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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8篇)

作者: 雁落霞

公司是一个由资本和劳动力组成的经济实体,其目的是获取利润和为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公司管理经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上市公司招聘管理制度

为保障北京xx-xx经营发展的人才需要,提高组织工作效率,更好的引进保留优秀人才,规范招聘流程,明确招聘人员的行为和权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所有用工形式的招聘管理工作,含社会招聘、内部推荐等。

第三条 原则

招聘工作严格依据工作流程进行,始终贯彻公正、公开、公平、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四条 分工

人力资源部为招聘工作实施部门与对接部门,负责所有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及与中心领导的沟通、协调。各部门负责人要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部门的招聘工作。

第五条 招聘渠道

(一)外部渠道

人力资源部负责外部招聘渠道(招聘网站、猎头等)的统一管理与维护。

(二)内部推荐渠道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推荐合适的人才,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录用内部推荐候选人。

xx-xxx-xxx

第六条 招聘流程

(一)发布人员需求

用人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发布用人需求表(具体见附件),确定具体需求的岗位名称、职位描述、需求数量等,由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中心总经理(选填)签字确认。

(二)人员筛选

人力资源部接到部门领导确认的用人需求表之后,开始实施招聘,发布招聘需求,筛选候选人。

(三)实施面试

招聘面试的基本流程为人力资源部初步面试,用人部门复面试,中心经理终面(可选项)。面试实施根据招聘职位的不同级别,确定相关面试流程及不同面试责任人。应聘人员填写人才登记表,面试人员填写面试评价表(人才登记表及面试评价表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背景调查

通过面试筛选、双方达成录用意向的应聘者,招聘实施负责人须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完成《背景调查报告》(具体见附件)。

第八条 薪资谈判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候选人进行薪酬谈判,确认候选人薪酬、职级、岗位、用工形式等信息,经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中心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入职体检

xx-xxx-xxx

疗机构体检,合格后发放入职通知。

第十条 入职通知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应聘者确定具体入职时间,向应聘者发出《入职通知书》(具体见附件),同时将录用结果及相关入职信息通知用人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入职管理

(一)为配合公司各部门工作统一协调,员工入职手续须在公司规定的固定时间办理(每周一办理入职手续,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入职人员需按《入职通知书》上所列准备材料,材料齐全方可办理入职,否则顺延至下一次办理入职。

(三)用人部门在录用人员入职前完成办公用品、办公室设施配备及后勤安置相关工作。

(四)依据公司员工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建立用工档案,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档案的保存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费用管理

(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年度招聘费用计划,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因招聘产生的相关的供应商费用、招聘会或招聘广告费用等项目的核对、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招聘活动。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确保招聘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内和对外招聘信息的发布形式和内容。

第一章 招聘范围

第五条 公司招聘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内部招聘是指公司内部员工在获知内部招聘信息后,按规定程序应征,公司在应聘员工中选拔人员的过程。外部招聘是指在出现职位空缺而内部招聘无法满足需要时,公司从社会中选拔人员的过程。

第六条 招聘渠道主要有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大中专院校的需求见面会及媒体广告招聘等。

第二章 招聘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的招聘遵循双重考查原则,即所有招聘都需经过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双重考查,经公司分管用人部门的高层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录用通知。

第八条 所有的应征者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含),特殊岗位和经验特别丰富的应征者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 招聘计划制定程序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未来一年内的人力资源需求状况和公司内外部的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制定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规划是人力资源部门招聘的依据,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制定计划内的招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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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招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于胜任力的员工招聘机制,提高公司员工招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满足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员工招聘,是指公司为了发展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职位要求,招募与选拔有能力、有意愿到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不含由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接管理的各级高管人员)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级机构的员工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机构的招聘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招聘工作应根据职位和用人的具体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公司内部招聘,公平竞争,择优选择。

(二)定岗定编原则。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现状,在对人员需求和流动情况有效预测的基础上,按照定岗定编方案制定招聘计划。

(三)人岗匹配原则。员工招聘应根据岗位胜任力要求,必要时应用胜任力测评工具,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员的甄别和选拔,以实现拟聘人员与待聘岗位的有效匹配。

(四)公开选聘原则。对于空缺的关键岗位,应面向太保全系统(必要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通过内、外部市场寻找和吸引符合待聘岗位要求的人员。

(五)先内后外的原则。当公司有空缺职位时,优先考虑内部征聘;当公司内部人员不能满足岗位用人需求时,再通过外部人才市场招募与选拔所需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及分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管理权限,负责本公司的员工招聘工作。

第六条员工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为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是员工招聘工作的组织和协调部门,主要负责:

(二)制定和完善招聘制度,规范招聘程序;

(三)确定招聘策略,设计并优化招聘选拔的测评技术和工具;

(四)管理并优化各类招聘渠道,建立健全市场人才储备库;

(五)对用人部门管理人员进行主要测评工具等的技能训练,以确保评估质量和准确性;

(六)组织本公司招聘工作的实施,并指导下辖机构实施招聘工作;

(七)发布招聘信息,或授权下辖机构发布招聘信息;

(八)为新入司人员办理体检、档案转移、劳动合同签订等入职手续;

(九)及时在e-hr系统中录入并审核新入司人员的信息,并将招聘相关材料存档;

(十)追踪和评估招聘效果。

第八条集团公司、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公司的用人部门是招聘工作的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

(一)拟定本部门(公司)的招聘计划,提出用人需求和招聘要求;

(二)拟定招聘职位的职位描述和任职资格;

(三)涉及招聘过程中所需的专业笔试题;

(五)对新入司员工进行辅导,并对其试用期的绩效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九条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为招聘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年度招聘计划;

(二)审核录用人员的申请;

(三)对人员是否录用做出最终决策;

(四)对特殊人员的录用标准和所享受的待遇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招聘计划分为年度招聘计划及专项招聘计划:

(一)年度招聘计划:指依据核定的人员编制,为满足年度工作目标及重点工作所需新增人力需求而制定的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一般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完成。

(二)专项招聘计划:指未包含在年度招聘计划内,为满足年度工作计划外新增工作任务或项目的人力需求而制订的招聘计划。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员招聘需求:

(一)因员工退休、李志超等因素而需补充缺员;

(二)因组织架构、部门职责调整而产生的人员需求;

(三)因部门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现有人员无法满足需要。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部门的招聘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聘计划。

第十三条招聘计划的编制流程

(一)提出招聘需求。用人部门应在每年年底根据定岗定编方案提出下半年度的招聘需求;在年度经营过程中,用人部门如有年度招聘计划外的招聘需求时,应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招聘需求中应详细说明招聘原因,拟招聘人员的岗位、职责、人数、依据能力模型确定的能力要求等,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并按照审批权限有相关决策机构审核确认;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及支公司的招聘需求均由分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

(二)招聘需求审核。人力资源部门应对用人部门的招聘需求进行分析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招聘人数及职位是否超出公司核定的编制、招聘条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等。在审核过程中如存在异议,应及时与用人部门进行沟通。

(三)制定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门应对现有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分析,结合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各部门的招聘需求,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内容应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包括经验、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招聘方式、招聘渠道、招聘工作时间表、甄选程序、到岗时间等。

(四)审批与备案。招聘计划须报总经理室审批后方可实施。分公司(含全辖)的招聘计划应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招聘渠道分为内部招聘和外部招聘。招聘渠道的选择,应根据人才需求分析和招聘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十五条内部招聘。当公司出现空缺岗位时,一般优先考虑内部招聘,以促进内部人才流动与优化配置,同时为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提供路径。

第十六条外部招聘。当内部招聘不能满足公司用人需求时,应考虑外部招聘。外部招聘可通过发布招聘信息、参加招聘会、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等途径招聘所需人才,以引进竞争机制,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第十七条发布招聘信息。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审定后的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包含公司介绍、招聘职位、工作内容、任职要求、工作地点、公司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对报名须知(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名须验证证件等)做出明确说明。招聘信息的内容应真实、文字应严谨,不得使用涉及民族、性别等歧视性用语,避免出现由此产生的用人用工风险。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有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对应聘者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筛选,并进行资格审查。

(一)对应聘者的个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核实与分析,初步审查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岗位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

(二)在筛选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时间或信息的空缺和遗漏、学历或经历的时间差异、学历或经历的时间重叠、学历与经历不一致、工作变动频率等关键因素,并适当考虑人员应聘者的来源、性别、专业工作年限等人员结构及分布。

第十九条专业笔试。由用人部门(或专业条线)负责专业笔试题目设计和评分,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实施;通过专业笔试,了解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判断应聘者与招聘岗位的匹配程度。

第二十条胜任力综合评估。胜任力综合评估包括智力与性格测试、核心能力与领导力等各项测试环节。通过科学的测量方法,对应聘者的智力、态度、性格等进行评估,以衡量应聘者的智力水平和个性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一条面试。对专业笔试合格、胜任力综合评估符合公司文化和职位素质要求的人员应聘者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部门及分管领导共同实施,对于管理序列的职位及高级经理以上层级的职位,应尽量采取两种及以上工具、实施两轮及以上面试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应聘请上级公司高级管理层、专业条线领导和外部专家等参与面试和综合评估,面试工作包括综合面试、专业面试和面试结果整理等环节。

(一)人力资源部门是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根据岗位胜任力要求,选取合适的面试工具(包括情景测试、小组讨论、案例分析及演讲、结构化面试以及文件筐测试等),设计面试题目,通过面试了解应聘者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二)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面试,详细了解应聘者的应聘动机、工作经历以及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如实告知应聘者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

(三)用人部门通过面试,详细了解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职能能力,并进行评估。

(四)人力资源部门和用人部门参加面试的人员,应分别做好面试记录,认真填写《面试评价表》,明确面试结果。

第二十二条背景调查。根据需要,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他国检查证件原件、证件认证、查阅档案等途径,核实应聘者个人基本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情况。人力资源部门需将背景调查的内容及结果制作成书面文档,作为应聘者信息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入职体检。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拟录用人员进行入职体检。

第二十四条审批。人力资源部门根据专业笔试、面试和综合测评等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二十五条办理入职手续。

(一)由人力资源部门向拟录用人员发出工作邀请函,并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拟录用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二)人力资源部门应与拟录用人员在其入职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

(三)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不得扣押拟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拟录用人员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拟录用人员收取财物。

第二十六条对新入司的员工,一般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对新入司的员工(包括应届毕业生、社会招聘人员、以及其他方式引进的人员),应加强试用期管理。

(一)导师辅导制度。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协助用人部门和新入司员工共同制定辅导计划,明确辅导目的和工作目标,并指定导师负责新入司员工的工作引导。

(二)新入司员工追踪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会同用人部门对新入司员工的工作胜任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对试用期的员工应每两个月至少走访一次。

第二十八条试用期考核

(一)在试用期期满之前15个工作日,人力资源部门应会同用人部门,由新入司员工的直接上级、同事等组成评议小组,根据其工作中的典型行为、工作总结及日常汇报材料等,对其在试用期间所展示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职业操守、与公司文化的兼容性以及工作绩效等进行却面考核,部门负责人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对该员工是否符合正式录用条件签署意见。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不仅限于):

1、伪造学历、学位、资格证书等证件的;

2、无合法身份证件或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的;

3、未提供合法的原单位离职证明的;

4、 提供了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但处于竞业限制期间的;

5、夸大、伪造实际工作经验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8、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1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11、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不得聘用的人员;

(三)对不符合正式录用条件的员工,公司应在其使用期满之前,由其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陈述事实与理由,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向拟辞退员工发出离职通知;同时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门应分别与其沟通,通知本人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试用期满前办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对年度招聘工作进行及时评估,招聘评估的基本流程包括:

(一)与用人部门进行沟通,听取用人部门对招聘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每年对招聘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就招聘人员组成、招聘程序、新入司员工表现、数量等做出评价。

(二)招聘工作结果汇总:对招聘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招聘人员组成、招聘工作程序、招聘到岗情况、人员能力水平、招聘耗用时间、招聘费用、特殊情况说明,职位空缺填补时间、单位招聘成本、聘用比率、招聘人员质量、聘任书接受率、一年人员保持率等。

(三)与招聘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具体工作成果和问题,要求招聘人员对工作汇总中的结果做出评价、就结果汇总中和计划要求的差异做出说明,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同新入职员工进行沟通:就招聘人员素质、招聘程序、个人工作表现和应聘动因分析,同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汇总。综合上述内容,编写招聘分析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分管领导审阅。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对招聘流程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以检查招聘效果。上级职能部门应对所属机构招聘工作中的招聘流程、招聘技术与方法、招聘人员的履职情况等进行例行审计或专项审计。如发现招聘工作未能合法合规进行的,应对相关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以及分管领导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未能合法和合规进行的情形包括不限于:

(一)未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招募人员的。

(二)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招聘方式开展招聘工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因招聘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处罚方式包括不仅限于: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三十三条在新入司员工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用人部门应结合年度考核对该员工的绩效和职业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意见。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与该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集团公司制定的统一制度,各专业子公司及其分公司可在此管理办法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依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随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进行相应修订。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出现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引导语:财务部是掌管公司财政的一把手,因此良好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了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第五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晚自习是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组织好晚自习,对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保持学校良好的校风有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校的学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落实晚自习纪律要求,使我校学生晚自习得到规范化管理,特制定以下考核要求。

(一)、按时上、下晚自习,迟到、缺席现象实行扣分。(迟到/早退每次扣2分/人次,缺勤每次扣5分/人次。)。

(二)、学生要规范着装,不得穿拖鞋、背心、吊带等衣服进入教室,不得将食品带入教室内。(拖鞋、背心、吊带、食品每次扣2分/人次。)。

(三)、请假者须有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有请假的正式请假条,且一般须事先请假,由班长主动将请假条拿给值班老师检查;无正式请假条者视为缺勤,每次扣2分/人次。

(四)、参加其他培训、辅导课、技能训练、公益活动等的同学须有班主任批准的请假条,否则视为缺勤,每次扣2分/人次。对于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处理、按缺勤双倍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晚自习玩手机、电脑打游戏的学生扣2分/人次。

(六)、晚自习期间,学生不能正常自习,大声喧哗的班级,视情节扣10~20分。

(一)、晚自习总的纪律要求是安静地自主自习,不得干扰他人的学习。

(二)、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讨论与讲话(就算是讨论与学习有关的事情,也请务必小声交流);不得在教室内大声喧哗、吵闹。

(三)、晚自习时不准离开座位随意走动,更不准擅自离开教室,遇特殊情况须离开教室时,应该先向楼层值班老师报告,在得到允许之后才可离去。时间为5分钟。

(四)、学生干部、各班班干部都应积极配合值班老师的晚自习检查工作。对不配合晚自习检查工作的班级或个人予以酌情扣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与教育。

(一)、在值班老师检查过程当中,如班级干部不配合,弄虚作假者,视情节扣5~20分。

(二)、所有学生干部应模范地带头参加晚自习。凡是学生干部所在班级被安排了要上晚自习的,无特殊情况(会议、检查等)均必须参加晚自习,否则按缺勤扣分。

(三)、晚自修管理是学生自主管理,值班教师辅助,同时采用诚信积分制管理,扣分5-10分通知家长(黄牌警告),10-20分情节严重者,参照住宿生管理制度及处分相关条例执行。

一、晚自习室设在学校尚德楼。

二、自习时间:18:30---20:00。

三、进入自习室的同学要保持室内安静,按照固定座位安排进行自习不得随意换座位。

四、全部住宿生均需参加自习。

五、听从值班老师和学生会干部的管理,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六、注意安全,不得携带任何危险物品进入自习室。

六、各自保管好随身携带的学习用具和其他物品,离开自习室时须全部带走。凡因个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七、不得携带跟课本无关的书籍、零食饮料等进入自习室。

八、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学生公寓的安全工作是公寓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生活老师是安全工作的首要责任者。各宿舍舍长兼任安全委员,负责各种隐患的发现、报告与防范,监督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一、水电安全。

及时关水、关灯、关风扇、关空调。不在宿舍内私接电灯、插座,不违规使用电器,每个宿舍有且仅允许有一个插排。发现水电故障不得私自处理,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由学校派水电工维修。

二、消防安全。

宿舍楼区,严禁烟火。不得将火柴、打火机等火源带入宿舍,严禁抽烟、点蜡烛、烧纸物,坚决消除一切火灾隐患。通过每学期组织的突发事件疏散演练,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以及逃生自救常识。

三、财物安全。

贵重物品严禁带入学生公寓,如有现金未能及时充入校园卡,请随身携带保管好,不得放在所谓“隐蔽”的地方。非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拿用他人物品。晚熄灯后关好门窗,严防任何人从窗户出入,生活老师和舍长都要严把此关,杜绝疏漏。放假时无人入住的宿舍大门由值班老师锁好,最后一名离开的同学关水电、门窗。

四、上下楼梯、床铺安全。

在上下课出入公寓、紧急集合等人流高峰期,生活老师必须提前敞开大门、保持疏散通道畅通。光线不好时提前打开楼梯走道照明灯,常备手电筒和应急灯,按时站在楼梯口指挥疏导,遇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学生上下楼要轻声慢步靠右行,不得拥挤起哄。严禁不脱鞋子上下床铺。头靠有护栏的一边睡。

五、生活安全。

宿舍是我们的共同家园,需要大家携手共建。同学们要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学会与他人友好相处,要与人为善、与邻为伴,杜绝打架斗殴等恶性的事件发生。周末或假期出现一个人单住的情况要听从值班老师安排和其他同学合住。不得在宿舍、楼道、水房等地聚集吵闹、起哄。不得带有腐蚀性、危险性、有异味的、有违学生身份的物品进入宿舍。舍长要注意观察宿舍动态,防患于未然,善于化解矛盾,逐步建立起积极向上、和谐健康的人际环境。

请大家各负其责,切实遵守以上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必将严肃处理。

一、课间和休息时间楼门关闭。

二、所有住宿生必须按时出入公寓,不得带走读生进入公寓。

三、上课期间学生不得滞留或返回宿舍,特殊情况须持有班主任签字的情况说明,详细登记后方可出入。

四、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严禁男生进入女生公寓。

五、外来人员确需进入公寓者,必须说明事由、出示证明、核实身份、履行登记手续,且经宿管会工作人员允许方可进入。

一、不准乱拉电线,使用高功率电器(4分)。保持桌面整洁(2分),水杯水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摆放整齐,(2分)窗台无杂物(1分),窗帘整齐(1分),(要求寝舍长负责)共(10分)。

二、被子叠放整齐(8分),方向要统一(2分),将被口朝门的方向摆放(2分);枕头放平,放在被子的上面(3分)。床上不得摆放其他物品及乱挂衣物,毛巾等(5分)。共(20分)。

三、脸盆统一放在脸盆架上,脸盆架放在门后(2分),脸盆内摆放自己所带的洗漱用品(牙膏、牙刷、牙缸等)(3分);毛巾叠成小方块放在脸盆内(2分),脸盆内物品摆放整齐(3分)。共(10分)。

四、鞋子(包括拖鞋和旅游鞋等)统一放在床底下的鞋架上(3分);鞋头朝外摆放整齐(2分)。共(5分)。

五、地板要打扫干净(包括床底下),(5分)不能有头发(2分)、纸屑(3分);共(10分)。

六、贵重物品自己妥善保管,行李箱放在空床上或衣橱顶上摆放整齐(3分);多余的行李写好名字放在储藏室(2分)。共(5分)。

七、宿舍墙壁无乱贴乱画乱挂(5分),宿舍内垃圾清理干净后带到楼下规定处(6分),阳台地面清洁干净无水渍(6分),衣服晾晒整齐(3分)。共(20分)。

八、宿舍门口、大厅内无垃圾、无杂物,(10分);畚箕、垃圾桶和扫帚要整齐摆放室内指定位置(5分)。拖把要求拖完地面后用清水冲净拧干放回指定位置(5分)。(要求寝舍长负责)(20分)。

以上总分100分,按细则评分。要求每个寝室选出一名宿舍长,每名同学轮流值日,并将值日生安排表张贴在门外;宿舍长除做好本职工作外,负责督促值日生工作。学生处每天把查房的结果公布在9号、12号楼公告栏中,每月进行一次评比,对不按照此细则要求完成的宿舍,经培训后仍不能达标的将在校园网上公示。学期结束学校将进行优秀寝室及优秀寝室长评比并进行表彰。

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资金上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资本金由国有法人股,自然人股构成。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为上市公司后,还将向社会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

第五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除采用货币资金出资外,可以吸收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预算经营会议分析资料。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七条公司的财务报告按照报送范围分为: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用于内部管理的预算经营会议分析资料。

第九条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上市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海印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八条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除可委派董事,监事及股权代表外,原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副总裁则上由公司委派出任董事长或总裁,等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参股公司根据情况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

第十条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同时,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报董事长最终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推荐公文;

(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派往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三)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七)列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重要高级管理人员及股权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接受别人的贿赂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征求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投票意见后,由公司董事长委派股权代表出席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股权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因工作需要也可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原则上从公司职员中产生,向社会招聘,但须先聘为公司职员后方可派往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程序给予更换。

第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运作由公司财务会计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会计部备案。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财务会计部根据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内控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资金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财务分析报告,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十六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负责于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报送任职参股公司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外投资,向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条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纪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处罚条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三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控股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由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分解,细化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并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公司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市场拓展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三十七条公司市场拓展部应对公司投资控股,参股的公司,逐个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控股,参股公司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财务会计部,市场拓展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在合同签署后报送公司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控股子公司进行金额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0%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交易行为,应经过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按审批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若上述应经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其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超过股份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须若上述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净资产的30%,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经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确保公司能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任职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权代表,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裁报送该季度的任职参股公司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任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日常管理工作等内容。参股公司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报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督,审计工作。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四十九条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五十条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

第五十二条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五十三条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五十四条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公司的并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备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备,归档。

第五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公司《印鉴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持印鉴使用审批表到行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处盖章。

第五十七条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其经营场所中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八条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九条控股子公司vi系统参照公司vi手册规定(包括名片,信纸,信封,logo,展版等)实施,费用自行负责。为保持和统一公司形象,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vi手册规定规划门面,招牌,接待区等。

第六十条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审稿。

第六十一条控股子公司开办时的工商注册工作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协助办理,之后的年审等工作由控股子公司自行办理,并将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公司行政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存档。

第六十二条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法律部协助审查。

第六十三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六十四条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选人员由公司负责招聘,其他人员由控股子公司自行招聘。

第六十五条控股子公司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单立社会保险账户的,由控股子公司直接办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控股子公司的职称评定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办理,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职称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十七条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安排组织新员工入职引导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背景,发展历程,业绩,组织架构,公司的制度规范等。

第六十八条控股子公司可自行组织员工培训,控股子公司每年初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培训计划,年终提交培训实施总结,如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应及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

第六十九条控股子公司招聘人员入职手续及员工离职手续由控股子公司办理和审批。控股子公司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上月《新进人员统计表》《离职人员统计表》及《转正人员统计表》。

第七十条控股子公司独立进行考勤,考勤规定应尽量与公司保持一致。薪资政策应以公司的薪资政策为参考,结合当地同行业水平制定,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控股子公司须每月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上月《人事系列报表》(表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以便公司人力资源部统计相关数据。

第七十二条为保证公司整体人事政策和制度的一致性,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人事政策和制度建立其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确认后实施。

第七十三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董事会既定的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四条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施以目标利润为综合指标进行绩效考核的管理制度,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七十五条对年实现目标利润以下的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进行考评。

第七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利润完成的情况和个人考评分值实施奖励和惩罚。

第七十七条控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考核和奖惩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管理层自行制定,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酒店财务管理,规范酒店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店的财务会计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授权财务经理负责管理。财务部下设《会计核算、营业收入、收入审查、成本核算、采购工作、网络管理》等部门,承担酒店物资采购、收支管理、会计核算、网络信息管理等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条: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定酒店会计核算政策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五条: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本,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度会计期间自每月的第一日起至最后一日止。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八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按《旅游饮食企业财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

第九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条:收入与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

第十一条: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第十二条:各项财产物资均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政策

1、 存货按加权平均法核算;

2、 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法和分期摊销法核算;

3、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在受益年限内平均摊销;

4、 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十四条:记帐程序

1、 酒店发生之经济业务按照先单据、后款项的原则办理。发生之经济业务必须凭审批有效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记帐。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卫厂区安全、提高员工素质、树立企业文明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所有办公室人员在厂区、办公区、公共区一律不准吸烟。

第四条:所有办公室人员有义务维护本管理规定、告诫和劝阻来访客人不要吸烟。

第五条:特殊客人需要吸烟,只限在吸烟区内吸烟。

第六条:该管理细则规定由管理部制定并负责检查监督执行。

第七条:对违规人员由检查人下达罚款通知单,并报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违反第三条规定均罚款50/人次,厕所卫生间不准乱扔烟头,一旦发现均罚款30元/人次。

第九条:所以办公室人员有权监督遵守本规定,如发现违规可以检举举报,一经落实是事实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条:违规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必须在当天上班时间内到财务处交罚金。否则双倍处罚,自工资中扣除,并警告一次。

第十二条:本管理规定由行政管理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联合执行。

第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法及会计规范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规范支票、印鉴、密码器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1、财务印鉴:财务章(xx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李国华)

2、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3、密码器:xx银行密码支付器

1、财务章由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人保管。

2、法人章、支票、密码器由公司出纳保管。

1、出纳根据签批手续完整的单据填写支票,填写支票支付密码,盖法人章,并在支票使用簿中逐笔进行登记。

2、财务负责人审核支票无误后盖公司财务章。

3、支票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及支票票根上签字后方可付出支票。

4、如果财务部其中一人外出,必须将财务章或法人章交到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处,此时原则上不支付各种款项,紧急情况需要签发支票,可以通过电话委托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代盖章。

5、公司其他部门需要使用财务印鉴,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使用。

6、公司财务印鉴原则上不能带出公司,特殊情况需要外带使用,必须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借出,且当日必须归还。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1.各社团内部必须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由两名成员组成。一人负责掌管账本,按时记账,管理发票;一人负责保管现金,具体属实地登记好每一笔现金去向用途,作好现金记账。

2.各社团的出纳与汇总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如发现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3.社团每学期至少向社团成员公布财务状况一次,并接受社团成员监督。

4、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或添置大型设备及固定资产的经费支出(经费超过千元),须作书面报告,交主席团审核通过。具体经办由会长签核。

1.会员会费社团吸纳新会员时可按规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会费。在收取会员费用前,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收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费,并向会员开出收据;收取会费后,须向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会费收取情况。

入账。

3.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对社团参加或举办全校性的且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学院及学校可酌情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所拨款项登记入账后归各社团作为社团活动经费。

4.其它收入社团举行如捐赠、义卖等活动所得的收入在上报济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由社团自行管理使用,并做好账目记录。

各社团对购入的公共财产除按常规支出作帐外,还要标明其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社团财产为社团所有,社团任何成员不得随便处理或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监督处理。

尽量取用带有正规公章的全国统一发票,条件不允许时可用收据。发票填写必须全面真实无涂改。发票须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才可入账。若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开出发票或收据,则必须由社团指导老师书面证明该款项的具体用途及无法开出发票的原因。

各社团在换届时应及时上一届负责人的更换名单;交接账本时,应在账本上注明转交时间、原因,注明剩余现金的数量,转交时要有财务负责人签字。

山东建筑大学跆拳道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请假3天以上者报局长审批后,方可离开。

二、请假期满后,应当日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不能无故旷工。旷工1天扣3天的基本工资,旷工2天扣十天的。

基本工资,旷工3天扣当月的全部工资,旷工4天以上者按下岗论处。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第二条 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第三条 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第四条 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第五条 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支部书记审批报销。

第六条 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议事会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驻村干部审核、包片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第七条 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第八条 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第九条 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条 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5000元。

第十五条 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第十六条 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第十七条 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第二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财务公开由镇财政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月进行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第二十二条 公开的方式以在集中安置小区公示原始凭证复印件,财务决算单等为主。

第二十三条 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两委研究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债负。

第二十七条 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年度预算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乡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村内收款收据一律由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第二十九条 购买物资要开具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发票经审批签字才能报销。

第三十条 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四川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的收据,否则拒付。

第三十一条 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镇财政所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镇财政所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第三十三条 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罚款外,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镇财政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在15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要移交乡党委、政府及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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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3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三)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的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实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等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第六条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按照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行政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并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预算,且没有下级预算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有下级预算单位的,为主管预算单位。

第八条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行政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审核行政单位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行政单位根据预算控制数正式编制年度预算,逐级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财政部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预算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规定。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二十五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视为结余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行政单位资产有原始凭证的,按照原始凭证记账;无原始凭证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记账。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源共享、装备共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评估,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款项、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四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包括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条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八条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有资本。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处理。

(五)分立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及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行政单位本期收入、支出、结转、结余、专项资金使用及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以及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二条财务分析是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对单位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的研究、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三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情况、收入支出状况、人员增减情况、资产使用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有:支出增长率、当年预算支出完成率、人均开支、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人均办公使用面积、人车比例等。

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十五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行政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并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审计监督,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审计机构及职责

(一)财务部是公司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组织实施。

(二)审计工作组是针对某一审计项目组成的临时性审计工作机构,负责某一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包括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方案)、实施审计、编制审计报告、下达审计意见书等工作。

(三)审计工作组组长是审计工作组的业务负责人,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审计计划或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审计工作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并出具详尽的审计报告;

5、向公司领导报告审计工作状况,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议;

6、组织做好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四)审计工作组成员是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在审计工作期间的职责有:

1、贯彻执行国家审计、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具体实施对公司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

3、具体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

4、具体负责审计工作报告和统计资料的编制、分析、上报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审计人员的权力

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有以下权力:

(一)组织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单位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五)对有关事项展开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十)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审计制度、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三)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审计结果的真实性、严谨性负责。

审计对象一般包括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四)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审计范围

(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三)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开发项目工程预、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六)企业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七)其他认定应当审计的事项。

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

(三)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全面预算;

(四)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五)公司内部材料价格信息资料库等;

(七)自建设之日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及其它与工程财务核算有关的资料;已拨付工程进度款和垫付材料款清单;项目部初审意见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其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公司审计类型包括:

(一)日常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程项目预算、决算审计。是指对公司开发项目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规范性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三)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四)其他专项审计

1、任期审计。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公司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协助提供生活条件。

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全面预算执行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三)资产管理情况;

(四)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六)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七)各部门、下属单位领导离任审计;

(八)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十)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工作程序:

(一)制定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

(二)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单位/个人,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四)提出审计报告,经公司领导层审核同意后做出审计结论。

(五)下达审计决定。

(六)复审。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如果对审计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审。

(七)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审计过程注意事项:

(一)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出示由总经理签发的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三)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四)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应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五)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提出制止意见。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审计原始资料。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审计人员有权对被审计部门/单位/人员之遵纪守法、取得突出贡献或显著经济效益情况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职、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触犯法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拟订、解释、修订。

本制度下发后执行。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

批准

财务部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帐户管理:

3. 会费缴纳方式:

(1)将会费打入工商银行账户,并发信息告之校友会财务机构;

(2)举办活动时,将会费交予校友会财务机构。

4. 如有特殊情况离开本会的,按情况可退还个人余费,被开除的一律不退;

5. 任何会员在缴纳会费后有权过问有疑帐目(3人以上)。

第三条会费运用:

1. 会员的会费全部用于校友会运作和建设的日常必要开支;

2. 每次举行大型活动时按预测以及校友会账户余额收取费用;

第四条开支审批:

1.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以下开支,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

2. 金额在人民币3千元——1万元的开支,由校友会常任理事共同审批,签字才生效;

3. 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开支,需召集校友会理事,召开全体理事会议商讨决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人员出席方有效。会议形成的决议,须出席人员过半数通过才具效力,大家表决后,并由校友会常任理事签字方可执行。

第五条 日常管理

3. 每次活动后的7个工作日内,校友会财务机构公开至上次活动的财务收支详情。

第六条财务监督:

1. 由校友会会员成立财务审查小组,对校友会的财务工作和资金运用实行监督;

2. 审查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方式,对校友会的帐目和开支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向全体校友公布。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校友会发展初期,随着校友会的壮大,作相应修改。

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4、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5、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保险箱。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7、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的账单,不设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8、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9、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0、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着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给予奖励。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予以惩处。

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项目水利基建财务管理行为,控制费用支出,节约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基建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水利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项目属中央财政专项项目,因此,对本项目基本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执行。

1、该项目资金设立专帐、专户管理;资金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符合概算,预算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必须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程序。

2、资金的申请和拨付应根据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支出预算等办理资金的申领和拨付。

3、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包括的内容:

(1)支付凭证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善,金额是否正确;

(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3)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用款计划;

(4)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5)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程序;由承包商申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部施工组人员审核后,呈项目法人审批,并提供合法的预付款收据。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是很行转账结算,严禁现金支付。

3、工程预付款由财务部门按合同,承包单位及标段进行管理,项目部及施式组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同承包商及时核对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扣回情况,防止多付少扣。

1、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按省水利厅批准的用款计划数额内控制使用。

2、建立并规范审批手续,由项目法人一支笔审批。

3、遵守规定的内容和开支标准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确定定期(每月)或阶段性进行结算。

1、由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将结算申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的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是否为合同约定,若存在差异,要求承包商重报,若无问题,编制月进度支付凭证,签发计量支付凭证,报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

3、项目部现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对监理审核上报结算进一步核定,重要为工程量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签发工程款结算支付单,报项目法人审批。

4、财务部门付款时,必须重点审核累计结算款,预付工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一致,本期支付数计算是否正确等,若没有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主要包括的有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以及附表。财务报告的编制要做到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编制依据一致性的要求;会计报表要逐级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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