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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义务指路活动总结(推荐)(五篇)

作者: 曹czj

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推荐义务指路活动总结(推荐)一

虽然这次义务劳动的工作量不大,但是党员们还是有很多的收获:

1。锻炼了大家的吃苦耐劳精神。大家每天都是在实验室里学习和工作,义务劳动对于研究生来说已经是很遥远的事情了。这次的劳动是我们平时很难碰到的,这个时候就需要大家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投入到新的战斗中去。通过这次劳动,再次锻炼了大家的吃苦精神。

2。培养了大家的奉献精神。其实学校图书馆是每个人都用得到的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应该为了维护她、清洁她负有责任,通过劳动,我们自然会想到,如果大家在平时都注意爱护图书,保持图书馆的卫生,那么我们就能够拥有一个美好的学习和阅读条件。我想通过这样的劳动,以后每个人都会注意爱护书籍、注意卫生。也让我们感受到公共资源得质量需要大家的自觉来维护。

3。体现了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平时,党员和普通群众都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在实验室里从事各自的研究,这次劳动正好给了我们一次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机会。也让我们更加明白了,党员就必须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为其他同学带好头。

4。提高了党员的思想,增强支部凝聚力。劳动是光荣的,劳动是美化心灵的。学校和系党委举办的这次义务劳动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让我们支部收获很大:在劳动的同时也教育了同志,融洽了支部的气氛,团结了支部的力量。

另外,还有一点建议。就是除了由学校或者院系统一安排,还应该调动党支部、党员自发的、主动的探索义务劳动的形式,把义务劳动从一种任务变成一种责任的体现,这样才能带动更广泛的同学参与其中,才能做到经常性,才能达到义务劳动真正的目的。

推荐义务指路活动总结(推荐)二

【案情】

被告卢*贤作为中介人将原告需要的哪里有松树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告知了原告何*忠,并带原告到实地进行了考察。 20__年2月2日,原告何*忠分别与李*仕、廖*东、彭*好三人所在村屯各签订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何*忠即付给被告卢*贤劳务费14000元。后因故合同未能履行。20__年1月23日,原告何*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贤返还劳务费14000元。

【双方争议】

原告何*忠诉称,其经人介绍与被告卢*贤认识后,20__年2月2日,被告与李*仕、廖*东、彭*好等三人串通,以这三人所在屯的名义,与原告各签订了一份《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罗城向原告要了14000元所谓的劳务费(即口头协商原告得割松脂后每株付0.5元给被告的费用)。由于合同未得到履行,原告亦未得采割松脂,因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14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予返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14000元。

被告卢*贤辩称,原告何*忠在20__年到宜州市找其了解哪里有松树可采割松脂的信息,并承诺签得合同后按每株0.5元付给其报酬。为此,经地门村大坝屯吴*曙介绍,其多次与李*仕、廖*东、彭*好洽谈采割松脂的事情,尔后又多次带原告到这三人所在村屯松树现场考察,原告经慎重考虑后,才与李*仕、廖*东、彭*好所在屯签订采割林木松脂合同。其在当中已实际付出劳动代价,而且也尽到了一个中介人的责任,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要求其返还劳务费14000元,同时原告应支付中介人的误工费、电话费、生活费和精神补偿费。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罗城仫佬自治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原、被告的关系是一种居间合同关系。原告口头委托被告提供采割松脂的相关信息,被告接受委托并向原告提供了相关的采割松脂信息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被告作为居间人就自已所为的居间活动,未能尽到忠实和尽力的义务,虽然促成了原告与第三人达成了采割林木松脂合同,但该合同却是在第三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所签的《采割林木松脂合同》为无效合同。据此,被告实际未能促使原告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依法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劳务费14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尚未扣除中介人的误工费、电话费、精神补偿费、生活费,但被告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求数额和证据佐证,对此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卢*贤返还给原告何*忠劳务费14000元。

【评析】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该法条,可以看出居间合同通常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为他方提供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间人,以及给付报酬一方的委托人,在少数情况下会有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有可能产生的居间合同纠纷不外乎二大类,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为赔偿性纠纷。

本案系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合同订立的机会有误,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赔偿标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还涉及居间人报酬问题。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1、关于居间人的报酬

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可以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这是居间人的主权权利。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问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2、关于居间活动的费用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付报酬。但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被告卢*贤作为居间人就自已所为的居间活动,未能尽到忠实和尽力的义务,虽然促成了原告何*忠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是被告卢*贤实际未能促使原告何*忠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依法不得要求原告何*忠支付报酬。

推荐义务指路活动总结(推荐)三

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督导评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盘政教督室函〔20xx〕19号)的总体安排,为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落实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重点工作任务。盘山县教育督导室于20xx年10月26日—20xx年11月3日,对盘山县14所中学进行督导评估,督导组由教育督导室主任带队,督导组成员共计12人,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采集评估信息。

这次督导评估是在各学校认真组织自评的基础上,按照盘锦市教育督导室《通知》进行。围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六个方面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现将盘山县20xx年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督导评估情况汇报如下:

1、科学规划,提高督导的时效性。我县在督导评估中,坚持“点面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的性质、类别、规模、条件、水平和代表性等因素,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对全县义务教育初中学校进行评估。通过对校长、责任督学培训,明确开展督导评估的目的和意义,掌握督导评估的流程、方法。构建学校督导评估制度为保障,以全面开展学校督导评估为手段,自评与督评相结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两个层面共同推进的学校督导评估机制,提高了督导评估的时效性。

2、注重积累,规范管理,提高督导评估的规范性。督导评估是一个系统工程,周期长、内容广、层面多、手段复杂、专业性强。我县把完善评估方法,把握关键环节作为督导评估的重点抓紧抓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秩序井然。一是组织学校开展自评工作。根据评估细则,学校进行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撰写自评报告;二是组成督导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内容,县教育督导室按照88个二级指标分项负责,一对一评估;三是汇总反馈意见。根据现场督导评估情况,现场打分,并对学校进行反馈,提出反馈意见。督导结束后要求学校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上报督导室。督导室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3、创新载体,灵活应用,提高督导评估的科学性。在督导评估工作中,我县不断完善督导评估的方法,增强了督导评估的科学性。一是指导各校开展自评自查工作,为学校解读评估细则;二是借助调查问卷、座谈访谈、查阅资料等,科学准确地采集评估数据信息;三是应用督导结果,强化督导过程,使学校督导评估更加科学、规范、有序。

4、细化督导过程,提高督导评估的准确性。在对学校督导评估过程中,我们综合运用“听、看、阅、测、评”等五种评估手段拓宽信息渠道,提高督导评估的准确性。一是听取汇报。通过听取校长自评汇报,初步了解学校在队伍建设、教学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总体情况;二是观看校貌。通过现场看校园校风、设施设备,观察师生教学活动,了解学校管理机制建设情况;三是查阅资料。通过查阅学校各类档案信息资料了解学校常规管理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四是问卷调查。根据督导评估指标采集信息的需要,对学校领导、教师、学生等发放调查问卷,全面了解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五是综合评定。采取个人评、集体评、综合评等方式,综合评议、整体分析、全面评价学校工作,梳理学校工作亮点和存在的问题。

在督导过程中,督导组成员一致认为,各校在以下六个方面都能严格落实《通知》精神并取得显著成就。

(一)保障学生的平等权益方面

1、各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招生入学方案,公开范围、程序、时间、结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均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不得提前招生、提前录取。各校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不分重点班与非重点班。坚持合理便利原则满足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需要,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

2、明确办学方向。各学校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办学理念符合素质教育要求。

3、规范校务管理。各学校依规制定了内容较为完善的《学校章程》,学校办学活动紧紧围绕章程进行;制定并及时修订了涵盖学校全面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合乎素质教育要求切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的管理规章,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能够很好的发挥法律对青少年行为的规范作用,重点开展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推行校务公开,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建立了与社区、家长的稳定、规范的联系制度。

(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方面

1、提升学生道德品质。各校积极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活动,严格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中小学生守则》,坚持立德树人,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教育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让学生熟记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2、重视学生素质教育。各校深入开展公民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定期召开主题班会、一贯坚持开展升降国旗、唱国歌及国旗下的讲话等活动,各校都设有黑板报、宣传栏,基本做到了内容充实并时时更新。

3、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各校认真落实《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生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生开展有意义的活动;学生精神面貌和行为习惯良好。

4、增进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各校严格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各校能够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开足并上好体育课,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使每个学生掌握至少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并配齐体育教师,加强了科学锻炼指导和体育安全管理,保障并有效利用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和体育器材,满足学生体育锻炼需要。

(三)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方面

1、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各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促进教师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教师立德树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既要做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好老师还要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热爱祖国的引路人。

2、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多数学校能按照要求建立师德考核制度、教师业务档案制度、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并认真监督制度的实施和落实。积极组织教师参加进修、学习、培训和学科教研活动;制定并落实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名师和教学能手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了教师的教育观念不断更新、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稳步提高。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利于教师身心健康和专业发展。教师能够认真学习新课改理论,积极撰写教学随笔和教学反思,灵活组织教学,潜心钻研业务,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个性差异,循循善诱,因材施教,注重学生在学习、行为等方面的习惯养成,能够指导学生进行有效学习,切实做到一岗双责,既教书又育人。

(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方面

1、课程实施水平得到稳步提高。各学校严格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安排开展教学活动,开齐并开全国家课程科目,尤其是综合实践活动与音体美等课程,对照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施刚要,严格按照纲要要求的课时数开设地方课程,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

2、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学理念普遍得到提升各校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在教学模式方面各校采取启发式、讨论式、合作式、探究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学生参与课堂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幅度提高。

(五)营造和谐美丽环境方面

1、校园文化创建成果显著。为推进校园建设,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各校均加强环境建设资金投入,使校园环境、校园文化的创建工作,成效显著。

2、学校安全及卫生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各校均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定期对校园进行查勘鉴定,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建立健全了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

3、学生健康得到良好保障。各校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设立学校卫生室。开设健康教育课,定期举行健康讲座,普及学生健康卫生知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建立现代化学校制度方面

1、教学管理工作井然有序。各校主题教育活动多样,教师教学管理意识有所提升,教育观念得以增强。学校能够立足实际,建立健全了以校为本、自上而下的教学研究制度,年级、学科教研组教研活动计划针对性强,并且能够定期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记录详实的教研活动。

2、家校联系形式多样。各校健全和完善了家长委员会制度,并建立家长学校,设立学校开放日,提高家长在学校治理中的参与度,形成育人合力。学校引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促进社区代表参与学校治理。

本次督导过程中,部分学校在校务管理、课程创新、教师培训等方面呈现出的亮点深深吸引督学们的眼球。比如:

(一)提升办学质量,推进内涵建设方面

各学校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学校内党建室、少先队室、工会之家等建设规范,积极营造德育阵地。学校自觉秉承习惯养成教育的优良传统,注重学生“ 七个一”和“八个好习惯” 的培养落实,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成效明显。

(二)创新课程实施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水平方面

弘毅中学深入探究“三三六”自主导学教学模式,其中第一个“三”指学生在课堂中应体现出的三种学习方式,即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展示学习;第二个“三”指教师的教应体现的三个主要阶段,即学教设计、集体研究、自主导学;“六”即课堂教学实施的六个步骤:创设情境、明确目标、引导自学、合作展示、释疑讲授、总结检测。“三三六"模式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了教学质量。

胡家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行为习惯训练“8+8”模式。以进校、升旗、上课、做操、课间、就餐、值日、放学八个环节为依托,引导和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学习习惯养成“4+4”系列化训练模式。以坐姿、读书、写字、整理四个环节为依托,培养了学生的自我教育与自我学习习惯。创建并实施“六学法”导学教学模式,即:“自学、对学、组学、群学、助学、导学”。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方面

甜水学校以新课程培训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使全体教师都能认识并理解新课程改革的指导思想、教育观念及改革的具体目标、相关政策,树立起全新的教育理念,促使教师从“适应型学习”进入更高层次的“创新型学习”,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建立团队学习共同体,在学习过程中实现“自我超越”;建立学习型组织,为教师教学创新提供一个民主、平等、双向沟通的良好学习氛围,为教师终身学习、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四)注重学校特色课程,发展特色校园文化方面

高升学校校本课程教材丰富多采,尤其是科技发明与创造方面的课程设置符合学生学习兴趣,大大地激发了学生们探索真理求知欲望。该校是国家级“科学调查实践活动体验校”,以此为契机,大力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设,活动开形式多样,取得效果良好。陈家学校的书法课程,得胜学校的皮影戏进课堂,坝墙子学校的面塑特色课程,古城子学校开展探究式小组合作学习,创新作业布置方式,等等。各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实施分组教学和有效作业模式,关注学生的核心素养。注重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学校文化,全面推进特色育人、文化育人。

(一)教师队伍有待进一步优化。虽然各校组织教师进修学习、外出培训,教师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应该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发挥老教师带新教师的作用,进而提高教师队伍的建设水平。

(二)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多数学校对教学常规管理各个环节督导结果缺乏分析汇总,忽视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尤其是学生评教环节,多数学校原始材料保留不全。要加强教学结果分析,制定切合学校实际的整改措施,使教学过程优化。

(三)各类档案管理需要规范化系统化。部分学校不注重原始材料的积累,对平时开展的一些活动、所做的工作缺乏文字材料记录。

(四)课程方案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个别学校存在课程开设不足,或者开足上不足现象。个别学校只注重抓考试科目,忽视对考查科目的管理,导致这些科目被挤占,忽视实验操作的现象普遍。部分学校对体、音、美、劳学科不够重视,主要原因是师资缺乏,师资水平低、专业水平差,课时不足。

(五)图书资料及教学器材需要加强管理和提高使用率。有部分学校不重视学生的课外读物,图书室、阅览室未向学生开放,学生缺少必要的课外读物,普遍存在着学生借书难的问题。有的学校图书室长期闲置,造成教育资源浪费。而且,部分学校实验课开设不足或教学效果不好,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差。

督导结果根据《关于开展20xx年盘锦市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督导评估的通知》(盘政教督室函〔20xx〕19号)的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盘山县义务教育学校初中阶段共14所,其中达到优秀有盘锦市弘毅中学、盘山县胡家学校、盘山县甜水学校,共计3所。盘山县教育督导室根据各校督导评估结果,撰写督导反馈报告,并下发给各所学校,各校根据督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推荐义务指路活动总结(推荐)四

抵押人: (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抵押权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住所地:

年 月 日 (以下称主合同借款人)向 (以下称主合同贷款人)申请办理了人民币 万元的 贷款业务,期限为 个月。《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编号为 。 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的该项借款向主合同贷款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为了确保乙方权益不受侵害,甲方愿意以自有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依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抵押反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种类、数额、贷款期限: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位

三、抵押物价值的确认及抵押率

甲方所提供的抵押物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或经乙方所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在本合同签字之日的评估价值为 。抵押率为 %,双方暂确认的权利价值为 ,但最终的权利价值以抵押实现时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为准。

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特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2、乙方与主合同借款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担保费、评审费、违约金、赔偿金等;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4、从乙方代偿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全部抵押反担保义务之日止甲方应付的违约金及其他应付费用。

五、抵押反担保期间

本合同所确定的抵押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六、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1、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借款的情况,了解本合同中抵押人的责任,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本合同项上意思表示真实。

2、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特拥有完全、有效与合法的财产权利。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物做出过任何嫠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物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抵押特做出任何法律及事实上的处分。特别是未在抵押特上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让与第三人。

本合同签订前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等不利于乙方抵押权实现的任何情况。

3、本合同签订前,如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已出租,甲方应将租赁合同交乙方验证并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特出租、出借或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出借或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乙方的抵押权。

七、抵押相关事宜的约定

1、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本合同项下抵押特的全部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抵押特的权利凭证或权属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付乙方。

2、甲方应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中的约定,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

3、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特,负责抵押特的维修、保养,保持抵押特完好无损。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有权要求甲方避免抵押特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抵押期间,因抵押特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仓储、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4、在抵押期间,若抵押特发生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甲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在事发后两日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该抵押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申领手续。若甲方违反此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外重新庙宇或增加抵押物,以确实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1)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因抵押特的价值减少、汇率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率高于本合同约定。

3)抵押特遭受损失。

若甲方拒绝,乙方有权通知主合同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若因此给乙

6、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7、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等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经乙方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后,有权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特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主合同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

2、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到,主合同借款人未依约归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九、抵押权的实现

主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甲方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在乙方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乙方代偿的10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或在前述约定的10日内双方协商不成的,甲方授权乙方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对抵押财产折价价款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乙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方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补偿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所代偿的全部金额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偿,在补偿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十、抵押物的保险

如乙方需要,甲方应到乙方指定或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的全额

十一、清偿顺序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依次分配:

1、甲方尚未支付的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执行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咨询费、差旅费、拍卖费、变卖费用、运输费、劳务费等:

2、乙方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的贷款本自及乙方代偿的其他款项;

3、甲方及主合同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除本条前两款规定外甲方在其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应付的其他费用;

4、清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十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因所作保证与承诺不实而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若主合同借款人至期未能偿还主合同下的借款或发生甲乙双方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为主合同借款人代偿后,乙方依法成为甲方的债权人,并有权依法向甲方追偿。甲方应在乙方代偿后两日内按照约定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若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抵押反担保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二日起,每天按乙方向银行代偿的全部债务金额的余额的万分之五计收。

4、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办理抵押物的保险,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影响乙方抵押权的实现,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在抵押反担保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对未履行完毕的本合同义务仍须继续履行。

十三、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项下的所有权益。

十四、无论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甲方仍在抵押反担保范围内对乙方因履行前述《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所指向的抵押权是否生效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若因本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而未能办理抵押登记的,在其事由消除后,乙方依然得向甲方主张办理抵押权登记之权利。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十六、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若通过诉讼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补充说明条款

本合同中所指的《借款合同》包括所有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能够确定借贷法律关系的合同;本合同中的《保证合同》则指所有与前述借款合同配套使用,能够确定保证法律关系的合同或合同条款。

十九、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抵押人(盖章): 抵押权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义务指路活动总结(推荐)五

共产党员的权利是指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共产党员有以下八项权利:

第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党员从入党时起,就要参加到党的一个组织中过组织生活。凡是应该参加的党的会议,都有权参加,凡是应该看的文件,都有权阅读。党员只有认真行使这一权力,才能全面了解党的工作,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好本职工作,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作用。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是提高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的重要途径,应积极争取。

第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可以实现党的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使党的政策更加正确和完善,更加符合实际,从而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还可以加深党员对党的政策的理解,提高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党员参加党的政策讨论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发表自己的意见,也可以是在党的报刊上发表文章,阐述自己的观点。讨论中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要允许发表不同意见,不得乱扣帽子,乱打棍子,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第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党的各项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尤其在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更需要广大党员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这是党员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关心负责的表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党员的建议和倡议置若罔闻,淡漠视之。相反,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对他们的意见,要认真加以研究,择其善者而从之,以利于改善党的工作。

第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这项规定是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监督权利。任何党员对党的任何组织、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都有权要求处分和撤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承认和尊重党员的这一民主监督权利。对党员负责的揭发、检举,要虚心接受,认真检查,彻底改正。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这样做不仅能调动广大党员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的积极性,而且能使党的组织和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自上而下的监督,有利于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的战斗力。党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要注意两点:一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不能捕风捉影,更不允许诬陷捏造;二要按组织原则办事,进行批评、检举、揭发,要求处分、罢免,都应在党的会议上正式提出,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背地议论或随意传播扩散。

第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任何党员只要他预备期满,从转为正式党员起,在党内就享有表决权。在党的会议上就某一个问题进行表决时,党员有权表明自己赞成或反对的态度;在党内进行选举时,党员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强迫选举人违背自己的意愿。党的组织要切实保障党员的这一民主权利的正常行使,以利于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党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第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我们党历来强调,对人的处理要采取慎重态度,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党组织在对党员进行处分和鉴定时,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可能会出现某些偏差。这就要允许党员本人进行申辩,也应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以便党组织更加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党内按多数的意志决定问题,以保证党在思想上行动上的统一。党的决议和政策一经做出,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坚决执行,这是每个党员必须执行的一项义务。但是,如果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异议,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并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到中央提出,因为真理有时也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如果党员所提出和保留的意见是正确的,党组织就要虚心听取,认真研究,及时修正,避免由于决策上的失误,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第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如果认为党内某一问题应当解决或本人受到党内不合理的处分或因揭发坏人坏事受到打击报复,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有权要求有关组织认真负责地给以答复。这样做既可以使党组织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情况,尽快地解决处理党内某些问题和消极现象,克服党内各种官僚主义的作风,提高党的领导机关的威望,又可以增强党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信心。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这一权利,不怕强暴,不畏权势,敢于为真理而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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