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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试点村工作汇报(精选16篇)

作者: 文锋

在工作汇报中,我们可以回顾过去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欢迎大家一起阅读以下的工作汇报参考样稿,相信会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联系:13608375667。

内容摘要:民众参与检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同时体现了司法民主性。目前有三种典型的民众参与检察的模式,美国通过大陪审团体现民众参与检察,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也是一种典型模式,我国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另一种典型模式。本文从合法性、代表性、实效性三个角度对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进行了评论。

关键字:民众参与检察人民监督员正当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检察工作是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承载着公诉权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民众参与司法是司法民主的外在体现和内在要求,在检察领域民众参与检察一方面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

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人民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针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和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天津、辽宁、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长颁发证书,任期与本届检察长的任期相同。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检察机关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作为人民监督员的办事机构。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内容有三项:一是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承办案件的部门拟作下列处理的案件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后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拟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作不起诉处理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拟作上述三种决定的,也要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但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三类案件做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证、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二是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各地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其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人民监督员制度吸收了国外大陪审团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的合理内核,基于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的理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运而生。人民监督员是非职业司法官阶层参与司法的重要形式。由于未形成法律职业的惯性,非职业司法人员对社会生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比较敏感,容易接受新的秩序规则和道德伦理规范。人民监督员所能带入司法活动中而职业司法官却有可能欠缺的往往是民众的情绪、感受,因为人民监督员仅凭普通人的良知和常识裁判,所以,能够使犯罪的概念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与社区文化相一致。另一方面,人们监督员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无论从其合理性、合法性,还是其代表性和实效性来看,都是一种正当的制度,但是它如一个初生的婴儿,要使其进一步成熟,仍然需要在探索中进一步完善。

民众参与是体现司法民主的一个途径。在司法领域,具有公民意识的公众对司法活动的参与,是司法在实际上取得民主性、公正性结果而不流于形式的重要环节。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是在诉讼中民众参与检察,允许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当然民众参与检察机制的良性运作是以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为条件的。运作良好的司法民主的机制,一方面需要由具有这种意识的公众进行参与,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公民培养或者强化这种意识。强化民众参与检察可以体现司法的民主性并培育良好的公民意识。司法民主的真正贯彻与实现,足以为我国民主的进程做出最好的注脚。在此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早已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与审判公开制度,成为我国实践司法民主之先声,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则是在检察领域中保障民众直接参与司法的崭新探索。

民众参与检察也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方式。众所周知,检察官的产生是以革命之子的姿态出现的。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较短,其雏形是14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制度,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后,才产生了现代检察制度。设置检察制度目的是监督警察滥用警察权侵犯人民合法权益,防止法官法自由擅断。检察制度的产生是和诉审分离的原则的确立、摒除纠问制弊端紧密联系的。在纠问制中法官集追诉权、审判权与一身,往往会进行擅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分权思想的指引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由不同机关分别负责侦查和审判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又产生了警察权膨胀可能危及公民权利的顾虑。为了达到更为理想的效果,同时制衡警察权和审判权,在欧陆史上便出现了追求“一石两鸟”之计,即以新创的法律官(检察官)监督法官裁判,控制警察活动,以法治国改造纠问国、防范警察国。[1]虽然我们赋予检察机关法律守护者的至高角色,但是孟德斯鸠早已阐明了这样一种观点,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因此,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现代各国大都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在起诉的裁量权方面检察官权力很大。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把现代刑罚思想的贯彻从法官的定罪量刑阶段推进到检察官的起诉环节上,并更符合诉讼经济和合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如检察官的个人素质,外部压力、人情关系等,这些因素往往左右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的方向。因此,检察机关在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了被滥用、怠于行使、随意行使的倾向。因此,对其进行适当的制约是保证其功能充分发挥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施。通过民众的参与确实可以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一般而言,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是权力制约的两个进路。民众参与检察正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一种途径。

: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转交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原逮捕决定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二是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不起诉意见的,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有关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参加监督工作的人民监督员推举其中一人主持监督。人民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人民监督员的民主监督体现在下列程序中:首先,由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客观地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并说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适用情况;其次,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出问题,对重大复杂案件,必要时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听取有关人员陈述或者听取本案律师的意见;再次,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和意见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检察长应当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听取人民监督员和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意见。检察长审查后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做出说明。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案件监督工作应当自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收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完毕。重大复杂案件的监督时限可以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

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在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方面,由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的逮捕决定和参与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和撤案决定的过程,改变监督者在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上没有外部监督的格局。检察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推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精神是值得赞许的,毕竟在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这确实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通过民众参与检察的方式可以促进检察工作公正有效的进行。

首先应该看到的一点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合乎法律规定的群众路线。人民监督员实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切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同时宪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民主,规定人民有权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实行人民监督员监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改革,是一项实践“民主监督”的有力举措,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公权力的界限是明定的,不能在法律授权之外恣意扩张;而在法律授权之内,则可出于合目的性的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并未逸出其权力范围,而是在检察权的具体行使方式上主动引入外部监督,对权力的运作进行合理限制,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在落实宪法对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诸项权利的一个创新,这种做法符合宪法规定,也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以此观之,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某些方面没有法律明确支撑的情形我们应当放在法律演进了视野来看。法律虽源于经济生活、民意、和公理,但它一经产生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加之法律又有要求稳定的特性,所以在这个相对独立的王国中,一旦阻塞了与民众交流的渠道,法律必然走向僵化。在法律史中,昨天的法律调整今天的经济生活,合法但不合情,合情又不合法等现象屡见不鲜,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能及时协调合法与合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因而在克服法律僵化、推进法律变革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3]社会总是在前进、发展,尤其是当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旧的秩序规则及伦理道德规范受到强烈冲击,新的秩序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不断涌现。人民监督员能及时把社区的道德观念带到司法活动中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

检察权在本源意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当然可以由人民直接地或部分地行使,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可以设置人民直接参与的程序。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检察权,不应异化为检察权的垄断者。人民监督员作为民众参与检察的一种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民监督员不论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组织,都是这些组织及其所有成员的受托人,人民监督员能够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要求、意志和利益。然而也有人说人民监督员没有经过民选,所以其代表性值得怀疑。在决定由谁担任人民监督员上,我国检察机关比日本检察机关确定检察审查会成员上有更大的决定权,日本检察审察会组成成员由抽签决定,检察机关没有任何权力。我国人民监督员虽然由其它单位推荐,但需要检察长聘任,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的确定必然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人民监督员,让被监督者拥有选择监督者的权力难免会影响到监督者的监督力度,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否处于超然的位置令人担心。人民监督员到底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公众确实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下面笔者就人民监督员的代表性进行探讨。

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由人民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施监督,正是这种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二是人民代表的素质比较高,可以担任此重任;三是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集中代表人民的要求。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有失偏颇,长期由人大代表充当人民监督员,可能使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人相对固定,也存在着相对的可预测性,不能体现出人民监督员随机产生,被告人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缺乏预见性,从而保障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立法本意。第三种观点过于激进,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具备法律基本知识的人的比例在中国总人数中的比例较小,如果把人民监督员的范围仅限定在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内,有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嫌疑。第四种观点虽然有其好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弊端,比如发案单位的群众成为人民监督员就可能将其个人情绪带到司法活动中,其他人民监督员在相信“眼见为实”的情况下,就可能偏听偏信,作出错误裁判。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人民监督员应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选民中随机,检察机关应当在人民监督员调查证据时,让被告人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出来讲述有关情况,但他必须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这样,才可能保证社区的道德伦理观念带入到司法活动中。其理由是:首先,随机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排除了对谁可能成为人民监督员的预见性,被告人即使想贿赂人民监督员,也不能预知对象,从而确保程序正义。其次让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调查活动,使人民监督员更全面的证据材料,有利于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实现了实体公正。

这里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普通民众的地域范围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民众应该指被告人生活的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社区的普通民众;如果被告人生活的社区与犯罪地不一致,则普通民众应是被告人犯罪地的区的普通民众。因为社区文化虽然与全社会文化有共同点,但是每个社区又都有其独特的伦理价值观和秩序规则;因此,以社区的普通民众作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的问题上应纠正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地位同等的人。按照这种认识,势必会导致地位不同的被告人由相应的地位不同的陪审员来裁决的结论,从而破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世界性宪法原则。另一种是认为“与被告人同类的人”是指与被告人职业相同的人。这种认识过于片面、狭隘,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十分有害的。因为职业相同的人往往处于保护自己的同行或者保护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目的,偏袒甚至开脱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然而,有学者担心,由与被告人地位不同或职业不同的普通民众来裁决被告人,会因“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7]而产生不公正。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途径:第一,陪审员名单覆盖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口;第二,随机遴选产生陪审员而不是选择、指定、邀请、推荐产生陪审员;第三,被告人可以行使回避权,包括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8]由此可见,使民众参与检察真正成为一项司法民主的制度,应当使人民监督员具有代表性。

法律运行的实效是检验法律制度成败的`试金石。在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初,各界就有许多疑虑。比如,人民监督员是否干扰了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因为人民监督员不懂业务却要肩负司法审查的重任,能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人民监督员是否变成了检察院的保护伞,因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选择“官官相护”总比得罪拆台要保险等等。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显现了其独特的作用,也使先前的疑虑烟消云散,总体而言人民监督发挥了实效:第一,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进一步确保检察权依法行使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刚性的监督机制,确保了监督阳光的直达。第二,人们监督员的压力促进办案水平提高。以前都是监督别人,现在有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这种来自外界的压力促使检察机关必须认认真真搞好每一件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彰显程序正义,使一些不服检察机关的行为有了救济的途径,合乎程序正义的理念。再次,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制约检察权力,遏制司法腐败。由于人民监督员的加盟,使司法活动暴露于民众监督之下,扩大了司法的透明度,有效地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为公正裁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视的是,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需要救济,这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拟做不起诉处分或撤案的,同样存在这一问题。由于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制度,使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不平等,违反程序公正的要求,或许是在建立该制度之初没有考虑到的问题,或许只是检察机关自己创立的制度,在效力上不足以改变现行诉讼体制,对所有犯罪嫌疑人平等看待。这应该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硬伤。检察机关通过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让公民参与或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思路是正确的,但这一思路不应该只局限在自己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上,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取得经验和实效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人民监督员法》,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扩大到普通案件上,体现程序公正的要求。

就监督的方式与时间是否适当也存在一定的争论。人民监督员对批准逮捕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但对不起诉和撤消案件为事中参与,同步监督。这带来两个问题:一是是否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发生冲突,人民监督员进入检察机关做出司法决定的过程,必然会侵害检察机关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现行法律体制下,也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及时保护的问题。对检察机关拟撤消案件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其审查的期限最长可以是一个月,如果确属应该撤消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特别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受到了不应该的羁押。对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在注重打击犯罪的同时,忽略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上,较其他犯罪嫌疑人多了一个权利保护措施,而在不起诉上,又多了一个权利及时得到保护的限制措施,这两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不能不说,在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过多关注该制度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没有更多考虑到受该制度影响的相对人的权益。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应该借鉴日本检察审查会的做法,采取统一事后监督的方式,既可以避免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规定相冲突,也可以及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事后的救济渠道同样能够达到制约、监督检察机关司法决定的效果。在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启动程序上,可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方式相同,采取申请开启和依职权自行开启。在依职权开启上,应该与日本检察审查会一样,受到必要的限制,避免其成为人民监督员个人的行为,而非整体性的监督。对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逮捕、不起诉、撤消案件不当的决议,虽然不能必然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但在程序上可以规定,必然使做出原决定的检察机关开启检察委员会讨论程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维持原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开启复核程序,使外部监督行之有效的转换为内部监督。

民众参与检察是克服检察权在产生之初就具有的天然弱质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使得监督者也受到了一定的有效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民众参与检察的一个尝试,虽然难以达到尽善尽美,但是毕竟是在司法民主化进程迈出的可喜一步。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应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充实,有效发挥其独到的作用。

gaoyi-fei。

(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andlaw,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embodiesthatpowershouldberestrictedbyright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alsoembodiesthatjusticeshouldberealizedindemocraticway.therearemainlythreepatternsasparticipatingin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ofthepeopleintheworld.inamericagrandjury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injapan,examinationalcommitteereflect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inourcountry,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bythemassesalsoembodiesthatmassesofthepeopleparticipateinprocuratorialwork.theauthorremarksthelegality,representativeness,andeffectivenessofsupervisionofprocuratorialwork.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按照^v^xxxx乡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监督组织建设建立村委监督委员会的通知》要求,xxxx村于3月23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成立xx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自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来,以提村务监督质量为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各项工作进展有序,现做如下总结: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是通过村两委班子成员推荐,到会村民代表举手表决产生,共计3人。因工作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xxxx村两委班子于7月23日商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xxxx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扩充,现共计7人,主任由村会计焦邦池担任,委员由居住在本村,公道正直、热心村务的党员和村民代表担任。

1、村务决策的监督。

2、村务公开的监督。

3、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4、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5、村干部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

通过运行,全村监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要不断加大对村务监督委元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特别是要注重将参政意识强、敢于较真,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乡镇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

为充分发挥村监委会的监督职能,镇党委建议由镇纪委或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定期加大对村监委会成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先进的重要依据。同时,适当提高村监委会成员的工资报酬,促使其能认真履职,对于实在不能胜任村监委会工作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撤换。最后,建议上级纪委部门能够加大对村监委会的投入力度,解决部分村监委会缺乏办公场所、办公桌椅的窘况及提高村监委会成员工资待遇的问题。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行情况汇报

依照上级党委的要求与安排,武伍村被作为试点单位选行于20xx年5月份选举产生了武伍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由5人组成。主任:王茂荣,中共党员,武伍支部前任之书。委员:王长存,中共党员。张四海:中共党员。程天良,村民。张西海,村民代表。监委会自产生运行5个月以来,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基本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执行权限,形成了对村务公开、村务决策、村务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体现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氛围。现就运行5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作以汇报:

一、明确目标任务。

监委会是新产生的村级监督组织,由村支部对新产生的监委会成员依照《印台区委铜印发20xx12号文件》进行了简单培训,使监委会成员基本上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程序,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使其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二、坚持基本原则。

监委会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落实贯彻党的农村各项,充分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群众民主监督、坚持依法监督。依据“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围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三、认真履行职责。

监委会的职责就是对日常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自武伍村监委会产生以来,已列席村务会议两次,对村中打井工程和一组巷道硬化工程的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公开监督。

对村委会决策进行监督,在打井工程无结果时监委会积极提议,共商议案促进了引水工程的延续实施,同时提出了发展果业、发展协会、发展生产合作社职能作用的建议。

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武伍村监委会对村容村貌整治,“十星级文明户”创建及卫生村创建工作一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不少的建议,使村上的创卫工作和村容整治进展顺利。

四、掌握工作权限,依法行使监督。

武伍监委会在短短的五个月以来共列席参加村务会议两次,村民代表会议一次。向村委会提交建议三项:收集整理村民建议两条,召开监委会会议一次。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行使了监督权力,为武伍村科学发展作出了实效。

总之,武伍村监委会的成立与运行,有利于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有利于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农村干部勤政廉洁,促进了农村的各项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毕竟是新生事物,工作范围和业务界限还不十分明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监委会成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做到民主监督。如果不加强培训与领导,就有可能变相为借机报复和滋事生非,影响团结稳定,这仅是我们的一点建议。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九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部分省市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一项积极的司法改革探索。各地在积极认真地进行试点中,既体现了该制度的积极性的一面,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些规定还须不断的完善。该制度虽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付诸实践,然而在理论探讨中显有涉及。因此加强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真正实现理论指导实践,为实践服务,是当前检察理论界迫在眉切的任务。笔者对此就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几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参考。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在有无法律依据,存在不少争议。在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甚至与我国有关法律是相抵触的。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符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

我国的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权力。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人民是享有广泛的参政权。人民参与各项社会管理活动,是人民应有的权利,这其中也包括我国的司法管理活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正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一项具体体现。

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由此可以观之,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其法定的义务,而这项法定的义务不是一般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国家之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义务,更不容质疑。同时,在宪法关于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也明确了这一点。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里的批评建议权实际上也是一种监督权。因此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法定权利,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是其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也不容例外。

为了贯彻落实宪法这一规定,在相应的法律中也作了类似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是检察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检察机关既要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认真行使职权,同时还应履行其义务,如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们也同时注意到,虽然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的监督,但这些规定也非常原则性,还不具有可操作性,导致长期以来人民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特别是对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监督上,人民监督基本上成为虚设。因此,非常有必要将人民监督具体化,使之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通过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从而把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定监督权利具体化、经常化。

任何一项权力必须受到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对权力制约的最佳解释。相应地,对权力监督的不力容易滋生权力的滥用。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虽然有一些制度保障,但总体上看,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薄弱环节,一定程度上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也是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检察权最为关注的问题,成为近年来被理论界和实践界质疑检察权最多的方面。因此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对检察机关职务侦查权的监督,现行状况多是一种宏观监督,既便有些具体的制约,如法院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审判,也是不全面的。而最高人检察院决定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通过人民监督员通过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具体案件的监督,完善监督检察机关的薄弱环节,使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更加全面,不留死角。

选择什么样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进行监督是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重要环节。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应当符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与其存在的法律依据相一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保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完善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机制。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将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具体化、经常化。由此决定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的诸多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应当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职责,二是要能够充分的代表人民的意愿,即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作为人民监督员要能够胜任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联,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否则,就等于是外行监督内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监督就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就仅仅是一种形式。同样,人民监督员为了能履行监督职责,要具备实际履行行为能力,即应当身体健康。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对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表达人民对执法的要求,不带任何“官方”色彩,这就要求人民监督员还应当“平民化”。因此人民监督员既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同时还应当“平民化”。这有时看似矛盾的,但人民监督员必须是二者的有机统一者。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资格不能要求过高,但也不能没有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第五条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条件,即:(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年满二十三岁;(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基本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宗旨的。对于第(三)项笔者认为可作适当的修改,改为:身体健康,年满二十三周岁。

(二)人民监督员的产生。

单位得到单位的推荐,并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还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给人民监督员颁发的是聘书。实践中的作法与《规定》有些不一致的地方,笔者认为实践中的作法有其合理的成份,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检察机关给人民监督员颁发聘书,这一“聘”字不符合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这一特征,自已聘请人来监督自已,实质上一种内部监督。并且不管由检察长颁发聘书还是其他证书,都免不了是自己请的人来监督自己之嫌,这种证书的颁发,应由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来颁发,笔者认为由人大主任来颁发证书比较合适。对于实践中增加一项程序即人民监督员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才任命,笔者认为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个方面表明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是非常严肃的,另一方面通过人大的一些程序来产生人民监督员符合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会这一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直接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活动的机关,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许多国家管理活动。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行使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其产生任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再合适不过。人民监督员既然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就应是人民的代表人民选,应当通过选举产生。

《规定》规定了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并经本人同意后才能产生,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首先,由哪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无法确定,而实际上往往造成先定人后找单位;其次,如果有些人没有单位,也没加入团体,那么这些人是否就变相地被剥夺了成为人民监督员的权利。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采取个人申报和人大选举相结合的形式较为合适。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然后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人民监督员。公民自愿申报体现了公民自觉参与管理国家活动的意识,由人大法工委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严肃性,通过人大选举产生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的的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经选举产生在实践中也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我国的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经人大选举产生的,因此选举一定的人员来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由于人民监督员与人民陪审员具有某些共同的功效,如都体现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可以借鉴人民陪审员产生的一些成功做法。另外,既然是人民参与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对人民监督员的数量,应当按照一定区域选民的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适当兼顾一些特殊群体,这样才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人民监督员的任职期限也要作出适当的限制,避免人民监督员“职业化”,从而损害了人民监督员的民主性,使其监督机能弱化。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次数也要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广大人民对司法的参与。人民监督员产生出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在人民监督员中随机确定三人以上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严格意义上讲,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制度,而不是直接参与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是相对独立的。这符合监督的特性,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现状下,也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相一致的。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独立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相对分离这一基点是非常正确的。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既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又要切实起到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也就不可能对检察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事无巨细的监督。检察机关的许多执法活动也是非常具有技术性的,人民监督员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人民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应当是有所择重的。应当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应当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从检察机关执法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入手,从检察机关受到监督制约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

根据中共十六大的报告,改革的目标是要使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要求司法公正必须以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前提,前者是司法判断标准,后者是社会判断标准,前者具有专业化和司法化,后者具有大众化和社会化。要使司法制度为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就少不了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评价,只有引入社会的公平正义观来衡量司法是非观和公正观,才可能保证司法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实际上就是让社会来评价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这一特点也决定了也人民监督员是纯社会中普通的一员,不是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人民监督员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人民监督员不可能对司法机关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监督,司法改革的职业化方向也表明了类似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如何适用法律应当由职业性的检察官来判断。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也只能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因为对于事实的判断多数情况下只要具备一定生活常识人都能够胜任的。人民监督员只需以一般民众的是非观和认识水平来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加以判断和权衡。这从形式上看,人民监督员的权力范围小了,但从实质上看是将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到了实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几乎包括了检察工作的全部。在监督范围中又有所区别,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简称“三类”案件),这是监督的重点;二是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或办案人员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察举、控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人员,可以对本地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笔者认为《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的规定不是很妥。在此仅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进行分析。

律水平才能够加以判断。作为法律水平一般的人民监督员对这类案件的监督有时可能勉为其难。从总体上讲,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撤销案件的监督是基本能够胜任的。

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绝对不诉,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作不起诉决定;二是存疑不诉,既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相对不诉,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诉决定。对于绝对不诉,如前对撤销案件所述中谈到,作为一般法律水平的人民监督员是基本能够独立判断的。对于存疑不诉,主要涉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认定问题,较少涉及法律的适用问题,因此,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存疑不诉的案件也基本上能够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相对不诉案件,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已构成犯罪,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已基本解决,对于是否拟作不诉决定,实际上是对犯罪情节是否轻微的判断,是对案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的判断,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有赖于社会的价值评判,而不仅是司法判断的问题,这对于人民监督员来讲,这正是他们的长处,检察机关也正需要听一听社会对案件危害程度的看法,以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所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不诉的监督是能够胜任的。

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和不诉决定后,实际上是对案件诉讼程序的终止,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这些案件的一切过程都是由检察机关一手操作的,外部监督非常薄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很少有具体的、确定的受害人,也就很少有一般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案件的制约权力,也没有一般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终极决定的申请复议等的制约权力。因此,对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具有决定性的处理加强外部监督是尤为必要的。如前所述,将这两类案件交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也是非常可行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案件中还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案件,也就是最初侦查的时候涉嫌数额非常大,但到最后起诉时数额非常小,在社会上也造成很不利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也是很具有决定性的,对这类案件也应受到一定程度的外部监督。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对于一般的人来讲,判断起来问题不大。但对于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是否有逮捕必要,这涉及很多专业技术问题。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是否有逮捕必要,这涉及侦查技术问题。而这些作为人民监督员来讲,有些问题是难以作出判断的。就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错捕,司法机关有时也难以作出统一的判断。因此对于逮捕决定的监督,人民监督员是难以胜任的。从实践中来看,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比例是也是不多的。更为重要的是,对检察机关的逮捕,外部监督制约也是比较强的,如果检察机关的逮捕属于错捕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且是否应该进行赔偿,也并非检察机关能够作出最终决定的,而是由法院的赔偿委员会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不予赔偿,当事人还可申请强制执行。笔者在此无意否认不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直接受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决定进行监督,而是说将这种监督交由法律水平一般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不是很实际,要么这种监督流于形式,要么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正常执法产生不利的影响。

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的,是履行宪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虽是一项光荣的任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杠杆”的作用也越来越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最初开展期间,也许会因为人民监督员的参政热情而有所推动。但随着时间延长,人民监督员制度会因这种无偿的义务劳动而使人民监督员消极地对待。同时,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这会在某种程度上给人民监督员造成一定的损失。再次,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还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性,这种费力不讨好的无偿劳动的事情没人愿意去干。所以,给予人民监督员适当的补助是非常必要的。这种补助应当根据各地的财政状况和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必须给予保障。并且这种保障是国家政府的一项义务,是保证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的要求。人民监督员的所需费用就应该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专款拨给人民检察院作为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挪支占用,做到实报实销。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按照上级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村监委会的职责权限,结合本村实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监委会的工作职责。首先是监督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时间、内容、形式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监督;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实施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其次是参与村务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班子重要会议,有权对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而自行决定的重大决策提出纠正意见;对村财务管理情况有疑议的,经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可要求村民委员会举行听证。评议“两委”干部。年终村民监督委员会参与听取村干部述职述廉和考核评议。质询“两委”决策。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真正做到参与不决策、监督不越权。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思想主要是立足于完善村级干部权力制衡机制,其目的是在监督上实现多方面的机制创新,实现对村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让干部的权力置于有效地制度监管之下,体现在为事后查处为事前和事中监管中。每月召开一次监督小组与村党支部联席会议,对本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对计生工作审核,救灾款、扶持款等进行督查。自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以来,全村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村级干部廉政意识明显增强,违纪问题明显减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也减少。让干部清白,群众明白。

2020下半年,我村共有农村低保户59户,120人,低保标准为:a类每月375元/人;b类每月282元/人;c类每月232元/人。城市低保1户,1人,标准为每月440元/人。农村特困和城市特困5户,6人,标准为每月882元/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8户,23人,标准为每月70元/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8户,8人,标准为每月80元/人。临时救助2户,9人,共计4000元。党费收缴64人,共计元。

任命xxx为奢都村主任助理一职,聘用xxx为村委会金融协办员、民政协理员一职。

(一)部分村“两委”主动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甚至有部分村干部不愿接受监督;。

(二)监督委员会成员主动监督的信心不足,不敢监督;。

(三)工作范围和业务界限还不十分明确;。

(四)村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不关心监督。

(二)提升村民参政议政意识,使群众关心监督,全力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各项工作;。

(三)加强对监委会成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做到民主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周年情况汇报

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并颁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决定在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四川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试点工作(这一颇具创新性的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积极拓展外部监督路径的重要尝试,体现了鲜明的人民性)。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为了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开展集中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整顿、强化办案质量考核等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内部监督做得再好,也有相当的局限性。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近部署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是为解决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检察改革,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切实体现宪法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的原则精神,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非常重大的举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说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可以说,自觉,直接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检察机关接受各方面监督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受到国家监督的同时,还能受到更加广泛和有力的社会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执法水平,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容,是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由社会各界推荐的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检察长同意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说明。参加监督评议的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共六章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人民监督员产生的方式,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内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有关检察院承办案件的部门的操作程序,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工作的操作步骤,接受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的处理办法和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可以说,这个规定非常具体完备,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这是一项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制度,必将在我国得到很好的推广和落实,取得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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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我镇共有29个行政村,xxxx年全部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一年来,在镇党委的高度关心下,经过全镇干群上下的共同努力,我镇各村的务监督委员会运行工作基本上都能按县纪委的要求有序开展,在维护群众利益,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履行好差,主要村监委会成员的业务能力。为此,我们建立实施了定期培训制度,集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各项惠农政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的各项要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等。经过培训,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能了解掌握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熟悉监督工作流程,把握监督要领和监督技巧,切实提高了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确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深受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村民的赞扬。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为了较好地发挥其作用,镇纪委及时举办培训班,今年5月对全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培训,党委主要负责人到会作重要讲话。经过培训,29个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对相关的业务知识、自身的作用、职责、权利有了一定的了解,为开展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今年以来,我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着重抓了以下三点:一是落实务工补助,调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积极性。镇纪委分别与各村联系,按照各村的实际,确定年补助额,使监委会主任在平时工作中增强了信心和决心。二是抓活动的开展,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转正常。镇纪委实行每季一次例会制度,了解各村的相关情况,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同时,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各村监委会主任向镇纪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围绕镇党委、政府的部署的中心工作和各村的重大决策,村民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监督的情况以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报交流。一年来全镇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重要经济活动8次,参与民主理财30次,参与调解矛盾纠纷15起。三是抓检查考核,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不流于形式。由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各村与其它组织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工作仅凭一般号召部署,其效果就得不到保证。为此,我们采用阶段性考核折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并与补助奖金挂钩,由纪委出具相关手续到村发放,促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年终,我们还将对各村监委会的工作进行评比,镇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我镇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些村报酬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少数行政村监督程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完善,存在图形式走过场现象。一些行政村的工作发展很不平衡,少数村的干部对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要把村务监督工作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任务,深入推进,常抓不懈,使村务监督工作进一步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为推进我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和谐常坟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是要更加重视基层组织建设,使农村基层组织真正成为村务监督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基层党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服务,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提高自身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务监督小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序开展村务监督实践活动。

二是要更加重视制度建设,为推行村务监督工作提供保障。要完善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原则,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做到凡是需要公开的村务工作和被列入村务监督工作范围的都要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

三是更加重视开展村务监督和民主管理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干部群众民主法制素质。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广泛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村务监督和民主管理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基层干部组织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能力,不断提高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更好的结合起来。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xx乡辖7个行政村,万人,面积平方公里。近年来,按照省市县纪委的文件要求,以规范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为突破口,以加强村级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重点项目监督为重点,在全乡7个行政村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制度,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深化提高,初步探出了一条符合农村实际的村级民-主监督途径。实现了村财村务由暗到明,集体资产由少变多,党群干群关系化疏为密,村班子战斗力由弱变强。

(一)规范制度,夯实基础。

接受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乡纪委安排驻村干部指导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确因原则性不强、工作不力等原因,且连续两年被评议为不称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罢免程序参照产生程序。五是实行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向乡纪委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参加村两委会议情况、开展财务监督收支情况、开展村务公开监督情况、开展重要事项监督情况以及向村两委反映社情民-意情况、释疑解惑和协助村支两委调解矛盾纠纷情况等,并对各村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存在的问题、措施建议等进行交流,不断在实践中规范和完善工作制度。

(二)明确重点,凸显实效。

我乡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从村级决策、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四个方面扎实开展监督工作。

一是围绕村级决策,强化程序监督。对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经济发展类、工程建设类、财务收支类、人事管理类、民生项目类等重大事项,村委会牵头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决策进行讨论并实施表决,村监委成员参加会议并进行全程监督。在决策前,村监委成员参与意见征求,通过走访座谈等途径,广泛听取社情民-意。决策中,列席涉及村民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村务会议,了解掌握决策的程序是否规范,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决策后,监督执行过程,并通过村级简报、公开栏等形式公布监督执行情况。

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村集体资产的租赁,计划生育指标,低保对象确定等村务公开内容进行事前审核监督,重点做到“四看”:即看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过程中,村监委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并反馈给村两委会,同时抓好监督和质询工作。

三是围绕“三资”管理,强化实时监督。村监委通过参与村级财务预决算,对现金收支、票据使用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及处置、投资经营等内容进行实时监督,确保“三资”管理规范有序。村报帐员及时填写财务收支会签月结表,由村两委会成员签字后,再将会签月结表及有关原始凭证交村监委审核并签字。

四是围绕工程项目,强化全程监督。重点对涉及“中国美丽乡村”创建、村庄环境整治、农房改造、修桥铺路、清淤保洁、美化亮化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村监委及时向村两委会反映并协助解决。项目建设结束后,由村监委组织村聘管理人员、村民代表对工程进行实地察看验收。

(三)加强指导,提高水平。

作例会,以会代训开展集中培训,不断提高村务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各项惠农政策、村民自治的各项要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的职能等。

二是落实报酬,调动工作积极性。根据各村的实际,确定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和村监会成员务工补贴额度,并发放到位,充分调动村监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具体报酬金额)。

三是开展“回头看”,提高村级执行力。乡纪委每季度对各村的村务监督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制度是否上墙、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村务公开是否到位、监委会能否认真履行职责等,并对具体工作开展进行指导,不断提升村监会的执行力。

近年来,我乡通过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制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四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一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群众对村干部打消了疑虑,消除了怨气,化解了矛盾,还了干部一个清白,给了群众一个明白,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乡7个村的村干部没有发生因村级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现在,村干部的威信高了,腰杆硬了,说话灵了,干事实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头雁”、维护群众利益的“贴心人”。

三是提高了群众参政意识,加快了农村民-主化进程。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民-主权利受到尊重,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说了算,使村民从旁观者变成了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真正成了主人,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四是营造了干事创业环境,促进了全乡经济发展。全乡上下风正气顺、心齐劲足,围绕“六大工程”,打造“四区一板块”,呈现出干部集中精力带致富、全乡齐心协力谋发展的生动局面。

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些村报酬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强化管理,真正发挥好监务会应有的监督、沟通、桥梁工作,为推进我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xx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我乡在推行村务监督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振奋精神、务实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村务监督工作,为全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总结

(一)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引导。结合各种学习教育、利用各种载体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重要性进行广泛宣传,在全镇营造出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舆论氛围,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提供坚实民意基础。

(二)加强对村务监督工作的培训指导。结合农村基层实际,针对性地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培训,在培训内容上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作风教育,也要加强对村务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进一步完善村务监督工作细则,使村务监督规范化,不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科学监督的能力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管理、培训、考核等制度,结合镇、村实际,制定有关细则,使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运行有据可依,确保监督不错位、不越位;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配齐各项办公设备,对先进村务监督委员会给予经费补助,对优秀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进行表彰宣传,对成绩突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

4、受理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

5、主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评议工作;

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总结

(一)干群关系明显好转。以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平台,实现村务工作的公开透明,消除群众中存在的疑虑和误解,有效督促村干部改善工作作风。特别是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容易引起群众的猜疑和不满,村务监督委员会能及时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严格审核、监督,并向群众通报进展情况。如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脱贫双认定”、“应纳尽纳”民主评议环节和城乡低保的开展,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消除群众的疑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委办公楼设有专门的办公室,接受群众举报、受理群众诉求,干群关系得到改善。6个试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推进,使一些由于沟通不及时、解释不透彻、工作动态不明晰而引发的问题迎刃而解,大大减少了群众上访数量,确保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村民民主参与意识加强。随着“美丽广西”乡村建设(扶贫)工作的逐步推进,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危房改造、改厨改厕等已成为村重点工作,这些工作的顺利开展既需要集体的智慧,也离不开群众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极大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村务工作的开展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发挥全程监督职能,使各项村务工作均能遵章守纪地按规定流程开展、高效率地完成预期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实现了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分离,克服了监督缺位、监督无序等问题,强化了对村级权力的监督制约,提升了村级权力民主监督水平。村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重点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落实“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干部履职情况等,有了村务监督委员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和启动纠错程序,减少村干部腐败的机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20xx年,xx村村务公开工作以^v^理论和^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村党支部正确领导下,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为核心,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思路。重点健全完善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了扎实有效地做好村务公开工作,今年重点抓了如下几项工作:

年初以来,我们把推进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为今年村务公开的中心工作,认真抓好,抓实,确保村务公开落到处。

(一)、推进民主决策,群众参政议政意识明显增强。我村从完善村级民主决策机制入手,明确民主决策主体、规范程序。尤其是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等制度的建设,紧密结合村委会的选举,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理清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及村委会的关系,把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和村民会议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村委会管理村务,村民积极参与的农村治理格局。让农民切切实实地当好主人翁,真正体现“自”与“治”的结合。如大山组村民提出,小坑田间路泥泞难走,村民要求修建田间桑园道路,经支委会提仪,村两委会商议将此事作为议题,交于党员大会讨论,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决议,通过一事一议项目修建了大约2公里砂石路,多方筹集资金投入万元。建成后使桑农减轻劳动强度,为养蚕户增加了收入。

(二)、推进民主管理,强化了村务公开的责任。

1、突出重点,全面推行民主理财。财务管理历来是村民关注的焦点问题,是村务公开的重点。随着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不仅需要了解钱花到什幺地方,要求对财务的监督权,还需要参与决定钱怎幺花,要求对财务具有决定权。我们在总结以往民主理财做法的基础上,推行了民主理财制度,组织村民推选责任心强,有理财能力的村民代表3人,成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并建立健全了理财小组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对村级财务支出管理,财务支出单据必须由经手人、村委会主任共同签字。在此基础上,民主理财小组每月集中审理1次,经审查合格的,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未经审理和审理不合格的财务单据支出一律不准入帐和公开。通过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不仅对财务收支结果进行监督,也对办事的过程进行了监督,保证了公开真实可靠,而且对财务具有最终决定权,真正当家作主。健全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理财小组等组织,并认真执行和制定了《村规民约》、《会议议事制度》、《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制度》、《村委会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举措,村务党务一切公开,透明地展示在村民面前,财务收支每月接受村民理财小组审计,并向群众公开,同时接受乡经济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大型开支、公益事业、计划生育和对外发包等重大事项,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增进了群众参政议政意识,融洽了党群干群关系。

2、村务公开普遍实行了“五规范,一满意”的工作推进方式,五规范即规范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时间、规范公开形式、规范公开阵地、规范公开管理,一满意即公开的效果群众满意。

3、建立了目标责任制。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使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健康发展。村务公开坚持“八不”安民之策深得民心,即:不搞半公开,不搞假公开,不搞花架子,不做假帐,不做两本帐,不设小金库,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实做到村务公开有人抓有人管。

(三)、推进民主监督,促进了廉政建设。

1、政务“九公开”、财务“八公开”都由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监督小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2、村委设立举报电话,设有意见箱,及时反遇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定期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4、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半年测评一次,通过民主监督,促进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

5、接受监督,严格实行财务公开,方便了群众监督。

6、建立档案,保证村务公开质量。各村设立了村档案,规范村务公开档案,按规定统一规格,统一模式,登记成册。档案记载了历届村干部三年任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个人述职、年度考核、村务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组会议记录等十几项内容,做到村务公开的历史资料有据可查。

实行村务公开是新形势下的安民之策,落实民主管理是促进自我发展的治村之本。由于扎实开展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开展村民自治,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

1.村务公开的深化,进一步密切了农村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随着村务公开的进一步推进,使村务公开更直接、更彻底,民主监督更扎实、更有效,真正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2.村务公开的深化,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加快了农民奔小康的步伐。村务公开适应了农民当家作主的要求,调动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1、调动村民参与村务公开的积极性,总结经验,常抓不懈,推动村务公开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2、继续贯彻落实《黄山区村民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村“两委”班子任务和岗位责任,提高“两委”班子素质,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农村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村委会的村民自治作用,以及村民代表作用。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两委班的工作能力工作程序。

3、提高村干部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工作水平。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村监委会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v^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求真务实,团结一致,圆满完成村监委会的工作任务,现作如下汇报。

**村党组织十分重视监委会工作,村监会机构人员直接由村民代表选出,配备齐全的硬件设施,大大地提高了村监会的工作职能,每季度专门开会研究讨论改进村监委会工作,办公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目前,村监委会组织健全,成员分工明确,组织活动正常开展。监委会履行职责,准时列席村两委重要会议,台帐记录准确及时,深得群众信任。

经过三年的不断坚持和努力,我村监委会逐步建立了清晰完备的管理制度,并坚持认真执行,落实到实处。先后建立完善了学习制度、情况分析制度、集体议会制度、督查讲评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从而有效提高了班子成员的学习能力及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态度和方法,增强了班子的内部凝聚力,通过群众监督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始终保持班子的先进性与活力。

我村监委会积极发挥作用,对村两委执行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及时进行监督,其中包括违章建筑的拆除,农居点的建设,环境整治与农村新农合筹资费用的收缴等重点事项。同时,认真对照村干部廉勤自律十项规定对村干履行职责,依法办事进行监督。年终,通过开展村干部勤廉双述和民主评议的形式对村干部一年的工作给予最终评价。

在村级财务监督上,我村监委会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检查本村固定资产的库存情况,对本村近一阶段的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并对群众关心的财务管理问题予以解释,其中重点监查工作有筹资筹劳的用工问题等。

依据“四会三公告”决策程序,我村监委会对村级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在村级阵地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验收审核和资金拨付追加等情况中发挥积极作用,保证了村级办公阵地建造落成,村集居点建设和村环境整治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在监督村务党务公开的工作中,我村监委会认真审核党务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及程序,督促村两委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同时认真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建议,有力促进了村监委会的工作。

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村监委会还有很多不足。由于缺乏足够经验,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瑕疵,与群众的联系沟通不够,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今后一年,我们**村监委会将在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发挥基层监督作用,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为**又好又快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汇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认真组织开展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加强工作领导,精心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明确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建立领导环境管理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环境监督员组成的环境管理体系,定期不定期召开环保情况专题会议,专门研究解决环境问题,共同做好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由王总经理为总负责人,全面负责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环境守法状况,加强对生产部门废气、废水、废渣设备正常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本公司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二、制度制度,强化管理

根据公司特点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制,重点包括:

1、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2、公司污染减排计划;

5、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针对预案中的不足,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完善。

6、建立公司内部的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包括环境管理负责人和环境监督员工作职责,工作规范等。

三、完善基础工作,确保规范管理

1、建立公司“环境监督员办公室”,配发相应的办公用品,设置独立的办公场所,在办公室内配备文件柜,档案夹。

2、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污染源分布图,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应急组织机构图时刻提醒员工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污染事故;要求环境监督员都要佩戴“环境监督员”标牌,加强全员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意识。

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监督落实环境监督员制度报告管理工作,按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监督检查台账,运行记录的完善等。

4、按时按规定及时上交排污费,按国家的要求的要求不使用含硫过高的燃煤作为燃料。

5、强化各项档案管理的建立工作,严格各项资料台账的完善齐全。

四、下一步的目标

责任,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补充完善各类档案及相关资料,进一步规范环境行为,整改和完善存在的不足。

2、不断加强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环境监督员的作用,规范环境管理台账,不断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继续强化环境监督人员与环保部门间的登记报告机制。按时向环保部门报送试点工作季报表,及时反映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削减情况和环境隐患排查情况等。

4、完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打造环境管理监督队伍,规范内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档案制度,不断开展专项检查,以查促改,使环境监督员制度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内部环境监督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按照米易县环保局的要求,于2017年2月份正式启动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试点工作。半年多来,公司按照《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暂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实际,对公司原有的环保管理制度进行了清理,进一步完善规范了企业环境管理制度,使公司的环境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现将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的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 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1、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环保管理队伍建设。在推进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工作中,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环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公司点多、面广、线长,环保工作难度大的具体情况,先后招聘了2名公司专职环保管理员和1名选矿厂安全环保部部长,壮大了环保管理队伍,为公司积极推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汇报》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厂(矿)和环境监督员签订责任书,选矿厂与下属安全环保部和各车间及相关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签订环保责任书。做到了“千斤重担让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标”。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管理规范化。一是对照“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有关要求,认真清理了公司现有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于不健全的管理制度,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完善,建立了公司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制定了环保设施保养管理制度、环环保设施设备运转巡查制度、环境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环境报告制度和环境监督员管理制度等。使公司的环保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二是针对现有的环保管理台帐、各种原始记录、环保报表以及档案管理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施,使项目投产就能满足环保、节能的要求。七是坚持以人为本,搞好职业健康。公司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对监测不合格项目,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治理,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坚持对物理因素危害的岗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和辐射剂量检测,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二、试点工作的效果

1、通过试点,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环保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了管理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搞好企业环境保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2、通过试点,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规范了员工的行为习惯,从而调动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

3、通过试点,进一步规范了公司的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极大地加快了公司向环保标准化管理的步伐,为今后公司的环境管理体系(gb24001)建设、认证提供了强大保证。

三、存在的问题

公司自开展“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试点以来,虽然在环保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1、员工的环保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落实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中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个人行为习惯需进一步规范,克服乱堆、乱放和随意丢弃废物的现象。

2、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还需进一步细化,履职履责方面还需要

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升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以及各种原始记录,还存在许多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4、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它兄弟单位的工作协调能力不强,办事效率较低。

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环保管理标准化建设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目标,我公司将秉承对社会、对企业、对员工负责的态度,一如既往的重视环境保护,总结过去的成果,学习外部的成功经验,牢固树立企业的环保形象,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加大力度,在抓好企业经济发展的同时,抓好企业的环保治理,实现公司高效、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

攀枝花市立宇矿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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