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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7篇)

作者: 曹czj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一

一、积极参加执勤业务训练和中队正规化建设,提高自身管理队伍的能力。本人积极参加支队和中队组织的执勤业务训练,通过与战士一起训练、生活,既温习了消防技能,又提高了自己带兵的能力。在组织训练的过程中和在中队日常管理中,能做到不懂就问,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在中队正规化管理建设过程中,通过参与正规化建设,使自己得到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同时,我能发挥特长和所学知识,在中队的文体活动、灭火演练等方面做出自己的贡献,并开展中队医疗保健工作,为官兵们服务。通过近半年的中队见习锻炼,不仅充实了自己,而且更加坚定了自己为消防建设贡献青春和热血的信念。当然,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承努力,利用所学知识服务于消防,服务于广大官兵。

二、严抓条令条例的落实,保持的高度稳定。本人认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抓认识,抓环节,抓重点,抓养成。如:抓认识,

一是抓住我中队战士的条令条例学习,警容风纪的严重性。

二是根据不同时机班人员的变化等,定时进行全方面的整顿教育。

三是针对全班出现的新旧问题,协助中队党支部搞好思想教育,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四是利用早检查,和班委会等形式进行一针见血的批评教育,通过这些教育,要求战士们凡事从小做起,自我做起。

三、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通过近半年的中队见习锻炼,不仅充实了自己,而且更加坚定了自己为消防建设贡献青春和热血的信念。当然,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虽然我在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通过这次见习,发现自己在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

(一)与战士的沟通不够多,没能很好的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同战士打成一片,做到“五同”以合格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和官兵一起为中队建设不断努力。

(二)业务水平还不高,不够钻研,故在开展工作中比较盲目,有时缺乏一定自信。在今后我将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的学习,不断用新知识、新文化、努力学习实践“三个代表”,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站在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要求自己。

(三)胜作方法简单,处理事情方法简单,没有创新精神,对问题不作深层次的分析,思考不深刻,没有注意到工作方法的完善,给自己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应不断的提高对业务知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自觉、刻苦地钻研业务,扎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热爱本职工作,干一行爱一行,虚心好学,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多向周围的同志请教。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在纪律作风,自我严格要求,以及其它工作上,做为一名见习排长,本人发现了很多新问题,例如:某段时期工作责任心有所下降,对自己放松要求,所学的知识未能与实际工作的结合不够紧密等一系列的问题,鞭策自己不断前进,这都对本人明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作为前进路上的一股动力,我相信在中队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明年的工作一定能有更大的进步。

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二

今年以来,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大队紧紧围绕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为主线,以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社会化防控“三化”发展战略为载体,以打造消防铁军为着力点,以确保“两个稳定”为目标,加压奋进、扎实工作,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和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努力实现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确保了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截止目前,全县先后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10余次,共检查单位1220家,发现各类隐患2271处,依法监督整改2254处,临时查封单位23家,责令“三停”单位22家,行政拘留15人,罚款51.45万元。消防大队共接警出动333次,成功扑救火灾138起,成功处置抢险救援116起,社会救助79起,抢救被困人员60人,疏散人员131人,辖区内未发生亡人火灾事故及重特大火灾事故。

一、年度消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是队站建设实现大跨越。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消防二中队建设工作,11月13日,鲁山县消防二中队进行开工建设。并对已建成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进行了再培训、再教育,努力使他们形成一个不流于形式,不应付差事,有战斗力的队伍,

确定他们能够随时拉得出,冲得上。目前,我县下汤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已建成,该队各项硬件设施比较齐全,目前我们依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标准,对下汤镇消防队内部管理进行规范,加强对队员的培训指导力度,已达到建设标准。二是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大突破。消防大队以街道办网格精细化管理工作为抓手,以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四有社区”、“五有农村”为标准,以汇源办事处为试点,积极探索建立“四抓三防两落实一到位”的工作运行机制,并逐步向其他乡(镇、办事处)推广,使乡(镇、办事处)、社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得到巩固与发展。同时,县政府超额完成了25个乡(镇、办事处)消防网格化管理员征召任务,并全力推动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指导每个行政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加强了行政村(社区)的火灾隐患巡、排查工作。

二、火灾防控工作部署开展情况

一是政府高度重视。11月8日,县政府召开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会议,下发了《鲁山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副县长王宁等领导同志先后多次带队深入社会单位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推动工作落实。二是全警动员,协同作战。行动开展以来,全县21个派出所分别召开了会议、制定方案,以消保中队为主体,消防、治安、法制、督察等警种全员参与,协同作战,全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三是消防部

门全力以赴。消防大队积极行动, 全体消防官兵坚守岗位,忘我工作,以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为重点,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都逐一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跟踪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坚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督促整改。11月以来,消防大队共检查单位107家次,消除火灾隐患126处,临时查封2家,责令三停1家,进一步净化了全县消防安全环境。

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民自建出租房及“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全县城中村、村民自建出租房及“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整治行动部署后,鲁山县迅速行动,从组织领导、摸底排查、集中整治和宣传教育入手,扎实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行动。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及时召开城中村、村民自建出租房及“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整治动员部署会,要求利用一个半月的时间,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鲁山县防委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细化明确乡(镇、办事处)、安监、工商、消防、派出所等职能部门整治职责。依托消防大队成立行动办公室,明确专人,实体运作,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调度指挥,保障行动顺利进行。二是加强网格消防安全监管。我县的城中村主要集中在汇源、琴台、露峰、鲁阳四个办事处,由网格分包办事处工作人员逐街道、逐场所

检查,对整治范围内的场所实名登记造册,建立排查台账。组织社区民警、消防文员,进驻社区、村庄进行全面排查。落实公安派出所每日一查,发动责任区民警“走街入户”排查,实行定人、定任务、定责任,确保排查不留死角盲区。三是强化集中整治。针对排查中发现的疏散楼梯不足、电器线路私拉乱扯、防火间距不足、占用消防车通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突出火灾隐患,联合检查组严格落实各项硬性整治措施,该拆除的当场拆除,该当场整改的当场整改。行动以来,全县累计排查4个行政村,排查场所160余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80余处。四是强化宣传培训。组织社区民警、办事处分包人员在沿街门店、村民自建出租房逐户张贴悬挂消防安全提示牌,组织消防宣传小分队和消防志愿者利用消防宣传车深入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宣传彩页20xx余份,错时播放消防警示片10场次,设立消防安全标识50余处,举办消防培训班7场次,在居民楼院、小区公告栏、农村主要街道两侧墙面和文化活动场所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和提示标语100余条。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尽管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消防工作形势任务和上级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以此次考核为契机,严格按照考核组各位领导的要求,切实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全力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三

运用先进典型指导推动工作,是消防救援队伍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特别是在消防体制改革期间,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对于持续激发各级指战员旺盛斗志和工作热情,进一步推动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更好担负起国家队和主力军的职能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当前濮阳支队典型培树工作实践,就消防救援队伍典型培树工作谈一点体会认识。

一年多来尤其在消防体制改革期间,支队党委坚持典型引路、树旗立标,激励全体指战员投身改革、建功立业,支队2次荣立政府集体二等功,1个大队、2个中队荣立集体二、三等功,9人次荣立个人二等功,39人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人被表彰为濮阳市“最美消防员”、“十大消防卫士”,1个集体、1名个人当选2017、2018“感动濮阳”十大年度人物,队伍中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支队还多次被评为全市平安建设、应急管理等先进单位,切实树立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崭新形象。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坚持多维度发现典型,优化典型培树结构。支队着眼消防体制改革、队伍转型升级的时代要求,科学制定典型培树规划,大力选树不同岗位层次的先进典型,真正让身边典型看得到、摸得着、学得来,确保先进典型经得起实践检验。一是在重大任务中发现典型。针对濮阳化工企业爆炸燃烧事故多发且救援极其复杂危险情况,加之近年重大消防安保任务繁重的现实,支队探索建立战时表彰激励机制,第一时间发现先进典型,第一时间实施表彰奖励,选树了一批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如党的十九大安保结束后,对8名表现突出的记个人三等功;特别是在成功处置濮阳“6.11”佳化能源化工爆炸燃烧事故后,支队立即进行战评总结和表彰奖励,总队和市政府为2个单位记集体二、三等功,为14名指战员记个人二、三等功。二是在改革实践中发现典型。扎实开展消防体制改革期间的典型培树工作,重点选树旗帜鲜明讲政治、令行禁止守规矩、爱岗敬业勇担当的实干家,用强有力的示范效应占领主阵地、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切实为队伍立好标杆、树好样子。在去年改革教育和集中教育整训期间,支队开展“拥护改革”主题党日活动,编发集中教育专刊4期,刊登指战员发言55人次,树立宣传改革先进典型6人。同时,3个单位、6名个人被部局、总队评为改革转制先进单位和个人,支队还被表彰为全省教育整训先进单位。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典型。坚持立足灭火救援、执法执勤、队伍管理实际,着力挖掘培育各个层面、不同岗位的先进典型,每年表彰“优秀指挥员”、“训练标兵”、“执法先进个人”及政工、后勤等各个领域中先进个人,特别是结合全市道德模范评选活动,支队分类评出了敬业奉献、见义勇为、孝老爱亲、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5名先进个人,另有1人作为全市道德模范在“濮阳榜样”网站上进行事迹展示,切实体现先进典型的时代特色和自身特点,形成点线面培树典型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多平台培养典型,搭建典型成长通道。遵循典型成长规律,多为典型搭平台,科学培树典型,做到发现一个培养一个,成熟一个推出一个。一是搭建实践平台。根据各岗位先进典型的不同特点,部署开展“红门青春风采展示”主题系列活动,既加强对典型分类指导和培养引导,为典型提供锻炼机会,使典型拓宽视野、增长才干,又组织全体指战员向身边先进典型学习看齐,广泛开展各类小竞赛、小比武,不断掀起“学先进、当标兵”活动热潮,使更多青年指战员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二是搭建共育平台。支队注重拓宽培树渠道,积极争取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的有力支持,如联合团市委推出多名“优秀青年卫士”、“五四青年奖章”,以及1名省级“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2018、2019年初,连续2年联合市委宣传部、市妇联举办颁奖典礼,先后评选表彰了10名“最美消防员”、10名“十大消防卫士”和10名“最美消防警嫂”、10名“十佳消防贤内助”;每年“三八”节期间,还有支队女干部、女文员被表彰为全市“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整体提升了典型培树规格和层次。三是搭建激励平台。坚持大胆使用典型,严格管理典型,关心体贴典型,敢于提拔和重用典型,在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功模人员中,组织调整1人走上支队部门领导岗位,4人走上大队主官或机关科长岗位,为典型发挥才干、再立新功提供舞台。同时,组织开展“关爱英模”活动,定期走访慰问功模及家属,多次安排功模外出参观、学习、疗养,不断丰富荣誉激励形式。

(三)坚持多渠道宣传典型,扩大典型内外影响。支队在先进典型宣传工作中,坚持用事实说话,用真情感人,系统、深入、持久地宣传典型,使典型事迹广泛传播,精神深入人心。一是抓好内部宣传。充分用好宣传橱窗、板报、简报、内网、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宣传阵地,组织先进典型发出“坚决拥护支持投身改革”倡议,编发《“传承改革精神”励志故事》,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事迹和精神。部署开展改革主题讨论和“忠诚践训词、启程再出发”主题演讲、征文比赛,营造开展交流、凝聚共识、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达到了“点亮一个、照亮一片”的效果。二是善用媒体宣传。注重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宣传主渠道作用,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宣传先进典型。2018年4月,《濮阳日报》社和支队签订宣传战略协议,其后拿出5个专版全方位介绍改革以来濮阳消防队伍建设情况,广泛宣传濮阳市“十大消防卫士”等先进典型。特别是濮阳网直播平台2次实况转播全市消防英模颁奖典礼,11万多网民观看点赞,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三是活化社会宣传。坚持创新典型宣传形式,支队主官在受邀为社区党员上党课时进行消防典型宣传,支队对行业系统消防培训时安排先进典型进行现身讲解,特别是以先进典型事迹为素材,支队拍摄“红门荣耀•辉煌新篇”、“青春火焰蓝•闪耀新时代”主题微电影,举办纪念建军91周年警民联欢晚会,通过演唱、舞蹈、诗歌、小品、影视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生动再现典型的先进事迹和时代精神,取得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部分单位在培树典型过程中,存在急功近利思想和浮躁心理,拔苗助长现象比较突出,有时能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对典型进行发掘、培树、宣传,但只满足于一时宣传了、短期出名了,而不注重典型的后期培养和帮扶指导,听任典型自然发展,导致典型无法茁壮成长,缺乏生命力,成为一现昙花,典型效应不明显,终端效果不理想。

(二)奖励规格不够高。从多数单位情况看,虽然每年有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立功受奖,数量多但级别高的奖励少,立功多但授荣誉称号的少,如我支队的濮阳市“十大消防卫士”、“感动濮阳”年度人物,都是市级荣誉称号,“全省五四青年奖章”虽然是省级表彰,但在受表彰的众多先进典型中,亮点不突出,不具备代表性。

(三)类别分布不均匀。虽然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先进典型来自于各条战线、各个岗位,各个级别,但老典型较多,新推出的典型较少;执勤执法战线典型较多,政工后勤典型很少;一般性典型普遍,特殊性典型很少,致使典型培树工作发展不平衡。

(四)宣传效果待突破。部分单位对身边典型多停留在记功嘉奖、年度评先等日常工作上,对典型的“闪光点”挖掘不深。有的单位对典型人物、先进事迹不会宣传,使许多典型事迹得不到很好地展现,造成了资源流失。有的单位把宣传典型局限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上,忽视了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宣传效应。

(五)协作机制不健全。典型培树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单位协作发力。但是有些单位习惯于“闭门造车”,工作协调沟通力度不够,浪费了好的典型“苗子”;有的单位局限于队伍内部,不善于向地方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去推介,最后只能“孤芳自赏”,等以后想要重塑或提升层级就有较大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各级要深刻认识典型培树工作在引领发展、推动建设中的重大现实意义,正视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典型培树工作层次质量。

(一)要把善于发现作为前提。一要坚持立足实践。典型越是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基层,典型事迹就会越真实,广大指战员就会越信服。发现典型都应该走实群众这条路线,坚持实践这个标准,注重从群众中发现、在实践中寻找,把目光聚焦在基层一线,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到不拔高、不夸大,不刻意追求完美无缺,真正发掘出具有代表性、有血有肉、可信可学、树得起、立得住的先进典型。二要做到扬长避短。人无完人。要从扬长避短的角度出发,挖掘指战员在某一工作领域的长处和闪光点,按照“抓住一个闪光点、挖掘一条事迹链、弘扬一个精神面”方法,从小处着手以小见大,从共性中寻找独具特色的个性,形成“点串成线、线联成面”的辐射效果。三要注重工作统筹。先进典型的最基本特征就是代表性,一个群体内并不是先进典型越多越好。因此,要准确把握不同基层单位的工作性质、人员结构、任务特点,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来发现和挖掘典型事迹,既要确保发现的典型首先在本群体内“有市场”,又要防止典型事迹雷同、先进典型生命力不强的现象发生。

(二)要把精心培育作为基础。一要搭台子展风采。先进典型确定后,应当立即启动培育程序,为先进典型打造有利健康成长的内外环境,积极培育开花结果的丰厚土壤。在培育过程中,要遵循其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坚持“扶上马,送一程”的原则,对于挖掘出的“亮点”和培育出的“幼苗”,要勤浇水施肥,为典型发挥作用提供空间,为典型成长进步搭建平台,在培育过程中深度挖掘和总结提炼典型事迹,不断丰富典型形象。二要压担子促提高。典型的培树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和巩固提高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要为先进典型提供承担大项任务的机会,让其在参与重大抢险救援、重要消防安保等实践中“淬火”,激励先进典型再接再厉、永攀高峰,使其保持旺盛持久的生命力。三要重教育严管理。对培树的先进典型只能抓、不能放,只能严、不能松。各级党组织和政工部门要通过严格管理教育,促使先进典型保持清醒的头脑,始终做到以先进典型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为指战员做标杆、当表率。

(三)要把广泛宣传作为关键。一要注重内外舆论造势。内部宣传方面,充分利用召开表彰大会、组织专题访谈等形式,提高典型的内部影响力和知名度。同时,采取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等常规载体持续跟进,从营造氛围着手,步步跟进、环环紧扣,确保先进典型在各个层面留声留影。外部宣传方面,要着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互动,积极搭建协作平台,加强联系策划,通过各种渠道,使先进典型在报纸上有字、电视上有影、电台上有声、网络上有像,提高典型知名度和美誉度。二要主动纳入地方表彰。“道德模范”“青年文明号”“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集体”“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等地方表彰活动,有着广泛影响和群众基础。在此类重要表彰中占有一席之地,不仅有利于先进典型的荣誉积累,而且有利于扩大典型个体和队伍整体的社会影响力。因此,要充分依托地方的表彰奖励平台,主动介入、积极争取,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尤其要把执勤执法、拥政爱民、服务发展、文明创建等重点工作纳入地方统筹视线,为典型培树牵线搭桥,确保在各种重要表彰活动中有位置、有影响,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强典型培植。特别是高层次表彰,社会认同度高、影响力大、激励作用好,一定要尽力争取,对典型培树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三要积极拓展协作形式。地方党委宣传部、团委、妇联等部门协调面大、覆盖面广,借助和依托上述资源,培植推广消防典型,能够有效提升典型培树、宣传的档次,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与地方部门加强协作,除了积极参与现有表彰外,还应以更加主动的姿态,大力拓展与职能部门的合作形式,逐步采取共同策划、联合评选等办法,并力求形成机制,从而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全面提升共树典型的层次。

(四)要把完善机制作为保障。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不断强化各培树环节的工作力度,组织专班给予大力推进,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大力倾斜。要扬长避短、完善机制,完善“发现培养、总结经验、争取荣誉、新闻宣传、典型固定”等环节,形成党委全面抓、政工部门具体抓、指战员积极参与的工作流程,确保典型亮点更突出、特色更鲜明。二要建立完善的考评机制。对先进典型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根据现实要求,及时矫正为人做事的坐标方向,不断给他们提出更高的标准,让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确保先进典型在不同时期都能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当先进典型思想上有波动时,应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摆脱不应有的困扰,保持先进典型的荣誉感。三要建立长效的保障机制。先进典型培树是系统工程和长期工程,需要集约队伍内外资源。建立典型指导机制,上级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典型培树工作的指导力度,定期召开典型培树推进会,通报讲评,激先励后。要认真落实和改善先进典型的各项待遇,努力建立起先进典型政治上光荣、生活上受益的机制,特别是在提拔任用、晋升职务、评优评先等方面要给予优先考虑,在队伍内部形成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局面。

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四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五

尊敬的党支部:

我是___中队一名四级消防士___,于20__年__月入伍至今已有__年。在这_年当中我扎根一线,不辞辛苦,积极作为中队骨干力量,为了辖区消防安全尽职尽责。

消防员是一份神圣的职业,是一份光荣而骄傲的职业,更重要的是一份充满大爱的职业,我自从成为一名消防员,兢兢业业,踏实肯干,从未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面对工作,肯干实干,从不推辞,积极践行消防指战员的责任与使命。

作为一名消防员我始终怀着为人民服务的意志和宗旨,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消防工作有危险,有忙碌,但工作中没有敷衍,没有马虎,我尽职尽责做好自己的工作,奋斗在灭火救援最前沿,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和点赞,努力得到领导的信任与肯定。

特别是在今年的建国__周年消防安保任务中,我脚踏实地,不断突破,冲锋在前,主动作为,始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态度要求自己,充分展现了新时代“火焰蓝”的崭新形象,并在中队党支部的带领下圆满完成了国庆__周年消防安保任务。

回顾五年来的消防工作经历,我深知自身存的不足与缺点,但是面对新时代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风险,面对效率与时间的赛跑,作为一名消防指战员,我需要学习的地方很多,需要用心的地方很多,需要担责的地方也很多。在未来,我会积极学习,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在每一次挑战中不断突破,在平凡的岗位上铸就不凡的人生,始终坚信一份承诺,一份信任,一份初心,不辜负组织对我的信任,希望组织能考虑我的晋升申请。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六

一、为加强我单位义务消防队组织建设,提高义务消防队的火灾处置能力,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根据自身情况成立义务消防队。

三、义务消防队设队长1人,副队长1至2人,由部门负责人担任。

四、义务消防队队长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单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演练;

3、定期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4、组织义务消防队员检查、熟悉辖区的消防安全设施情况;

5、发生火灾后,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火灾调查。

五、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部门总人数的30%,重点部位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小于其总人数70%。

六、义务消防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中以上文体程度,身体素质良好,年龄一般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热爱消防工作,忠于职守,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

3、思想觉悟高,有上进心,具备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义务消防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2、向员工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4、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指挥,坚守岗位。

推荐消防队伍年终工作总结怎么写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是,在9个月的工作中,我在支队党委及上级主管科室的正确领导下,立足本职,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和同志们一道,团结进取、求真务实,*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借此机会,我将工作情况作以下汇报:

一、思想政治建设情况

在工作中,我始终认为要适应工作和形式发展的需要,就要不断地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因此,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学习油田公司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讲话精神,从而保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公司党委和支队保持高度的一致,自觉地宣传、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从而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职责分工及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中队班子成员分工,我负责中队的安全工作和设备管理。从年初开始中队确定了我所分管的如下工作目标:

1、全年安全无事故;

2、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

3、员工安全教育达到100%;

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具体采取了以下几个方面措施:

一是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从年初开始,中队结合自身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为重点,深入开展了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坚持突出重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制定了中队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成立中队教育工组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安全培训台帐,做到了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培训有教案、有试卷、有考勤。使员工安全教育覆盖率达到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是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四月份,支队从集团公司划归到油田公司,中队也从体制上进行了转变,结合转型后的工作要求,中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也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层层签订安全包保合同书,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确保安全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完善了环保工作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十防工作制度,让职工有法可依,有令可行。

三是规范操作、规范管理。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吉油消防支队队伍管理条例》安全部分;《消防支队安全制度汇编》中的消防员、汽车驾驶员、炊事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车辆、器材检查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春、夏、秋、冬四季安全生产措施》等规章制度严格进行自检自查,中队干部坚持利用每日早交接班时间检查重点部位,亲自检查车辆、器材、个人装备及中队用火用电情况配备灭火器材情况,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组织处理,没有解决能力的问题及时上报支队安全部门解决,保证处理问题不留死角,做到干部人人心中有数。每周一队干部利用安全活动时间对全队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检查、处理,根据季节不同,工作任务不同科学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保证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四是强化事故管理,完善应急预案。

中队根据支队有关文件要求,将车库及食堂两处设定为中队重点危险源,并分别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明确员工应急预案中的分工和职责,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内容,协调各分组的配合,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建立事故处理档案,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反馈制度,健全事故处理组织,对待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分析教育,不断从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发生事故保证30分钟内反馈到上级部门,中队自行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控制情况,认真执行上级处置意见,所有信息中队详细记录,保证事故记录准确详实。找范文

三、工作作风及廉政建设情况

在工作作风方面,我能够求真务实,发扬民主,经常深入到员工当中,虚心听取员工的意见,了解员工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实地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并经常与班子成员交流思想,沟通工作情况,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增强团结,形成工作中的合力。

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够认真参加中队党支部组织的党风廉政教育学习,严格遵守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恪尽职守,严于律己,不仅不违法,也不违规违纪,对下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也能够严格要求,没有出现这方面的问题。

四、未完成工作及其原因。

安全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定期的工作虽然已经结束,但安全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仍然需要我们继续的努力,为支队的发展和中队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常年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安全工作经验,但我仍然感觉到自身安全理论知识相对匮乏。我决心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强安全理论知识的学习,努力成为安全工作的行家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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