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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学心得报告(热门19篇)

作者: HT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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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实习报告

一、实习概况。

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我在x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为期四周的实习工作。这次实习的目的是巩固所学的专业课程,激发学习本专业的兴趣,培养专业观察能力与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企业简介。

1、外部环境。

xx司法鉴所定成立于20xx年,是国家认可的从事对事故车辆技术评估鉴定、痕迹鉴定工作的单位。该单位位于德州市新河东路,交通十分便利。具体的办公地点在东岳汽车城内。

2、内部环境。

中心的工作环境十分舒适,主任和副主任都有其各自的办公室,每名员工的办公桌上都配有先进的电脑。单位的朝向是南北通透的,对空气流通十分有利,再加上窗台摆放着几盆绿色植物,更使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单位没有其他的布置和装饰,整个办公室显得简洁而又有条不紊。

三、实习内容调查。

中心的高主任向我介绍了当前国内司法鉴定行业的情况,通常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和公安部门做的,但是当事人如果对司法机关的鉴定持怀疑态度,可以提出由其他的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所应运而生了。

王总介绍说,目前国家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有800多家,共有约两万人从事司法部门以外的鉴定工作。这个行业起步很晚,欧美一些国家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成立了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而我国在八十年代末才通过法律批准成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所。就目前的市场来看,明显呈供不应求的趋势。王总原来在德州交警大队从事司法鉴定工作,退休之后开办了这家鉴定所。一开始是他和几个朋友在做,后来越做越大,发现供不应求,王总又赶紧招兵买马,又从社会上招进新人,形成现有的规模。

四、实习内容。

吴主任安排我参与司法鉴定管理章程的编写工作。他把我交给负责该项目的杨老师,我的实习工作将在杨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完成。

首先,我做的工作是进行章程的校对,根据原件对照电脑上的文件进行核对。工作虽然没有什么难度,但是可以锻炼我的细心和耐心。而这两点正式我所缺乏的。另外,杨老师还教给我如何设置版式和项目符号以便使章程做的更加规范和具体。

接下来的工作是利用图像工具将书上的照片录入到电脑上,并粘贴到文档的相应位置。首先是通过amputation4.0这个软件将书上的图片拍摄下来保存到电脑上。这个软件可以调节图片的大小、曝光和分辨率等等,从而使图像清晰地保存到电脑上。我一共拍摄了37张图片。拍完之后,我把这些图片在画图软件中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擦去多余的部分,使图片更加美观。做完了这些,就要将图片粘贴到文档的相应位置。前面几张图片粘贴的都很顺利。粘到第七张图片的时候,由于图片内容比较多,所以占用了较大的空间,使得后面表格的版式发生了错位。我调式了几次都没有成功,只好请教杨老师。杨老师调试了几次发现由于表格的版式被定死,所以图像的大小发生变化,表格版式就会发生错位。他告诉我应该调节表格的排序和自动调整,使整个表格可以根据图片的大小进行调节。经过杨老师的指导,37张图片很快粘贴完了。我也从中学到了一些制表和绘图的技巧。

第三项工作是排版和印刷,我把杨老师交给我的电子版文件按照管理章程的编写格式进行排版。这项工作听起来似乎简单,但是做起来繁琐而复杂。我必须要照顾到整体的文字感觉,同时又要将每一部分细化。杨老师见我忙的不亦乐呼,便劝我不要着急,慢慢干。在排版的时候我发现有些格式是我原来没有见到的,问杨老师才知道这些格式是通过特殊的设定形成的,如段落间距和行间距的不同比例可以使整体感觉发生微妙的变化。排完版后就是打印了,印好之后要进行装订和盖章。盖章的方法有全章和半章。盖全章就是将整个章盖在纸上,盖半章是在每一页的右边缘处盖章的一半。全盖完后,我在最后一页盖上钢印,整个工作就做完了。接下来就是文字录入工作,这项工作一共做了六天,经过打字,校对,排版,打印,装订。最后看到自己的作品被装订成册,心里有很大的成就感与满足感。

我的最后一项任务是制图。以前我虽然也画过一些图表,但是这次做的图表十分复杂,而且版面还有固定的要求。我先根据版面设定好宽度和高度,然后根据图的大小设计文字的大小,由于图表的宽度有限,我只能将文字排成竖版。都做好之后,我用箭头将那些文字的框图一一连接,在连接的时候我注意到,通过快捷键可以让平行的框图自行连接,这样可以省下不少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该中心有一项明确的值日制度,两个人一组负责一周的值日,而且谢主任会在每周三下班的时候进行检查。我在得知这一制度后便主动要求也把我排进值日。后来我和杨老师负责了一周的值日。我觉得这一规定很有必要。现在的单位大多是自己负责自己办公环境的卫生,很少有像中天这样的规定。这种自顾自的方式很容易使员工孤立,不主动与其他员工交流和沟通,也不利于员工之间的团结。相反,采取几个人一组进行值日的方式不仅可以避免单独值日的问题,还可以增进团结,使员工之间的交流更加频繁,减少陌生感。我还了解到,他们会定期的开会和聚餐,这些都会为组织的稳定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总结。

实习结束了,短短四周时间,我仅仅做了最基本的工作,但是我可以体会到工作的辛劳和奉献的快乐。这次实习我只做了一种工作,但是从中,我不仅学习了word的相关知识和技巧,更培养了我认真,勤勉,自强,创新的精神。通过这次实习,为我积累了更多的人生阅历,但我知道这还远远不够,我所经历的只不过是九牛一毛,我会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刻苦学习,不断完善自我。

最后要感谢xx司法鉴定所给我这次在贵单位实习的机会,对我在实习过程中的打扰深表歉意。我会在今后更加努力的学习和工作,了解社会,增加阅历,积累知识。

司法鉴定所实习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所是典型的公正机构,承担着法律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我有幸申请参加了司法鉴定所的实习,深入了解其工作模式和鉴定标准。在实习期间,我学到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技能,也感受到了司法鉴定所秉持的专业精神和服务意识。在此,我想分享我对于司法鉴定所实习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司法鉴定所的实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在学校里,老师讲解法律鉴定理论,我们借鉴各种案例进行分析。但在实践中,我们能够亲手参与到真实的鉴定案件中,看到案件的现场勘验,参与鉴定数据的采集和运算,最终得到结论。这个过程进一步加深了我对鉴定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使我更加熟悉各种鉴定方法和标准,同时也促进了我对学校理论课程的创新思考。

第三段:专业素养和团队合作。

在司法鉴定所实习期间,我运用各种法律鉴定工具检验法医学和心理学假设的能力得到了锤炼,更深入地了解了鉴定过程和工作职责常见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学会了如何在团队中合作、沟通,管理工作和时间,以及客观论证结论等方面的技能。鉴定案件不能由单一专业的人员组成,而是需要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士协力完成。在这个过程中,我明白了人人都应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相互支持,相互学习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完成鉴定任务。

第四段: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

在实习过程中,我也遇到了一些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需要有深入的思考和细致的操作。不论是受害人的心理复杂性还是现场环境的紧张,我们都需要另做一番思考。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保持头脑清醒、冷静分析问题,听从专业指导,不断钻研问题的本质。这些经历和训练使我更加具备了很强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应变能力,为今后的社会实践和个人成长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五段:总结与启示。

短暂但宝贵的实习经历,让我深刻领略到司法鉴定所在法律执行和司法服务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我意识到,亲身实践和理论知识的结合是必须的,而这也是我日后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的前提。同时,我明白了,要继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需要终身学习和不懈努力的精神。最后,我感谢司法鉴定所向我们提供这样难得的学习机会,也感激人民法院的大家,期待借助它们的支持和积极学习将来能够为社会做出贡献。

司法鉴定所实习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所是国家授权的、独立的司法机构,承担着对司法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的职责。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司法鉴定所实习期间,我深入了解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和工作方法,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旨在总结实习期间的所见所闻,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

在司法鉴定所的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经济类案件的鉴定工作。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司法鉴定的严谨性和科学性。首先,鉴定流程非常严格,包括对样品的提取、送交鉴定、鉴定报告的编写和审查等多个环节。同时,鉴定必须真实客观,不能为了某些目的而造假或误报。我们实习生在干活时不能有丝毫丹毒,每个环节都必须小心谨慎,不能出任何差错,否则将会影响后续鉴定结果。

其次,我们与各个鉴定专家互动的时候也感到了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在每次部门会议上,我常常被专家们的高超专业技能和经验所震撼。他们博学多才,知识渊博,不管在文献阅读、现场体验、技术应用等方面都显得得心应手,让人深刻体会到做一个好的鉴定专员需要勇攀高峰的决心。

第三段:实习成果及感受。

在司法鉴定所实习期间,我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通过对鉴定样品的提取和实验操作,我学会了如何正确应用实验工具操作,了解了常见的鉴定法则和方法,从中得出锻炼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更进一步加强了自己的观察力与理解能力。

不仅如此,我还有幸参与了一起案件的调查和呈报,一方面,从协助调查与取证中深刻了解到对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并实现对法律的理解,并针对案件症结提出具体的措施办法;另一方面,我们实习生还为更好地理解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放眼社会发展,更持续的学习法律知识,来推动个人发展和自我完善。

第四段:实习中的启示与收获。

在司法鉴定所的实习经历,不仅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司法鉴定的重要,也让我发现自己的不足。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只有将知识理论转化为更具体、实际的应用形式,才能更好地提高学习效果和工作实践水平。

其次,我们学子要不断拓展知识储备,增强思辨能力,提高运用能力,从而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并为祖国的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结语。

通过对实习期间的体会及认识,我对司法鉴定所工作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与认识。最后,也希望以此文章能为那些将要进行司法实习经验的学子提供一个参照。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我们应该勇于投入到法律领域中,并努力将理论知识化为实际工作能力,为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和人民的幸福奋斗。

司法鉴定书心得体会范文

司法鉴定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是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律和司法活动提供有关问题的认证、评价和解释。司法鉴定的证据力常常是决定案件胜负的重要因素。作为一名律师,我经常需要理解和分析司法鉴定书。在这种情况下,我非常感慨:司法鉴定书真的很重要,可以帮助我们在庭审中进行正确的辩护。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机关依法作出的结论和意见书,主要由题头、鉴定概要、鉴定原则、鉴定过程、鉴定结论、单位意见和鉴定人签署等部分组成。首先,题头中包括了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请求人的姓名、鉴定申请人的名称等重要信息。其次,鉴定概要是指对鉴定请求的基本情况和鉴定要求的概括说明。鉴定原则是根据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和鉴定实践规定的鉴定准则、方法和要求。鉴定过程是指鉴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步骤。鉴定结论是对鉴定目的和要求所做出的认定、推论和判断。最终是鉴定单位的意见和鉴定人对鉴定书的签署。

司法鉴定书不仅仅是一份文件,它的意义更在于保障公正和法治。它必须是客观、真实和公正的,不具有利益关系,有利于维护和保护司法公正和民事权益。司法鉴定书中的结论需要基于科学方法和技术,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尤其是在涉及人身伤害、疾病、财产纠纷等领域。司法鉴定书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判决案件胜诉的重要因素。

作为律师,我必须了解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和结论,以了解问题所在并为客户辩护。合理而有效地使用司法鉴定的结论可以帮助我们提出有力的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获得成功。但是,要想正确理解司法鉴定书,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原则的了解。律师还需要了解鉴定人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素质,以及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行为准则等信息。

第五段:结论。

司法鉴定书的意义和作用不可忽视。了解和掌握司法鉴定书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对我们作为律师以及公民都有重要的意义。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在每个案件中正确使用和评价司法鉴定书,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客观,并提供最好的辩护策略。同时,我们也应该呼吁,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更加尽职地履行职责,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样会更大程度地维护公正和法治。

司法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文档为doc格式。

司法鉴定所实习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所是司法机构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其鉴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司法裁决的公正、准确与权威。作为司法鉴定所的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能够了解司法鉴定所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及质量控制要求,也能够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与实践能力。在这次的实习中,我收获颇丰,特此分享我的感受与体会。

次段:学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首先学习了司法鉴定所的运作机制,从司法鉴定委托、样本采集、文书编写,到鉴定方法和技巧,全方位了解司法鉴定所的工作流程与标准。其中,最让我受益的是实践操作,比如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指纹检验、DNA检验等。通过实际操作,我深刻认识到鉴定技术的精细性和准确性,以及必要的科学态度和技术操作。

第三段:实习感悟。

在实习期间,我深深体会到司法鉴定的重要性。鉴定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规范,涉及各种技术考验。在现实生活中,鉴定对于司法裁判的影响极为重要,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因此,鉴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专业。

第四段:实习得到的帮助与启示。

这次实习不仅加深了我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帮助我提高了专业水平。实习期间,我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既学习了先进的鉴定技术和方法,也发现了个人的不足和缺陷,得到了其他鉴定人员的指导与启示,从而促进了自身的进步。

第五段:总结。

在本次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司法鉴定工作不仅对于鉴定人员的技术要求很高,而且对于职业素养、责任意识、团队精神等方面的要求也很高。因此,我们应该持续学习和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不断以专业的态度和水平去完成鉴定工作,让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同时,也希望司法鉴定所在接纳实习生时,更加注重实习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实习生提供更加优质、专业、严格的指导和帮助。

司法鉴定书心得体会范文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争议性的物品或问题委托给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形成结论证据的过程。而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司法鉴定书也被赋予了很高的司法效力。今天,笔者将分享我对司法鉴定书的心得体会。

在个人理解中,司法鉴定书是在法律程序中产生的,关于专业性问题达成的司法意见书。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请法官和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材料,并进行现场勘验,最终形成的意见书具有司法效力。司法鉴定书不仅对案件的判决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而且还能够维护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司法鉴定书的意见成为了法官以及当事人用来论证问题的关键证据之一。

作为司法鉴定书编写人员,需要具备熟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专业素养高,有较强的鉴定能力和判断力;公正、严谨、实事求是等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此外,鉴定人还必须具备与法官配合,与当事人沟通协调的良好沟通能力和职业道德,以保证鉴定结果更为真实可信,且不会产生误判,给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

从个人经验中,合理选用鉴定方法是保证编写质量的一项关键因素。因为鉴定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此外,编写人员还应该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和可信性。在质量审查环节中,要注意严密的逻辑证明和数据检查,避免疏漏或错误的出现。同时,鉴定过程要公开、公正,及时向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等相关人员介绍鉴定过程及鉴定结论,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段:总结。

就个人而言,我认为司法鉴定书编写质量和司法效力是不能分开考虑的。一个高质量的司法鉴定书不仅能够对于案件的判决起到关键作用,还能够维护人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在编写的过程中,鉴定人员也应该注重培养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为司法建设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司法鉴定大讲堂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大讲堂作为一个重要的学术交流平台,旨在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它是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大讲堂聚集了全国各地的鉴定专家和从业人员,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形式,分享鉴定案例、讲解鉴定理论和技术,推动司法鉴定的发展和进步。

第二段:讲座内容的精彩和收获(约300字)。

在司法鉴定大讲堂中,我有幸聆听了一场关于DNA检验技术的讲座。讲座从基本原理出发,详细介绍了DNA检验技术在刑事鉴定中的应用及操作流程。通过讲解实际案例,讲座将抽象的理论知识变得生动形象,深入浅出地向听众传达了核心概念和方法。我深感该讲座的内容精彩纷呈,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实践的切实可行性。通过参与此次讲座,我对DNA检验技术的操作流程、精确度及其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为今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极大的帮助。

第三段:与专家交流的机会及互动体验(约300字)。

除了讲座内容的丰富和引人入胜外,我还有幸与讲座嘉宾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交流。在交流环节中,嘉宾非常耐心地回答了我的问题,并分享了他在鉴定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这种深度交流的机会使我对司法鉴定的实际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激发了我对此领域的兴趣。互动的过程中,我与嘉宾们进行了热烈的思想碰撞,这种交流不仅丰富了我的学识,还拓宽了我的思维视野,使我受益匪浅。

第四段: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看法及自身的成长(约200字)。

通过参与司法鉴定大讲堂,我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司法鉴定不仅仅是对证据的科学鉴定,更是司法公正的保障。鉴定的准确和公正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和当事人的权益,而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准对于鉴定工作的品质至关重要。通过参与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我不仅提高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也意识到了作为一名鉴定人的责任和使命。我将继续深入学习和研究司法鉴定领域的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司法鉴定大讲堂作为一个平台,旨在传播鉴定理论和技术,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在未来,我希望司法鉴定大讲堂能进一步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参与其中。通过举办更多的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加强与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司法鉴定的整体水平和规范化程度。同时,我也期待通过司法鉴定大讲堂这个平台,为更多对司法鉴定工作感兴趣的人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共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蓬勃发展。

总结:

司法鉴定大讲堂是一个重要的学术交流平台,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推动司法鉴定的发展和进步。通过参与该平台的活动,我深感其内容的精彩,与嘉宾的交流也使我受益匪浅。通过这些学术交流的机会,我对司法鉴定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也意识到了作为一名鉴定人的责任和使命。我将继续学习和研究司法鉴定领域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期待着司法鉴定大讲堂能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更多有志于司法鉴定工作的人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共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蓬勃发展。

司法鉴定书心得体会范文

司法鉴定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在维护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司法鉴定书则是一份重要的证据文件,它对案件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人的工作实践中,我有幸参与了多起司法鉴定工作,深刻地认识到了司法鉴定书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同时也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仔细审阅资料,确保鉴定准确无误。

第一次参与司法鉴定工作时,我在阅读相关资料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一个难题:由于案件性质较为复杂,细节繁多,资料杂乱无章,所以需要协调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的比对和核实。这一过程考验了我的仔细性和耐心。最终,我成功地整理出了一份符合事实的鉴定书,确保了案件公正、准确的结论。这也让我得到了“勤奋细心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品格”这一体会。

第三段:科学的鉴定方法与精准的技术分析。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技术分析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而这正是我在工作中不断努力的方向。要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科学的思维方式和精准的专业技能,并且不断学习和更新技术知识,保持时刻的敬畏之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案件的公正鉴定,保障司法公正。这也让我得到了“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条件”这一体会。

第四段:与当事人沟通能力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工作需要与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当事人在案件中的情况,这也需要我们具备高超的沟通能力。在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让当事人明白鉴定的过程和结果,确保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避免产生误解。同时,在沟通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尽可能在保证专业性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也让我得到了“与当事人的沟通是做好工作的重要条件,沟通要注重互动和平等”的体会。

第五段:总结。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工作,它需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专业性、公正性为基础,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正义。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承担起司法鉴定的责任和使命。

司法鉴定自查报告

我中心接省厅《关于全省司法鉴定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后,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中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本单位实际,以“诚信规范、执业为民”为主题,以强化行业自律、集中整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依法诚信执业和“生冷硬”行为等为重点,做到查漏补缺,按照上级部门规范执业检查活动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我所于4月中下旬开展了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如下:我中心十分重视这次自查工作,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就此项工作进行了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治意识学习教育活动。并以自觉遵守和践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为原则,引导司法鉴定人在日常的工作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切实保障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准确,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服务于民。本次自查自纠活动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实施程序、文书规范、收费标准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执业情况进行自查;二是以鉴定质量管理、内部执业责任追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业情况为重点进行自查;三是开展司法鉴定文明服务窗口创建活动,落实执业信息“八公开”,建立执业承诺和风险告知制度,建立服务评价机制等内容。通过开展司法鉴定自查自纠工作,使我中心及司法鉴定人进一步强化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意识,增强了按照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能力,通过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了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提高了司法鉴定人模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和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自觉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基础。

针对我中心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展今后的方向,我们要做好以下工作。

1、扩大鉴定案件数量,扩展案件委托来源。不能固步自封,一味的坐等,今后一段时期内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宣传,提高本中心的知名度和可信赖度,在案件委托方式及委托区域上拓展业务,尽可能的保证业务量持续稳定地增长。

2、强化制度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做好自纠自查工作。要以规范管理提升鉴定质量,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及时掌握鉴定案件受理、鉴定收费、鉴定人回避、鉴定意见出具、档案管理等情况,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从严查处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行为,在此基础上继续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严肃处理,从而使司法鉴定行业风气得以净化。

3、加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强化责任意识。随着司法鉴定业务的不断深入和拓展,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势在必行。通过不断强化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学习,促使司法鉴定人员牢固树立遵章守法观念、客观公正观念、依法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增强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

4、不定时开展培训学习,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文书书写及档案整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鉴定文书规范》书写及整理。司法鉴定人要认真做好鉴定记录、讨论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技术负责人及技术监督员要在签发前后认真质控每份司法鉴定文书,做到核对无误,司法鉴定零投诉。

2014年5月26日。

司法鉴定大讲堂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是法律实施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真相的揭示和公正的审判结果。为了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我参加了一次司法鉴定大讲堂,获得了诸多收获。在此,我将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分享我对于这一活动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在讲堂上,专家老师们生动形象地介绍了司法鉴定的定义、分类和作用,让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司法鉴定是作为法官裁决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经过鉴定机构的科学鉴定才能公正客观地确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为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决提供有力的支持。这让我对司法鉴定有了更为直观和深入的认识。

其次,我学到了一些司法鉴定的基本知识。在讲堂上,专家老师们讲解了司法鉴定的基本流程包括鉴定申请、鉴定程序、鉴定证据的搜集和鉴定报告的撰写等。对于每一个环节,他们都详细解释了其中的重点和难点,并且通过实例分析来让我们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对我来说是非常实用和重要的,它们不仅有助于我将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的操作流程,还能够提高我审理案件时对鉴定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三,我了解到市场上的司法鉴定技术不断创新。当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讲堂上,专家老师们介绍了一些刑事司法鉴定和民事司法鉴定领域的先进技术,如DNA鉴定、指纹鉴定、图像技术等。他们深入浅出地讲解了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原理和实践案例,使我们对司法鉴定技术的更新换代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我意识到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技术和方法,才能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我深感司法鉴定人员的责任重大。在讲堂上,专家老师们强调了司法鉴定人员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性和责任。鉴定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严守法律底线,切实履行鉴定人员的职责和使命。我对这一点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意识到司法鉴定工作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一项光荣且具有挑战性的职责,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

最后,我明确了自己未来的努力方向。通过参加司法鉴定大讲堂,我对于自己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未来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划。我意识到只有积极学习、不断进修,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因此,我决心要不断深耕司法鉴定领域的知识,并且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为法律正义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通过参加司法鉴定大讲堂,我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基本知识、技术创新、个人责任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相信,这次学习和交流一定会对我今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让我能够更好地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奉献力量。

司法鉴定中心自查报告

(一)大力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司法医学鉴定自查报告。协调有关媒体以及充分利用自身网络等载体,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深入宣传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策措施,继续大力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宣传卫生系统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加大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敬业奉献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力度,充分发挥榜样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自觉为群众健康服务。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卫生从业人员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发挥震慑作用,促进依法廉洁从业。

(二)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经常化,初步建立1~2个市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级医德医风教育基地,组织医务人员到教育基地接受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服务理念和强烈的责任意识。深入宣传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筑牢廉洁行医的思想基础,切实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三)认真落实医务人员范文,教案医德考评制度。结合贯彻落实执业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对2008年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局将在对各地进行调研的基×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础上,进一步向省卫生厅提出健全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的修订意见,2009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要按照医德考评办法和标准开展医德考评工作。要重视考评结果的运用,把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奖金分配、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直接挂钩,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强新农合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补偿,坚教案,课件,范文,论文,试题,反思,评课,说课,板书,课改,总结,公文,美容,瑜伽,减肥持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报销补偿费用即时结算制度,认真执行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积极推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探索建立新农合监测点,对基金使用、医药费用变化情况、补偿结算等信息进行动态监测。严格控制基金结余,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强对中央和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基课件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已经制订了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意见,有关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增投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切实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中央和×医院关于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自查报告省新增投资卫生项目在落实过程中不发生问题。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司法鉴定道德准则心得体会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作为法律职业的一员,参与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既光荣又责任重大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司法鉴定道德准则的重要性,并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司法鉴定道德准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核心地位。道德是一切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也不例外。当我担任鉴定工作时,我时刻牢记着标准和准则。我了解到,司法鉴定工作不只是简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项涉及公平正义的职业。我们做好鉴定,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更要抱着一颗公正、真实、诚信的心去对待工作。只有遵守权威性、公平公正、独立自主、保守秘密等诸多准则,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和权威。

其次,在司法鉴定工作中,诚信是最重要的品质。作为一名鉴定人员,我们经常面临棘手的案件,在技术和人际交往方面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违背诚信原则。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地认识到,诚信是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最需要的品质。只有真诚待人、诚实守信,我们才能获得他人的尊重和信任。同时,与他人合作时也更容易得到顺利解决问题的机会。因此,在鉴定工作中,我们不能随意泄露鉴定结论,不能受任何个人利益的干扰,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次,司法鉴定道德准则在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鉴定人员应在全面了解鉴定机构的职责和规范的基础上,计划和规划自己的学习和培训。此外,我们还应时刻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更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最新技术。通过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可以提升我们的专业能力。同时,我们还应注重个人素养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只有做到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的内外兼修,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员。

最后,司法鉴定道德准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员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的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价值。作为司法鉴定人员,我们要坚守底线,始终保持工作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我们不受任何利益干扰,只根据事实和证据,以专业的知识和技术进行判断和鉴定。同时,我们还要善于倾听各方诉求,平衡各方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合理。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公正,为司法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司法鉴定道德准则心得体会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努力践行。只有时刻以高尚的道德标准约束和要求自己,我们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员,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司法鉴定中心自查报告

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2006年10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领域第一个整体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物证鉴定机构。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近10年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作。

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

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技术队伍。设有法医室、毒化室、声像室、痕检室(含文检专业)、指纹室、理化室(含心理测试专业)、生物物证室、警犬队和综合室9个科室。目前共有技术人员176人,管理人员18人,文职人员50人;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8人(有7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级职称50人。

中心在现场勘验、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理化分析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件的现场取证和研判能力、检验鉴定各类疑难物证的能力和为其他鉴定机构复核疑难案件的能力。

2007年6月以来,中心已有65类165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系全国省厅级公安机关第一个全专业获得认可的单位。中心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并在2010年2月获科技部批准建立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前身系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1995年成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调整转制后,于2006年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并更名。

该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8名,具有正高级职称16名、副高级职称16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21人,其中24人在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该所累计完成各类鉴定6万余件,每年各类咨询1.5万人次,服务范围辐射全国各省、市、区,承办大量反复缠诉、上访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各级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4月,该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依托中山大学设立。1953年成立法医鉴定组,1998年成立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被广东省政府指定为唯一的法医学专业类复核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现有鉴定工作人员46名,其中司法鉴定人23名,鉴定辅助人员23名。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20名,占司法鉴定人的87.0%,司法鉴定人中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分别占69.6%、26.1%和4.3%,拥有高素质的专家型司法鉴定人团队。

中心长期以来为全国的公、检、法、司和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医鉴定工作。各专业迄今共受理和鉴定6万余例案件,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物证等三个主干专业的年检案总量大于5000例,检案数量大,疑难案件多,重复鉴定案件比例高,在一些疑难和敏感案件的鉴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7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础。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司法鉴定道德准则心得体会

司法鉴定道德准则是司法鉴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司法鉴定道德准则,时刻以之为指引,确保自身行为的规范与合理。通过对司法鉴定道德准则的深入研究与实践,我体会到其中的重要性与价值,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与教训。

第二段:守正道,秉公实事。

司法鉴定道德准则鼓励我们做事要公正,维护公信力。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我们应该坚决维护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无论是在鉴定过程中还是在鉴定结果的呈报中,我们都应该毫不留情地将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体现出来,绝不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因私情干扰公正判断。我们要始终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秉公执法,以实际行动树立起司法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三段:谨慎判断,勿将私心杂才。

司法鉴定道德准则要求我们在进行鉴定判断时要科学、谨慎,并防止私心的干扰。鉴定人员要牢记自己的知识与能力的范围,在作出结论前应该充分审慎考虑各种可能性,确保结论准确可靠。同时,我们应当时刻提醒自己去除私心的干扰,不受外界因素影响判断,以做到公正无私。只有在保持谨慎科学的态度下,司法鉴定才能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段:保守秘密,守护职业操守。

司法鉴定道德准则要求我们始终保守秘密,守护职业操守。鉴定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和资料都是高度机密的,我们要对其进行严格保密。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规定,更是因为这是我们的职业操守。我们需要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维护司法鉴定工作的可信度与权威性。只有做到保守秘密,我们才能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为实现公正正义的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不断学习,依法尽责。

司法鉴定道德准则要求我们不断学习,以更好地依法尽责。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的修订与更新是常态,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新的法律法规,及时学习理解和掌握。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鉴定专业技术,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更好的服务。在实践中,我们应不断反思自身的工作实践,并结合新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与改进工作方法,以保证鉴定结论更加准确,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指导意义。

结语:

通过对司法鉴定道德准则的学习与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其中的智慧与正确性。只有本着公正、谨慎、保守秘密、不断学习的原则,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公正无私,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与权威性。作为司法鉴定工作者,我们要时时刻刻以司法鉴定道德准则为指引,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操守与道德素养,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查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十分的重要,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写起报告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司法鉴定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但我市也存在着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较为混乱、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为此,笔者根据工作经验和体会,对发展我市司法鉴定事业提出了一些主要对策和建议。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那么什么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除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因业务需要而进行的无偿司法鉴定活动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活动,均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目前,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在我市呈现出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的新局面。现笔者就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及现状、存在主要问题、完善对策建议作尝试性的探讨。

xx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同全省其他地市相比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规模较小、管理相对滞后。受经济大环境影响,我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少、规模小、项目不全、管理不规范。xx年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时期,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职能划入市司法局,但当时没有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予以正规化管理,所以在"三定"方案中没有单独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而是由法制科兼管,为以后的规范化管理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留下了制约隐患。xx年前,我市只有2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和黑龙江亚中xx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其中黑龙江亚中xx分公司司法鉴定所属省司法鉴定管理处直管,对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司法鉴定所的管理实际也是名存实亡。

xx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以后,随着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明确和省厅创新工作积极的影响,市司法局积极宣传运作,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司法鉴定事业才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起来。截至目前,我市已有4个种类、9家司法鉴定机构经省厅许可登记、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其中医学类(法医临床)4家;司法会计类2家;工程质量类1家;产权交易类2家。目前,还有2家医学类机构已向省厅申报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待省厅审查许可。两年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数量均翻了三番。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也稳步加强。今年5月,xx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成立,对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的管理由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双管齐下的管理模式。虽然如此,无论是在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和人员规模、业务开展上,还是在管理模式和工作力度上,我市目前在全省还是处于后几位。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亟待规范

首先,当前我市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外,还存在一些鉴定机构或部门,有些是司法机构内部设置的,有些是行政机关的附属单位,有些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公安、检察及卫生、物价等部门对外服务的鉴定机构各级都有。只要机构成立,不管鉴定人员技术、条件是否合格、齐全,都可以挂牌营业,出具鉴定结论。这种行为和做法明显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

另外,我市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也较为混乱。当前,尤其是公、检、法等不同系统、不同层次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没有一套科学完备的有关鉴定受理的统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也使得司法鉴定工作的秩序出现了混乱,容易对案件的起诉和审理产生负面的效应。

(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素质、司法鉴定公信力还需加强

首先,由于法律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准入资格要求规定不够严格,所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仪器设备标准不等,鉴定人员水平也参差不齐,又因为缺乏严密的操作规则和监督制度,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司法鉴定整体水平不高。由于鉴定机构多而杂乱,难免鉴定人员中有滥竽充数者,特别是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鉴定机构,其人员素质更令人堪忧,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很难形成鉴定人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其次,一些鉴定单位或鉴定人为追求经济利益,曲意迎合一些当事人或办案人员的不合理要求,扭曲了司法鉴定的本意,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大打折扣。同时,由于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当事人承担,更因为办案人员按司法鉴定结论就是办错了案,承办人员也不负错案责任,鉴定人员也缺乏责任追究,所以,有相当部门的办案人员不是从案件是否确实需要的角度出发委托司法鉴定,而是动辄委托司法鉴定,过分依赖司法鉴定,结果存在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等弊端。

另外,由于公、检、法、卫生、物价、劳动等部门都有自己或者联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以,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认为自家的"菩萨"灵。如一起伤害案,公安侦查鉴定为轻伤,检察审查起诉鉴定为重伤,一审法院作有罪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鉴定为轻微伤作无罪判决。几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当事人申请赔偿又互相推诿,久拖不决,影响极坏。

(三)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是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也有类似规定。当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有效地保护、鉴定人无故不履行义务时如何制裁均无法可依,影响了鉴定的法律权威。鉴定机构有权无责,随意出具鉴定结论。由于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缺乏法律约束,随意出具鉴定结论也无相关制裁措施,使得少数鉴定人员收贿赂,出具偏袒一方的鉴定结论,这在财产评估中表现尤为突出,同一财产,不同机构出具的评估值有时竟会相差几倍!

(四)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主要问题是对重新鉴定没有具体规定。(1)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无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没有标准;(2)重新鉴定的机构如何选择无规定。实践中有时出现越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却越低的怪状,而各鉴定机构出具的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又成为重新鉴定的动因;(3)重新鉴定的次数无限制。一方当事人认为鉴定结论于己不利,就申请重新鉴定,一案多鉴甚为普遍,因鉴定而花去一年半载屡见不鲜。多渠道、多层次的重复鉴定,不仅增大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负担,造成资源浪费,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法院对此无所适从,诉讼久拖不决。我市目前对此类问题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和规定。

(一)全面协调、切实解决司法鉴定机构的部门设置和运行机制不规范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政法[xx]2号文件精神,把司法鉴定业务统一交由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取缔一切依附国家机关的庇护而生存的不合法的鉴定机构;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各部门的鉴定机构或部门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取消法院委托鉴定的权限,法院只需保留审查当事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权限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避免审判机关的"自审自委"行为导致法院与受委托机构产生利益关系,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又可以促进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平竞争,推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整合力量、切实加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职能和力度

目前,除xx市外,全省各地市司法局均成立了专门的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了专项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使司法鉴定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此外,司法鉴定业务经费在财政方面也没有得到充分支持和保障。建议有关领导从长远着眼、从大局出发、从速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中人力、物力、财力上存在的问题,设立司法鉴定管理科,增加专项编制,配备专职人员,从而为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努力奠定基础。

一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设备水平。今后我市要严把执业准入关,同时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鉴定机构加快鉴定设备的更新换代,更多地采用新产品、新设备开展鉴定工作。此外,要通过实验室认证,形成高标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实验室,改善行业的设备和技术条件,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水平和资信能力。二是要努力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技术水平。司法鉴定是一种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鉴定人是以专家身份提供证据,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准确、公正,鉴定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法律意识。据统计,在我市现有的司法鉴定人中,高级职称的有26人,占总数的47.3%,中级职称以下的有14人,占总数的25.5%。本科以上学历的38人,占总数的69.7%,大专以下的17人,占总数的30.3%,可见提升司法鉴定人素质、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我们还要下更大的功夫,付出艰辛的努力。

(四)汲取经验、转变模式、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首先,在健全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的同时,至少应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快构建我市司法鉴定基本制度框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制度;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管理制度;三是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规范管理制度;四是司法鉴定活动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度;五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检查和评价制度;六是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七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八是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制度。

其次,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制度和机制,只是一个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当前从总体上看,全市司法鉴定人队伍是好的,但也存在与公信力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所以凡是法律规定该管的,都要管住、管好。

再次,要切实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作用。新成立的市司法鉴定人协会要加强司法鉴定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努力把司法鉴定人协会建设成为组织体系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威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促进我市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xx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以来,截止8月20日共进行司法鉴定7例,其中伤情鉴定1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5人;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1人。

(一)、目前xx县法医司法鉴定所设在县人民医院内,共有人员7名,其中医生6名(具有司法鉴定执业资格人员3名)、内勤1名;拥有办公场所2间,基本制度上墙。

(二)、由于所有司法鉴定人员都是兼职,再加上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 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

(三)、司法鉴定所刚成立,虽然进行了一定宣传,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开展工作中有时仍处于尴尬境地。

(一)、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提高人员素质

xx县共有人口20万。目前3名医生是在司法厅通过培训了的,也是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他们虽然拥有鉴定资格,也是从事医生职业很多年的业务骨干。但是,他们毕竟只是经过了一次时间仅3个月的短暂司法鉴定培训,只是粗略的学习了司法鉴定的常识对于司法鉴定的职业道德,目前司法鉴定的现状,与公安法医门诊的业务范围的区别,行业归属的管理,怎样处理好双重管理的关系等有待于进一步的系统学习和在业务工作不断的探索。目前虽然有2间办公室但实际上只能算一间半(其中一间是和其他医生公用的),却办公环境还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提高队伍素质,逐步走向专业化

目前虽然有3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生,但均为兼职,必须在完成本质工作的前提下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医院医生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三班制”,有时被鉴定人来了,由于医生“三班倒”不是在手术台上就是“关机”在家休息 ,而有的被鉴定人对“诉讼时效”不是很懂,又到医院来过1-2次后还是找不到鉴定医生就搭车到外地进行司法鉴定(我县已出现3起)由于在鉴定时间上有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医生也是兼职(劳动报酬不对等),从而导致被鉴定人员外流。因此在司法鉴定所刚成立时,对于目前现状,司法行政机关应与医院接洽在条件允许的条件适当增加业务能力强,职业水准高的医生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并适当提高他们的劳动报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以使这些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从兼职逐步走向专职,既可以随时满足被鉴定人的要求也可以减少兼职所带来的一系列的弊端,使他们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司法鉴定的行业中去,以更优质的服务满足被鉴定人的合法要求。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工作环境

在没有成立法医司法鉴定所之前,xx共有鉴定机构三家: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门诊,法院的司法鉴定,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机构。xx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xx年6月7日成立,虽然同时在县电视台打滚动字幕和在医院大门打醒目横幅均长达一月之久,也在xx司法网上进行了报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部门利益的作怪在开展工作仍有时尴尬的境地:今年3月的某天,再xx境内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送在公安法医门诊进行救治,但那边条件有限,当事人自愿转入县医院继续治疗,并在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伤残鉴定,但交警部门告诉当事人必须到公安法医门诊鉴定,当事人在无赖的情况下又在公安法医门诊再次进行了伤残鉴定,对这种状况光靠司法行政机关单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网站将其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逐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二是提高自身素质,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中要掌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回答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使当事人明白我们的司法鉴定所是能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唯一合法机构。

三是还需要相关部门的协作,如公安法医门诊应自觉把不属于自侦案件的.鉴定交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若人为的制造障碍就需要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否则在近期内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

四是20xx年2月28日第十次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那么县级人大就应当对此进行监督,督办。

五是当进入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再证据采纳上要依法办事,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还是目前这种状况,不仅给当事人无辜的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负面效应。

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调研报告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xx年至20xx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近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医生+设备供应商+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中国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中国,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报告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上访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习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司法鉴定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从业者,我始终秉持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司法鉴定的理念贯彻于实践中。在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进行研读和实践后,我深感该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心得体会进行阐述。

首先,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从立法角度保障了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在鉴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方面,比如鉴定请求人的权益、鉴定机构的权益以及鉴定对象的权益等,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这为实现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提供了保障。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鉴定人员的资格条件与聘任方式,确保了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工作能力,使其成为真正的公正第三方。这样一来,不仅保证了权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地提升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其次,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范了鉴定程序和要求,提高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条例规定,鉴定人员在对案件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鉴定结论必须基于科学的理论、实践依据和技术经验,并经过科学的论证和验证。这种规范化的要求使得鉴定结论更加可信,提高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条例还规定了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明确了鉴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存在利益冲突等要求。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避免了鉴定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不当干预,保证了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第三,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强调了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质量和水平。条例规定了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标准,对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终止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鉴定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和资质,确保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鉴定机构进行核查评估和质量监督的方法和标准,以及对鉴定人员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鉴定机构的工作,还能够促进鉴定机构的提高,推动鉴定工作的发展。

第四,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注重了鉴定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增强了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条例规定了各类鉴定文件的公开方式和途径,以及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这样做有助于提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到鉴定工作的程序和结果,增强对鉴定工作的信任度。同时,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利益相关人的合理要求被依法接受,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这种公开透明的做法使得鉴定工作更加公正、公平,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监督鉴定工作的机制和渠道。

最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强化了对鉴定结果的执行力度,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实效性。条例规定了鉴定结论的效力和执行方式,明确了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重要证据,并对鉴定结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鉴定结论作为司法鉴定的核心内容,其有效执行将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维护。通过强化鉴定结果的执行,司法鉴定的实效得到保障,鉴定结果能够真正起到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作用。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重要法规,其制定和实施为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健全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增强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信任度,保证司法鉴定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从业者,我们应当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条例的法律规定,树立正确的专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推动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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