习,所以中间比然后出现很多的问题,所以我们成员之间都是有问题就马上大胆的提问老师,同时还帮助别的小组的有问题的同学,这样也提高和巩固了自己的知识。

再者我来说说我们实习中遇到的问题,首先是作为一个采购商,在采购商品的时候,询价给与供应商自己想要的合理价格吗,但是给供应商发过去的订单还是原价,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问了老师,老实说这可能是系统的问题,让我们还是按原价进行交易。第二,有些细节上设置还不是很清楚,比如运输时日起设置长达一个月,导致商品到不了采购商仓储中心,从而然我们无法完成下面的步骤。第三,由于供应商订单太多,操作不当订单过期后要赔钱。

当然,遇到问题就要想尽一切的办法去解决。运输时间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设置尽量短,然后尽快的运到采购商仓储中心,提高我们集团的运作效率;量力而行,在自己能接受的情况下合理的接受订单;小组成员各公司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合作的能力,提高物流的速度。总而言之,在上机的这几天里面,让我学到了书本上无法学到的知识,这是对课本知识的再度升华,这次的实习对我以后要从事物流方面的工作得到了一个很好的准备。

以前对于物流管理概念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前线的书本知识,而对于物流这个概念,其实早已在我们这些网购的人群中很熟悉了,但是我们很难想像现实中的物流业和心目中的物流业有什么不同之处,就我还没有学到这门知识之前,我只知道它是记运输、仓储、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等基本功能实施的有机结合,其实在实际过程中就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了,而通过这几天的实习,我对它的简单了解,让我对于物流企业运营管理有了各家深刻的了解和认识。突破与书本上固定的理论知识充分认识到实际操作中的繁琐步骤,一个企业的运营所包含的诸多部门和所发挥的职能作用之间相互紧密联系着。

作为一个大三的管理专业的学生,在马上面临着就业竞争与学习中我们就应该多多的学习,再把自己学习的东西服务于社会,让自己的价值能够很好的展现,本次模拟让我打开了眼界,认识到物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词汇,而是一种行业。通过这次实习我掌握了不少有关物流方面的专业的东西。以前学过的课本上的知识,只是对物流一个表面的了解,一个理论的接触,而且比较单一的,运输、仓储、分拣、包装等物流步骤的联系都不是很大。而在这次物流操作模拟中把这些步骤都进行了融合和连贯。将书上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提高了我们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次实验的实践有一周,还不够自己去思考,却是对课本知识的升华,是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汲取本次实训获得的宝贵经验,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理论知识的同时,更多参与实践,为以后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停车场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规范城区停车管理秩序,提高停车泊位运行效率,加快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探索建立适应市场化智慧化发展要求的停车管理机制,满足市民、游客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企业运营”模式,将城区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移交区属国有企业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实现资源配置合理化、管理效率最大化,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城市管理精细化市场化智慧化导向,发挥市场作用,创新治理方式,实行停车管理工作由政府管理向企业管理、政府监管转变,全面提升市民、游客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1.坚持依法依规,维护稳定的原则。按照市场法则合理配置资源,运用价格杠杆原理,调控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倡导推动市民公共出行、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2.坚持统一运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立足城区停车场管理现状,对城区所有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的办法,推进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

3.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公平的原则。积极稳妥解决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主体分散的问题,采取统一磋商、移交的办法,由国有企业统一管理公共停车资源,实现同城同标、同类同价目标。

为加快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成立宝塔区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贾君亮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德鑫兼任,副主任由李瑞雄担任,具体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实施及日常工作。

一是建设一个平台。由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建设统一运营管理信息系统,采取手持终端录入车辆号牌、精准计算停车费用,扫码支付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停车管理模式。二是制定一套制度。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制定临时停车场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三是建立一个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制度,停车场收入全部缴入区财政局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专户,区财政局按照停车收费总收入15%的比例,每月向区城管执法局进行奖补;区城管执法局负责采购设备、人员工资、平台运营、地面维护、设备更新等支出费用,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交警、经发、价格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建立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

1.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设置申报,停车场数量核实、交接,及业务管理、检查指导、信息推送、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对到期的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2.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的设备采购、平台建设、服装采购、管理员选聘培训、泊位补划编码、公示牌制作、平台运营维护、停车收费管理工作及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核拨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产生的平台建设、运行维护,设备购置、公示牌制作、破损毁坏市政设施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工资、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和停车场收费票据管理。

4.市自然资源局宝塔分局:负责拟设置人行道临时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和议价管理停车场产权的勘界工作。

5.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备案登记,对市政设施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6.市交警支队:负责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审批工作。

7.区经发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制定工作。

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停车场收费价格的执法工作。

9.区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城管执法部门报送的停车管理违规收费及恶意逃费的相关人员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10.区审计局:负责城区临时停车场财务审计工作。

11.区城指中心:负责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

1.建设平台。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建立城区临时停车场停车系统管理平台,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泊位、管理员、收费码、收费标准进行统一公开。

2.采购设备。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采购手持收费终端机、收费员服装工作。

3.招聘人员。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按照停车场数量和工作需要适量招聘停车收费员和管理人员,于20xx年7月10日前完成,并完成收费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工作。

4.移交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城区未到期的24个拍卖管理停车场采取一次性收回运营管理权,于20xx年7月10日前统一移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配合区财政在一个月内完成退费工作,总计退费182.25万元;对城区议价管理停车场进行磋商,于20xx年12月底全部收回运营管理权,交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5.建章立制。由区城市环境管理公司负责,对已移交的停车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统一运营管理试运行,之后进入常态管理。同时,健全临时停车场停车收费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绩效考核、收费稽查、文明服务等制度规范,实现常态监管。

1.高度重视。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46号)精神,不断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出行停车需求,着力解决停车难、乱停车问题。

2.密切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工作职责和实施步骤,积极主动推进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要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顺利落地实施。

3.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做好城区临时停车场统一运营管理的信息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引导市民树立停车付费、有序停车意识,全力营造良好的静态交通秩序。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职责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职责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停车场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和交通枢纽;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八条  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达不到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计入停车场配建指标。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应当加强管理维护,不得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泊位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妥善保管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6个月;

(五)及时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共停车场内不得进行妨碍车辆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标明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不出具合法有效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得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价格优惠、提升管理水平或者对外出租等措施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商业场所应当引导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减轻道路停车压力。

第十七条  禁止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费停车场。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场应当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机关停车场管理

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我市公安机关从即日起将全面加强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划内外环路以内区域)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建立更为规范和严格的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将加大对人行道车辆停放的管理力度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针对在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违法停车的现象严重,导致城区部分路段因道路交通违法多出现通行效率不高的'现象,我市公安机关将全面加强和规范市区人行道和公共停车场管理。

管理中,公安机关将根据交通状况,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规定停车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在施划有停车泊位的区域设置停车障碍。对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对占用或损毁盲道、人行道,妨碍盲道与路口的连接通道,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设置在人行道上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占用盲道和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进行拆除。对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将对公共停车场进行系统规划与管理

我市公安机关将对城市停车场实行统一管理。已建成的停车场要向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停车场容量、进出口的设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场进出口、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统一规范停车场,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停用、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对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根据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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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模拟管理系统实验报告

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是指基于现代化电子与信息技术,在停车区域的出入口处安装自动识别装置,通过非接触式卡或车牌识别来对出入此区域的车辆实施判断识别、准入/拒绝、引导、记录、收费、放行等智能管理,其目的是有效的控制车辆与人员的出入,记录所有详细资料并自动计算收费额度,实现对场内车辆与收费的安全管理。

出入口处安装自动识别装置,通过非接触式卡或车牌识别来对出入此区域的车辆实施判断识别、准入/拒绝、引导、记录、收费、放行等智能管理,其目的是有效的控制车辆与人员的出入,记录所有详细资料并自动计算收费额度,实现对场内车辆与收费的安全管理。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集感应式智能卡技术、计算机网络、视频监控、图像识别与处理及自动控制技术于一体,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自动化管理,包括车辆身份判断、出入控制、车牌自动识别、车位检索、车位引导、会车提醒、图像显示、车型校对、时间计算、费用收取及核查、语音对讲、自动取(收)卡等系列科学、有效的操作。这些功能可根据用户需要和现场实际灵活删减或增加,形成不同规模与级别的豪华型、标准型、节约型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

1、入口部分:

入口部分主要由入口票箱(内含感应式id卡读写器、自动出卡机、车辆感应器、语音提示系统、语音对讲系统)、自动路闸、车辆检测线圈、入口摄像系统等组成。

2、出口部分:

出口部分主要由出口票箱(内含感应式id卡读写器、自动吞卡机、语音提示系统、语音对讲系统)、自动路闸、车辆检测线圈、出口摄像系统等组成。

3、收费控制处:

收费控制处设备由收费控制电脑、ups,报表打印机、操作台、入口手动按。

钮、出口手动按钮、语音提示系统、语音对讲系统组成[2]。

主要设备。

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配置包括停车场控制器(也叫停车场出入口控制器)、自动吐卡机、远程遥控、远距离卡读感器、感应卡(有源卡和无源卡)、自动道闸、车辆感应器、压力波检测器、地感线圈、通讯适配器、摄像机、传输设备、停车场系统管理软件等。

这种系统有助于公司企业、政府机关等对于内部车辆和外来车辆的进出进行现代化的管理,对加强企业的管理力度和提高公司的形象有较大的帮助。

控制器介绍。

停车场专用控制器:专为停车场系统自主研制,四层板设计,信号和电源分层走线,集成度高、可靠性强,功能全面,接口丰富,电压适应范围大,防脉冲冲击,确保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设立在小区内,有若干入口和出口。所有出入口都要求联网,实现数据通讯,并采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最远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约为800米,和两个办公楼的地下室设有一个出入口,整个停车场采用ic卡和视频图像管理。

车辆感应ic卡,可以存储持卡人的各种信息。感应ic卡安装在每辆车的驾驶室里面,当车驶过读感器的感应区(离读感器2米左右)时,感应ic卡通过读感器发过来的激发信号产生回应信号发回给读感器。读感器再将这个读取信号传递给停车场控制器,停车场控制器收到信息后,经自动核对为有效卡后,车闸自动开启,数字录像机开始录像,拍下该车进入时的照片,电脑记录车子牌号及驾驶员姓名和进出入的信息。

吐出一张感应ic卡,并且读卡器已自动读完临时卡。道闸开启,mp4net数字录像机启动拍照功能,控制器记录下该车进入时间。临时车驶出停车场时,司机将感应ic卡(临时卡)在出口票箱处的感应区一晃,停车场控制自动检测出是临时卡,道闸将不会自动开启。出口票箱的中文电子显示屏上显示“请交**元”,司机将卡还给保安,交完费后,保安将各市停车特用发票给司机。交完费后,经保安载收费电脑上确认,道闸开启,数字录像机启动拍照功能,照片存入电脑硬盘,控制器记录下该出场时间。临时车将实行按次和时间停车交费,交费条件由用户自己在电脑的管理软件中设置。

可选用读感距离和近距离两种形式,选远距离时,采用车载有源卡最远可达到3-25米。可以根据用户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图像对比功能:车辆进出停车场时,摄像机自动启动摄像功能,并将照片文件存储在电脑里。出场时,电脑自动将新照片和该车最后入场的照片进行对比,监控人员能实时监视车辆的安全情况。

常用卡管理:固定车主使用常用卡,确定有效期限(可精确到分、秒),在确认的时限内可随意进出车场,否则不能进入车场,常用卡资料包括卡号、车号、有效时间等。常用卡实行按月交费,到期后软件和中文电子显示屏上将提示该卡已到期,请办理续期和交款手续。

临时车收费功能,临时车进场时从出票机中领取临时卡,出场时需缴纳规定的费用,并经保安确认后方能离开。临时车进入停车场时,地感线圈自动检测到车辆的到来,自动出票机的中文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欢迎光临,请取卡”。根据出票机上的提示,司机按“入口自动出票机”上的出票按钮,自动出票机将自己吐出一张感应ic卡,并且读卡器已自动读完临时卡。道闸开启,摄像机启动拍照功能,控制器记录下该车进入时间。临时车驶出停车场时,司机将感应ic卡(临时卡)在出口票箱处的感应区一晃,停车场控制自动检测出是临时卡,道闸将不会自动开启。出口票箱的中文电子显示屏上显示“请交**元”,司机将卡还给保安,交完费后,保安将各市停车特用发票给司机。交完费后,经保安载收费电脑上确认,道闸开启,mp4net数字录像机启动拍照功能,照片存入电脑硬盘,控制器记录下该出场时间。临时车将实行按次和时间停车交费,交费条件由用户自己在电脑的管理软件中设置。

自动切换视频,进出场无冲突。所有摄入的车辆照片文件存在电脑的硬盘中,可备以后查证。每一幅图片都有时间记录,查验方便。

实时监视功能:无车进入时,可在监控电脑上实时监视进出口的车辆及一切事物的活动情况。

支持永久卡和临时卡的工作方式,自动识别,记录存储。

防砸车功能:当车辆处于道闸的正下方时,地感线圈检测到车辆存在,道闸。

将不会落下,直至车辆全部驶离其正下方。

满位检测功能:在管理电脑中设置好该停车场的车位,如进入该停车场的车辆到达车位数时,电脑提醒管理员,并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车位已满。

支持脱机运行,网络中断或pc故障时,停车场系统工作正常。手动控制功能,停电时道闸能正常使用。系统自动维护,数据自动更新,自动检测复位。

停车场控制器支持局域网网络通讯功能,可实现多个出入口的联网。出入口联网时,必须安装局域网网络服务器和通讯服务器。

支持wiegand26、wiegand27、wiegand32读感器格式,自动检测输入。支持5000个用户,可编辑用户详细信息。各种事件查询功能,提供摄像的图片时间查询。

强大的报表功能,能生成各类报表,并提供多功能数据检索。具有延时、过压、欠压自动保护。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停车场无论是从外形、功能、操作方面都有跨越式的改进,国内目前最薄的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达到令人惊讶的170mm的厚度,而且配备双发卡模式和双倍卡量来降低故障率。

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在住宅小区、大厦、机关单位的应用越来越普遍。而人们对停车场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智能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使用更加方便快捷,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和快乐。不仅提高了现代人类的工作效率,也大大的节约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并使得整个管理系统安全可靠。包括车辆人员身份识别、车辆资料管理、车辆的出入情况、位置跟踪和收费的管理等等。

目前,随着新的智能化停车管理技术不断发展,停车场管理正在向更开放、更灵活的方向发展。今后,车库系统将作为楼宇自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纳入建筑自动化网络,形成一个综合的计算机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远距离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联网的方式,直接监视与控制车库情况;停车场的信息也可通过网络传送到各部门,再由中心计算机对各部门的信息统一管理,形成决策支持信息系统,确保管理人员做出正确的决策。

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的一个主流技术是采用感应式ic/id卡和图像识别作为管理手段,同时具有红外遥感控车门开关和防盗报警及倒车限位等功能。这套系统是伴随着id/ic卡、近距rf射频识别卡、远距离rf射频识别卡等新型识别技术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它克服了磁卡及条码技术的缺点,具有寿命长、使用方便、不易损坏、高保密性等特点,使停车场智能管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感应式id/ic卡加图像识别的管理技术,支持远距离和近距离两种读感器,支持永久卡和临时卡的工作方式,具有自动识别、记录存储等功能,能够防止资金流失。由于这项技术是图形对比与id卡配合使用,达到防盗车的目的。

此外,目前业内还有一种主流技术:非接触rfid卡识别技术。它继承了ic/id卡技术的优点,保密性高,省去了刷卡过程,提高了识别速度。由于该技术在识别系统中不存在活动机械装置,杜绝了塞卡现象,提高了系统的可靠性。对于收费停车场而言,识别系统的可靠性就意味着停车场的可靠性。因此,只读式rfid非接触识别卡成为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中理想的识别技术。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人类开始迈入以数字化、网络化为平台的智能化社会。人们追求人性化、智能化的生活条件。其中正在兴起的智能化小区,反映和适应了社会信息化和智能化的要求,是21世纪住宅的发展方向。

优秀的人文环境发展,并依托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小区物业运行的高效化、节能化、环保化。

根据这一发展形势,建设部1999年发布了《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技术示范工程工作大纲》。目前,建设部正组织实施全国住宅小区智能化示范工程,根据建设部规定,将智能建筑分为三个层次:即普及型住宅小区、先进型住宅小区与领先型住宅小区。三个层次都将一卡通管理系统作为大纲的基本要求,如今一卡通系统已成为楼市经营的必备内容和重要卖点,而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又是一卡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智能小区建设的必然。

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和高度自动化的机电设备,将机械、电子计算机和自控设备以及智能ic卡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电脑管理可实现车辆出入控制管理、自动数据存储等功能,实现自动化运行,并提供—种高效管理服务的系统。非接触式ic卡是智能ic卡技术中应用最广的一种。非接触式ic卡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是目前较先进的电脑收费管理系统之一,具有方便快捷、收费准确可靠、保密性好、灵敏度高、使用寿命长、形式灵活、功能强大等众多优点,是磁卡、接触式ic卡所不能比拟的,它已取代磁卡、接触式ic卡而成为应用的主流。文章来源自:

停车场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大院停车管理,确保大会堂地下停车场正常运作,缓解大院停车紧张的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一律从机关大院靠西园里下侧应急门经大会堂直接进入地下停车场,离开停车场从大院正门出。应急门开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7:40时—8:40,下午13:50—14:50;其他时间关闭,车辆从大院正门进出。

二、进入大会堂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在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好《江门市机关大院汽车出入证》,停车场进出口禁止人车混行,驾驶员由停车场专用楼梯出入。

三、驾驶车辆进入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使,不得鸣喇叭,限速5公里/小时,不得逆行。

四、车辆停放时,应将车头统一朝外停放,不得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以免影响旁边车位的停放或造成车辆碰撞;在地下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时,要及时通知车场值班室(电话:3273119)处理,驾驶员擅自驾车离开现场,视为肇事逃跑,承担全部责任。

五、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加油,车辆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物品(请勿将打火机遗留在车上),或进行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场内消防器材;车辆状况不良或漏油不得进入停车场。

七、车辆停放后,必须关闭发动机,将车内贵重物品拿走,并检查车辆门窗是否关好并锁好车。同时要认真检查车辆防盗,避免由于防盗器过于敏感造成噪音过大,引起停车场消防系统自动报警运行,出现自动喷淋、自动关闭防火闸。

八、驾驶员因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造成停车设施、设备毁损或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地下停车场安装数码监控系统,实行智能化管理,全天候监控,并安排人员值班,驾驶员要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调度。

十、进入地下停车场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停车场管理制度

通过制定规程,规范保安员的交接班工作流程。

适用于x广场c停车场保安人员交接班管理。

停车场助理负责对保安员的交接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1接班保安员在接班的前10分钟,检查着装和所携带的物品是否齐全,并对重点岗位进行工作布置。

4.2接班保安员接班前,在《考勤签到表》上签到。

4.3保安巡逻岗交接完毕后,接班人员到指定位置对车场统一巡查一次;。

4.4在岗位交接前10分钟,交班队员认真填写《值班交接记录》(附件8、13)记录时间并签名。

5.2交班保安员将本班存在的问题、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转告接班人员;。

5.3交接班时,交班保安员应把需要在下一班次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用器械等装备向接班保安员交代清楚,并认真做好记录,如无交接保安员双方文字记录、签名的,发生问题时由交班保安员承担责任。

5.4接班保安员未到,交班保安员不得下班;如果此时下班,发生问题,由交班保安员承担责任,并按旷工处理。

5.5交接班工作应快速有序进行,无特殊情况交接班不得超过10分钟(不得延长交接时间),在交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交接班人员共同负责。

城区停车场管理

第一条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和院内停车场。

第三条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负责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负责济宁市城区规划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办公开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局应会同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宾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居民小区等公共建筑和繁华商业街(区)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停车场建设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规划建设停车场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现有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补建停车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

第八条根据车辆停放需要,须在支路、繁华商业街道、小区街道等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由公安机关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确定,并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封闭住宅小区院内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按照停车场建设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因特殊情况,确需关闭停车场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条拟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公安、规划部门同意,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管理,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经营;

(二)使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醒目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五)使用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领取的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

(六)公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投诉电话号码,公开管理制度;

(七)配备与其车辆停放规模相适应的照明、通讯、消防和安全设施;

(八)保持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九)对进出车辆进行查验、登记,防止车辆丢失;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专用停车场拟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的,其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停放车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停车场交通标志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费;

(四)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施。

第十四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需要临时停车的,应在统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和路边空地。

第十五条道路两边的单位确需占用公共场所临时停放职工、学生的`车辆的,应经公安、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者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保管费。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的,车辆停放者有权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设的停车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城市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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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供给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贴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俭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景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贴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景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一样性质、不一样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贴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供给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供给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坚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贴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贴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本事相适应;。

(三)区别不一样时段、不一样用途的停车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贴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贴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能够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景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贴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能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职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四十条: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维护商场秩序,保持商场区域的安静、整洁,保持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商场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管理指挥,对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所有外来车辆未经物业部许可,不得进入商场区域。

三、禁止2.5吨以上货车或大客车进入商场区域,特殊情况须经物业部处同意方可进入。

四、车辆进出商场区域,必须按照本区域交通管理电脑控制系统服从操作或交通管理员指挥。

五、禁止车辆在商场区域内乱停乱放,必须停放在车场车位上或临时规定停车的地方。

六、顾客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应向物业部申请,办理进出相关手续,凡允许进入商场区域的一切车辆必须按照商场管理规定停车。

七、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应严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在商场区域内鸣号。

八、凡进入商场区域的车辆,要爱护商场的道路、公用设施,禁止所有车辆停放在人行道和草坪,如损坏者,照价赔偿。

九、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一、商场区域的交通秩序、车辆管理,由本商场物业部负责,接受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如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盗窃等案件交由交通理部门处理,物业部要积极给予配合。

1、本商场入口停车场设立门岗、电动道闸,派专人24小时值班。

2、熟记车辆车主、车牌号码和车辆固定停车位,熟悉商场区域道路和停车场环境。

3、一切进入商场的机动车辆,一律发给顾客ic卡进入本停车场;出门时凭ic卡放行。

4、当班巡逻员要经常巡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通知车主,同时报告物业部处理。

5、负责车辆的停放次序,指挥进出车辆行驶。

6、举止端正,仪容整洁,对顾客进入停车场,要热情有礼貌。

7、值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不得在岗位上聊天、做私活、会客。

二、各类车辆在本商场区域内行驶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商场区域内的道路、公用设施,不能随意停放。

2、停放车辆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4、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5、机动车辆在商场区内行驶禁止鸣号。

6、严禁机动车辆在商场停车区内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等其他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共设施。

8、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通道口停放车辆(非机动车辆只能在非机动车库停放)。

9、除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三、停车场管理规定

1、大货柜车、集装箱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驶入商场停车区。

2、车辆入场,凭ic卡刷卡入场。车辆出场,凭ic卡刷卡出场,采用电脑控制系统管理。

3、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下头小编为您供给2016年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景,车位情景,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礼貌礼貌用语规范,讲究礼貌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景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景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3)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坚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7)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罚。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职责。

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一样。

(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4)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4)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7)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职责。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供给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能够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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