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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检讨书(实用18篇)

作者: 梦幻泡

检讨书是一种反思和总结自己行为的方式,对于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检讨书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写出自己的检讨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或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作为学生家长,我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保证书。

1,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自身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为学生树立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良好形象。

2,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他们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3,不让学生乘坐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牌无证无运营手续的车辆上下学,不乘坐超载车辆。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举报运载学生的可疑车辆。

4,切实尽到家长的职责,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在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

以上各项我保证做到,请学校和老师予以监督。

学校(章):xxx。

家长(签字):xxx。

校长(签字):xxxx。

20xx年xx月xx日。

交通违法行为整改报告

为从严整治重点区域非法营运乱象,维护罗湖火车站片区交通运输及治安秩序,罗湖区整治办“三个到位”牵头开展“罗湖火车站片区百日交通整治”专项行动,罗湖火车站片区夜间交通秩序大为改观,夜间旅客滞留及“人车并行”乱象基本消失,据市文明办交通文明指数通报,罗湖区交通文明指数稳居全市前三,其中4月位居全市第一。

(一)高度重视,深入研讨。2月13日下午,罗湖区整治办组织召开罗湖火车站蓝牌车拉客问题整治工作会议,深圳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罗湖大队、罗湖交警大队、罗湖公安分局口岸派出所、罗湖公安分局巡警(机训)大队、罗湖交通运输局、南湖街道办事处、罗湖区打击非法营运专业执法队等单位就蓝牌车及违停等打击战略、运用科技手段进行功能规划、车辆数据信息共享、加强宣传、客流量交通需求抽样调查等方面共同研究解决罗湖火车站拥堵“硬骨头”问题。会后,专门建立“罗湖火车站片区交通营运百日整治群”,以最快速直接的.方式将任务要求、做法成效及时传达沟通。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罗湖区整治办征求意见并印发《罗湖火车站片区百日交通整治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从2月13日至5月23日分集中整治、巩固提升、长效建设三个阶段严打100天,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交通整治与人员查扣同时开展。一是罗湖区整治办协调罗湖交警大队、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罗湖大队、口岸派出所等部门每天对罗湖周边路段进行巡逻管控,排查建设路香格里拉等路段违停车辆,并对的士通道冲禁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交通楼一楼的违法停放的车辆予以驱离,重点打击违停、随意上下客以及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行动期间,在该区域共查处蓝牌车55辆,拍违停1268宗,现场查处违停326宗,黄方格违停281宗,驱离违停车5478辆,冲禁令275宗,查处非法营运涉摩涉电车辆423辆,排查嫌疑车辆56辆,查扣嫌疑车辆23辆,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188宗。二是除对非法营运及违停车辆进行坚决整治外,对涉嫌进行非法营运人员进行查扣,行动中共采集嫌疑人56人次,拘留火车站广场拉客人员4人,进一步强化打击非法营运震慑力。

(二)疏堵结合与查控值守相得益彰。一是罗湖交通运输局协调巴士集团延长部分公交线网运营时间,公交n7线“火车站至东湖客运站”延长至凌晨1点,n16线“火车站至清水河”延长至夜间12点,n14线“火车站至长岭东”延长至凌晨2点,n18线“火车站至黄贝岭村”延长至夜间12点。节假日期间,巴士抽调10台应急运力车辆停靠火车站待命,确保及时疏散滞留市民。二是罗湖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罗湖大队每晚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对罗湖口岸周边路段巡逻管控和值守,保障夜间高峰时段交通畅顺。

(三)跟踪督查与定期总结齐头并进。罗湖区整治办安排人员对罗湖火车站周边路段开展夜间督查每周不少于2次,并将现场收集情况及时通过督查通报形式在微信群、简报上发布,督促各职能部门落实整治责任。各职能部门定期总结打击经验,并在工作群进行交流汇报。行动期间,罗湖区整治办发出督查信息5份、工作简报4期。

紧密结合“雷霆十号”、“禁摩限电”、“法治通城”等重点交通整治行动,依托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对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进行宣传,及时报道打击非法营运整治动态,引导市民依法依规进行交通运输活动,自觉抵制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行动期间,深圳新闻网等媒体报道罗湖区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动态3篇,在罗湖电子政务网发布非法营运工作动态31篇,派发传单10000余份,在建设路显著位置安装了非法营运我不坐、文明出行保安全、抵制黑车、拒绝黑车宣传展板2个。

普及交通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交通违法行为是指驾驶人在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普遍存在,给行车安全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威胁。通过总结与反思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帮助我们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促进社会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

第二段:意识到责任和后果。

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一种道德违背,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我意识到每一次犯错都将有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可能给他人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还会让自己负上终身的痛苦和后悔。因此,作为驾驶人,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段:反思自己的行为。

经过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我发现在道路交通中有着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不礼让行人等。这些小不规范慢慢形成习惯,最终发展为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反思自己的行为,让我意识到交通违法行为并非是无意识的,而是与个人的态度和行为习惯密切相关。要改变这些不良的行为,需要从自身做起,加强对道路交通规则和法规的学习,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

第四段:加强自我约束。

为了遏制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除了加强对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外,更需要加强自我约束。在日常行车中,我注意遵守交通信号灯,合理控制车速,礼让行人。同时,我还加入了一些交通安全知识的学习群,通过交流与讨论,增进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并提高了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要认识到作为驾驶人,自己不仅仅是参与者,更是道路交通的管理者和监督者,应主动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积极推动交通安全教育的普及和加强。

第五段:为交通安全助力。

交通违法行为的普及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和努力。我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到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中,向其他驾驶人普及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以期通过自己的行动和言行,来影响更多的人关注并重视交通安全问题。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真正改善交通违法行为的普及现象,达到交通文明和安全的目标。

总结:通过反思个人的行为和观念,加强对交通法规的学习与普及,加强自我约束和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每个人都有义务担起保护生命和安全的责任,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社会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以身作则,坚守交通法规,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诺书

xxxx:

贵司于20xx年1月10日发放的《告知书》已收悉。x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贵司的多次宣传和教育,承诺人授权贵司以助拆的方式拆除承诺人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现承诺人就位于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共计平方米,其中集体面积平方米(以镇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承诺在x年x月x日前的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全部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贵司联系新镇相关部门拆除。

二、承诺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向贵司交房拆除的,承诺人同意贵司将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给镇相关部门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并不再享受任何补贴及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承诺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交房拆除的,承诺人自愿向贵司支付上一年度一年租金标准作为违约金。

四、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房拆除的.,同意贵司将联合供电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五、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所有物品搬离及承租企业清退工作,承诺人授权贵司,对留置在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中的所有物品有权进行处置,视作承诺人放弃,任由贵司无偿处置,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六、在助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问题,承诺人承诺积极配合,做到不阻挠、不对抗等,并做好相关安全稳定工作。

七、若承诺人涉及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上的一切遗留问题(包括债权债务及劳动关系处置等相关事项)均由承诺人负责处置解决,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承诺人能积极配合助拆工作,在承诺人完成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贵司愿意向镇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补贴,并经镇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并签收。

九、助拆完毕后,承诺人承诺不再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承诺人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内容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同时承担承诺书中违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信息统计组存档一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20xx年x月x日

普及交通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问题越来越突出,交通违法行为日益增多。作为一个有责任心的公民,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自觉抵制各种交通违法行为。本文将结合我个人的亲身经历,谈谈我在交通违法行为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违反交通信号灯是我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通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城市道路交通繁忙的路段,遇到红灯停车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还有很多人会冒然地闯红灯,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很多潜在的危险。而我在一次闯红灯事故中亲身体验了闯红灯的风险,我驾驶的摩托车在路口没有停车等待,结果与一辆左转的汽车相撞,最终导致我手部受伤。通过这次事故,我深刻认识到闯红灯的危害,决心从此以后坚决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其次,我意识到一些人行道违章停车行为也是平时较为常见的一种交通违法行为。很多市民不愿在路边的停车位停放车辆,而是将车辆停在人行道上。这不仅违反了交通法规,还阻碍了行人通行。我曾亲眼目睹一位行人因为一辆违法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汽车,不得不走上马路与车辆争行。经过这次事件后,我深深地感受到这种违章停车的危害,我决定坚决抵制这种不文明行为,并劝诫身边的人不要违法停车。

此外,超速行驶也是一种常见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上,存在超速行驶的现象,这不仅会对自身车辆安全产生威胁,还会给其他车辆带来风险。而我个人也曾遇到过一次超速行驶的事故,当时一辆超速行驶的轿车从我身边飞驰而过,突然撞上了一辆前方的大货车。这次事故对我产生了很大的触动,我深深体会到超速行驶的危险性。从那之后,我已完全改变了我的驾驶习惯,保持合理的速度,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此外,对于酒后驾驶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我也有着深刻的认识。酒后驾驶是一种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极大威胁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很多酒后驾驶引发的车祸案件频频发生,这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很大冲击。我记得有一次,我在驾车回家途中,遇到了一个明显酒驾的司机,他开车摇摇晃晃,无法保持正常行驶,我立刻报警并远离他。这次经历让我深深地感受到酒后驾驶的危害,并且我深感必须坚决抵制这种行为,同时也要劝诫身边的亲朋好友,不要酒后驾驶。

综上所述,我在交通违法行为方面的心得体会是:坚决遵守交通规则,不私自闯红灯;积极支持文明停车,不在人行道上违章停车;保持合理的车速,杜绝超速行驶;远离酒后驾驶,坚决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希望通过我个人的经历和体会,能够引起更多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关注,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交通违法行为整改报告

为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坚决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高发势头,根据xx州交警支队统一部署,xx县交警大队迅速部署,扎实推进,积极投入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力确保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可控状态,现将近期工作作如下总结。

1、先期召开筹备会。大队召开全体民警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布置落实,明确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责。

2、专门成立工作小组。由大队长xx任组长,教导员xx、副队长xx任副组长,其他正式干警为成员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小组。

3、定期召开推进会议。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大队制定落实了定期例会制度,根据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推进情况,定期由工作小组领导召集各成员参加,分析总结前阶段工作推进情况,拟定下阶段工作措施和计划。

1、实地踏勘情况。大队对涉及到的危险路口、路段逐一进行了实地踏勘,并在分析各项事故数据的基础上,拟定了初步上报意向。

2、邀请专业部门论证。为确保大队排查的交通隐患路口切实可行,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能取得实效,大队要求事故防范处专家对道路进行实地调研,逐一分析目前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探讨治理措施。

3、综合分析上报。根据实地踏勘和专业部门论证情况,副大队长xx次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推进会,通过会议分析讨论,确定了2条危险路段6个危险路口。并详细分析主要隐患,拟定治理措施和治理目标,明确责任单位。

1、结合捉漏找差排查隐患。大队结合“优信号、纠差错、促长效”交通设施捉漏找差专项行动,进一步优化交通信号配时,梳理排摸各类交通标志。对需要维护或完善的立即进行维护完善;对暂时无条件维护完善的,积极协调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完成。

2、加强道路施工监管。大队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开展施工工地交通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占用车道施工工地的交通安全设施和文明施工执行情况。

1、明确整治重点。大队根据交通违法的特点和规律,坚持警力跟着时段走、跟着违法行为走,向危险路段倾斜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措施和勤务安排,采取白天与晚上整治结合、定点与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超载超员、危险品运输、酒后驾驶和电动三轮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大队会同县司法局、路政执法大队在县客运站大厅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咨询点,通过悬挂宣传横幅、摆放宣传展板、滚动播放交通安全警示片、组织交通文明志愿者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宣传“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守序有礼,文明出行”、“拒绝酒后驾驶、平安出行”等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安全法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诺书

为积极响应公司“无违章年”活动,切实做到“无违章——我的责任”,确保“三不伤害”,在此我郑重承诺:

学好安规,用好安规;

标准作业,文明施工;

遵章守纪,远离违章;

相互关爱,共保平安。

承诺人单位:

xx承诺人签名:

x年x月x日

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方案

着我区经济的持续发展,车辆猛长迅速,人、车、路的矛盾日趋突出,涉及学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镇辖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使学生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镇各中小学校开展创建警校共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xx小学、xx中学、xx小学、xx小学、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等共5所学校。

通过警校共建交通安全学校活动,使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全面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同时通过警校共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充分运用学生、家长互动机制这个载体,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得以普及。

(一)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目标要求。由镇交安委牵头,召开镇教辅室主任、各学校校长参加的创建工作联席会议,明确这次创建活动的目的和要求,对创建工作进行动员和具体部署。

(二)加强领导,建立班子。各校建立以学校校长为组长,交警中队中队长、学校负责交通安全副校长为副组长的领导班子。组员分别由交警中队的辖区民警、学校的政教主任、团组织、少先队负责人、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分工明确,制定并落实各人职责,抓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各校根据自身不同特点,制定、健全和完善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制度之中。制订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全年教育计划,并分步骤,并分阶段予以实施。

(四)加强阵地建高级,营造宣传氛围。在学校内、外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阵地,各校要建立好交通安全宣传窗、黑板报,阅览室内设置交通知识书窗,在学生及老师自行车停车棚设置醒提示语,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内外设置固定的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及图片。

(五)建立学校门岗检查制度。要针对学生无牌无证或车况不良自行车、教职员工无牌无证机动车、无证驾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进出校门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各校可充分利用学校的“文明小天使”、“学生交通安全督察队”和值周老师在学生上下学时间及教职员工上下班时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予以警告或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张榜公布。

(六)利用载体、创建特色。各校根据学校的各自特点,创建不同特色的交通安全宣教队伍,如学生交通安全义务宣传队、交通安全督察队、广播报道宣传组、宣传窗黑板报制作小组、学生自行车检查队、交通安全示范班等,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小警队。学校要充分利用这些载体,开展交通安全宣教活动,并形成制度。

(七)以《交通安全法》为主线,全面开展教育活动。各校要通过寓教于乐的活动,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法、安全骑车走路等常识知识教育,全校熟知率达100,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普遍提高,本校师生全年无一起大小交通责任事故。

(八)各校每年举办1至2次大型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且教育面广、效果好。

20xx年二月至20xx年十月三十日。

(一)10月份各创建学校要总结创建工作,对照创建标准,符合条件的报教辅室和交警中队。

(二)交安委、教辅室会同交警中队对创建学校进行考核初评,符合要求的报区教育局和区交警大队。

(三)由区教育局与区交警大队组成联合考核小组对已上报的创建学校进行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由区教育局和交警大队授予“警校共建交通安全学校”称号,给学校,交警中队予以表彰奖励。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学校创建工作。交通安全学校是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一种有效形式和载体。交警中队和教辅室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学校创建工作,要落实一名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学校创建工作。交通安全学校是普及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减少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一种有效形式和载体。交警中队和教辅室要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学校创建工作,要落实一名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领导。交警中队在协助学校制定和完善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开展各种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做到创建工作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工作有要求、有人抓。通过创建活动,使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基本安全基本常识应知率达100,交通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涉及中小学生的交通事故大幅减少。

(二)密切配合,优化公路沿线学校交通环境。交警中队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在中小学附近道路上违章停车以及其他妨碍中小学生上下学的违章占道行为;对学校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要经常性地开展整治活动,消除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上、下学前半小时内,有重点地安排执勤民警主要道路沿线的中小学校附近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对不按规定避让中小学校横过车行道的机动车驾驶员要依法从严处罚。

校园交通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的交通安全意识逐渐增强,校园交通违法行为也有所减少。而我作为一名中学生,深受校园交通规则的教育,通过亲身经历也深刻意识到了校园交通违法行为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在学校开展的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中,我积极参与,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从而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校园交通违法行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直接的安全隐患。在学校附近的交叉路口,我曾多次目睹一些同学在红灯亮起时强行闯入马路的行为。这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仅危及了自己的安全,也给其他行人和车辆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正因为校园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我们无法保证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有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通过这一点,我深刻意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

其次,校园交通违法行为不符合社会公德。在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中,我们了解到礼让行人是文明交通的基本要求。然而,有些同学却恣意闯红灯,不经过斑马线横穿马路,给行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危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交通规则,更违背了社会公德。遵守交通规则不仅是一种自我约束,更是对社会公德的尊重。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德观念,才能营造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此外,校园交通违法行为也直接影响着校园交通状况。在学校附近的一些路口,我曾多次见到同学们占用停车位、乱停乱放自行车的现象。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给其他同学的出行带来了困扰。因此,校园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个人的交通安全,也影响了整个校园的交通秩序。通过参与校园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我意识到了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对校园交通的危害,从而更加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践行校园交通秩序。

最后,校园交通违法行为也会对个人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在校园交通安全活动中,我们经常听到老师们说,获取一次违反交通规则的经历可能导致个人养成一种不良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对于年轻的中学生来说,一旦形成这种习惯,将会严重影响他们的人生发展。通过参与校园交通安全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对个人的重要性,从而努力培养自己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他人的良好习惯,养成正确的行为模式。

总之,校园交通违法行为不仅给个人、他人的生命安全带来了直接威胁,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个人的行为习惯,因此,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培养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切实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共同构建和谐的校园交通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的;。

(三)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第九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两百元罚款:

(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四)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动力装置。

第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

(三)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六)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四)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第十三条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

第十四条驾驶机动车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两百元罚款;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未按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第二十条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以下拘留。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两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和十五日拘留。

一年内两次醉酒后驾驶的,除给予罚款和拘留处罚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处两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条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五万元罚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两倍处罚,并按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第三十三条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应当暂扣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机动车所有人在十五日内依法接受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不能暂扣驾驶证并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另处一千元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并扣留机动车,直至接受处理为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撤销该违法记录:

(一)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

(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

(三)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单位,其出租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加重处罚的,经营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不是同一承租人实施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核实后,不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十四条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四)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罚款后,当事人对处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缴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第四十九条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法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后,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驾驶人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采用国家计量认证的红外线酒精测试仪再次进行检测,并以该次检测结果作为确定违法行为性质的依据。

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未超过酒后认定标准百分之五十,或者未超过醉酒认定标准百分之二十五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处理依据;检测结果与前款红外线酒精检测仪器的检测结果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但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认定的,检测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在本市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接受处理;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因有前两款规定情形被扣留机动车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承担。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扣留车辆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等业务,直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为止。

第五十二条被依法扣留的机动车需要移动补办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供合法证明后,将机动车拖至相应地点补办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扣留机动车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未领取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移送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对非法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

(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手机的;。

(四)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

通知书。

及相关法律文书。经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通过传真、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约定方式告知,不再另行送达法律文书。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讯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未提供的,以登记地址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所有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本人有效的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及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

第五十八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核查,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考勤记录、检查考核等措施,加强路面巡逻检查。定期对固定交通监控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外,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国库。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统计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及伤亡数据时弄虚作假;。

(四)以各种形式干扰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活动;。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交通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全市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管理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聘请社会有关人员,对交通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受理举报的专门机构和举报电话并在报纸、政府网站予以公布,对公民的举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者建议人。

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处罚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年,指自然年度;。

(二)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七十条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六十三条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分明细

驾驶证记分是对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记分周期为一个审验期,一个周期被记12分的,该驾驶人就失去驾驶资格,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最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分明细的相关资料,供你参考。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条例》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记分、安全教育、社会服务、罚款等措施,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治本。主要体现在:

———大幅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第30条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新设了累进加罚制度。《条例》在总结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例如,《条例》对冲红灯的处罚采取了累进加罚的方法,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1000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这样的累进加罚,也体现在了对泥头车严重超载、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的罚则方面,《条例》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以往被电子眼拍到交通违章,只要缴纳罚款就可以消除违章记录,但从《条例》实施起,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不仅要罚款,还要记分,一年累记12分就得参加学习考试。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新《条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作用,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这意味着,今后凡是依照公安部记分规则规定应当被记分的,不论是民警现场执法还是交警部门通过“电子眼”验证执法,深圳交警部门都要予以记分。能够确认违法行为人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并记分;没人为违章“买单”时,就对车主予以记分。如此一来是否会滋生“代为记分”的不法交易?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交警部门也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如果同一名驾驶员经常性地有不同车牌号的违章记录,交警部门将会对此展开调查,一经查实,将对车主和代记分的人实施更为严厉的处罚。

同时,《条例》第3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交警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达到30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增加了暂扣驾驶证项目和期限。《条例》规定,对于多次违反同一交通规则的要暂扣驾驶证、增加违法成本,如冲红灯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有逆行、在应急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违反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对相关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规定了罚则。

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不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规定了处罚,而且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规定了罚则,这在全国都属于首创。

例如,针对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违法改装机动车灯具和动力装置的行为,《条例》着眼于加大对车主和违法改装企业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改装的行为发生,第26条规定: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又如,《条例》第23条对泥头车超载,除了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主管人员未尽到管理责任的罚则。再如,营运车高速公路上下客罚经营单位。《条例》第18条第2款在规定对驾驶人和上下车的乘车人进行严厉处罚的基础上,还规定要对营运车辆所属的经营单位予以一万元罚款。从源头上杜绝行人在高速公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体系。《条例》规定四类情形将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社会查询: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扣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宽严相济增加了市民申诉的环节。

新《条例》体现的是宽严相济、人性化执法和管理,其中特别增加了市民申诉的环节。

———行人违法后自愿维护秩序可免罚款。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条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首次一般违法行为警告不罚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给予警告: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500元以下。

———不合理处罚应撤销。三种情况下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到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诉,经查证属实的,撤销该违法记录: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主动学习考试减少记分。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12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

———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暂扣驾驶证时间。《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驾驶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扣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也为全国首创。

此外,《条例》还设专章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形成了严密的监督体系。其中规定了交通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交通警察的考核上岗制度和执行职务的禁止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每年要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违法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交通警察的禁止行为、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查处反馈制度。深圳警方表示,将认真落实《条例》中执法管理和监督的规定,使深圳交警的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使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自8月1日《条例》实施后,力争2个月初见成效,年底形成严管氛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前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三年内实现交通安全秩序基本一体化,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加强交通管理带来的好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时,处理时一般要遵循以下流程进行。

(1)立即停车。

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在夜间,需开示宽灯、尾灯。若在高速公路上,需按规定在车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2)及时报案。

当事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救(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或110)。如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火灾求救电话:119或110)。

(3)保护现场。

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能随意挪动位置。为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在警察到来之前,当事人可用绳索等设置警戒线,保护好现场。

(4)抢救伤者或财物。

当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但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的之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应妥善保管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防止被盗被抢。

(5)防火防爆。

当事人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火灾隐患,现场禁止吸烟。如果是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除将此情况报告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采取防范措施。

(6)协助现场调查取证。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处理。

已参加保险的车辆和人员还要在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7)肇事者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校园交通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如今,校园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虽然大家都清楚校园应该是一个安全和谐的地方,但在校园里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经过近期的观察和反思,我认为这是因为一些同学对交通安全意识不够,导致了一些不好的行为的发生。通过对校园交通违法行为的深入思考和总结,我深感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了解了解校园交通规则十分重要。作为一个学生,我们应该时刻牢记校园交通规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校园需要一个良好的交通秩序,更重要的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比如,我们应该牢记校园内的限速规定,遵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禁止闯红灯和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这些规则看似简单,但我们却常常因为一时的违规行为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正所谓,不经意间的一次违章行为也能导致生命的消逝。

其次,校园交通违法行为对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交通违法行为不仅会干扰校园的正常秩序,还会对同学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校园交通违法行为往往给人带来许多负面情绪,如愤怒、恐惧等。这些负面情绪会进一步影响同学们的学习和生活,使他们难以专注于学业,甚至陷入焦虑和抑郁的情绪之中。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校园交通违法不仅仅是对社会和管理人员的不尊重,更是对自己身心健康的一种伤害。

再者,校园交通违法行为容易引发校园安全问题。校园内的交通违法不仅仅是违规者自己的问题,更容易引发校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在高峰期,车辆横冲直撞、乱停乱放,不仅对学生的安全造成威胁,还容易给学校的管理带来困扰。一个有序的校园交通秩序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基础,而交通违法行为的存在无疑是一种隐患。因此,我们每个同学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行为举止,为校园交通安全和谐出一份力。

最后,改变一个人,从改变自己开始。如何有效地提高校园交通安全意识,减少校园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这需要每个同学都以身作则。我们要从小事做起,从校门口开始。尊重交通规则,主动礼让他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校园交通安全中来。我们要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的安全和感受,只有时刻保持谦逊和尊重他人的心态,才能真正做到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

总结起来,校园交通违法行为是我们每个同学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应该始终牢记校园交通规则,深刻认识到校园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通过了解和遵守校园交通规则,我们可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并促进校园交通秩序的良好发展。让我们每个同学都拿出行动,共同为校园交通安全出一份力,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

普及交通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近年来,交通违法行为在我国日益普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亲眼目睹和亲身经历了一些交通违法行为后,我深感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和反思。通过自己的思考和行动,我由衷地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深刻理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并对处理遇到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态度。下面,我将从观察、心得、反思、建议和行动五个层面,阐述我对普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通过观察周围人们的交通行为,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驾车或步行的过程中,我常常看到有司机闯红灯、占用人行道、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也经历了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时被机动车辆骑闯的情景。这些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不仅给行人和其他车辆带来了安全隐患,更严重地破坏了公共场所的秩序。通过这样的观察,我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明白了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其次,我从自身的心得体会出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必要性。在日常出行中,我积极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违法行为。我发现,只要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尊重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事故和拥堵问题将得到极大改善。尤其是我在遵守交通规则的过程中,更加深刻地体会到,所谓“守法者有道,违法者无路”。只有遵守交通规则,才能获得形式和声誉的双重保证。

再次,我通过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日常生活中,我亦难免会因为匆忙或其他原因犯下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例如擅自变道、停车乱停等。通过对自己行为的反思,我深感自己对交通规则的理解和执行力还不够,需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交通规则,从自己做起,为社会交通治理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然后,我对普及交通违法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我建议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将交通安全知识传播给更多的人,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其次,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对于违法者,要严厉惩处,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加强执法力度的同时,也要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激励遵守交通规则的人们。此外,交通违法行为的普及问题也需要各个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从小培养孩子们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好习惯,从而使人们逐渐意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

最后,面对普遍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决心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改善社会交通环境献出一份力量。首先,我会严格要求自己,成为遵守交通规则的模范。无论是步行、骑车还是开车,我都会严守交通规则,尊重道路交通秩序。其次,我会积极参与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中,及时向交通警察部门报告违规行为,为维护交通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此外,我还会主动参与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向身边的人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大家的交通安全意识。

总之,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深入思考和反思后,我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和态度。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人的基本责任,也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唯有大家共同努力,从点滴做起,才能构筑和谐的交通环境,为社会安全和发展稳定做出贡献。而这,必须从普及交通违法行为心得体会开始。

《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罚款行为规定

一、驾照扣分。

2.若扣完驾驶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三考试通过上满分!若扣完行为分将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则后参加科目一考试通过后上满分!别以为可以无限闯红灯闯红灯60分!

3.任何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分无论任何等级驾驶证参加完考试后将统一降级为c1!若c1c2驾驶证实习期扣完任何一种分值将注销!

4.实习期以外的驾驶证一年内驾驶分只能扣完一次!行为分也一样!扣完后参加考试上满分后再扣完b2及以上的参加完考试将统一降级为c1!c1及以下的将注销!

二、酒驾新规。

1.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2.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3.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00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00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4.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5.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6.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00!暂扣驾驶证6个月!

7.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8.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00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9.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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