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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热门14篇)

作者: 灵魂曲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并且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制定更好的计划。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历史上著名人士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领悟。

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上级联社关于《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培训学习,本人通过《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认识,每一章,每一节得到了深刻的体会,学习了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总则,学习了案例的分析,业务等操作方面的'规则,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的进行了充分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罚办法》学习的体会:

关于县联社开展关于《员工违规处罚办法办法》学习培训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社主任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是我们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对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

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三是要加大对会出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

部队违规违纪处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部队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军队形象和纪律正常秩序。作为军人,怎样正确看待和处理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是每个军人都应该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本文将从个人角度出发,结合自身经历和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思考,详细阐述部队违规违纪处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正确认识部队违规违纪问题的严重性是解决该问题的首要态度。军队是国家的尖刀,军人是国家的形象。在任何情况下,部队违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或放过。只有树立正确的军人形象和部队形象,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军纪和军队形象。对于违规违纪问题的态度要坚定,态度要严肃,态度要一以贯之。

其次,严格依法依纪对待违规违纪问题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所在。部队纪律法是军队行为的准绳,对部队违规违纪的处理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遵纪守法是部队建设的基础,也是军人的基本素养,因此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对待违规违纪问题。在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得有半点偏差和纵容,维护法律和伦理的尊严,彰显军队违规违纪问题的严重性。

再次,注重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地解决违规违纪问题,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所在。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解决。解决违规违纪问题要因地制宜,不同地方的违规违纪问题存在的社会背景、文化特点、法治环境等各不相同,因此必须采取合适的措施,因地制宜地解决违规违纪问题。只有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才能找到解决部队违规违纪问题的最佳途径。

最后,加强教育引导是改进部队违规违纪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部队是军人的家,作为家的一员,军人必须接受良好的教育引导。通过加强军人教育和思想引导,增强军人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和道德规范,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处置部队违规违纪问题。只有从源头上解决好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才能真正提高军队纪律和军队形象。

综上所述,正确看待和处理部队违规违纪问题是每个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正确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因地制宜地解决问题,加强教育引导,才能够从源头上解决好部队违规违纪问题,进一步提高军队形象和纪律观念。作为军人,我们要时刻牢记“严守纪律、遵守法律、坚决反对一切违法乱纪行为”的原则,争做模范军人,为保卫国家、服务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日来,河南分行开展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学习活动,本人积极认真的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提高了对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的全面认识,深刻理解到掌握制度、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谈一点肤浅的体会。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伟德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尤其在当前全省我行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由于我们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够全面认为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伟德,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因此,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要强化制约、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当前,金融业伟德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犯罪。因此,通过近一个时期的学习,结合我处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学习和伟德;要强化制约,严格管理;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退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实时和事后监督。

三、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名普通员工,《办法》武装了我的头脑,并为我带来了许多实惠。

作为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名农村基层信贷员,通过对《办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应该怎样合规操作,预防金融风险,尽量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并且,在实践《办法》要求的同时,我更树立了良好的服务意识,提高了业务技能,完善了客户至上的金融市场经营观念。在我的服务水准全面提高后,我的.客户忠诚度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一切实惠,都证明了《办法》的重要性和实用性。

邮政储蓄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办法》的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学习《总局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办法》心得体会

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要坚持原则,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高效,为长江基础做好本职工作。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时刻告诫自己: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都不能背离党的宗旨,做到自尊、自重、自警、自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树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我作为基层网点的一名普通员工由于我目前的岗位为法人客户经理,所以在岗位相关方面的规定有一定认识,以下是我的一点。

一、形势分析。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作为法人企业也同样会受到风险波及的不良影响,显然成了各方面所关注的焦点。

目前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为有着良好业务关系且发展前景良好的小企业在关键时刻雪中送碳,使宁波地区经济水平不会因次贷危机受到过大影响。

二、岗位要求。

1、法人客户经理岗位的独特性质例如企业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相关票据贴现等业务时2。

3、落实保密规定。

真正做到“一人一码、以码定责”。涉及到我行的商业秘密例如企业的授信额度、贴现标准等不能透露给企业为其提供便利。根据权责分明原则,部分行内伟德也不能透露给其他部门人员。

如何让每个员工都做到合规办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十分艰巨但又不可回避的任务合规合法办理业务,为工行美好的明天而奋斗。

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仅源于不断创新的思维思路,也必须建立在一整套良好的监管制度及金融机构、金融从业者合法合规的文化基础上。如果金融从业者脱离规章制度自行其是,偶尔或常常做着与岗位要求,与法律法规不相称或者完成对立的行为,那么轻则自身须受处分,重则给社会金融资源造成巨大损失,从国内外频发的金融大案要案我们可以看出,鉴于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中枢地位,金融从业者的行为应该而且必须受到限制和规范。

近期我行组织学习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案件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正是在金融业广度及深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推出的人力资源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无疑这将有利于减少我行员工的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为我伟德务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对违规处理办法,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落实:

首先,思想上须高度重视。我们必须深刻认识违规处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尤其应伟德银伟德历史以来的业务及案件实际。河北邯郸农行内部员工挪用金库5000万元案件为何能够发生,就在于当时农行的惩戒机制仍不够完善,仍不足以对心存侥幸的潜在犯罪分子进行震慑,在于遵章守纪的文化氛围还不够浓厚。在每个工作日,我们都在进行着业务操作或是业务管理,我们应该习惯性的思考我们正在进行的操作或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还存在可以完善的地方,对照违规处理办法上规定的“高压线”行为,我们必须避免,这不单是对农商行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思想决定行为和习惯,每个员工思想上能够引起高度重视,合规理念一定会深入人心。

其次,结合岗位要求,认真落实有关规章制度,使思想不“越位”行为不“越线”。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实际上都与我行的具体规章制度相伟德。如在信贷管理方面,我们规定了客户的准入条件,放款条件等,这些条件都是前置性的,必须在具体行为实施前满足,很显然,如果具体经办人员忽视前置条件或者甚至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就是违规行为。因此,确保行为不违规,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更基础的在于我行必须坚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商行规章制度,按章办事。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的教育制度逐渐完善,考试制度也逐渐趋向规范化。然而,仍然有一些考生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行为。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教育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作为一名学生,我深入了解并思考了这些处理办法,从中汲取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必要的。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正和公平,破坏了严肃的考试氛围。只有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才能有效地遏制考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考试的公信力和学术诚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出台是对广大考生、教师和家长的一种保护,也是对教育制度的一种规范和完善。

其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必须公正和透明。公正是考试违纪处理的基本原则,只有公正才能使考试制度得到广大人员的信任和认可。透明是考试违纪处理的重要保障,只有透明才能让考生了解违纪行为的后果,并且有助于对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因此,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监督和充分公开考试违纪处理的具体规定和结果,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再次,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同的考试违纪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性质和程度,因此处理办法不能一刀切。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不及格、开除学籍等更为严厉的处理措施。同时,根据违纪考生的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还可以个别适用相关政策和制度,以实现处理办法的合理性和灵活性。

最后,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要与教育教学工作相结合。考试不仅是对学生学习成果和综合素质的检验,也是对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因此,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违纪考生的惩戒上,更要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对违纪考生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纠正。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考试违纪行为的目的,提高考试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考生,我们要切实遵守考试纪律,增强学习动力和考试自律,从而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于那些已经违纪的同学,应当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接受相应的处理措施。只有坚持诚信考试,我们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考试环境,为自己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于诚信价值的日益重视,考试违纪行为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各级教育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作为一名学生,我有幸能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得到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本文将从考试违纪现象的原因、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以及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从考试违纪现象的原因来探讨这一问题。考试违纪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个人原因包括对考试结果的过分看重、学习压力和焦虑、道德伦理观念的缺失等。社会原因主要包括家庭环境的影响、教育体制的缺陷、社会风气的影响等。考试违纪现象的存在既是考试制度不完善的体现,也是学生道德观念和学习能力的一种反映。

其次,考试违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对个人而言,考试违纪行为首先削弱了自身的道德底线和自律能力,对于学习能力的提升也没有任何益处。其次,考试违纪不仅可能导致被处罚,更重要的是破坏了个人的诚信形象,对未来的发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考试违纪对整个社会也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它败坏了学术环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得真正付出努力的人无法公正地获得应有的回报,损害了整个社会的信任和公信力。

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教育质量。针对考试违纪行为,各级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这些办法一方面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的经验,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它们确保了违纪者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公平和教育公正。

在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处罚方式是取消考试成绩。这种处罚方式的合理性在于,它一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使得违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对学生个人能力和学业水平的客观评价。通过取消考试成绩,可以真正识别出那些通过作弊手段得到高分的学生,从而保证了真正优秀学生的利益。

除了取消考试成绩外,其他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包括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这些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的灵活运用,可以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学生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罚,更加科学公正地维护了考试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考试违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这些处理办法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又促使违纪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考生和社会而言,只有遵循考试纪律,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念,才能做一名诚信考生,造就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社会风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年公务员考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五条  报考者提交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其报名无效,终止其录用程序;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变造有关材料骗取报考资格等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有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以及其他妨碍体检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体检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有交换、替换检验样本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行为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有串通作弊、让他人顶替体检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行为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等环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其他妨碍相关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负责组织实施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报考者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记入公务员录用诚信档案库,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共享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试卷按零分处理:

1、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以外的书写工具答题;

2、用2b铅笔以外的填涂工具填涂答题卡;

5、考试结束铃声终止后仍在答题或不交卷;

6、按照国家检查验收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同一考场相近考号试卷答案雷同。

1、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

2、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案)让他人抄袭;

3、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互换试卷(答案)或答题(纸)卡;

4、利用传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或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方法作答;

5、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6、试卷内答案字迹前后不一致;

7、其他违犯考场纪律不听劝告的。

找人代考、代人考试(代考者若是在校生,一经发现通报所在学校处理)或帮助他人舞弊者,系在校生,开除学籍;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公职,从严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四项规定处理。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外,责令其停止考试资格三年,通知其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通知其所在街道),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1、伪造、涂改学历等证件、证明、开具各种假证明;

2、将试卷、试题本、答题(纸)卡等带出考场;

3、故意撕毁试卷、答题(纸)卡、试题本;

4、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要交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理取闹,扰乱考点、考场、评卷点等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3、故意损坏考试设施。

年公务员考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干扰公务员录用秩序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录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是简略写出自己阅读过的书籍或文章的内容,然后写出自己的意见或感想。明确的说,就是应用自己的话语,把读过的东西,浓缩成简略的文字,然后加以评论,重点的是(着重)提出自己的看法或意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学习范文(通用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最近,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基础管理推广年》的学习活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确认、安全等工作的全新认识,增强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始终警告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本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我行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高度重视思想,积极配合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做笔记。通过学习,我意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实施不仅是中国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种案件和违规行为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研究,不仅是落实上级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一位员工的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比较全面,具体规定了员工的操作规范和行为规范。在当今同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中国农业银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因此,它要求员工每天都有晨会和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一起提高业务水平,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建立强大的监控网络,始终监督员工遵守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按规定办事。

近年来,虽然我行没有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仍存在不同程度。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实施不够到位,各项业务运作仍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许多案件的发生是由于执行制度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导致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的学习教育尤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在从事工作的每一天,每个环节,我们都必须在业务合规操作的要求下进行,绝不能存在以感情代替制度,以相互信任代替约束监督。更不能为了迁就客户而放弃制度。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我们要以此次学习为契机,提高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在工作中避免习惯思维,提高我们在工作中的合规意识,杜绝对违规现象视而不见。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人员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

我们工作在银行业的第一线,我们的舞台是紧张且忙碌的,严谨且充实的,风险与机遇同时存在。在这里,我们可以“八仙过海”,但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守舞台规则,那就是合规。合规是我们的工作准则,也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强调。

人人合规,让合规理念和意识在我们头脑中扎根、成长,并由此渗入到经营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合规的基础在于对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如我们不知制度,不懂法律,“合规”无疑是空中楼阁,镜中水月。我们要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名合格的农行人。

农业银行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塑造农业银行的良好形象,促进农业银行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行为守则》。要求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公民的义务和行员工作职责,员工行为守则是单位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在一个单位上工作,不仅有向他人和单位索取的权利,还有向他人和单位付出的义务。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当你得到某种权利的时候,就必须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责任心不仅对企业很重要,同样地,对于一个国家则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连最起码的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心都没有,那就更谈不上什么文明了。责任心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会影响个人,也会影响国家。

每一个员工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相处的他人的一种情感体验。一个富有责任心的员工能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权利与义务、索取与奉献、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他能始终保持主动的进取精神,对工作、对自己的工作具有激情和热忱,总是朝气蓬勃,不断向上。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处处体现出主人翁的责任感,把责任心变成自己宝贵的精神财富。正由于员工行为守则对所有员工的基本要求,无论你是否愿意,也无论你是否意识到,责任心无时无刻都伴随着你,表现着你。我是农业银行平凡的一分子,我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荡漾于情感,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在自己的任务里,竭尽心力,做一个实实在在的农行人。

“遵纪守法,尊荣弃耻,争做文明员工。忠诚企业,奉献社会。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切实履行职责。团结协作,勤奋学习,勇于开拓创新。以人为本,落实责任,弘扬宗旨,信守承诺,深化优质服务。勤俭节约,精细管理,提高效率效益。“遵纪守法,尊荣弃耻,争做文明员工”就是要树立和不断提高的自觉性,也是作为社会公民和国有企业员工的基本道德和素质要求,在学习《员工守则》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一种职业的责任感,是承担某一种责任或从事某一职业所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切实履行职责”是一个企业文化的执行力。如何强化执行力,最根本的是要强化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切实履行职责的观念和意识,提高各级职工的整体素质,形成从上到下,贯穿于自上而下的执行力文化;作为农行员工必须要做到“团结协作,勤奋学习,勇于开拓创新”的团队精神。强调一种组织内部的合作态度,其本质上就是一种组织内部信息的传递与诠释,体现着员工的学习精神、创新精神,是一种看得见、感知得到的精神气息,是能够在企业中不断释放团队成员潜在的开拓创新能力和技巧;与时俱进,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坚持真诚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诚信服务,把客户的需求作为我们永恒的追求,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推动可待续健康发展;《员工守则》的颁布实施,为每一个员工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让我们都来学习守则,争做文明员工,切实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深化优质服务,提高效率效益,为建设一流企业而同舟共济,努力奋斗!

近期,我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问责办法》的学习活动,对两个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学习,使我对农行的规章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了解,提高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认识到日常业务中高压线,增强了风险防范意识。作为一个基层网点副行长,以下结合实际工作,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两个办法”,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而为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的一个重要前提便是农行员工首先要熟悉规章制度及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知道哪些事可以为,哪些事不能为,以及做了之后的后果和应受的处罚。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真正理解了每笔操作每项规定背后的原理和风险,我们才能自觉地去遵守,化被动为主动。加强两个办法学习,不仅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落实农行“细节决定成败,合规创造价值,责任成就事业”的管理理念的重要举措,更是我们每位农行员工的日常责任。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权益的能力。案件发生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当牢固地树立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信贷规章制度,更应当树立信心,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农行的事业发展中。

通过学习“两个办法”,使我明白违规的严重性,澄清违规就要问责的认识,“高压线”碰不得。新的“两个办法”在问责方面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通过这次的学习,知道了履职的具体要求和履职不到位需要承担的责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及时纠正,这就意味着以后的工作中要更有责任心和依章办事的意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应从我做起,正确办理每一笔业务,通过对“两个办法”的学习,从思想和心态上都进行了一个大的转变,规章制度遵守不仅是口号,更加日常工作中需要认真执行,从我做起,认真审核每张票据和原始凭证,监督授权业务的合法合规,严格执行信贷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防范,抵制各种违规操作等等,做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能碍于同事情面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背离规章制度而不顾。坚持至始至终地按规章办事。如此以来,我们的制度才得于实施,我们的资金安全防范才有保障。再好再健全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也将走向它的反面。业务发展要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不能打着业务发展的幌子进行堂而皇之的违规;抛弃侥幸心理确保每一笔业务都合规;学会保护自己,牢固树立“人情信赖不能代替制度”的从业观念,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的同事。

通过学习“两个办法”,作为一名基层网点副职,不仅要协助好行长做好各项业务,更要在内部风险防范上做好带头,责任之心更要加强。认真履职履责,必须要有清醒的责任意识,要明白有权就有责,权责是相统一的。要建立自己的责任清单,哪些事是自己该做的事,哪些事是自己不能做的事,做好自己的事,不做不该做的事,多做事,保证不出事。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方向上的清醒、思想上的敏锐。只有具备胜任本职、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和基本水平,才能避免陷入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只有在自身素质过硬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履职履责。还需要带动其他员工的学习,通过营造学习氛围,形成风清气正的局面。工作中坚持廉洁从政,做清正廉洁的表率。首先要从思想上自律,懂得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严守思想规矩。凡是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其次要作风正派,严守工作规矩。要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想问题、做事情宽宏大度、心底无私、光明正大。三要始终坚持原则,严守生活规矩。办事讲原则,管理讲规矩,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切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只有把规章制度铭记于心,将“两个办法”的内容学扎实,并将其贯穿于我们的管理和工作当中,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依章办事,拒绝违规,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农行各项业务又快又好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社部令《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已经2016年8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4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6年9月1日。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七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在本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第八条地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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