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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模板22篇)

作者: FS文字使者

在社会生活中,规章制度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规范,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相关的规章制度模板,供大家参考和使用。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

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具有依法依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后获得医保结算费用,对经办机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完善医保政策提出意见建议等权利。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协议约定被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及其支付的违约金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出入院指征。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参加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组织的宣传和培训。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相关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本单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的定点医疗机构标识。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等信息,包括疾病诊断及手术操作,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医师、护士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送药品、耗材的采购价格和数量。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

报告。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及协议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开展医保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优化医保结算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的医疗服务,按规定进行医保费用直接结算,提供费用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提供转诊转院服务。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凭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定点医疗机构重新安装信息系统时,应当保持信息系统技术接口标准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医保结算和审核所需的有关数据。

第四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有权掌握定点医疗机构运行管理情况,从定点医疗机构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管理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完善定点申请、组织评估和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协议变更和解除等管理流程,制定经办规程,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传培训,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查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落实医保支付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拨付、稽核等岗位责任及风险防控机制。完善重大医保费用支出集体决策制度。

第三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按国家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可以按国家规定预拨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政策咨询。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与医保对接的有关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及指定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遵守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隐私,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因参保人员就医数量大幅增加等形成的合理超支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

(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的,可视情节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四十一条   续签应由定点医疗机构于医保协议期满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由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保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医保协议;未达成一致的,医保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对于绩效考核结果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固定医保协议和年度医保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医保协议相对不变,年度医保协议每年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简化签约手续。

第四十二条   医保协议中止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履行医保协议约定,中止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中止期结束,未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可继续履行;超过医保协议有效期的,医保协议终止。

定点医疗机构可提出中止医保协议申请,经经办机构同意,可以中止医保协议但中止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80日,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协议中止超过180日仍未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的,原则上医保协议自动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二)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医保协议解除是指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保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存续,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的;

(三)经医疗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四)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处于中止医保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费用结算的;

(六)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重大信息变更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歇业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解除医保协议且经办机构同意的;

(十三)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解除医保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及以上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医疗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也同时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就医保协议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

创新。

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作出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中止和解除医保协议等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经办机构是具有法定授权,实施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职能机构,是医疗保障经办的主体。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医保协议是指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经协商谈判而签订的,用于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_加班费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通讯管理,保证公司通信畅通,业务正常运行,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失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手机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各部门手机、手机卡发放、监督检查、维护、回收等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须设专职或兼职手机管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手机管理工作。

第二节管理及使用规定。

第四条凡公司正式职员均可申请手机与手机卡。

第五条公司销售系统的手机、手机号与各销售区域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定的非销售系统岗位号码与岗位绑定,不随人员变更而更换号码。

第六条凡已申请公司手机号码的人员进行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公司号码。

第七条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之日起由个人保管,若丢失或损坏的应及时汇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并由本人负责相关费用。

第八条如发现本人公司手机、手机卡私自交于他人使用,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九条公司手机、手机卡自领用起使用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在手机发生故障(没电、被停机、手机丢失等)暂时不能使用时,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机,并设置呼叫转接,同时通知公司。

第十条如个人原因造成无法接通且影响工作者,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一条使用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人员,离职时需办理公司手机、手机卡交接手续,若出现损坏或欠费的由本人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离职。

第十二条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使用由公司统一支付话费,如超出话费补贴标准,超出部分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公司手机、手机卡相互绑定,不可机卡分离使用,如违规按次计算,首次扣当月25%的话费补助,第二次扣当月50%话费补助,第三次扣当月所有话费补助。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凡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资源部下发罚单,每月进行统计提交财务管理中心,由财务管理中心扣除话费补助。

第三节申请流程。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部门如需申请公司手机、手机卡的,于每月25日前。

统一进行申请后报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七条手机卡申请流程。

(说明:审批层级空缺时须向上一层级递交)。

第四节手机话费补贴。

第十八条话费补贴为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所有公司手机的话费补贴由本单位/部门承担。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车辆出入厂管理规定_车辆出入厂管理制度

随着工厂的迅猛发展,入厂车辆日益增多,为创建“平安厂区”,维护厂区内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安全,特制定以下车辆入厂管理规定:

一、外来车辆管理:

1、凡外单位来厂联系业务、办公的车辆(轿车、面包车等),入厂后必须按门卫人员指定的位置停放,一律不准进入厂区。(特殊情况必须有厂办或厂领导批准,才可驶入厂区)。

2、物流车辆(含直送工位车辆)入厂必须按规定路线停放在卸货区域或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随意停放在卸货区域以外的场所。

二、私家车辆管理:

1、凡员工个人购买的私家车辆,需入厂者必须到保卫室办理登记,入厂后必须按厂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一律不准驶入厂区内。

2、工作时间内,员工需驾车外出,必须按厂“人员出入管理规定”要求,打卡后,方可驾车出厂。

3、私家车出厂时,门卫人员有权对其车辆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扰门卫人员的检查。

三、处罚规定:

1、反上述规定的不听从管理者,给予50——200元罚款。

2、员工违反上述规定情节恶劣的,给予下岗一至三个月处罚。

四、以上规定由党群工作部保卫室负责日常检查监督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党群工作部。

食堂就餐卡管理规定学校食堂饭卡管理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员工的日常用餐,实行食堂就餐刷卡管理制度。现将就餐刷卡使用办法及相关事项规定如下,望就餐人员遵照执行。

一、就餐人员范围:

公司管理人员及一、二楼员工。

二、就餐时间:

早:7:00——7:30午:12:00——12:30。

晚:17:00——17:30(冬季)18:00——18:30(夏季)。

三、刷卡要求:

1、

2、就餐人员,须先刷卡再用餐。实行“一人一卡一餐”制度。

四、刷卡办法:

将餐卡放置刷卡区域,听到提示音的同时,液晶屏将显示持卡人员序号、姓名、本次刷卡金额及余额。否则需重新刷卡确认。如有故障及时与办公室沟通。

五、就餐标准:

1、早餐:2元/餐。

1、晚餐:3元/餐。

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_加班费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4号)、《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9号)、区政府《*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发〔*〕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各类区级政府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我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首先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着手,并将逐步在所有非税收入范围内推行。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协助区财政局做好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并对本部门及下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区级国库或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第七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负有缴纳收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收费。

第八条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资金收缴、汇划清算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区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是指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开户银行除办理代理银行的所有业务外,还需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费资金的归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纳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纳是指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指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本着既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监督的原则,对于无需当场执收的收费,一般实行直接缴纳;对于必须当场执收的收费,应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一条直接缴纳可采用以下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本市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款,由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据联需同时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和代理银行收(转或清)讫印章才能生效。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取转账方式办理缴款。

第十二条集中汇缴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

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直接收取有关款项的,执收单位应出具加盖执收单位收款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1d票据)收据联交缴款人,作为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于当日代缴款人将有关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需当场执收,无法使用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可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或通用票据当场收取有关款项,并根据当日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汇缴)》,于当日将所收款项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当日汇总所收款项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根据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区与中央、市分成的收费,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财政部或市财政局规定,缴库方式根据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确需退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各项非税收入退付的性质和退付频率,收入退付分为财政审批退付和备用金退付两种形式。

第十五条采用财政审批退付的,申请退付缴款人需填写收入退付申请书交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审核同意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经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通过,由区财政局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直接退给缴款人或划入缴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财政审批退付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对于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无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个人,可采用现金退付方式。采用现金退付的,缴款人需凭身份证件和原缴款凭证向区财政局领取加盖"现金"戳记的《上海市非税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现金退付。国库代理银行或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将现金退付给缴款人。

第十七条经区财政局批准,采用备用金退付的,由区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备用金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退付。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退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可从备用金账户中先行预退,事后定期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足备用金。

执收单位申请补足备用金时,应附缴款人退付明细资料,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区财政局监缴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区财政局通过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将退付款项划入备用金账户。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是本区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区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收费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财政收费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

票据的种类包括通用票据、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主要用于集中汇缴收费项目,其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具体征收管理需要确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为收据与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和没有收据联的集中汇缴缴款书两类。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缴款书有缴款人直接缴纳缴款书(含滞纳金的缴款书)和执收单位代收代缴缴款书(不含滞纳金的缴款书)两种,具体使用范围由区财政局根据有关收费项目的收入收缴程序确定。

第二十条执收单位凭《收费登记购买证》申请购买适用票据。《收费登记购买证》只限领证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出售、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第二十二条各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票据监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转借财政票据。票据丢失的,应及时通过区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报告区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区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填写有关收费凭证,保证非税收入及时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所缴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受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区级非税收入缴入区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延解、积压、挪用收费资金或拒收收费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或开户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财政业务的资格。

单位手机使用管理规定_单位手机使用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小区停车位管理制度

物权法: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3月20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和6月3日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对车库车位的租售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充分保障业主对小区车库车位租售情况的知情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必须按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

2、规定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保障业主的首先租售权。

1、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也就是租赁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3、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第三,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

1、规定商品房项目车位、车库不得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或者出租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需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2、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数少于本项目的房屋套数的,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租售一个车库车位。

3、为切实保障业主的公平分配权,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应当注明权属人已购买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以便主管部门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四,允许增建机械和其他车库车位。

为解决广州许多较早建设的小区缺少车库车位配套建设的实际问题,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投资增建地上停车位,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开发建设机动车机械停车位,但该类车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并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第五,鼓励提供机动车位供临时停车。为解决部分小区车位供求关系紧张的问题,还确定了鼓励开发开发商提供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第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七,规定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停车的车位、车库办理房地产权证,但需注明相关使用注意事项。

第八,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第九,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监管惩罚措施。规定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求其整改并退回违规所得,并在网站和新闻媒体上曝光。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管理和处罚措施。

涉密人员管理规定_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责任书。

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

规章制度。

;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

承诺书。

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岗位职责。

教育等。

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

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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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机管理规定_学生手机管理制度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

我省将分段实施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探索实施劳动教育学分制,研究制定劳动教育学分认定、积累和转换相关办法。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作为学生评优评先、毕业升学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年龄段特点,引导孩子尽可能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鼓励孩子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参与劳动,确保中小学生每周家庭劳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每年有针对性地学会1至2项生活技能。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家长学校、家风家教实践基地等,建立家庭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家长掌握开展家庭劳动教育的方式方法。

《实施意见》提出,分段实施大中小学劳动教育。小学劳动教育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小学低年级要围绕劳动意识的启蒙,以个人生活起居为主要内容。小学中高年级要围绕劳动习惯的养成,以校园劳动和家庭劳动为主要内容。初中劳动教育课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普通高中不少于6个必修学分。

职业院校要将劳动教育融入专业课程体系,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不少于16学时。普通高等学校重点结合学科专业开展劳动活动,要将劳动教育纳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主要依托课程,其中本科阶段劳动专题教育必修课不少于32学时。

近期,还有两条,关于中小学生的通知和要求。

江苏省教育厅近日下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提出三点要求,其中手机管理的实施方案包括“六个明确”。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按照“一校一案”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学习生活实际的手机管理实施方案,做到“六个明确”。

一要明确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的条件;

二要明确手机统一保管的场所、方式、责任人;

三要明确学生在校期间与家长便捷联系的公共通道;

四要明确教师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五要明确家长对孩子使用手机的监督管理的教育职责;

六要明确对违规学生的惩戒办法。

科技进步、社会发展致使中小学生越来越普遍使用手机进行资讯查阅、资料查询、人际交往和自我表达,手机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学生与教师、家长和社会的沟通联系。但由于手机的娱乐功能和交际功能越来越丰富,以及中小学生心智还不成熟,部分自控能力较弱的学生过度使用手机,沉迷于网络游戏和交友聊天,导致学习不专心、视力下降以及亲子关系紧张,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各地各校要从为党育人、为国育人、为群众办实事的高度,切实加强学生手机规范管理,引导学生正确、合理使用手机。

各中小学要通过国旗下讲话、班团队会、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提高信息素养和手机自我管理能力;要坚持“五育”并举,拓展社会资源,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和“适合的教育”,让学生的学习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为手机远离校园、学生远离手机创设更加有利的环境;要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载体,引导家长以身作则、以疏导为主,帮助孩子严格执行事先与父母达成的约定,有效控制好使用手机的时长。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手机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范围,确保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将于xx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无论是中小学、幼儿园还是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科书、教辅材料、考试试卷、学龄前儿童学习读物,还是教室灯具、教学多媒体等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都必须符合近视防控的要求才行。

其中,学生教科书最小用字不得小于“小5号字”;而教学多媒体则不应出现可察觉的闪烁,并符合蓝光防护要求。

受多重因素影响,青少年视力健康每况愈下。xxxx年,教育部对九省份部分学生的一项调研显示,与xx19年底相比,半年来学生近视率增加了11.7%,其中小学生近视率增加了15.2%,初中生增加了8.2%,高中生增加了3.8%。

孩子们的眼睛太疲劳了,如何从各个方面进行近视防控?

记者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将于xx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这一新标准,已被确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标准将与近视防控相关的教科书、教辅材料、学习用杂志、课业簿册、考试试卷、学习用报纸、学龄前儿童学习读物,以及普通教室照明灯具、读写作业台灯和教学多媒体等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都纳入了管理。无论是企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还是校外培训机构等生产、制作、经营或提供的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都必须遵守新标准。

比如,按照新标准,不同年级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对字号的大小和字体,均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小学一、二年级的教科书用字,应不小于“3号字”,汉字以楷体为主。小学三、四年级用字应不小于“4号字”,汉字以楷体和宋体为主,由楷体逐渐过渡到宋体。而五至九年级和高中用字应不小于“小4号字”,汉字以宋体为主。学龄前儿童的学习读物,字号应不小于“3号字”,字体以楷体为主。

对于教科书中的目录、注释等辅文用字,可参照正文用字适当减小,但小学阶段最小用字应不小于“5号字”。初中和高中阶段最小用字应不小于“小5号字”。

新标准对教科书中文字每行之间的行距也进行了“差异性”规定。其中,小学一、二年级,行空应不小于5毫米;小学三四年级应不小于4毫米;其他各年级应不小于3毫米。

此外,新标准还要求,课业簿册要图案、文字印刷清晰完整,不应有明显污迹。学习用报纸要墨色均匀,深浅一致;印迹清晰,不应有影响识别的糊字;不应有明显水印。

而对于如今教学中常常使用的多媒体,新标准则提出,教学多媒体不应出现可察觉的闪烁,符合蓝光防护要求,使用时屏幕亮度不应过大。

上面全部就是今天准备的全部关于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实施方案xx21和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内容。

车间班组管理规定_车间班组管理制度

车间管理是指对车间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带来的车间班组管理规定范文,欢迎参阅。

1.范围。

2.职责。

2.1本标准由生产车间修订和解释。

2.3有关部门应协助各车间实施本制度。

3.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

3.1岗位责任制。

3.1.1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等各项。

规章制度。

坚守岗位、精心操作、不准脱岗、睡岗不准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3.1.2努力钻研,做到精通本岗位的生产技术。

a.对生产做到“四个掌握”:掌握工艺原理与操作,掌握工艺控制,掌握设备使用和维护,掌握安全生产技术。

b.对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3.1.3按时准确地填写记录,字迹要清楚、端正,记录纸要洁净、完整。

3.1.4及时消除跑、冒、滴、漏,清除生产中的隐患,搞好设备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3.1.5负责联系本岗位所辖区域内的各种设备、仪表等的检修事宜。

3.1.6搞好岗位之间、工种之间、班组之间的团结协作,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3.1.7负责本岗位的安全、警卫工作,发生意外要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3.2岗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制度。

3.2.1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岗位操作法和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在实际生产中要做到:

a.对设备启动、运行和停车严格做到:启动前细心检查、运行中定期巡检、停车后妥善处理,严禁超压、超温、超速、超负荷运行。

b.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定点按巡检路线对设备、工艺、仪表等进行仔细巡检。

c.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d.搞好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线、仪表箱及所辖卫生区的卫生,本岗位范围内的物品工器具做到定置管理,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做好文明生产。

e.操作人员发现设备不正常,要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向领导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班长、车间领导、调度室。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已处理和未处理的缺陷,必须记录在操作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f.本岗位所辖设备、管道、支架、厂房、设备基础的接地线要保持完整;设备、管道上的仪表和安全装置要齐全、好用。

g.未经主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将配套设备拆开使用,闲置设备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3.2.2维修工要明确分工,实行包机或包片制,与岗位操作人员密切协作,对分工负责的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a.定时上岗检查,并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缺陷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缺陷应在巡检后向车间领导和设备管理部汇报由设备管理部或车间拿出书面处理意见。

b.记录好各机泵的运行时数,协助车间和设备部制定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保质、保量的实施。

c.在设备部和计量部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设备仪表进行维护、保养大检查。

d.检修、检查记录要做到及时、完整、准确、认真,并按时归档。

3.3交接班制度。

3.3.1接班人员要在班前30分钟到岗,换好工作服,在班长的带领下,认真进行班前预检查检查现场后进行交接班。,预检查内容:

a.交工艺,当班人员应对管理范围内的工艺现状负责,交班时应保持正确的工艺流程,并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现在的晶体生长情况,各工艺参数的变化等指标与情况,一些关键阀门的开启状态等并查看操作记录,掌握工艺、设备运行状态,了解交班班组的生产任务、产品质量、产率等情况。

b.交设备,当班人员应严格按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状况负责,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移交完好的设备。交待所有动静设备的现状,尤其是大型设备的情况,如真空泵、中频电源、控制柜、炉体等的完好情况。如遇检修,则要讲明检修的部位与进度。

c.交卫生,当班人员应做好设备、管线、仪表、地面、炉体、控制柜的清洁卫生,交班时交接清楚。(注:设备运行时需注意相关安全。)。

d.交工具,交接班时,工具应摆放整齐,无油污、无损坏、无遗失。

e.交记录,交接班时,岗位运行记录、工艺操作记录、巡检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应真实、准确、整洁。

3.3.2交接班的内容和要求。

a.交班者要交清的内容:当班设备、仪表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工艺存在的问题,下班需继续完成的工作、注意事项等。

b.接班者要掌握的内容:上级指示精神,上班生产任务和产量完成情况,本班生产任务,原料、质量、产率要求情况。

c.交班人员应认真填写记录,按“人、机、料、法、安、环”六项内容,反映出本班人员出勤情况,设备运行状况,物料熔融,操作、安全和环保等情况并注明时间、班次和人员。

d.接班人员在记录上签字,交班者方可离岗。无人接班时不得离岗。

e.要做到“五不接”:

(1)·操作不正常、原因未弄清、隐患未消除不接。

(2)·设备状况不清,卫生不好不接。

(3).记录不齐全、不清楚、不准确、不真实不接。

(4)·工具、消防器材、防护用具不齐全不接。

(5)·定期工作未做、分析数据不全不接。

3.3.3班前10分钟交班班长和接班班组到交接班室,参加班前会。内容如下。

a.接班班长宣布开会,交班班长汇报上班工作情况,回答接班人员提出的问题,汇报完毕即回本岗位。

b.接班班长根据上班情况布置本班生产,然后接班人员到各自岗位接班。

3.3.4岗位交接。

a.岗位交接实行对口交接,交班者向接班者汇报本岗位工作和注意事项。

b.交接双方共同到现场检查、交接。

c.接班者签字后,交班者方可离岗。

d.由于现场接班不到位,交接班不清出现的后果,由接班者负责;由于隐瞒情况,交班不清出现的后果,由交班者负责。

3.3.5班后会:

交完班后,交班人员到交接班室,各岗位人员汇报本班工作情况,班长作全面总结。

3.4岗位学习制度。

3.4.1岗位学习要从生产实际出发,以岗位为课堂,以达标考核内容为教材,从难从严大练基本功,对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对生产要做到“四个掌握”不断提高各岗位、各工种的技能水平。

3.4.2岗位学习活动要坚持班班练、天天练,持之以恒。学习中不分高低,互帮互学,共同提高。

3.4.3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技术水平。

3.4.4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每月进行一次模拟事故演习,以提高处理各种事故的能力。

3.4.5车间应按照每年的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培训,并由车间审核、存档。

3.4.6建立职工岗位培训档案,引导职工树立“爱岗争优”的思想,实行岗位技能工资。

3.4.7各种学习应有考勤、成绩、总结,讲课人员应有。

教案。

3.5岗位防火责任制度。

3.5.l认真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防火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防火工作与生产、行政思想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5.2严格执行重点消防工作标准和消防法规。熟悉本厂生产、检修、物资储运等工作的火灾危险性质和等级,严格遵守本厂及车间相应的防火管理制度。

3.5.3加强对防火防爆装置、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3.5.4严格遵守和执行火源管理制度,厂区内严禁吸烟。

3.5.5坚持每周防火安全检查,认真研究、整改防火隐患,对重大防火隐患,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3.5.6普及消防知识,各岗位人员应熟练掌握扑救初级火灾和紧急事故处理的方法。

3.5.7各车间应有明确的防火责任区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5.8车间职工必须做到“五会”,即会消除一般火险隐患,会防止火灾进一步扩大、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灭初级火灾。

3.5.9发生火灾后,岗位人员要在积极扑灭的前提下,迅速逐级上报。

3.5.10发生火警,业余消防队员要坚守岗位听从指挥,紧张而有序地参加灭火战斗,直至扑灭火灾为止。

班组安全生产的目标。

1.班组生产要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

2.班组安全生产要实行目标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中毒、火灾、爆炸、生产、设备、质量、环境、污染、交通等事故。

3.班组长要为实现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负责,逐条落实班组安全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班组安全建设的要求。

1.安全制度。

a)班组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自检、互检和专检制度。

b)班组长对班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c)班组要实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新员工、调岗工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或改换新产品时,独立操作前必须经严格的技术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顶岗位操作。

d)班组要坚持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e)班组生产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严格工艺纪律、劳动纪律,

做到严格交接,坚守岗位,不脱岗,不睡岗,不动用与己无关的设备、器具,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f)班组发生事故及未遂事故,要“四不放过”并及时报告领导。2.安全规范。

a)生产操作标准化。

根据班组管理通则、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将岗位的质量、安全、技术、环保的监控点及控制参数,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

b)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标准化。

1)生产设备符合制造要求,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

2)安全设施装备齐全,要求沟有盖,坑池设护栏,升降口、走台设围栏。

c)作业环境标准。

作业环境通风、照明、采暖、降温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要求,生产性尘、毒、噪音等职业性危害的治理达到国家标准。

d)定置管理标准化。

班组岗位要制订“定置管理图”对生产现场原材料、物品、器具实行安全定量、定置管理。

e)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化。

1)员工上岗,要按规定穿戴齐全个人防护用品。

2)员工对岗位配备的防护器具,应懂性能、懂结构,会使用、会保养,并落实专人管理,平时达到备用状态。

f)安全标志标准化。

生产现场一切危险,有害设施、部位、物体,均应悬挂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齐全、合理,符合国家要求。

3.安全学习和训练。

a)班组要经常、定期地组织工人学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本行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每个员工对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都要做到会背、会讲、会用。

c)班组要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安全操作技能训练及应急演练,使每个员工都能掌握处理各种事故的能力。

4.推广现代化安全管理方法。

a)班组要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展事故因果分析、安全检查表、安全评价和人体生物节律等现代化处学管理方法,做为事故的预防和预测手段。

b)掌握班组历史上各类事故发生的规律,联系作业实际,开展群众性事故预想预知活动,确定预防事故的重点,并制定预防措施。

一、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通过安全检查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

3.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4.建立由公司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6.冬季、夏季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7.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员工上岗应认真履。

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8.节日期间由分管总监或安环处组织各单位安全员进行重点安全检查。

9.安全环保处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好各类安全检查。

10.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整改措施。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

通知书。

》,限期整改,要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不得推诿。

3.车间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公司报告,公司无力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环保处汇总并存档。

二、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1.公司或车间系统检修必须成立检修领导小组对施工安全负责。

a)大修指挥部组成:由部门经理、检修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技术处、安全环保处、技改处、供应公司、保卫处等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

b)中修指挥部组成:由检修单位、施工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参加。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a)大修计划和施工方案必须有安全要求,措施要具体,责任要明确。经设备技术处、安全环保处审查,会议讨论,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b)中、小修计划由车间设备管理员、安全员审查,车间主任批准。3.生产车间要按有关规定,为检修工作做好局部和整体的防火、防爆、防毒、防伤害的清洗置换及处理工作。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清洗剂或置换物质,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水蒸汽或水进行清洗置换。

4.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的设备、管道检。

修,必须切断物料的出入口、阀门,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电焊施工时应把管道断开。

5.生产车间主任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处理负责。

6.施工负责人在检修前组织人员对检修机具、器材和检修的设备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可靠性进行周密性检查和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安全教育,且有记录。

7.大、中修及技术改造工程,检修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电气检修作业票、设备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等手续。

8.检修人员在检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规程,进入检修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凡是具有两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派一人负责安全。

9.传动设备和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卸下皮带,并悬挂“禁止合闸”警告牌。

10.检修中对特殊拆卸,如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管道抽装盲板等,必须严格控制,有关人员不到现场不得拆装。

11.检修使用的行灯,必须采用安全电压46伏,槽罐、沟道、潮湿场所采用安全电压12伏,检修现场的电气设备要有可靠的接零、接地,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配备触电保护器,各种导线绝缘要良好。

12.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系统检修或事故检修,要做好监护,备好防护器具,以便应急之用。

13.检修中要统一指挥,做到:

a)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高空作业和多层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b)设备带压不拆不紧,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拆,设备高温、过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14.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堆放整齐,稳固,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予留孔洞、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夜间设警示红灯,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他设施和标志要及时修复。

三、焊接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焊工和普通焊工必须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作业证作业。

2.焊接及其它动火,必须办理《安全动火许可证》。

3.“设备内”焊接或其它动火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容器内安全作业许可证》。

4.气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a)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割)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乙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b)氧气钢瓶、溶解乙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c)乙炔瓶与氧气瓶应分开存放其距离不小于5米,距明火不小于。

10米,否则必须采取隔离措施。

d)高压线、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溶解乙炔钢瓶。

5.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a)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设独立电闸。

b)电焊机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c)电焊机一次线接线板应绝缘良好、牢固,接线柱安全护板完好。一次线长度越短越好,一般不允许超过4米。如临时紧迫需要采用较长电源线的,应在距地面2.5米以上用瓷瓶隔离布放,不准将电源线拖在地上。

d)焊钳绝缘良好。

e)电焊二次回路线应接焊接件焊接近处,不得用设备支架、管道、建筑钢筋等代替。

6.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电气焊作业,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7.焊接作业中个体防护。

a)电焊作业施工应穿绝缘鞋,在潮湿地带、地沟、金属容器内要穿绝缘鞋并站在绝缘板上,使身体离开罐体和地沟内壁,方可进行作业。

b)焊接作业中要配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有害场所作业应配戴防毒面具或口罩。

c)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包括配备防静电、防臭氧等防护器具在内的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加班的管理规定_加班的管理制度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加班的管理规定_加班的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

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

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

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

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

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

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

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

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

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司机加班管理规定_司机加班管理制度

确保安全、文明办公,强化企业管理,展示现代化企业形象,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二、范围及要求。

(一)全体员工要提高“吸烟有害健康”的认识,自觉禁止吸烟,以公司利益为重,严格遵守公司禁烟管理制度。

(二)除指定吸烟点外,公司南北区办公、生活、施工等公共区域、生产车间、食堂均属禁烟区。例如:施工现场、办公室、接待室、会议室、会客厅、卫生间、楼梯间、电梯间、公共通道等。以上区域内为全面、二十四小时禁烟区域。

(三)在禁烟区内有禁烟标志,不设烟具,不允许任何人吸烟,发现在禁区内吸烟应及时予以劝阻。

(四)在接待外来人员时不敬烟、不接烟,并主动提醒外来人员公司的禁烟规定。

(五)外来协作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必须由具体责任部门向施工方具体负责人阐述禁烟规定,并到财务部交纳1000元吸烟抵押金。

三、处罚。

(一)严禁在吸烟室外吸烟,违反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在吸烟室内乱丢烟头,发现一根罚款10元。

(二)外来合作单位、施工单位发现一次扣抵押金200元,抵押金不足从施工费用中扣除,并附上罚单。

(三)发现吸烟不劝阻,对在场人员同样处以50元罚款。

四、禁烟区的管理和劝阻工作的责任和负责人。

公司办公室作为职责部门,由总务科负责实施禁烟管理,负责定期对全厂区道路、公共场所进行检查,对违禁者实施考核。物业部门予以配合。举报电话:

各部门禁烟日常工作及处罚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餐厅禁烟日常工作及处罚工作由保卫处负责监督、处理。每位员工都有监督、劝阻的权利和义务。

各单位职能部门要搞好禁烟宣传、张贴禁烟标志,定期宣传禁烟好处,提高全体职工禁烟自觉性,为争创无烟单位奠定基础。

五、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采购合同管理制度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公司对采购合同的管理,规范采购作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定采购合同管理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化工生产物料、设备、办公用品等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3条公司采购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采购合同的拟定、签订与履行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审核采购合同,并按合同进行付款。

第4条公司严格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采购合同。

第5条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协商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合同内容必须完整,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7条公司总经理是采购合同的法定签订人,采购部经理在总经理的授权下代表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第8条未经公司总经理授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

第9条采购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采购申请制定采购方案,经采购部经理审批通过后严格执行。

1.采购员采集供应商信息。

(1)采购员从使用部门的需求、价格、质量、服务、数量、供货周期、合作历史记录等角度考察供应商,并根据考察结果编写《供应商情况分析表》,详细登记供应商各个方面的信息。

(2)采购员提出对供应商的分析意见和采购建议,填写《供应商情况分析表》,将《供应商情况分析表》交给采购部经理。

2.确定备选供应商。采购部经理根据《供应商情况分析表》,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分析各供应商优劣,确定两家以上备选合作供应商,并分配采购份额给各供应商。

3.采购合同谈判。采购部经理与备选供应商进行谈判,共同拟订采购合同。需要时,可要求使用部门人员参与谈判,拟定合同草案。

4.合同评审。采购部协同使用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根据《供应商情况分析表》、备选合作供应商的`采购合同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确定各供应商的采购份额,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5.合同审批。总经理总和评审意见,若采购合同金额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总经理批准执行;若采购合同金额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总经理将采购合同上报董事会审批,同时递交评审意见。

6.合同签订。相关领导在授权范围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11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地履行各自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第12条公司采购部和财务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账,每一合同设一台账,分别按采购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13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4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2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必须依照合同的签订流程经采购部、财务部、法律顾问等相关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13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采用书面形式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14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15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16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部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公司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致公司重大损失的。

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第17条合同发生纠纷时,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第五章其他。

第18条采购部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如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19条公司定期对采购合同管理进行考核,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账记录等将影响采购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20条凡因未按公司规定处理合用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21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2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23条本制度由采购部制定,解释权归采购部所有。

第24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加班的管理规定_加班的管理制度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作、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发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度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物业保安管理规定_物业保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物业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特制订物业保安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管理处的所有保安人员。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思想业务素质过硬,自觉维护物业辖区内业主或用户以及设施的安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负责物业辖区门口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秩序,发现有人进行危险活动要及时进行制止。

第四条严格遵守外来人员进出物业辖区登记制度。保安人员要详细记录来人因何事要见何人,登记其所携带物品、电话。

第五条保安人员每周应进行开会小结,总结本周工作,对下一周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好签到记录以及会议记录。

第六条保安人员担负着维护物业治安的义务,因此,工作安排上应有严格规定。保安人员请假1日以内,必须由所处岗位的负责人审批;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者,应报由保安主管批准;超过3日,须报经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保安人员请假超过1日以上者,应事先与其他保全人员协商顶班,并上报批准。

第八条保安人员请假须续假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按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室、宿舍只准张贴公司统一制订的。

岗位职责。

工作程序常用规范值(排)表等文件,张贴(悬挂)必须整齐划一。

第十条桌面保持干净整齐,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桌屉里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宿舍的地面、门、窗应保持干净、无尘、无明显污迹,床铺上的被子、枕头必须摆放统一。

第三章保安人员仪表规定。

第十二条注意仪表,制服要勤洗勤换,保持整洁,待人接物有礼貌。

第十三条统一着装,配戴工作牌,不得配戴饰物,留长发、长指甲和蓄须;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

第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大方、得体、态度和善、精神饱满。

第十五条执勤过程中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得前倾后仰、勾肩搭背、互相随意攀谈或使用手机、电话交谈;不袖手、叉腰或将手插入口袋中。

第十六条保持值班室、住宿处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七条执勤时不准喝酒。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利用娱乐之便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九条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对业主(住户)反映的情况不推诿、不回绝。

第二十二条禁止其他有损保安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人员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接班保安人员要做好更换制服工作,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上岗领班要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当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接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记事本向接班保安人员交待、移交清楚。

第二十五条交接时,先查明下岗人员的手持对讲机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的交接处理及记事本移交。

第二十六条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第二十八条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第五章保安人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公司对保安人员给予奖励。

1.拾金不昧者。

2.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成绩显著者。

3.积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和侦破案件,成绩突出者。

4.为搞好物业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出谋划策,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实行后效果显著者。

5.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成绩显著者。

6.年终被评为“优秀员工”、“先进集体”。

第三十条下列情况下公司对保安人员给予惩罚。

1.对公司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2.扣留物品不登记,不上交;捡拾物品不报告,不上交者。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服从分配,不执行。

规章制度。

并随意顶撞领导且屡教不改者。

4.未经部门领导批准私自顶班者。

5.未经部门领导同意擅自带人留宿者。

6.在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临阵脱逃或坐视不管者。

7.值班时收听收音机、录音机,收看电视或进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事情者。

8.擅离职守,经常迟到、早退者。

9.酒后执勤上岗,并造成一定后果者。

10.违反保安器材使用规定,私自随便转借和使用者。

11.未按时交接班或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检查时相互推卸责任者。

12.执勤时衣装不整,佩戴不齐;执勤中玩忽职守,疏于防范,致使在管辖范围内发生案件或事故,造成极坏影响者。

13.法制观念淡薄,参与社会聚众闹事、嫖娼、赌博等与治安工作人员的应有素质极不相称者。

14.思想不纯,见利忘义,监守自盗或以权谋私,严重损坏公司形象者。

第三十一条根据第二十四条中所列情节的轻重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一些性质恶劣者,影响极坏者应辞退或开除;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保安人员巡逻签到规定。

第三十二条巡逻路线的制定。巡逻路线及巡逻工作职责由经理制订,巡逻工作由保安主管安排巡逻力量和人员,并对巡逻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巡逻人员要做好各处角落的检查工作,做好签到记录,为下一批巡逻人员有据可循。

第三十四条巡逻力量的组织。保安主管根据巡逻路线、巡逻密度、巡逻的内容确定巡逻组的配合、巡逻人员的搭配、巡逻人员的编组,分白班,夜班两班。夜班每组必须两人以上。

第三十五条日常巡逻路线。

1.整治乱停乱放,确保停车秩序,保持道路顺畅。

2.认真查看各条巷道的公共设施是否完整。

3.细致检查各处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巡逻要求。

1.上岗前检查和配带对讲机,夜间巡逻根据需要还须配带械具。确保器材完好,接受领班工作安排,了解巡逻路线和当天工作要求。

2.根据工作要求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巡逻,作好巡逻记录和到位点签到记录。

3.发现可疑的人、事、物及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用对讲机与监控室报告,并采取措施严密监视。

4.夜间巡逻发现安全防范漏洞既要及时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又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和落实。

5.巡逻时有礼有节,规范服务,文明执勤。

6.下岗前检查器械使用情况,写好工作记录和交接。

第三十七条检查。

1.保安主管在每个巡逻班次时间内检查不少于一次,每责任区提查一次,班长会面检查不少于两次,保安主管对夜间岗必须进行抽查。

2.保安主管每周必须检查各管理处巡逻队员巡逻棒的使用情况以及巡逻棒的数据。

3.凡检查巡逻棒数据发现漏检情况的,依照班次检查按漏检一次罚款两元。

第三十八条收发、保管。由保安主管负责每周收发签到表或者巡逻棒一次上交到行政部门处理并且打印出有关巡逻数据进行查核。

第三十九条责任。队员如果丢失或损坏公司财物一律按原价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职业纪律:。

1、严禁保安员执勤着装不整齐,不按规定着装佩带不全。

2、严禁保安员当班时看阅书报小说,玩游戏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严禁保安员值班时打瞌睡或聚众聊天嬉闹。

4、严禁饮酒执勤或在商户门前及住宅区吸烟。

5、严禁交接班不清楚,必须搞好本班卫生。

6、严禁非法扣留他人证件及物品或接受住户的钱物。

7、严禁在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中临阵脱逃或视之不理。

8、严禁保安员之间,监守自盗,以权谋私,向住户收取费用。

9、严禁违反保安器材、消防器材的操作规定或转借。

10、严禁无故不参与保安会议培训学习训练及集体活动。

11、严禁拉帮结派、搞不团结、顶撞上级。

12、严禁未经批准缺勤和擅离岗位或请假不按时归队。

13、严禁隐瞒不向上级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三、岗位规范:。

(一)门卫。

1、按时到岗,交接后换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门岗周围环境清洁、严格做好小区外来进出车辆及人员的登记工作;。

2、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应当及时询问,阻止小商小贩进入小区叫卖等。

3、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

4、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方可进入小区,装修工人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施工。

5、大型车辆严禁进入小区,必须进入的必须由物业经理批准方可进入。

7、装修用沙子、石子、必须装袋方可进入小区、刨墙废料由业主自行运出禁止长时间堆放在楼下、楼道属于消防通道严禁堆放一切物品。

(二)巡逻。

1、增加巡逻时间、,要勤巡查,多看、多听、多问注意发现可疑的人、事、物,预防案件、事故的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和报告负责人,。

2、对辖区设置的消火栓箱、雨水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四、监控。

1、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小区维修人员采取措施消除故障,保持正常使用。

2、按规定保存监控录相、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

3、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同时报告小区负责人和相关处警单位,并监控处理过程。

4、监控室属于保密场所闲人免进!严禁带朋友和其他人等在监控室内会客及聊天,

(三)车管。

1、正确引导辖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业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

2、保持车库、车棚整洁,车辆停放有序,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考核标准。

5交班后对本岗位所管辖的部位认真检查,检查后要认真记录。发现未记录者罚款50元6对待来公司办事人员态度要和蔼,讲究礼貌,文明执勤。接到投诉罚款20元。7工作期间,当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整洁、不得着便装。违者罚款20元。

8、发现脱岗、睡岗一次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再做处罚。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实施希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公司保安人员的管理,使得保安人员的工作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第五大道物业部保安人员。

第三条严格遵守执行保安工作条例,思想业务素质过硬,自觉维护物业辖区内业主或用户以及设施的安全,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负责物业辖区门口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秩序,发现有人进行危险活动要及时进行制止。

第四条严格遵守外来人员进出物业辖区登记制度。保安人员要详细记录来人因何事要见何人,登记其所携带物品、电话。

第五条保安人员每周应进行开会小结,总结本周工作,对下一周工作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并做好签到记录以及会议记录。

第六条保安人员担负着维护物业治安的义务,因此,工作安排上应有严格规定。保安人员请假1日以内,必须由所处岗位的负责人审批;请假1日以上,3日以内者,应报由保安主管批准;超过3日,须报经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保安人员请假超过1日以上者,应事先与其他保全人员协商顶班,并上报批准。

第八条保安人员请假须续假时,应当及时告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按照情节轻重作出处罚,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保安人员值班室、宿舍只准张贴公司统一制订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常用规范、值(排)表等文件,张贴(悬挂)必须整齐划一。

第十条桌面保持干净整齐,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桌屉里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一条宿舍的地面、门、窗应保持干净、无尘、无明显污迹,床铺上的被子、枕头必须摆放统一。

第三章保安人员仪表规定。

第十二条注意仪表,制服要勤洗勤换,保持整洁,待人接物有礼貌。第十三条统一着装,配戴工作牌,不得配戴饰物,留长发、长指甲和蓄须;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

第十四条言谈举止文明、大方、得体、态度和善、精神饱满。第十五条执勤过程中姿态良好,精神振作,不得前倾后仰、勾肩搭背、互相随意攀谈或使用手机、电话交谈;不袖手、叉腰或将手插入口袋中。

第十六条保持值班室、住宿处以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七条执勤时不准喝酒。

第十八条不准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利用娱乐之便赌博或变相赌博。

第十九条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业主(住户)的监督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做到微笑服务,对待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

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用语,对业主(住户)反映的情况不推诿、不回绝。

第二十二条禁止其他有损保安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保安人员交接班规定。

第二十三条接班保安人员要做好更换制服工作,按规定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在登记簿上记录接班时间。上岗领班要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当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接的保安人员要把需要在值班中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以及警械器具等装备器材、记事本向接班保安人员交待、移交清楚。

第二十五条交接时,先查明下岗人员的手持对讲机是否损坏,如果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的交接处理及记事本移交。

第二十六条接班保安人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由交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人员离开岗位后所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项交待清楚后,交班保安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在登记簿上记录下班时间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不得下班,如果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下班,这期间发生的问题,两人共同负责;即使没有发生问题,也要分别扣发两人的工资并通报批评。

健身房管理制度_健身设备管理规定模版

为丰富干部职工业余文化生活,给干部提供一个文明、舒适、有序的健身场所,同时为了更合理、安全地用好现有健身器材,我局对健身房使用作如下规定:

二、健身房开放时间为:

周一至周四上午7:30-8:30。

周五上午7:30-8:30。

三、注意事项:

1、健身房是我局供职工业余开展各种文体活动的场所,因此只对本局干部开放,谢绝外部人员进入。严禁带儿童、幼儿进入健身房,以防受到意外伤害。

2、职工进入健身房需穿干净的软底运动鞋,使用健身器材时需穿运动服,禁止穿高跟鞋、皮鞋、税服进入锻炼。健身时要摘下钥匙串和手机等硬物,以防伤害身体和扎坏器械座、背软垫。

3、干部健身要科学、规范地使用健身器械,轻拿。

轻放。健身前要先熟悉器械使用方法,如不清楚健身器材的操作,请在各科室健身教员的指导下操作使用。

4、健身房内的健身器材用品,只供在健身房内使用。干部要爱护健身器材和公共设施,健身结束后要自觉放回原处。若有违反操作规程,随意拆卸器材等人为原因造成器材损坏者须按价赔偿。健身房内的任何器材一律不予外借。

5、健身活动者,须爱护健身环境,讲究卫生,不乱丢垃圾,不在室内争吵打闹,不高声喧哗。健身房内严禁吸烟。

6、健身活动者要遵守健身房的用电管理规定。器材运行中,严禁将水溅在器材上。运动结束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严禁增加充电器、笔记本电脑等用电设备。

7、健身过程务必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干部要注意自我保护,互爱互让,相互关照,争做文明运动者,营造健身房安全、和谐、友好的氛围。

加班的管理规定_加班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金玉普惠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更好地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玉普惠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业务。使用电话通话要言简意赅,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声讯和信息电话。

二、集中办公部门原则上全部使用插卡管理电话,部分经理专人专号可使用非插卡电话,月末根据电话费详单核定话费。

三、办公话费定额标准按集中办公部门在岗人数每人每月30元,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50元,保安部值班电话50元执行。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办公室增补话费。

四、每月1—5日由办公室统一将当月定额话费输入各部室,输入话费可累计使用。如提前使用完话费后,到办公室充值,并进行登记,月末在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五、安装管理插卡电话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避开话机接线和私自接电话副机,发现此情况,按盗打电话,窃取话费予以处罚,并交于质检部进行处理。

六、各处室负责人及员工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管好、用好电话。员工因公或特殊情况需要拨打长途电话者,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拨打。

七、由办公室月末对各部门电话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予以公布,超出部分在此月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八、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自行废除,同时由办公室收回非集中办公人员电话磁卡。

中学生管理规定_中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1、维护国家荣誉,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

3、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

4、举止文明,不说脏话,不骂人,不打架,不赌博。不涉足未成年人不宜的活动和场所。

5、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书刊、音像制品,不听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参加迷信活动。

6、爱惜名誉,拾金不昧,抵制不良诱惑,不做有损人格的事。

7、注意安全,防火灾、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等。

二、诚实守信,礼貌待人。

8、平等待人,与人为善。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谦恭礼让,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

9、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10、同学之间互相尊重、团结互助、理解宽容、真诚相待、正常交往,不以大欺小,不欺侮同学,不戏弄他人,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12、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不动用他人物品、不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13、不随意打断他人的讲话,不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他人要道歉。

14、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答应他人的事要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不说谎,不骗人,不弄虚作假,知错就改。

15、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三、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16、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17、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积极参加讨论,勇于发表见解。

18、认真预习、复习,主动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

19、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其他活动,遵守活动的要求和规定。

20、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不在教室和校园内追逐打闹喧哗,维护学校良好秩序。

21、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布告栏等处乱涂改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22、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23、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不自卑,不嫉妒,不偏激,保持心理健康。

四、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24、生活节俭,不互相攀比,不乱花钱。

25、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26、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珍惜时间,合理安排课余生活,坚持锻炼身体。

27、经常与父母交流生活、学习、思想等情况,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

28、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或留宿他人。

29、体贴帮助父母长辈,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关心照顾兄弟姐妹。

30、对家长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

31、待客热情,起立迎送。不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邻里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五、严于律己,遵守公德。

32、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

33、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跨越隔离栏。

34、遵守公共秩序,乘公共交通工具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及师长让座,不争抢座位。

35、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护庄稼、花草、树木,爱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36、遵守网络道德和安全规定,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不良信息,慎交网友,不进入营业性网吧。

37、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38、公共场所不喧哗,瞻仰烈士陵园等相关场所保持肃穆。

39、观看演出和比赛,不起哄滋扰,做文明观众。

40、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一)班干部职责。

班长:负责班级全面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班委会,制订工作计划草案。做好班委会会议记录。

副班长:协助班长做好工作,做好课堂考勤工作和学校以及学院活动的考勤。

学习委员:负责沟通师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对教学的意见,组织班级学生开展各类学习活动和基本技能训练。

劳动委员:负责班级责任区集体劳动的安排及监察并及时反馈信息。

体育委员:负责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及组织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组建并管理编辑体育队伍。

文娱委员:负责开展班级的文艺活动,丰富课余生活。(文娱委员每学期必须组织一次班级文艺活动)宣传委员:做好班级活动及黑板报的宣传工作,并及时宣传时事信息。

(二)学生课堂常规。

1、课前认真做好上课准备,学习用品要整齐安放在课桌指定的位置。

2、听见上课的预备铃后,尽快安静有秩序地进入教室,在自己的座位上静候教师上课。教师走进教室,宣布上课后,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师生相互问好,在教师示意下,学生方可坐下。

3、迟到的学生在教师同意后,应轻手轻脚走进教室,不得妨碍同学上课。

4、上课时,精神饱满,坐姿端正,自然挺胸,两手放在规定的位置,不做小动作,未经老师许可,不能随便离开座位和教室。

5、上课时要专心听讲,积极思考问题。读书做到心到、眼到、口到。努力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勇于提出问题,积极参加讨论。发言、提问,要按规定的姿势举手,在教师指名后才能发言,发言时要姿势端正,说普通话,声音响亮,语句完整,并注意文明礼貌用语,发言完毕即自动坐下。

6、对教师布置的作业要认真、独立完成,遇到困难时,如果经过思考还是不懂,要主动请教师辅导。作业要整洁,格式符合规范,做到按时交。

7、写字要严格保持"眼离书一尺,胸离桌一拳,握笔手指离纸一寸"的正确姿势。

8、下课时,教师宣布"下课",班长发出"起立"口令,在教师招呼后,学生方可平静有序地走出教室。

9、值日生应督促全体同学保持教室整洁,一下课就帮助教师整理教具,擦净黑板。

1、班级环境要求。

(1)、教室前黑板上方正中挂国旗。

(2)、劳动、卫生等方面的工具一律摆放在教室后内墙角。

(3)、奖状、锦旗一律挂在教室后黑板上方,做到整齐、美观。

(4)、“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值日生表”等贴在规定位置。墙壁、讲台、课桌等不得乱贴、乱画。

(6)教室保持良好的通风和整洁。

(四)班级公物保管制度。

(1)公物保管由班主任负责,登记后张贴上墙。

(2)公物领借、归还应及时主动,并能严格按制度办事,不任意挪用其它班、室公物。

(3)班级公物师生应节约使用、安全运作,不损坏、勤擦洗。

(4)公物应安放整齐、协调和谐、清洁美观、有条不紊。

(5)公物有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学校替各班添置的公物,一律包管到教室,按规定存放。

(7)每学期由总务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检查。

(五)优秀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班集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勤奋、严谨、团结、创新”的良好班风。积极开展班队活动,形式新颖,效果良好,班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全班同学在思想、学习、生活上互相帮助,班集体凝聚力强。

2、班级管理班干部以身作则,有号召力,善于管理,班级管理制度健全,班级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必须有班务日志等书面材料);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3、学风建设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认真,学习气氛浓厚,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4、基础文明全班同学注重基础文明建设和个人品德修养,维护社会公德,尊敬师生,团结友爱;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5、组织纪律班级纪律严明,全班同学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6、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及科技创新活动;注重身体素质的提高,坚持参加早锻炼,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得有特色。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_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1、维护酒店内部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2、加强夜间对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检查和白天客人车辆的指挥停放和安全防盗活动检查,及时做好记录。并对可疑状况及客人滋事时间做到及时控制。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3、加强酒店各部门安全防范检查。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4、对违反治安条例和酒店制度的行为,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并及时处理。该向公司或公安机关报告的,做到及时汇报,把事态控制在最小。

5、配合酒店做好下班后值班工作,检查酒店营业场所情况并做好记录。

6、负责酒店内部车辆的管理工作,发放停车牌。指挥车辆停放。

7、要熟悉每天客情,配合营销部对来店客人做好接待、引导工作。

8、熟悉酒店各岗位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和摆放位置。

9、定期对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及影响安全的因素做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10、做好酒店的安全屏障,遇事敢向前,不退缩,不回避。

二、专业技能。

1、对消防知识有全面的了解,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2、能统一、正确的使用车辆指挥手势和语言。

3、熟悉酒店各部门设施设备及接待能力。

4、掌握酒店规定的接待流程和服务语言。

三、行为规范。

1、妥善保管配发的安保器械,不得丢失和擅自使用。

2、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加强组织纪律性,遇事勤请示、勤报告。

3、坚守岗位、克尽职守,不脱离、不睡岗、不坐岗,不监守自盗,不闲聊。

4、勤走动,勤巡查,控制防范在前,积极弥补在后。

5、当岗期间要精神抖擞,威武英勇。不得萎靡不振,遇事撤退。

6、客人车辆停稳后,要行礼,主动招呼,主动给客人开车门、搬东西。

7、语言:使用普通话。当客人进店时要主动问侯。

“您好,欢迎光临;您好,您今天是参加哪个聚会?。。。”

8、监督员工打卡。

四、清洁卫生。

1、每天上岗前第一件事是对卫生区域做彻底的卫生打扫(由夜班人员打扫),其它班次维护。

2、卫生检查标准按照《长富园林酒店卫生检查标准》执行。

五、仪容仪表。

按照《长富园林酒店仪容仪表规范》执行。

六、工作效率。

保安部负责着整个酒店的安全,必须以最快的反应速度处理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逃避。必须严格服从酒店领导指挥。

七、工作态度。

保安部是客人消费的第一站和最后一站,第一印象尤为重要。关乎着酒店的形象和声誉。能否让客人在酒店有一个满意的消费。直接关系着客人最终的印象和评价。

所以,保安部人员必须以热情、专业、积极、迅捷的工作态度面对所有顾客。

八、设施设备。

由于保安部这个特殊的岗位,肩负着企业的安全问题。在设施设备这项考核内容中,除了对本部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外。更重要的是对以下内容的掌握和了解:

1、对整个企业结构布局要充分熟悉和了解。

2、对酒店消费器材的位置、完好程度要熟悉和掌握。

3、对酒店的监控系统、门、窗、锁、钥匙、设备运行情况、水、电等直接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其完好和运行情况。特别是夜间安全事故高发时间段,要做到勤走动、勤检查。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九、节能降耗。

1、整个外场光彩工程的控制。根据季节和客情状况随时监督和调整开关时间。

2、在晚上营业结束后,及时检查各部门的水、电的开关情况。做到及时控制和监督,以免造成浪费。

加班的管理规定_加班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加班就餐管理规定_加班就餐管理制度

(一)加强禁烟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禁烟领导小组,对禁烟工作常抓不懈。

(二)利用座谈会、健康讲座、宣传栏、创卫宣传等形式对医护人员、病员、来访人员进行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思想认识。

(三)每个医护人员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同事、病员及外来人员不吸烟。

(四)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带头不吸烟,做禁烟工作表率。

(五)办公室、会议室、诊室、输液室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统一设置禁烟标志。(由此全面禁烟)。

(六)保证医疗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地面无烟蒂、烟灰。

(七)医院内部及房屋权属区域无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八)医院室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

(九)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创建“禁烟控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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