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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法运输行为(模板13篇)

作者: XY字客
2023年非法运输行为(模板13篇)

竞聘是一个自我价值实现和个人发展的过程,通过展示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来争取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在竞聘前,我们也要对自己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找到自己的短板并积极改进。如果你正在为竞聘材料写作感到困扰,那么不妨看看以下的竞聘范文,或许能给你一些启发。

严禁非法捕鱼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柏加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镇所辖水域内从事以上非法捕鱼行为的,一律没收电鱼工具、装备、船只、有毒物、爆炸物及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831225**。

xx镇人民政府。

年7月11日。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简报

省安委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针对岁末年初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强化对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分析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科学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规律,积极研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各项对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扎实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各级要着眼年关将近、烟花爆竹即将进入生产销售旺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正伺机而动的严峻形势,采取集中执法、联合执法、明察暗访等方式,迅速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要强化县、乡、村防控责任,加强产运销储及燃放全程监管,严防突击生产,严防不合格和违法产品流入市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作坊和窝点。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按照已有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深入检查督导,确保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基层和企业,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和漏洞盲区,对大检查进行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对前期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逐一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严密监控并落实安全措施;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持续做好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突出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继续严格落实逐矿盯守责任,以“八查”为重点开展全覆盖排查,提高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频次,加大曝光力度,严厉打击煤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强化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已关闭矿井、停产整顿矿井和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力度,严防违法违规恢复生产和垮坝、坍塌等事故发生。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生产、储存单位认真落实冬季防冻防凝措施,严防气温骤变引发危险化学品着火、爆炸、中毒事故。要加强冶金等连续作业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强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

文档为doc格式。

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情况总结

行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县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安全生产年现场管理年”活动的工作目标,加强现场管理,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富府办明电[2012]148号和墨政发[2012]40号文文件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一、隐患排查组织形式及检查内容。

1、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分管副矿长任副组长,安全科长、各队长和特员为成员,并在安全科设办公室,负责日常隐患排查调度汇报工作。每天有矿领导带班对井下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排查人员和责任,做到定人、定责任、定时间、定项目、定资金。

3、从矿井的一通三防管理、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特别井下现场管理、设备管理、运输提升管理、防尘管理、技术和生产现场管理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隐患排查,做到不留死角,重点放在“一通三防”的管理特别是瓦斯的综合防治能力上。

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矿长是我矿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科负责对本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2、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领导—带班矿长—值班人员—职工。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

3、建立以安全副矿长专业领导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副矿长—安全员—职工。安全副矿长领导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人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三、工作步骤。

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隐患排查小组在检查的同时,组织贯彻学习各级各部门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通过宣传学习,使我矿从业人员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提高了认识,充分体会到:工作以安全为重,投入以安全为主,责任以安全为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加大落实隐患整改资金投入,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我矿采取矿领导夜、早、中班跟班下井,做到检查不漏班、不漏面、不漏点,对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制订切实可行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督促责任人在规定期限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四、隐患排查整改及资金投入情况。

我矿除每天在矿领导、安全员在井下跟班督查外,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小组每10天行动一次,分旬进行督促整改、同时每月10号、20号、30号专门组织进行一次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资金。

三个月以来共排查出隐患195条,其中:机电35条;顶板管95条;通风30条;防尘14条;放炮5条;防排水5条;其它11条。对上述安全隐患逐项逐条整改到位。吊挂电缆500米,安装抽放管路300米,扩修“u”型钢巷道180米,维修风门20道,防尘管路安装220米,冲洗和清扫煤尘800余处次,完成隐患整改资金58万元,整改效果良好。

五、隐患排查治理的原则。

1、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岗位每班一排查,巡检每天一排查,科室每周一排查、矿每旬一排查。每次排查由安全科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1)每个作业点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本岗位的管理范围划分到具体责任人,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对本职工作范围内不清楚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煤矿各班组在班会前分工完毕后必须将井下施工地点所有区域的各隐患进行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

4、隐患排查与处理。

煤矿每月月底由总工程师和安全副矿长组织各分管领导、生产科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追究,排查到的事故隐患,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验收“八落实”。安全科负责监督、验收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5、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销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班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完成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分析原因后及时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重新下好隐患整改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并报安全副矿长签字。

六、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

1、对井下“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面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对地面“一通三防”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检查,井下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构筑物是否完善、可靠、合理;矿井总回风量和各个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满足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存在串联通风;采区是否分区通风;重点检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通风机安装是否合理、是否“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等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和备用自动切换。

2、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是否有运行正常。瓦斯监控系统完善情况;瓦斯探头安设位置、数量、质量和校验是否符合规定,联网情况;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及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

3、对自然灾害防治进行全面排查、编拟好“雨季三防”方案,并专门布置落实。排查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的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落实暴雨、暴风、雷电等可能造成的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

4、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掘进作业问题;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按规定定期绘制和交换。

5、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类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及落实情况,各类档案、台帐的建立情况、隐患整改方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对安全培训、技能分析情况;对煤矿隐患整改台帐和小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6、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进行排查,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情况,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特别对高压电器失爆、非阻燃皮带和非阻燃电缆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重点检查。

7、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淘汰技术支护情况,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情况,要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挂距离不得超过规定。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防治措施、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联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煤矿必须正规渠道购买火工品,使用期间井下火工品按规定存放,严格火工品领用、发放和清退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0、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排查。

11、防止“三超”情况;按规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数不得超过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

12、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用工情况进行排查。

13、对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物资、设备配备及维修情况进行排查。兼职救护队专用设备、培训、技能情况;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情况;井下人员熟悉避灾路线进行检查。

七、存在主要问题。

1、由于我矿煤层底板松软,压力大,巷道返修工程量大,因此,支柱断梁折柱多。

2、瓦斯管理:临时停风措施执行不严,瓦斯探头悬挂不规范。

3、机电管理:机电设备粉尘多,电缆悬挂不整齐,标志牌粘贴不规范。

4、防尘:综合防尘措施执行不严,装载点喷头安设未使用,煤层有堆积现象。

八、下步工作意见。

1、继续采取旬检、月检、重点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断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和制度,狠抓煤矿现场管理,注重现场环境和生产系统的改造和投入,从根本和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2、继续以“一通三防”为重点,搞好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加强技术管理,合理布置,发挥技术的主导作用,以技术保安全除隐患,促发展。

5、强化现场管理,坚持矿领导带班和特员跟班制度,开好班前会,严格井下隐患排查现场交班。

6、强化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素质。

2012。

戛达煤矿。

年10月26日。

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木材行为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区林业园林绿化系统实际,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市**区林业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对全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在林地上采砂采石取土企业、园林绿化生产等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了一次全面专项整治,本次专项行动已结束,并取得有效成绩,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了以局长陈林任组长、副局长文良勇任副组长,**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林政法规科和各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林政法规科,江林、姚恩林、刘传丽负责日常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为了我区林业生态建设可持续、可平衡、可协调,有效治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市场和林地市场及园林绿化生产秩序,加强采石采砂取土使用林地单位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及园林绿化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抓了以下方面的整治内容:

一是林地征占用和乱开发问题。在这方面重点整治水源区,交通干线两旁可视范围内,城镇和居民密集区周围可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内以及区人民政府规划的其它禁采区域内非法占用林地开设采石、采砂、取土场。另外还对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整治和规范化管理。

二是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着力清理“空证”或有无转包、转租行为的木材经营加工厂,检查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渠道,看有无场地内有无合法来源木材,是否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账,是否凭证经营加工,有无超越核准范围的经营、加工行为,是否有“一证多用”、“一户多点”的现象,是否收购以天然林为主的木材,木材经营加工厂的.违法记录;同时对安全措施是否规范也进行了全面检查。

三是园林绿化生产。主要对园林管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对各类苗圃花卉生产经营业主是否守法进行了清理。

二、整治专项行动取得的实效。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了2个综合整治小组,共出动执法人员156人次,出动车辆78台次。

(一)木材经营加工市场清理。

检查木材加工经营场所36余处(次),木材加工大型企业3家,()木材经营加工台帐36余本,查处林业行政案件7起,处理违法人员7人,没收非法木材20立方米,罚款1万元。

(二)林地征占用和乱开发清理。

这次在林地征占用和乱开发征占用地清理整顿大检查中,共查处违法征占用林地单位3家,违法占用林地0.6280公顷,下发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3份。

(三)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清理。

对市区座椅松进行了检修、枯枝死树进行了清理补植。集中对**路、**路、**路等主要路段上行道树乱拉、乱接、乱搭、乱挂等清查治理,共计230余件/次;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树木、花池损毁事件处理12次,预防了交通事故发生。同时,排除了路边大树隐患,排查了园林绿化养护和管理人员在给园林植物的施肥、防治病虫害时穿戴口罩防护雨衣及胶皮手套情况的检查,对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及时促其改正。

排查正确使用草坪机、修剪机、打药机的情况,操作不当的立即纠正;在攀缘树木修剪枝条时,是否避开树木上空的电力线、电话线进行排查的基础上,硬性要求作业工人系好安全带,提高安全系数,从而避免了摔伤和触电引起伤亡事故。另外,对市区各条道路、游园行道树低矮树枝进行及时修剪,有效排查了行道树对行人安全隐患。

三、存在的不足和下一步打算。

经过历时两个月的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总体达到了预期目标,但离各级领导和组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下一步要着力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好全区林业园林绿化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综合素质的建设,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以更好的为林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可平衡、可协调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二是在全区抓好林业园林绿化系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增强对林业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认识、了解和认同。

****区林业局。

文档为doc格式。

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维护我乡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纵深推进“打非治违抓责任”工作,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2年5月起开展整治行动,行动结束后仍按本方案继续保持开展常态化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全乡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环境。

坚持“疏堵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在乡党委、乡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村、乡直各单位统一协作,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

通过短期集中整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无牌无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的猖獗势头,促进我乡交通安全形势好转,保证城乡客运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任务。

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无牌无证车辆上路非法营运,包括:车辆无^v^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无牌照或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无^v^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或不按期维护、检测;驾驶人无^v^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等。

以乡集市、城乡结合部、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区域为重点,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黑车”车主,震慑非法从事“黑车”经营的人员,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聚集点,遏制非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市场的稳定,确保那桃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三、组织领导。

乡人民政府成立那桃乡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整治活动由那桃派出所牵头,那桃司法所、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文化站、卫生院、食药监所、计生所、林业站等各单位配合。

参加联合整治工作的相关单位,要选派责任心强、精通业务的人员集中办公。

活动期间分两个行动组,每组7人,由派出所6人、2辆警车,乡政府6人、1辆公务车,乡直其他单位4人分别组成,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

各村、乡直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要打早打小,对形成涉黑涉恶或具有涉黑涉恶趋向的非法营运组织或个人及时上报自治县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便^v^门及时介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厉打击,为整治行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责任。

各村、乡直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联合整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施工车辆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要从创建和谐稳定模范乡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角度,将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的调配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安排,确保整治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各村、乡直各单位要明确责任,明确目标,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努力营造整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施工车辆的高压态势。

要自觉服从乡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调度,严格执行整治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定,严格执法纪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对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加强交流和沟通,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合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乡文广站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造舆论声势,为开展联合整治活动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

要对整治活动进行全面的跟踪报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管理等法律法规,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

各村、各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整治活动的始终,使整治活动发挥应有的教育作用。

(四)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在整治工作中,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程序及处罚标准依法执法。

对集中整治期间查获的无牌无证非法营运施工车辆,由派出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先教育、再纠章、后处罚,注意文明语言和文明行为,防止方法简单,态度粗暴。

特别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严防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心得体会

摘要: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屡屡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我们能够认识到制毒犯罪的严重性,以及司法机关和公众在打击制毒犯罪中能够采取的一些措施。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是指在无许可的情况下携带、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这类案件在近年来越来越多,给社会治安留下了巨大隐患。非法运输制毒的人以赚取巨额利润为动力,利用各种手段将毒品从制毒基地运送到销售地点。这不仅导致毒品泛滥,使得毒品成瘾者的数量不断增加,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背后暴露出了制毒犯罪链条的存在。制毒犯罪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包括制毒原料的采购、制毒工厂的建设、毒品的制造、并最终通过各种手段运输、贩卖。这整个过程都需要协调配合的团伙,他们利用高科技手段和社交媒体进行交流,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同时,制毒犯罪分子的腐败、贪恋金钱的心态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也是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认识到制毒犯罪的严重性,牢固树立“毒品就是毒品,必须坚决打击”的意识。同时,加强打击制毒犯罪的力度和手段也非常重要。首先,加强对毒品原料的管控,严厉打击非法销售毒品原料的行为。其次,加大对制毒工厂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摧毁毒品制造的场所。最后,优化公安部门的情报收集和信息交流机制,强化法律制约力度,提高制毒犯罪及相关犯罪的打击效果。

第四段:司法机关和公众在打击制毒犯罪中的作用。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高发,需要司法机关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来打击制毒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加大对制毒犯罪的侦破力度,提高犯罪分子觉察到危险时被抓捕的概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起诉和判决。而公众则应积极配合警方的工作,提供线索和信息,阻止制毒分子的行动,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的高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来打击制毒犯罪。我们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加大对制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侦破效果,给制毒分子一个警钟长鸣。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到打击制毒犯罪的行动中,通过提供线索、配合警方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与和谐。最重要的是,政府应该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制毒犯罪的认识和警惕,增强全社会的抵制能力,共同营造一个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总结: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需要各方共同合作来打击。只有通过司法机关、公众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将非法运输制毒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对整治农用运输车非法载客营运工作的调研

近段时间以来,市工商局开展格式合同整治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工作重点。

市工商局专门成立整治领导小组,确定了金融、保险、汽车销售、房地产、物业管理、物流运输为此次整治重点行业。采取直接走访和上门检查的方式,对各行业企业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状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共收集汽车销售、房地产销售、货物托运等行业的格式合同12份,发现存在问题的格式条款不少。在调查的几个行业中,只有房地产行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情况来看,合同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用格式合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格式条款内容违背国家规定。在我们调查的合同中,发现大多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365日、5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违背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0日的规定。这个现象比较普遍,我们所走访的企业中,还没有公司按照这一办法规定来签订。

2、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减轻自己的.责任,如物流托运行业格式合同中普遍使用的条款是:贷物一旦丢失、损坏,如未保险者,按运费的5-10倍来赔偿。

3、合同双方违约责任不对等。如某快递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承运人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2%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货物全程运费。托运人逾期支付运输费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5%支付违约金。”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消费者未按期支付房款,逾期30日之内的,支付万分之五违约金;超过30日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180日之内的,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180日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4、对宣传内容不负责。某《商品房买卖补充协议》中“有关设计内容以政府批文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为准,以前任何一方口头、书面材料、广告宣传资料、沙盘等不作为出卖人的承诺依据,均不构成本合同的内容。”

5、对质量的要求避重就轻。如汽车销售合同中,对质量承诺一般是“符合本公司产品出厂标准”,而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所忽略。

三、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的难点。

1、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合同监管切入难、监管难,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要求较高,对办案技巧的要求也是高于其它类型的案件。所以执法办案人员在合同监管方面还是一个新手,需要我们加大培训力度,并且不断探索,积极介入,才能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2、管理对象的复杂性使合同监管增加相当大的难度。由于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企业有太多是具有优势地位、垄断地位的企业,对工商监管工作采取消极或者对抗的态度,打开局面需要上下一盘棋,团结一致。

六、提高合同监管工作力度的设想。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应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主动对“霸王条款”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说不。

2、加大推广力度,提高示范文本使用率。建议会同相关部门分行业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推广力度,扩大使用层面。最好是出台相关的法规对涉及民生行业的自制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强制备案,对通过备案的在本行业推广使用。

3、加大查处力度,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灵活运用《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查处合同格式条款的各种违法行为,对房地产、物流托运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发挥信用公示作用,对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件和已备案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公示,做到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备案一个、公示一个,提高社会监督力度,迫使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不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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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瘦肉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瘦肉精”的正式名称是盐酸克仑特罗,简称克仑特罗,又名克喘素、氨哮素、氨必妥、氨双氯喘通。为白色结晶状粉末,味略苦。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了制售瘦肉精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希望对你有帮助。

20xx年夏,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得知生产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工艺比较简单而且利润较大后搜集相关资料,与被告人张某进行实验生产,后实验成功。二被告人到河北省献县华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20xx年12月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赵培某于20xx年6月24日申请设立了个体工商户河北省献县华鑫合成材料厂)与被告人赵某、赵培某等人商谈批量生产事宜。后双方约定由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购买主要生产原料并出售给河北省献县华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后为华鑫厂),成品再由天津市某公司以每公斤1000元-1100元的价格回购。具体由会计刘某联系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记账事宜,被告人王玉某将成品莱克多巴胺运至被告单位仓库,由被告人王国某、王继某、王玉某进行分装,王国某负责联系销售,司机王玉某负责送货至配货站。自20xx年初至20xx年3月间,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与河北省献县华通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后为华鑫厂)合作,共生产莱克多巴胺2600余公斤,被告单位还从其他公司购入莱克多巴胺400余公斤,上述3000余公斤的莱克多巴胺被告单位以每公斤1300元-14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及案外人桑远亮(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额共计300余万元。其中从20xx年5月至20xx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收购、销售莱克多巴胺共计1000余公斤,非法经营额100余万元。

20xx年4月,被告人陈某得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指使被告人刘某、王继某销毁公司涉及销售莱克多巴胺所有账目,指使王国某将库存的256.8公斤莱克多巴胺藏匿(现已被扣押),并通知被告人赵某、赵培某等人将华鑫厂生产莱克多巴胺的设备处理掉,以毁灭罪证。

被告人张某于20xx年4月12日被抓获归案。20xx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国某、张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于20xx年4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赵培某于20xx年4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被告人陈某、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赵某、赵培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分别追究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销售的莱克多巴胺尚未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同时陈某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悔罪态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生产、销售3000余公斤中未扣除包装箱的重量以及退货数量,折算后应少于指控的300万元的非法经营额,应为250万元以下。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辩称,其是退休后在陈某的国英利奥公司补差,在开始研发莱克多巴胺时并不知道研发的就是瘦肉精,其是在20xx年初时才知道这就是国家不允许经营的瘦肉精。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张某系本案从犯,且并未从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中非法获利,对非法经营额的辩护意见同意陈某辩护人的意见。

被告人王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系从犯,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另外被告人是从20xx年才开始接触到莱克多巴胺的,所以不能以单位犯罪所有数额来对王国某进行量刑。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不是积极追求获利,只是为了一份工资维持生活而在陈某公司工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玉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认为本案属单位犯罪,对王玉某是否属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有不同看法,但认为即使认定王玉某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玉某在被认定为犯罪的前提下应为从犯,且是被动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无前科劣迹,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继某犯非法经营罪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为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单位犯罪中规定,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被告人王继某参与罪责轻微,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告人王继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指控被告人赵某非法经营额为300余万元有事实不清之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在本案中系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平时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被告人赵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培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对指控非法经营额300余万元提出异议,认为有事实不清之处;同时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不表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数额有误,其中有包装箱等毛重及退货数额,应予减除;被告人张某应与莱克多巴胺销售商罗凡系共犯,是由罗凡委托张某购买的莱克多巴胺,张某系共同犯罪的从犯;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且已退赃7万元,应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犯罪中起决定、指挥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作为该单位具体实施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赵培某、张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亦应依法分别处以刑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赵某、赵培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相关规定,故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在单位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分别从轻和减轻判处。同时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张某归案后均自愿认罪,亦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上述被告人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王继某辩护人提出王继某的行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各辩护人所提出的涉案物品重量中含有包装物的重量及退货等情况,应从认定的数额中予以减除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对该辩护意见已做充分考虑。

据此,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结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王国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五、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六、被告人王玉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七、被告人王继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八、被告人赵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九、被告人赵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十、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一、本案应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世纪90年代初,瘦肉精传入中国,1998年广东省高明市发生首例境内食用含盐酸克仑特罗猪肺中毒事件。20xx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其中本案所涉及的莱克多巴胺与盐酸克仑特罗等一样,为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均属被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

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xx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8月施行)第一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本案的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于20xx年3月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为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生物技术开发等。该公司不是医药制造企业,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工信部、农业部等六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xx年12月5日起在中国境内禁产禁销莱克多巴胺。但因本案指控事实期间,即20xx年至20xx年4月间莱克多巴胺在我国还未被禁产禁销,所以仍应依据《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理。

二、对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应注意的是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形成单位整体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除了追究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外,还有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此即双罚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均为被告单位天津市某公司员工,分别从事技术开发、产品销售、会计、运输、库管等职务,系被告单位实施犯罪中各个环节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相关司法刑事政策认为,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把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也有部分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上述个别在单位犯罪中受法定代表人陈某指派而从事了一定犯罪行为的被告单位员工,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某、王国某、刘某、王玉某、王继某在实施犯罪中均明确知道本单位所生产、销售的莱克多巴胺就是被国家所禁止生产、销售的瘦肉精的一种,并且也曾多次劝说过作为单位领导的陈某放弃经营此项目而转产经营其他合法项目,但最终陈某没有接受该建议,为了利益最大化而继续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直至案发。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某等人在犯罪主观故意上是明知的,在客观表现上也是为了单位犯罪实施成功而积极完成了自己的职务行为。这就如同一块机械手表一样,在各自的链条上有条不紊的工作,以达到手表正常运转的目的。

合议庭在量刑时对上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做了相应考虑,比照陈某的主犯地位,对张某等人认定为从犯,相应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理,以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xx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简报

20xx年12月28日,阜南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办公室接群众举报,在阜南县许堂乡运河集一居民房内有非法储存的大量烟花爆竹,接到举报后“打非治违”办公室成员随即赶到现场,经现场核实清点共计540余件。执法人员当场将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扣押,并转移至安全地点存放,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为认真落实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通知要求,阜南县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办公室将通过严格执法管控,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整顿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促进企业和个体户明确自身责任,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

非法修改公务数据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案例简介】于某系北京宏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职员,11月,市工商局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金网”系统出现问题,大量数据丢失,市工商局遂与北京宏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宏科公司对市工商局的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维护,于某是该公司派驻市工商局的项目组负责人。从操作权限上看,于某可以对“金网”数据库进行增、删、改的操作,但是市工商局出具的说明可以证明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对数据库进行增、删、改的操作都是违法的。

年底至二三月间,于某与于鹏密谋商定,由于鹏对外负责向需要解锁的人收取费用后提供所谓的内部处理服务,而于某则负责将交纳费用的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人或个人解锁。被列入黑名单的人不能申办注册新的公司,每解锁一人收费5000元。在这段期间,据于某、于鹏供称共为5人解锁成功,于鹏遂按照约定向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去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月20日,被列入黑名单的崔炳贤通过方其林、李辉、王军成找到于鹏解决此事。年2月23日,崔炳贤将5000元交给李辉,让李辉转交于鹏和于某。2005年2月24日,方其林到海淀工商局继续办理易赏公司注册申请,发现崔炳贤信息已解锁,但随即被工商人员发现解锁异常而案发。

【分歧意见】该案在处理时,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行为人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操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应当认定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规定的严重后果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本案中于某虽然完成了五、六次解锁删改操作,但并无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难以认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同时,于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其他的犯罪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于某、于鹏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于某与于鹏共同作案,于鹏对外宣称能够内部运作进行解锁操作,并以此为名收取费用,于某则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删改数据。这些公务数据的建立和删改都是公务行为,需要公务权限才能进行删改操作,于某、于鹏未获授权,擅自删改解锁操作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于某、于鹏尽管进行了数次非法删改数据的'操作,也只是对数名列入黑名单的对象进行了解锁,将数名黑名单上的人从黑名单中剔除,对于整个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所存储的类似数据而言,数量是微不足道的。()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和功能而言,数次非法删改操作,对整个黑名单总体的影响极为有限,其余的黑名单仍然是正常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因此,本案行为人的行为远远达不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所要求的“后果严重”的程度,故不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一种意见并不妥当。

本案“金网”数据库的建立,涉及个人诚信体系,有关数据的建立都是各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数据的修改和删除操作也都是职务行为,必须获得授权才能进行操作。从本质上讲,这里的相关数据,实际上就是代表公务行为的一部分。换言之,就是公务行为的数字化。对于这种数字化的公务行为,相关数据的建立、修改、删除等操作,都体现了公务行为的属性,是公权力运行的新表现形式。

于某作为“金网”系统的维护人员,系北京宏科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派驻北京市工商局的技术人员,只负责“金网”系统的正常维护,并不是北京市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被授权可以对“金网”数据库中的黑名单进行修改、删除的操作。于某明知自己无权对黑名单数据库进行修改和删除的操作,仍然利用自己系“金网”系统维护人员即超级管理员的工作便利条件,进入系统对黑名单数据库中的部分数据进行修改和删除操作,并与他人共同作案,收取被解锁黑名人员的钱款,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故第二种意见是片面的,只有第三种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是妥当的。

道路运输非法营运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有效遏制非法营运行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镇原”,根据《xxx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xxx市“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市交法字〔2022〕20号)要求,经汇报县委、县政府,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道路运输行业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查处”的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行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为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的非法营运经营者和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

(三)依法查处和取缔在县城城区和乡镇非法设立的“黑发车”和“黑窝点”,扰乱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厉查处和打击在客运站周边、客货集散地、学校、医院、超市等周边长期非法从事营运的“黑车”。

(五)严厉查处和打击汽车租赁公司以汽车租赁名义变相从事定线客运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严厉查处和打击长期从事镇原至西峰、西安、兰州、天津、北京等小轿车非法营运行为,并依法予以取缔。

(七)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非法营运“黑车”以及为非法营运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边境贸易逐渐开放,但与此同时,非法运输制毒问题也愈发严重。在这个问题愈发凸显的背景下,我们更加需要关注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在近期的研究中,我深入分析了一些非法运输制毒案例,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制毒犯罪分子常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非法运输。这些手段包括伪装货物、隐藏毒品和利用特殊运输工具等等。例如,我在一起案例中发现,制造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往往将毒品伪装在日用品、食品或者药物的包装中,以此混淆边检人员的判断。另外,他们也会将毒品隐藏在汽车槽或者其他隐蔽的地方,为的就是不被抓捕。这些机智的手段让我对制毒犯罪分子的心思有了更深的了解,也更加警觉地意识到他们的狡猾和危险。只有对这些非法手段有所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防范制毒犯罪。

其次,非法运输制毒案例中涉及的走私渠道复杂多样。犯罪分子往往会选择相对疏于监管的地区作为制毒物品的转运点,以减少被抓获的风险。例如,他们可能会选择偏远的村庄或者边境地区,甚至是国内外的走私渠道。对此,我们需要加强边防警力并加强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制毒犯罪活动。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制毒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

第三,非法运输制毒案例中不乏受害者和帮凶。制毒犯罪活动不仅对社会带来危害,也对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很多参与非法运输制毒的人,并非完全参与其中,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其中。他们可能是某一环节的帮凶,可能是被胁迫或者被威胁的受害者。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背后的原因,对于打击制毒犯罪、保护受害者非常重要。我们需要加大对非法运输制毒案件中受害者的关注,提供帮助和保护。

第四,加强执法力度是打击非法运输制毒的重要措施。在对案件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发现在一些成功案例中,成功的关键往往是由于当地执法机关的不懈努力。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情报收集、加强巡逻和侦察,是打击非法运输制毒的有效方法。同时,执法机关还应当加强协作与合作,通过和其他地区、国家的执法机关联合行动,共同打击制毒犯罪活动。当地政府也应当加大对执法机关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好的装备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反制能力。

最后,教育和宣传也是非常重要的。公众的认知和意识是打击非法运输制毒的基石。通过增加公众对非法运输制毒的了解,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可以减少受害人数和制毒犯罪分子的生存空间。这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宣传活动等途径来实现。

综上所述,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提醒我们,制毒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力度打击制毒犯罪行为,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通过深入分析非法运输制毒案例,我们了解了非法手段、走私渠道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执法力度和教育宣传的建议。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击非法运输制毒,减少制毒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伤害。

非法修改公务数据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可能死于青霉素过敏。

病人死亡的第二天李华珍就被柳州市柳南区公安分局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并一审判处10年徒刑,经李华珍上诉二审法院撤消了原判。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并在两天后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李华珍在被羁押435天后释放。

年5月10日李华珍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9月26日李华珍再次被捕。

根据上述事实,我认为:

一、李华珍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该法律规定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仅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是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医罪的问题。从现有资料看李华珍系“柳州市柳城县西安乡卫生院”医师,说明李华珍有从业资质,故李华珍不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二、李华珍是否遵守执业注册的地点、范围仅是行政违法与否与犯罪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做了相同的规定。依据上述规定执业医师除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外应当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是乡卫生院的医师,其注册地点可能在其乡卫生院,但从1996年6月至事发的2000年7月19日李华珍“受聘于”柳州航运总公司职工医院。由于从现有材料无法看出李华珍是否进行了变更注册,因此有两种可能:

其一、李华珍已从乡卫生院变更注册至职工医院,则李华珍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理应受到《执业医师法》的保护。

其二、李华珍未进行变更登记,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华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但李华珍却一直在执业,故李华珍的行为违反了该《暂行办法》、《执业医师法》,其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违法与犯罪有着截然不同的内涵,现代刑诉的理念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要求严格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因此即便是李华珍未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行医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所以我们说不管李华珍的执业注册地点在哪里,其行为均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本案中李华珍不应因执业注册地点不同而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三、李华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2001年9月25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李华珍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我国现行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上述三种不起诉的情形中只有法定不起诉(即构成犯罪但在特定条件下法律不再追究)不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其他两种情形均可要求国家赔偿。从现有材料看李华珍不属于“犯了罪但因有法定情形法律不予追究”这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故李华珍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再次逮捕问题。

一个被不起诉的人可不可以因原来行为再次被逮捕,答案是肯定的:可以!但条件只有一个: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推翻原来的决定!

本案中李华珍的再次被捕是不是有这种可能呢?可能性是有的,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理由是:

本案是一个案情和证据都比较简单的案子,影响本案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只有一个:李华珍是不是执业医师。若李华珍是执业医师则其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则可构成医疗事故罪);若李华珍不是执业医师则2001年9月27日就不应释放李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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