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合同猫腻 代理记账的合同(五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代理记账合同猫腻 代理记账的合同篇一
(二)通知、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方式视为送达和生效:
1.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式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方式,则在接收人工作人员签收或递出人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接收人的地址时,视为送达;
(四)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上述通知、文件或申请应送达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合同猫腻 代理记账的合同篇二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依法经营,保证会计资料财产的安全完整;
3.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5.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6.配备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保管好所有往来单据,并定期与乙方提供的账面数额相核对;
7.指定专人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8.及时向乙方提供会计核算所需要的全部有经手人及授权签字人签批的原始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9.对乙方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10.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代理记账费用;
11.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2.为乙方提供记账所需要了解的生产、经营等管理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为甲方代理记账,保证账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根据《_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3.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4.办理甲方各项纳税事宜;
5.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问题;
6.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为甲方提供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建议。
代理记账合同猫腻 代理记账的合同篇三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合同完成约定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当于合同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该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代理记账合同猫腻 代理记账的合同篇四
(一)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合同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合同修订: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处)
甲方:【】(盖章)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有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代理记账合同猫腻 代理记账的合同篇五
(一)本协议中_不可抗力_,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_受阻方_),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协议: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当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当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协议予以修改或终止。如果一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