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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的论文(汇总13篇)

作者: 文轩
非法行医的论文(汇总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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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行医罪

杨清1于定明2。

(1.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云南昆明,650200;2.云南财贸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了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键词:非法行医特征共同犯罪界限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主要对非法行医罪的特征、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罚适用等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粗浅的论述,在此求教于方家。

(一)客体特征。

非法行医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了规范我国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以保障和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业已建立的良好的医疗卫生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同时也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客观特征。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检查对疾病作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巫术、封建迷信行医。行为人大多不懂医术,有些略微懂一点医学常识,主要是凭烧香、念经、看手相以及各种封建迷信方式愚弄就诊人。(2)利用气功行医。气功对某些疾病有一定的疗效,但有些人根本不懂气功,却号称自己的气功如何了得,挂牌行医,骗取钱财。(3)利用现代仪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如利用电脑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备外科整形手术资格的美容医院,擅自开展医学整容活动。(5)具备一定医学知识的人擅自开办诊所,进行医疗活动。这类人员一般经过一定的医疗培训,有些已经行医多年,有些甚至曾经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过医疗活动,但在其擅自开办诊所期间没有医师执业证或其所开办的诊所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产品。如有些厂家雇佣没有医师执业证的人在公共场合以医生的身份向人介绍产品,并为人诊断病情,开具处方,推荐患者使用该厂家的产品。

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我国刑法33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属于定罪情节,而非单纯的量刑情节。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急需作出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并结合司法实践,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3)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5)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7)自定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等等。

(三)主体特征。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不构成该罪。那么怎样才算取得执业医生资格呢?我们认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业医师证并在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才属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执业医师法》对执业医师证的取得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生效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并经申请获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职称;该法生效之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获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对于开办医疗机构,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还需要经过所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查,发给执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因此,医疗行业从业人员,既要注意本人是否有医师执业证,还要注意本人所在的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否则,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的主体。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我国《执业医师法》对医生执业的地域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区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又有特殊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执业医师的范围。如上海市公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10条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长住户口;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非在职人员。”显然,外来人员即便在原籍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但若在上海开办诊所,则将因不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不具有在上海行医的资格,也就有可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起不到打击非法行医的作用,而且限制了执业医师的正常流动,应予修正。

另外,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执业医师,因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医疗活动而造成严重后果,对行为人是否按非法行医罪进行处理?对此,有人认为应以医疗事故罪处理,因为行为人具有行医资格,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求;有的人则认为应以非法行医罪处理,因为,尽管该医生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行医资格,但超越范围行医,与其他人员非法行医没有本质区别: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四)主观特征。

非法行医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活动。但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即其应当预见非法行医行为有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伤害的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上述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构成要件主观特征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犯罪目的。那么,从犯罪目的看,是否要求具备牟利性呢?这一问题,新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行医者一般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而且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的立法意图来看,该条在规定刑罚时,规定对犯非法行医罪者并处或单处罚金,而罚金作为附加刑之一,其制裁对象主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因此,我们认为,从犯罪目的看,非法行医罪。

应具备“以牟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二是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三是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犯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类罪过形式中,在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如前所述,非法行医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对于造成就诊人死亡、身体健康受损的后果则是间接故意或过失。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可以在任何一类故意犯罪中出现,那么在非法行医罪中,在哪些情况下可能会出现共同犯罪呢?我们不妨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一分析:

一是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对于被雇佣者可作为非法行医罪之主体,自无疑问,但对于雇主是不是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呢?这应分情况对待之:明知受雇者不具备执业资格,仍然雇佣的,为适格之主体,但由于受被雇佣者欺骗(如用假医师执业证)而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的,则不应将其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因为这不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即没有共同的故意。

二是数人合伙非法开办诊所,其中一人诊治行为单独导致严重后果,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对其他合伙人应按共同犯罪处理。因为该数人合伙开办诊所,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尽管其他合伙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但非法诊所的存在为非法行医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对于该数人处罚应分清责任,即对于其中的负责人和直接行为人以主犯论处,而对于其他人一般以从犯论处。

三是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他人利用该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造成严重后果,对于出借(出租)、转让、出卖人可否按非法行医罪论处呢?我们认为,应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原因在于:行为人对于他人没有合法的许可证,并利用其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行为人的行为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使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更为便利,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也更大。但我们应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一般只起到辅助作用,故宜按从犯从轻或减轻论处。

四是对于亲戚和朋友为非法行医者出资、免费提供场所,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的共犯呢?对于这个问题,应分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在实践中,亲戚、朋友为非法行医者提供物资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开办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而且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亲戚、朋友有审查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亲戚、朋友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帮助,不具有从中牟利或其他非法目的,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不宜按非法行医罪的共犯论处。但对于明知非法行医者没有“两证”,仍为其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非法行医罪从犯论处。

五是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勤杂人员,如会计、保安等应如何处理呢?这主要看前述人员主观上是否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即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明知该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说明上述人员至少已经知道该机构处在非法状态中,且其行为客观上对严重后果的造成具有帮助作用,自然应按非法行医罪的从犯论处。当然,对于加入时间较短、对严重后果的造成所起的作用较小者,则只宜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而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行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非法行医罪的客观特征有多种表现,但其中一种危害结果是造成就诊人员伤亡,这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后果有相同之处。在刑法修订以前,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对于非法行医行为一般按照后四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当中非法行医罪与上述四罪很容易混淆,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场所,不经常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尤其难以认定。那么非法行医罪和后四罪有何区别呢?它们区别主要表现为: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后四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发生在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过程中,而后四罪的发生一般都不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3)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四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规,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与非法行医罪的共同之处表现为,都是违背国家许可证制度,都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客体不同。非法行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一般并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行医罪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而后者表现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3)主体不同。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通常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中行为人根本不懂医疗知识,却号称自己精通医术,牟取就诊人钱财的行为极为相似,但二者具有本质的不同:

间接故意或过失,后者表现为直接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的刑罚分为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以上三个量刑幅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情节严重”,既要将其作为定罪情节加以考虑,又要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处理,即在定罪时,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

第二,对于第二个量刑幅度“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不应以医疗事故的标准为依据。因为非法行医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若以医疗事故等级标准为依据,又按“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则与医疗事故罪法定最高刑仅三年的差别太大,特别是对于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只是因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导致在定罪量刑上与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有如此大的差别,自然难以服人。因此,新刑法对于该罪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理解为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重伤。尽管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幅度与该罪中的第一法定刑幅度基本相同,但鉴于在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相比,除了都侵犯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外,非法行医罪还侵犯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过失致人重伤罪。因此,对于非法行医过程中,因过失造成就诊人重伤的,仍应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对于第三个刑罚幅度,即“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认为,该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在讨论之前,不妨先看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

杨某是某厂医务室一名内科医生,从事医疗工作25年。杨某下岗后,擅自开办诊所。张某多次找其看病,并有所好转。但在杨某最后一次为张某输液时,出现不良反应,张某不治而亡。经鉴定,杨某的治疗手段与张某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

第二个案例是:

刘某从某市卫生学校毕业后,在未取得行医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开办诊所,行医3年。在一次诊疗活动中,刘某为董某注射青霉素,因刘某认为一般人都不会出现过敏反应,即便出现过敏也能及时救治,故事先未做皮试。滴注进行20分钟后,董某出现不良反应。刘某查看输液情况,发现点滴速度正常,断定董某为过敏反应,当即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患者亲属认为刘某的技术不行,便背负其转院,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是在青霉素过敏反应休克情况下,因严重违背“休克病人应就地抢救,不能搬动”这一医疗技术原则而直接导致死亡的。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均出现了就诊人死亡的情况,但就情节来看,并不恶劣。第一个案件连第一幅度“情节严重”的标准都未达到,是否也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呢?在第二个案例中,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且违反规定事先未给患者作皮试,对董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但患者刘某的死亡是多种原因所导致的,即除了董某未按规定进行皮试外,家属擅自搬动患者也是引起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因此,董某不应当受到十年以上的刑事处罚,至多按第一刑罚幅度进行处罚,否则就难免“罚不当其罪”,以致被处罚者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也就违背了刑罚的初衷。

因此,我们认为,面对复杂的司法实践,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对第三个量刑幅度做必要的修正,即不单纯以是否有就诊人死亡作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据,而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修正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我镇现有个体诊卫生所17家,其中集体卫生所16家,个体卫生所1家。

我院对本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长:郑其武

副组长:郑卫东

成员:雷春桃 张宇周 张鹏飞 程文杰 刘兴伟

本次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1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车次,检查15个村17家村级卫生所。发现5家卫生所未进行静脉用药登记备案而正在开展静脉用药业务,都做了了现场笔录。对存在不同问题的卫生所均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

检查的医疗机构中,各单位均按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无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执业或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人员独立执业,对就诊病人均做好门诊就诊登记并书写处方,但部分诊所处方书写不规范,门诊日志登记不全。

1、加大对卫生所的监管力度,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观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2、对村级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引导乡村医生的依法开展诊疗行为。

3、鉴于现有的村级医疗机构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无专用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为了规范其诊疗行为,将统一要求各诊所和村级卫生所(医疗点)制定规范的门诊日志、门诊处方、医疗废物处理登记本。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巩固20xx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按照省、市、县20xx年打击非法行医安排部署,6月份,关集中心卫生院打击非法行医小组成员,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6月12日,在院领导的亲自带领下,对辖区内的陈桥村卫生室成员在家进行医疗活动进行了专项整治,对3家村室成员擅自在家开展诊治活动的“黑诊所”进行了依法取缔,没收诊室内所有药品。为了防止取缔后的“黑诊所”再次执业,执法人员坚持每天巡回监督检查,使此次医疗市场整治工作初战告捷。

6月20日,我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县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行动的安排,对我镇陈桥村韩庄韩新德非法“黑诊所”进行了专项整治。

卫生监督所执法大队人员在韩新德诊所内由于地理环境、交通等因素的影响,无证行医现象较为严重,而且隐蔽性较大,有的不挂牌匾;有的使用灵活易搬动的小牌匾,当发现执法人员检查时,将牌匾取下,锁门走人,并混杂在周围的群众中窥视监督员的一举一动;还有个别被取缔的“黑诊所”一、两天后一块新牌匾又重新树起,简陋的诊室内摆放一张桌椅和简单的诊疗器械又开始执业了,和监督人员打起了游击战。类似上述的情形很多,给监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为保障我镇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使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监督所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通过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加大巡回监督检查力度等方式,对全乡镇内的医疗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

为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我院卫生监督所充分利用各种传媒,及时报道工作进展、专项整治及重大案件查处情况,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营造了强大声势。6月,我院共检查医疗机构12户,出动卫生监督人员23人次,出动车量10台次,取缔无证黑诊所4户,责令改正1户,没收诊疗器械16件,没收药品6箱。以上是我所6月间打非工作取得的成绩,下一步我们将在巩固前一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按要求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并将工作引向深入,努力使我市医疗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医疗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为创建和谐平安松原做出我们的贡献。

为认真贯彻省、市卫生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蓝盾行动”放射诊疗专项整治活动,20xx年我们把打击非法行医,保护人民群众就医安全作为卫生监督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了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工作力度,通过稳步开展,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们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的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副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负责人组成,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同时,召开了绛县打击非法行医和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动员会,全县各医院和个体诊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对本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是要提高认识,扎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增强打非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类整治,务求工作实效;三是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形成监管合力;四是要上下联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五是要严格责任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是规范执业的第一责任人,对违规执业、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是卫生监督工作一项重要任务任务,为了保障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我们加强了一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力度,采取了自学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水平,针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组织学习探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法律适用条款和工作方法等问题。先后5次对120余人次进行了培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山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对开展放射诊疗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放射诊疗安全质量保证等进行了培训,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讲解了打击非法行医法律适用,使监督员掌握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要点和法律依据,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人员保证。

我们设立了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凡接到投诉举报,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一经核实的案件,决不姑息,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赢得了群众对卫生执法部门的信任,进而使非法行医活动没有立足之地,达到了净化医疗市场的目的。

为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不留死角,摸清我县医疗机构的底数,我们抽调专门人力、物力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服务对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以及是否出租、承包科室,在岗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为有的放矢搞好专项行动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今年以来,我们先后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80余人次,出动车辆120余台次,共监督户数289户次,监督覆盖率达100%,共没收药品器械25台(件),收缴罚款2.2万元。

为摸清辖区的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的执业情况,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服务对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和科室承包(出租)以及在岗医务人员执业资质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并下达了《医疗市场整顿通知书》。对检查中发现的医疗机构聘用无资质卫生技术人员、出租承包科室、超范围执业、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行为,我们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对落实不力的,我们立案查处,从重处罚,净化了医疗市场。

根据运城市“蓝盾行动”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绛县卫生监督所自5月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放射诊疗专项整治工作。对我县放射卫生诊疗单位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放射防护设施、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持有放射诊疗工作证、建立及落实放射卫生防护制度、个人剂量监测、放射性标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目前,我县共有放射诊疗单位25家,其中有ct的7家,共有12家单位办理了放射诊疗许可证。

在这次专项检查中,所长亲自带队,对所有涉及放射卫生的单位逐家逐户进行认真详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做到了持放射诊疗工作证上岗,配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设施和放射性标识。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单位对受检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有的单位放射卫生防护制度及落实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教育培训、档案管理还不规范,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没有进行相应的防护以及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没有给受查者配备防护用品;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还存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现场指导放射诊疗单位填写申报资料,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停止放射诊疗工作限期进行整改。

同时,我们特邀请市卫生监督所放射科陈志芳科长等两人对辖区内23家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情况进行了监督监测。针对这次发现的问题,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加强对我县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加大对放射防护设施的投资,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是对全县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安全防护知识等进行培训。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人人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才能使医疗市场得到净化,为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来,震慑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我们加大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是利用电视、报纸等形式宣传,今年以来,发放宣传单1万余份;在电视台播放新闻6次,编发卫生监督信息29期,扩大了宣传声势,保持了高压整治的舆论氛围。

打击非法行医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我们在今后将继续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建立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深入持久,同时要继续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宣传,提高群众对非法行医危害的认识,自觉抵制非法行医行为,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经营秩序做好我们应尽的职责。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更给广大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危害。为了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杜绝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我所多措施并举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行动。现将20xx年我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截止12月1日,我所共立案查处非法行医14户,其中非医师行医案5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9件。截至目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2起,没收违法得所3户次,没收金额1.50万元,罚款金额46.25万元,没收违法得所6户次,没收金额2.3667万元,没收物品器械价值6.88万元。

(一)根据非法行医的活动规律,错时执法

经过多年的打击,非法行医的警惕性和隐蔽性逐渐增强。非法行医者往往利用中午、晚上、双休日、节假日等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进行非法行医活动。为杜绝非法行医行为的存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震慑非法行医行为,我所根据掌握的线索及非法行医的活动规律,安排卫生执法人员错时执法。

(二)请公安部门协助办案

由于非法行医取证难,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区卫生监督所请求公安协助调查就诊患者3名,查询身份信息6次。在部门的配合下,顺利调取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利用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对非法行医者、就诊患者进行调查取证,使案件调查顺利进展。

(三)开展非法行医线索排摸,重视投诉举报。

为筑牢基层打击非法行医的网底,全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有卫生监督协管员1-2名。根据《奉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打击非法行医摸排工作制度》,辖区责任卫生监督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对非法行医点进行全面无死角摸排。

20xx年我所开展无证行医和非法医疗美容的人员及场所的非法行医回访复查工作,共排查34余户次。根据回访复查工作来看,效果较好,现场未发现可疑的器械、药品及开展诊疗活动的痕迹。

(四)加大信息报送力度,营造打非宣传活动氛围。

20xx年,我所多次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大力宣传打非工作信息。同时在奉化区岳林公园开展了一次非法行医现场宣传活动,此次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8名,设置宣传版画5块,主要介绍非法医疗的形式及危害性。宣传现场发放非法行医宣传折页200余份,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悉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总之,我所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非法行医尤其是非法医疗美容手段隐蔽,调查取证工作难。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任重道远,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区医疗服务市场。

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标语

为认真落实《**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公安局重庆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分局关于印发**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永卫生〔〕34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着力解决我镇非法行医突出问题,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上级要求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行医及医疗机构违法行医给予了有力打击,净化了医疗服务市场,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规范、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

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安排部署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镇政府领导和我院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职责明确,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开展及资料、信息收集汇总。领导小组下设卫生监督小组于3月22日至204月1日对大河场上、朱沱镇街道、四望山场上开展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根据上级要求,将6项违法行为确定为本院非法行医重点打击对象。(1)以场镇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游医、假医;(2)大力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3)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打针输水及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4)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5)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6)查处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对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整治过程中发现有1家牙医摊无执业医师证、药品销售等相关证件,有1家零售药店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打针输水及聘用医师,卫生监督小组人员现场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活动,没收其非法药品、非法医疗用具。并要求以后不得在我镇辖区内再次从事相关非法活动,违者严惩。

2、宣传动员,布置工作。强调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动员部署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一是进一步增强信心,加强对群众的宣传,争取群众支持,确保打非成果;要求对辖区内的非法行医点进行摸底排查,并及时上报;二是要求各内部自查自纠;三是要求悬挂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横幅。四是随时将主要领导汇报,抓紧行动进行跟踪回访,按时将回访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巩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专项行动取得的丰硕成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营造和谐、规范的医疗服务秩序,根据我县《20xx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实施方案》并结合《20xx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文件精神,我局于5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专项检查,现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此次专项行动以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为主要目标,把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作为今年医疗监督的重点工作,采用集中整治和经常性监督相结合的方法。

为提高整个监督队伍的执法水平,20xx年5月卫生监督局组织全县卫生监督员系统学习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xx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战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医疗执法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我局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为此专门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群众的投诉及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在卫生信息网络上公布。

20xx年6月至9月,按照行动方案,我局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我县特点,在全县开展了146次监督检查,重点清理无证行医、坐堂行医等违法行为,在整个行动中查处无证行医窝点10户并取缔8户,行政处罚10家,对2家无证行医的个人进行了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在整个行动中共出动执法人员274人次,执法车辆274台次。

我县无血站及单采血桨站,我局将血液安全的重心放在临床用血监督管理方面,从3月份至今,我局在开展医疗机构日常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对我县临床用血单位进行了4次执法检查,从总的情况来看,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都较为规范。各种临床用血医疗文书齐全,填写准确,分类存档。

1、非法行医特别是“游医”的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增加执法难度。2、容易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由于非法行医经营场所的设施简陋,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封取缔后,非法经营者的经济损失不大,容易出现转换地点后重新开张的情况。

3、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日常监管事项多,以致对非法行医的整治力度和频率都还不足够。

1、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坚持巡回监督、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彻底清除违法违规行医行为,特别对在打击过程中死灰复燃的“黑诊所”一查到底,坚决予以取缔。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以及举办大型咨询活动、派发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相关医疗法律法规。

3、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9月份,**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查处非法行医30户次,其中牙科3所、内科26所、医疗美容1户,罚款1050元,没收器械10件,药品46箱。9月份群众举报案件30件,处理30件,处理及时率100。卫生部门出动人员210人次,车辆80部次,其他相关部门出动人员18人次。十一前夕为了确保节日安全,9月26日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在**区公安局**镇派出所的协同配合下,出动卫生监督员10名,连同8名公安干警以及30名治安巡防队员,对**区后泥洼路地区的5户非法行医点进行了依法查处并予以取缔。

行动的时间锁定在非法行医者活动频繁、猖狂的夜晚时分,这样更加有利于彻底清除一些“白天闭门不开,晚上病人排队”的隐蔽“黑诊所”,使打击行动更具明确性、有效性。同时,改变惯有的单一查抄方式,采取“分点—撒网式”行动,在各个非法行医点处先派驻巡防队员把守,防止狡猾的非法行医者弃店逃跑或转移药品及其他医疗器具,随后,再由监督员分别对各非法行医点依次进行查处。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共查处取缔非法行医5户,其中牙科1户,罚款人民币200元整,没收大量药品、医疗器具共计11箱,其中检查床一张、简易牙钻一台,其它医疗辅助设备若干。经调查该地区的非法行医者均不具备相应行医资质,他们来京后一直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有的已被查抄过多次仍不思悔改,和卫生、公安部门打起了“游击战”,有一家自称“医术精湛”进行招摇撞骗。通过此次行动,彻底、有效地打击了该地区猖獗的非法行医活动。

9月份共检查医疗机构34所,抽查卫生技术人员51人,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2家医疗机构罚款1500元。本月共处理投诉举报7起。处理及时率100。

随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的不断深入,非法行医人的招数也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卫生监督部门将继续联合各方面有效力量,加大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加强对法律和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激发群众自觉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同时,体制建设中更应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作用,从根本上切断游医药贩行骗的途径,使之无可乘之机。

非法行医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非法行医是一个恶劣的社会现象,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在我大学期间,我参加了一次与非法行医相关的实习经历,这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这个学习中,我意识到了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和紧迫性,也感受到了自己在医学领域中的责任和使命。

在实习过程中,我了解了非法行医的种种危害。非法行医者通常没有受过正规医学教育,没有相应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因此其治疗手段和方法常常是不规范和不科学的。他们无法正确诊断疾病,也无法提供正确的治疗方案。这样的操作往往导致疾病的恶化和并发症的出现,给病患带来了更大的痛苦和风险。更为严重的是,非法行医者可能使用过期药品或假冒药品,给病患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大威胁。

第三段:体会与感悟(300字)。

通过与非法行医的实际接触,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医学从业者的责任和使命。医生是患者的救命恩人,他们应该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正确、规范、科学的医疗服务。医学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实践。只有通过正规医学教育的培训,才能获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医学领域中发挥更大的价值。

第四段:举证与呼吁(400字)。

世界卫生组织将推动全球各国加强对非法行医现象的打击,并呼吁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对于非法行医者,要加强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对于非法行医患者,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循规范的医疗流程。同时,我们身为医学学子,也应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中来。我们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发动社会力量来唤起公众对非法行医的警觉性,增强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科学观念。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让非法行医这一社会毒瘤彻底消失。

第五段:结语(200字)。

非法行医不仅危害了个体的身体健康,也破坏了整个医疗体系的良性发展。作为一名医学学子,我们应该立足于医学伦理和法律规范,努力学习医学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我们也应该发挥自己的力量,协助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打击非法行医,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让我们人人都自觉从医学领域中发出正能量,共同为构建健康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非法行医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非法行医的现象和影响(200字)。

在当今社会,非法行医问题日益严重,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幸福造成了严重威胁。非法行医指的是没有医疗资质和许可证的人员进行医疗行为,他们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存在一系列潜在风险。非法行医不仅可能导致治疗效果差,还可能引发进一步的身体伤害。此外,非法行医还可能涉及到一些违法行为,如偷税漏税等,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

第二段:认识非法行医的原因(200字)。

非法行医产生的根源主要包括因医疗资源不足、就医成本高等因素。在一些偏远地区,医疗资源不足,当地居民难以享受到合法的医疗服务。此外,随着医疗成本的不断上升,一些人为了节省开支,或者因为对合法医疗机构缺乏信任而寻求非法医疗服务。尽管这些原因有一定合理性,但选择非法行医的人往往缺乏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最终可能被更严重的健康问题所困扰。

第三段:揭示非法行医的危害(300字)。

非法行医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威胁。非法行医者通常缺乏医学知识和操作技术,可能使用错误的治疗方法和药物,或者不合理地开展手术,导致病情恶化甚至生命危险。二是给合法医疗秩序和从业人员的声誉带来严重损害。非法行医者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公信力,降低人们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对合法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第四段:采取措施应对非法行医问题(300字)。

为了解决非法行医问题,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惩处非法行医者,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其次,加强对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增加医疗服务的供给,以满足群众的正当需求。另外,加强对非法行医者的曝光和警示,提高公众对非法行医风险的认识,避免因为错误的选择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第五段:正确就医意识的培养(200字)。

正确的就医意识是解决非法行医问题的关键。人们应该增强对医疗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辨别医疗合法性的能力。此外,还应加强对医院信誉的了解,选择信誉好、口碑良好的医疗机构就诊。对于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来说,应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引导,提供准确的医疗信息,帮助患者正确选择医疗服务。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减少非法行医的发生,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幸福。

总结(100字)。

非法行医问题的存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加以解决。通过加大打击非法行医的力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公众对非法行医风险的认识,以及培养正确的就医意识,才能减少非法行医的发生,确保人民能够安心就医,并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非法行医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

非法行医是指无资质的人员冒充医生或者不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行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一名医学生,我深深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并进行了相关的学习和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提醒了自己要时刻谨记医生的职业操守和责任,也深切地意识到了医患关系的重要性。

第二段:

非法行医行为犯罪是当前医疗领域的一大难题,公安机关也一直在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行动。我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了解到非法行医行为涉及的犯罪类型和行为特点,以及惩处非法行医的依据和程序。这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一名医学生,不能仅仅顾及自己的学业,更要时刻践行医德医风,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行医。

第三段:

非法行医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的健康,也影响了整个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我也深入了解了非法行医对医疗市场和医生职业形象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坚定了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决心。我深刻认识到合法行医的重要性,只有依法从事医疗工作,才能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并提高整个行业的信誉度。

第四段:

为了加强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我主动参与了一些相关的义务宣传和志愿服务活动。我与同学们一起制作了宣传海报,通过贴在校园和社区等公共场所,向大家普及非法行医的危害,以及如何识别合法医疗机构和医生。我们也组织了卫生知识讲座和义诊活动,向大众传递正确的健康知识,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段:

通过学习与参与活动,我深刻体会到非法行医打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非法行医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着密切关联,需要各方合力应对。作为医学生,我们不仅需要努力学习医学知识,更要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职业观念,积极践行医德医风,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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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我市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向执法机构提供非法行医线索,且经立案查处属实的投诉举报行为。

第三条   实行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专款拨付,专项列支,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为便于群众投诉举报,设立以下举报渠道: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13364840120;

(三)公安部门报警电话:110;

(四)信箱:http://。

各举报(报警)电话,必须安排专人接听,并向社会公布 。

设立举报(报警)电话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投诉举报下列未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等发现掌握的非法行医活动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包括游医、黑诊所等);

3.未取得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6.利用 b 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

7.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采供血活动以及从事性病诊疗的;

8.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六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等举报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行医行为。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举报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按照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应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要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举报时应尽量详细注明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应当遵循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他部门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并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处理单》。

第八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程序申报并支付举报人奖金,奖励额度按照500元—1000元给付。奖励分为四档:

第四档:案值千元以下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奖励500元。

各执法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   举报奖励审批流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应当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库尔勒市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审批表》,核定奖励档次。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市卫生局局长、主管市领导应分别于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三)审批完毕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填写《库尔勒市打击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奖励通知单》,并交付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 30 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卫生局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依法查处举报案件的;

2.因工作失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3.向被举报人泄露相关信息的;

4.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5.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检查、暗访时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库尔勒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非法行医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净化医疗市场,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许可的机构或个人,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传真、网络或其他形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且举报情况经办案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的人员。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卫生局对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实施奖励制度。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人、来电、来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非法行医者的名称、地址、违法人员的姓名、身份、违法事实等情况,并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下列违法活动,其提供线索、事实未被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游医等);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义诊”、健康体检等活动的;

(三)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

(四)医疗机构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

(五)其它非法行医活动。

第七条 信息报告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报告的信息应有明确、具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当事人和名称、地址及主要违法事实。

(二)报告的非法行医行为经查证属实,或主要情节属实,或立案处理的;

(三)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信息报告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对匿名报告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报告人真实身份的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报告人的奖励遵循下列原则:

(一)  对报告人的奖励采取现金支付方式。

(二)  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被重复举报、事实相

同的,以举报受理登记时间先后为准,奖励第一举报人。

(三)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五)负有打击非法行医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六)应当遵循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所有报告的案件由市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办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支付报告人奖金。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的部门和地点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和案件事实,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不作为的。

(二)向被举报人报信或向不该知情的人泄露情况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了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x县卫生监督所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完成日常监督检查任务的同时,把打击非法行医作为工作重中之重,不断加大重点区域和农村集贸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有效推进打击非法行医和整顿医疗秩序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利用卫生监督所门头电子屏幕不间断循环播放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标语和投诉举报电话,营造打击非法行医的强大声势。二是借助医疗卫生行业相关宣传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彩页等方式,向群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到正规的医疗机构就医,主动远离假医游医。三是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一年来共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x起,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切实做到群众投诉举报案件件件有回音,案案有结果。

(二)加大重点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回头看和巡回检查的方式加大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共查处x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x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未经延续注册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x家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请人员做堂行医的行为,x家保健按摩店非法开展针灸治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均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前言捎点作用。卫生监督所不定期组织卫生监督员在县城太阳城x镇人群流动性大的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查处坑害群众的假医和游医。遇集市卫生监督员不能到达的情况下,由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到集贸市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非法行医行为,立即电话报告卫生监督所,所内指定专人进行查处。全年共接到卫生监督协管员上报非法行医线索x起,在集市查处非法口腔游医x起、包治各种颈肩腰腿痛等疾病的假医x起,均予以取缔。

一年来,共查处各类非法行医案件xx起,立案xx起。其中简易程序x起,一般程序xx起。现已结案xx起,罚款x万元,没收非法所得x万元。其余x起案件正在办理中。

一是非法行医场所设置隐蔽,发现困难。二是生活美容场所及保健按摩场所打擦边球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界定管理难度大。三是游医摊点灵活机动,随意性大,违法成本低,不容易彻底根除。四是基层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疲于应付各种专项工作,任务繁重,且无医疗卫生专职人员,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有待提高。

(一)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奖励措施,对举报线索一经核实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查处的非法行医行为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三)加大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推进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形成打击非法行医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持之以恒的整顿医疗服务秩序,规范医疗执业行为,铲除非法诊所,为广大群众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就医环境。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的部署要求,整顿医疗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和不法分子,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xx区20xx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监4号”打击非法行医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我局于 20xx年8月1日—10日组织开展了“卫监4号”打击非法行医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总结如下:

行动期间,我市共出动监督员 615人次,车辆166台次,检查医疗机构214户次,美容院65户次,药店27户次。处罚102户,罚款人民币17.83万元,取缔无证行医88户,没收医疗器械18件,没收药品35箱。同时对4家正在电视台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了检查,对其中3家不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本次专项行动中,我局组织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了以“依法执业,诚信服务”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同时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了以“打击非法行医,构建和谐内蒙古”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共出动宣传车12辆,悬挂横幅29条,制作宣传版面96块,发放宣传材料4900余份。在宣传期间,卫生监督员主动向市民讲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了宣传作用,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1.无证行医屡禁不止。近年来,尤其在我市城乡结合部,一些学过医学专业却未取得行医资格者采用短期租房、经常换址、行医场所只存放极少量药品器械的办法与卫生执法人员开展了“游击战”,这些非法行医者虽屡被查处,却因卫生执法体系尚未健全,卫生执法人力、物力等有限,无法对其进行经常性处罚与打击,无证行医现象依然存在。

2.部分医疗机构由于政策的不连续,存在雇佣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现象。特别是一些诊所以带徒、接收实习、进修人员为名雇佣未取得执业资格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3.超范围行医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由于受利益驱动,经常超范围行医;如:中医诊所开展静脉点滴;西医诊所开中药处方;擅自开展口腔诊疗以及性病诊疗活动;擅自开展接生、药物、流产、非法进行胎儿性别诊断等诊疗活动。

4.违规张贴、悬挂招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误导患者。个别医疗机构在户外以及新闻媒体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超出审核内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开展不实宣传,以优惠、免费检查为由,诱骗患者。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统一协调,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职能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做好信息沟通与交流,加强地区间沟通,形成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合力。

2.严肃法纪,狠抓大要案查处。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信息公布到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3.依法行政,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和审批。要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标准,依法严格审批。

4.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守法意识。

5.加强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人员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建设一支廉洁自律、执法公正的监督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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