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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合同书(热门20篇)

作者: HT书生

合同协议的签订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维护交易的稳定进行。如果对合同协议的撰写不太熟悉,可以参考下面的示例来进行指导。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性别、年龄、籍贯、详细住址)

申请事项:

请求____镇政府依法确认位于____村____组与____村____组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

事实与理由:

该地块属于我村____组所有。70年代,在____路的西边开挖一条南北方向的河道,把我组的土地一分为二,之后,经村、组干部同意,从70年代开始,我家就在该土地上进行种植树木,后因架设高压线路,树木被砍伐后,我家继续在该土地上种植其他植物至今,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异议。

______年春天,被申请人______在该土地上种植瓜果,被我母亲毁坏,后经人调解无果,被申请人又把草堆在诉争的土地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我的权利,我多次找当地派出所、司法所要求处理,均无结果。

被申请人______作为外村人,强行侵占我的土地,该土地与他无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申请____镇政府依法对该诉争的土地作出确权认定。

此致

____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确权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证书申领相关事宜,现委托全权代理我户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事宜,对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的结果,我本人完全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和民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

被委托人:

(签名摁手印)。

(签名摁手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508005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申请事项: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一个生产队,1981年分成了现在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直属于申请人所有的“鱼田”处两丘田1984年第一轮承包时,发包给了我组村民滕明清。由于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工作疏忽(当时土地延包各地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xx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xx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徐建四认为,滕明清承包的“鱼田”处两丘田,系其二轮承包的田,并在“鱼田”赴有三丘田,其中两丘就是滕明清承包的。现申请人认为该土地一直属申请人所有,并且1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公告

原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土地共17宗,总面积为64362.49平方米(折合96.544亩),其中宗地一面积:14954.70平方米(折合22.432亩),东邻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西临创新路,南临昆明路,北临绿地;宗地二面积:2946.94平方米(折合4.420亩),东临西二环,西临规划路,南邻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邻陕西华航综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宗地三面积:3325.73平方米(折合4.989亩),东邻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西邻颜家堡村,南邻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周家围墙村,北临丰镐西路;宗地四面积:3607.42平方米(折合5.411亩),东临巷道,西邻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农村、巷道,南临昆明路,北邻工农村;宗地五面积:668.80平方米(折合1.003亩),东、西南、北均邻工农村;宗地六面积:280.80平方米(折合0.421亩),东、西南、北均邻工农村;宗地七面积:1627.61平方米(折合2.441亩),东、西、北邻工农村,南邻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宗地八面积:2340.22平方米(折合3.510亩),东邻工农村、陕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南、北邻工农村;宗地九面积:201.12平方米(折合0.302亩),东、西、北邻工农村,南邻西安华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宗地十面积:2843.33平方米(折合4.265亩),东邻西安市第三印刷厂,西、北邻工农村,南邻西安华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宗地十一面积:16460.04平方米(折合24.690亩),东、南邻工农村,西邻工农村、西安市自来水总公司,北临巷道;宗地十二面积:4320.09平方米(折合6.480亩),东邻工农村、西安市莲湖区中医医院,西、南、北邻工农村;宗地十三面积:1403.30平方米(折合2.105亩),东、西、南邻工农村,北邻西安市莲湖区教育局;宗地十四面积:1871.63平方米(折合2.807亩),东邻颜家堡村,西、南、北邻工农村;宗地十五面积:2572.17平方米(折合3.858亩),东、西、南、北均邻工农村;宗地十六面积:3439.70平方米(折合5.160亩),东邻颜家堡村,西邻工农村,南临规划路,北邻西安市沣惠渠管理中心、工农村;宗地十七面积:1498.667平方米(折合2.248亩),东邻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西邻西安利君制药有限公司,南、北邻颜家堡村。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有关规定,西安市莲湖区土门街道办事处友谊村村民委员会建制已撤销,其人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友谊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我局对上述土地进行确权,现予以公告。对上述土地所有权和面积有异议的相关利害人,请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我局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毛炳耀吴龙。

联系电话:8262429684269799。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土地确权公告

为加强对衡水滨湖新区刘台排干渠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完善用地手续,明晰土地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告如下:以滨湖新区管委会、衡水湖水利工程开发管理处共同核实确认的刘台排干渠水利工程实地勘测范围为土地确权范围(土地勘测定界面积864.8亩,土地边界以勘测定界图为准),确定该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按勘测定界现状土地用途并按划拨用地类型属刘台排干渠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即衡水湖水利工程开发管理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总面积864.8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水工建筑用地、河流水面,其中水工建筑用地面积540.5亩,河流水面面积324.30亩。

对上述内容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在公告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国土局,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市政府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土地确权手续。

衡水市人民政府。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情况

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

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

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

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

________年____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

二主要事实

原来早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________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

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

可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________年,承包费21000元。

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

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________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

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理由

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

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

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

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植被破坏的加剧,水土流失逾发严重,现在这两条沟,沟体深10—15米、最宽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这么宽、这么深的沟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历年来洪水塌帮,一组村民的承包地逐渐减少,而沟却不断加宽。于是一组村民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沟内拦截大坝,使沟内的土地淤积,覆盖沙层后,再种植树林或庄稼。(有一组村民霍强和现场照片证实)

显而易见,这两条沟是以牺牲一组村民的承包地为代价而形成的。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是不动产,不能因为地形、地貌的改变,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3、从两条荒沟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条沟(前洞沟)位于一组村南,距离鸡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边界还差六、七里路,沟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为一组的耕地或退耕还林地,与其它组的土地不搭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

第二条荒沟横穿一组村子中间,南侧、北侧均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沟向西延伸处沟的两岸,均为一组的土地,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的大坝(有一组村民霍富的合同书及光盘证实)这条沟是一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经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劳作的必由之路。

上述两条荒沟内均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书为证。

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内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宽窄不一的深沟,难道这条沟就成了乙村的了吗村委会主张为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变村内土地所有权性质。而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无视一组村民利益,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发包,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

综上,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昌友,该村民组组长。

被申请人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新滩村民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昌,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滕明清,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清水村农场组,公民身份号码:***1635。

第三人徐建四(又名徐富四),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环北办事处新滩村民组。

1、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属申请人所有;

2、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四至抵界及其面积;

3、依法确认“鱼田”处两丘田承包经营权及使用权属第三人滕明清所有。

事实与理由:

情况发生),末将滕明清承包的“鱼田”两丘登记在第二轮承包证上,但是,“鱼田”两丘田承包经营权,直属滕明清所有,申请人至今未对滕明清“鱼田”处两丘田进行调整或收回。

滕明清由于1995年铜仁市涨大洪水,无法过河耕种,于1995年、1996年没有耕种。1997年3月份,徐建四(属被申请人村民)的伯伯徐发喜找到滕明清商量,希望代耕“鱼田”田一丘(自耕自收),滕明清同意后,徐发喜即叫徐建四耕种,其断断续续的耕至2007年。后该土地被征收,滕明清与徐建四就该承包地发生争议,滕明清于2010年12月13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政府申请确权。《碧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滕明清土地确权申请的回复》认为:申请人(滕明清)与被申请人(徐建四)不存在权属纠纷。后第三人滕明清就土地补偿款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滕明清承包了“鱼田”的士地,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其未将该地填证承包,但未有证据证实该地被集体收回;徐建四在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在“鱼田”(鱼前田)登记有三块田。双方对“鱼田”使用权有争议。

984年发包给了滕明清,至今没有改变过,其承包经营权及其使用权属滕明清所有,因此,请求碧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确权。

此致

铜仁市农业局。

申请人:组长:年日月。

土地确权公告

乌正浩,男,住西安市新城区西六路铁路楼西区,身份证号:610104195907161134;乌学超,男,住西安市莲湖区小皮院55号,身份证号:610104195108251117;乌学智,男,住西安市莲湖区小皮院55号,身份证号:610102195402061231;乌晓丽,女,住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黄河棉织厂10号楼1层7号,身份证号:610104196203161122;乌曼丽,女,住西安市莲湖区麦苋街54号,身份证号:610104195006131122;乌美丽,女,住西安市莲湖区教场门57号,身份证号:610104195207061124,六人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西中民一终字第01508号〕及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共同申请办理位于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振华北路,面积1804.03平方米(折合2.706亩),用途为坟地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该宗地东临振华北路,其余三面均临西安华强汽车改装厂。

我分局拟对该宗地情况予以公告。如有单位或个人对该宗土地权属及他项权利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分局申请复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即认为上述公告的权益有效,我分局将按规定给予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

205月31日。

土地确权委托书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因xx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宜,经我户家庭成员商议,委托亲属xxx,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x,全权代表我户办理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宜,并承诺:

1.其因确权登记事项所发生的签字、手印均代表我户意见;。

2.按该项工作要求配合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受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

请求事项。

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10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

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5日。

申请人:

土地确权委托书

委托人: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证书申领相关事宜,现委托全权代理我户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事宜,对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的结果,我本人完全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和民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被委托人:

(签名摁手印)(签名摁手印)。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确权委托书

土地确权委托书主要是委托人着实无法亲自办理才排上用场的。以下是土地确权委托书样本,欢迎阅览!委托书(样式)委托人:被委托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及证书申领相关事宜,现委托全权代理我户办理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事宜,对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的结果,我本人完全同意,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和民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摁手印)(签名摁手印)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因xx原因,不能回村参加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宜,经我户家庭成员商议,委托亲属xxx,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x,全权代表我户办理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事宜,并承诺:

1.其因确权登记事项所发生的签字、手印均代表我户意见;2.按该项工作要求配合确权登记过程中的各项事务。

授权委托书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受委托人签字按手印:年月日年月日。

注:委托人手持委托书及身份证拍照后,将照片粘到贴照片处,将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到贴身份证处,再将委托书寄到被委托人手中。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族,××××人,农民,住×××××××××。

被申请人:××××,××,×××岁,××族,××××人,农民,住×××××××××。

申请确权的目的:请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原××村××组××××××及周围活动场所处理给×××××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所有权及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其强占我户管理使用的部分场所归还回给我户继续管理使用。

申请确权的理由:××××年,农村实行以户为组的联产承包制,土地承包给了农户,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随着农村形势的变化,管理方式也相应采取了变革。经××××全体生产队员各户主共同商议决定:将属于××××××及其周围活动的场地处理给××××,×××××等部分生产工具处理给××××××××等户,帐目当时已结清。因历史背景与现在大不相同,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办事程序远远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具备规范化,仅由××户人家组成的生产组组长××××和成员×××、×××、×××、×××人口头达成协议,没有形成书面文字根据。但除被申请人×××外,其他××人至现在对口头协议是一致认可的。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确权申请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确权申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确权申请

申请人:,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务农。被申请人:,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与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收取了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xx)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得知此事后,于20xx年把和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作出了(20xx)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情有可原。可是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

20xx年5月26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

xxx,xxx,xx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xxx,女,xx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xxx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xxx,男,xx年住xx月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xxx、xxx所有。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

民事判决。xx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xx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xxx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xxx,情有可原。可是xx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xx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x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xx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xxxx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xxxx年xx月xx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xxxx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xxx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目录清单 份及相关证据 份。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组。 申请人:×××,×,×××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是××关系。

被申请人:×××,男,×××年生,汉族,×××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村支书×××之子。 申请的目的和要求:

要求×××××街道办事处对我们与被申请人×××争议的土地纠纷进行确权,明确村民组于×××年划分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婆的.婆婆)×××两人合计宽××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开垦荒山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归我们二人享有;责成被申请人将侵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回归给我们耕种管理。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先后分别结婚。(该二人先后于××年××年病亡)。xxxx年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我们的太婆×××和婆婆×××都参加承包得土地。xxxx年村民组划分集体开荒的耕地,是按xxxx年承包得土地的人口划分的,×××按原承包人口×××人划给,由村民组长×××和×××持竹竿丈量,由我们的公爹××和××两位老人用油漆做标记,按每个人口两尺宽从我们家开始,除出公路边沿三公尺后,划给我们婆婆、太婆婆×尺宽(实为××尺),长××米,面积约××余平方米的土地。接下去是划给××家二尺、×××家八尺??。被申请人××家根本没有在此处划分有土地,但却利用其父××担任村支书职务无人敢惹的权势,强行侵占划给我们婆婆、太婆的应由我们二人耕管的这块土地。我们数次去耕种均被×××操骂和以暴力相威胁而离开。

×××霸占我们的这块土地后,曾将该地作价××××××元(×××元)准备出卖给×××之子×××,因我们阻止写字未成,出卖土地未成交。×××又将该块土出租给×姓搭棚打铁的住户种菜,租期已达×年。

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多次口头及一次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解决,均因被申请人×××之父×××是村党支部书记的因素,顾及上下级关系的面子不好着手,以我们没有证据为借口,推给法院和县政府。

根本不注重xxxx年划分荒地,没有填入承包责任地的承包册内之事实。并强调按“谁连续管理使用20年,土地归谁所有,”之规定处理。我们已提供很多证人,只要司法所、综治办的人员调查、核实就可以作出处理结论。但该所办就是不予采信。

对于×××办事处司法所、综治办的上述态度,我们曾向县政府法治办汇报请示,答复:“书面申请××办事处确权,作出处理决定,若不服再申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据此,再次书面申请××办事处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

此致

×××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二o××年××月十四日

附:证人名单: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郑继勇,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农职业,生于xxxx年xx月xx日,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土坪镇林溪村上坪组,电话:15329428838。

被申请人:胡永维,女,汉族,不识字,64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母亲。

郑继华,42岁,初中文化,系郑继勇之二哥。

申请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申请人原猪圈所属地基(地名:新房子)的使用权属申请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共四兄弟,截止xxxx年祖父母,父母共有老房子一间半,新房子四列三间,猪圈三列两间,xxxx年申请人的二哥郑继华结婚后不久,父母便请窦永良、韩世伦、郑德友等人在场就把家分了。由于是四兄弟,老房子的一间半就分给幺弟郑凯,所房子的四列三间分给大哥郑继平各一间半,申请人就没房子。只分得猪圈三列两间,为了在价值上予以充平,便把当时的72块大小不等的木板分给申请人,但当时我去拿的时候只有40块,还差32块不知去哪儿了,并由分是房子的三弟兄共同补800元钱和300斤粮食给申请人,钱是兑现了的,粮食没有兑现我都没有追他们要。

明确是“今后申请人办房子就由父母给的土地做屋基”。但没有去向父母要屋基,便把房子修到了离原住处约1公里的地方(幸福学校旁),房圈都建好后,申请人就拆掉了分家所得的猪圈,现被申请人说那块圈屋基是他们的,不是申请人的,甚至横不讲理,阻碍申请人对该地行使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属于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特申请镇人民政府依法确权。

此致

土坪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郑继勇

20xx年xx月xx日

土地确权申请

申请人:xx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

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依法对位于xxx村xx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

事实与理由:

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xx年和20xx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

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

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

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

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1987、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

20xx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

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3月5日。

土地确权申请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 x镇人民政府

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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