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7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计划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篇一
您好,向您递交这份检讨。首先是反省我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子女。并且在生育子女之后并未及时地上报,影响了街道派出所的户口管理工作。因为我错误导致的种种不良影响,以及给街道户口工作带来的不便,在此我向您表示十分地抱歉。
关于我错误的原因有:
第一、是我对国家政策规定认识观念太多浅薄。在以往的生活中,没有清醒地树立自己的国家政策观念。以至于违反计生规定。
第二、我责任感欠缺。身为人母,自己生育第二子女显然已经违反国家规定,一方面我迟迟不去派出所报告情况,接受处理。也导致孩子的户口迟迟没有确立,这样孩子就没有一个法律上的身份。这在无形中给孩子带来了一定的隐性危害。
另一方面,我的晚报也让派出所的户口管理工作存在疏漏,也民警同志的工作造成影响。
回顾我的错误,我的错误既成事实,我就以诚恳的态度向您表示道歉。在此表示,今后一定遵守国家计生工作规定,诚恳接受处罚,今后会好好养育子女。
此致:
非常抱歉!
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篇二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年12月计划外生育一名二胎。在生育二胎以后也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基本国策,扰乱了党委的工作正常工作计划。通过自我认真反思,认为发生错误的主要原因有一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人党性原则不强,法纪意识弱化。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够从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丢掉了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并不认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严重的事情,从而发生了如此严重的错误,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第二,个人能力不强,不能妥善解决家庭问题。在得知前妻怀孕以后,虽然多次劝说前妻将孩子流产或者引产,但在前妻动用家庭力量给我施压以后,没有能力继续妥善处理此事后,也没有请求组织出面帮助解决。
第三,请示汇报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处理意外怀孕一事时,在多次劝说前妻流产或者引产无果后,错误的认为只要离婚就与己无关,没有认识到这是双方行为。在无法成功劝说前妻流产或者引产,以及二胎出生以后,错误的认为这是个人私事,均没有及时向组织汇报。对8小时之外发生的事情也应当及时向组织汇报请示,接受组织的监督的`规定没有认真执行。
我所犯下的错误已经既成事实,其性质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我内心深感愧疚和不安。我愿意接受组织给与我的任何处理。在此,再次向组织做出深刻检讨。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学习、理解各项政策,并将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准则和底线,努力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去,加倍努力,用更好的成绩弥补错误的影响。
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篇三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最好的证明就是夫妻双方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如果没有,就得到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去开具没有超生的证明,盖上乡镇政府的公章,便可以有证明力。
只要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需要有关证明,可以到辖区县计生委或街道、乡镇计生办办理。
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女方在原籍计生办开具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是否必须要结婚证明、准生证之类的原件材料?按说女方在原籍开具的是不是婚前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如果是的话应该不用这些材料吧?
女方在原籍计生办开具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其实就是婚育证明,
格式如下:
某某,女,n岁,未婚,未育.(若有违反计划生育方面的行为,须注明具体行为及接受的处罚)
就行了.
这个需要当地居委会计生办出具证明的。具体为:假设您媳妇户籍地为 潍坊市a区b街道或县区c社区或村,那么您媳妇就要到c社区或村计生办开具初婚证明(就是您所说的未违反计划生育证明)。
这个证明一般这么开:xxx同志,女,出生年月,民族,现居住于我社区xx号,该同志系初婚、无收养抱养史,特此证明!xxx社区居委会。
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篇四
承诺书
本人林**(身份证号:****************),女,**岁,未婚未育,因时间关系暂
时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本人在此承诺未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如有违反,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承诺人手印:
承诺时间: 年月 日
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篇六
一、不符合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两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两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有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教师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问题篇七
计划生育证明是证明你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要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再到你家居委会开无超生证明然后那这两样去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开计划生育证明
现在已经不是违“反违反计生条例”的问题了,而违反了《人口与生育法》。
具体的处罚适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以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我已怀孕期7\8个月了,他们还会实行补救措施吗??
:已怀孕期7\8个月了,作流产是很危险的。准备交社会扶养费吧。
有工作么?如果有,那最好是辞职,不要等到着开除,开除处分是要装进档案的。对将的有影响。
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 应给予限制与处罚( 以下简称处罚) 的,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 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怀孕的, 必须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 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 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 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 应退还
预收的社会抚育费, 取消经济限制。
非婚怀孕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
本条规定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的比例和经济限制措施,可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应给予批评教育, 征收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 征收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非婚生育子女的, 征收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社会抚育费。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 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罚。
超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非本市常住户口的, 对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方征收社会抚育费。
各区、县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具体标准, 可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
第五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超计划生育的, 除征收社会抚育费外, 按下列规定给予经济限制或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疗费自理, 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医疗费, 不予报销。
三、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 并取消一次调级。
四、所在单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