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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居间合同》(五篇)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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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相关规定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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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军校政策

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对招生对象选拔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招生对象及条件:

《条例》中对招生对象及条件做了明确规定,那到底是什么样的人符合条件能够报考军事院校呢?

招生对象: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招生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至当年1月1日) ,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l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 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

(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至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对于青年学生来说,需要通过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建立的招生宣传网站、阅读招生刊物等形式,了解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而对于士兵考生来说,首先要知道报考军校需要哪些程序,名额是如何确定的。在《条例》中规定,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条例》中规定,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那在招生过程中又是如何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怎样进行上述考察的呢?

确定对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政治考核: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 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面试: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体格检查: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所有程序进行完毕后,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这是所有环节中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一条,考什么?怎么考?《条例》中规定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有些情况是可以加分的,《条例》中对各种情况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复查复试

复查复试是招生的最后一个环节,《条例》中要求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军官军衔分为哪几类在我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的军衔,按照军官的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与预备役军官军衔两大类。

我军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是怎样设置的?

根据 1988年 7月 1日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

我军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一)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是怎样区分的?

军官军衔按下列规定区分:

第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在部队考军校问题集中解答

一、考试资格

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本科或大专在读以及少数民族士兵可放宽到23周岁。

高中及以上(包括职高)学历,体检过

? 关,政审合格。

二、文化考试科目

文化考试分为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物理、化学、政治),其中语文和数学满分为150分,英语满分100分,综合满分200分(其中物理60分、化学60分、政治80分)

需要注意的是,解放军考试和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三系列用的不是同一套教材。

三、考试流程

1.报名: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各部队开始逐级下达报名通知,准备参加考试的士兵填写报名表。

2.预考:也就是在填写报名表之后,各部队开始对报名准备考军校的战士进行预考,由于在部队考军校名额有限,预考的目的就是决定考试名额。但是也有些单位每年报考的士兵不多,名额足够,所以就不举行预考。体检、体能测试、政审之后直接参加全军统考。

3.集中复习:有些部队把士兵考军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通过预考的学员苗子进行集中组织复习,统计发现,组织集中复习的部队战士比自学的战士考上军校的通过率整整高两倍!可见,在部队考军校的战士掌握住复习方法是多么的重要。但是还有很多部队由于各下属驻地不是很密集、战士工作的特殊性等原因没有条件组织集中复习。

? 4.政审:在部队准备参加考军校的考生政审主要是审查士兵档案,最常出现的问题是档案袋里缺毕业证、团员表,这时干部股(科)人员会通知考学士兵补上。战士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从你刚入伍政审填表开始,每次填表年龄必须和身份证上的年龄一致,去年复习班一位战士就是因为档案年龄不一致问题与军校失之交臂。报考指挥类、技术类军校的考生政审时不会回士兵原籍地调查走访,但是报考机要类等核心涉密专业的考生政审时部队会有专人到士兵原籍地调查走访。

5.体能测试:在每年五月份的时候,战士参加统考体能测试,考核科目并不是年年都相同的,常考的为五千米跑、俯卧撑、仰卧起坐、五米往返跑等。

6.考试时间:? 解放军士兵考试、武警士兵考试、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士兵考试时间全部为每年的6月7号和6月8号两天。

7.录取分数:由于各军校在各军区,武警、公安边防院校在各地区招收士兵学员人数和专业不同,所以各军区分数线不同,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时,是按名次从上到下来录取的,例如某军区今年招收四百名士兵学员,即被录取的为第一名到第四百名。无论考生是否被所报考的学校录取,只要过了分数线就有学校上,招生部门会把过线而没有被所报考的学校录取的考生调剂到其他学校。因此在报考志愿时,一定在是否符合调剂后面打上对号。

8.分数公布:每年的七月上旬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士兵考试分数,也可登陆全军政工网(军网)凭考号查询。七月下旬考试成

绩和录取结果会在《解放军报》、《海军报》等军内报刊公布,其次部队会下达通知到各个连队通知士兵录取结果。部队士兵考军校流程

1、选拔和培养。

士兵考生的选拔和培养(主要指参考前的军事、文化训练。参军注),是基层单位的重要职责,由团(旅)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士兵考生从学员苗子中确定,学员苗子从优秀士兵中选拔。

选拔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从征兵时抓起,优先选征品学兼优的高中毕业生入伍。新兵补入连队后,党支部应当按照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适时提出学员苗子预选名单,经营级单位党委审查,报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学员苗子数量应当占年度兵员的百分之十左右。

士兵学员苗子应当优先送教导队培养,适时任命为班长、副班长和在其他骨干岗位上锻炼,并结合士兵退伍等时机,对学员苗子进行筛选和调整。

确定士兵考生,必须履行党支部提名、群众评议、营级党委审查、政治机关考核、团(旅)级党委审批的程序。考生名单要向全体士兵公布,其档案送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管理。

选拔士兵保送对象,由营级单位党委推荐,团(旅)级单位党委提名,师、军级政治机关审核,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审批。团(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张榜公布选拔结果。

士兵考生及士兵保送对象确定后,应当安排军事、文化强化训练,以复习文化为主,一般由师级单位组织。

士兵考生填报志愿,采取个人志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生可以填报两个志愿,并对是否服从调整录取表明态度。《献身国防事业志愿书》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

2、政治思想考核。

主要考察政治信念、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役态度和工作成绩,以及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客观、准确地作出鉴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3、军事科目考核。

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参加考核的人数一般为参加文化科目考试人数的一点二倍。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由总参谋部军训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谋部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和拟制考核方法。

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司令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协助。考核成绩由主考单位填入《军事科目考核成绩登记表》。

4、体格检查。

必须在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生应当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格检查表须经主检医师签名和医疗单位盖章。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5、文化科目考试。

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由各级干部部门会同军训(院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中毕业的士兵考生,文化统一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六门;初中毕业的士兵考生,只考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四门。

6、录取。

士兵考生录取工作于每年八月二十日前结束。取对象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录保送对象免试入学仅限定于中专班,如本人参加文化统一考试,达到大专或者本科录取要求的,优先入大专或者本科班学习。考生被录取后,由大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士兵考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士兵考生入学批准书》,连同文化统一考试试卷一并装入考生档案移交院校。招生院校填《录取通知书》。

7、报到。

军队院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一般都对考生的报到提出详细准确的要求。考生应仔细阅读这些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执行。一般内容是,考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携带党、团组织关系接转介绍信、生活必需品,自行前往被录取的军队院校报到。

8、复查和复试。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院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军事、文化复试。主要内容是,政治、文化、身体。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查依据政审条件,侧重考生是否愿意献身于国防事业,是否热爱军队和所学专业;文化方面的考核侧重于考生的基础文化知识,确认考生的高考成绩是否真实;身体方面,按照军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所有考核与复查的条件或标准,均与考生录取时的各项要求相同,不会另立标准或提高标准。

复查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淘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

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颁布部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8.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保证军队干部选拔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指军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的工作,包括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青年学生)和士兵。

第三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是建设军队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基础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按需培养、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保证招生质量。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总政治部主管全军院校招生工作,组织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部署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总参谋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和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计划,负责军队院校士兵学员招生的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命题工作。

第六条?总后勤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定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经费标准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七条?总装备部参与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参与制定有关规章,组织实施有关保障。

第八条?军区级以下单位各机关在本单位党委、首长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会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主管部门成立的本省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军队院校在本省招收青年学生的有关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在总部领导下,负责承办全军院校招生工作。

军区级单位、省军区的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在本级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分别负责承办本单位、本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和本院校招生工作。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在本单位首长、机关领导和上级招生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承办本单位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的有关工作。

各级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级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军训、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人员参加。省军区招生办公室还应当有本省招生办公室人员参加。

?第三章?招生办公室职责

第十一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拟制军队院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章程,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三)组织宣传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四)组织指导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五)组织指导招收士兵学员的考生选拔、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和录取工作;

(六)汇总审核军队院校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工作;

(八)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宣传动员和录取工作,指导所属省军区对青年学生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士兵考生的报考资格审核、档案审查、体格检查、文化科目考试等工作,协助本级机关组织军事科目考核,拟制士兵考生预录方案;

(四)指导所属军队院校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五)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士兵新生的接收工作;

(六)协调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指导所属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

(三)指导所属单位实施士兵考生的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组织士兵考生参加体格检查、军事专业科目考核和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

师、旅、团级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单位有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执行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三)组织实施考生录取工作;

(四)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试和不合格新生的退回移交工作。

第十五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在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落实军队院校招生计划;

(二)开展军队院校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三)组织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工作,协助本省招生办公室做好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录取工作;

(四)组织协调军队院校退回的不合格青年学生新生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军队院校招生工作实行计划管理。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人才需求,遵循军事人才成长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规律,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拟制。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中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应当及时公布。

军队院校在各省的招收青年学生计划,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会同本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在各军区级单位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向本军区所属单位公布。

第十八条?各级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确定的招生数量、专业、对象、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和其他要求,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报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第五章?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第十九条?军队院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其中报考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考生,还应当符合招收机要人员政治条件;

(二)青年学生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士兵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1月1日),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周岁;

(三)青年学生考生应当是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条件;(四)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必须服现役满2年、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截止当年6月30日);

(五)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六章?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二十条?军队院校和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通过建立招生宣传网站、选派干部实地宣传、利用地方招生刊物等形式,向考生介绍军队院校基本情况、招生政策、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养目标、学员待遇以及毕业后的分配使用原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可以选择生源质量高、国防教育基础好的普通中学,作为生源重点学校。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同军地有关部门在普通中学开展国防教育,动员优秀青年学生报考军队院校。

第二十二条?士兵考生数量,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不少于本单位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

第二十三条?士兵考生对象,按照个人报名、基层单位民主推荐、基层党组织审查、旅团级单位政治机关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选拔确定。

旅团级单位选拔确定士兵考生对象,可以视情组织军事科目、文化科目预考和体格初检;选拔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四条?士兵考生报考军队院校的志愿,采取个人选择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考生所在单位应当在保证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育管理等工作的同时,为考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六条?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从报考军队院校的上线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生计划数3至4倍的数量,确定参加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的考生对象;生源不足时,应当进行生源调剂,或者组织上线考生补充填报志愿。

第二十七条?对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本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毕业中学,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政治条件和规定组织实施。政治考核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

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对青年学生的面试,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组织,面试工作人员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从军队院校统一选派。面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动机和形象气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面试工作人员应当将面试结果当场告知考生。考生对面试结果有异议并提出复议申请的,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立即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告知考生。

面试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二十九条?对青年学生和士兵考生的体格检查,分别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指定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

体格检查结果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仅为非指挥专业合格的考生不得录取到指挥专业。

第三十条?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要求汇总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果,准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在招生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布。

对属于考生个人隐私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一条?士兵考生应当参加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

军事科目考核的内容和计分方法、文化科目考试的科目和分值,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军事科目考核和文化科目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第三十二条?军事科目考核,包括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和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报考指挥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的,考核军事共同科目。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军事专业科目考核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组织实施。

军事共同科目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三条?文化科目考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考前的试卷应当按照绝密级要求保管、密封和转递;考场应当相对集中设置,有条件的应当实行全程同步摄像监控,录像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三十四条?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文化科目考试时间与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同步。如遇部队参战、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或者驻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士兵考生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经全军招生工作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组织受影响的考生另行安排时间考试。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需要重新组织全军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的,必须报中央军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文化科目考试试卷评阅办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规定。

士兵考生文化科目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30天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全军考生公布文化科目考试成绩。

第九章?录取

第三十六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录取工作,由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院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在招生计划数120%投档比例范围内拟定青年学生录取方案,报本院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实施录取。

军队院校录取青年学生,应当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不得在全军统一的军队院校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应当按照省招生办公室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并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录取工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志愿情况,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划定录取分数线,确定预录方案,并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投档。

士兵考生军事专业科目考核成绩,在报考本专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法计入总分。

士兵考生是总部、军区级单位表彰的训练标兵或者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海拔3000米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或者在一、二类岛屿工作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干部子女或者长期在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干部子女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30分。加分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军区级单位招生领导小组确定,并于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单位全体考生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审核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投档的士兵考生档案;经审核合格的,予以录取;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录取并及时退档。因退档形成的空额,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从未投档的士兵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录取结果由全军招生办公室向全军考生公布。

第三十八条?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和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采集军队院校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并录入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身份认证系统。

青年学生的录取数据,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调本省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士兵考生的录取数据,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汇总,于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全军招生办公室依据军队院校年度招收学员的录取数据,核发军队院校学员入学批准书,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盖章后装入学员档案。

第十章?复查复试

第四十条?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新生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复查;对士兵新生还应当进行军事共同科目和文化科目复试。

士兵新生的文化复试科目设置、考试时间、合格标准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确定,命题工作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组织。

对机要、技术侦察专业的新生,政治条件不符合本专业但符合其他专业要求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四十一条?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对青年学生学员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向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寄送参军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军队院校对复查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备案,并通知青年学生考生所在地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或者士兵考生所在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

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当在接到军队院校退回不合格新生通知7日内,派人将不合格新生接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做好移交工作。

第四十三条?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以及新生本人,对军队院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提出异议的,全军招生办公室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有关各方。

第十一章?保障

第四十四条?军队院校招生经费,由总后勤部制定标准,列入院校教育费科目,按后勤(联勤)财务系统报领。经费开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经费中体格检查经费由省军区管理使用;其他经费由军队院校管理使用。招收士兵学员经费由军区级单位招生办公室管理使用。军事科目、文化科目命题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管理使用,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军训部门按照标准分配。第四十六条各级应当加强招生工作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干部从事招生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七条?军队院校和省军区应当适应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信息化要求,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加大财力物力投入,及时配备、维护、更新信息化系统。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在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军队单位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突破或者调整招生计划的;

(二)擅自批准或者办理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入学的;

(三)盗窃或者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答卷)、评分参考的;(四)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出具证件证明、审核档案材料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等考生信息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招生工作或者侵害考生正当权益的;

(七)收受、索取财物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地方人员在参与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军队招生办公室应当向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对士兵考生,还应当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军事科目考核、文化科目考试、体格检查、军队院校复查复试中弄虚作假、作弊的;

(二)故意扰乱考试、评卷或者录取场所秩序,严重干扰招生工作的;

(三)通过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报考、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招生工作信息系统以及有关网络的;

(五)其他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生长干部学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军队院校招收研究生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招收士官学员办法,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制定。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办法,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部队士兵考军校最担忧的几个问题

1.名额问题

许多战士及家长经常打来电话讨论最多的就是在部队考军校的名额问题,这个大家不用担心,第一,现在部队考军校名额确实有限,竞争越来越激烈,但是随着部队战士考军校政策制度的完善,部队的考生都要参加统考之前的预考,通过预考的名次来取得统考的名额,这就使得考试名额分配越来越透明化,归根结底,考试的名额还是由战士的成绩来决定的。

第二,考试名额并不像是所谓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那么少。

例如2010年南京军区某团分配的统考名额为十五个,但是这个团总人数为1637人,这样觉得名额很少吧,但是这个团符合考试资格的,即上等兵和一期士官第一年的战士为237人,是不是这些符合考试条件的战士都准备报考军校呢?当然不是,这个团报名参加预考的人数为37人,所以考试的名额为百分之四十!另外这些报名预考的战士并不是所有人都一心奔着这个目标来的,有些战士之前从来没有复习过,就是抱着试试的态度来考的,一般预考能考到三百分多点的战士,名额就有了,具体情况根据各军区、各单位有所不同。

2.分数线问题

第一,解放军、武警、公安边防部队战士考军校的分数线差别很大,但是大部分军区(省)分数线在400分到440分之间。南京军区、北京军区分数线稍高,空军、西藏新疆等地分数线略低。

第二,考试名额由当年各军事院校在本军区招收军官学员的人数、当年试题综合难度、士兵考试成绩三者共同决定。

3.复习资料问题

可以这样说,有了好的复习资料就等于上了高速公路,战士开始复习的时候就全凭自己摸索,方向确实很迷茫,一年多的时间,摸索的差不多的时候就到考试时间了,所以有好的复习指导和资料是非常重要的,战士们复习时,教材是必不可少的,教材是复习的基础,更是重中之重。课本解析可以根据自身学习情况选择购买,数学、物理、化学、英语,复习课本过程中如果经常遇到不会的题目,那么购买课本解析就很有必要了,我们的课本解析也是根据广大战士考生自身特点设计的,有很强的针对性。

4.政治科目复习问题

每年临考的时候很多战士反映政治是令人很头疼的科目,背了忘,忘了背,反反复复,即浪费时间又没多大效果。政治科目的复习应该提前着手,切勿玩"突击战",很多战士开始复习时就认为政治复习应该放在最后,现在就开始背也是忘,实则不然,背记就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到每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各科复习已经到了冲刺训练阶段了,再着手去复习政治难免有些手忙脚乱,背记效果不理想而且还影响信心。如果政治复习提前复习,到最后只需按章去复习巩固各知识点,这样是相当轻松的。

5.复习心态

很多战士前期复习的都很好,基础也很扎实,但是到了五月份关键的时候,什么都学不进去,大脑一片空白,以至越来越紧张,最后考试成绩很不理想,连最基础的分也没拿到。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战士应该调整好心态,不要给自己施加压力,不要老想着万一考不好怎么办,应该想些高兴的事情,饭后可以暂时放下书本,到室外去走走,和战友聊聊天,听听音乐。复习的时候还按照原来的计划走,如果实在进行不下去,就看看以前做过的题,翻翻课本看看都是考哪些章节,哪些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给家人同学朋友打打电话。

6.体能测试及体检问题

在部队考军校体能测试应该说是比较简单的,通过率为95%,体能测试一般为5公里跑、俯卧撑、仰卧起坐、队列动作、战术、战地救援等,每年考核科目会稍有变化。体检基本是到医院抽血化验、测视力、尿检等,比入伍时宽松的多,所以这两方面战士们不用过多担忧。

7.政审问题

士兵报名以后,部队干部股(科)会把考学战士的档案调出来,主要是看年龄、学历、是否符合考试资格,档案有无错漏等,之后会把这些考试档案交上去由招生办审核。

军校学员的一日生活

从睁开眼睛,到晚上熄灯睡觉,一天的日常生活,这对一个人来讲,没有什么必需恪守的严厉条文硬性规则他必须如何如何去做。而在军校,对一名学员来说,他一日生活的时时刻刻、一举一动都有规章制度标准着。让我们粗略地理解一下这个过程吧。

(1)起床

洪亮的号音,唤醒了沉睡的太阳,军校的一日生活开端了。听到起床号令,全体人员要疾速起床,不允许有半点拖延与踌躇,否则,将无法在短暂的?10分钟内完成着装、叠被、解手等一系列动作。

(2)早操

高中生们在中学的校园里,每天早晨也出操,但的早操有特殊的意义和严厉的规则:

早操通常以学员队为单位组织施行。听到早操号令,全体人员应迅速在指定的地点汇合,由值班员检查着装,清点人数,跑步带入操场,并向本级首长报告人数。

早操通常为?30分钟,普通是有组织地停止队列锻炼、器械体操、长跑、越野等活动,有时也组织会操。听到收操号今后,汇合整队,跑步带出操场。

当上级首长抵达操场时,值班员应向首长报告。

节假日不出早操。每星期布置两个早晨清扫卫生。

当你在那宽阔的操场上出操时,你会感到军校具有宏大的生命力,你会听到它的心脏在跳动,你会看到它的步伐在行进,你更感到军校学员的威严和威武,你会从中悟出军校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吸收力。

(3)洗漱

洗漱这种日常小事,在军校也有严厉的规定和时间规则。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完成,连同整理外务在内,时间不超越?30分钟;洗漱时,学员要遵守秩序,维护公共卫生。洗漱后,毛巾、牙具等不允许随意乱放,应该按规则放置得整划一齐。

(4)卫生整理

室内要坚持清洁、划一,物品放置要按统一规则,做到便当生活,利于工作、学习,契合条令请求。

(5)就餐按规则时间,准时就餐。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越?30分钟。就餐时以队或区队为单位,整队带往食堂,依次进入,不准在食堂前解散或围在门口等候。有的军校还规则就餐前汇合必需有歌声。就餐时要恪守食堂规则,不准讲话,坚持安静,就餐后能够自行分开。

(6)上(操)课(部队考军校资料)

军校的上(操)课不同于普通中学的上课,上(操)课有室内课和室外课,室外课可在校内,也可在校外,在部队、在演习场等。不论在什么场所上(操)课,都有明白的制度规则:

听到准备号令,应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教学用具,带往上(操)课地点。上(操)课开端,由值班员或区队长整队向教员报告。上(操)课时,要严厉恪守课堂纪律。学员发问应举手报告,教员允

许后再提问;教员指名发问时,学员应立正答复。遇有院首长听课时,由教员发出“立正”口令,并报告到课人数和课题(特殊作业除外)。上(操)课终了,由值班员或区队长发出“立正”口令向教员敬礼,教

员行礼后,整队带回。上(操)课后,要探拭颐养武器、配备、器材。上(操)课环节,是学员控制学问和技艺,开发智力,培育能力,进步军政素质的重要环节。学员们正是经过操课,使人生完成基本转变,使理想扎根于沃土,使青春放射出光华。课间操课间操以队为单位做播送体操或跑步,或自在活动。

午休、午睡午休主要用于休息。午睡时中止各种活动,坚持安静。午睡起床后,疾速整理外务,做好准备,整队带往操课地点。体育达标锻炼,每日体育达标锻炼时间普通为?60分钟,以队、区队为单位组织锻炼。

晚自习

每周普通布置?2—3个晚自习、晚自习应用于学员自学,不准迟到、早退。不经批准不得延长时间。批准延长白习时间不得超越?1小时,教学楼到时统一关灯、锁门。<

居间合同相关规定篇二

为加强货物进口报送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依海关规定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第二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准时上班,必要时推迟下班,直到完成当日工作为止。

第三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工作上做到准确、准时高效。

第四条:以公司的利益为重,吃苦耐劳,以礼待人。

第五条:不徇私情,不私自为他人报关。

第六条:在业务活动中,发现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制止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需办理一般贸易出口货物报关的,须凭其财务部门开出的调拨单到业务管理部门输有关手续,无调拨单的,业务管理部有权拒绝报关。

第八条:在一般情况下,星期日和节假日停止报关出货。如因情况紧急确需报关出货的`,需由业务部门经理于星期三报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管理部及主管副总裁同意后,方能报关出货。

第九条:报关员在报关出货后,须妥善保管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并由报关员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不得直接到代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手续。其他人员直接办理报关的,公司不付报关代理费。

第十一条:各业务部门需办理货物进口报关的,须书面向业务管理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办理。不得随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十二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手册在海关的备案及报关后的核销工作,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办理,报关员协办。

第十三条:如在内地加工由业务部门人员负责在内地办理海关监管手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公司业务管理部联系。

第十四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项目手册,公司各业务部门由业务管理部保管,下属企业由合同监察员保管。

居间合同相关规定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居间合同相关规定篇四

干部管理“严”字当头 队伍建设“实”效为先---通过一系列“严”的管理举措,进一步改善了队伍面貌。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了加强镇政府机关管理,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充分调动机关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年初的工作目标,真抓实干,奖优罚劣,特制定《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干部实行线上工作与驻点工作相结合,工作任务与工作业绩相结合,责权利紧密挂钩,严格实行制度管人,鼓励争先创优。

第二章 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干部岗位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分“线上工作、点村工作、作风建设、中心工作、民主测评”五项,与工作津贴挂钩,具体细则附后。

第三章 学习制度

第五条 为了贯彻中央决定和省、市、精神,深入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讲三树”的教育活动,中心小组每季度学习一次,由分管领导结合上级精神确定学习主题,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围绕主题认真讨论发言,并做好学习笔记。

第六条 干部学习每周一次,由分管领导组织,内容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修改党章、党和国家的现行农村政策、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知识、农村实用技术及工作业务知识。

第七条 鼓励干部自学和撰稿。每名干部要自备专项学习记录本,党委书记将对干部的学习记录及会议记录本不定期查阅。鼓励干部参加自考和各类专业培训,凭文凭或合格证报销学费;鼓励干部在市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正面宣传报道。所发稿件按照市级100元、省级200元、国家级500元的标准奖励干部。干部进行再教育学习,并取得提高一级的文凭。大学本科,每学年奖励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专科每学年奖励800元,最高不得超过1600元;自学考试取得本科学历一次性奖励2000元,取得专科学历一次性奖励1500元,都不得另行报销学习费用。干部自学取得中级职称的,奖励500元,高级职称的奖励1000元,但不得报销学习费用。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八条 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

第九条 每天上班后必须到办公室打卡,严格打卡制度。打卡时间为上午8:00以前,下午2:00—2:30,未经请假,一次不打卡扣工资20元,每月由办公室提供给镇长审批后在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禁止上班时间打牌。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每周一上午8:00召开机关干部职工例会,每周五班子成员例会,不准迟到,迟到者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由组织组提供情况给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在下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党委政府临时决定召开中心工作会议,干部职工注意通知,按时参加会议,处罚与例会相同。

第十三条 凡召开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会议,必须报党委书记、镇长同意,其他部门的工作会议由分管领导同意,并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并及时登记,便于年终考核。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书记定期查阅。

第十五条 干部职工参加会议必须关掉手机,确有重大事情须开振动。

第六章 民情日记填写查阅制度

第十六条 每名干部要认真按上级要求填写民情日记,做到仔细、认真。 第十七条 干部的'民情日记由组织办每月进行查阅,班子成员每月由党委书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阅。

第十八条 凡不认真者由党委书记批评教育,凡上级部门抽查不合格影响单位工作者,罚款50元。

第七章 请销假制度

第十九条 党政班子成员因公外出不能按时参加各种会议或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向党委书记请假;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向镇长和管线领导请假,并在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不经请假或事后请假的均按旷工处理,每天罚款50元,由组织组提供情况给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在下月工资中扣除。病假、事假超过一定期限的,按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扣除工资、奖金、福利。旷工超过一定期限者,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办公室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做到工作时间随时有人接听电话。

第二十二条 认真搞好办公室和会议室的清洁卫生,随时保证办公室及会议室整洁明亮,及时搞好会议茶水供应。

第二十三条 接待来客礼貌热情,衣着整洁,仪表大方,随叫随到。

第二十四条 认真搞好内务整理和上传下达,做好上级电话通知和各村、社区及站所来电记录,做好领导交办事项记录并迅速传达到单位或个人,督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对口单位或部门及分管领导反馈落实情况,抓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入库工作。

第九章 门卫岗位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机关头门内外及院内经常保持卫生、安全、秩序井然,即:场坪无尘土、树叶、果皮、烟头等杂物,每天下午打扫一次办公楼走廊,查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门卫值班员要昼夜坚守工作岗位,禁止的士及社会车辆进入机关院内。

第二十七条 搞好22:30以后机关办公大楼上锁和外来人员的出入查询,加强“三防”,即:防火、防盗、防闹事,出现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 及时供应办公用开水。负责搞好机关院内花草树木的培管,保证花园内无杂草。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成立政府机关政务(财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陈凯,副组长:苏鸿、杨小华,成员:朱松清、蒋祖玲。

第三十条 机关所有财务归口财政所管理,会计、出纳专人专职专责,不允许设立帐外帐、小金库,严格收支两条线。

第三十一条 政府所需物品采购一律由分管机关的负责人统一把关,并会同财政所工作人员进行采购,特殊商品报县政府采购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上报党委书记同意,10000元以上报班子成员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严禁公款租车,特殊公务活动需租车的报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严禁白条入帐,严禁个人在商店签字赊销。

第三十四条 机关打字室主要负责镇政府机关和财税所的材料打印,其他站办所的打印自行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机关内未安水表、电表的办站所每年年底向镇财政所缴纳公用经费(水电费等)1000元。

第十一章 来客接待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上级或同级的领导或部门来客,须向分管机关负责人报告,及时安排好接待室、茶水及开餐等。

第三十七条 所有接待用烟用酒由分管机关负责人会同财政所购买后交分管机关负责人保管。来客一律不准发整包烟,特殊情况需报书记、镇长同意后在机关负责人处领取。

第三十八条 所有来客一律凭机关负责人开出的开餐通知单在机关食堂就餐。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开餐的须报书记、镇长同意后,由分管机关负责人安排,餐后由经办人注明事由,签好字。

第三十九条 接待标准:会议餐每桌200 元,部门来客每桌200元,其他每桌150元。所用白酒在机关负责人处领取。

第四十条 干部每月伙食补助100元,每月由财税所以餐票形式发放,均控制在食堂消费。

第四十一条 分管机关负责人每月30日与食堂对帐结帐,并将当月接待情况报告书记、镇长。

第十二章 机关干部值班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含站所)实行双休日、八小时外轮流值班(一周一轮)。

第四十三条 值班时间周一至周五:19:30—22:30;双休日为上午8:00—22:30。

第四十四条 值班纪律

1、值班干部在值班期间内不准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须自行和同一班的同志接洽调班,严禁出现空档,出现严重失误的给予相应处罚。

2、值班领导安排专人接听电话,并做好记录,搞好上传下达。

3、严禁招引外来闲杂人员在机关或办公室逗留。

4、热情接待来客来访,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5、全镇范围内如出现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书记、镇长,迅速安排到人,及时赶到现场妥善处理。

第十三章 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后必须搞好办公室的内务整理和室内室外卫生,确保整洁明亮。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卫生,每月进行一次卫生责任区的大扫除。

第四十七条 办公大楼卫生要求做到地面无污迹、天花板无蛛丝、桌椅、门窗、灯具、电扇无灰尘、卫生责任区无白色垃圾、无果皮纸屑、无枯枝乱叶和乱倒乱扔现象。

卫生责任区(含门窗管理)范围附后

干部管理体制是关于干部管理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管理原则和方法的总称。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建国初期,在党管干部原则指导下,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高度集中统一的干部管理体制。这套干部管理体制,对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成党在民主革命和建国初期所担负的任务,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任何干部管理体制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不断地调整和改革。

居间合同相关规定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分别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采取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作业人员远离热源。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三)对高温强热辐射作业、高温高气湿作业、夏季露天作业等不同的高温作业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备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备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五)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八)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和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时对其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

(九)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十)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含盐饮料及必需的防暑降温药品。

(十一)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七条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高温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高温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或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八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签订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九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二)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暑降温的宣传教育,组织高温中暑的医疗救治。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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