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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7篇)

作者: JQ文豪

阅读范文有助于我们培养良好的写作习惯,比如逻辑思维、条理清晰等。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范文范本,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借鉴。

公共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足道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六、严格检查来客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七、来客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八、发现火灾时,及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足道会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 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 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 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 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 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 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 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 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 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1、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会所遂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2、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3、严格检查洗浴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4、洗浴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5、定期对工作人员加强消防培训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时代商务会所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的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洗浴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二、防火巡查制度

1、 洗浴场所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及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

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洗浴营业场所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

(二)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

(三) 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只是标志遮挡、覆盖,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防火检查制度

洗浴营业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 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有关情况、有无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六) 营业场所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八) 防火巡查情况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

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2、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3、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4、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编修检查。对灭火器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5、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帮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即使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2、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3、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督促落实:

(一)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二)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疏散通道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 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4、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值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想到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

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

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上报消防安全负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6、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有点工负责施工。

2、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由电工按期拆除。

4、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有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5、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6、 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

3、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

4、演练应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灭火和应急疏散的制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别编制。

医院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和《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少吸烟的危害,为广大患者和职工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结合同济医院实际情况全面开展无烟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同济医院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学生医务工作者应落实如下措施:

(一)至2011年底,医院所有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室外只能在吸烟点吸烟,并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二)学生医务工作者必须高度重视控烟工作,充分认识吸烟对国民健康素质的危害,努力创建无烟医院。

(三)学生医务工作者应带头不吸烟,吸烟者应努力戒烟。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区域和公共场所吸烟,学生医务工作者在吸烟点吸烟不得穿工作服。

(四)学生医务工作者均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在无烟区域吸烟者应及时劝阻,要将“吸烟危害健康”的科学知识有机的融入劝阻工作中。

(五) 学生医务工作者要结合本职工作实际进行医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在接诊和查房过程中,要劝说病人戒烟,促使群众养成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

(六)学生医务工作者积极参加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教育活动,在“5.31世界无烟日”进行戒烟知识和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公共场所主要包括操场、图书室、实验室等,由于这些场所学生参与面广,人员高度集中,活动时间短,节奏快,活动紧凑,容易发生不安全事故。因此,学校在组织师生到以上场所活动时应做到:

1、要拟订详细的活动计划,做好组织分工及安全预案等准备工作。

2、要明确进、退场时间、地点、顺序及路线。

3、要制定详细的'各所、室的活动规则并有专人负责。

4、在组织学生活动时教师必须在场组织,要保障各种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切不可擅离岗位或临阵脱逃。

5、活动过程中要保证秩序,严禁学生在坐席内嬉戏、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教师要尽量使自己所负责的学生在视野所及和有效指挥的范围内。

6、要制定安全活动规则,并对学生加强教育,防止事故的发生。

7、对会场环境布置,若有学生参与,涉及攀高悬挂会标、横幅诸事,必须有教师现场负责指导与保护。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合理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消防设施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2、所有配备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始终保持良好备用状态。发现人为的损坏、挪用,按其价值20%予以处罚。空瓶应及时更换。

3、消防器材由安质部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安质部指定专人孟凡荣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4、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有专职安全员孟凡荣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进场施工队由安质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置。签字后方可领取。

5、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换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要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安质部统一管理。

1、凡因公进入油库必须经过库房管理人员各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

2、入库人员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他火种。库内禁止吸烟,禁止外露鞋钉的鞋攀登油罐。未经库房管理人员批准,禁止在油库外照相,油库门口、墙上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牌。

3、油库禁止动火。如因检修需要动火焊补时,需经安质部批准,施工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4、库房管理人员上班要集中思想,按操作规程认真操作,并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夜间作业时,油库必须安装防爆灯具,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6、储罐凡有排气呼吸阀、安全阀的,都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保持阀门完好。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库房管理人员要懂得消防知识,对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保养,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1、各类物资仓库属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执行出入登记制度,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废弃的塑胶、油布、纸类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清除。

3、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卢建国批准,并报安质部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尤其是炸药库和油库。

5、库房内只准许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上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潮、防晒。

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之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定无事故隐患,方可离开。

8、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器材管理暂行规定》,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火灾的基本方法,对配备器材必须妥善保管。

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干粉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沙袋、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制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协作队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4、协作队伍应对本工作部位及生活区消防器材设施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合台账,各类消防器材领发一律由专职安全员负责,任何人不予办理领发。

5、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6、操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1、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消防条例、规定等各项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2、进场施工的协作队伍必须与安质部签订《安全协议》。

3、如需要重点防火部位动火作业时,必须在施工前经过安质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如现场内搭建临时工棚的,禁止生炉取暖烧饭,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油灯和热的快等电热器具,不得乱拉电线,照明灯具每只不得超过100w.

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遇到火警,会正确拉警和使用有效灭火方法进行扑救。

6、棚内必须配有相应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1、严禁明火、禁止吸烟,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2、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更换,保持灭火机的完好率,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会报警。

3、必须保持房内卫生清洁,不得有任何易燃物,照明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严禁动火,因检修必须动火时,要经过管理人员同意。

5、工作人员要有防火意识,加强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

6、库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经安全负责人林景东许可、并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先拆下、移动至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由动火单位认真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并制定动火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安质部,经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动火。重点禁火区必要时要领导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报经项目部安质部审批签字后方可动火。动火负责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检查有无消防安全隐患。

4、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5、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要延长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6、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罐)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托、乱拉。

1、熟悉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设计规范以及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制度。

2、积极参加上岗前的专门培训,上岗后经常参与有关培训、熟悉掌握本系统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值班和维护人员要以高度责任感去完成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工作。

4、对各项消防设备进行管理和应用,做好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

5、设备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维修,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并协助有关维修人员工作,以保证消防控制系统设备安全运行。

6、火灾时应及时对地方消防部门119火警台报告,同时启动有关消防设备进行有效抢救,消防队到场后,协助消防部门指挥灭火工作。

7、在真有火情时,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应严肃、认真、冷静,验证火灾发生后全面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火情。

1、熟悉各类电器设备的性能和用途,正确使用各种器材。

2、每次使用后,认真进行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的烟头、明火及各类易燃物品。

3、工作人员离场前关闭所有电器,切断总电源,并按防盗要求关好所有门窗和锁。

4、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着火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向周围求助灭火,严重火情应立即向119报警。

5、综合办公室是项目部资料重要场所,平时严禁堆放其他物资及易燃品,确保使用安全。

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使用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6、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暴晒、雨淋、高温。

7、使用乙炔瓶时,必须要安装回火装置。

8、工作人员必须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1、凡须生炉火取暖的单位,必须报领导同意后,由项目部安质部到现场审验合格后,方可生炉使用。

2、未经允许,严禁生炉取火烧饭。生炉时,严禁使用各类易燃气体(包括油类、乙醇、香蕉水等)引火。

3、火炉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职工区由代立宾负责,民工区有罗保明负责),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炉灰应指定地点堆放,并将炉灰用火浇透。

4、火炉应固定在验收时指定位置,不许随意挪动,火炉周围不准存放易燃物品。

5、室内使用的.炉火必须安装金属烟筒,烟筒上严禁使用小插班或用洞、孔,烟筒穿过可燃墙、窗是,必须在其周围用难燃材料隔离开。要定期清除桶内积灰。

6、夜间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睡觉。室内要保持通风整洁,不得用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

7、施工现场工棚内,一律不准生炉取暖和烧饭,更不准使用电炉、液化气取暖烧饭。

8、员工使用电取暖器必须要熟悉使用规范和方法,并且随时抽检,不能使用过大功率的取暖器。晚上睡觉前应关掉取暖器,以防止温度过高而起火。人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做到人走火灭。

9、生活营地内不能私自乱拉电线乱接电源,老化的电线要及时更换,经常检查用电设备和电线路线是否工作良好,有无破损和漏电,预防电火花的产生。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月坛大厦办公区内各单位。

第三条月坛大厦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办公内各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落实消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月坛大厦内任何单位、工作人员都有维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二)组织月坛大厦防火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履行上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库(机)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确定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组织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七条总经办对月坛大厦的公共部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

(五)负责建立健全月坛大厦消防档案。

(一)各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月坛大厦保卫人员和楼层服务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九条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并及时将巡查、检查情况向单位分管领导报告。

(一)自觉维护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二)对安全疏散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二)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变更建筑消防设施;。

(三)对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做好维修工作。

(四)动火期间,动火单位应当派专人到现场监护;。

(五)动火后,总经办要督促动火项目负责人检查现场,清除残火,防止复燃;。

(一)月坛大厦的用电、电气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由工程部具体负责;。

(三)禁止擅自变动用电线路和电气设施;。

(四)禁止擅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五)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时间较久时,要关闭所用电器的电源开关,防止引起电气火灾。

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办公楼;。

(二)禁止在大楼内焚烧废纸等物品;。

(三)禁止乱扔烟蒂。

(一)月坛大厦义务消防队人员以月坛大厦保卫人员为主组成;。

(二)义务消防队至少每月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专业训练,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七条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由总经办通知有关单位或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在公共场所、机房、电气设备专用房间堆放物品影响消防安全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对逾期不落实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整改意见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十八条发现火警要立即向月坛大厦消控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电话:119)报警。

第十九条起火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初起火灾,控制火势蔓延。

第二十条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月坛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

三、学校实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负责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每学期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校园安全管理

五、学校建立专门的安全保卫机构,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卫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轻微治安案件、消防隐患或轻微火情等作出及时处理。

六、学校门卫制度。

1、学校门卫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认真执行任务。

2、服从领导安排,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处理好当班期间发生的事件。

3、遇有情况要迅速到达出事地点,处理措施要及时果断,注意工作方法。重大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校长汇报。

4、加强校园管理,学校门卫有权对进入学校的人员进行检查,非学校人员和非学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校外人员来校联系工作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证件,登记后进校。进入学校应遵守校园管理规定,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

5、全体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包括会场、课堂、办公场所等)的秩序,服从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发生拥挤伤人等事故。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

6、严禁任何人翻越围墙、大门。严禁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和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秩序的行为。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在场教职工及学生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学校保安或报警并协助调查处理。师生发现安全隐患,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七、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八、学校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责任人应将治安保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年工作计划,各项安全管理要责任到人。学校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性地对本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开展法制宣传,使教职工和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一旦发现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由本部门负责纠正。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学校及上级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防盗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九、全体师生员工在校园内必须切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诸如:教学常规、门卫验证、会客登记、携物检查放行、安全用电管理等。爱护公共财物等。

校内不准任何违章建筑,不准私自占用学校房屋,不准擅自搭接电线维修电器等,不准损毁围墙、栏杆、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校园内堆放物资设备、建筑材料和其它杂物,须由后勤办公室统一安排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操场等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挖掘的,须事先报校领导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及校门两侧摆摊设点经商或推销物品。销售不卫生食品,学校有权制止,如果导致学生中毒情况发生,责任完全由销售者承担。

十、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教研和其它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

1、未经校领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得擅自主办全校性的联欢、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或接洽校外人员来校交流、比赛等活动。

2、凡经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性文娱、体育或对外开放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没有保障的,不得举办任何活动。

3、经批准在校内组织文体活动、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规章,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进行宗教活动等。

4、告示、通知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违者要严肃查处。

十一、学校的校舍、活动场所、教育设备设施、用具、生活服务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卫生保障制度。

十二、各任课教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校内文体活动或校外活动,一定要将安全教育摆在首要地位,认真研究和分析各种情况,采取有力的安全措施,确保学生安全。不能麻痹大意,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1、根据活动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进行组织性、纪律性教育,增强学生安全识别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2、各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扑救火灾、抢险等危险活动。

十三、电教室、计算机房、教学仪器库、图书阅览室、后勤仓库等重要部门和场所,要切实按照岗位管理责任制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发现问题隐患予以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自我保护教育,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1、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工作,积极、经常地向学生及其家长宣传安全的重要意义。

2、经常向学生传授、介绍一些安全知识,如交通安全、用电、用气安全等,提高学生的安全认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

3、放学后要认真检查班级电灯、电脑,关好门窗,要及时拔下电源插头,防患于未然。

4、学生有生病等其它意外发生时,要及时通知家长,并向学校报告。

5、任何教师都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教师上课时对学生实行点名制度,发现缺席学生应询问原因,及时与班主任联系,上室外课时,教室内不要留人,班主任或其他教师留学生必须经课任教师同意,实行谁留学生谁看管、谁负责。任何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课堂。放学后要认真组织学生排队离校,学校实行净校制度,避免学生在放学后仍逗留在校园,出现安全真空。

7、任何教师都要尊重、爱护每一个学生,不得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学生管理

十五、学生应当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1、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凶器等带进学校。校内严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玩火,严禁用气枪猎物等。

2、进入校园,不要一边走路,一边追逐打闹,注意力要集中;。

3、进入校园内要文明游戏,不要追逐打闹、捉迷藏;严禁学生站在窗台或身体伸出窗外打扫卫生、擦玻璃等危险工作。

5、注意安全用电,保护好学校或班级的电源;不要接触裸露的电线,不抓摸、破坏电源插头等,确保人身安全  。

6、严禁攀爬、翻越墙头。禁止乱扔、投掷砖头、石子等;不玩仿-真-枪,不得拿树枝、棍或用绳拴东西乱舞;不得用弹弓等打鸟或瞄准他人;禁止围墙上乱扔东西或隔墙抛掷硬物、垃圾等,以免砸伤过往的行人,造成意外伤害。

8、在没有老师保护的情况下不要上联合器械架、单双杠,避免跌落摔伤。不要到墙根玩耍游逛,远离断壁危房,确保安全。

9、进行打篮球等对抗性运动时,要文明礼貌,注意安全,要有必要的防护,注意保护好头部,并尽可能防止腿部踢伤、骨折等;进行田径运动时,要严格按照老师的安排,认真做好准备活动,避免拉伤。

10、在做各类实验时,要听从老师的具体要求,按照操作规范认真地操作,避免腐蚀、灼伤、爆炸等危险发生。

11、考试失败、丢东西或做错了事等,要敢于面对,不能怕受责罚而不敢回家,更不能离家出走。遇到陌生人时要高度警惕。不吃陌生人送给的食物;不跟陌生人到僻静的地方;防止陌生人冒充父母的朋友或以小恩小惠的方法带走外出,被人拐卖。

12、集会、联欢等,万一发生停电、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冷静观察,听从组织者的指挥,尽快疏散出去,避免盲目拥挤,造成伤害。

安全检查和监督

十六、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对以下各项进行安全检查。

1、学校校舍、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活动场所、生活服务设施;

2、 学校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

3、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等;

4、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在对上述各项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整改。

安全事故责任

十七、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实行严格过错责任原则,因学校管理不当和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2、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

8、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9、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八、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

3、学校放学净校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擅自到校活动发生的;

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

7、因自然、社会原因(如地震、温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十九、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安全事故处理

二十、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生一般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二十一、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参加保险的,学校或学生的监护人应通知保险公司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学生安全事故,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行政责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属于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民事赔偿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未果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二、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分担经济损失。

奖  惩

二十三、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关责任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学校安全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1、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的;

2、 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十四、 违反本规定第七、八条的,由学校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违反第十七条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二十六、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工,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因学校教师或后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其它财产损失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将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公共场所,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各种集会、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凡在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教务室备案。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各班班主任是保障场所人员安全的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火、爆炸、坍塌,场所要有疏散安全门,指示安全应急灯,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

三、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学校各个功能室进行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室备案。

五、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制定出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在整个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及处理。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清洁区责任班级班主任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

七、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学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教育,针对学校的特点,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和火灾逃生教育。让学生了解各种常见火灾类型,知道火警电话(119、110)和其他报警方式。教育学生懂得在公共场所不玩火,了解起火原因,能认识和使用一般的灭火器,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方法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学校在校园内决不允许焚毁资料和物品,如特需要焚毁的不得随便乱烧;要选择远离建筑物的空地,并有专人负责焚烧,须等余烬完全熄灭后方能离开。

3、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火柴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学校。学校用于做实验的易燃易爆物品、药品,要专人分管,有专用库房存放,严格保管制度,及用及领,用后立即清理,全部归还,做到不漏不失。

5、按照消防管理规定配备一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管理,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学校水、电、气等设备。经常检修电路和各种电器,保证学校不因电路问题和用电器故障等引起火灾。

6、严禁在学校库房、实验室、微机室、等地吸烟和乱扔烟头。严禁在办公室内私自应用电热饼和电热玻璃插座等电器设备,预防火灾发生。

7、学校要组织进行消防演练,了解不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在火灾中能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不组织未成年学生参与救火。

8、做到安全用电,严禁在学校内违章乱搭用电线路,预防因电线老化而导致火灾。

9、严禁在学校教室、办公室使用蜡烛、油灯等照明。

10、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保障酒店内旅客、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酒店特制定了以下制度:

1、酒店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2、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酒店领导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消防演习、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酒店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部门须具备完整的消防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4、酒店内有各种明显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酒店人员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5、设立和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包括门卫、值班负责人、逐级防火检查,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统计好值班经理安全消防巡查记录。

6、对新老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对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特别是消防的重点部门,要进行专门的消防训练和考核,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7、酒店内所有区域,包括停车厂、仓库、办公区域、洗手间全部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资的场地、仓库,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8、酒店内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10、酒店内部门开关必须有专人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冰箱开关等统一由专人开关,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由工程部负责。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门负责,则部门的管理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对开关的正确使用接受培训。

11、部门下班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12、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

13、前台、餐厅吧台、及客房小酒店吧的射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度过高引起火灾。

14、吧台酒水及装饰物的摆放要与照明灯、射灯、装饰灯、警报器、消防喷淋头保持一定间隔(消防规定垂直距离不少于50cm)。

15、销售易燃品,如高度白酒、果酒,只能适量存放,便于通风,发现泄漏、挥发或溢出的现象要立即采取措施。

16、酒店内所有仓库的消防必须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喷淋系统、消防器材的设施、通风、通道等设置。

1、值班经理,每天进行防火检查,同时酒店经常组织小组不定时的检查线路及电源,检查中不留死角,确保不留发生火情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记录整改。

2、部门经理、主管每周要进行一次消防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口头或书面材料)。

3、对火险隐患,做到及时发现,登记立案,抓紧整改;限期未整改者,进行相应处罚;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4、检查酒店员工相关的程序是否了解,是否熟知在紧急情况下,所应采取的切合实际的措施。

以上规定希望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积极配合、严格遵守。

仓库

1、仓库的主通道宽度不少于2m,通道保持畅通。

2、库房中不能安装电器设备,所有线路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商品保持一定距离。

3、消防喷淋头距离商品必须大于50cm。

4、库房中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5、易燃易爆商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存放,不能与其他商品混放。

6、仓库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的位置附近不能存放商品与杂物。

厨房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报修和临时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部直至隐患消除。

2、使用燃气,须设有当班安全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

3、燃气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不懂燃气知识,不得操作燃气具。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须按程序报工程部进行改造。

5、使用燃气具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特别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操作。

6。不要将重物压在输气管上。液化气罐禁止碰撞敲打,严禁用火烤等方法对液化气罐加温。

7、燃气操作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使用炉灶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得离人,防止中间火焰熄灭,漏气遇火发生爆炸。点火时,必须遵循先点火、后开阀放气的程序。

9、经常检查灶具及管道有无泄漏、软管有无老化,发现漏气应立即停用,打开门窗,不准动火和电气开关,同时报告供气部门。

10、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检查,不得挪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业是酒店重点防火安全部门,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为确保餐厅的安全,特制定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在营业期间,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要随时完好。

2、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参加酒店的消防知识培训,了解本单位灭火器材的位置及性能。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四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逃生自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3、所属区域的电器设备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使用前必须熟悉操作程序,出现故障时及时处理。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布置电源线路和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4、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对安全出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要及时进行检修,确保正常运转。

5、改、装设施、设备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得擅自改、装设施、设备,以免引发火险事故。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逐级负责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将本单位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其他有关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如下:

一、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人。

二、本单位总经理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本单位职能管理部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管理部总监为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人;职能管理部确定一人为本单位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本单位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对本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人负责。

五、各单位应确定总经理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确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部门职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组长由消防安全职责人总经理担任,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责人为副组长,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为成员。

七、根据人员变动及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人员,每年年初对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调整。

八、消防安全职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贴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景;

2、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消防安全供给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十、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责

3、组织拟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3、分析单位防火安全情景,参与拟定单位消防工作计划,防火措施和灭火预案,负责协助其领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为领导当好参谋。

十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1、所有员工都必须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明确自我的职责区和具体岗位的防火任务。

2、严格遵守局和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本岗位的消防安全。

3、经常结合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特点进行自检,及时处置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明确公司的消防管理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的发生,避免因火灾造成的人员、财产、环境的影响,保障厂区正常的生产秩序;规范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使消防设施设备、器材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特定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各项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1总经理总体负责消防安全的各事项及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配备、职责权限的分工及监督执行情况。

3.2分管安环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消防有关制度,规程,消防应急预案的启动,落实公司与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消防的各项任务与措施。

3.3公司安环科负责矿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总经办保卫组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

3.5安全员负责在全矿范围内进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3.7每年组织一次全矿性消防讲座,举办一次消防灭火实际操作演练。

4.2确定本单位的安全员和所属部门、不同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3每月组织一次本单位的消防检查,及时配置、更换灭火器材。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5.1消防器材及设施主要包括:各种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栓、水枪、消防装备、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产品,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前提和必要条件,配置一定要适量、适用、合理。

5.3各单位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配置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4车间科室对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应设立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台帐。

5.5各单位必须在冬季对水容性灭火器及室各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防冻措施。

5.6安环科定期对全公司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

5.7各部门、车间、仓库负责管辖范围内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洁、保养及日常检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应保持干净、清洁、完好有效,严禁阻塞、圈埋、挪用、损坏。

5.8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现损坏等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告公司生产部安环科进行维修。

5.9各部门、车间、仓库管辖范围内的灭火器若出现空瓶、压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况,责任部门、车间、仓库应报请安环科购买、配备,并做好相应记录。

5.10原材料,产品,工艺规范要符合消防要求,由总工负责。

5.11厂区消防通道,职工消防教育,和上级消防部门联系,由安环科负责。

5.12消防器材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各类器材更换、维修经总经办保卫组指定专人验收相符,质量可靠后方可入库,并要有准确的台帐。

5.13各消防器材的领发一律由车间领导或安全员负责人领发,任何个人不予办理,新建单位补发由所需单位书面申请报总经办保卫组由总经办保卫组根据实际情况、消防法规予以配置,领用单位签字后方可领取。

5.14需更换的消防器材,必须以旧更新,并写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换的灭火器必须申报,由总经办保卫组统一管理。

6.1所有员工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正确掌握消防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识,爱护消防设备设施。

6.2教育时间要保证,岗前教育,消防安全内容。

6.3教育内容要保证,应当让职工了解火灾原因,灭火原理,各个岗位火灾危险性,如何报警,如何灭火,各个灭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灾害,厂区火灾的灭火预案,以及善后工作等。

6.4要进行灭火演练,让职工有实际感受和练习机会。

7.1各类物资仓库属厂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执行出入登记制度。

7.2库房内要保持干净整洁,货物摆放有序,对敞落得棉丝、油布、废纸等易燃物质应该及时消除。

7.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接线头不得裸露、保持用电开关、插座完好,线路老化应及时更换。

库房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缆,因工作需要时,必须经负责人批准,报安环科备案,并在限期内及时拆除。

7.4库房内严禁烟火和动火,需要防火作业时,需安环科审批后,办理“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明火作业。

7.5库房内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炽灯或日光灯照明。灯头要与物品距50公分以下间距,严禁使用其他灯泡照明和电热具取暖。

7.6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消防部门规定设专库存放,专库内保持通风,防湿、防晒。

7.7仓库管理人员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无事故隐患,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7.8库区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兼职消防员必须做好灭火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建立消防档案。

7.9材料仓库要有兼职消防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10各种物料、材料应分类库存、严禁混存混放。危险物品应单独立库存放,并设置警示牌。

8.1本站所室岗位人员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2变(配)电室是要害部位和重点防火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8.3在岗人员及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8.4发生电气设备火灾事故,必须首先切断电源,边补救、边报警,禁止在断电前用水扑救。

8.5所辖范围要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设施、搞好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岗位人员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灭火技能,确保所属部位的安全。

8.6如是高压配电室,室内照明必须是防爆灯具。

8.7严禁烟火,却需动火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9.1氧气、乙炔气库房是属重点防火防爆部位,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9.2氧气、乙炔气瓶禁止同库存放,严禁与各种化学危险品,油类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严禁横放。

9.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9.4禁止敲击、碰撞、抛、掷、滚滑气瓶,瓶阀冻结时,禁止用火烘烤,禁止与油类接触,瓶内气体不能全部用完,必须留有0.2兆帕的余压气体。

9.5所有气瓶不得靠近明火热源,应与明火热源相距10米以上,如采取隔热措施,但不得小于5米。

9.6露天使用气瓶时,要有遮阳措施,夏季使用时,要求有降温措施,避免爆晒、雨淋、高温。

10.1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座、开关,不得一线多用。

10.2宿舍不得兼作厨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饭煲、液化气等电气设备煮菜烧饭。10.3严禁用纸做灯罩、用电热器(小太阳灯)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应做到人走电断灯熄。

10.4宿舍内严禁贮存汽油、柴油、烟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单位,安环科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对该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安全奖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酿成火灾构成危害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责任

1.1.安全组、养修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1.2.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履行本制度。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厂

内容:

1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卫人员及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3.各部门要单独成立义务消防分队,分队队长原则上由部门主管担任;

5.义务消防队要定期培训,熟悉各自业务、熟悉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

7.消防器材非紧急情况下不准动用;

8.消防器材及设施严禁任何人挪动,挪用和破坏;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和紧急疏散通道;

10.不准占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周围1米范围内的地方;

11.不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放置、搭靠物品;

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专人负责、定点存放,依照危险物品的管理原则,加强管理。

生产区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故制订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内禁止吸烟;

2危险作业如动火、登高、进入密闭场地等须事先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3不准使用天那水等挥发性较强的易燃液体擦试机器设备、工件、衣服;

5未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齐备及安全装置失效的设备,不准使用;

6停机修理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使用;

7维修、检查设施时,必须执行锁机/挂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设备,未经主管批准,不准使用;

9检修设备时,没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不准将水倒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以免破坏绝缘,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2不准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机件、产品及器材;

13不准在电机的开关、消防器具放置场所及进出口等放置货物;

15不准在焊接作业场所逗留;

17在用机器设备的动转部位和危险部位,不准触摸、擦试;

18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时,不准不停机进行故障处理;

在工作过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业,一定要借助工具来进行,不准强力而为,野蛮作业;在使用搬动工具时,应小心操作,不准运行过快,遇转弯及进出口时,应鸣号示警。

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安全职责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具体要做到: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的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亲自主持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批阅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签发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大决定。

2.负责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制定并批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解决安措费用。

5.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7.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厂长安全职责

生产厂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负责,并抓好以下工作:

1.坚持贯彻“五同时”的原则,监督检查分管部门对职业安全卫生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订、修订分管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审批各级动火。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5.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6.组织分管部门对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7.定期召开分管部门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指示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车间、本部门贯彻执行,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订实施车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考核;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每日组织一次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材等处于完好,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组织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

6.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负责组织并落实好动火时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公司安全督导员职责

公司安全督导员在生产厂长领导下,负责生产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并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负责或参与制订、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公司和检查落实。

二、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反事故演习。

6.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作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公司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工作环境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要深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

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机械管理员责任制

1,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变压器及自制机制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检查,并督查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

2,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

3,对新购进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合格证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按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和验收。

4,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的会议,提出意见,同时督促落实,保证实施。

5,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的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知训练。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收藏着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安全保卫的重点。为加强图书(档案)馆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全院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一、图书馆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馆消防安全的工作,馆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围绕本馆的安全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全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院有关防火安全管理的规定,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严格执行进馆验证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图书馆。未经批准,不得将馆内物品、设备等公共财物带出馆。

五、定期派消防安全管理员及其他馆内工作人员参加治安消防培训,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常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疏散读者的基本常识。消防安全管理员应日查周检,做好检查记录,定期检查更新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器材随时备用。

六、图书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工作人员应以身作则,并纠正读者的违章行为。

七、每天下班时必须做到“四关一切”。即关电器设备、关灯、关窗、关门,切断电源。

八、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拉电线、网络线,严禁使用电炉等负荷较大的电器。

九、在图书馆进馆处和其他各楼层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示意图,工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岗位的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做到“三知”:知安全出口的数量和位置;知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十、重要部门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钥匙丢失或需另外配备,应及时向馆领导报告和请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离开岗位,必须办好钥匙交接手续。

十一、做好每学期开学初期和期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消防安全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消除隐患、排除妨害,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十二、在图书馆遇到任何突发事件,如水情、火情或盗情,值班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更大危害,必要时拨打报警电话:“119”或“110”或“120”,并及时向馆领导和学院报告。

十三、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工作人员应对发生和扩大部分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对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队长具体组织实施。

二、重点季节公司领导小组应对全公司消防实施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公司应加强义务消防队建设,组织必要的消防演练,发生火灾能及时扑救。

五、公司应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公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消防违法违章案件,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调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消防、防火、禁烟管理,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3.1安质环部负责组织本制度的编制、审核、修订,安全生产副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批。

3.2安质环部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编制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定期组织进行演练,编制、完善相关管理台账。

3.3消防员、安全员巡检内容应包括消防、防火、禁烟,并检查出入人员有无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公司,监督入公司车辆安装阻火器。

3.4安质环部消防队是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烟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消防、防火、防爆、禁烟的安全管理。

3.5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防火、防爆、禁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6公司所有从业人员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4.1.1生产过程中物质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b.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c.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d.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强氧化剂。

e.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f.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本身自燃点的物质。

d.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物品。

a.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物质。

b.利用气体、液体或固体进行燃烧或作其他用途的各种物质。

4.1.2爆炸危险场所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a.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一级;

b.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二级;

c.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为三级。

b.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为二级。

a.一级: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b.二级: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c.三级: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公司生产区:备品备件库、生产综合楼、成品库区、浴室、配电房、公司主干道及其周围。

加热易燃液体时,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热,若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中,须使用明火或加热易燃液体时,应尽可能避免采用明火而改用蒸汽等加热,若在高温反应或蒸馏操作中,须使用明火或烟道气时,燃烧室应与设备分开或隔离,封闭外露明火,并定期检查,防治泄漏。

禁火区除生产用固定火源外,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

b.允许车辆进入的区域,车辆排气管上必须装有火星熄火器等安全装置。

d.在易燃易爆区域,禁止穿着不符合静电安全要求的化纤工作服。

a.防止易燃易爆物料与高温设备、管道表面相接触,可燃的排放口应远离高温表面。

b.严禁在高温管道和设备上烘烤衣服或放置可燃化学品。

e.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和爆炸性物质的性质,对公司内所有电气动力设备、仪器仪表、照明装置和电气线路等,分别采用防爆、封闭、隔离等措施。

a.生产、贮存和装卸可燃气、液体的设备和管道应有导静电接地装置。

b.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件应有导静电装置。

c.防止雷电火花,根据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a.按物质的危险性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工艺改革以火灾爆炸危险性小的物质代替危险性大的物质,以减小火灾爆炸的危险性。

c.生产过程中实现连续化和自动控制,以有利于安全生产。

4.2.2.2加强工艺参数控制,正确控制各种工艺参数,防止超温,超压和溢料、跑料。

a.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及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易燃生产装置与生产用固定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

b.生产过程中有易爆物质或压力容器的公司房应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泄压比应符合要求。

c.散发可燃气体的公司房应有防火花地面和良好的通风设备。

d.安装一类防火防爆设备的生产场所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

a.对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有报警装置,应有手动、自动紧急泄压、排放等措施。

b.对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装防爆板,有条件的操作室应有防爆墙。

c.生产和贮存有压可燃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封闭式安全阀。

d.可燃气体输送管线和放空管的末端。必须安装阻火器、水封和防静电装置。

e.受压设备和盛装易燃物质的设备之间应有一段安全距离(大于30米),距离不够的必须设防爆墙。

a.可燃气体的排空管应高于有人操作的设备2米以上。

c.排空管必须在避雷器的有效范围内,且尽可能避免雷雨时排空。

a.公司实行消防区域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成员的具体条件加以适当分工,建立必要的会议、汇报、防火检查及学习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b.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并落实防火任务,各部门第一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负责所管辖区内的防火工作。

d.公司消防员、安全员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单位的防火、灭火、救援工作。

e.公司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及变动应报当地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f.消防队由公司自行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队的监督和地方政府的监督,接受其公司安全环保处的领导。

g.公司义务消防队要积极参与消防培训活动,加强公司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技术水平,由安质环部定期进行考核,确保义务消防队的抢险救援能力。

h.公司安质环部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a.公司消防设施规划作为公司消防规划的一部分,应纳入公司总体建设规划,公司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公司建设同步进行。

b.公司消防设施规划编制应包括:公司内消防设施现状图、公司内消防设施规划图、公司内消防设施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和附件。

a.新、改、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安装、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b.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后,建筑物的使用者或各单位的管理者须建立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负责日常检查维修保养。

c.公司安质环部消防队应对建筑消防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d.公司区内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由安质环部消防队负责,若有损坏或其他问题时,应及时与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联系恢复,本着“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修复费用。

e.公司若需要在安装消防设施时,应先向县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

f.生产部(水泵房)供水系统保障公司的供水能随时满足消防用水,发生事故时全力确保水源供应。

g.非因火灾事故或未经安全环保处的允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擅自启用公司消防设施。

a.每年不定时召开消防安全会议,总结消防工作,并布置下一步消防工作的开展计划。

b.会议决定的事项一定要落实,并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c.记录内容要包括每一次会议参加人员的姓名、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决定的事项。

b.巡查形式不能走形式,要切实地查出问题,及时整改。

c.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巡查参加人员的姓名、时间、地点、内容、巡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人要签字。

a.各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b.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检查的参加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人要签字。

a.对辖区内的每一次动火要经过分析室分析取样,合格并取得动火证之后才能动火。

b.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动火的过程、动火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动火之前消防器材的准备以及动火原因等必须记录在案。

a.对辖区内的火灾隐患要做出详细的整改措施,做到有患必改。

b.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现隐患的地点、什么原因、什么时候检查到、什么时候整改完毕以及整改效果等,整改人要签字。

a.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个人,应当予以奖惩,反之则惩罚。

b.记录内容应包括什么原因受奖(受罚)、受奖(受罚)的时间等,都要有详细的记录。

a.对本公司内建筑消防设施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对有问题的消防设施要进行及时的维修或更换。

b.记录内容应包括每一次检查参加人员的名单、时间、建筑名称、检查出的问题及维修、更换情况、维修或更换人要签字。

a.对本公司的每一次火灾事故都要进行原因分析,总结教训。

b.安质环部消防队负责火灾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火灾事故台帐的建立和完善。

c.记录内容应包括火灾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损失、事故原因及总结的教训。

a.对本公司内的员工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员工们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员工们的消防安全技能,使每一位员工都具有较强的处置初步火灾事故的能力。

b.记录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效果,考过试的还要有分数记录,授课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a.各部门、职能部门按照灭火和抢险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两次演练。

c.其他岗位要结合本岗位实际,参照相应的抢险救援方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d.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a.公司应成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机构人员的设置要做出确定,分工要明确。

b.公司若出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机制,并且指挥机构里的人员要根据各自的分工完成任务,达到抢险救援的最佳效果。

c.公司消防应急救援指挥部遵照《安徽拓源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建立机构。

4.7.1公司员工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500元;中层管理人员在禁烟区抽烟一次罚款800元,公司级管理人员在禁烟区抽烟一次罚款1000元,对违章吸烟三次(含三次)以上将予以除名。

4.7.2外来施工队在公司禁烟区内吸烟的个人,罚款200元,并罚所在部门200元。外来学习培训人员、联系洽谈工作业务人员、外单位驾驶员、临时工等,在禁烟区内吸烟每人/次罚款200元,与上述人员有业务工作关系,并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安质环部应及时向他们讲清公司禁烟规定,若未向他们做交代而发生违章吸烟,罚接待部门200元。

4.7.3各部门行政管理责任区发现烟头的,每个烟头处罚该部门50元,生产区域发现烟头的,处罚该烟头所在位置的当班员工每个50元。

5.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第6号令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文件精神,对县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作机制。

组长:

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

联络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由组长沟通确定,联络人负责具体会议事项。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取得审查和验收合格文书后,5日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审批文书移交消防大队一份存档,确保消防救援大队能够随时查阅工程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具体工作的开展由联络人具体实施,其他成员配合。

联络人负责对本领域新出台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相关政策、国家标准、地方性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及时通报相关成员。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是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

二是将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纳入到年度勘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的内容。

三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一是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

二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抽样检查工作。

三是负责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建筑工程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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