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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大全(16篇)

作者: 紫薇儿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与他人分享自己的学习或工作心得,共同进步和成长。小编为大家推荐了一些历史上著名人士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领悟。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二、车辆进入小区要验证发牌,并做登记。

三、车辆驶离小区时要验证收牌,没有交还存车牌号或存车牌号与车上牌号不符时,该车不得放行离开小区。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

四、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进入小区后车辆不得高速行驶,或按喇叭。

五、进入小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司机须按规定办理停车手续,并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六、禁止超高、超重以及漏油、漏水等车辆进入小区。

七、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作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驶、停放与疏散工作。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搞好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实际,制定本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并实行每周轮流值班制度。

第二条派车本着急事优先的原则。首先保证领导办公和业务用车;到机场的派车,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掌握;本局干部职工及家属因病等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由个人提出,办公室安排。

第三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规章,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做到安全行驶。自觉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能,爱护车辆,搞好日常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树立对外良好形象。

第四条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遵守机关工作制度,遵守正常上下班制度和参加机关学习及有关会议,并协助办理机关的一些日常事务,有事离开单位,应与办公室说明或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油料发放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周值班车辆核报油料50公升;机场核报80公升;长途用车按道路起止里程28公升/百公里核报,途中临时用车的应从严控制,由随车领导签署报销意见。油料结算采取每周结算制度,愈期后果自负。

第六条。

车辆维修。实行不定点修理,应选择价格合理,质量高,技术好的厂家。驾驶员应事先请示,做好费用预算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由办公室与驾驶员共同做好具体事项的落实;并坚持候车监修制度,特别对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修复后由驾驶员检查试车,在修理单上核对所修项目、费用并签字。修理费用2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批准,2000--3000元由主管局长批准,3000元以上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差在外的修车由随车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履行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养路费、运管费及年审等手续由驾驶员本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凭票据报销费用。

第八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由单位发给安全奖;发生交通事故除扣发全年安全奖、奖和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外,凭据监理部门的裁决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属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驾驶岗位待岗。

(二)发生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的使用,最真实的反应车辆的实际情况。下文是车辆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3、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4、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5、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6、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7、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8、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9、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10、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11、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2、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13、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14、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1、凡发现对外来车辆未登记发卡和未收取车辆临时停泊费或车辆过夜费及未按照小区车辆常年停靠和月停靠收费的,私自允许停放的现象将进行罚款或开除处理。以上情况中有临停车辆(含过夜车辆)未按照临停收费标准收费私自放行或少手及多收的第一次按照收费数额的50倍进行罚款。第二次直接开除。

2、凡对小区搬家车辆和业主携带贵重(电视机、台式电脑等)物品外出时,未出示《业主物品搬迁放行通知单》私自放行的情况,根据搬迁的物品价格等值对门岗当值班人员进行罚款。

3、对小区业主车辆或外来车辆不收取停车费,或收缴费用未上缴或私自同意业主或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收受业主好处的情况,将根据车辆停车费数额进行处罚或开除。

4、对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停放的车主缴费时不得有物业公司员工收受现金代为缴费(除临时停放车辆由门岗收费外),发现一次将进行处罚。

5、如发现小区有外来车辆在小区内阻塞交通或占用他人车位,影响业主车辆和小区交通主干道,停放绿化带,查阅门岗记录大门岗未能报出车辆信息也并未对外来车辆登记进入小区的时间者根据事态将对大门岗值班当事人进行罚款。

6、小区各个大门门口两侧(5米)严禁停放车辆,以免影响小区业主车辆的进出视线,并造成交通事故,如有大门两侧停放车辆将对值班门岗人员进行处罚。

7、对临停车辆收费必须给车主发车辆停泊票,严禁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卡、收费不给发票。严禁不发卡或不登记进行收费,违者将进行罚款或开除。

1、对小区所有车辆重新进行全面核实登记,发放车辆通证,采取车牌号打印形式,取消以前手写样式通行证。采取卡片式还是像车辆年审粘贴样式的通行证待定。通行证实行免费发放,如遗失补办必须缴费。

2、通行证实行分色制度。小区有车库的一个颜色,三个月临停的一个颜色,长期年卡停放的一个颜色。

3、针对车辆违规乱停阻塞交通及停放绿化带内和停车费到期、的实行张贴《车辆温馨提示》单样式通知车主(第一次催缴(乱停),第二次….),针对乱停车辆和催费张贴提示单三次无效情况下,可直接用车轮锁进行强制管理,同时每次对车辆张贴提示单进行详细登记年月日时及停放位置和拍照(拍车辆乱停现象和张贴第几次催费单)。

4、车辆收费实行专职专人管理,队员相互监督制度,对车辆收费人员有徇私舞弊和违反公司收费制度的队员可进行举报,公司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对举报情况属实者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5、对小区办理年卡停放的车辆和临时三个月和有车库的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制作书面统计表格和电子表格),并交公司财务一份便于缴费人员核对和存档。每日并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记录表》上登记进、出时间,对临时停放的车辆在《车辆进出闸登记表》上注明,注明进、出时间和收费金额。

6、每周应向总公司财务呈报一份小区车辆收费清单,内容如下:

(1)每月临停车辆收费总额多少元,平均临停每日合计多少元,并后附本月临停车辆车牌号码及车辆数量。

(2)长期办理年卡和三个月月卡的车辆进行每月进行报表,并注明每月一期。

和三期有车辆总数是多少辆及本月收费总额是多少元。对每。

月新增加的车辆在表格内注明。以便对每月临时和年卡、月。

卡车辆总数和缴费总额进行对比。

7、公司将不定时对监控中心的大门岗录像进行回放检查,检查的内容有:对车辆临停的车辆有无收费,对外来车辆查阅门岗《车辆进出闸登记表》有无登记记录。

8、对违规人员的罚款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并对表现优秀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进行奖励。

学校车辆管理办法

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任何车辆禁止随意停放。

三、校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四、骑电动车、自行车下坡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防止出现事故。

五、由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每周对车辆停放进行一次检查,并登记违章车辆信息,对超过三次违规停车的人员进行通报,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其车号。停车秩序和文明单位评比挂钩。

六、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学生、职工家属、临时用工、施工人员的规范停车宣传教育,通知到每一个人员。

七、对不听劝阻,阻挠公务,无理取闹的人员由学校严肃处理。

八、遇有大型活动,车辆的停放须听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安排。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1、政府公务车辆(京pvv710、蒙dc9099)要确保党政主要领导用车,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2、财政所车辆(蒙dd3986)要保证政府中心工作应急用车,由常务领导和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3、各站、办、所、室(计生办、动防所、林站、司法所)配置的车辆由政府统一管理,费用由各站室在财政零户中列支。重点工作和特殊任务用车由常务领导与分管领导协商后统一调度;日常工作用车由分管领导负责管理使用,各站所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4、机关车辆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干部负责驾驶,非指定人员驾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机关统一调度车辆时,临时确定人员负责驾驶。

5、车辆外出到镇境外联系工作,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常务领导签批派车单。车辆外出到县外办事,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出现事故,相关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

6、机关所有车辆不得擅自外借,特殊情况车辆外借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外借车辆,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7、非公务事项,驾驶员不得出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的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8、工作期间如无外出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驾驶员要随时待命,不能擅离岗位。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应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或指定专人管理;如需要外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车辆使用与用油。

1、下乡或外出用车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人员负责驾驶,并填写随车《行车记录》,详细写明出车地点、事由、人员、行车里程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特殊情况用车前未能请示的,事后及时履行审核手续。

2、行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安全状况,要自觉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和酒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否则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3、坚决杜绝无证驾驶,如果发现无证驾驶的,每发现一次对驾驶人员和用车人各罚款300元。

4、严禁公务车辆用于学习、实习驾驶技术,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人员是否负有责任,都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以便进行协调处理。因工作用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无责任的,由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承担;驾驶员有责任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除保险公司负责的费用外,由驾驶员和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按比例承担。因个人用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责任之外的经济费用,全部由用车人承担,政府不负任何责任。

6、由财政所核销费用的车辆加油由财政所统一办理加油卡,发票一次性开具,不允许驾驶员以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加油单据。特殊情况需驾驶员现金加油时,经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7、各站办所室车辆加油由各站所负责人管理,分管领导按实际行车里程(审核随车《行车记录》)和车辆油耗把关审核,燃油费经镇长审批后在本站口零户列支。每季度财政所负责将每辆车用油情况进行汇总,每辆车耗油量与行驶里程数要相吻合,否则超支的燃油费不予报销。

8、各站办所室车辆需要跑通勤的,由站所负责人提出申请,确定专人驾驶和乘坐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下班跑通勤。

9、遇有紧急任务、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调用机关干部职工个人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燃油补助。

三、车辆保养与维修。

1、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车辆必须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无特殊情况,可随时出车。

2、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如需进厂维修,由驾驶员或站所负责人填写车辆报修单,列明修理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并在财政所备案后,方可到指定场所维修养护。车辆保养需到4s店的,须财政所派人与司机一同前去办理。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应随车监督修理厂家在指定的维修范围内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要及时请示,否则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负。

3、驾驶员要熟悉车辆状况,掌握使用保养知识。如因使用不当、养护(维修)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所有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责任人承担。

4、财政所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情况、维修费用、配件更换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

5、车辆要及时进行年检及参加保险,不按时进行年检和参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站所负责人或责任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各站办所室车辆内外装具和装饰用品的添置与更换,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否则不予报销。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xx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车辆属公务用车,公务车辆服务对象是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公司工作有关的相关人员。

2、公司车辆除总经理的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外,其余车辆原则上不固定,均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调派。

3、在保证公司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其他部门用车均须通过部门领导后,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安排后方可用车,或由公司领导直接派车外出。

4、各部门用车申请程序如下:各部门到办公室领取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用车时应先填制派车单,写明用车范围、事项,通过部门领导后,到办公室申请派车,经办公室同意后,持派车单用车。

5、为提高车辆利用率,车辆调度时在多人用车去同一方向的,可安排合乘一辆车;多人办事用一辆车能解决的就不安排其它车辆。

6、各部室长途用车应提前报告办公室,以便作好车辆调派准备。

1、建立车辆技术性档案,对车辆来源、投用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逐步行程全程、修理次数及间隔全程、车辆改装等进行记载。

2、车辆在市区的正常维修,先由驾驶员向小车班说明维修保养内容,经小车班班长鉴定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经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持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在未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按规定程序维修保养完毕后,要按批准的维修保养内容由驾驶员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并将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交回,经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帐。

4、因公在西宁地区以外出差,如发生维修保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驾驶员确定在当地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出差回来后经小车班班长核实后并写清维修理由和项目后,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进行报帐。

(三)用油管理。

1、公司车辆用油由办公室作出购买计划,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购买。

2、车辆用油按耗油标准、实际发生里程数、实际耗油量、用车范围、次数等指标内容进行用油监督管理。车辆用油情况进行登记立档,汽油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3、车辆加油首先到办公室填写油票登记表,登记车辆当日里程表的公里数,领票公升数,由办公室派人持油票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驾驶员应具备任劳任怨、勤恳敬业的精神,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热情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驾驶员要求。

1、驾驶员要按时上下班,并准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未准时签到者按迟到或旷工对待。

2、上班时间要求司机人员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开办公室。凡因工作人员用车找不到司机耽误工作的,对司机人员按旷工对待。

3、驾驶员长途出车回来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办公室随时掌握车辆的调派情况。

4、驾驶员必须保持仪表整洁,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5、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和良好的车况,保证随时出车。

6、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摆正车位,以便随时出车。

7、驾驶员平时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保密意识。

8、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周要进行1-2次交通制度和交通规则学习,严禁出现违章肇事。

(二)停车规定。

1、驾驶员要有良好的的安全意识,停放车辆后要认真检查安全防盗系统,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要求司机同志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确需停车时,要做到人不离车,保证安全。凡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罚款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节假日、休息时间,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三)驾驶员出车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总经理和副总理直接用车外,其它人员用车必须以派车单为依据出车,拒绝无派车单的人员用车,如与无派车单的人员出车,将视为私自出车,并进行经济处罚。

2、驾驶员严禁私自用车,如因公独自出车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或私自出车发生意外的,责任由本人自负,并视情节对其进行个人月工资总额10的经济处罚。

3、凡因公用车出西宁市的,驾驶员应在完成任务返宁后向办公室和主管领导作出口头报到。

(四)驾驶员车辆费用报销管理。

1、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按批准的保养维修内容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统一报帐。

2、驾驶员要将每日的停车费、过路费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或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将票据交办公室,并填写停车费登记本,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报帐。

3、当月发生的其他零星维修费必须当月结清,逾期不予核销。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2000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车辆管理办法

办公室车辆单车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效果显著,为加强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驾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节约开支,现正式下发本办法。

一、单车核算是对正常行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二、核算项目主要是修理费、材料费、百公里额定耗油、附属油料等。根据车型、车况的区别,项目有所不同。

三、年终核算单车节余费用,30%奖励驾驶人员,70%作为车辆大修基金。

四、意外事故、机械事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不在核算费用之内。根据责任划分按安全奖罚办法处理,但总计超过费用不能提奖。

五、为使单车核算准确,经与财务科协商,驾驶员在报销时,必须由车队队长登记,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六、单车核算作为驾驶员年终评优条件之一。

七、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换件时,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方可修车换件,严禁各行其事。

八、车辆在长途行驶中,发生故障,本人又无法处理,

要与车队队长电话联系或经乘车领导同意后进行修理。

九、养路费、审验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十、洗车费,原则上短途在本局洗车场洗车(冬天除外),长途在外洗车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要注意节约。

十一、车辆轮胎更换,根据实际情况,由车队队长检验同意后方可更换。轮胎更换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二、空调冷媒,按实际情况需用时,经车队队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空调冷媒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三、由于车况不同,核算标准不一,核算项目附后。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办公室20xx年2月8日。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院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更好的保障全院工作用车,制定本《办法》。

检务保障处负责统一管理全院车辆,车辆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车辆负责管理。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的人员管理车辆和兼职驾驶人员,各处室兼职驾驶员驾驶本院车辆必须在车辆科登记备案。

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灯警报器使用办法》、高检院《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四项规定》、《禁酒令》及《xx省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克服特权思想,确保行车安全,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省院机关各部门的车辆配备,由检务保障处、用车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长研究决定。

部门配置车辆数量从严控制,专职委员和副厅级检察员两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

检务保障处负责对全院车辆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对专、兼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培训。

省院车辆运行、维修、保险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度包干,依照《xx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处室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省院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机场用车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原则上由部门安排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长途派车时,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安排。本部门车辆离开兰州市区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驾驶。

会议、接待工作需派车时,由牵头部门或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派车。

检务保障处为机关各部门派用车辆,实行内部收费制度,车辆使用后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统一结算。赴外地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以及驾驶人员的食宿费、补助等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省院机关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停车场指定车位,如有特殊情况用车或在外停放时,部门车辆应由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车辆科所属车辆须经检务保障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将派车单交门卫后,方可出车。

检务保障处将定期、不定期对车库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省院绩效考评中对部门予以减分。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单位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本单位、部门车辆交外单位、外部门人员驾驶,严禁与公务无关人员乘坐本单位车辆。

省院车辆(特殊情况除外)安装的gps定位系统,驾驶人员应确保仪器设备及附件正常运行和安全,严禁私自拆装和改动,车辆科将定期对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外出情况进行公布。

修理、维护省院机关车辆,应到检务保障处指定的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维修、维护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

检务保障处建立“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对车辆维修审核把关。省院车辆发生故障,须“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维修单后方可维修。修理完后由驾驶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承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告车辆科,车辆科科长或安全技术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多次违章、多次出现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禁止其驾驶本院车辆。

省院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它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属于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造成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储运部经理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车辆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4、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5、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恶劣,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00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二十八条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三十五条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3、经常维护车辆、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司机上班前要认真检查和清洁车辆,做好出车前准备。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

4、坚持节假日车辆值班制度。值班司机不得外出,保证做到随用随到,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保密观念,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说的不说。

6、处办公室负责处行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各领导及各科室用车,应提前通知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期间,用车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工作的事务。

8、严禁公车私用或司机将车辆外借他人,一经发现,出车费用由用车人自理,对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私自出车或车辆外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自负。

9、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驾驶证年审由处质量安全科协同司机办理。

10、车辆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统一停放。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置。

1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严禁公务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及风景名胜区停放。违反本条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被媒体通报曝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自己动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检查、能判断、能排除。

13、处行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维修报告,注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换的零配件,经处办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14、更换易耗器件(如轮胎、电瓶、坐垫等)由设备科验证核实,然后交旧换新。

15、车辆修理费用由处财务科统一办理,须凭发票、修车清单、经批准的修车报告单,方可报销。

16、处行管公务用车实行用油量与行驶公里数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处办公室为处行管公务用车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门,定点加油卡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行管公务用车需加油时,由处办专职工作人员持卡跟车前往加油。加油小票需由司机签字。

18、每半年对每辆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等费用公示一次。

19、司机要加强安全意识,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交通及机械事故。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包括碰、擦、挂)的,年终对司机给予奖励。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指经公安交通签字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

20、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补助,但出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车辆安全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22、本办法自二0一x年五月七日起执行。原《襄樊市市政管理处行管车辆管理办法》(市政管字[200x]7号)作废。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租赁管理办法:为提高对公司车辆租凭的管理工作,降低车辆租凭费用支出的浪费,明确车辆租凭的程序,规范租凭使用车辆的各项行为,特制定本车辆租凭管理办法。

1、公司直属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车辆租赁管理办法,分部、分公司参照执行。

2、车辆租赁应遵循安全、必要和实用的原则。

1、城市管网项目巡线用车一般租赁三类车;郊区及乡村地域工程量达总工程量二分之一的项目,可以租赁二类车。

2、长输管道项目巡线用车,沿线为山地、沙漠、戈壁地区,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一类车;丘陵、平原地区应当租赁二类车。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工程现场或所辖项目监理组或城镇、村落超过50公里,沿线道路崎岖的可以租赁二类车。

4、各类车辆的推荐车型及最高租金限价参见《租车标准参照表》。

5、其余情况租赁车辆一律租赁三类车。

6、超出上述标准的要由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租赁条件。

公司未配备相应车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申请租赁车辆。

1、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各参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距离超过3公里,且平均每日联系超3次的。

2、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3公里,没有公共交通工具,且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超过5人的;有公共交通工具,但项目监理部驻地与工程现场距离超过20公里的。

3、项目监理部驻地距离城镇、村落超过10公里的。

4、长输管道项目及城市管网项目巡线,单项工程管线施工现场跨度超过20公里的项目监理部可以租赁车辆1部。

5、大型长输管道项目,按照所属划分的现场监理区段,每一现场区段监理组可以租赁车辆1部,专业监理人员超过8人,可以增加1辆。

6、项目监理部管理2个以上的独立工程,工程间距离超过3公里的,可以按照每15名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租赁1辆车。

7、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它情况。

1、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的双方约定使用车辆,杜绝不在协议期限内使用租用车辆。项目监理部负责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2、公司财务部检查项目监理部合同的付款情况。

3、公司qhse部对所有在租车辆建立车辆管理台帐,检查项目监理部租车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对各项目监理部安全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等审查监督。

五、车辆租赁程序及要求。

1、项目租用车辆,须首选项目所在地的具备运营资质的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由租赁公司委派专职驾驶人员随车,司机的工资及其他福利由出租人承担。

2、新增项目在项目部组建时,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工程运行计划,参照上述租车条件及租车标准,制定相应的《项目租车计划》报公司审批。

3、项目租车计划获得批准后,须按计划实施车辆租赁。租车前应多方询价对比选择租赁公司、拟租车辆,并对拟租车辆车型、车况、牌证、保险、排放等级、防盗装备、驾驶员证件及配备等进行确认。与出租方协商确定租赁期间、租金及支付方式。明确行驶违章及安全责任、车辆保养维修、保险等所发生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拟租赁车辆不得超出计划车型标准和限价。然后填写《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上报公司审批。

4、《车辆租赁申请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按照公司统一的《租车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合同原件必须由项目主管领导及出租方代表签字、盖章,邮寄至公司综合办公室加盖合同专用章,由qhse部登记备案返回后,方可租车,坚决杜绝未签订合同租用车辆。

使用费用由租用部门承担,包括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固定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包括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等。

七、车辆续租和退租。

1、在租车辆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按照申请和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租赁手续。

2、车辆提前退租的,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完手续后,三日内将情况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外租车辆保险内容必须包括交强险、三责险(*0万元以上)、车内乘客险、盗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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