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贝贝文库 > 世界卫生日 > 医学卫生法律(汇总21篇)

医学卫生法律(汇总21篇)

作者: QJ墨客

范文范本可以作为参考和借鉴,但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个人创作和发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参考和学习。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体会

今天教学《如梦令》(常记溪亭日暮),邀请了实习生来听课。课后,实习生主动找我谈听后感,总结了很多优点,说学到了很多。最后他提出了一个疑惑,问我:“诗词教学,如何把握情与景的关系?”

情景交融是理解诗词的重要教学手段,而且,在我看来,情景,不能只局限于诗词本身的情与景,还应包括课堂教学的情与景,师生互动的情与景,如此交融,学生感悟更深。本课情景交融在各环节处理如下:

一、复习导入。

上课伊始,由连环问“诗仙、诗圣、诗鬼、诗魔分别是谁?”迅速调动学生思维,集中学生注意力,引入词圣李煜,进入词的世界。

对于词,学生已经接触过,因此,对于词与诗最明显的区别——上下句字数不对等,学生能马上说出。

对于新引出的“词国女皇李清照”,有两大任务,一是根据预习进行简介,二是根据她所处年代南宋进行拓展思维,能想起什么信息。

在这一环节,完成了检查预习和了解历史背景两个任务,特别是针对李清照设计的“南宋联想”任务,让学生知道李清照与岳飞、陆游同朝,都经历了金兵进犯、国破家亡的历史,并结合简介,让学生简单了解了李清照的人生历程及诗词成就,还复习了练习二中李清照的五绝《夏日绝句》,猜想是前期作品还是后期作品。这样,在学生头脑中,一个经历丰富、造诣高超的女诗人形象已经初步形成,为进一步的学习做了情感铺垫,完成了第一个情景交融。

此中,“南宋联想”是我满意的小细节。

二、初读感知。

学生对于古诗词的积累,数量不少,但是能读出诗词的韵味,还是真需要情与景双管齐下之后方可达成感情朗读的目标。

初读,要求是读准字音,根据初步理解读出节奏和感情;感知,根据关键的字词解释理解诗歌字面意思。学生在自我练习之后的齐读,没有读错字,但节奏偏快,于是就引导:“吟诗是件美事,要不古人为何摇头晃脑呢?不急不缓,娓娓道来,那才有韵味。”——我觉得此时是第二次情景交融,通过引导,学生学习古人吟诗状,感觉渐入佳境,味道逐渐品出。

此中,我满意的小细节是对“兴”的理解,由学生谈理解,第一个学生说是高兴,所以读第四声,立刻被第二个学生纠正应该是“兴致”的意思。进而我补充,“我们日常生活中会说‘尽兴’,比如,你游戏玩了那么久,尽兴了吗?也就是兴致尽了吗?常有‘尽兴而归’,而此处是——‘兴尽”,一样的意思。”

三、想象感悟。

根据字词解释理解诗歌表面意思,不是难事,难的是理解诗歌的意境,也就是体会诗歌的情景交融。诗中有画,必然需要学生丰富合理的想象。此处,我用了先总后分的教学模式,先让学生通过朗读自悟,找出词中描绘的`几个画面,然后再逐个铺展开来,让学生想象当时的情景,引用近似情景诗句,体会作者情感,学生能充分发挥想象力,描绘出了词中各物的动态变化,在描绘过程中,感悟到了词美、景美、作者的心情美。

此环节,我比较满意的是找词眼说理由,学生一致认为是“醉”,说理由,用了“因为……所以……”这个关联词进行,将三幅画面再次串联,形成动态的感受,再让学生说作者当时的心情,“愉快、快乐、高兴、尽兴、陶醉、沉醉……”丰富而贴切。

四、感情诵读。

朗读的进步,标志着学生感悟的深入,利用竞赛形式,先让同桌比赛,进而进行班内pk。此时有个小插曲,一开始自告奋勇者不多,只举了五只手,我含笑说道:“恩,老师在等第六只手,谁举让谁读!”戏剧性的画面出现了,已经举了一只手的一位男生,在我话音刚落时就举起了另一只手,立即成为班里举起的第六只手!我被他的热情所感动了,于是就把第一个机会给了他。之后班里就热情涌动,情绪高涨地进行完了朗读和背诵。没有过多的点拨或点评,学生能积极参与、投入诵读,就是教学情景交融的最好体现。

此环节,自由选择背诵是我比较满意的地方,学生表现有分层,自信的孩子是站着背的,坐着的孩子当然也加入了感情背诵的行列,只是,他们行为比较含蓄,但声音却不低沉!

五、对比延伸。

选了李清照的另一首《如梦令》(昨夜雨疏风骤),让孩子们明确了词牌名的含义——有填词模式,字数相对固定;也稍加了解词意,得出此词有哀怨,如黛玉葬花般的怜惜之情。

最后出示了《声声慢》,让孩子们找词眼,一下子都找到了——愁,她愁什么?为何愁?学生联系李清照的经历,确定是后期作品,那肯定是为国为民而愁。

从而得出,诗词为境而生,文章也应由心而发,写作,要真!

此环节,我比较满意的细节是自己的朗读,由刚才的沉醉而欢转为蹙眉而忧,为学生迅速把握词的感情基调奠定了基础。

整堂课,师生同吟、同乐、同忧、同说,多种情景交融,也能促发师生对此“常记”了!

医学法律法规论文

近年来,随着医学卫生知识的普及和病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病人及其家属状告医疗卫生机构的案件层出不穷。概想原因有二:一方面的确有一些不负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护工作者使然。另一方面,大量医疗事故的出现也与医护人员执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笔者认为,广大医护工作人员在走上医疗工作岗位之前,就应加大对其相关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但遗憾的是作为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重要途径之一的医学院校,并没有在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培养方面予以重视,导致数以万计的执业“法盲”医护人员走上工作岗位,为以后大量的医疗纠纷的爆发埋下隐患。作为医学院校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医学类院校不应只顾及学生专业的培养,基本执业法律意识培养应该加强,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减少医患纠纷事件的发生。

1、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是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

病人相对于健康的人来讲处于弱势地位,他们除了肌体上的不适之外,精神上更显脆弱,这就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善于与病人进行沟通,尽量为病人做好服务。从法律层面上讲,病人就医就标志着医患合同关系的成立,医护人员应该尊重病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在治疗过程中医护工作人员对病人的基础护理、病情观察、健康教育及治疗措施等方面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尊重病人的权利,规范自己的言行,对各种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有预见性。要依法进行各种医疗活动,确实把“以病人为中心,以健康为目标”的整体医疗工作做好,使每个患者都能得到优质、高效、安全的服务。然而,如何才能培养出如此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专业医护工作者?笔者认为,源头是医学院校应大力培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之前就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2、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确保医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医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由于医护工作人员工作服务性强,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医疗纠纷,凡此种种都要求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应对。例如:一些自然死亡的病人家属常常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工作秩序,威胁到医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面对此种情况,若我们的医护工作人员在校期间就得到过系统的执业法律知识培养,例如对《医疗卫生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了如指掌,并在实践课堂中得以有效训练,在其走上工作岗位以后,面对突发状况的时候,也许就能沉着应对,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优化医疗服务质量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科技的进步,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一方面,作为患者花钱为自己的身体康复购买最好的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当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能做出与其投资相匹配的医疗服务。另一方面,良好的医疗质量也是医疗卫生机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衡量医疗质量的好坏不应是从医疗卫生机构所具有的硬件方面来考虑,更重要的.应该是从医疗机构的软实力来考量。因此,肩负着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医学院校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期待和重视。社会期待那些高素质的医学人才不应只是专业知识方面的人才更应是化解医患危机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高手。作为培养专业人才摇篮的医学院校要勇于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4、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

医护工作是医疗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医护工作人员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广泛越复杂,处理不好则会增加医护工作的不安全因素。例如当病人病情突然变化,医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就会因责任心差、业务能力差、处理不得当而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又会给医疗机构的声誉带来重大影响。因此,相关医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医疗机构的发展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凡此种种,都需要医学院校加强对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的培养。

5、培养医学生法律意识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我国医护人员的学习教育中,相关执业法律法规教育起步较晚,大多数医护工作者缺乏相关执业法律法规知识。对此,相关机构应为其补课,要改变其长期以来形成腐朽医疗意识。随着依法治国的有效推进,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的觉醒,医疗卫生机构要发展,就要取得人民群众的认可,就应该在如何进一步为人民群众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上下功夫。笔者认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医学院校不能再坐以待毙、不负责任,要勇于负起责任,打响“强化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知识”的第一枪!唯有如此,我们的医学院校才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人民的身体健康才有真保障,国家的医疗卫生事业才能真发展。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感觉、理解、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理论观点等等。法律意识不能够自发形成,需要进行有目的的培养。

2、医学类院校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笔者认为,医学院校培养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应该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证执业法律课程量,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每周安排不少于4个课时的执业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开展执业法律宣传,普及执业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思想,创造有利于医学生执业法律意识形成的校园环境;二是强化医学生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学习,提升医学生医学生执业法律实践操作能能力。着力培养医学法律人才,开展医学法学研究,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医学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强化执业法律实践课程,使医学生的执业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相结合,提升医学生处理医患纠纷的实际操作能力。

社会在进步,医疗卫生改革也在不断深化。医学院校要加强对既懂医又懂法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使医学生在日后的医护工作中自觉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医护工作疏忽引起的医疗纠纷,从而有效杜绝或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真正促进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1]吴春荣.医院常见护理安全隐患因素分析及防控对策[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02.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精神卫生问题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与重视,我国精神卫生事业因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支持而处于落后状态,《精神卫生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从1985年起已历时24年,但至今未能提上立法议程,成为世界上少数未立此法的国家之一。虽然1980年以来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相关精神卫生制度,这些条文大多仅涉及部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与规定具体措施,实施过程中导致了很多问题的出现。精神病人的法律保障问题在地区间发展也不平衡,在大部分地区尚没有独立完整的精神卫生地方法规,社区防控监测体系缺失、专业机构条件落后,精神卫生机构医疗人员普遍不足,致使很多地方现在仍不能保证精神残疾患者基本的医疗条件,患者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护,没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残疾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些长期滞留精神病院,有些弃置社会任其发展,精神病人肇事一直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各大报纸、新闻鲜见精神病人肇事所酿成的重大惨-案,精神卫生疾病已成为导致一些重大公共事件发生的根源之一,直接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造成生产力的重大损失。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就业、生活、学习压力增大等问题促使心理问题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凸显,各种心理精神疾患症状的病人日益增多,导致精神分-裂、抑郁症、自杀的人越来越多。特别是在重大灾害事故后受灾人群更需要心理救助,但是我国现有法律对灾后心理干预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因此,分析我国现行的精神卫生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完善相关制度,构建适合我国的精神卫生的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也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对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的研究,本文是从一个大框架下对其中的重要制度进行分析,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对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的概述,简要介绍了我国从古代到解放后的精神卫生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从古代到近现代对精神疾病患者的规定都主要从刑事责任能力出发,而到解放后在民事行政方面也有相关规定。在本章对精神疾病、精神卫生、社区康复模式、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等概念进行了解析。

第二章首先介绍我国现行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重点论述了我国精神卫生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强制医疗制度的漏洞及其实施程序混乱,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精神卫生资源缺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不足;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中缺乏统一的`标准、机构二元化等问题;心理卫生法律制度缺乏,国民心理健康缺乏保障,对灾后心理干预方面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强制医疗制度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这两个制度也是本文的重难点。

第三章主要介绍国外精神卫生法律制度概况:英国精神卫生法对设立精神卫生委员会和精神卫生法庭及对强制性医疗的监督与控制的法律规定就很好的保护了精神疾病患者的权利,尤其是对强制治疗的监控;美国法律规定的的专家证人制度、鉴定监督制度明确了鉴定专家的责任,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日本和澳大利亚建立社区康复制度,建立了新的精神卫生服务模式,更有利于病人的康复和治疗。这些制度都对我国有非常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第四章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借鉴国外优秀的研究成果,然后探析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精神卫生法律制度:社区康复制度是精神卫生改革的一个必然方向,除了要加大对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建设,还要确立精神卫生工作中政府的职能及其相应部门的职责,加大精神卫生的健康促进与宣传教育,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社会支持;强制医疗制度中应该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建立强制医疗的司法程序,确定裁决机构和强制医疗执行的合理化内容的完善,以防止强制治疗权的滥用,保护非自愿住院患者的权益;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我国应完善法律法规,统一鉴定标准、机构,完善监督机构,确立鉴定专家的责任;完善国民心理健康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法律制度,提高国民心理健康水平。建立灾后精神卫生救援制度,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应激救援工作,降低灾后精神疾病发生率;我国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建立社会公益基金,使政府、社会、家庭真正承担起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群体的救济职能,保障其治疗费用。

卫生法律法规教学体会

卫生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是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护社会健康以及患者自主原则。

虽然我们学习卫生法学的时间很短暂,只有短短的五周,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对医生这一行业的相关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虽然没有达到精深的地步,但是我相信,对于我们日后的医生工作会提供很大的帮助。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了解帮助我们在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麻烦时可以帮助我们将事情和平解决。而且在成为真正的医生之前,我们还有很多的法律程序要走,无论是到医院工作还是开私人诊所,我们都必须依据某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执行。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则是我们面对医疗事故的指南,帮助我们处理各种纠纷。

并且,当我们医学生刚刚步入实习的医院是,由于对于医学知识和临床医疗技能的掌握较为欠缺,因此在整个医疗活动都有可能给患者造成误诊或伤害,甚至死亡的可能性发生。而此时我们通过对卫生法的大概了解,可以避免我们犯一些低级的`、不必要的错误,培养尽职尽责严谨认真的态度,则可以大大的减少实习生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能性。

或许现在的我们对于卫生法学的了解还是很浅薄,还有做到详细的认识,但是,这作为一个契机,在了解到学习卫生法学的重要性后,我们会自发的在平常的课余时间对相关的卫生法进行学习与了解,强化我们的法律意识,以使自己在进入医院时能使自己可以在平常的医疗活动中避免各种因法律知识不熟而导致的医患问题,同时,在遇到医患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法律卫生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以“法律卫生”为主题的讲座,该讲座以提高同学们的法律素养和培养良好的法律卫生意识为目的。在该讲座中,我受益匪浅,深受启发。以下是我对此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法律卫生的概念和重要性。在讲座中,讲师通过具体案例和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向我们解释了什么是“法律卫生”,以及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遵守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讲解,我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我明白了,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至关重要。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我们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

其次,讲座提醒了我们要正确对待法律,不随便突破法律底线。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违规行为,例如交通违规、侵犯他人隐私等。然而,这些行为虽然能够暂时满足我们的某种需求,但却会违反法律的规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通过讲座的启发,我明白了违法行为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被容忍的。只有依法行动,才能使自己处于合法的地位,才能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讲座还介绍了法律卫生的实际意义,以及在生活中如何应用法律知识。讲师以鲜活的案例讲述了一些常见的法律纠纷,例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等。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了解到当自己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让自己处于合法的地位。我明白了法律是人民的保护伞,只有掌握法律知识,并将其应用到生活中去,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讲座强调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尊重和遵守的态度。通过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培养和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只有有了强烈的法律意识,我们才能主动遵纪守法,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讲座号召我们要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最新动态,积极参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从小培养起良好的法律卫生意识,成为遵纪守法的人民公民。

这次参加“法律卫生讲座”,让我受益匪浅。通过讲座,我对法律卫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同时,我也明白了法律卫生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更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每一个公民都能够遵纪守法,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始终牢记讲座中传递的法律卫生意识。我会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将法律理念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我相信,只有通过个人的努力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让法律为每个人的幸福保驾护航。

卫生资源法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模小、不宜设置专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机构,应当配备专人管理。

第九条 医学装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制订、实施等工作;

(三)负责医学装备购置、验收、质控、维护、修理、应用分析和处置等全程管理;

(四)保障医学装备正常使用;

(五)收集相关政策法规和医学装备信息,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六)组织本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七)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和机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医学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医学装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其他卫生机构应当成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本机构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三条 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机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前还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 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单价为50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论证方式。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应急采购预案。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验收制度。医学装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使用部门、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和购置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能够追溯至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按期保养,保障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及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四十四条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 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或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1996〕第180号)同时废止。

公共设施卫生法律制度

1、各村民组小组长为本组卫生管-理-员,受乡环卫所领 导。

2、各小组卫生管-理-员负责本小组内道路、堰塘、溪沟、 农户房前屋后等公共卫生的实施管理。

3、村委会与各小组卫生管-理-员签订卫生保洁合同书, 确保小组区域卫生整洁,环境优美。

4、农户房前屋后落实“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 秩序、包绿化,生活垃圾要倒入垃圾屋或焚烧深埋。

四、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村委会成立文明卫生创建领导小组,村 长任组长,村书记任副组长,全面负责本社区环境卫生管 理。

2、宣传先行,在各村民组广泛进行卫生宣传,营造环 境卫生人人有责的氛围,发动农民积极参与,从个人做起, 从家庭做起,每个季度对小组道路、沟港堰塘、房前屋后等 进行环境卫生整治。

3、督查,村委会创建专干每周要对各村民组卫生进行 一次督查,对督查情况要进行记录,并指出整改落实范围。

四、公共设施管理

1. 卫生设施需添置及时,更换适时、摆放合理、科学 使用。卫生设施由居委会负责维护;及时维修,确保设施完 好无损,使用正常;由居委会公共卫生清扫保洁员专管,及 时清洗,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2.对各街道和公园的花草树木,任何人不得破坏和随意 采摘,如毁坏一棵树木罚款 2000 元,毁坏一株花草罚款 50 元(此项规定包括牛羊损坏在内,重处牛羊户主),同时要 教育好子女热爱花草树木,不随意采摘。

放射卫生防护法律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

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举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放射卫生防护-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精神,落实我院《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院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院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在全社会普法教育活动带动下,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院长亲自担任组长,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医院领导班子带头组织学习院内定期安排的法律知识学习,并在学习活动中交流学习体会,增强班子成员处理医院工作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此次活动确保了经费到位,从不打任何折扣,宁可其他方面节省一点,也要保证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卫生法律法规书籍达到人手一册。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医院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四、此次活动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医疗工作同规划、同落实、同考核,保证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落到实处。我院对全体医务人员开展了一次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通过这次考试,不仅使全体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了更深的印象,而且也充分反映了前一阶段学习的成效。

五、院领导自觉运用法纪知识指导行政和医疗管理工作。在日常事务中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医疗纠纷,未发生重大违法行政行为,无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并且未发现医务人员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以及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收入;药房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各功能科室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未出现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的情况;院内财务科室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没有设立帐外帐、“小金库”等;防疫科消毒、灭菌、隔离等制度齐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门诊和住院病人进行问卷调查、出院病人问卷函调、聘请院外行风监督员等措施,对以上工作成效也有很大的巩固作用。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引领下,党员又起到了很好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院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当前,“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正处于开局阶段,虽然我院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医学法律法规试题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

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

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变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卫生法律制度

核心内容:我国的卫生法律 制度构成是程序而复杂的,我们可以根据下文有所了解,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文-革开始。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 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第三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一九八二年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新宪法为新时期卫生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从1984年到今年 7月底,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颁布了药品管理法 、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 、红十字会法 、母婴保健法 、食品卫生法 、献血法 、执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9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医药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31件行政法规;卫生部、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了400多件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医药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我国的卫生领域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卫生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概括起来讲,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规范预防保健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在预防保健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消除传染病传播危害,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设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的组织或者专业人员,设立传染病医院或者指定医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传染病病房等;二是,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三是,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四是,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与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五是,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制度,国境口岸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制度;等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应急管理体制与职责;二是,建立全国和省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制度;三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制度;四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与信息公布制度;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职业病防治制度。根据对职业病预防重于治疗、防治结合的特点,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二是,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查制度;三是,劳动过程中对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制度,用人单位 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制度;四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五是,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保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六是,对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救治和保障制度。

(4)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责任制度,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对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二是,对学生健康进行监测和健康教育的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制度等。

(5)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和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国家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实行婚前保健服务制度、育龄妇女和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制度以及婴儿保健制度;二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定项目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三是,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 利,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免费向农村的育龄夫妻 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二)规范医疗机构、人员以及医疗救治行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促进医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医疗救治技术,降低病死率,制定了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医疗机构执业实行许可证制度;二是,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三是,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等活动依法实施严格管理,并建立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制度;四是,为了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科学性、公正性,实行由医学会负责对医疗事故 进行技术鉴定的制度;五是,医疗事故赔偿制度。

(2)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实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农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和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建立乡村医生注册、培训和考核制度。

(三)规范与人体健康相关的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管理 方面的法律制度

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其产品质量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行政保护 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确立了以下法律制度:

(1)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营养、卫生标准;二是,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三是,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经营、使用;四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按照国家卫生标准、检验规程进行监督管理;五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六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生产人员实行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的制度;七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的制度。

(2)药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药品统一实行国家药品标准,对药品生产实行批准文号管理制度;二是,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包括配制)、经营药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三是,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四是,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实行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五是,对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制度;六是,建立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对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3)化妆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二是,对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实行健康检查制度;三是,对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实行卫生标准管理制度;四是,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制度。

(4)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规定了进口医疗器械的注册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了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制度;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四)规范传统医学保护的法律制度

为了继承和弘扬传统医学,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制定了《中医药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确立了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制度;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规定了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扶持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为了推动我国中药产业的发展,鼓励研制开发临床有效的中药品种,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中药品种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五)规范卫生公益事业的.法律制度

为了促进卫生公益事业的全面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制定了红十字会法、献血法和《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确立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开展工作的方式以及我国公民自愿参加红十字会的制度;确立了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制度;规定了红十字标志使用制度。

随着卫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卫生标准工作相应的不断加强和发展,卫生标准的实施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发布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诊断、地方病、血液、临床检验等各类卫生标准1255项,其中国家标准1029项,卫生行业标准226项。初步建立起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卫生标准体系,为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特点

卫生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具有我国法制建设的共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点。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目的,是以卫生保健为中心,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因此,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不仅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习俗的影响和制约,还受到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并与医学科学的发展紧密相联。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医学科学的许多特点得到突出的体现,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与医学等自然科学既紧密联系又相互促进。研究、认识和把握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这些特点,对我们进一步做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经初步研究,我们认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是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的,它直接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人人享有健康的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生命的不断延长,又主要是通过卫生事业的发展来体现和衡量的。卫生事业的发展有赖于医学科学的发展,同时也有赖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特别是法律的保障。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基本上体现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根本目标。今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更加自觉地把维护和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根本立法宗旨,以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客观反映医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和认识医学发展的规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科学是一切疫病的克星,卫生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医学科学,是在对疾病的病因分析、控制措施、治疗方法和技术规范的反复验证和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只有正确地反映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法律、法规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卫生事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人类对生命科学的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使医学科学的许多理论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科学理论被运用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使卫生立法和卫生执法工作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使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具有坚实的科学理论基础,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例如,在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认真研究和运用传染病防治的“三环节,两因素”(发现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者,社会因素、自然因素)等医学理论,针对传染病控制的不同环节和有关因素,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因此,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特别是在今年的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又如,由于在职业病防治法中较好地运用了“三级预防理论”(一级预防是指致病因素的预防,二级预防是指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三级预防是指在患职业病后要采取措施防止病人残障),使职业病防治法在逻辑上比较严谨,在执行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实践证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高度关注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变化,要在学习、研究医学科学发展成果的基础上,及时客观地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规律,提高立法质量,为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疾病的预防治疗问题,客观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有时对一些疾病的防治问题,还可能演化成社会政治问题。例如,由于艾滋病和疯牛病的蔓延,曾经导致了一些国家政府的危机和社会的动荡。因此,必须把卫生法律制度放到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研究、去思考,应当认识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是相辅相成的。经济发展为疾病的预防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而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又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既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又要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均衡发展,提高社会文明的程度,提高社会发展的整体水平。

(四)卫生法律制度建设,需要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国际惯例

同疾病进行斗争,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长期课题。随着交通的发达,国际间人员交往的频繁,各种传染性疾病很容易跨国境或者跨地区迅速传播。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出现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都会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这就需要加强国际之间在医学领域的密切合作和互相交流,共同研究、探讨对一些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治疗措施。目前,被人类攻克的许多疾病,都是不同国家的科研机构和医务工作者共同努力拼搏的结果。世界各国都是通过立法确立本国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而这些对疾病的控制体制和防治措施,许多都反映了医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对其他国家一般都是有借鉴意义的。正是由于这种特点,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对一些疾病控制的立法活动,越来越受到有关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的关注。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重要成员,对发展全球卫生事业和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注意研究国际通行做法,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国际卫生法规、食品法典等,对我国制定相关的法律就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我国政府已经加入了《国际卫生条例》、《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以及确定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阿拉木图宣言》等等一系列国际条约,我们在卫生立法工作中必须认真研究、体现这些国际条约中的共同规范。

以上这些特点,既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又是今后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工作中需要继续坚持的好做法。

三、对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前几个月暴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是一场突如其来的重大灾害。我们同这场灾害进行了惊心动魄、艰苦卓绝的斗争,夺取了抗击非典型肺炎的阶段性重大胜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果断决策、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军民团结,共同奋斗的结果;是广大医护人员和科技工作者临危不惧、无私奉献、顽强拼搏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敢于胜利的结果。实践再次证明,我们党具有应对任何风险和挑战的能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凝聚力。

通过此次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实践,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胡-锦-涛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卫生工作,始终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高全社会的医疗健康水平,作为根本指导思想。

总结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经验教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我们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体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经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则是社会进步的直接体现。因此,在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也要更加关注社会公共领域的建设,使经济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卫生健康水平的要求逐步提高。通过这次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我们比过去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城市发展和农村发展还不够协调,主要表现在:现行卫生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滞后,公共卫生体系存在缺陷,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的疾病灾害;预防为主的方针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就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要树立新的发展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和战略高度真正认识到,没有健康,就没有小康。正确处理好保护公民健康与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关系,通过法制的手段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政策,保障在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应当是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胡-锦-涛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党作为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发展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民群众对健康越来越关注,卫生环境、医疗保健已经成为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把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真正作为卫生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维护、保障和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上,增强全社会的健康素质。要从过去重视政府权力的设定向重视公民健康权利的保障转变;从过去重视政府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从过去重视事前审批向重视日常监督转变。这样,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和实现,使人民群众生活更加美好。

(三)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

公共卫生,即整个社会全体成员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事业,在整个卫生工作中应当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共卫生是医学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公共卫生对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共卫生的指标直接反应人类的生存状况,公共卫生危机就是人类的生存危机。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建国以来,我国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实行妇女儿童保健、防治传染病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依然存在,预防保健工作还不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就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更要着力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增加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为公民健康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还要特别注重提高全民的公共卫生意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广泛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做好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应当把农村卫生法制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中有九亿多是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农民健康水平和平均期望寿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合作医疗面临很多困难,一些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突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实践证明,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不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就不可能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农村卫生工作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关系到保护农村生产力、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对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大意义。最近,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和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快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因此,在今后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要把加强农村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体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把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的方针。采取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办法,加强农村医疗机构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基层设施,优化人员队伍结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群众得到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法律保障。

(五)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这次非典型肺炎疫情,是对我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制度、机制和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抗击非典型肺炎的斗争,既暴露出我国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还不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不足,处理和管理危机的能力不强;同时,又使我们摸索出了一整套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机制和方法,积累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经验。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于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根据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特别是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在应急处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薄弱环节,国务院决定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着重解决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既解决当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又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事实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实施,对我们取得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阶段性胜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放射性损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不可避免的。紧急处置这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特别是涉及对一部分社会主体权益的限制与调整。因此,需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制度。通过完善有关应急法律制度,明确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在处理危机时也能够依法行政,保障社会各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危机而产生违法行政。据此,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三是,明确规定平等的社会权利主体之间,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纠纷的处理原则。

同时,要按照“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备、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

一是,建立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体系,明确规定报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程序与时限,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

二是,建立国家、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明确职能、优化队伍、落实责任,增强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和蔓延的能力。

三是,建立医疗救治体系,提高医疗机构针对急性传染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传染病的救治能力。

四是,建立强有力的指挥体系和快速反应系统,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作出反应,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损害的扩大和蔓延,解决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五是,建立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机制,使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未雨绸缪,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场地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卫生法制建设也不例外。胡-锦-涛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改革卫生执法体制,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一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特别是要把公众监督作为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对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开,评议考核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二是,要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卫生行政执法公开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执法主体资格、具体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都要公开。三是,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相对分离的机制,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卫生执法机构,优化卫生执法人员结构,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我国卫生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目的。

卫生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摘要:就国内医护类专业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内容与专业建设思路。

关键词:

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研究与实践。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及时跟踪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卫生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职业教育的基本特征和服务行业产业的基本功能。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遵循卫生职业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服务经济转型发展,为满足人们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和健康生活提供了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有效保障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现状分析。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主要开设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明确界定了护理学、药学、医学相关类专业在专科层次上属于高等职业教育范畴。

近十年来,全国高等卫生教育护理学、药学和医学相关类专业毕业生人数从的22.22万人增加到的58.87万人[1],极大地缓解了人民群众“有病无人医”的社会矛盾,推动了医疗卫生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尽管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通过专业建设与改革在医护技术人员的培养上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成效,尤其是国家教育部对高职类专业进行了调整,但是,与社会发展、医疗科学技术进步和卫生健康需求相比,存在专业建设滞后、课程内容陈旧、教学模式单一等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专业建设打上“本科”烙印,不符合职业教育特征。

以大学科门类进行专业划分,按学科的特点构建医药学体系的专业课程,重理论教学,轻实践训练。

以这种方式进行的专业建设无法与产业形成有效对接,培养出来的大部分人才很难获得行业企业的认可。

1.2专业设置口径过窄,学生适应岗位工作能力较弱。

有些新专业的设置针对某个职业中的特定技能(比如药物制剂专业),使得人才培养岗位适应能力低、职业迁移能力弱,对学生的长远发展、社会的进步不利。

1.3校企合作缺乏纽带,人才培养模式落实不力。

尽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已成为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模式,但是校企合作仍处在浅层次,医院、药厂、科研机构等部门不愿抽出更多的时间、人力和财力与学校合作。

工学结合缺失政府主导和政策保障,从社会、学校、企业、学生层面合作育人的长效机制难以建立。

1.4师资队伍来源单一,实践能力“先天不足”

教师是专业建设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当前高等卫生职业院校绝大多数教师是由本专业学生转变而来,基本没有医院或企业一线的完整工作经历,实践经验缺乏,实践能力薄弱,不利于专业建设。

1.5医疗设备成本过高,实训基地建设层次不齐。

实训基地是实现高职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没有实训基地就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高等卫生职业院校大部分是由中职学校升格建成,实训基地建设底子薄,继续建设资金投入大,导致实训设施不足,校内基地建设层次不齐,实训课程无法落到实处。

2高等卫生职业教育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培养高端技能型创新人才,对接产业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护理学、医学专业(群)建设。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创新校企合作机制,全面推进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水平。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课程设置体系,重构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以提高卫生职业领域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探索建立教学评价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多渠道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3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推进专业建设。

3.1对接岗位任务,优化课程体系。

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

卫生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过程要充分体现课程的知识性、实用性和职业性,要结合医疗卫生行业医生、护士等职业岗位工作过程中的典型工作任务,以工学结合的内涵要求为框架,兼顾学生的岗位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参照护士、医师等相关职业资格标准,通过对典型工作任务职业能力要求的分析,确定学习领域,构建专业课程体系。

通过人文素养课程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交流表达能力[2]。

通过专业基础课程学习,突出卫生职业院校的专业特色和培养方向;通过顶岗(跟岗)实习,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综合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实践能力。

特别是卫生职业院校的学生,对实践能力的要求更高,课程体系设计必须要做到从单项到综合、简单到复杂,且有一定的针对性。

3.2以就业为导向,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3]。

职业教育即就业教育。

卫生职业院校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学生的就业能力。

校内实训基地探索以医疗卫生典型工作任务为单元进行专业能力培养,形成专人管理、教师指导的开放式管理模式,使学生不出校门即可完成简单的医疗医护实践锻炼任务,实现“学中做、做中学”。

校外实训基地重点完成学生顶岗(跟岗)实训任务,提升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一般每个专业拓展校外实训基地3~7个为宜。

校外实训基地探索引企入校模式,建立校企双赢的管理运行机制,构建校外实训基地长期运行的互动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约束机制,实现双方的深度融合。

3.3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构建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以医疗卫生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岗位典型任务为导向,以护士、药剂师、医师具体任务为载体,明确相对应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要求,确定学习领域,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和职业能力培养规律,通过单项技能训练、综合技能训练、顶岗(跟岗)训练,将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贯穿始终。

由简单到复杂,层层递进,使学生将知识内化,达到工学结合的目的.,体现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卫生职业教育特色。

3.4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积极实施青年教师能力提升计划,以“专业教师进医院,专家学者进课堂”为途径,着力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优化师资队伍结构。

通过医院进修、培训学习、学位进修、职业考证、医德建设等途径培养专任教师;以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课程开发为核心,培养专业骨干教师;以实践技能过硬、基础理论扎实、能够带领完成医护卫生类专业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发展为标准,培养引进专业带头人。

以专业带头人为核心,统筹考虑骨干教师、“双师”素质教师和医院兼职教师的职称结构和学历结构,构建由校内专任教师、医院兼职教师共同组成的教学团队。

3.5深化校企合作,建立校企共管的长效机制。

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深度合作,共建教学团队,开展课程建设、技术攻关研究,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运行机制。

优化校内实训条件,拓展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同培育适应卫生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端技能型人才。

以卫生职业院校合作发展理事会或职教集团为核心,建立由行业企业专家和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共同组成的医疗卫生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明确专业定位,落实人才培养计划。

积极与长期合作医疗企业共建实训基地,校内设立专家工作室,校外成立校企合作工作站,制订标准与规则,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任务。

4结语。

教育的核心内容是专业教育,如何做好专业教育的核心工作是专业建设[4]。

对于高等卫生职业教育,因其专业设置时间短、师资队伍建设滞后等原因,专业建设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因此,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技能型人才是最为关键的核心工作。

作者:王婧单位: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3]文历阳.关于发展我国高等卫生职业教育的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6):1-3.

卫生法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卫生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权益,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卫生法律。在我的生活和工作中,我有幸接触到了一些卫生法律的相关内容,让我对于卫生法律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在这里,我想分享我对卫生法律的心得体会。

卫生法律的出现,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保障公众的卫生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健康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卫生法律的制定,为人们提供了法律依据,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食品安全标准、医疗机构的管理等,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虽然卫生法律已经制定出台,但仍然有一部分人对于卫生法律的知识了解不够,甚至缺乏相关的基本常识。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卫生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卫生法律的认识和遵守度。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了解卫生法律的内容和要求,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建设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

第三段:加强卫生执法力度的必要性。

卫生执法是卫生法律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有时候,一些不合格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一些方式逃避卫生法律的监管,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因此,加强卫生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手段。只有当每个卫生执法人员都能够勤勉履职、依法执法,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

第四段:强化卫生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

卫生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对于有效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至关重要。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卫生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卫生法律的规定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还需要强化卫生法律的权威性,使其得到更好地执行。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才能真正形成全社会共同遵守卫生法律的良好氛围。

第五段:积极参与卫生法律事务的必要性。

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卫生法律事务中来。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时刻关注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积极改善生活环境,不随意乱扔垃圾,不让自己成为卫生法律的违法者。同时,我们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力量,加入到志愿者组织中,为卫生法律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到卫生法律事务中,共同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才能建设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

通过对卫生法律的接触和了解,我深深认识到卫生法律对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性。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了解卫生法律的内容和要求,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同时,加强卫生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强化卫生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制定更加完善的卫生法律,是保障人民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卫生法律事务中,共同建设一个健康、幸福的社会。

法律卫生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法律卫生的讲座,我深受启发和震撼。这次讲座是由我校法律社团组织的,目的是让同学们了解法律卫生的重要性,并传授相关知识,以提高同学们的法律素养。在这次讲座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对法律卫生产生了深刻的体会和反思。

首先,讲座介绍了法律卫生的概念和意义。法律卫生是指遵守法律,保护自己权益和尊严的卫生行为。法律卫生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合法权益。通过了解法律卫生的概念,我意识到个人权益和社会责任是紧密联系的,而不是相互矛盾的。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才能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卫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素养,也是我们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进步的基础。

其次,讲座介绍了法律卫生的具体内容和常见问题。他们通过案例分析,讲解了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并阐述了这些行为的后果和法律责任。通过这些具体案例,我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损失,也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我意识到遵守法律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和保护,也是对自己的负责和保护。只有做到依法行事,我们才能保障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然后,讲座还介绍了一些常见的法律纠纷解决方式。个人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如言语冲突、合同纠纷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会发展成更大的矛盾和争端。讲座通过指导我们学习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纠纷解决方式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问题,避免矛盾发展成冲突。了解这些解决方式,我意识到当面对纠纷时,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尊重他人,通过合法的渠道来解决问题,以和平方式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最后,讲座结合实际案例,强调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作为大学生,我们是未来社会的栋梁之才,我们要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法律教育是培养我们合法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只有通过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我们才能在遇到问题和困惑时做到明辨是非、依法行事。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参加法律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社会的繁荣做出贡献。

通过这次法律卫生讲座,我深入了解了法律卫生的概念和意义,学到了法律卫生的具体内容和常见问题,了解了一些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并认识到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我决心将这次讲座的学习成果应用到实际生活中,从小事做起,做到依法行事,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我相信,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公平、法治。让我们一起为法律卫生的普及和宣传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医学法律法规试题

受卫生局委托及妇保院工作安排,今天借此机会和大家一起简单学习一下出生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第5版出生证(2014年1月1日启用)具体办理程序。

一相关法律。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提出儿童最基本的四大权利是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其中第7条规定: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2年6月16日,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提出,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3章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1995年11月9日,卫生部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40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技术许可证》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41条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其他方法获得上述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2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出生证版本。

1996年1月1日起启用第1版出生医学证明,卫妇发(1995)第10号文件。2000启用第2版。2003年1月20日启用第3版,卫基妇发(2003)23号文件。2003年7月卫生部国际合作司照会了各国驻华大使馆,指出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需要以“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文件。2004年12月1日启用第4版出生证,卫妇社发(2004)319号文件。综上所述,《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人生第一证”。作用是财产继承、抚养权、上户、读书、考学、转学、大型比赛、当兵、转户口、坐飞机、办社会保障、出国留学等都需要。

三出生证签发机构的对象。

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也就是说没有助产资质的是不能签发证的。

四印章管理。

具有签发资质的单位每年10月10前将下一的计划上报给我,并上报当年该院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数,中旬上报给市卫生行政部门,再由市级报给省级,月底由省级上报给国家级。各个医院每个季度的月初到我这里领取出生证,并上报上一季度的出生活产新生儿数。

六保管。

出生证存根属于永久保管范围。保管做好目录及编号登记,便于日后查询。

七废证管理。

废证率小于等于1%,大于1%的予于整改,并做好废证的登记编号,废证原因及日期并在出生证正副页及存根页上标上“废证”二字,对于遗失的空白出生证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于第二年年底前逐级上报到省级。

八具体的首发换发补发程序如下,未到之处请参书或者再次沟通。

卫生法律法规论文范文

文章从关键能力的基本概念出发,论述了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关键能力”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即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实践动手能力和沟通能力。

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关键能力;意义。

一、引言。

目前,我国正大力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

众所周知,职业教育的落脚点在就业这个重大的民生工程上,所以,职业教育要培养“为明天工作的人”,而为明天工作的人一定是具备“关键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关键能力”在学生职业生涯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中不可或缺的能力。

发展职业教育是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因为职业教育是各类教育中与经济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教育,是把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特定的培养目标和特定的教育方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但通过各种途径反馈的信息来看,在实际工作中,高职毕业生虽然掌握了一定的职业技能,但是缺乏职业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即“关键能力”。

在市场就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在对外合作进一步加强的当下,高等职业教育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关键能力”是当务之急并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关键能力”的概念、内涵和特性。

“关键能力”也被称为核心能力、通用能力,类似于我国的“素质教育”,是一种在现代社会中对每个人的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都至关重要的能力,简言之,它就是指个人能力、社会能力、方法能力及专业能力。

德国劳动力市场专家及著名职业教育学家梅腾斯(dietermertens)先生于1974年在一篇题为《关键能力—现代社会的教育使命》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关键能力”的概念。

所谓“关键能力”,就是指那些与一定的专业实际技能不直接相关的知识、能力和技能,是在各种不同场合和职责情况下做出判断选择的能力,是胜任人生生涯中不可预见的各种变化的能力。

它强调当职业发生变更或者当劳动组织发生变化时,劳动者所具备的这一能力依然起作用。

由于这一能力已成为劳动者的基本素质,从而能够在变化了的环境中重新获得新的职业知识和技能。

这种“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劳动者都应具备的能力常被称为跨职业能力”[1],也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可携带的能力”。

“关键能力”虽然涉及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但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学者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德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三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事物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做事能力和智力成熟度;二是社会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社会能力和社会成熟度;三是价值意义上的行动能力,即个性能力和道德成熟度。

英国学者认为关键能力包括六个方面的能力,即交流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个人的认知能力、计算能力、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运用现代语言的能力。

我国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关键能力的八项内容。

它们是“交流表达能力;与人合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学运算能力;外语应用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革新创新能力;自我提高能力。

”[2]不难看出,不论是哪种理解和定义,对于关键能力而言,其内容大同小异。

“关键能力”是“劳动者从事任何一种职业都必不可少的基本能力,是职业技能和知识潜能的升华和延伸,是从业能力、创业能力的进一步抽象和发展,是人的职业道德、知识技能、创新精神融入劳动者素质的集中体现。

”[3]“关键能力”是“学生为适应今后不断变化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环境而获得的跨专业、多功能和不受时间限制的能力,也是为克服知识的不断更新或衰退而具备的终身持续学习的能力。

卫生法律心得体会

卫生法律是指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和保障卫生领域的相关事务。卫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社会卫生水平的提高,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卫生法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卫生法律对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指导和规范的重要作用,也体会到了卫生法律的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卫生法律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卫生法律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它规定了人民群众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卫生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为卫生事业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卫生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卫生领域的规范管理成为可能,提高了社会公共卫生水平,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其次,在应用卫生法律的实践中,我发现了卫生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首先,卫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卫生法律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事务,如食品安全、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需要与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协调存在问题,卫生法律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难度。其次,卫生法律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卫生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等,需要各个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不畅、责任不清等问题,影响了卫生管理的效果。

然后,卫生法律的实施也需要广大公民的自觉配合。卫生法律规定了人民群众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需要广大公民积极参与,自觉遵守。然而,我们也发现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人对卫生法律的忽视和违法行为。这不仅对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造成了困扰,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最后,在卫生法律的学习中,我也深刻认识到卫生法律的更新换代和完善的必要性。由于卫生领域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使得现行的卫生法律在实施中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因此,卫生法律的更新换代和完善是必然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卫生法律的研究和制定,提高卫生法律的及时性和科学性,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

总之,卫生法律对于社会公共卫生事业的推进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卫生法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发现了卫生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我们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配合,同时也需要推进卫生法律的更新换代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进社会公共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卫生法律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卫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深体会到卫生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以下是我对卫生法律的心得体会。

卫生法律通过规定和强制执行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卫生管理等要求,确保了公共卫生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安全。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时,卫生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环境污染和危害健康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卫生法律不仅在法律层面对公众进行宣传,还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向社会传播和普及卫生知识。这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卫生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对于卫生法律的遵守和支持。同时,卫生法律还规定了相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段:卫生法律的监督和执法。

卫生法律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于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执法的责任和权限。这有助于保护公众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卫生秩序。例如,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还有权利进行处罚和制止。

第四段:卫生法律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卫生法律的合理性和完善性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保证。卫生法律不仅要顾及公众利益,还要兼顾行业和企业的正当权益。合理的卫生法律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卫生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第五段:个人责任和卫生法律的关系。

作为公民和个体,每个人都有责任遵守和支持卫生法律,保持自身的卫生与健康。卫生法律不能仅仅依靠执法机关的监督和执行,还需要个人的自觉遵守。只有每个人都积极履行个人责任,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因此,卫生法律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制定和执法,更在于其对于个人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总结: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深切体会到卫生法律对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性和作用。卫生法律的保障作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合理完善性以及个人责任,这些方面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保障人民卫生健康的整体框架。未来,我们应当加强对于卫生法律的学习和宣传,不断完善卫生法律体系,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安全、幸福的生活环境。

职业卫生法律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职业卫生法律的背景及重要性(约200字)。

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保护员工健康与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职业卫生法律则是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规范企业的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工作条件的多样化,职业卫生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职业卫生法律的指导下,企业应当提供安全、卫生并符合职业健康法律的工作环境,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

第二段:充分认识职业卫生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约300字)。

职业卫生法律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工作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保护员工健康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排查、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例如,企业应当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评估,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同时,这些法规也规定了企业依法承担责任的义务和相应的违法处罚等。

尽管职业卫生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一些企业或员工可能不够重视职业卫生,忽视了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卫生。此外,一些企业可能出于成本考虑而投入不足,无法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职业病防治措施。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职业卫生法律的意识,同时建立咨询和监督机构,提供帮助和指导。同时,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惩罚违法行为,以示警示。

职业卫生法律的实施对企业与员工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它可以保护员工的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职业病引起的经济负担。同时,合法合规地进行职业卫生工作也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声誉,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于员工而言,职业卫生法律可以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公正的劳动保护环境,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段:在职业卫生法律的引领下共同推进工作环境的改善(约200字)。

职业卫生法律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努力。企业应当提高职业卫生安全意识,全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员工也应当了解自身权益,主动参与职业卫生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共同推进工作环境的改善,保障员工的健康和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

在30年卫生法制体系建设中,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一路经历了风风雨雨之后,取得的成绩是最为显著的。近日,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巡视员陈锐、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稽查处处长陈辉、河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局长杨永朝等专家学者,一同回顾了我国公共卫生法制建设走过的路。

公共卫生在整个卫生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共卫生的指标直接反映人类生存的状况,它若出现危机就是人类的生存危机。30年来,我国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初成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公共卫生法体系呈“纵四横五”构架

我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由纵向四个层次和横向五大领域构成。公共卫生法体系纵向四个层次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及卫生标准。这一层次的重要基础是《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它们与其他三个层次的法规、部门规章及卫生技术标准等,一起交织构成了我国公共卫生法的重要内容。

其中,公共卫生标准是随着改革开放,数量增加、覆盖范围扩大最为迅速的。我国迄今已发布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诊断、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标准1200多项,其中国家标准1000项,卫生行业标准220项。初步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卫生标准体系,为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公共卫生法体系横向五大领域,由传染病预防控制、职业病防治、以食品和化妆品为主体的产品卫生管理、公共场所和学校卫生管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制度构成。

社会变迁是立法的催化剂

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律建设是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特殊时代背景下进行的。随着社会的变迁,公共卫生法律建设面临两方面任务。一方面卫生立法还有空白,需要不断制定新的法律。另一方面要对已经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除。

上海甲肝暴发和非典流行催熟《传染病防治法》

1987年底,上海市在短短几天内,全市报告腹泻患者剧增超过万例。调查发现,多数患者食用过当时污染来源不清的毛蚶。

1988年初,随着上海市出台禁止销售和运输毛蚶的紧急措施,腹泻患者逐渐减少、消失。但时间不长,据上海市卫生防疫站的疫情监测显示,甲肝报告病例再次猛增,当年2月初达到高峰,日均病例报告超过万人。

据不完全统计,至当年5月,上海市共有31万多人发病,腹泻平均罹患率达到惊人的4082.6∕10万。其中,31人不治身亡,整个疫情流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百亿元。

在我国中心城市大规模暴发甲肝疫情,既有人口密集、易感人群多、市民爱食用毛蚶等客观原因,也有传染病监测、预警不足,政府对公共卫生重视不够等主观原因。该事件直接推动了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第一部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的诞生。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后,对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2003年非典的流行,已有15年历史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仍暴露出了很多缺陷。如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监测和预警的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患者的救治能力、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直接影响传染病防治的进行和效果。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被列入全国人大当年的立法计划。从4月初到8月底,传染病防治法的整个修订工作,仅仅用时五个月就全部完成,并通过审议批准实施。这样的立法速度,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紧迫性和对制度完善的普遍共识。新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重点完善了以往法律规定的不足,成为比较完善的防治传染病的法律制度。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职业病防治法》

经济的发展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是一种可以协调的积极关系。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地方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经济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似乎成了一种对立的关系。不少企业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牟取经济利益,给劳动者造成严重的损害,用人单位也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职业病防治》的立法水到渠成。

这部法律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规范了社会经济发展中生产和经营的行为,使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食品卫生法》的修改一直在延续

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们有了吃得好、吃得卫生的需求。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出台。经过12年的实践,这一试行法律成为了正式的《食品卫生法》。到了2015年,食品安全立法进入国家立法计划,目前,《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会第一次审议。

《食品卫生法》从试行到正式出台,再到食品安全立法,不仅说明社会变迁对公共卫生立法有决定性作用,也体现了我国宪法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精神。

随着改革开放脚步的加快,《食品安全法》将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社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向公民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水平。

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仍须完善

作为卫生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已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从几近空白发展到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建立一个完善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仍然是艰巨的任务。

首先,在疾病控制方面,目前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依然存在,预防保健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因此,在加强和完善卫生法律制度建设中,仍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制建设。

其次,公共卫生立法的重点,应着力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有效整合卫生资源,增加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大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为公民健康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同时要特别注重提高全民的公共卫生意识,调动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共同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完善公共卫生立法,应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切实保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施。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要进一步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完善卫生执法体制,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重点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特别要把公众监督作为强化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对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公开,评议考核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机制。

要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卫生行政执法公开制有机结合起来,执法主体资格、具体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都要公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相对分离的机制,科学规范执法职能、合理设置卫生执法机构,优化卫生执法人员结构,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真正实现我国卫生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目的。

医学法律心得体会

引言:

医学法律是医学与法律两个领域的交叉部分,它旨在调节医疗行为和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作为一名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我在学习医学法律课程的过程中深感其重要性。通过学习,我对医学法律的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体会到了其在医学领域中的巨大作用。

第一段:认识医学法律的重要性。

医学法律是医学与法律两个学科交汇的领域。正是因为医学领域的特殊性,常常出现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医学法律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学习医学法律的过程中,我们深入了解了医学伦理与医疗法规,同时也了解了医疗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些知识对于我们未来作为医学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医学法律,我首先对医患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明确了作为医生,我们必须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始终将患者的利益置于首位。同时,也了解了医疗技术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了解了医疗技术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更好地遵循规定和标准,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此外,还学习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这对于我们今后处理医疗纠纷具有重要帮助。

学习医学法律不仅仅是为了学习理论知识,更是为了在实践中能够运用这些知识。在医疗实践中,医学法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作为医务人员,我们必须牢记法律的底线,严格遵守医疗法规,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只有依法行医,才能为患者提供一个安全和公正的医疗环境。此外,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我们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学法律对于医疗行业的意义不言而喻。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医学法律也可以促进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通过法律的约束和引导,医疗行业可以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此外,医学法律还可以加强医疗行业的监管,减少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发生,保护患者的权益。

结论:

医学法律作为医学与法律两个学科的结合,对于我们作为医学专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医学法律,我们对医患关系、医疗技术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了解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在医疗实践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医,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医学法律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监管,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相关推荐

最新读书心得体会手写报告(实用17篇)

10.心得体会是通过总结和概括,让我们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10.通过这次实践,我对所学知识有了更深刻的应用和理解,也发现了自己在实践中的不足和改进的

意识形态工作材料范文(21篇)

范文范本的存在可以激发我们的写作灵感,促使我们有更多的创作思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范文范本,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影响和帮助。2021年,瑞安市外

买二手房案例分析报告(专业21篇)

范文范本能够激发我们的创作灵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写作的要求和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和收集的范例文章,供大家参考和学习。2008年6月,公民张某已经满17周

五四运动心得体会感想(实用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所学所悟与他人交流,互相促进成长。以下是小李在社会实践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启发。在这场社区新冠疫情防控的战场上,涌现

校庆团日活动总结心得(专业12篇)

通过写一份活动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记录和保留活动的回忆和经验。借助以下的活动总结范文,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探讨如何写好一篇活动总结。10月20日,为迎接武科大12

新人入职心得体会(专业16篇)

总结心得体会是一个不断提高自己的过程,它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在下文中,我们将分享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人的一生就像城市中的

学生假期安全责任书网签(优质18篇)

拥有清晰的岗位职责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分配工作和管理时间。通过以下岗位职责范文,可以更好地理解职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要求。尊敬的家长:根据镇教体办《关于全镇中小学元

大学生职业规划书(实用20篇)

职业规划的成功与否还与我们的自信心和积极心态有关,只有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才能实现职业规划的目标。如果你对职业规划感到困惑,不妨参考以下范文,或许会给你一些启示

收银员好一封辞职信(实用18篇)

辞职信能够提升个人形象,展示自己对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追求,也是一个个人发展和职业规划的重要机会。以下是一些辞职信范文,如果你需要开始写一封离职信,或者需要灵感,请

中秋节促销活动策划大全(14篇)

活动策划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场地选择、物资准备、宣传推广等。活动策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和应对方法。同时抓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在中秋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