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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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篇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20_年8月5日,姚文兴与姚法林因杂基地归属不清而发生矛盾纠纷。经村委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同意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姚法林使用土地归姚文兴使用(姚文兴的辅助房店门前的地块)。
2.姚文兴辅助房店后头的土地计13.8平方米归姚法林使用;如今后土地征用归姚文兴所有。
3.姚法林提出要求姚文兴在30天内围墙重砌。同时,要求姚法林建筑石子及时用掉。
4.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调解员签字,调委会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_区_街道_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0_年8月7日
调解协议书篇二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篇三
事由:20xx年11月14日早晨打水的过程,田瑾暖瓶破碎无意把张舒奇右脚烫伤,经户县惠安医院检查并治疗,张舒奇已基本痊愈。
2、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纠纷; 3、经调解,双方无争议,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当事人: 监护人: 乙方当事人: 监护人:
调解人:
户县第八中学 20xx年9月22日
调解协议书篇四
20xx年7月31日21时10分许,肇事方驾驶“云a666g7”号轿车停放在柏果金雷宾馆b楼西南面的坡上,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滑行与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宾馆b楼旁边的“云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云d777ka”轿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经盘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现场勘察,于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认定:“桂俊勇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敖晶无责任”。
一、车辆修理及费用负担: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协议签订后两日内负责将敖晶受损害的车辆送到有资质的轿车修理厂家进行修复。修复车辆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桂俊勇负担。
二、车辆修复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应当在20xx年8月16日前将前述车辆修复后完好地交付给受损害方敖晶。其修复标准以“4s店”确定为准。双方确定本车修理厂家为《柏果万通修理厂》。车辆修复后,由肇事方及时通知受损害方在《万通修理厂》进行现场验收,并交付受损方敖晶。
三、车辆受损贬值补偿金
肇事方除前述负责修复车辆外,另一次性补偿给车辆受损害方敖晶人民币叁万伍仟陆佰元(¥35600.00),作为因新车受损贬值的补偿。此款在本协议签订时当场给付,给付后由受损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条。
四、违约责任:
双方必须诚信守约,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承担另一方所造成损失的200%损失赔偿责任。
五、其他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自觉履行约定,不得互相纠缠。否则承担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调解主持单位存档一份,并自签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协议双方(签章): 肇事方担保人:
签订日期:
调解协议书篇五
乙方代表:王xx
调解事由:
一、 甲方照价赔偿乙方的塑料水管。
二、 甲乙双方共同利用塑料水管从归显水源处引水到水沟末端(公路上坎),在此建一个小水池,甲乙双方再从小水池进行引水,双方的水管必须保持同一高度,乙方(王xx、王xx)必须在自家安装自动水塔。
三、 乙方在每年的阳历3月至9月份期间,只能作为家庭饮用水,不能用作其它(如:养鱼等),更不能浪费水。
四、 乙方引来的水只允许王xx、王xx两家饮用。
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双方发生争执后所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乡政府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
调解协议书篇六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民币元。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篇七
20xx年6月27日,甲方胡,乙方李在昌邑市公园道一号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李能国老婆一人受伤,经内部调解,决定一次性解决,医药费、路费、餐费、药费5005元,饭费422元,车费70元,超市购物票78.9元,共计5575.9元。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币5500元给乙方;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人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人:
时间:20xx年月日
调解协议书篇八
当事人 :
纠纷简要情况:卞xx与卞xx两人合伙做生意,当时两人商议好各出资100000元,开一间小的休闲茶餐厅,在筹资的过程中,卞xx因实力不够,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xx暂借,由卞xx做担保,借款时限为一年。今年初到了要还钱的时候了,徐xx拿着借条找到卞xx,但对方托说没钱还,徐xx于是找到担保人卞xx,卞xx认为这钱是卞xx欠的,与他无关,因此拒绝还款。两人发生矛盾。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20000元欠款分五期偿还,最后一期结清利息;
2、王x与赌博恶习彻底划清界限。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xx年 2 月 22 日
调解协议书篇九
赵,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