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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九篇)

作者: 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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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粮食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也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下文是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粮食安全,确保粮食有效供给,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粮食安全保障有关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以及调控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

本条例所称粮食安全保障,是指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市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粮食的需求基本满足,粮食质量安全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条粮食安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目标绩效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科学用粮,鼓励节约用粮,增强单位和个人的爱粮节粮意识,避免损失浪费,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

第六条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二章生产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及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鼓励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培养粮食科技推广人员,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发布信息、给予种粮者种粮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粮食生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种粮大户、粮食生产合作社和有关企业,发展优质粮食订单种植。

第十二条当粮食出现严重紧缺或者可能出现严重紧缺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生产其他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用于粮食生产,并组织落实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给予农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章储备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负责的政府储备粮制度。

第十四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制定并下达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计划,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信贷资金。

第十五条政府储备粮规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核定。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级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政府储备粮规模;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核定县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储备粮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规模,组织落实本级政府储备粮。政府储备粮应当根据储存年限规定和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轮换更新,并根据公众的消费需求和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储备,以保障应急调控。

第十七条政府储备粮的收购和轮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采取其他方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商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政府储备粮实行逐级动用原则。下一级人民政府需要动用上一级人民政府储备粮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以及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储备粮规模落实、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政府储备粮因自然损耗、水分杂质减量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并依法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推广运用先进储粮技术,改善粮油仓储企业和农户储粮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和存储期间的质量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储存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第二十三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销售政府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变更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比例和储存地点;

(五)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

(六)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以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管理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第四章流通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支持和鼓励发展现代化粮食物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粮食等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种所有制主体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推动粮食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二十七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价格等规定,不得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章调控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统计和信息发布、粮食供需平衡调查体系制度,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市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按照国家核定的规模确定,市、州、地和县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同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和受灾村(居)民粮食救助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资金、粮源的筹措和救助保障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和供求失衡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按照规定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粮食经营者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下达粮食应急任务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粮食价格,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情形消除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时,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收购企业组织收购,所购粮食主要用于充实地方政府储备粮。受委托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等级差价等收购政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定储备粮的规模、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的;

(三)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

(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或者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收购、储存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规模不落实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政府储备粮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措施或者粮食价格干预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骗取的政府储备粮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政府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粮食安全模式

贸易自由化

加入wto后,我们将不得不放弃非关税壁垒,逐步降低关税及国内农业支持水平,国内农产品市场终将被迫逐一开放。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尤其是粮食生产和贸易大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影响。

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中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产生严重冲击。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由于人少地多、种植规模大、科技含量高,无论是质量还是价格与我国相比均 具有明显的优势,而我国农村受大量农业人口的约束,粮食规模化生产程度低,加之技术条件限制,短期内提高人均粮食种植面积,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的可能性不大,降低流通环节的费用开支也存在较大难度。所以,国内粮食价格下降的空间很小。这样,在粮食进口逐年增多的情况下,我国粮食生产和粮食市场将面临严重的冲击和挑战。

另一方面,加入wto有可能对中国粮食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国外优质低价粮的涌入,对中国粮食生产和供给能力冲击巨大。国内粮食将因生产成本高而缺乏竞争力,从而导致农民种粮收益下降。在利益驱动下,农民会进一步减少粮食种植面积,从而降低我国粮食生产能力,这一结局对我国粮食安全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给自足

wto框架下中国粮食安全模式选择:“自给自足”与“贸易自由化”引结合。

粮食安全的“自给自足”模式是指一国粮食的需求完全通过国内粮食生产来满足,即粮食自给率为100%。粮食安全的“贸易自由化”模式,是指一国完全按照比较利益的原则,选择进口或是国内生产粮食来满足国内需求。也就是说根据国际粮食市场价格和国内自产价格的高低来随时调整粮食自给率。只要前者低于后者,就完全通过对外贸易来满足国内粮食需求。粮食自给率随着价格因素的变化而随时变化。

“自给自足”模式过分强调安全目标的重要性,忽视了一国的资源禀赋条件能否具备经济高效地满足粮食自给的可能性,极有可能造成该国农业整体效率的损失。况且,要维持高度的粮食自给率,需要对国内粮食生产实行高度保护和强制,这都是不适应wto规则和为其所不允许的。而“贸易自由化”模式似乎也不可行。

因为它过分强调市场和贸易的作用,却忽视了单纯按照比较优势原则来安排粮食生产和贸易会给一国粮食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在现实中,完全绝对的“自给自足”或“贸易自由化”模式其实并不存在。我国粮食安全模式应该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个均衡模式,即“自给自足”与“贸易自由化”相结合。

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三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

(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粮食、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和加强本行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沟通联络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及经费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与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饮食习惯和饮食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的食品;

(三)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的食品;

(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

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存储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存储、运输;对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冷冻设施及运输工具,冷藏冷冻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

第二十四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使用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专柜贮存,专人保管、配比和领用,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没收或者监督其销毁。

第二十八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五)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公布相关食品信息;

(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档案;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前核实生产者身份、场地使用权;

(三)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信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通报;

(四)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第三十一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制度。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向其生产场所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场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生产经营场所条件或者生产的产品类别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满足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撤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三十五条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的品种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七条采购、销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应当索取其登记证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学校和单位等集体食堂、大型(连锁)餐饮业、超市、酒店采购消费量较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实行定点采购并建立进货验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每年主动将生产的食品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不得销售,并如实记录。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标签,标注登记编号、产品名称、配料、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联系方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以上内容。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歇业、重新开业前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委托的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互相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拒绝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

第四十四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设施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七)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八)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材料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九)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摊贩应当索取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四十七条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老年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四十八条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且不得建于住宅楼内,距离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30米以上;

(二)生产车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符合相关卫生要求,不得存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避免交叉污染;

(三)设置成品检验室,配置能开展微生物检验的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四)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运输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监督审核。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现场检查,对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和产品消毒合格证明,并留存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清真餐饮具应当符合民族习惯,不得与其他餐饮具混存、混运、混洗和混用。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防止回收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

第五十三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餐厨废弃物收集与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特许经营单位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餐厨废弃物,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进行有效处理。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单位签订收集处置协议,载明收集时间、收集要求、收集费用、处置方式等事项,并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在向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申请许可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五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分别记录每日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五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以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进入流通环节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

发展和改革、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逐步实现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信息互通共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十九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各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景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管理,定期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景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的餐饮食品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做好对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和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工作。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逐步落实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制度、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农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及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将当地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重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抽样检验。

第六十四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有关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和核实、处理的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六十五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准确、及时、客观地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布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对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第六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便利,便于社会公众查询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变更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餐饮具集中消毒审核合格证后,应当于7日内书面通报相关部门。

第六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使用餐厨废弃物回收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案源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社会活动等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质量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证照。

第七十五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生产经营场所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歇业超过1年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及被撤销登记后仍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七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禁止生产品种目录内食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撤销登记。

第八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第八十三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审核合格证,擅自开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单位或者个人设立的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二)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临时占用道路、广场及其他室外公共场所设摊、搭棚等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四)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八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四

贵州省消防条例

消防的目的是为了使得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火灾威胁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下文是贵州省消防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消防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六条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内容,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

第九条在编制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确定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用地界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区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车通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审核、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除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抽查对象。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并限期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投入使用后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自动消防系统经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由所有权人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三)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组织产权人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保养、检修,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联网。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值班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三条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餐饮、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民间博物馆、陈列室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参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

(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室内市场;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电器产品、电气线路,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车辆、单位交通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疏散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应当掌握灭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公约;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

(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人员;

(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

(五)消防产品维修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火灾危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工作,并调集所需物资予以支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民族文化村寨以及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交通运输、环保、安监、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医疗急救等有关单位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相互通报灾害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与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协助。

第四十一条道路和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阻挡、妨碍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油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执法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

第四十八条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未备案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定期对电器产品、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的;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罚或者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网吧;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 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消防工作的特点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 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广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行政管理

根据消防管理体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防火责任制度,各级防火责任人要履行其防火职责

技术管理

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设备及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城市生活现代化,要求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时加强技术管理。

法制管理措施

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各促消防法规,包括消防法、规定、技术规范

技术标准等100多部,同时,各地公安机咩通过地方政府和人大,制定和修订发布了一大批地方法规,通过上下结合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部门法律、法规相结合,行政法规与技术规范相配套的消防法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各行各业开展消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信“依法治火”和“依法管火”的法制轨道。

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五

贵州省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贵阳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3 12:41 | #2楼

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可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保留100元以上: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4、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等情况。

有以下情况的,职工应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等情况。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条件2016-02-03 13:20 | #3楼

职工申请委托提取还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办理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未还清;

2)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时,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不包括新申请贷款);

3)职工及其单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职工持有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委扣卡(折),住房公积金委扣卡(折)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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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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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实现脱贫的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利用外资扶贫项目资金;

“(四)政府部门管理的或者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内容为:“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将“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交叉进行审计”修改为“也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开展异地交叉审计或者同级审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化监督平台,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扶贫等涉农资金和项目数据。”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审计机关根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七、将第九条调整为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扶贫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拨付、管理和效益,资金整合情况”;第三项修改为:“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调整、实施和管理、验收和绩效情况”;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内容为:“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八、将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将“应当2年进行一次”修改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但是应当至少2年进行一次”。

九、将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报批后列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十、将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期限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书9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十一、将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弄虚作假、骗取其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内容为:“进行扶贫资金整合时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实现脱贫的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利用外资扶贫项目资金;

(四)政府部门管理的或者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扶贫资金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行政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扶贫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可以采取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也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开展异地交叉审计或者同级审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化监督平台,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扶贫等涉农资金和项目数据。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所需工作经费,由组织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扶贫开发的计划、任务、对象和重点落实情况;

(二)扶贫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拨付、管理和效益,资金整合情况;

(三)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调整、实施和管理、验收和绩效情况;

(四)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但是应当至少2年进行一次;既可以专项审计,也可以与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相结合。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报批后列入当年或者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应当如实反映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扶贫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作出总体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期限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书9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为套取扶贫资金,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性扶贫资金;

(三)擅自改变扶贫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四)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五)擅自改变扶贫贷款期限、利率,预扣利息或者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

(六)弄虚作假、骗取其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七)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八)进行扶贫资金整合时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第十九条对贪污、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扶贫资金审计资料以及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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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七

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鉴于双方建立友好关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友好合协的基础上,愿签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贵州省兴义市____门面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烟花爆竹使用,面积为40平方米,租金每年为捌仟元整(¥:8000.00元),缴纳租金为每年一交,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将门面租给乙方使用的过程中,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各种正当经营,在合同有效期内,门面的使用权由乙方全权拥有,甲方将门面交给乙方使用前必须保证门面的水、电能正常使用。

三、在甲方将门面交给乙方使用的过程中,乙方必须维护好甲方的原有设施,乙方必须按时交纳门面每个月的水、电费给甲方。

四、在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情况下,如果乙方有需要继续承租此门面,乙方拥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乙方有权利转租门面,但必须经甲方知道方可转租。

五、甲方规定贵州省兴义市____房屋不能做餐饮,如有违约,甲方有友利收回门面终止合同。

六、如乙方将门面转租,乙方将偿甲方损失费1000元整。

七、乙方必须向甲方交押金____元整,在门面到期时,乙方在没有损坏原有的房屋设备下(如卷帘门、窗),甲方全款退还乙方押金____元整。

八、乙方必须在租房到期一个月前将一年的房租交清,如果没有交清,甲方有权在到期日收回门面。

九、在门面到期时乙方有违反以上规定,甲方将拿押金抵扣损失。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一、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相关法律,本合同原件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如有违约的一方应承担本合同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赔偿,应赔偿对方壹万元作为违约金。

甲方: 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八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

信息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发展的基础,是城市的神经网络。下文是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促进、发展、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及其支持环境。

第四条信息基础设施是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互通共享、市场运作、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通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进行规划、协调、管理和监督。广播电视和通信主管部门是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息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不得利用信息基础设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普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相关知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省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一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提高利用率,防止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十三条在建筑物上附挂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建筑物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

附挂或者设置信息基础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附挂或者设置设备的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前款设施的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用于支持基站、管道、线路、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促进农村信息化发展。

第十七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农村信息普遍服务义务,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和接入速度。

第十八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民生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信息化基础薄弱地区和特殊群体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支撑。

第十九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

第二十条从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从事建设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广播电视和通信网络枢纽、大型数据中心的建设,并在用地、供电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的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给予支持,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信息基础设施零星分散用地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依法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对重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信息基础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职业技术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为信息基础设施的发展提供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信息基础设施电磁辐射测试和评价机制,对新建信息基础设施中获得国家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免除检测。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磁辐射环境相关标准,依法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有关电磁辐射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八条新建或者改(扩)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等公共设施,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已建公共设施需要增设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根据规定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放资源,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利用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产权单位已有预埋管道,其建设程序、赔(补)偿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使用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权利。

第四章保护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把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要求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整城乡规划涉及受保护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指导监督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三条省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大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占、哄抢、盗窃、损毁信息基础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认定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第三十六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所有权人在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遵照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用户利益。

第三十七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

第三十九条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已建信息基础设施进行交越、平行建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间隔距离。

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危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损毁信息基础设施;

(二)接入信息基础设施盗取用电;

(三)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土、钻探、挖沟、设置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种植植物、倾倒废弃物等;

(四)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烧荒、爆破、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信息基础设施上搭挂电力管线及其他附着物;

(六)其他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造成信息基础设施迁移或者损毁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所有权人同意,向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支付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迁移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

(四)其他可能影响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或者服务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天线、光(电)缆、变压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使用可以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进行信息基础设施附挂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该部分设施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权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挪动、损坏或者涂改警示标识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危害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天线、光(电)缆、变压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并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获准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信息基础设施

——"国际信息基础设施"一词是在1993年9月15日美国政府发表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动议"这一文件中正式出现的,它的英文原词是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缩写为nii。与此同时,还出现了nii的同义词---信息高速公路,并在全世界掀起了讨论信息高速公路的滚滚热潮。

——其实,信息基础设施早已存在于每个国家,只不过在规模、先进性、功能完善程度等方面各不相同而已。然而,美国这次提出nii是一个高水准的目标,它要求在全美建成通达全国各地的信息高速公路,也即一个由通信网、计算机、信息资源、用户信息设备与人构成互联互通、无所不在的信息网络,通过它,为每个人及他(她)所用的信息设备提供接入nii的能力,凭借这种能力,可以把人、家庭、学校、图书馆、医院、政府与企业一一关联起来,可以获得各种各样公用和专用的信息资源,可以传送音频、数据、图文、视像和多媒体等各种形式的信息,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类型用户所需的不同应用和不同性能要求(如距离、速度、时延、连接频次和保持时间等)。也就是说,通过nii,可以提供一系列复杂而不同但容易使用的服务,使每个用户都可以得到最佳的性能价格比。

1.一系列不断扩展的仪器设备。如摄像机、扫描仪、键盘、电话、传真机、计算机、交换机、高密度磁盘和光盘、声像带、电缆、电线、通信卫星、光纤传输线路、微波通信网、电视、监视器、打印机等。

nii将这些物理设备集成并互连起来为信息时代的各种技术进步用于公众而奠定各项基础。除物理组成外,nii对广大用户和国家的重要性更多地取决于以下四个内容。

2.信息本身。这些信息可以通过电视节目、科学或商业数据库、影像、录音、图书馆档案及其它媒体等形式体现。目前大量的这类信息分布在政府的各机构中,而且每天都从实验室、演播室、出版商等处传播有价值的信息。

3.各类应用程序和软件。用户能借助于这些程序和软件去访问、处理、组织和提炼那些由nii设施提供的、随时可用的大量信息。

4.各种网络标准和传输编码。依靠它们实现网络间的互连和互操作,确保个人秘密和网络的安全与可靠。

——将来nii提供的新业务将建立在如下事实的基础上:1.以传送图文、视像和多媒体信息为主;2.联网的计算机能力;3.先进的音频、图文和视像处理能力;4.个人移动性和不受限制的通信;5.各种各样的信息服务;6.智能化的宽带网。

——nii提供的新服务将具有如下特点:1.与距离无关;2.与地点无关;3.与时间无关;4.突出交互性,按需提供服务;5.人与人的通信趋于个人化,即具有个人通信的一切属性;6.人与机器之间的交互动作变得更加自然化,如用语音控制或使用自然语言而非机器语言等。

——简而言之,一个高水准的nii将能够为人类提供随时随地随意的信息服务。要实现"随时随地随意"需要生产大量可以在nii内任意流通和保存的动态信息,需要建造可以让任何信息流通的高速公路和通往家家户户的出入通道,需要给网络配备能够管理整个系统和能够按人们意愿提供各种友好服务的高度智能,需要制造各种各样能以最佳方式最终把信息传递给人类的用户信息设备,还需要制定一整套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美国想要实现的也就是这样一个高水准的nii。

如何写贵州省情心得体会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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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8年1月12日在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桐梓县人民政府代理县长龙斌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发展总纲,强力推进“三大战略”行动,全力打造“三基地一城市”,凝心聚力谋发展、尽心竭力惠民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贵州最美北大门奠定了坚实基础。预计完成地区生产总值160.76亿元、增长13.5%;规模工业增加值32.5亿元、增长11.9%;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189亿元、增长2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2亿元、增长13%;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32元、10883元,分别增长10%、11%。完成财政总收入13.2亿元、增长14.2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6.06亿元、增长9.91%;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71.59亿元、增长12.43%;贷款余额118.64亿元、增长33.59%;全面小康实现程度94.5%。实现新一届政府的良好开局!

一年来,我们脱真贫、真脱贫,决战深度贫困提速发展。多方筹资100.18亿元,聚焦聚力打好“四场硬仗”,实现3934户10657人脱贫,贫困发生率从3.28%降至1.86%。基础设施突飞猛进。渝贵铁路通车在即,正习高速加快推进,g75复线开工建设;完成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1200公里、“组组通”公路420公里。实施农村安饮工程2019个,实现安全饮水全覆盖;坛子口水库建成蓄水,槐子水库加快推进,岩门子水库开工建设,东郊水厂一期升级改造完成。建成通讯基站385个,投用羊磴、狮溪等4座变电站,完成农网升级改造694公里,城乡用电、通讯质量大幅提升。易地扶贫搬迁2585户9785人,实现搬迁对象户均1人就业目标。推进“三改、三化、三治”,完成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62720户,改造农村危房5672户。产业扶贫硕果累累。围绕“1115”产业规划,实施产业扶贫项目344个,新(改)造竹25万亩,种植商品蔬菜44.1万亩,完成烤烟收购9.4万担,2.4万头优质肉牛基地、6000万棒生态食用菌生产及深加工项目快速推进。累计建成市级以上高效农业园区6个,规模养殖场265个。贫困人口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3254元。脱贫政策精准落实。2733名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全覆盖,一中、二中开设宏志班。“管家帮”“雨露计划”等培训实用技术人员1.3万人次。落实“五重医疗保障”,贫困人口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住院自付费用不超过1000元。开发各类公益性扶贫岗位1700个。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覆盖贫困户6073户。18400名“两无”人员纳入低保兜底。

一年来,我们调结构、提质效,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启动建设铝精深加工产业园,承办全市铝产业专题招商会。煤矿兼并重组基本完成。甲骨文、朗盛科技、娄山云精彩亮相数博会。国家智慧水务云计算中心云应用上线运营。远传水表、小荷净水器、新超纳米抗菌管材入驻云+端产业基地。以伍尔特电子、迪生电子、天成生物等为龙头的大数据、大健康企业共完成总产值3.6亿元。坡渡、花坝风电场建成投运。编制完成《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大健康产业核心区总体规划》。桐梓上榜央视“十强最美揽夏地”,杉坪景区荣获国家4a级景区,彩霞山庄获评“全国巾帼示范农家乐”,孔雀家园、红苗客栈评为省级精品客栈。建成旅游公厕23座。新增宾馆酒店7家、乡村旅馆202家。全年接待游客1541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70亿元。农产品电商运营中心建成投运,11家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桐梓蜂蜜、花秋土鸡获评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荣获“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和“省级农商联动示范县”。娄山关国际商贸城汽车博览城投入运营。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39.8%。

一年来,我们兴城镇、美乡村,统筹城乡一体协调发展。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编制完成县城、乡镇总规及中心城区控规。建成桐梓东站、北站广场等项目,蟠龙新区、高铁片区路网基本形成,完成官渡河河道治理及景观绿化工程。完成棚户区改造17100户,全省棚改现场会在我县召开。开展市容市貌整治,拆除违法建设14.9万平方米,城市形象全方位提升。新站、官仓等特色小城镇加快推进,城镇化率达46.01%。

一年来,我们建青山、护绿水,守牢生态底线绿色发展。完成退耕还林10万亩、封山育林2.8万亩、通道绿化4927亩,森林覆盖率达57.63%。深入推进“治污治水·洁净家园”五年攻坚行动,全面推行“河长制”,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强化重点领域排污监管,火电厂、煤化工实现超清洁排放,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350余台,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5%。完成中央、省委反馈环保问题整改35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5万亩。大河、尧龙山等9个乡镇成功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狮溪黄坪、小水田上、马鬃坪庄成功创建省级生态村。

一年来,我们抓改革、勇创新,破除藩篱禁锢开放发展。落实“三去一降一补”,淘汰落后产能111万吨,商品房库存下降75%,直供电降成本1.87亿元。承接、下放权力事项137项。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完成。启动茅石中关等10个村“三变”改革试点。27个村实现村改居。22支创客团队入驻高新区众创空间。康利食品、彩王辅料等4家企业产品获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新增市场主体9758户,扶持微型企业153家。承办全省山区现代水利试点推进会暨农业综合水价改革工作会,举办方竹产业助推脱贫攻坚推进大会、第三届旅发大会暨第十届乡村旅游节等大型活动。加大招商力度,引进项目65个,到位资金230亿元。

一年来,我们补短板、惠民生,力促社会事业优先发展。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完成夜郎中学、灯塔小学等32个教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新招教师298名,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问题有效化解。启动乡镇中心幼儿园“营养餐”计划。二中成功创建三类省级示范性高中。建成投用县医院后勤综合保障楼、新站卫生院等医疗基础设施项目,乡镇卫生院实现远程医疗全覆盖。图书馆、文化馆改造完成并免费开放。户户用数字广播电视覆盖率达90%。何君君、娄小龙等在全运会上斩获佳绩。新增城镇就业1.1万人。发放城乡低保金8266万元、五保供养金1710万元。县殡仪馆搬迁投用。官仓红旗村入选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大河七二弯荣获“贵州省十佳法治文化阵地”。加大信访调处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一年来,我们讲政治、守法纪,强化政府建设引领发展。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干部作风实现根本转变。全面落实向宪法宣誓制度,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182件,政协委员提案140件。实施审计项目15个,查处违纪案件168件,办结民生案件124件,行政村实现民生监察大数据查询平台全覆盖。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民兵预备役工作进一步加强。统计、审计、物价、供销、市监、气象、邮政、外事侨务、国教(人防)、民族宗教、史志档案、妇女儿童、老龄事业、残疾人等各项事业取得新进步。

各位代表!回首过去的一年,各项工作成效显著。特别令人鼓舞的是,省、市领导对我县脱贫攻坚高度重视,上海普陀区和各级各部门倾力帮扶,森航、彩阳等企业积极参与,激励和鼓舞全县人民开拓创新、破浪前行。特别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用一年时间修了相当于过去五年的公路,用一年时间干了相当于过去五年的安全饮水工程,用一年时间建了相当于过去五年的供电通讯设施,用一年时间改了相当于过去五年的农村住房。特别令人感动的是,5868名党员干部扎根脱贫一线,战天斗地、凌霜傲雪,驱走了贫困的黑暗;人民群众不等不靠、自力更生,过上了幸福的日子。广大农村焕发新颜,干群关系空前密切。

各位代表!回首过去的一年,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市委、市政府亲切关怀的结果,是县委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县人大、县政协监督支持的结果,是全县人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奋勇拼搏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全县人民,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工商联、人民团体,向驻桐部队、武警官兵,向历届老同志、老领导,向所有关心、支持桐梓建设与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各位代表!回首过去的一年,存在的问题更需直面。经济总量小,造血功能弱,贫困程度深,欠发达、欠开放、欠账多仍是最大县情。一产不够优,二产不够强,三产不够旺,产业转型升级任重道远。财政增收渠道单一,新增税源贡献率低,保工资、保民生、保运转压力持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社会事业发展依然滞后。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还需不断加强。部分干部思想僵化、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工作标准不高、争先意识不强,缺乏谋大事、创大业、争一流的胆识和气魄。面对困难和问题,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敢于担当、迎难而上、克难而胜。

2018年工作打算

2018年,是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把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贵州省代表团讨论时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全面推进思想大解放、作风大转变、产业大招商、项目大建设,在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中拥抱新时代、续写新篇章、开创新未来。

今年政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抓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大力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围绕打造“三基地一城市”,充分发挥毗邻重庆、肩挑遵渝、独占鳌头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勇攀新高,努力把桐梓建设成为遵义融入重庆的“桥头堡”,奋力开启新时代贵州最美北大门新征程。

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3%左右;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12%;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3%;财政总收入增长14%;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0%;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10%、11%;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增长15%、20%;全面小康实现程度达96%。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我们要按照县委十三届四次全会要求,保持定力、深处着力、精准发力,突出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交出经得起人民检阅的精彩答卷。

一、坚决实现减贫摘帽目标,交出脱贫攻坚的精彩答卷

把脱贫攻坚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压紧压实“三位一体”大扶贫责任链,全力以赴、奋力冲刺,确保精彩出列、漂亮摘帽。坚决打赢产业扶贫硬仗。围绕“1115”产业规划,用好用足扶贫产业子基金和“扶贫小额信贷”等政策,大力实施“一长两短”进村入户工程,促进短线产业增收快、长线产业全覆盖。创新利益链接机制,带动贫困户就业,实现全年户均增收5000元以上,人均增收1500元以上。坚决打赢基础设施硬仗。全力推进g75复线、正习高速、金仁桐高速公路建设;实施g210马鞍山至上厂段、s101水狮线、s419羊松线和北部乡镇出境公路改扩建工程;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建成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440公里。开工建设楠木水库、和平水库等骨干水源工程,加快岩门子水库建设,确保槐子水库下闸蓄水;新建、维修改造山塘33口。新改扩建10千伏及以下线路942公里,全面消除木电杆;新建通讯基站173个,基本消除通讯盲点。坚决打赢易地扶贫搬迁硬仗。全面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确保920户3707人搬迁后就业有岗位、创业有扶持、产业有平台,让搬迁户一步住进新房子,快步过上好日子。坚决打赢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硬仗。落实教育扶贫政策和“五重医疗保障”,规范“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合、家庭医生100%签约服务,坚决防止因学因病致贫、返贫。加大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增强贫困群众自主脱贫能力。全面完成农村“两居”工程建设。

二、努力跑出发展快铁速度,交出增比进位的精彩答卷

抢抓渝贵铁路通车机遇,向北挺进、主动融入、互补联动,借力重庆加快“两区一中心”建设,推动产业大发展、经济大提速。

(一)工业围绕重庆配套干,全力打造新型工业基地。坚持工业强县主战略不动摇,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构建新型工业体系。做优合作平台。优化高新区、经开区发展规划,加快园区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服务,打造“二三产融合、产城一体化”新园区。启动夜郎、新站、松坎为重点的“中部工业园”规划建设,依托重庆发展电子信息、农副产品加工、汽摩配套等产业。实施“双千工程”。支持煤化工下游产品链条延伸,推动火电厂热电联产,帮助钛厂复工复产,促成永福贵水泥厂建成投产。开工建设60万吨甲醇汽油,50万吨石膏粉、石膏砂浆及3000万平米石膏板项目。全力推动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支持已批复矿井扩能技改建设,累计建成采掘机械化矿井10对,实现原煤产量200万吨以上。鼓励煤矿企业提高瓦斯、煤矸石、矿井水综合利用水平。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国家智慧水务云+端产业基地,培育发展智慧水务大数据核心业态、关联业态和衍生业态,打造“中国水谷”。深度挖掘大数据商用、政用、民用价值,构建水务、城管、医疗、旅游、交通等行业的智慧云应用,加快建设“智慧桐梓”。支持甲骨文创办西南学院。启动朗盛科技、蓓俪芙大健康产业园建设。

(二)农业围绕重庆餐桌转,全力打造特色农业基地。坚定不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把桐梓打造成重庆的“菜园、果园、乐园”。突出“一业”创品牌。25度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还竹,新(改)造竹25万亩,确保浙江耕盛堂、交旅投竹产品、天域方竹笋精深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建好“一园”出精品。建设县城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大力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和产品追溯体系。强化“四区”兴农旅。以“园区景区化、农旅一体化”为引领,深化九坝、官仓、马鬃、杉坪4个省级农业园区建设,新培育2个市级示范园区,实现农业产业“接二连三”。做优“四链”调结构。坚持农业产业“城郊跨越、中部崛起、南部突破、北部攻坚”分类指导。城郊结合部娄山关、海校、燎原、楚米、九坝、官仓、茅石、大河、马鬃打造三产融合产业链,巩固壮大果蔬、茶叶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中部新站、夜郎、小水、松坎、木瓜、尧龙山打造精品果蔬产业链,带动全县50万亩果蔬、2000亩食用菌基地建设;南部花秋、高桥、容光、风水打造绿色肉牛全产业链,带动全县41个绿色生态肉牛家庭农场、1个肉牛良种繁育基地和10万亩优质饲草种植基地建设;北部坡渡、黄莲、羊磴、水坝塘、狮溪、芭蕉打造多元发展产业链,建设20万亩高产方竹笋基地,发展肉牛、中华蜂和食用菌等产业。通过四大板块布局,坚决把玉米种植调下去,改种效益高、市场好的经济作物。按照“一镇一特”“一村一品”发展中华蜂3万群,生态禽400万羽,烤烟4万亩,红粱5万亩,花椒、中药材各1万亩等区域特色产业。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每个乡镇建立1个以上“三社融合”发展合作社,每个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贫困人口入社,打造农村“三变+n”改革发展升级版。培育壮大家庭农场、生态农庄、专业大户等新型主体,新增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30家。探索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农村基层治理水平。

(三)景区围绕重庆游客建,全力打造养生度假基地。充分发挥旅游业龙头引领作用,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现经济更高质量发展。提档升级旅游业。加强与重庆相邻区县合作,建立黔川渝旅游联盟,打造“神秘夜郎·康养桐梓”旅游品牌。大力实施“创a工程”,确保水银河成功创建4a级景区,新增10个3a级景区。发展康养产业,支持天池康养医院建设,建成娄山关景区、黔北水世界、枕泉翠谷森林温泉,提档升级杉坪4a级景区,启动南溪民国风情小镇、小西湖抗战文化旅游小镇、兴茂康养旅游度假区等6个重点旅游项目建设,加快柏芷山、城南山等11个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新增乡村旅馆200家、宾馆酒店3家。完善配套服务,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通景区断头路,打造景区直连线,开发并推广“快铁票+公交票+景区票”“景区票+酒店住宿”等旅游专项产品,出台奖励政策支持旅行社组团赴桐旅游。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切实规范旅游服务市场。强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接待游客1600万人次以上,实现旅游综合收入80亿元以上。培育壮大服务业。坚持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两手抓”,让现代服务业发展成为经济增长新引擎。发展现代物流,建成遵铁投商旅综合体,新建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和13个乡镇冷链物流集配中心。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形成辐射县乡村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引进10家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电商交易额增长达35%以上。发展现代商贸,加快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传统商贸发展。在县城区规划建设1个美食城、1个标准化屠宰服务中心。加快蟠龙新区酒店、高铁片区酒店综合体等重点项目建设。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做特做靓房地产服务业。发展现代金融,抢抓贫困县企业ipo政策机遇,培育上市企业1家。大力实施“引金入桐”工程,加快人民银行、农商行综合大楼建设,争创省级农村金融信用县。

(四)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全力打造重庆卫星城市。围绕做优县城、做特集镇、做美乡村、做活产业,加快与遵义市中心城区同城化进程,深度融入重庆都市圈。确保城镇化率提高到48%以上。坚持规划先行。按照“十山环绕、七水汇城”空间布局,完善县城及中心城区控规。修编部分乡镇总规,启动村庄规划,切实抓好“多规融合”试点工作。加快城镇建设。完善东站片区生产生活配套,力争建成海校城,催生快铁新城崛起。启动南山公园、西湖路、龙凤大道、燎原北路、桐楚大道军民桥段改扩建工程,完成燎原南路建设。强化房地产招商开发,加快推进骏逸河畔、蟠龙首府等重点房开项目建设,加大陈家湾、马鞍山三期等棚户区改造力度。按照“三生融合”思路,突出打造新站、松坎、九坝、黄莲4个特色小城镇,以点带面推动全县特色小城镇建设。在每个乡(镇、街道)新建1个以上公共停车场。实施“八个小康行动计划”,打造“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小康行动升级版,突出抓好高桥镇金鸡水、狮溪镇狮溪村传统村落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深入开展多彩贵州文明行动,全力抓好整脏治乱、物业管理等工作,精细化推进城市综合管理,加快创建省级文明县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整治“问题房开”,“零容忍”打击违法建设。

三、持续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交出绿色发展的精彩答卷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让绿色成为贵州最美北大门的靓丽底色。强化生态环境建设。围绕创建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和省级森林城市,抓好“一区五线三河”造林绿化工程,完成退耕还林(竹)、景观造林18万亩,确保森林覆盖率达58.6%以上。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深入推进中央、省委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扎实开展生态文明示范镇村创建。强化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出行等行动。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加大农业、工业等污染源监测和整治。严格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推进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流域污染监督防治,坚决杜绝引进污染企业。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落实大气、土壤、水污染防治计划,深入推行“河长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石漠化治理工作。开展扬尘、油烟等专项整治,启动日处理500吨垃圾末端处置场项目,完善23个乡镇生活垃圾一体化清运系统,确保城镇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100%。

四、加快项目建设投资拉动,交出比学赶超的精彩答卷

今年是我县“项目建设年”,必须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个“牛鼻子”,通过“四重四比”实现大项目顶天立地、小项目铺天盖地。重谋划比争取。坚持无中生有、小题大作、大题大作理念,围绕政策导向、拳头产业、基础建设、民生短板,千方百计谋划一批大项目、好项目。紧盯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债券等,想方设法向上争取一批重点项目。确保储备5000万元以上项目80个以上。重建设比进度。坚定不移推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实行重点项目挂图作战、现场督办,每季度举行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每季度观摩项目实效、每季度举办招商推介,着力形成各类项目齐头并进、竞相发展的火热场面。重服务比质量。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坚决整治“玻璃门”“旋转门”,切实解决好项目融资、征地、拆迁、环保等问题,千方百计为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确保项目快速落地、顺利推进、如期完工。重实干比成绩。把项目建设作为检验干部作风的“试金石”,在项目建设上拼胆量、拼干劲、拼担当,掀起乡镇与乡镇比、部门与部门比,比谋划、比争取、比招商、比速度、比质量的项目建设新高潮,确保完成年度固定资产投资240亿元以上。

五、充分激发内生动力活力,交出深化改革的精彩答卷

以改革为动力,创新为引领,不断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激发新活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着力创新驱动发展。深化放管服、商事制度、教育综合、供销体制、公交体制、水务一体化、医疗卫生体制、城市综合执法体制等重点领域改革。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继续实施“3个15万元”政策,加大非公企业服务力度,支持本土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新增市场主体7000户以上、小微企业200家以上,力争引进10支创客团队入驻众创空间。加强质量品牌建设,新增中国驰名商标1个,贵州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5个,申请专利200件。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国有企业重组及转型发展。支持平台公司开展多元化融资。加大闲置资产清理处置力度,盘活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千方百计培植财源。严格落实政府性债务管理“七严禁”要求,稳妥处置政府性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加强互联网金融等薄弱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努力营造优质金融生态环境。

六、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交出利民惠民的精彩答卷

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发展更有“温度”、民生答卷更有“厚度”。

(一)多办顺应民意的实事,增强群众获得感。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全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持续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新(扩)建娄山中学、玉龙小学、鞍山幼儿园等8个项目。推进长征文化课程进校园,更好传承红色基因。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强化学前教育管理,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一中“升类”,中职校“申示”。加快卫计事业发展。持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三年提升计划,启动县医院传染病区建设,完成精神病院二期工程和64间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狠抓“五个全面建成”、医疗优质工程,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防控重大传染性疾病,优化妇幼健康和计生服务。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事业。支持社会办医。加快文化事业发展。以创建全国文化先进县为目标,扎实推进文化惠民工程。深入挖掘提炼红色文化、史前文化、夜郎文化、抗战文化、民俗文化精髓,加强高腔大山歌、马鬃红苗服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提升海校陈列馆和周西成公馆布展,完成新站怀白亭修缮。启动公共文化馆一级馆创建,建成娄山关街道、海校街道综合文化站,新建50个镇村农体广场。规范文化市场管理,完善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推动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加快发展,办好娄山合唱节、村跑等活动。

(二)多做深得民心的要事,增强群众安全感。加强社会治理。巩固“全国法治先进县”创建成果,深入开展“七五”普法,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成投用松坎综合检查站、启动县法院审判大楼建设,加快“天网工程”“雪亮工程”和智慧门禁系统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毒品问题综合整治,源头遏制毒品蔓延,确保摘掉“全国外流贩毒重点整治通报警示地区”帽子,促进社会治安持续稳定。严厉打击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深入推进法治信访,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坚决打击缠访闹访非访。狠抓公共安全。推进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全面落实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交通、消防、危化物品、在建工地、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强化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建设,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好气象、洪涝、地质等灾害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三)多干为民谋利的好事,增强群众幸福感。促进就业增收。推进全民创业行动计划,支持“管家帮”等做优培训业务,培训产业技术工人3000人以上,新增城镇就业1.2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务工人员按时足额拿到辛苦钱。强化社会保障。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机构。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推进公益性殡葬服务,坚决杜绝新建“生期坟”。抓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继续扩大工伤、医疗(生育)、养老、失业保险覆盖面,关爱孤儿、残疾人、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等困难群体。

统筹抓好统计、应急管理、民族宗教、史志档案、妇女儿童、关心下一代、老龄事业、残疾人事业、人民武装、国教(人防)、民兵预备役和双拥等各项工作。

我们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全力办好十件民生实事。1.建成投用虎峰小学、鞍山小学、黄莲妙音小学、虎峰幼儿园、九坝中心幼儿园、新站第二幼儿园、水坝塘第二幼儿园、芭蕉中学综合楼。2.建成投用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黔北医院和县医院分院(水坝塘医院),新增床位680张。3.完成县城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和21个乡(镇)集镇供水巩固提升工程。4.完成棚户区改造6542户。5.完成溱溪河、贯城河、南溪河河道治理,实施桐梓河、羊磴河、松坎河流域造林绿化3万亩。6.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成30个村庄污水处理站。7.完成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336公里、“组组通”公路828公里、县乡油路大中修134公里。8.建成天门河湿地公园和东山公园入口通道。9.建成投用g75桐梓北站、火电厂、庞家湾3个停车场,新增停车位1000个;建成投用桐梓二中、荣兴中学、元田小学、海校街道中心学校分校和人民路步行街口5个人行天桥。10.推进厕所革命,新建城区公厕3所、集镇公厕5所、旅游公厕19所,改造学校旱厕112所。

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各位代表!打铁必须自身硬。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我们将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不断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干好各项工作,用实际行动兑现庄严承诺!

大兴好学乐学之风,建设学习型政府。把学习当作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生活态度、一种精神追求,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全面提高“八大本领”,切实做到“五个过硬”。深入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学习现代金融、项目建设、产业发展、脱贫攻坚等知识,不断提高驾驭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政府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实效性。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建设服务型政府。少坐而论道,多起而行之,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深入最边远的村寨、最困难的家庭,察实情、谋实策、出实招、办实事,精准破解发展中的痛点难点。牢固树立“人人是招商环境、个个是发展主人”理念,切实增强宗旨意识、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突出抓好“互联网+政务服务”,让群众、企业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以勤勉务实的工作、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群众的认可、企业的信任,赢得桐梓加快发展的新优势。

大兴真抓实干之风,建设效率型政府。发扬滴水穿石精神,践行马上就办作风,每一项工作坚决做到说了算、定了干,干就干好,干就一流。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严厉打击“吃、拿、卡、要”,从严惩治庸政、懒政、怠政,坚决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考评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问责问效,以精准高效的执行力推动各级决策部署在桐梓落细落小落实。

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建设廉洁型政府。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以政府的紧日子换取群众的好日子。认真践行“三严三实”,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嘱托·感恩奋进”主题教育。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县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以“不能止步”的执着、“永远在路上”的韧劲,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从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肃查办破坏发展环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行为,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

各位代表!桐梓已进入跨越赶超的快铁时代,迎来了生机盎然的发展春天。决胜贫困战鼓齐鸣,同步小康号角嘹亮,娄山大地旌旗高扬。乘风破浪潮头立,扬帆起航正当时。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新起点、肩负新使命、迈步新征程,解放思想创新干、脚踏实地务实干、撸起袖子加油干,把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奋力谱写新时代贵州最美北大门的壮丽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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