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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的工作计划(通用18篇)

作者: 飞雪

安全工作计划的编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来制定。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安全工作计划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行业的安全工作计划范例,供参考。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工作计划

学校本着对学生、对家长、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认真对照食安办【20xx】14号文件精神,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现将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要求,我校从学校食堂组织制度建设、量化评级与公示、食品环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索证索票管理、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管理制度、使用食品添加剂等八个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

二、自查情况。

在学校食堂用餐的学生有300人左右,学校本着勤俭节约,让利学生的原则,做好食堂销售管理工作,把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并完善了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1.组织制度建设。

建立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了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并有记录。

开校初,学校专门召开食堂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和具体分工,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学校食堂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针对各项具体安全工作制定计划明确责任。同时召开学校教职工、后勤人员会议,学习上级颁发的文件,要求学校后勤人员提高食堂卫生工作意识,增强食堂卫生常识,切实认识到学生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保证把孩子教育好,管理好,保护好,让家长放心地将孩子交到我们的手中。

2.许可情况。

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实际经营项目与餐饮服务许可范围相符,不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3.食堂环境。

环境定期清洁,并保持良好,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的防护措施,具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设施。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都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都在有效期内,当从事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都能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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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员工作计划

食品卫生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于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是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规定》和《省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以预防和遏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努力营造学校食品放心消费的环境为目标,坚持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围绕学校为学生着想,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师生生命健康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普遍建立和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增强教育系统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教育教学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计划。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师生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从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行和长期性。学校制订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成立了由一把手总负责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形成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网络。

(一)学校分管副校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加强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学校分管副校长与学校食堂管理员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每学期会同校委会组织一至两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学生课营养餐、饮用水及其他方面的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督查。

2、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施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做好必要的考核记录。

3、加强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卫生要求,并与学校招生规模相适应。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或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4、督促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二)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学校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各层次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

2、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师生,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要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学校供水工作由专人监管,盛装学生饮用水的容器必须加盖加锁。

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并持有卫生监督部门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的健康证明。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6、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7、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8、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一是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学要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食物中毒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全力配合抓好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报告内容为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临床表现、已采取的措施、可疑食物、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

二是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是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2、检查各校食品卫生安全进销台帐,对每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要整改的单位督促完成。

3、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所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

4、定期开展培训。定期开展对学校卫生主管领导和学校食堂负责人的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1,加强宣传,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师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2,与卫生部门联合每季度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进行一次检查。

3,暑假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后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年××月11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组对我校食堂餐厅进行了检查,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对我校食堂食品购进,验收,储存等方面不规范行为提出了一些问题并限期改正。

一.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1.保持就餐及操作场所干净整洁,消除蚊蝇。

2.督促从业人员进行自身健康体检,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合理地停摆放食品,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4.及时检查食品加工设施设备。

5.督促从业人员进行晨检。

二、检查组上午检查完毕后,我校即刻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深刻剖析原因:

1、工作人员卫生意识淡化,缺乏卫生知识的学习;

2、餐厅的结构存在缺陷,制约相关卫生设施的使用;

3、后勤管理工作强度不大,督导执行不力。

三、我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的知识,加强卫生服务意识,制订下一步整改提出了具体措施:

2.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并定期体检,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要求餐厅仓库所有食品物资分类存放,划定区域,做好标识;每天对就餐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必须冷藏。

4.要求餐厅食品加工工具、容器、设备生熟分开,同时做好标识,并且定期清洗维护保养。

5.要求从业人员及班主任每天进行晨检,并作好记录。

以上各项我们已整改完成,期待领导的再次莅临指导,我们将加强卫生管理建设,增强为全校师生服务的'观念,同时要认真虚心接受监督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全校通报批评。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员工作计划

为营造学校良好教学环境,稳定学校教学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拟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计划。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紧紧抓住关系教职员工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学校传染预防工作,为促进学校教学稳定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各教育部门和学校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细化,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参与,聚为合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危害,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把危害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街头食品管理办法》和《全市学校内外饮食商品摊点专项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使学生学会识别并自觉抵制不和格食品,增强学生的预防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今年,我局将坚持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紧紧围绕确定的工作目标,很抓落实,力争取得明显效果。

学校食堂监管从源头抓起,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管,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落实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规范食品烹饪方法选择的科学性,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为营造学校良好教学环境,稳定学校教学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拟定2016年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计划。

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遵循预防为主、常抓不懈、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紧紧抓住关系教职员工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学校传染预防工作,为促进学校教学稳定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食品卫生领导小组,明确监督员职责,责任细化,层层抓落实,有关部门参与,聚为合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危害,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把危害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并降到最低程度。

本期学校食堂、小卖部全部承包出去,学校将坚持把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紧紧围绕确定的工作目标,很抓落实,力争取得明显效果。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学校食堂监管从源头抓起,建立经营者采购食品时索取产品合格证制度,严把进货渠道关,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管,并有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落实卫生防病和食品卫生管理措施,规范食品烹饪方法选择的科学性,禁止向学生出售变质的食品和“三无”产品,依法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后勤管理,让学生吃上放心的饭菜,坚决控制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事前预防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为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方针,学校逐步完善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急性的传染病在学校爆发流行的管理措施,学校制定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治预案,同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制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能力。

(三)、加强校内外门前摊点治理,营造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学校门前、周边普遍存在大量食品经营、摆摊设点叫卖的现象,多数卫生状况较差,制售伪劣食品,只图营利,不顾学生健康,是隐患的源头,必须堵住。学校门前和周边环境卫生治理涉及到很多单位和部门,教育部门和学校主动与有关执法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开展专项治理,坚决取缔学校门前、周边无证非法经营的食品销售摊贩,杜绝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健康权益行为,在突击检查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弹。

学校保安人员维护校门前安全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委以重任,要求保安人员要担负每日校门前流动摊点、小贩的驱赶清理工作,对不听劝阻者,及时通知市食品安全协调办协助执法,使教学环境得到净化。

加强校医、专职管理干部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对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让其弄懂危害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如何提高自己的烹饪方法,以免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坚持培训上岗、执证上岗制度,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加大督查督办工作,对学生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重点督查。对学校门前摊点、商贩反弹快、成效甚微的现象,重点抓、反复抓、抓反复,将学校自治和协同有关职能部门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把突击检查和长期管理结合起来,造成一定声势,营造专项治理氛围,督查中对工作出现推委扯皮、拖拉疲沓、整改不办,造成后果的.学校及个人,依法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强化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职责,推动工作开展。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食品车辆专用,盛装容器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运输过程采取防蝇、防尘、防晒、防雨措施;装卸食品轻拿轻放,讲究卫生,食品不直接接触地面,不在人行道、路边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蔬菜,要向菜农了解农药喷施情况;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对所有食品留样和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依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我校食堂实际情况,使全体师生有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就餐任务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1、要继续进一步加强食堂工作管理,加强技术培训,提高食堂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2、在干好食堂工作的前提下,全体食堂人员要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为师生服务的自觉性,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服务、热情主动。

3、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健康证上岗,严防卫生事故。

4、搞好食品采购、运输、保管、卫生工作,凡是发现已经变质和腐败和食品,坚决不预采购,以防食物中毒。

3、必须搞好粮、油、菜等各种食品的采购,抓好月底的各种库存盘点及有关事宜;。

4、正确处理伙房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要相互支持,友好相处、协同工作;。

6、个人方面要注意:上班时间要穿戴好工作服,不要在食堂会客,工作时间严禁吸烟以及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宜。要定期洗澡。理发,不得留过长指甲。对于分给个人的卫生区,要坚持及时收拾干净,保证饮用餐具、地面、库房的整洁。

(一)二月份:

1、召开会议,布置开学食堂工作;。

2、加强食堂用工管理,规范、核批各校食堂用工;。

3、组织实施对大宗食品统一采购,签订合同,招标定点采购;。

4、组织学校各班统一收费,及时开据缴入财政专户;。

(二)三月份:

1、检查各校食堂收费情况;。

2、检查各校二月份财务收支和公示情况;。

(三)四月份:

1、检查各校三月份财务收支和公示情况;。

2、组织对各校食堂满意度测评;。

(四)五月份:

2、检查各校四月份财务收支和公示情况。

(五)六月份:

1、组织对各校迎中考和小学毕业考试食堂工作常规检查。

2、检查各校五月份财务收支和公示情况。

3、组织对各校食堂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4、检查各校本学期财务收支和伙食费结算公示情况。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2、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3、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8㎡以上)。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4、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5、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6、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7、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8、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相关的规定。以下是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

合同。

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

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

(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

(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第十六条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

第十七条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结算账户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内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包括财政结算分户和执收单位子账户。

财政结算分户用于与执收单位子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分成资金的汇缴结算、向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缴资金、办理本级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暂收款项的拨付。财政部门对财政结算分户按执收单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收单位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按日清算至财政结算分户,执收单位子账户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结算账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

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结算账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条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九条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均应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第三十三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三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学校一直以全体师生的安全为第一位,只有师生的身体和心理得到健康愉悦的发展,学校的教学质量方可进一步提高。新年里,为再次确保学校师生安全,学校进一步落实食品药品监管责任,杜绝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在校内的存在,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县教育局出台了年学校药品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与目标。

各校建立健全校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明确校长是学校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管人员对校内食品药品安全直接负责,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分管人员年度工作计划中考核内容实施奖惩制度。

制度主要应包括:食堂、商店从业人员体检制度、餐具消毒、保存及工作衣帽穿戴、清洗制度、向师生出售饭菜24小时留样制度、学校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8项制度。各友会校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减少或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防范校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校要制定年安全工作计划中食品药品工作的教育,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倡计划导健康消费,要求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健康教育活动不少于2次。

学校必须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与承包者签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状,提出明确的食品药品卫生安全要求。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出食堂、商店的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根据《县重大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学校一旦出现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准确、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报送情况,决不允许迟报、漏报和瞒报,否则将严惩责任人。有关学校食品安全教育活动信息每学期上报办公室不少于2条。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一、为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预防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更好地保护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学校食堂必须先取得餐饮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严禁超范围经营。餐饮许可证必须悬挂于餐厅明显处,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等。

三、学校食堂经餐饮服务监督机构审查验收的平面布局、工艺流程,不得随意改动,新、改、扩建必须经过餐饮服务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从业人员(包括后厨、采购人员以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取得健康证明后悬挂于餐厅明显处。

五、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六、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检查项目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制定卫生检查计划,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七、学校食堂应设置专、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设专职,1500平方米以下设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八、学校食堂应按餐饮服务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文书存档备查。

九、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事件,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工作计划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师生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从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行和长期性。学校制订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成立了由一把手总负责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在全校范围内形成有效的食品卫生安全网络。

二、明确职责。

(一)学校分管副校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加强对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学校分管副校长与学校食堂管理员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每学期会同校委会组织一至两次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学生课营养餐、饮用水及其他方面的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和督查。

2.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实施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并做好必要的考核记录。

3.加强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卫生要求,并与学校招生规模相适应。学校食堂及饮用水等基础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或与办学规模不相适应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4.督促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学生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二)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1.学校定期召开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学校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要做好四个“备案”:一是各层次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都要有检查记录备案;二是发现安全隐患要有整改记录备案;三是出现食物中毒要有处理意见记录备案;四是要制定饮食卫生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备案。

2.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师生,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学校要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学校供水工作由专人监管,盛装学生饮用水的容器必须加盖加锁。

4.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并持有卫生监督部门指定医疗单位检查的健康证明。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索证及验收制度。

6.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

7.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8.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三、具体措施。

1.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制度。学要指定专人负责包括食物中毒在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上报工作。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立即报告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全力配合抓好救治和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报告内容为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临床表现、已采取的措施、可疑食物、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内容。二是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三是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2.检查各校食品卫生安全进销台帐,对每年度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对要整改的单位督促完成。

3.继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所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100%。

4.定期开展培训。定期开展对学校卫生主管领导和学校食堂负责人的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四、主要工作。

1,加强宣传,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培养师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2,与卫生部门联合每季度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进行一次检查.

3,暑假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后勤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提高后勤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对己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井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于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4、本单位负贵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

5、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贵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1、报告原则。

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2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楚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索,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食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原料;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等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1、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贵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畅通,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贵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通报、漏报、瞒报的问题,由哪一级负贵。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学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食药监办食﹝20xx﹞16号文件《关于开展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按规定及时对辖区内学校食堂及托幼机构食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本辖区共有学校食堂31家、托幼机构食堂40家,其中农村学校食堂24家、托幼机构食堂10家。有2家学校食堂、2家托幼机构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大部分学校食堂已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较好。

根据工作要求我局于3月5日通知全旗各学校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检工作,自查时间为7天。结合年初工作计划和局里工作部署,我局于3月12日组织相关科室开展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本次检查按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辖区内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重点突出、不留死角,检查共出动检查车1台,专项检查人员4人,共检查9天。

本次共检查学校食堂31家,其中2家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有1家农村学校、1家城镇学校食堂场所设施、设备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有9家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索证不符合要求,索取的食品检验报告非当批次报告,各学校餐具消毒执行情况较好,绝大部分学校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每餐食物留样率100%.

本次检查托幼机构食堂40家,其中2家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有9家托幼机构食堂场所设施、设备不全,主要为餐具清洗,消毒池不健全或无粗加工用洗肉池、洗菜池,有9家托幼机构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

在检查中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使用亚硝酸盐及是否制售冷荤凉菜情况进行了检查,无违规操作现象。

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农村学校食堂设施、设备不健全,不能满足加工操作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索证不全及托幼机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现象较为突出。另外,加工程序不合理,工用具没有明显标识现象也较多。

本次检查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以农村学校为重点,以采购食品原料索证、餐饮具消毒、设施设备是否健全为主要检查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意见书,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各学校按要求建立并落实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人食品安全责任制,有效的排查了食品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了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了学生的饮食安全。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售凉荤凉菜有明显标志的留样专用冰箱,留样冰箱实行专人负责。

二、建立凉菜留样记录,包括日期、餐次、当餐经营凉菜名称、留样凉菜名称、留样数量、留样人等。

三、有专人负责凉菜留样,用已消毒过的用具取样,每种凉菜取样不少于250g样品,放入消毒过容器内盖好或用食品级包装袋密封后置于专用冰箱内冷藏。

四、凉菜留样冷藏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一、明确各部门、各工作人员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

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根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各项制度,不同岗位职责,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根据事故情节不同的严重程度,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全校教职工齐心协力做好学生家长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

1、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2、课任教师和班主任每天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3、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

4、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象,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5、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市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保险、公安、工商部门报告。

6、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各校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县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或其他感官性状导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食堂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厨师、采购员、库管员、清洁工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戴(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一、加工前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进行冷冻或冷藏。

三、切配好的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做到分类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四、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五、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污染食品。

六、加工用容器、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定位存放,做好保洁工作。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能明显区分。

七、坚持做到工毕场清。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二、保持食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按规定处理废弃食用油脂。

三、食品来源清楚。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向供应商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产品《检验合格证》和相关票据等资料,并建立台帐存查。

四、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做好防蝇、防鼠和保温等措施,确保食品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品。

五、不加工来源不明、掺假掺杂、腐-败变质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六、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食品烹制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对人体无毒、无害。餐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八、所有从业人员保持个人清洁。烹制、加工、销售食品前先将手洗净、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专用用具。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

九、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岗位操作技能和规范学习培训,增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食堂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餐厅内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入厕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1、食堂负责内外环境卫生,责任要落实到人,做到门窗玻璃明,活完地面净,桌子一日三擦,地面一日三刷,每周一次大扫除。

2、食堂内外要有防鼠防蝇措施,经常地、有计划地毁灭蟑螂。

3、各种炊事机械要有专人负责、专人保养,使用后要长期打扫洁净,用专用盖布盖好。

4、冰箱内生熟分放,东西要码放有序,并定期除霜。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生熟、半成品分开存放。

2、不买、不做、不吃腐烂变质和过期食品,不留隔顿剩菜剩饭。从选购员、保管员到每个炊事员,都要严格把关,杜绝食物中毒。

3、各种炊事用具要有固定的位置,码放整齐有序。

1、上班时必需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帽,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和外出,养成勤洗澡、勤洗手、勤换工作服,饭前便后、打喷嚏擤鼻涕后要洗手的好习惯。

2、工作时不准吸烟,不准戴戒指、耳环、项链、手表,不准抹口红、染指甲,不准赤脚,不准留长发、长指甲。

3、个人遇有拉肚子、感冒发烧、患皮肤病以及受外伤等,要准时报告保健医生准时采取有效措施。

1、餐具、炊具每天严格消毒。

2、餐厅和备餐间使用的药物消毒,药物和水按要求配比,喷洒。

3、熟食制作前要用酒精(浓度75%的酒精)涂抹手、刀、案板等。

4、备餐间每天要用消毒水擦洗柜台地面。

5、消毒后应达到光、洁、净、干,无消毒水味和酒清味,符合防疫站检查化验的各种卫生指标。

6、工作厨台及厨箱下及下及厨房死角,应特殊留意清扫,以防碎肉、菜屑遗留腐烂。

7、应装置抽油烟机,并定时清理油垢。

8、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如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干净,以免蟑螂、老鼠隐藏或出入。

9、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全部器皿及菜肴,均不得与地面接触。

10、密盖污物桶、厨余桶当夜倒除,不在厨房内隔夜。万一需要隔夜清除,则应用桶盖隔离,厨余桶四周应经常保持洁净。

11、工作时,应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工作时不得用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食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2、在厨房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食器的四周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卫生纸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13、厨房工作人员工作前、便后,均应洗手,保持双手清洁。

14、厨房清洁扫除工作,每日要做数次,清洁完毕,清扫用具应集中放置。杀菌剂和洗涤剂不得与杀虫剂等放在一起,有毒的物质要标明,放在固定场所及指定专人管理。

15、不得在厨房内躺或住宿,也不许任凭悬挂衣服及放置鞋履,或乱放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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