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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情况汇报(专业17篇)

作者: 薇儿

情况汇报是向上级领导或相关人员汇报某个特定事件、项目或进展的一种书面材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情况汇报范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又送来一个病人。

作为他的主治医生,我有必要好好了解他。于是,我在他的病房外假装与护士谈话,装作不经意地偷偷观察他。

我已没有耐心再看,也怕再看他会觉察,于是便走了。当我与护士送去午饭时,他仍在不停地倒水。我示意护士别叫他,自己走过去坐在他对面。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水蒸发了、洒出了,终于只剩一点点了。他看着那剩下的一点点水。良久,忽然“哇”地一声哭起来。病人在发泄情绪时,绝不能干扰他,于是,我们把饭放下,就走了。

日子一天天重复着,直到三周之后。

我站在门口,他忽然叫我:“医生,进来吧!”

我走进去坐在他身边。他仍是不停地倒水。良久,才问我:“你小时候的梦想是什么?”

“我?呃……作家。”

“唉……人就像水,放进什么样的容器,就不得不变成什么样子,我不愿意,于是……”

长久的沉默。

我开口:“但冰是坚硬的!”我拿起杯水,放进了冰箱。

第二天,我辞去了这个工作,尽管它有丰厚的薪水。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方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和司法化。本文拟对该程序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对实践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行为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条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须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违法性特征,该行为若是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则已经构成犯罪。第二,该行为侵犯的法益:一是公共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决定权等权利及其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该类行为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并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

(二)对象条件。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对象条件。该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实施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不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无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危险性条件。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是指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具体到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危险性条件可以通过如下表征进行判定:第一,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生理状况、精神病的性质、有否危害社会行为史等。第二,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包括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性质,暴力行为的手段、方式、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刑法规范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8条是有关强制医疗的实体规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是程序规范,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和实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有关强制医疗规定的重要程序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设定强制医疗程序,对刑法强制医疗实体规范提供了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赋予了强制医疗以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了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公开进行,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其防卫社会、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二)新刑事诉讼法从行为条件上合理限缩了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

1.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行为条件。《刑法》第18条对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条件规定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着重强调了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在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这三种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18条的规定,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表现而不是危害结果作为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前提。另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损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刑法规定的理解更为准确合理,但由于刑法规定仅以危害结果作为强制医疗的行为条件,几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均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导致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危害的法益上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了限定,合理限缩了符合强制医疗程序条件的对象范围,使强制医疗程序更具可操作性。首先,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明确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其次,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明确了行为人侵害的法益范围。这种立法方式一方面消除了刑法实体规范对强制医疗条件表述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也没有突破刑法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刑法规范的有序实施。

(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延续了刑法有关选择性适用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秉承选择性适用原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也可不予以强制医疗。那么如何判别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呢?笔者认为,这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自由裁量。主要考虑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两个方面。对于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的,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看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一律要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

(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及案卷材料实现,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实体认定进行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对于不符合要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后,行为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第二,对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的程序进行监督。(1)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鉴定程序违法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3)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当适用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在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过程中变相拘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4)对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未移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没有移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移送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移送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移送。

(二)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处理方式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者裁定,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够以抗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责,只能够“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

第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派员出庭支持本院的申请。原因有三:其一,出庭是对强制医疗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其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则打破了刑事诉讼控辩力量的平衡。其三,检察机关不出庭,将导致强制医疗程序演变成人民法院直接向精神病人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容易滋生权力滥用。

第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决定强制医疗的活动进行监督。由于该种情形处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意见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不宜强制医疗的意见。

第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收到强制医疗机构的解除意见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解除申请后,有义务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对解除意见或解除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意解除或不宜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重点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生活处遇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强制医疗对象提供适当的饮食、休息条件,是否提供适当的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机会等进行监督;第二,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医疗手段是否适当,是否及时转换医疗措施,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对象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等进行监督;第三,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保障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对象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根据其治疗和恢复状况依照规定享有会见、通信权利等进行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信息联网等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实现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实时、实地监督;(2)建立独立巡视制度。即通过检察官或者人民监督员对强制医疗场所进行定期但事先不通知的巡视、访问的方式进行监督;(3)通过参与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的定期诊断评估进行监督。非现场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评估记录等书面材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每个患者都有不同程度的偏执,和以偏概全.举例来说:

角色问题。

患者认为他可以把握整个世界,因此他就是这个世界的作者.事实上他只能把握有关他自己的事情,无论是被送进医院,还是半年后出院.他错把自己当做整个世界.然而,[他是主角和作者]证明了[他就是世界]这个说法,反之[他就是世界]也支持了[他是主角和作者],因此该患者逃不出错误逻辑.

梦的真实性。

四维虫子。

录音笔能记录下谈话内容,也能快进或者快退录下来的内容,但是这不代表它能再自己的时间轴上倒退.意思是:它在8点钟记开始录音,到9点钟时,它无法倒退回7点59分时没有录音的状态.患者把错误的逻辑当成真理,又没有人愿意倾听他、纠正他,于是他愈发自负.高中生接触到“量子物理”这个词并不难,事实上我曾经的同桌就认真学习过量子物理(而且我认识她的时候,她已经不需要专业词汇字典了).给这位患者量子物理考试,如果考好了,他会更加自负;考不好,他会认为现在的科学还无法理解他.他缺乏对个人和权威的准确认识.

这本书又叫天才在左疯子在右.天才跟疯子一样执着,而对与错,也就差那么一点.

其实多考虑一下疯子的逻辑还是有问题的(问题往往出在偷换概念),不过世界观不坚定的人还真会被动摇.

只看了前3个故事,暂舒浅见.

是本精神病人访谈录,可以当异闻录来看.他们的心灵世界异于常人,形成自有的思维模式故事很有趣,被动摇的话就太嫩啦呃,我就好像有点…。

里面有个叫《苹果的味道》的,我看了之后,最近这几天打算闭关呢…吃馒头,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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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奔逸:表现为语流增快,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多见于躁狂症。

思维迟缓:患者自觉脑子变笨,反应慢,思考问题困难。患者感到“脑子不灵了”、“脑子迟钝了”,多见于抑郁症。

思维贫乏:表现为沉默少语,谈话言语空洞单调或词穷句短,见于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发育迟滞。

思维散漫:说话东拉西扯,答非所问。

思维破裂:言语支离破碎,语词杂拌。

思维中断:又称思维阻滞。患者无意识障碍,又无外界干扰等原因,思维过程突然出现中断。表现为患者说话时突然停顿,片刻之后又重新说话,但所说内容不是原来的话题。若患者有当时的思维被某种外力抽走的感觉,则称作思维被夺。两症状均为诊断精神分裂症的重要症状。

思维插入和强制性思维:思维插入指患者感到有某种思想不是属于自己的,不受他的意志所支配,是外力强行塞入其脑中。若患者体验到强制性地涌现大量无现实意义的联想,称为强制性思维。两症状往往突然出现,迅速消失。对诊断精神分裂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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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害社会精神病人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

(一)患有精神病;。

(二)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了刑事法律;。

(三)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

(四)不强制医疗将会继续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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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闫某因对政府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产生不满情绪,遂持刀闯入政府办公大楼将一名干部砍伤(轻伤),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二年。闫某提出上诉,要求二审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二审法院委托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闫某确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仍处于疾病期。

二审期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出现了许多程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大,但却直接影响诉讼的进行和被告人的实体权利。仔细斟酌,发现许多办案思路和习惯并没有真正体现法律的本意。

一、首先,精神病人能否仅以自己的名义上诉?显然不能,既然不能,是否应该否认其提出上诉的效力,按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导致一审判决的生效呢?这样做,显然有失偏颇也不妥当。本案被告人闫某一审时未予鉴定,是按其神志正常下判的,宣判时被告人当即表示要上诉(宣判笔录中记载),一审法院依法将案件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二审受理后,在讯问被告人时发现被告人本人并不愿意上诉,是其近亲属(一审辩护人,不是法定代理人)未经其同意提出上诉的,而且唯一的上诉请求就是要求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虽然在鉴定前暂时还不能从法律上认定其为精神病人,但经过阅卷,发现被告人有精神病史,多年来一直病休在家,单位和居委会均按精神病人对待,因此,鉴于这种状况,不应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个人意思表示判断处理,更不能据此简单地否认其上诉的有效性。尽管最终其亲属未征得其同意而以其名义提出上诉,是因为亲属一直认为其是精神病人,且在一审时即已提出鉴定申请。而究竟是否有病乃至承担刑事责任,在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前还不得而知,只能存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暂按有病处理为宜。程序上的小小瑕庇完全可以合理补救:即征求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如其同意上诉,便会产生对上诉的有效性予以追认的效果,本案则继续审理;如其不同意上诉,则上诉无效,原审判决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总之,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以无效上诉处理,从而直接剥夺了被告人享有的诉权,表面上看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实际上未贯彻疑案从轻的原则,由于机械死板地适用法律条文,导致这样一种现象:个案正义未能实现,却连普遍正义也丢掉了。疑案从轻的.原则不仅仅要体现在实体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而且还要在程序的操作上亦应有所体现,这样才能全面的展示现代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文明司法的价值取向。

二、上诉案件审理中,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出现新的事实和重要证据,应发回一审重新审理,这样控辩双方对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各抒己见,当庭质证、认证,宣判后,不服者皆可上诉或抗诉,有利于双方特别是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但并非每案必须发回重审,如本案中,上诉人请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实务中,有观点认为,先由原审法院组织鉴定。如鉴定没有病,则维持一审判决;如鉴定有病,则只能发回重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尽合理,发不发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如经过开庭审理,并且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均无异议,一审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完全可以在二审判决结案;如有异议,再发不迟。具体理由如下:

1《刑诉法》189条(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闫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审时即已申请精神病鉴定,但未予准许。二审鉴定后,闫某确为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如开庭审理时,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患精神病的事实和鉴定结论等新的证据均无异议,而且在适用法律上亦无分歧意见,依法改判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如此,即使不发回重审,不走一审程序,也不会剥夺和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公正审判。而且在实体上,使被告人尽早获得公正的判决,客观上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其合法的权利,符合立法精神和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

2二审作出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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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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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病人家属在陪护的过程中,由于不懂得如何排解自己的精神压力,也出现了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照顾精神病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这就需要家属有一个健康、积极的心态。

首先,要正确看待精神疾病。精神疾病和别的疾病一样,都是一种普通的疾病,只是表现症状和治疗方法不同,不能对精神病有任何歧视。家属一定要用一颗平常心,勇敢地面对外人,自信起来,不要在意别人的眼光,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让生活过得开心幸福。

其次,要意识到精神疾病是可治的,只要积极配合医生,有很多精神病人是可以康复的。家属在陪护病人的过程中,要注重自身的心理素质培养,多与医护人员沟通,多了解心理康复过程中需要留意的事项。家属是病人最直接的接触人,如果自身心理素质不过关,会直接影响到患者的康复。在照顾病人的过程中,家属还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去舒缓自己的精神压力。家属照顾病人要耗费很多的时间精力,但不能因此就不与社会接触,应尽可能给自己创造接触美好生活的机会,比如购物、探亲访友等,让自己的心态适度放松。

最后,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全家人到医院的心理科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请心理医生为家属做心理疏导。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压办法。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家属应保持良好的情绪,做一些户外活动,学会换位思考与转移视线的方法,处理好和精神病患者的关系,不仅可以保持自己的心理健康,也可有效防止精神病患者病情的复发。

作为患者的家人,要帮助患者合理的安排生活,使患者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督促患者搞好个人卫生,还可以陪着患者一起进行体育锻炼,帮助患者建立良好的生活作息。

对于一些拒绝服药的患者,我们的态度要温和,要耐心的劝导患者服药,不能够强制性的灌药,否则会起到反作用。

如果患者的病情好转了一些,我们可以帮助患者进行一些文体活动,帮助患者和别人进行沟通,帮助患者建立重返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同时,整个家庭的氛围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要充分的尊重患者,要鼓励患者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不要觉得自己是个病人就什么都不行了,要帮助患者使其看见自己的优点,树立起对抗疾病的信心。

以上就是成都安定医院的为你介绍的护理精神分裂症患者需要注意的方面了,希望你在了解了以后能够对身边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引起重视。

任何一种疾病的治疗都是需要在患者出院以后进行较长一段时期的巩固的,如果在患者出院以后,就放任不管的话,患者的病情不止得不到良好的恢复,还有可能会导致患者的病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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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xx综治办[20xx]3号文件精神,切实摸清我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底数,掌握现状,加强管理,我乡及时对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拉网式排查,现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积极协调。

收到文件后,我乡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上级通知精神,就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摸排管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成立了领导小组,整合相关力量,实行分类排查、分级稳控,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全面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排查管控救助工作。

二、全面摸排,摸清底数。

(一)全面梳理线索,列出排查名单。排查行动开始后,驻村干部与村干部认真排查辖区范围内的精神病人,逐人列出名单。截止5月下旬,共排查出各类精神病人25人,其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5人。

(二)集中开展走访,逐门逐户排查。以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为重点,开展全面深入的排查。把责任落实到各村、社区,通过调查访问、入户走访等方式,核对本地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信息,全面掌握本辖区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

(三)采集录入信息,做好数据统计。对排查发现的精神病人,认真采集了精神病人的详细信息等相关资料,逐项填写了《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登记表》,做好相关数据统计。

三、强化监管,形成合力。

对排查出的精神病患者,要求各村、社区责任人与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取得联系进行谈话,督促监护人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等措施。对有严重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患者上报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治疗。对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又确需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同时要求对辖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实行乡、村、社区责任人、监护人”的三级管控措施,及时掌握重点对象的一举一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四、完善机制,确保长效。

为了确保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有效控制,我乡建立和完善了四项制度:一是定期排查机制。二是上下衔接机制。三是严格保密机制。四是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问题严格倒查,进行责任追究。

五、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干部因业务不熟悉,对其危险性评估难以开展;。

(二)社会人员流动较频繁,给排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经费保障、社会歧视,患者及其监护人难于配合等因素影响工作的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采取如下措施:。

(一)各级干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常态联动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推动排查救助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二)积极与上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联系,寻求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人员指导进行医学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各村、社区责任人对发现的精神病人,及时登记备案。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什么是天才,什么是疯子?我想很多人都是这样回答的——天才就是高智商,疯子就是神经病。仿佛一个在天,一个在地,永远不可能有交集。读完《天才在左,疯子在右》这本书,也许会改变很多人对这两者的看法。

本书的封页有些诡异,在一块长方形内有许多众人所看不懂的奇怪的画中,左右两边各有半块人脸的影子,大概代表天才和疯子的关系吧。作者高铭耗时四年,深入医院精神科、公安部诸多神秘机构,得以与数百名精神病人直接接触,最终产生了—国内第一本精神病人访谈手记。

书中讲述了作者与多位精神病人接触的经历,每一个故事都简单明了,又扑朔迷离。所有的故事清楚到让人感觉身临其境。在作者所接触到的患者中,有研究哲学、心理学、人体、生物学、宗教、量子物理学、符号学、玛雅文明的各种各样的人,还有一些多重人格者,“永生者”,“小说”家以及惧怕梦境、细菌甚至是月亮的人。作者将每个人物的形象、性格和已知的内心世界刻画得栩栩如生,仿佛他们就在你眼前与你交谈。由此可见,作者在收集素材与写作上下了很大功夫,才让我们读者阅读时体会到了一种特别的乐趣。

精神病人中很多有自己的思想,也很清楚自己在想什么,甚至很多想法是很有科学性的,就像书中的“四维虫子”和“时间的尽头”等节所提到的,患者的思维是很严密的,所讲到的量子力学也是有根有据的,讲述时思路清晰严谨,若是在大学课堂讲课,相信是很有资深教授的范儿的。但是这样的人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人们把他们当成疯子,只是因为他们的思想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若是人们能宽容地对待这样的思想,换个角度来看“精神病人”一些天马行空式的想法,或许他们就是坐在研究院的科学家了。

天才和疯子有时只是时代的差别,如果在一千多年前有人整天拿电脑,航天飞机什么的来说事,人们肯定也觉得他们是疯子,可是在今天,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对此有丝毫的质疑,它们都成为了现实。再如,尼采,梵高,爱因斯坦等天才都有不被大家所理解的时候。梵高也因自己的画风和当时的主流不同而不被大家所待见,后来也进了精神病院。但现在,梵高所有作品都价格不菲。

许多天才都是埋没在人们的质疑声中,坚信真理的天才,只有碰上相信真理的人,真理才会发出金光,造福于人类。天才若是生不逢时,便也成了疯子。因此,部分精神病人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天才,只是不被理解而已。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不过一念之间。

精神病人语录调查报告

首先,精神病并不是必须要存在幻觉,毕竟,存在幻觉的原因很多,一直最常见的是癫痫,视听味幻觉在他们身上也并不少见。同时,营养不良,压力过大,化学物中毒,重金属中毒,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我就不多罗列。其次,你提到的思维本身来说,是不是遵循人类的逻辑思维。从描述上来说这是肯定的。因为我们至少现在还不清楚非人类的这块特征是什么。

但从总体上来说,这样的描述只是一定程度上正确。因为即使是精神疾病患者,本身存在的幻觉也无法超脱我们之前接触过的事物以及我们的生存经验。即使是古怪离奇的幻觉或者是幻想,也无法脱离这个原则。譬如,我们如果从来没有接触过不明飞行物这种概念,那么,即使我们真犯病,我们也不可能创造出这么一个概念。如果耐心去观察他们的幻想和幻觉,都有这样的特征。只是正如你所说,他们缺乏了在幻觉和幻想当中与现实结合进行区别纠正的能力。一般称为缺乏现实检验能力。但是,这并不是指的他们就具备了逻辑思维。逻辑思维的原意就是指的原果之间的关联。他们并不存在这种关联思维。他们只是具备了关联思维的因素,或者称为模块,但缺乏将这些模块进行联结,并进行整合和现实对比的能力。所以,你会发现,他们无法形成有逻辑性的思维,也无法形成有逻辑性的语言。时常的表现是他们跳跃性的思维,跳跃性的语言。他们很可能在和你在这一秒谈论的是牛的问题,在下一秒马上就跳到马的问题上。两个问题之间毫无关联,他们更无法罗列证据来验证自己的观点,甚至他们也无法了解自己的观点是什么。从这一点来说的话,他们确实只具备了思维模式,而不具备逻辑思维联结。于是,他们并不是不能分清,而是他们根本不去分清,也并不会意识到需要去分清。另外一些人存在的是思维掏空或者是思维中断,这种感觉一般人一年出现一二次就不错,可是对于他们来说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以至于他们无法完成一句简单的对话。这种感觉非常痛苦。当事者也能体会到自己的思维出现了中断,缺失,但他们无法记忆起自己刚才说了什么,也无法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意图是什么。总的来说,精神病的表现和原因很复杂,也很繁冗。所以,正如我所说的,不是不能分清,而是他们不具备分清现实和幻想的基础。因为“能”描述的是具备了能干什么的基础并表现出来,可是他们缺乏这种基础。从这点来看的话,你的描述就是局限的了。

你的话可以拓展为:精神病人发病的时候产生幻觉,但逻辑性维本身来说,单一模块具备了现实或者是经验性,但是,他们缺乏将这些模块进行联结的条件和能力,以至于他们无法表现出具备了称得上逻辑思维的表现。

精神病人申请低保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xxx,系xx省xxx市xxx县xxx镇xxx村人,家中现在只有自己一人生活,居住在19xx年自己建造的砖坯房中,住房面积约50多平方,现在没有任何经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低保。

我的家庭情况是:我本人19xx年2月24日出生,没有工作,长期在家务农,由于现年龄偏大疾病缠身已丧失劳动能力,近些年经常在县乡医院就诊治疗,诊断有高血压心脏病脑血栓颈椎病(已压迫神经),丈夫于20xx年冬因突发心脏病去世,自此家里的经济收入便没有了着落,膝下有三个女儿都已结婚,嫁与外村,生活并不富裕,相对日子窘困,只能维持自己的正常家庭支出。为了不在让女儿们生活每况愈下,让自己的疾病有所缓解,只能请求政府给予帮助,给予我最低生活保障。谢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文档为doc格式。

关爱精神病人的心得体会

精神病是一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疾病,感染的人群不断扩大。尽管精神病是一种病症,并不代表着患者就应该被孤立和歧视。关爱精神病人是与治愈该病一样重要的事情。它旨在减轻患者的痛苦,帮助患者重构自我的信念和恢复心理健康。

第二段:了解患者。

了解患者的背景和生活情形是了解患者的第一步。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患者,有助于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关注患者的病例记录,要知道他们最近是否有任何严重的心理失常行为、情绪问题、睡眠障碍、抑郁情况等。沟通和交流也非常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患者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

第三段:诊断和治疗。

精神病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需要专业医护人员的支持。重要的是根据患者的需要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治疗可以包括药物疗法、心理咨询、社交行为、支持群体治疗等。这个过程需要耐心和关注,并且需要家庭成员的支持。最好保持接触和交流,以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支持和治疗。

第四段:支持和鼓励。

精神病是一种影响深远和持久的状态,精神病患者需要支持和鼓励。我们可以与患者建立信任关系,让其感受到自己是被理解和支持的。我们可以表达对患者的信心和鼓励,帮助患者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和重获信心。我们也可以帮助患者以积极的方式看待治疗,这对他们的精神健康也是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结束语。

关爱精神病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因为我们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应该尽可能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和关爱。帮助精神病患者重新恢复自信并适应社会是一项重大任务。我们需要消除对精神病的歧视,同时也给患者带来希望,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信心和支持。

精神病人管理方案

为建立综合预防和控制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有本省户籍或外省(市、自治区)流入本省又无亲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应予以收治监护。

(1)杀人、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2、遇有重要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期间,收治管理对象范围可酌情扩大。

1、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有法定监护人(单位)的,其监护人(单位)不得随意放任流落社会,造成危害行为发生。发生危害结果的要追究监护人(单位)的责任。

2、街道、社区居(村)委会要对辖区内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有效监控,如精神病人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

3、公安派出所接到街道、社区居(村)委会报告后,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疑似精神病人,应及时与设区市精神病院联系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4、经鉴定确认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公安派出所应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同时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交由精神病院治疗。

5、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住院治疗。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领回。

1、对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公安部门应将其送精神病院进行精神医学鉴定,精神病院要无条件接收。

2、经鉴定确认无肇事肇祸倾向且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送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给予救助。民政部门流浪乞讨救助机构可视患者情况商公安、精神病院协助送返原籍。

3、经鉴定为肇事肇祸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给予强制留院治疗。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由精神病院继续给予治疗。病情已稳定或痊愈,可查清其身份、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单位办理出院手续后领回;因其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或无法查清原籍、监护人或所在单位的,经设区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赣府发[2007]21号文件精神,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

(三)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各级残联对其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社区居(村)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实施日常管理,确保其按时用药。

1、对公安机关强制送治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精神医学鉴定费用、基本治疗用药费用由财政给予报销,住院床位费减半,伙食费等其他费用由个人负担。

2、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治疗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符合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救助金额从宽掌握。未参加医疗保险,但家庭有支付能力的由家庭负担。

3、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属城乡低保户的,除按规定在城乡合作医疗和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中报销部分费用外,当地政府还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4、对无法查清原籍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收治应急处置、住院治疗和收容期间相关费用由财政负担。

5、对交由民政部门安置和病情长期无法稳定仍由精神病院监护住院治疗、且无法查清其法定监护人(单位)的精神病人,财政部门按城镇低保标准核拨其生活费,按基本治疗用药标准核拨其免费用药费用。

6、对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和经公安部门送治后出院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期间的基本治疗药品,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7、按每强制收治一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补助100元的标准,适当增加公安部门强制收治管理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由公安部门按收治人数据实申报,并提交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并有收治精神病院盖章确认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和精神病院同意精神病人出院的证明,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核拨。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结算时间为6月20日,下半年为12月20日。

8、建立省、市两级负担机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由省、设区市二级财政按6:4比例负担,省级负担的经费从2008年列入预算基数。设区市应严格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在财政专户中设立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经费专账,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9、建立简便的费用结算机制。精神病院凭送治病人的精神医学鉴定书、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定期将强制收治的精神病人治疗费用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确认的经费由财政直接拨付至精神病院。

为落实责任,由设区市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所有工作。省级只对经费实行专项补助,指导工作开展。各设区市要建立由综治办牵头,公安、卫生、民政、残联、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项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综治办: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对辖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收治。

(3)卫生部门:承担精神卫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指导、预防、监测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的审核、报销、拨付工作。

(4)民政部门: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认真做好流落社会的精神病人救助及送返原籍等相关工作;对因监护人家庭贫困、无力抚养而拒不领回,以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的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接收和治疗;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实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有关费用。

(5)残联:认真完成精神疾病社会防治康复任务,对家庭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免费发放维持治疗的基本治疗药品。

(6)劳动保障部门:按政策落实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就业。

(7)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工作的财政投入,核拨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8)社区居(村)委会:协助开展精神病患者的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落实本辖区内贫困重性精神病人和治疗出院后的贫困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政策。

(9)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凭设区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收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入院通知书》办理交接入院手续,制定治疗方案。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基本用药目录,控制有关费用,实行保本微利原则。完善安全设施,防止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外逃、伤害和自杀等事件发生。

精神病人管理方案

根据中心卫生院总体部署,完成**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归类整理反馈,做好健康体检后续管理服务,及时准确将体检信息和随访情况输入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服用抗结核药1次突发精神病1例。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医院预防保健科,湖北宜昌4431001。

关键词:抗结核药;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521。

肺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近年来呈迅速传播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病死率,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who制定了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并推荐了dots策略,要求结核病人的治疗统一采用who推荐的短程化疗方案。我国已将结核病纳入国家重点传染病控制项目之一,并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每个病人使用who推荐的抗结核病方案后不良反应各不相同,比较常见的一般为:过敏性反应、药物性皮疹及对肝脏的损害等。大多数经停药或减量治疗后能逐步好转,但因服用1次抗结核病药就出现如此严重而持久的精神病症状的还属罕见的。笔者将收治的1例因服用抗结核药1次而突发精神病的案例报道如下:

1.病例资料。

患者,女,54岁,农民,平时身体健康,但身材瘦小,无其他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其弟及父母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因近3月干咳,身体日渐消瘦,于2007年4月23日在当地卫生院就诊。经x线拍片检查怀疑为肺结核,于2007年4月24日到我院就诊,经做ct检查显示为:右肺下叶肺结核。随即转诊到区疾控中心,经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进一步检查确诊为:右下肺结核。按照免费治疗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疾控中心按照who推荐的抗结核治疗方案给予了一线抗结核药hrze组合药剂隔日顿服疗法(即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四联组合)。4月26日早晨,患者按要求剂量空腹首次服用此组合药物,当日中午,患者突然出现精神兴奋,狂躁不安、奔跑、迫害妄想、傻笑、胡言乱语、打闹、拒食拒喝等。因病人症状逐渐严重,于当晚8:00,家人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结防科负责人询问情况后建议:立即停药观察,病情加重随时就诊。4月27日,患者症状继续加重,家人即带她到市精神病院就诊,精神病院医生详细询问了病史并进行了详细的体格检查。患者生命体征正常,但精神异常,即诊断为狂躁型精神病。建议:停用抗结核药进一步观察,并给予奋乃近等抗精神病药物及维生素b6治疗。4月28日,我区疾控中心派人进行了调查,认为确实是服用了1次抗结核药后发生了精神症状,同时向省、市、区疾控中心及区卫生局写出了书面调查报告。此后,病人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药,精神症状逐渐好转。

6月20日,家属带病人到我院再次就诊,要求进行抗结核治疗,医师与其家属履行告知及签字手续后,给予了小剂量三联抗结核药物(即利福平0.45g、吡嗪酰胺1.25g、乙胺丁醇0.75g)隔日顿服治疗2月。8月16日,病人经市传染病院拍片检查显示:结核病灶吸收好转。

到8月20日为止已3个多月了,患者的结核病症状明显好转,但精神病症状仍没有完全消除,仍有傻笑、精神异常等,患者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劳动,经常需要家人看护,给患者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工作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讨论。

2.1患者平时身体健康,无其它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家人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但患者年龄较大。身材瘦小,不到45kg,疾控中心虽然严格按结核病免费治疗程序进行了检查、告知和签字手续等,但按照who推荐的一线抗结核病组合药物治疗时,未考虑到个体差异,存在剂量过大的可能。

2.2患者后来小剂量隔日顿服三联抗结核药(不含异烟肼)后未出现精神症状加重的现象,说明发病可能与药物剂量的大小及与异烟肼的使用有关。

2.3异烟肼导致精神症状的病例时有发生,但因服用1次就发生如此严重而持久的精神病还是罕见的,可能与个人体质有关,也可能与肌体本身缺乏某种代谢酶或代谢酶的活力不够有关。

此患者的情况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她的发病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示我们广大的医务工作者和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者在使用抗结核病药物时,一定要注意询问病史及家族史,完善各种检查,认真履行各种告知签字手续,特别要注意个体差异,严格掌握抗结核药的使用剂量和慎重选择抗结核药物,同时要加强用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

 

易肇事精神病人管控方案

针对春夏之交精神病患者疾病多发的情况,××县公安局认真组织民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精神病患者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一、调查摸排、分级管理。

今年三月初县公安局组织各派出所对所属辖区内的精神病患者展开全面性的调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层层落实管控,实行责任人、监护人双项责任制。镇政府、村委会、责任区民警是主要责任人,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是主要监护人,在管控工作中责任区民警要与监护人签定监护责任书,落实监护任的看管责任;对没有监护人或近亲属的,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要相应履行监护职责;对生活无着落,流浪街头的精神病患者要积极护送到民政部门并妥善救助。平时密切关注一般性精神病人的动态,落实药物治疗、心里疏导、生活安定措施,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控,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二、及时监控,迅速处理。

制定工作预案,在遇突发精神病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及时出警并控制局面。4月1日,精神病患者耿某精神病复发,背着装有菜刀的包来到县医院门口,嚷着要砍人。旌阳派出所迅速出动并控制局面。案发后及时与其家人沟通稳定患者情绪。4月16日,乔亭村南山间歇性精神病人张某突然发病,在乔亭村东村山上放火烧山,群众制止时,张某一手拿一把菜刀,一手拿一把尖刀,威胁群众不许靠近,甚至拿刀具追赶群众,蔡家桥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将其控制住,同时缴获了二把刀具。5月16日,精神病人周某挑扁担于旌阳一小门口贩卖竹笋,期间精神病复发。旌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防止事态恶化,这三起案件因处置及时、方法得当,均为造成人员伤亡。

三、及时汇报,社会联动。

各派出所对摸排调查出的精神病患者的具体情况特别是重点管控人员,做到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一方面联系患者所在社区工作人员,稳定患者情绪,另一方面协调民政部门实施医疗救助,如周某一人生活,性格孤僻且经常在旌阳一小卖菜,对旌阳一小师生人身安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旌阳派出所协同镇政府和浩庄村委会落实管控措施,商讨解决办法,以确保周围买菜群众的人身安全和旌阳一小师生安全出入校园。现周某已被送至医院医治。

四、积极动员,根除隐患。为从根源上消除隐患,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民警会同镇政府和患者所在社村干部,主动联系患者监护人认真协商,动员监护人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治疗,监护任家庭确有困难的由镇政府筹集医疗费用,由警方护送患者前往精神病院医治。4月22日、5月21日在镇政府和旌阳派出所民警的安排下耿某、周某两名病患被送往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医治。其他几名重点监控人员(庙首镇精神病患者彭某,云乐乡精神病患者某、乔亭乡精神病患者张某)目前情绪稳定。

通过上述措施,县公安局有效的消除了社会及校园周边的治安隐患及群众的恐慌,得到了群众的肯定和一致好评。

关爱精神病人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精神病人的数量逐年上升,他们的病情多是长期治疗,需要社会的关注与关爱。关爱精神病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因为他们也是我们的一份子。无论是医生、护士、家庭成员、还是社会大众,都应该付出关怀和关注,让他们得到好的治疗和回归社会的机会,共同构建美好社会。

精神病人身处特殊的心理状态,更需要别人的关心和理解。在与他们相处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他们的心理需求。多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安慰,促进心理上的治疗。只有理解他们的感受和思维模式,才能够更好地和他们沟通,使他们受到治疗和帮助。

精神病人往往会感觉自卑和自颓,这是因为他们总是被冠以各种负面的标签。他们想要的不是被盯着,而是被尊重和认可。我们应该让他们参与社会活动,通过各种方式让他们尽可能融入社会。让他们感受到自身的价值,提高自尊心,从而积极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

第四段:重视家庭的作用,提高精神病人的生活质量。

家庭是精神病人最温暖的港湾,家庭成员是他们最信任的人。在家庭中,我们应该关注他们的饮食、休息和娱乐,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此外,家庭成员还应该积极参与到病人的康复治疗中去,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和鼓励,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

第五段:宣扬正能量,消除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偏见。

精神病人并不恶毒和危险,我们更应该尝试理解和包容他们。每个人都有病痛和苦恼,精神病人同样如此。我们应该以平等、关怀、尊重的态度来面对他们,做到不歧视、不排斥、不对其进行攻击和排斥,鼓励他们转身成为阳光灿烂的人们。

总结:

关爱精神病人需要我们多给予一点时间和关注,去懂得他们内心的感受,提供积极的支持,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拥有健康美好的生活。也应让社会大众以爱心关注精神病人,重视他们作为家庭和社会的一份子的权利,让他们重回更有希望的生活。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更能够消除公众对精神病人的歧视和偏见,为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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