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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设备改造合同的法律风险分析大全(20篇)

作者: LZ文人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写作困难,这时候可以借助范文范本来启发自己的思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范文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和学习。

技术合同法律风险

技术。

合同。

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的法律风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博弈则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鉴于此,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多年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十点防范买卖合同法律风险的对策,供参考。

1、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避免合同无效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律师建议: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便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明确具体交易标的,防止以次充好,避免引起争议或者歧义。

律师建议:如果交易标的是特定物,则要写明标的物的详细特征,比如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如是不动产,则要标明四至、面积、或门牌号等。

3、交易数量及其计量方式要明确,约定标的物多或少的处理方式。

律师建议: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并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

4、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具体,验收方式和标准科学合理。

律师建议:明确具体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明确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明确附件的质量标准。建议明确产品外在质量以及内在质量异议的期限及其处理方式。

5、价款或报酬要明确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便于及时催讨。

律师建议:采取协商定价的方式,尽量避免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浮动定价。明确约定货款、运费及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建议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要明确,避免逾期交货或者提货。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交货的具体方式、地点和期限,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并约定当事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的处理方式及追责方式。

7、明确具体履行条款的违约责任,便于合同履行及追责。

律师建议: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应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姓名不实”应支付违约金多少元,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处理等。

8、争议解决方式要约定,争取在我方所在地诉讼或者仲裁。

律师建议:仲裁或者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两种方式,可由双方当事人择一选择。仲裁更多的考虑公平性,诉讼更多的考虑合法性。对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仲裁;我方违约的可能性比较大的,建议诉讼。

9、约定合同解除及生效条款,便于尽早解决争议。

律师建议:明确约定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具体情形,规定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并注意签字生效,签字、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10、注意诉讼期限及证据的收集,避免丧失法律的保护。

律师建议:买卖合同纠纷适用2年的诉讼期限的规定,如对方违约,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保存合同原件,将往来函件及时归档,并制定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防范风险。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合同的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其中,电子合同因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逐渐成为企业之间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俗话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凡事有利必有弊,我们在享受电子合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既然存在风险,我们就应该注意加强防范。

本文以传真件为例进行分析。

1、保留时间短

实践中收发传真件的.纸张一般有三种:热敏纸、喷墨打印纸和激光打印纸。

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最短,一般3个月到1年,而且怕高温;喷墨机打印的纸张保存实践一般为2至3年,但怕湿度高;激光打印纸保存时间更长一些长。

可见传真件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周围环境的变化存在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风险,从而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时的证明力。

2、对原件的认定不统一

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电子合同件为拟制原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原件,故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最后接收电子合同方持接收到的电子合同到法院主张合同权利时,如果发送方否认发过电子合同或否认电子合同件内容的,接收方仅有电子合同而无其他证据的,其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查询电信记录难度较大

虽然到电信企业查询电子合同记录可以核实电子合同的收发情况,但目前却受以下因素的制约:

(1)通常电信企业不接受当事人的查询,即使有律师出面也不例外,必须请法院查询,而有的法官认为这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取证的范围,不愿意查询。

(2)即使法院协助查询,电信企业通常也以“内部规定”为由只提供最近1年的记录,并且要求出示有详细的收发时间及收发号码的电子合同件。

但现实中,发出方的电子合同机可设定隐藏号码,使电子合同件不显示电子合同发出号码。

(3)无法区分查询到的是电子合同记录还是使用电子合同机电话的通话记录,且所能查询到的电子合同记录无法反映电子合同内容。

4、电子合同件与复印件极其相似且容易造假

电子合同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

严格地说,收到的电子合同件只是原稿的复印件。

因此使用电子合同机自带的复印功能,通过设定电子合同号码及时间可以任意制作电子合同件,而且伪造后很难鉴定。

1、尽量不用且慎用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

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合同必须以面签方式签订,对情况紧急需以电子合同签订的合同,及时采取证据补强的措施。

2、及时采取强化或补救措施。

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紧急情形消失后,应及时就电子合同内容补签书面的确认书,或直接在原电子合同件上重新签名盖章,变电子合同件为真正的原件。

确保双方电子合同机时间、日期显示准确,避免收发时间显示错误使电子合同件内容与待证明的事实相冲突。

3、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专门的合同档案,分部门、按时间将合同建档管理。

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料,出现纠纷时将其它证据作为电子合同件的补强证据提供给法院,当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时,要证明的事实也就可以验证了。

4、建立电子合同收发登记制度。

增强以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合同或发送函件的客观可信性,这样在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更能说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

规章制度法律风险

论文摘要:本文从bt项目的涵义和法律特征入手,分析了业主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bt项目业主就如何对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和规避提出了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bt项目业主法律风险预防和规避。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仅仅依靠政府的资金投入来维持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越来越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解决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bt模式在我国应运而生,由于bt模式在我国尚处在探索阶段,发展尚未成熟,bt项目各方在bt运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本文从法律角度对bt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作一些探讨。

一、bt模式的涵义及其法律特征。

(一)bt项目的涵义及其发展现状。

所谓bt(build—transfer)模式,即“建设—转让”模式,是政府部门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具体来说,政府通过特许协议,依据法定程序(一般是招投标方式)选择承建方,并与之签订合同,将拟建的基础设施项目授权给后者,由其负责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管理、施工总承包等工作,特许期满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由政府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将投资人与该项目有关的权利收回,政府按约定总价(或总价加回报)一次性或按比例分期偿还承建方。

近年来bt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但是目前bt模式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近年来成功的实施了的一些大型bt项目如: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但是总的来说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对项目投资商的资质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bt投资商不具有真正的投资能力而把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使银行承担较大的风险;还如项目业主在拟定bt项目特许协议时由于没有什么标准可依,对合同条款难免会理解有误,遗漏等问题,这将导致合同的履行的风险等等,针对上述问题,bt项目的建设在我国还有待完善。

(二)bt项目的法律特征。

项目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bt模式的双方一方为政府或者政府机构,另一方是民营或者外商投资机构,特许协议并不是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并不单纯是政府为了履行行政职能或者完成行政管理目标而与项目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又不同于政府对建设项目的批准书,bt特许协议的内涵和外延早已突破了单一学科的局限,涉及到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领域,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学科。

项目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一项完整的bt项目包括项目业主,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银行等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也会形成多个法律合同,如监理合同,保险合同,承包合同,贷款合同等等,由于bt项目涉及到招投标,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的活动,各方主体的参与势必形成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项目投资客体具有特定性。

一般而言,bt模式只适用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而且该基础设施是非经营性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对于这些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拥有绝对的建设权,而bt投资正是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权的让渡。

项目移交和付款的绝对性。

bt模式不同于bot模式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缺少一个“o”,bt项目建设方对bt项目没有经营权,在bt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方有义务将项目工程移交给当地政府或政府机构,建设方收回承建项目的投资资金的方式不是靠经营项目的所得而是依靠政府与建设方的协议方式付款,因此在此意义上,建设方能否顺利收回投资款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信用。

二、bt项目业主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一)bt项目业主的法律风险的涵义。

bt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机构,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政府或者政府机构在bt项目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与私人投资者或者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双方是平等的伙伴,另一方面,政府又对该项目的建设具有监督职能。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主体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项目主体自身在内的各种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项目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所以bt项目业主的法律风险是指bt项目业主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或者与项目业主进行行为的相对方未按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一般而言,bt项目业主的法律风险贯穿在bt项目整个过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在bt项目下,建设方应就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等问题对项目业主全面负责,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一些缺乏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资质的建设方为了取得投资建设的资格不惜伪造一些虚假的证书和资质,如果项目业主对此审查不严,势必造成项目工程授权给没有能力完成项目建设的投资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一般来说,bt项目都是投资较大的重要项目,建设工作是否进行顺利对项目业主影响巨大,建设方履约能力则是建设工作顺利的基础和保障。

2.政府宏观政策形势的风险。

bt项目的运行是政府根据本地或者本地区的发展规划经过合理规划设计出的项目,虽然国家的宏观政策有一定的连续性,但有时会出台一些阶段性的政策。bt项目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支持,必然在这些阶段性政策面前显得过分脆弱,例如数年前,各地纷纷建造宾馆、商住楼等项目,后来政府政策作了调整,对此类项目严格控制。新政策的出台可能对正在进行的项目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项目业主的整体规划。

规章制度法律风险

离职证明可以证明员工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员工不能提供离职证明,则该员工可能与原公司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单位如果录用了该员工的话,将有可能构成聘用了与原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将会有可能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赔偿责任的额度最少达70%之多。

所以,在员工入职之前,要求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是负责招聘或者办理入职的hr,应当注意的一件事情。

案例:

河北一家公司,聘用了一员工,签订了五年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工作一年之后,擅自离职。再一年之后,河北这家公司发现该员工在上海的一家德国公司就职,遂申请仲裁,要求该员工与德国这家公司双方承担赔偿责任,索赔37万元。最终三方协商,德国这家公司与员工共同向河北公司支付了十七万元的赔偿金。

招聘到没有离职证明的员工,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这一点多数hr都是知道的。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有诸多离职证明的甄别技巧与妥协做法,可以简单分析如下。

并非所有的员工招聘,都是通过hr部门的,有时候业务部门在原有人员离职之后,会通过自己的人脉,招聘到相应的备选员工。这些员工身上,更多地会出现离职证明的问题。

一方面原有员工已经离职,另一方面,新的员工已经可以入职,但是由于新的员工向原单位提出辞职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所以暂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在这种情形之下,办理入职手续的hr身上,势必会有压力。

在这个环节中,hr也会遇到员工的各种说辞。

比如有的员工会说:“自己在家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创业,所以没有办法提供离职证明。”

如果是这种说辞,hr要尽量要求此员工提供该员工在创业之前离职的那家公司所开出的离职证明,并要审核这个员工的社保情形,通过社保的连续性来认定该员工的这一说法,是否属实。

比如有的员工会说:“自己原来就职的公司是一家小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

对于这种说辞,hr要要求该员工提供工资单、社保情形以及纳税情形,来认定该员工的.说法是否属实,并要求该员工提供原公司的联系电话,还要通过网络查询到该公司的前台电话,致电给原公司,以查证员工的这一说法是事属实。

有的员工会提供书面的离职证明,但是离职证明上的公司章,并不是公司的公章,亦非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章,而是公司其它业务部门的章,比如财务章。对于这些不常见的离职证明,hr务必要通过电话的方式,再行查证其真实性。因为有时候会存在员工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获得空白印鉴,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情形。

有的员工会说,自己的辞职,已经得到了原公司的批准,但是目前正处于工作交接时期,不需要天天到原公司,离职证明很快也将得到。这种情形下,如果hr坚持该员工获得离职证明之后,再办理入职,会受到业务部门强烈的质疑。所以有时候,我们会建议hr可以先行与该员工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两份劳动合同,但是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并明确告诉员工,如果在十天之内,不能提供离职证明,则公司将予以解约。这种做法,虽然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但是相应来说,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而且平衡了业务部门的压力,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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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律风险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1.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规章制度法律风险

1、如果借款人是已婚,最好要求其配偶作为共同的借款人签字,目前一方签字借款、配偶另一方不认可的诉讼越来越多,各种各样的判例结果,导致没有配偶另一方签字的借据有可能出现不能要求夫妻共同偿还的法律风险。

2、债权人要求百分之百的回款把握,世界上的信誉度或者还款能力没有百分之百,除非债权人提前把这个百分之百的东西掌握在自己手里,即要求借款人在借款的同时提供有效的财产担保,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担保物抵押登记。

3、如果不能进行担保物抵押,最好要求其他财产状况、信誉好的人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人签字注明对于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备注担保人的身份信息。

4、借款资金流转的证明:大额的民间借贷,在诉讼阶段一般需要债权人举证你确实什么时间段借出了多少资金给债务人,为了避免给自己带来举证障碍,债权人最好用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至债务人,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如果一定是现金形式,最好在借据上要求交付现金在场的2人以上作为见证人签字,见证现金的交付过程。

5、保留以下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借款人的身份证、借款人的结婚证、担保人的身份证、担保物的财产权证、属于借款人的非担保物财产的登记权证,作为日后出现诉讼纠纷的线索备用。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规章制度法律风险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深圳市名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部分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期将工资(如每月__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督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五、参加工会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督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共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督促用工单位与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八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奖励方法:口头表扬、书面表彰、发放奖金、提升工资、晋升职务(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奖励方法)。

二、惩处(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设立以下惩处方法:口头批评、书面批评、扣发奖金、降薪、降职、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惩处方法,但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规定罚款内容,也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

第九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经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单位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员工严重违反单位或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退回解除。

1.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如员工未提前通知单位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4.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其中存在第4点、第9点等情形的,员工也可以向单位提出协商变更的要求。

四、解除情况告知。

单位应当将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五、劳动合同终止。

(一)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续延员工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员工在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单位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5.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流程及手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但建立了组织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单位意见。

3.报单位(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4.依法向员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二)对于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的员工,按以下流程办理(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流程)。

2.人力资源部将员工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员工所在部门意见及初步意见,报(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3.对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4.对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前天与员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终止劳动合同。

(三)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以下手续。

3.单位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手续。

(四)员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或者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单位财物(含单位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单位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4.单位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交接手续。如按规定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员工。

(五)按照《劳动合同法》、《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单位对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等资料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

一、日常渠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建立健全以员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机制,推行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员工代表巡视等制度,召开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员工议事会,保障员工对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和监督的权利。

(二)员工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事部或者其他部门在研究处理后答复员工本人。

(三)单位在公共场所设立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员工可向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举报投诉(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单位或人力资源部举报投诉。

(二)员工举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人力资源部受理,也可投入单位主要负责人信箱。

三、争议处理。

员工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全体职工讨论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以形式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员工可以通过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员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20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合同法律风险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合同法律风险的讲座,为期三天的培训,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讲座的收获和体会,总结讲座内容和个人思考,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讲座的第一天,主讲人首先介绍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基本概念和重要性。合同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法律工具,但同时也存在风险。主讲人通过实际案例分析,解读了合同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如不明确的条款、合同中的陷阱等。这让我意识到在签署合同之前,我们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防止合同法律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讲座的第二天,主讲人深入解析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具体内容,并重点探讨了常见合同风险之一的违约风险。他提醒我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的条件,以避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的法律纠纷。此外,主讲人还谈到了合同中有关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的风险,这在当前信息爆炸的时代尤为重要。这些具体的案例分析让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增强了我在日常工作中的风险意识。

讲座的第三天,主讲人分享了一些应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实用策略。他强调了合同中最重要的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即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保持透明和诚实。此外,他还提醒我们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并留有书面证据,以便在法律纠纷中作为依据。这些应对策略不仅能够帮助我们降低合同法律风险,还能提升自己的商业谈判能力和法律意识。

第四段:个人思考和感悟。

通过这场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知。合同的签署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商业行为。作为一名从业者,我们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合同条款细致审查,了解每个条款的法律后果,并与合作方充分沟通。此外,我还认识到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只有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合同法律风险。

第五段:结语。

通过参加这次讲座,我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掌握了一些应对策略。我会将这些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时刻保持对合同法律风险的警觉,并尽力减少风险的发生。感谢这次讲座,让我收获颇丰,对合同法律风险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据统计,我国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2080件,同比上升30.24%;审理商标案件707件,比上升46.68%,著作权纠纷案件则相比上升了60%多。这其中有近百件是涉及网络的纠纷,与网络及it企业有关的纠纷比前一年增加了足有40%以上。其中既包括专利、商标纠纷,也有许多涉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其中影响较大的案例有新浪和搜狐之间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华为与思科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迈威宝公司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3721与cnnic及3721与百度的纠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网易公司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易趣公司诉刘某拖欠网络平台使用费案,等等。

掌握了技术,就等于掌握了财富,技术作为财富聚集的核心,企业为其不断争夺自然会成为普遍现象。对此,已经有人大胆预言:it企业靠技术和市场开发开拓市场,而靠法律来重新划分利益!

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对目前的网络及it产业的形势做出基本判断,那就是:it产业不断细分,很多模式得到充分发展并基本定型,it产业中划分出很多专业化的生产和服务企业,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网络及通信产品、电信运营、电信增值服务、电子商务、网络信息服务等行业通过几十年的快速发展演化已基本形成规模,而每一种细分模式中基本都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问题,网络与it产业细分的多样化带来了相关法律问题的多样化。

比如,计算机硬件、网络及通信产品、集成电路等行业的突出法律问题主要反映在专利、专有技术及反垄断等领域,而计算机软件和网络信息服务则涉及很多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电信运营、电信增值服务的法律问题又反映在电信法中,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则更为广泛,涉及民法、刑法、商法、国际贸易法和知识产权法等诸多领域。再有,对于网络游戏、短信息服务、即时通讯、c2c电子商务等目前网络与it业新兴的几个热点领域,经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有的对于该产业来说甚至是致命的,或者可以说,如果这些法律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些新兴网络与it业经营模式就不会有什么大的发展。这样的问题有网络游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良信息问题、变相赌博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问题;有短信息服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有害信息或不良信息、诈骗、骚扰等问题;有即时通讯中前二者兼有的一些法律问题;有b2c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交易安全问题;有网上拍卖中的诚信问题、交易保障问题,等等,都相当突出。

针对这样的形势,综合这些网络及it法律问题,我们认为,总体来看,目前我国的网络及it企业主要存在以下的十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

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壁垒的风险。对于网络及it企业,最有价值的。

资产不是他们的摩天大楼,不是那些昂贵的机器,也不是上窜下跳的股票,而是那些极其精贵的核心技术,哪怕它们只是一个小小的发明或只有几k大小的软件,只有这些核心技术才是那些it精英得以撬动地球的“支点”,而这些核心技术往往都表现为知识产权,或者说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形式加以固定并得到认可。这种固定和认可是他们得以借此开拓市场的根基,而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组合,形成技术标准并在全球范围内收取授权许可费,又是他们得以迅速获利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化是国际it企业发家致富的“主线”,而这一切都是围绕着法律展开的,所以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侵权纠纷的诉讼自然会触及it企业的“命根”。但并不是网络及it企业的所有知识产权都可以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就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停留在表现形式上,对于技术性稍强的“抄袭”,在法律认定上是十分困难的,类似的法律保护不足的情况在网络及it领域还有很多。技术标准的形成则对发展中国家发展新技术和新产业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我国企业不久前面临的dvd和数码相机等技术标准纠纷其实只不过是这种趋势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2、

法律空白的风险。虽然我们的法律体系一直在极力跟上it产业的步伐,

加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时至今日,我们还是不得不说,网络及it领域的法律空白还是太多太多。电子签名法和电信法经人们千呼万唤仍尚未出世,而电子交易的法律保护,关于数据库、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则离我们更遥远。当然,法律规定的空白并不一定全是坏事,它可能带来更多的自由和空间,但毕竟同样享受自由的还有形形色色的违法行为,所以从长远发展和规范经营的角度来看,法律的欠缺一定是弊大于利的。造成法律空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立法体系自身周期的迟缓、对法律问题认识的不明确不统一、新法律规定和已有法律关系的不清晰等都是我们必须要顾及的,除了这些原因之外,在网络和it立法上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难题,那就是一些网络及it领域立法中立法基准的不确定性,最典型的就是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时设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度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算有再完善的立法和再严格的执法也不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3、

多重管理的风险。重复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在网络和it领域十分突。

也找不着了!

4、跨国司法管辖的风险。电子商务与因特网的国际性,给已有的法律管辖体系及司法自治原则所带来的挑战,恐怕是怎样夸大也不为过的。如果一个网站公开教授犯罪方法或提供毒品交易服务,那么,如果简单地依据以往的一般法律原则,可能的结果就是,世界上所有联网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这种行为大概是违反所有国家的法律的,并且所有联网的国家可能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这还算是比较容易解决的,如果同一种行为在一地是合法的,而在另一地是非法的,则到底应适用何地的法律,就成了问题。,比如,一人从北京上网去拉斯维加斯的网站赌博,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恐怕就要动一番脑筋了。而正是后一种情况,给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可能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许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是国际性的,而如果把它的行为去用所有国家的法律衡量,那么它被告的席位恐怕是坐定了。这绝不是耸人听闻,美国compuserve德国分公司的经理就被德国巴伐利亚法院认定为该公司传播的信息违反德国法律而判处徒刑2年、5万元罚金;而美国乔治亚州理工学院则在法国成了被告,原因是其在法国分校的网站中没有使用法文,违反了法国的toubon法,类似的麻烦yahoo公司在法国也遇到了。

5、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带来的风险。互联网和相关产业能发展到今天,天知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帮了多大的忙!短信息、网络游戏等那些网络企业引以为豪的盈利模式,又在多大程度上是在打色情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擦边球?恐怕很难有人能清楚全面地回答这些问题,其中的关联性恐怕只能意会。但从另一个方面看,“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其中的风险还是相当地大。或者我们甚至可以说,如果互联网本身不是迁就甚至是纵容、鼓励了人性中的很多阴暗面,如个人利益至上、不负责任地发泄、自闭、空想、满足很多难以拿到阳光下的欲望,等等,恐怕也不会发展到今天的规模。而这些弊端的负面影响在青少年身上表现得最为突出,也最令我们担忧!

6、

企业分担个人责任的风险。网络只是一个平台,在其上完成交易和信息发。

布等行为的往往不是网络企业自己,而是众多的消费者和用户,“汇众家之所长、联四海之商贾”正是网络的优势所在。但反过来,真正到了出了问题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那些活跃的、虚拟的交易者和信息发布者可能早就蒸发光了,只剩下那个跑不掉的倒霉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让他承担全部责任吧,有点冤枉他;不让他承担责任吧,那找谁去呢?而且谁让他还因此直接或间接获利了呢。所以在类似的问题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早在,在我国很有影响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就反映了这样的问题,因为当时据被告反映,实施将那些小说上载行为的是一个叫做“灵波小组”的与他们有合作的工作室,而并非他们自己。在美国,napster的案例也相当典型,因为在该案中实施音乐上载、下载的都是那些用户,而不是napster自己。而前不久日本的一个p2p软件开发者被捕的案例则更引发了我们对类似问题的关注。

7、

信息安全的风险。虽然贤人一再告诫我们“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

篮子里”,但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今天,不走信息化的道路只能是被这个世界越落越远。所以心甘情愿也罢、半推半就也好,大家都一股脑地挤上了it与信息化的末班车,但安全性如何呢?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消除我们的顾虑,恐怕倒是加重了这样的担心。

8、

产品缺陷的风险。在摩尔定律、贝尔定律的策动下,it产品总在飞快地。

自我扬弃,更新就意味着原有的和现在的永远不是完善的,这当然是一件可以促进产业进步的好事,但另一方面,这种产业的发展规律给了it企业可以对产品的完善性不负责人的借口,这是相当危险的倾向,只能使it产业的信任度逐渐降低,也会在特定阶段带来一系列的诉讼。计算机千年虫问题就是一个很大的黑色幽默,而在软件领域,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对于软件这样那样的bug不断,似乎用户早已麻木了。

9、

融资中的风险。网络和it企业的成熟和发展都离不开资本,但在企业进。

行孵化、接受风险投资、再融资、上市及海外上市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海外上市,有的需要一定技巧,需要打一些擦边球,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

10、

核心技术个人控制的风险。正如开头所述,简单的专利和软件往往。

是it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而这些资产往往只掌握在少数技术骨干手中,这些个别技术骨干如果另起炉灶,这个企业恐怕也就难以维继了,某些竞业禁止的规则往往不是被忽视就是难以得到落实,其间的法律风险还是很大的。

最后,虽然网络及it业有很多的风险,但毕竟我们还有更多的应对措施,我们的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体系在信息网络时代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提高和改进,它们都在日益加快适应it产业的步伐。而法律风险的增多和多样化本身就是产业发展和繁荣的另一个写照,因为法律的争夺目标毕竟是经济利益,所以法律问题的增多必然是经济繁荣的一个侧面,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方面,只要我们加以认真应对,这些风险都只会成为提高我们自身的一个过程。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能有效针对企业自身的存在的问题,并自我反省和改进,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企业税务风险自查报告,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地税直查(20xx)20xx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时间范围和涉及的税种范围。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二、自查工作的原则。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三、

自查结果。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09。

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3,88。

1、1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13,88。

1、10。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

1、10元。

2、20xx年度。

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1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项目金额。

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14,06。

1、67。

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20,000、00。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小计34,06。

1、67。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15、42。

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某某国税局: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以上报告!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段:引入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挑战(字数:200)。

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面临的风险,合理防范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合法经营者的责任。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愈发复杂和多样化,给人们的经营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然而,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获取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以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二段: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的重要性(字数:250)。

在面对法律风险时,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只有深入了解和理解法律,才能合理预判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在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同时,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字数:250)。

除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还需要完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流程。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合规制度,加强对合同、人事、财务等工作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隐患。此外,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加强风险的评估、分析和预警,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通过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风险,降低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第四段: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字数:250)。

良好的合规文化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要求每一位员工都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引导员工依法经营,不做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字数:250)。

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不断总结和提高。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和防范法律风险。然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的风险挑战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改进,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未来,我们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风险,为企业和个人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总字数:1200)。

企业法律风险案例

导语:纵观企业风险,无外乎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而商业风险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风险,或最终以法律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没有哪一个企业与法律风险无关。特别是对于准备渡过经济寒冬的企业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会以法律风险的形式暴发。

经济“寒冬”里的孙厂长

孙厂长的嗓子完全沙哑了,眼里的血丝很明显。他告诉记者,从去年9月份到现在,已经有3份合同彻底玩完,因为两家广东的企业倒闭了。

老孙经营的是沈阳一家管件厂,经历不少风雨坎坷,但从没有像现在这么严峻。“最要命的是这个。 ”老孙抖动着手中的两页合同纸,满脸无奈。去年4月,老孙的厂与温州一家企业签订了这份加工承揽合同。半个月前对方发出正式通知:终止合同。老孙说,如果这份合同不能履行,他与长春合作伙伴的“下游”合同也得完蛋,可能长春那家企业的“下游”合同也会受到影响。

采访中,老孙反复回忆这几个月的苦心经营,难掩心中的懊悔。 “损失太大了! ”老孙捂着胸口说:“我知道经济危机来了,咱这水平和能力把握不住市场,本来今年想要歇歇,‘睡’上一冬,形势好了再干,可这些纠纷不让我消停啊。”“也怪我太粗心了。广东的那两家企业去年8月份经营不好的消息传过来的时候,我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儿,但合计有合同在,怕啥?如果在他们破产前,早点下手参与资产处理,不至于像现在这样一点损失都挽不回来。温州的这份合同也是,对方业务员曾经跟我诉过苦,我没太当回事。要是早知道上游出问题,我跟长春那家企业签合同时,就应当给自己留有余地,增加一些保护条款,也不至于现在这么被动了。”

法律风险永远不会“冬眠”

“企业不能把合同一签了事,要时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前天,痛苦中的'老孙决定了一个重大事项:聘请一位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监控合同的履行。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让许多企业有了“寒冬”的感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主都看明白了其中的端倪。

上周,记者对沈阳的部分中小企业主进行了一次随机调查,结果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还不到20%。问及理由时,他们大多认为那是企业多余的支出,等遇到“官司”时再找律师也不迟。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他们大多凭借自己的经验来处理事情。

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吗?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吗?被问到这些问题时,那些接受调查的中小企业主大多是笑着摇头。

辽宁省中小企业联合会会长马林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根源。因为缺乏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在经济危机中更容易受到伤害。

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锦秋说,虽然法律风险只是企业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一旦从隐患变成现实,有时甚至会伤了企业的“元气”。目前,企业要特别注意刑事法律风险、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

提醒企业,一定要理性对待已经发生的法律纠纷,同时应慎用诉讼手段,一旦陷入诉讼战,对准备“过冬”的企业来说,无疑会是“雪上加霜”。

法律风险告知书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将民事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责任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一、起诉、上诉及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1、起诉时明知道被告无执行能力通过诉讼也无法执行,仍坚持起诉的,将产生由自己承担诉讼费的不利后果。

2、所诉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将承担法院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并承担一定诉讼费的风险。

3、已起诉的案件本院无管辖权的,会导致本院不予受理或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后果。

4、当事人对起诉的事实,无权主张诉讼权利的,将承担法院驳回起诉并承担一定诉讼费用的风险。

5、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在本次诉讼中得不到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过高,会导致该部分败诉且诉讼费由自己承担的后果。

6、诉讼中需要增加、变更诉讼氢气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法院将不予受理,会导致这部分权利不能及时得到法院的保护。

7、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如上诉理由或证据不足,将承担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承担二审诉讼费的风险。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上诉人提出上诉时,应按规定的时间及金额交纳诉讼费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将按撤诉处理。

三、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中的风险。

1、诉前或诉中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或有毁损证据的可能,未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将承担债务不能及时得到清偿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2、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逾期提出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保全申请。

3、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在书面申请中必须载明需保全财产或证据的名称、数量、价值及确切的存放地点,否则,法院将不予保全。

4、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不提供担保和预交保全费用的,法院将不予以保全。

5、当事人申请法院保全财产或证据,因其所申请错误或请求保全的财产和证据出现错误而导致人民法院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将赔偿被保全人的经济损失。

6、一方申请财产保全而对方没有财产或财产被转移的,会导致该财产保全不能实现并要承担财产保全费的风险,还会导致判决生效后因无财产,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起诉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和证据的,当事人将承担不能胜诉的风险,并要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的,将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六、超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证据必须在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提出或在举证期限届满三天前提出延期申请,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以致败诉的风险。

七、申请法院委托评估、鉴定的风险。

1、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的,应在举证期限及法院限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申请评估、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鉴定所需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

八、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中的风险依法需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九、不按时到庭的风险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缺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将承担视为撤回起诉的后果;被告将丧失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并承担缺席审理及判决的后果。

十、执行中的风险。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2、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等情况的,将承担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正在服刑期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会导致法院依法中止执行的风险。

最后,建议当事人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增强交易风险意识,要考察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财产状况,并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以便在可能进行的诉讼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20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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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法律风险心得体会学生

近年来,护理行业的发展迅猛,为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护理法律风险的增加,给护理专业的学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作为一名护理法律风险心得体会学生,我深刻认识到了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对患者和自身的影响,从中不断吸取经验,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护理法律风险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要时刻保持警惕和慎重。护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风险非常多,如病历记录不准确、药物给予错误等,因此我们要时刻保持对护理工作的警惕性。任何一个细节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法律后果。我学会了在护理过程中保持慎重,遵守规章制度,及时沟通并核实相关信息,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我认识到与患者和家属的良好沟通至关重要。护理工作中,与患者和家属的交流是非常频繁的,良好的沟通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同时,沟通也是护士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及时与患者和家属沟通,告知治疗和护理计划,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有效减少患者对护理工作的不满和投诉。我通过改进自己的沟通技巧,提高了与患者和家属的互动质量,减少了护理法律风险。

第三,我认识到学习和知识储备的重要性。护理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有经过充分的学习和培训,才能够胜任各种复杂的护理操作,并在实践中避免出现错误。我在学习的过程中努力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并不断跟进护理领域的最新发展,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通过持续学习,我能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

另外,我认识到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护理工作是一项高度责任和敏感性的工作,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我明白作为一名护士,要坚守职业道德,遵循护理伦理原则,尊重患者的隐私和尊严,并在工作中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处理工作和职业道德之间的矛盾,通过不断的思考和反思,找到平衡点,保持内心的平衡。

最后,我认识到持续学习和不断改进的重要性。护理法律风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和规章也在不断变化和更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护理法律风险心得体会学生,我们需要持续学习并不断改进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要求。通过参加培训课程、职业交流会议和学术研讨会,我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自己的护理实践提供保障。

总而言之,护理法律风险是我们每一位护理专业的学生都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通过保持警惕和慎重、良好沟通、学习和知识储备、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以及持续学习和不断改进,我们可以更好地处理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和预防能力。我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学习和努力,就能够在护理工作中争取更好的发展,并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护理服务。

法律风险管理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及个人都需要面对和管理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不合规的行为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对于个人而言,也存在诸如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法律风险。因此,合理的法律风险管理对于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至关重要。以下是笔者对法律风险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是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作为个人或企业,要遵守法律规定,必须首先了解法律法规的内容。只有对法律有一个清晰和准确的认知,才能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违法行为,从而减少法律风险。因此,我一直保持对法律法规的关注,通过学习和咨询法律专家,不断更新和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以保证个人和企业的合法合规。

其次,合理的合同管理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重要形式,在个人和企业的日常活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我在签订合同之前,会仔细研读合同的内容,了解各项权利义务,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了解对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的承诺。当出现问题时,我会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并保留一定的证据,以备发生法律纠纷时使用。

第三,员工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降低法律风险也非常重要。作为企业主,我注重员工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意识的塑造。通过定期的培训课程,我向员工传达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告诉他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同时,我也教导员工如何正确处理与他人的合同关系和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通过培养良好的员工法律意识,可以提高企业员工的合法合规意识,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

第四,积极与专业的法律团队合作是解决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个人很难始终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因此,与专业的法律团队合作,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在关键时刻提供法律支持。与专业的律师建立合作关系后,他们会时时关注个人和企业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预防和解决方案。这些法律支持让我能够更加从容地应对法律风险,避免了因个人认知的局限性而导致的风险。

最后,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制度和执行机制对于管理法律风险也十分重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我注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合规制度,明确规范了各项业务的法律要求。同时,我也制定了相应的执行机制,确保员工都能够遵守制度的要求,并及时检查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执行机制,我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因个人主观随意而导致的不合规行为。

综上所述,法律风险管理是个人和企业在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通过了解法律法规、合理的合同管理、培养员工法律意识、积极与专业的法律团队合作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制度和执行机制,能够更好地管理和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法律风险管理是保障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现代法治社会的尊重和遵守。

护理法律风险心得体会学生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健康的日益关注,护理行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同时也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风险。作为学生,在校期间,我们应当对护理法律风险有所了解,并通过实践和学习,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这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至关重要。在掌握了一定的护理法律知识后,我们需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妥善处理与患者、家属、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减少法律风险。本文将从学习护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实践中的体会及其带来的启示等方面进行探讨。

护理法律风险是每个从事护理工作的人都需要面临的问题。护理师必须了解相关法规与规定,才能够提供安全、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同时避免误导、错误处理和疏忽等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护理法律风险的存在不仅带来经济上的损失,更严重的是可能导致患者的安全与权益受损,甚至使护士自己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因此,学生阶段,我们应当注重学习护理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

第二段:实践中的体会。

在实践中,我对护理法律风险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与患者互动的过程中,我发现患者往往会有各种各样的情绪和需求,有些甚至可能表现出不满或矛盾的情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以专业的态度对待患者,耐心倾听并理解其需求,避免过度沟通或使用不当措辞,以免触碰到护理法律的红线。此外,在护理操作过程中,我们更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权益,避免因个人疏忽或错误导致的不良后果。另外,与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以沟通和合作的方式处理矛盾和分歧,有助于减少法律风险。

第三段:由实践启示。

通过实践,我意识到护理法律风险的减少不能仅依靠学校的教育,更要依靠我们自身的学习和积累。护理法律风险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技能,深入了解法规和新的医学发展趋势。同时,我们也要善于沟通与协调,尽量减少患者与家属之间的不满,避免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另外,我们还需要与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定期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保持专业性。

第四段:持续学习的重要性。

在学习护理法律风险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持续学习的重要性。由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和更新,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应对护理工作中的新问题和挑战。同时,我们还应该关注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了解和应用新的护理理论和技术,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管理法律风险。

第五段:结语。

护理法律风险是每位护理学生都应该认真对待的问题。通过实践和学习,我们可以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减少法律风险带来的不良影响。我们需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妥善处理与患者、家属、医疗机构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的关系,以为自己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中,我们将能够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安全和权益,为护理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成立于2017年,总部位于上海。点击律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诉讼服务、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点击律成立至今,已有多个部门,公司有市场、运营、技术等,并在北京、南京、南通等设有办事处。

北航科技园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标志工程之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引,在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开展了较有成效的一系列工作。

点击律钟总曾在7月1日受张江高科孵化器邀请在泰创空间为孵化器入驻企业进行了法律培训,获得了到场企业代表人的一致好评。北航科技园会后遂发出独家邀请,希望钟总能够为更多的张江企业进行培训。

点击律ceo钟康应邀,于8月12日在张江集电港为到场的企业人进行了一次主题为“创业路上的法律风险”的演讲。

演讲伊始,钟总阐述了创业维艰的那些事。他坦言,一旦扛起了创业的大旗,企业负责人总是面临着各项挑战,传统对于产品、运营、推广都较为重视,却忽略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然而较多负责人防范法律风险相关知识是缺失的,术业有专攻,不具有法律专业能力其实无可厚非。但是钟总强调,企业运营者应学会具备法律意识,开始试着将防范法律风险摆在一个重要位置。

关于注册资本,钟总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许多企业人的认知误区。因为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实践过程中很多人误以为,反正不用实缴,就把注册资本写大,1千万甚至1个亿!注册资本越大,显得公司越有实力。但是,要知道“认缴”不等于“不缴”,在创始人融资时,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自己先缴足;在公司被追债时,法院也会要求创始人补足认缴资本,到时候创始人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是可以执行其个人资产来补足这些的。点击律平台的几个用户在融资和员工持股方案时都碰到了这个问题,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大家都知道近两年资本也已经回归理智,如果碰到这种问题,搞不好已经谈好的投资款都打水漂了。

另外还有一类误区存在对融资协议的认识里,投资协议作为“霸王条款”的存在,“对赌”、“回购”几乎成了眼下vc投资协议的标准条款,早已不会令人讶异。但是创业者多数没什么资产,顶多也就个中产,一旦创业失败,连本带利还几千万,创始人以个人、家庭的房、车、存款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也许要背一辈子的债。根据点击律平台的数据来看,因为对赌协议造成的'诉讼非常多。

何为商业秘密?钟总阐明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型,是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商业秘密本身种类繁多,所以只要不为公众所知,就受保护。保密得当,保护期限远超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其它知识产权也有所区别,例如作品完成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完成后只有公开才有价值,因此必须公开,公开后便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企业负责人在实际运营中最为关心的一项,钟总对此也给予了一些具体建议,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包含技术秘密的资料需专门保管,借阅需登记、往来涉密信函和邮件需加密等。如果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有民事和刑事两类。如民事责任普遍为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

培训讲义中用图文的形式生动地展示了何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权。钟总以京东商标的故事和点击律自身为例阐述了商标的重要性,并强调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应学会怎么样有效的保留使用证据。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发票,合同,各类活动等。要善于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商标信息,显示使用时间。或者预留其他辅助证明证据。比如有关发票,可以在备注栏填写商标信息等。比如合同中,在适当位置或页眉页脚放置商标图。

最后,钟总表示作为企业掌舵者的创始团队需要具有保护自己,保护自己企业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非常复杂、专业的体系,创业者如果能够具有做任何重大决定前,都先了解下相关法律风险的意识,那么在创业的路上也会少一点坎坷,躲过一些纠纷或者诉讼,而这些诉讼或纠纷,可能是我们创业企业轻易所不能承受的。 点击律法律服务平台,愿意为张江的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张江的创业企业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破解创业者在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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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管理心得体会

法律风险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挑战。为了保证企业良性发展,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我通过多年的实践和总结,得出了一些法律风险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法律规定是降低法律风险的第一步。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只有深入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将企业的行为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通过与专门的法律顾问或团队合作,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行为规范,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其次,建立健全的内部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是保证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企业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内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法律责任人员和职责分工,制定详细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定期开展内部法律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

再次,加强与外部法律资源的合作是降低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企业在面对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和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借助外部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建立长期稳定的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等机构的合作关系,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风险评估,并及时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通过与外部法律资源的合作,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对企业的影响程度。

此外,建立公正、透明的合同管理机制是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合同是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合规,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合同审查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在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漏洞或不合理条款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及时跟踪和妥善处理合同的变更、终止等事宜,避免因合同履行问题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最后,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措施。即使企业做到了前述几点,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仍然可能面临各种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法律纠纷,降低法律风险的损失。这包括及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寻求和解方案;积极参与诉讼和仲裁等解决纠纷的程序;并及时调整企业的经营策略和行为规范,以适应法律和市场的变化。

总之,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深入了解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与外部法律资源的合作、建立合理的合同管理机制以及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等措施,企业可以更好地降低法律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保证企业的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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