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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七篇)

作者: 曹czj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我们该怎么拟定计划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一

第一条 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 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 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 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但企业标准不得与 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 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

(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

(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 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

(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

(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

(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

(七)负责 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

(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 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

(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

(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

(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 技术服务工作;

(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第十条 质量工作人员有权 越级反映质量问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越级反映质量问题的工作人员,不得 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与目标;

(二)质量保证组织及其职责,各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

(三)产品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标准;

(四)不合格品的管理和失效分析及纠正措施;

(五)质量信息的传递、处理程序;

(六)质量保证文件的编制、签发和修改程序;

(七)质量工作人员资格审定办法;

(八)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以及检查、评价、奖惩办法;

(九)其他有关事项。

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应当坚持指令性、系统性、可检查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承制单位接受研制任务的,应当编制可靠性保证大纲;接受生产任务的,应当编制质量保证大纲。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年度 质量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 研制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的设计及其制造工艺的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和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产品特点,制定具体的研制程序,明确划分研制阶段,实施分阶段质量控制。

新技术、新器材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试验和鉴定,方能引入新产品设计。重要零部(组)件和新成件必须经 检测、试验、鉴定合格后,方能装机进行整机试验。

第十五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质量标准,结合产品特点,制定设计、试验规范。

第十六条 产品设计应当根据对产品战术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的要求,运用可靠性技术、维修性技术和优化设计技术,进行系统分析,综合择优。

第十七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分级、分阶段的设计质量、工艺质量和产品质量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对复杂武器装备的单元件(特性),应当编制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对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必须从严审查。

第十九条 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校对、审核、批准三级审签制度,工艺和质量会签制度,标准化检查制度,确保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和技术档案完整、准确、协调、统一、清晰。

第二十条 新产品试制、试验过程中,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特性与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格控制技术状态更改,进行试制、试验前的准备状态检查,履行首件鉴定程序 wen.c wen.cn n ,组织产品质量评审。

第二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产品定型。产品定型的成套技术资料,必须包括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质量保证规范、标准,专用检测设备的设计图纸,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项目明细表等。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设计工艺文件规定和合同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生产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艺文件、 作业指导书和质量保证文件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经检定合格;

(三)原材料、元器件、在制品和成件经认定合格;

(四)工作环境符合规定;

(五)操作人员经 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承制单位对特种工艺,应当制定特殊的技术文件和质量控制程序。

特种工艺所需的设备仪表、工作介质和工作环境必须经鉴定合格。

第二十五条 对关键件(特性)、重要件(特性)和关键工序,承制单位应当编制专门的质量控制程序,实施重点控制。

第二十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实行批次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 承制单位应当建立技术状态管理制度。对零部(组)件、加工工序、工艺装备、材料、设备的技术状态更改,必须进行系统分析、论证和试验,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承制单位应当实行首件自检、互检、专检制度。

第二十九条 产品的检验、试验,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范和 技术标准进行。

经过检验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和外购器材,应当有识别标志或者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考核,方可发给检验印章。

第五章 计量和测试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制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经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保证其量值在允差范围内与计量基准的量值相一致。

第三十二条 计量器具和测试仪表、设备,应当符合产品或者试验、测试的 精度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在醒目位置标明“合格”或者“禁用”的字样。

第三十三条 用于检验产品的生产用型架、夹具、标准样件、模型和其他生产工装以及测试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验证精度。

第三十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资格考核。

第六章 外购器材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制单位所选的外购器材必须符合技术文件和整机系统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承制单位有权在合同中向器材供应单位提出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对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察监督,根据需要可向供应单位派驻质量验收代表。

第三十七条 外购新研制的器材,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度,重点控制技术协议书的签订、技术协调、匹配试验、复验鉴定、装机使用等环节。

第三十八条 未经进厂复验证明合格的器材,不准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承制单位应当编制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作为选用、采购的依据。

第四十条 研制、生产复杂武器装备,应当建立厂(所)际 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外购器材保管制度。

第四十二条 外购器材的保管人员应当接受资格考核。

第七章 不合格产品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制单位的检验员应当按照技术文件规定检验产品,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第四十四条 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应当有明显的识别标志,并应当与合格产品相隔离。不合格产品的性质和处理经过,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承制单位必须找出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责任,落实纠正措施,并验明纠正后的效果。

第八章 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承制单位必须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质量符合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承制单位应当对产品进行检查、试验,确认产品符合验收标准后,方能提交军代表验收。

第四十八条 产品出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检验机构和厂(所)长签署的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经军代表验收合格;

(三)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四)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承制单位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及合同的要求,制定包装、搬运、发送的 质量控制程序。

第五十条 承制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有关文件规定,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五十一条 承制单位应当同使用单位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网络、故障报告制度和采取纠正措施制度。

承制单位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第九章 质量信息管理

第五十二条 承制单位应当具备研制、生产、检验、试验、使用服务等全过程的记录。

第五十三条 承制单位应当制定质量、可靠性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 贮存和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章 质量成本管理

第五十四条 承制单位应当设立质量成本科目。

质量成本包括质量鉴定费用、预防费用和内部、外部故障损失。

第五十五条 承制单位应当定期对质量成本进行核算和分析,控制和降低故障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十六条 承制单位应当利用质量成本分析资料,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章 奖励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产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为国家作出较大贡献的承制单位及其厂(所)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对提高产品质量、防止质量事故成绩显著的人员,承制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产品,承制单位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产品,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制单位承担。

第五十九条 承制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其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任务的资格。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考核滥发检验印章的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 行政责任,并责令收回已发的检验印章,复验经其检验的产品。

第六十一条 使用单位或者承制单位未经对方同意,撤销、改变或者违反研制任务书(或者技术协议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一方擅自变更、解除或者不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违约责任。

使用单位与承制单位的合同纠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以致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质量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也适用于对专用原材料、元器件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相关

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二

军工涉密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

1、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 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2

2、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7

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3

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17

5、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2

2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国资委,证监会,总装备部,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积极探索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新路子,深化军工企业改革,加快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军工企业活力,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引导下,军工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种原因,军工行业整体改革步伐缓慢,多数企业产权结构单

一、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国防科技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难以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非军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军工企业面临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必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影响军工企业改革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已具备了相应的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按照建立“小核心、大协作、寓军于民”新体系的要求,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不断深化,也为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除少数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重点军工企业外,多数军工企业承担的是军民两用产品或一般军用配套产品生产任务,改变了单一生产军品的状况。军工企业既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骨干力量,又是国民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属性,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主要实现形式的要求,在保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完全可以实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为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三)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科技和经济力量进行国防建设,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寓军于民新体制和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二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军工企业内在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三是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军工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

二、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和提高经济效益为重点,积极稳妥和规范有序地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武器装备建设要求的新体制新机制,切实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发展能力和整体素质,更好地满足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五)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标是: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军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打造管理高效、机制灵活、决策科学的新型军工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风险制约机制,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方案要同武器装备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股份制改造,确保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坚持严格审批、规范操作、有效监控,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坚持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军工国有资产流失和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分类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

(七)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精心组织,分步实施。

(八)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

(九)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十)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一)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十二)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逐步建立董事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四、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转变观念,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十四)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批准后,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和国家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定军工企业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指导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十五)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

(十六)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保密议事规则,涉密董事、监事、股东在保密期限内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要强化保密意识,落实保密责任,加强对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管理,严禁发生泄密事件。规范军工企业的信息披露,境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的规定。

(十七)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五、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建设

(十八)加强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国家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十九)建立和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准入和退出制度。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对股份制改造后符合条件的军品生产企业,国家将继续发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对获得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二十)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国家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投资结构,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对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必要的投资支持。

(二十一)加强军工设备设施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资产、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军工设备设施使用、处置行为,保证军工设备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不受损害,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重要基础保障。

(二十二)改革完善军品税收政策,为不同所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股份制改造后的军工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指中央或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应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分类指导、稳步实施、规范有序、有效监管的原则,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控制力,保障军品科研生产,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以下同)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军工企业改制,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工作。各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组织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工作。

第六条 军工企业改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国家有关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军工企业改制实施目录管理。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军工企业应按目录规定的类型进行改制。

第二章 改制类型

第八条 军工企业按照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以下同)、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含国有股全部退出,以下同)等四种类型实施改制。

第九条 国有独资的军工企业,应改制为一个或一个以上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鼓励两个及两个以上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企业)对其共同持股。

第十条 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一条 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鼓励境内资本以及有条件的允许外资参与其改制,可以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经批准可以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二条 国有参股的军工企业,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引入境内外资本参与其改制。第十三条 军工企业中的通用设备设施、非主业资产等,剥离出来后允许进行多种形式的改制。

第十四条 鼓励军工企业之间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结合专业化重组进行改制。对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有利于小核心大协作、减少重复建设,有利于加快军民两用产业协调发展的重组改制,可以放宽改制类型的限制。

第三章 改制要求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国防科技工业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现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和布局;

(二)改变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性质;

(三)处置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确保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确保军工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八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九条 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

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等事项,在召开董事会研究相关议题前,应获得国防科工委同意;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正式方案应获得国防科工委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外资并购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的军工企业;限制外资并购国有相对控股的军工企业;允许外资并购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

外资并购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外资并购地方军工企业前,被并购方应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申报,由其提出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向职工公布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有关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十二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二)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四)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除执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一)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二)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三)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军工企业改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安全保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所属军工企业改制及改制后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根据保密需要明确安全保密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六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的变更或重新取证申请。

改制为境内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有关变更、取证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第二十七条 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建立保密责任制度,涉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密期限内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并承担保密义务。

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正式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应负责对拟任人选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第二十八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业改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定,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签订保密协议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改制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时,应按照国防科工委有关军品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其中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申请文件;

(二)军工企业改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1);

(三)安全保密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2);

(四)军工国防资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章程(或草案);

(六)参与出资各方出具同意的意见及签订的有关协议;

(七)申请人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

(八)审批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军工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上市,及以其他方式进入上市公司的,申请人还应编制军工企业上市框架方案(主要内容与格式要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应按规定受理、审查和批准;审验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等告知申请人。

审批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报国防科工委审批;改制为国有参股的,由军工集团公司(或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军贸公司改制或改变原有股本结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由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申请,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重点保军企业的,应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改制。改制类型、参与改制单位、军工设备设施处置、职工安置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对改制企业涉及军品的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安全保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财政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有关单位实施监管。

第三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

地方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后、以及中央管理的军工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的,其涉及军品的重大事项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

第三十八条 改制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等监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及时、定期向国防科工委报告改制企业涉及军品重大事项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改制企业应建立内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单位的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 在非常情况下,国家可依据《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装备采购、战时动员以及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改制企业等实行特别管制,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和国家安全。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军工企业改制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防科工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仍未改正的,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实施改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改制直至限期退回原建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审批同意的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正、及时的受理、审查、批准军工企业改制申请,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规定办理的,审批机关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军品专用配套任务的单位改制、重组、上市涉及军工资产权属变更和处置等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

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我委制定了《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中介机构参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根据《国防科工委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等活动中,提供资产评估、审计、法律事务、证券发行保荐及常年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

第三条

为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境内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国防科工委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实施资格审查。申请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执业资格;其中涉及证券服务业务的,需具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业资格;

(二)无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三)主要负责人及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

(四)通过国防科工委组织的涉密资格审查;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从(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五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的申请,并向国防科工委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主要负责人、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应注明是否有外资参股或外资背景);

(三)章程、最近通过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的从(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五)最近二十四个月内获得表彰奖励及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通过涉密资格审查的文件;

(七)国防科工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工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应以适当形式公布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第七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如有第四条所规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并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八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应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与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责任;对承办军品业务人员加强管理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妥善管理各种涉密信息载体并登记造册。涉密人员保密协议、涉密信息载体登记表等应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九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有关军品信息。

第十条

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在每年一季度末,应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上年度涉及军品中介业务情况。在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发现委托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改制、上市规定的,应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的;

(二)通过资格审查后发生泄露军品秘密的;

(三)第四条所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且逾期未重新申请资格审查的。

第十二条

不再列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中介机构,不得签订新的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服务合同,并在十二个月后方能重新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承制军品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聘请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违反本规定选择中介机构的,国防科工委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将依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工作人员应依法、公正、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军品业务中介机构的申请,不得违规办理,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违规办理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为其他承制军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科工安密〔2011〕3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等服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安全保密条件

第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主任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5.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要有专门独立机构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编制2-3人;

2.涉密人员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四)制度条件。

1.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军工单位选择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

第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第三章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九条 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保密要求。

第十条 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一)涉密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二)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集中统一管理;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三)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四)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五)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六)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安全保密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二条 军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安全保密协议的规定,督促咨询服务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军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国防科工局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人员有渎职、失职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0-08-02

答:原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号)第十九条规定:“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国有控股的境内上市公司可以对国有控股的军工企业实施整体或部分收购、重组”,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根据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军工企业涉密军品信息豁免披露行为,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上市公司拟收购、重组军工企业、军品业务及相关资产的,交易方案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股份权益变动等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披露涉及军品秘密需要豁免披露的,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问题与解答问题汇总

(二)】

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三

军工涉密条件备案准备工作事项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七项保密条件: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制度、人员、场所、设备保障

安全保密条件

第一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此4项为终止项)

(一)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分组织;

2、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3年以上),经营业绩良好(连续2年盈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组织条件

1、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3、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4、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以项定岗、以岗定人)

5、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三)机构条件

1、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不能是业务部门人员,此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门有协调能力)

(四)制度条件

1、建立9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公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2、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制定专项保密管理制度。

(五)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或长期居留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3、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4、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可单位统一组织观看教育片和参观展览,需有书面计划并纪录存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场所条件

1、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保密室)

2、涉密场所应当门窗坚固(窗户要安装防盗网),建立电子门禁、视频监控(监控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入侵报警等技术防范系统。

(七)设备保障条件

1、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2、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3、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我们可不配)

4、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5、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并列入年度预算。(以满足工作需要为依据)

第二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第三条对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

1、人员管理

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实行脱密期管理。

2、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也是登记表,为全过程管控),集中统一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涉密载体(含纸介质、磁介质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3、项目管理

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4、涉密计算机管理

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任何无线通信设备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保密部门系统测评和审批;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部门要求采取密码保护措施;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信息导入和导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

5、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普通电话(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手机不可带入保密室)

6、外协管理

外协涉密业务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并与对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7、新闻宣传

涉及到涉密项目的信息内容不可对外宣传。(需甲方同意对外发布的内容方可发布。《保密法》第29条涉及军工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应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查,履行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

第四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报告,国防科工局视情做出相应处理: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不再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三)被收购重组的;

(四)不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

责任追究

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国防科工局将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将其撤出备案: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二)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

(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四)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1年内不再予以备案。同时,军工单位应当解除委托咨询服务协议。

以下内容摘自《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保密条件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第二条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政策、规范要求;

(二)负责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等提供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条件审查;

(三)负责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审查报备咨询服务单位审查审批;

(四)负责统一发布《名录》、颁发《合格证书》;

(五)负责备案咨询服务单位变更、撤销等审查审批;

(六)对各省(区、市)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审批;

(四)受理、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咨询服务单位的变更、撤销等工作,报国防科工局审批。

第四条国防科工局委托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相应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保密条件具体要求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安全保密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获得上岗资格。第六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第七条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以上(含机密级)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需可存储30天以上)和入侵报警装置。(摄像头不能装在保密室内,对准保密室内门口)

第八条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粘贴标签,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

第九条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安全保密管理具体措施

第十条军工单位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等级作出界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1、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2、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3、保密期限到期后要经甲方审查决定,方可解密。)

第十二条任用、聘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人员(包括外聘专家),咨询服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涉密咨询服务。(审查内容有:户口本、个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结婚证、配偶单位出具的证明,此内容文件需存档。有在境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需有书面材料,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全部涉密载体及涉密设备列出清单,移交单位,不得私自留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涉密人员 1年、重要涉密人员2年、核心涉密人员3年。在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应聘到境外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工作,不得擅自出境,不得为境外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第十四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适时更新。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小化”原则,将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第十六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选择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对记载有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第十八条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或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第二十条禁止使用无标志的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存储介质,禁止在低密级存储介质上存储高密级信息,信息交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应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依据安全策略进行配置和管理,采取必要的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病毒和恶意代码防护、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措施,对软、硬件设备接入和信息输出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对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帐,明确专人管理,其维修、维护应当全程旁站陪同,丢设备报废、销毁要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电话机和手机传输或谈论涉密信息,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不得与普通电话线连接。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无线话筒等设备,涉密场所不得带入3g手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带入手机。

第二十四条分包涉密业务,应当选择列入《名录》的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级与安全保密要求,并监督安全保密协议的执行。

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密条件备案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填写《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纸质文件2份、电子版光盘1份)(电子档的材料中,申请书为word格式、其它的为pdf格式,申请书需在认证中心网站上下载):

(一)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股东的身份证(自然人)、合伙协议(合伙企业))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年度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2年度)

(六)经营或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3年)

(七)国防科工局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需甲方给出证明或合作意向书并加盖甲方的公章)其中,拟为国防科工局、局属单位军工集团(十大军工集团)提供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向国防科工局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提出申请。为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单位提供涉密业务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查分为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

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对方。

对决定受理的单位,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组成审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负责人由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指定,审查组成员2至5人(包括1-2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

第二十八条 现场审查按照《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符合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组现场审查程序:

(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保密工作档案;

(四)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进行现场审查,并作出审查记录;

(六)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填写《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书》);

(七)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意见和评分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八)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审查合格单位由各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国防科工局审核,国防那个科工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列入《名录》的决定,《名录》由国防科工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前6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现场审查时涉密人员只有十几人的需全员参加闭卷考试)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咨询服务单位实行保密年度自查制度,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或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注册地址变更的。

第三十五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一)备案有效期届满;

(二)资本构成、企业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单位搬迁等涉密场所保密环境和技术安全措施发生重大改变。 第三十六条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出备案,停止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造成泄密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二)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三)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四)选择为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五)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六)严重违法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

(七)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军工单位违反规定,委托《名录》之外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两年内不受理项目申请,并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腐败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附则

第三十九条已经取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单位,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要求,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视情对其安全保密条件进行核实和备案。

第四十条取得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单位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备注:

1、《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也就是看过机密文件的人需要签字确认。)

2、《保密法》第17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保密法》第13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未经定密授权的单位,无权定密,应由甲方出具定密依据;甲方没有定密的,乙方无权定密。)

3、标志样式和方法:纸质文件应在左上角标注;电子文档应在文件名中标注密级。光介质、电磁介质及电子设备应在壳体和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解密或调整以后应当在原标志附近做出解密或变更的标志。(注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四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涉密人员保密基本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请将正确答案填在横线上)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___________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安全、利益、一定范围】

2、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___________的规定确定密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3、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______________。【基本义务】

4、绝密级国家秘密是____________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______________的损害。【最重要、特别严重】

5、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____________ 的损害。【严重】

6、秘密级国家秘密是_____________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一般】

7、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做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密级、保密期限】

8、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做出标志。【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

9、除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外,其他机关、单位____________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_____________。【无权变更、知悉范围】

10、禁止非法复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秘密。【记录、存储】

1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___________。【国家秘密】

12、不准在普通手机通话和发送短信中涉及____________。【国家秘密】

13、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_____________事项的岗位。【国家秘密】

14、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_________________,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____________,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保密教育培训、保密承诺书】

15、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________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____________的,不得批准出境。【危害、重大损失】

16、涉密人员脱密期届满的,对其知悉的国家秘密仍负有__________。【保密义务】

17、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清退所保管的涉密载体、签订______________以后,才能办理手续。【保密承诺书】

18、外聘工勤服务人员不得接触_____________。【国家秘密】

19、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必须实行脱密期管理,其中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_______年,重要涉密人员为_______年,一般涉密人员为________年。【

3、2、1】

20、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_______________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__________________》。【外聘专家、安全保密培训证书】

21、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___________。【物理隔离】

22、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_________和存储信息的___________确定。【处理、最高密级】

23、涉密计算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进行技术防护,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_________________。【安全保密产品】

24、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绑定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

25、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密计算机上__________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交叉】

26、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________________或者未采取______________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公共信息网络、保密措施】

27、存储在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只要内容涉密,就应____________。【标明密级】

28、机密级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登录如采用用户名加口令的方式,则系统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_______________。【一周(7天)】

29、处理秘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______个字符。【8】 30、处理机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__________个字符。【10】

31、绝密级计算机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口令或_____________身份鉴别措施。【智能卡或usbkey结合、生理特征】

32、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涉密计算机屏幕保护程序启动时间要求是不超过_______。 【10分钟】

33、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____________。【审批手续】

34、携带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外出工作,带回时应当进行__________。【保密检查】

35、不准将普通手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连接。【涉密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

36、不得在互联网上用电子邮件传送_____________。【涉密信息】

37、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现场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___________陪同。【全程旁站】

38、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和一体机传输____________。【涉密信息】

39、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_________________连接。【普通电话线】

40、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低密级的计算机上】

41、个人因公外出,应把所携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放在保密设备里。【涉密载体(秘密载体)】

42、机密级(含)以下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_________________中。【密码文件柜】

43、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_____________中。【密码保险柜】

44、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物流方式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_______、资料和其他物品。【文件】

45、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上交叉使用。【涉密计算机、非涉密计算机】

46、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_______或_______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物理、化学】

47、在涉密工作区域,禁止使用__________存储介质。【无标志】

48、不准将3g手机带入_____________。【涉密场所】

49、单位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应当进行___________。【保密审查】

50、为军工单位涉密业务提供咨询、审计、法律、评估、评价、招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载体制作、设备设施维修、展览展示、物资采购代理、信息系统集成和安全防范工程等服务的法人单位或组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在____________备案。【设计、施工、监理、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51、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_______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2】

52、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永久或长期居留权】

53、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书面审查、现场审查】

54、咨询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人员接触、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的情况,对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做出界定。【知悉、经管国家秘密】

55、国防科工局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军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中心】

56、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明确安全保密要求。【委托协议、安全保密协议】

57、现场审查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达到________以上(含)为符合条件。【90分】

58、安全保密条件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_______后方可重新申请。【6个月】

59、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______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1年】

60、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有效期为________。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提前________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3年、60】

二、判断题(下列题目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禁止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4、“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原则。(√)

5、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6、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7、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8、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9、保守国家秘密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10、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11、涉密人员之间可以互相交谈各自知悉的涉密事项。(×)

12、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3、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时,确因情况不明无法确定保密期限或者工作进程变化大无法确定知悉范围的,可只确定密级,不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14、对于同一类秘密事项,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在不同历史时期,确定的保密期限可能不同。(√)

15、纸质载体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在首页(或者封面)标明。(√)

16、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低密级和最短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7、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18、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5年。(×)

19、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20、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也不得接触。(×)

21、密级的变更包括降低或者提高密级等级。(√)

22、国家秘密解密后可以对社会完成公开。(×)

23、企业的技术成果被确定为国家秘密后,在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解密和对外提供。(√)

24、各级机关和涉密单位编发的内部工作简报都应定为国家秘密。(×)

25、不准在普通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

26、不得使用普通手机短信传送国家秘密信息。(√)

27、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分为核心(绝密级)、重要(机密级)和一般(秘密级)三个等级,并根据从业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28、核心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者经常处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事项的工作岗位。(×)

29、机关、单位在审查涉密人员能否从事涉密工作时,通常要审查本人的政治条件、本人的品质、家庭社会关系等。(√)

30、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审查和批准,并接受保密教育培训。(√)

31、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涉密岗位合法接触、知悉或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

32、经审查合格,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须按规定签订保密责任书或承诺书,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33、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4、涉密人员严重违反保密规定不适合继续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35、涉密人员与境外人员结婚或者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应当向单位报告。(√)

36、涉密人员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向单位报告。(√)

37、根据《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涉密人员离岗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1年。(√)

38、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3年内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或外商独资企业工作。(√)

39、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在境外驻华机构或外国企业工作,但可以为境外组织或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40、外聘专家可以不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试。(×)

41、外聘专家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专家的从业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家庭社会关系进行审查。(√)

42、涉密人员在境外遇到盘问、利诱、胁迫或者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时及报告。(√)

43、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可以不再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44、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后,就不再对本人在原涉密岗位上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承担保密义务。(×)

45、涉密人员脱密期满后,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要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

46、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应当将管理、使用的部分涉密载体,移交给单位。(×)

47、军工涉密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台账,做到账务相符、适时更新。(√)

48、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并编排序号。(√)

49、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50、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委托保密工作机构定点的单位制作。(√)

51、国家秘密定点复制单位,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完成后其磁盘内的载体内容可以自行删除。(×)

52、传递涉密载体应当密封包装,装载涉密载体的信封或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53、传递涉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渠道传递。(√)

54、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经过单位领导批准以后,可以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传送。(×)

55、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56、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也可以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57、单位收到绝密级载体后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58、单位内部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加盖复制戳记,视同原件管理,并进行登记。(√)

59、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涉密载体,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60、外出开会带回的涉密载体,可以自己保存。(×)

61、因公出差,且两人同行,可以携带密件到购物、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6

2、个人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交本单位文秘部门登记、管理。(√)6

3、阅读、承办、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进行,严禁擅自携带外出。(√)6

4、传阅秘密公文的人员很多,逐人逐份登记很麻烦,有时可以不登记,收回时自己在文件登记本上画个勾就可以了。(×)6

5、某协作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协作范围内的绝密级图纸,该单位接待人员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就可以为其办理借阅手续。(×)

66、某领导携带涉密u盘参加行业工作会,会议要求报书面汇报材料,因时间紧急,该 领导使用涉密u盘,在所住宾馆商务中心的计算机上打印了机密级汇报材料,并在事后作了删除处理。(×)

67、某单位进行文件汇编工作时,少量摘抄了某涉密文件,经办人员认为该文件汇编册不涉密,可不标注密级。(×)6

8、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应当随时掌握涉密载体的去向。(√)

69、传达国家秘密事项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申明。(√)70、个人因公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71、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不得进入购物、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7

2、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涉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73、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有专人管理。(√)7

4、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可以存放在带锁的普通文件柜中。(×)

75、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确保信息无法还原。(√)

76、机关、单位每年应当定期对当年所存涉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机构报告。(√)

77、销毁纸介质涉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造纸厂销毁,并由销毁单位两人以上押运、监销。(√)7

8、涉密载体不得作为废品出售。(√)7

9、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根据所处理、存储信息的最低密级粘贴标签。(×)

80、涉密电子文档应当标注密级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8

1、涉密存储介质经文件删除并格式化处理后,仍不得作为非密介质使用。(√)8

2、禁止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8

3、u盘上的涉密信息,只要执行了删除程序就不可恢复了。(×)8

4、对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的文件资料,可以带回家进行处理。(×)

85、因急需上报某军工项目评价报告,某单位领导批准将相关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加班处理。(×)8

6、在对外交往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未经保密审查和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提供。(√)8

7、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

88、密品的研制、生产、保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点的内容进行登记,各环节的交接应当登记签收。(√)

89、未经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境外邮寄密品密件或随身携带密品密件出境。(√)

90、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要划定专门区域,做到集中、可控。(√)9

1、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到涉密场所进行采访、照相、录像等活动。(√)9

2、涉密场所应当安装防盗门、防盗窗、防护栏和防盗报警装置,处理机密级(含)以上事项的涉密场所还应当安装电子门禁、视频监控和入侵报警装置。(√)9

3、涉密场所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的应当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测。(√)

94、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3g手机,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功能的设备。(√)

95、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但是在单位的内部场地和内部人员中召开涉密会议时,因为内部事务的可控性,就不必考虑以上因素。(×)

96、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使用无线扩音、通信设备不能把音量开得太大。(×)9

7、3g手机关机后可以带入涉密场所。(×)9

8、普通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下,不存在泄密隐患。(×)9

9、不得将普通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

100、某涉密人员将手机插入涉密计算机上充电,这种行为不会造成泄密。(×)10

1、无线电话不保密,军线电话是保密的。(×)10

2、数字移动电话传输的是数字信号,因此是保密的。(×)

3、在保密通信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允许在单位内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中传递国家秘密。(×)

4、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5、严禁使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办公自动化设备存储、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10

6、不得将自己使用和保管的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擅自交给他人使用。(√)10

7、电磁信号泄漏泄密的方式主要是辐射和传导两种方式。(√)

8、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蓝牙、红外和无线网卡。(√)10

9、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110、无线联网功能硬件模块无法拆除的计算机可以作为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服务器、用户终端使用。(×)

11、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1

12、严禁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1

13、为节约开支,可以将淘汰的涉密计算机交本单位非涉密部门使用。(×)1

14、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未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销密点销密,不得自行淘汰处理。(√)1

15、在涉密场所使用的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网络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安装视频、音频等输入装置。(√)

16、不得在连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1

17、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

18、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使用私人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但要与国际互联网断开连接,待处理完涉密信息后可与互联网连接。(×)1

19、禁止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

120、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1、国家秘密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传递,但可以在单位内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存储、传递。(×)

2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网络主页、电子公告栏、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张贴、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23、在上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时,只要拔下网线,断开互联网,就不会泄密。(×)1

24、某公司涉密人员,因工作需要,将存有涉密信息的u盘带回家,接入家用的计算机,并与互联网断开后,处理涉密信息。(×)

2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急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可以先提供,后补办手续。(×)1

26、对外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1

27、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办 理审批手续。(√)

28、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参加学术活动,出席会议或者发表研究文章,不得涉及涉密数据及相关信息。(√)

29、公开报道、出版或个人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由个人自审负责,不用事先经过审批。(×)

130、未经保密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严禁公开报道尚属国家秘密的武器装备技术性能指标、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产量、发展规划等涉密内容。(√)1

31、音像制品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涉密资料保管。(√)

32、保密教育和保密提醒是军工涉密业务咨询、审计、评估、招标等各项活动必须坚持的制度。(√)

33、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属于泄露国家秘密行为。(√)

34、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应当在8小时内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向上级报告不应超过24小时。(√)

35、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事件发现经过、责任人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36、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应予立案。(√)

37、过失泄露一项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可不予立案,在单位内部处理。(×)

3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9、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都应当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40、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不及时上报或隐匿不报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有关人员或领导人的责任。(√)1

41、《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防科工局“三定”规定制定的。(√)

42、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安全保密监督管理。(√)

43、涉密人员50人以下的咨询服务单位,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配1名兼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44、涉密人员 50人(含50)以上,100人以下的咨询服务单位,要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45、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咨询服务单位,要有专门独立机构或明确一个部门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设1名专职安全保密管理人员。(×)

46、军工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1

47、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保密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48、军工单位委托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拟委托单位安全保密条件进行审查。(×)

49、咨询服务单位申请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应当经过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国防科工局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150、取得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单位跨省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

三、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只有一个最正确答案)

1、新修订的《保密法》于()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c)

a、2010年9月5日 b、2010年10月1日 c、2010年4月29日 d、2010年5月1日

2、下列符合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的是()。(d)

a、大地咨询公司小张为a军工单位的某涉密咨询项目制订了实施方案(秘密级),因该项目确属国家重点项目,必须在年内尽快实施并完成,经请示领导批准后,小张迅速把实施方案从互联网用加密邮件传给a军工单位,以保证该项目按期完成。

b、大地咨询公司小张参加了某涉密项目课题组,该项目的很多涉密资料和素材对他撰写博士论文有很高的参考和借鉴价值,小张请示公司领导批准后,将这些资料刻盘后带回家学习,并将博士论文做了脱密处理。

c、大地咨询公司小张参加某涉密项目研讨会,因参会人员都是涉密人员,小张将a军 工单位某涉密项目实施方案的相关背景、内容等作了详细介绍,供大家参考和借鉴经验,获得了与会专家一致肯定和好评。

d、大地咨询公司小张参加某涉密项目研讨会带回来了数份涉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小张为了省事,免得麻烦,下了飞机连家也不回,先直接到单位把带回的文件资料全部交给了机要员。

3、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b)

a、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b、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c、按照领导的意图确定

4、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c)a、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b、便利各项工作的开展

c、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5、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c)a、国家公务员 b、共产党员 c、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6、机关、单位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c)

a、保密法实施办法 b、保密规章制度 c、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7、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d)

a、绝密、机密 b、绝密、秘密 c、机密、秘密 d、绝密、机密、秘密

8、《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做出()。(c)

a、保密管理方案 b、保密防护措施 c、国家秘密标志 d、保密责任人

9、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秘密解密后可以对社会完全公开,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在个别情况下,有的信息解密后仍有可能作为()暂不对社会公开。(c)

a、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个人隐私 b、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c、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个人隐私

d、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等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10、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c)a、变更 b、公开 c、解密

11、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b)a、具体范围 b、最小范围 c、合适范围 d、最大范围

12、变更密级或解密,应由()。(b)a、密件使用单位决定

b、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c、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决定

13、制作涉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涉密载体应当编排顺序号。(a)

a、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b、提出管理要求 c、认真进行核对

14、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涉密载体,()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a)

a、不得擅自改变 b、可以根据情况改变 c、可以改变

15、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手续。(a)a、清点、编号、登记、签收等 b、交接 c、签字

16、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境外传递()秘密载体。(c)a、机密级 b、秘密级 c、绝密级

17、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c)a、只能通过机要交通递送 b、只能通过机要通信递送 c、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派人直接递送

18、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送()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销毁单位派专人押运监销。(c)a、公安部门 b、上级机关 c、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19、销毁秘密文件、资料要履行()手续,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指定场所监销。(c)a、清点 b、交接 c、审批、登记

20、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a)a、最高 b、最低 c、相应

21、存储过国家秘密的信息介质可以()密级使用。(a)a、提高 b、降低 c、解除

22、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持有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全部清退,并()(c)a、登记销毁 b、订卷归档 c、办理移交手续

23、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四方面要求是()。(a)a、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b、运行安全、边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c、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审计管理 d、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安全管理

24、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并保持相对稳定。(c)

a、考评 b、考试 c、考核

25、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文件进行管理。(c)a、信息 b、密级资料 c、电磁

26、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文件进行管理。(c)a、普通 b、一般 c、密级

27、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必须实行()。(b)a、防火墙隔离 b、物理隔离 c、逻辑隔离

28、下列不符合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要求的是()。(b)a、不得连入互联网、普通电话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b、只要连入互联网时不处理涉密信息就可以 c、内部维修时应由有关人员全程监督,严禁维修人员读取和复制涉密信息 d、送外维修时,应拆除硬盘等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部件

29、涉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检查。(b)a、安全性能 b、保密技术 c、不定期 d、保密

30、涉密会场不能使用的有()。(c)a、音响 b、移动硬盘 c、无线话筒 d、有线鼠标和键盘

31、参加涉密会议、活动带回的涉密资料,个人()留存。(b)a、确属工作需要可以 b、不得私自 c、视情况决定

32、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查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b)a、主要、次要责任者

b、被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

c、事件属于什么性质

3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b)a、故意 b、故意或过失 c、过失

34、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c)a、6个月 b、1个月 c、3个月

35、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小时内,书面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c)

a、60 b、48 c、24

36、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件,机密级()件或秘密级()件的,应予立案。(c)a、1,2, 3 b、1, 3, 3 c、1, 3, 4

37、某领导外出时提包被窃,找回后发现包内钱物丢失,涉密文件完整无缺。这一事件()。(c)

a、属于泄密事件 b、不应视为泄密事件 c、在不能证明文件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时,按泄密事件处理

38、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a)

a、3年以下 b、3年以上7年以下 c、3年以上 c、3年

39、《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自()起施行。(a)a、2011年10月1日 b、2011年12月30日 c、2012年1月1日 d、2012年5月1日

40、任用、聘用从事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咨询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对其个人经历、政治表现、道德品质、()进行审查。(b)a、工作表现 b、家庭社会关系 c、婚姻状况 d、个人信用

41、以下()项不属于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是。(c)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b、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c、注册资金100万以上

d、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业绩良好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2、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人员,包括()都应当通过国防科工局组织的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专项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安全保密培训证书》,具备一定的安全保密知识和工作技能。(b)

a、单位工勤人员 b、外聘专家 c、门卫值班人员 d、单位领导

43、军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应当与咨询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和(),明确安全保密要求。(b)

a、保密承诺书 b、安全保密协议 c、保密授权书 d、安全保密通知

4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在承担绝密级或机密级军工项目时,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d)

a、项目管理 b、项目协调 c、项目统筹 d、保密管理

45、以下()项不属于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的组织条件。(e)a、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b、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担任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c、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单位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d、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有明确工作分工

e、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保密工作

46、承担绝密级、机密级项目咨询服务的,应当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工作,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d)

a、项目管理 b、项目协调 c、项目统筹 d、保密管理

47、咨询服务单位被撤出备案的,自撤出之日起()内不再予以备案。(b)a、2年 b、1年 c、18个月 d、3年

48、咨询服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国防科工局()。(d)a、不予备案 b、2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c、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d、将其撤出备案

49、咨询服务单位应自觉做好军工涉密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并于每年()前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送()。(a)

a、12月底、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b、11月底、安全保密年度自查报告 c、12月底、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 d、11月底、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申请 50、咨询服务单位在申请备案过程中,()的,1年内不予受理备案申请。(d)a、偷逃税款 b、安全保密条件不符合要求 c、虚假出资 d、隐瞒重要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四、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是()。(abcef)a、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 b、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c、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d、禁止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e、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f、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2、一切()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abcd)a、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b、政党、社会团体 c、企业事业单位 d、公民

3、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保密检查。(abcd)a、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b、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c、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d、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abc)

a、外交 b、公安 c、国家安全 d、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5、下列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是()。(abcd)a、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b、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c、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d、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abc)a、绝密 b、机密 c、秘密 d、保密

7、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是()(acd)a、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b、机密级不超过十五年 c、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d、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8、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件种类有()。(bce)a、通知 b、图表 c、图纸 d、会议纪要 e、地图 f、便函

9、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做出标志。(cd)a、最短保密期限 b、平均保密期限

c、最长保密期限 d、最高密级 e、最低密级

10、下面属于涉密经济数据管理的保密要求的()是。(abc)

a、不得向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涉密数据或者可据以推断涉密数据的统计资料,不得以“预测”等方式变相提供涉密数据

b、接收新闻单位采访、参加学术活动、出席会议或者发表研究文章时,不得涉及涉密数据及相关信息

c、报送、交换涉密数据,应当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d、复制涉密数据,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不要履行登记手续和加盖复制戳记

11、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abcd)a、收发 b、传递 c、使用 d、复制

12、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或参加涉外活动,必须(),确保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abc)

a、确因工作需要 b、经过本机关、本单位领导批准 c、采取保密措施 d、保证载体连接互联网

13、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abcde)a、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b、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c、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d、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e、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14、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手续。(abcd)a、清点 b、登记 c、编号 d、签收

15、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简称“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能够获取所承载的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和产品。(acd)a、观察 b、询问 c、测试 d、分析

1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bcd)a、涉密人员脱密期内可以因私出境 b、无线电话不保密,军线电话是保密的c、u盘上的涉密信息,只要执行了删除程序就不可恢复

d、某单位进行文件汇编工作时,少量摘抄了某涉密文件的内容,经办人员认为该文件汇编册不涉密,可不标注密级

17、下面条件中,不符合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条件的是()。(bcde)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曾受过刑事处罚的c、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d、曾被开除公职的 e、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18、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abd)a、不得为境外人员或组织提供咨询或服务 b、不得擅自出境 c、不得为境内民营企业和社会团体工作 d、不得到外资企业工作

19、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abc)

a、同步规划 b、同步建设 c、同步运行 d、同步管理

20、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acde)a、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b、在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c、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d、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e、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

21、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使用()。(bcde)a、有线鼠标和键盘 b、蓝牙 c、红外 d、无线鼠标和键盘 e、无线网卡

22、参加涉密会议、活动领取的涉密文件、资料使用和保管的要求是()。(abd)a、注明“会后收回”或不允许由会议代表带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在会议结束时,要主动交还会议文件管理人员并办理手续,不得擅自摘抄、复印

b、允许带回单位的文件、资料,回单位后要立即交单位保密室登记保存,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c、参加涉密会议、活动发放的涉密文件、资料,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先私下复印一份,再将原件交还会议主办单位

d、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返回单位途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密载体管理规定,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以防丢失和被盗

e、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参加涉密会议

23、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bc)

a、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b、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c、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d、在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2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abcde)a、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b、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c、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d、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e、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25、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以下条件是()。(abcdefg)a、基本条件 b、组织条件 c、机构条件 d、制度条件 e、人员(包括外聘专家)条件 f、场所条件 g、设备保障条件

26、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是指,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受军工企事业单位及民口配套单位(简称军工单位)委托,对军工涉密业务提供()等服务。(abcde)a、咨询 b、审计 c、法律 d、评估评价 e、招标

27、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人员,以下符合要求的是()。(bcde)a、在香港居住 b、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 c、掌握安全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d、参加安全保密教育培训,年度累计不少于15学时 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8、符合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涉密场所要求的是()。(abcde)a、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 b、涉密场所安装防盗窗 c、涉密场所建立电子门禁系统 d、涉密场所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e、涉密场所建立入侵报警系统

29、符合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设备保障条件的是()。(abcd)a、配备专门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和办公自动化设备 b、配备专门存放涉密载体的保密柜 c、有绝密级载体的,应当配备密码保险柜 d、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工具 e、日常保密工作经费有保障,但未列入年度预算

30、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人员管理,以下符合要求的是()。(abc)a、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密审查 b、从业人员应与单位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 c、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应当清退涉密载体 d、离开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岗位,不必实行脱密期管理

31、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载体的管理以下符合要求的是()。(abd)a、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建立台账

b、制作、收发、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履行签收、登记、审批等手续

c、复制、使用、保存、维修涉密载体,无需履行签收、登记等手续 d、对接触或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文字记载

32、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保密管理措施。(abcdef)a、涉密人员管理 b、涉密载体管理 c、项目管理 d、涉密计算机管理 e、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 f、外协管理

33、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计算机的管理以下不符合要求的是()。(bcd)a、涉密计算机及其移动存储介质应当集中管理,并建立台账 b、涉密计算机连接单位工作内网 c、涉密计算机安装无线网卡

d、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未经任何测评

e、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不得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34、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对涉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符合要求的是()。(ace)a、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未连接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

b、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c、不使用普通通信设备传递涉密信息 d、使用手机谈论涉密事项 e、不在涉密场所使用无绳电话

35、咨询服务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出备案。(abef)a、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 b、出租、转让、转借《合格证书》 c、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d、注册地址变更的e、选择未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 f、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

五、简答题

1、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答案: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

2、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四方面要求是什么?

答案:四方面要求如下:物理安全、运行安全、信息安全保密、安全保密管理。

3、对处理国家秘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案:(1)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建立台账,并指定专人管理;(2)禁止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连接内部非涉密信息系统;(3)禁止使用非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涉密信息;(4)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维修报废应当符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4、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 答案:(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2)研究部署本单位保密工作;

(3)组织审定并落实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4)审查审批本单位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5、安全保密工作基本制度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答案: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保密教育、涉密人员管理、涉密专家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会议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密监督检查等内容。

6、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撤出安全保密条件备案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答案:(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条件审查的;

(2)出租、转让、转借《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合格证书的;(3)跨省(区、市)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不按照细则规定到委托单位所在地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登记的;

(4)选择未列入《名录》的单位分包涉密咨询服务的;(5)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6)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

(7)有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7、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六条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案:(1)禁止私自在机关、单位登录互联网;(2)禁止在家用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

(3)禁止涉密网与互联网连接或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4)禁止私自留存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或涉密文件资料;

(5)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6)禁止擅自对外披露单位涉密信息和内部信息。

8、简述涉密人员管理的基本要求? 答案:(1)涉密人员上岗前要经过资格审查;

(2)涉密人员应主动接受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3)按照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实行分类管理;(4)涉密人员应每月进行保密自查,并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检查和考核;(5)涉密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承诺书;

(6)涉密人员应严格实行出国(境)审批制度;

(7)涉密人员离岗应及时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

(8)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仍负有保密义务,并应严格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

9、您对做好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有哪些建议?

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五

涉密人员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企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涉密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1.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把保密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列入日常工作内容。要对涉密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到位。

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批阅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

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承办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保密办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审校、签发文件、稿件时,要同时注明密级级别,把好定密关。

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发现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公司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掩盖包庇。

2.保密办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及企业的秘密。

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随便丢弃,应放入粉碎机粉碎。

3.打字室打字员保密工作职责

带有密级的文件,需要复印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部门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打印的密件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

打字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工作期间严禁会客。

4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涉密电子计算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保密室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要经总经理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涉密计算机因发生故障,需送到公司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打游戏,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六

涉密人员工作职责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企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涉密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1.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1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把保密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列入日常工作内容。要对涉密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到位。1.2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1.3批阅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

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承办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1.4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保密办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1.5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1.6审校、签发文件、稿件时,要同时注明密级级别,把好定密关。

1.7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1.8发现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公司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掩盖包庇。

2.保密办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2.1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2.2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2.3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

2.4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及企业的秘密。

2.5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2.6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2.7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随便丢弃,应放入粉碎机粉碎。

3.打字室打字员保密工作职责

3.1带有密级的文件,需要复印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部门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3.2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3.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3.4打印的密件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 3.5打字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工作期间严禁会客。4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4.1涉密电子计算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

4.2保密室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4.3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4.4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要经总经理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4.5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4.6涉密计算机因发生故障,需送到公司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4.7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打游戏,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精选军工企业保密工作计划单位年度保密工作计划(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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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障企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涉密人员工作职责如下:

1.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1认真执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的规定,把保密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列入日常工作内容。要对涉密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做到与业务工作同步到位。

1.2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1.3批阅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人离门上锁”。

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承办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1.4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保密办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1.5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1.6审校、签发文件、稿件时,要同时注明密级级别,把好定密关。

1.7不在出国访问、公共场所、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1.8发现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公司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掩盖包庇。

2.保密办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争做学法守法的模范。

2.2要懂得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妥为保管。

2.3严禁携带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售。

2.4在对外交往和涉外活动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注意内外有别,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方人员提供党和国家及企业的秘密。

2.5不将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离开办公室时,应将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橱柜,并随手关门。

2.6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阅办完毕后应及时清退。

2.7起草文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稿纸,不随便丢弃,应放入粉碎机粉碎。

3.打字室打字员保密工作职责

3.1带有密级的文件,需要复印时,没有领导签字不得复印。复印的秘密文件:绝密级的,需经原制发部门批准后才能复印;机密、秘密级的要有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复印。要严格控制份数,复印件要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

3.2严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资料及有秘密内容的磁盘。

3.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打印、复印的涉密文稿的内容不得传播,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3.4打印的密件废页应及时处理,不得让无关人员传阅。

3.5打字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参观,工作期间严禁会客。

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涉密计算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4.1涉密电子计算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

4.2保密室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4.3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4.4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的要经总经理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4.5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4.6涉密计算机因发生故障,需送到公司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4.7严禁上班时间用计算机打游戏,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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