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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心得(优质16篇)

作者: BW笔侠

金融是一门研究货币、资本市场和投资的学科,我们需要对金融知识进行总结。近年来,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以下是一些创新性金融产品的案例分享。

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交易市场,参与者通过买卖货币来赚取利润。这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市场,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在参与外汇交易的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将分享给大家。

首先,建立一个有效的交易策略是成功的关键。在外汇市场上,没有银弹,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试错来逐渐完善自己的交易策略。在制定交易策略时,需要考虑市场趋势、经济指标、国际政治等多方面因素。同时,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状况确定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例如日内交易还是长线交易。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反思,我逐渐建立了自己的交易策略,并在实际操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次,控制风险是外汇交易的重要原则。外汇市场波动剧烈,价格变动也较大,因此风险控制是投资者必须要关注的方面。首先,要设定好止损位,及时止盈止损,避免过度亏损。同时,要合理分配资金,不要把所有的筹码放在一个交易中,以免遇到意外情况导致资金损失。此外,要严格执行交易策略,不被情绪左右,避免过度交易。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我成功地避免了一些亏损,并稳定地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第三,了解市场消息对外汇价格的影响是重要的。外汇市场受到各种消息和事件的影响,例如经济数据公布、央行利率决议、国际政治动态等。这些消息往往会引起市场的波动,提供了交易的机会。因此,及时了解市场消息,了解不同消息对不同货币的影响,对决策具有重要意义。我通过定期阅读新闻和经济报道,关注重大事件,以及关注专业分析师的观点,提前做好准备,能够更加敏锐地把握市场的变化。

第四,保持良好的心态是关键。外汇交易是一个充满变数和压力的市场,亏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保持良好的心态非常重要。不管是获利还是亏损,都要冷静面对,不能被贪婪或恐惧所左右。在亏损时要学会接受和总结经验教训,不要轻易放弃。在盈利时也要保持谨慎,不要被盈利冲昏头脑,而变得大意麻痹。保持平常心,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在外汇市场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最后,独立思考是提升交易能力的基础。外汇市场存在各种观点和策略,不同的人可能会给出不同的建议。因此,投资者需要保持独立思考能力,对各种观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不要盲目跟风或依赖他人的建议,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和策略。

通过参与金融外汇交易,我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从中获得了很多启示。建立有效的交易策略,控制风险,了解市场消息,保持良好的心态和独立思考,这些都是提升交易能力的关键。唯有不断学习、实践和反思,才能在金融外汇交易中不断成长,获得更好的回报。

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种买卖各种货币的交易行为,涉及全球各国的货币。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外汇交易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受欢迎的投资方式。在进行外汇交易之前,我了解到了外汇市场的特点和运作机制,明确了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积累了一些关于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制定合理的交易计划。

在进行金融外汇交易前,我会对市场走势进行全面的分析。首先,要了解全球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供求关系等基本面因素,以便判断各国货币的走势。其次,要掌握技术分析工具,如图表和指标,以便预测价格趋势。然后,我会根据自己的分析结果和投资目标制定具体的交易计划,包括投资品种、交易量、止损和止盈位的设定等。制定合理的交易计划可以帮助我降低风险,提高交易的成功率。

第三段:严格执行交易纪律。

在外汇交易中,执行交易纪律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交易前,我会明确自己的入场和出场条件,并在遇到市场波动时保持冷静。我会控制自己的贪婪和恐惧心理,遵守交易计划设定的止损和止盈位,坚决执行交易纪律。如果市场不利于自己的交易计划,我会果断止损,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平仓操作。严格执行交易纪律可以避免情绪化的交易行为,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第四段:合理控制风险。

金融外汇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为了保护自己的资金,我会合理控制风险。首先,我会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适合的仓位,并遵守仓位控制原则。其次,我会在交易计划中设定止损位,及时平仓并限制损失,避免亏损过大。同时,我还会关注市场的风险事件和重大消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合理控制风险可以保护资金的安全,降低交易损失。

第五段:不断学习和提升。

在金融外汇交易中,学习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我会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和交易技巧。同时,我还会不断总结自己的交易经验,分析交易的成功和失败原因,寻找自己的交易优势和不足之处。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可以逐渐提高自己的交易技巧和判断能力,进一步提升自己在金融外汇交易中的成功率和盈利能力。

总结: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的投资行为。通过制定合理的交易计划、严格执行交易纪律、合理控制风险以及不断学习和提升,我在金融外汇交易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心得体会。我相信只要坚持学习和实践,不断优化自己的交易方式,就能够在外汇市场中获得稳定的盈利。

股票金融交易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股票投资者,成功的交易并不是靠运气,而是需要充分的准备和深入的研究。在进行交易之前,我会通过阅读分析师的报告、了解行业动态以及研究公司基本面来获取信息。我会定期更新自己的投资组合,并了解自己所选股票的最新消息和数据。只有充分了解了市场状况,才能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二段:制定交易策略。

在进行股票金融交易时,我会制定一个清晰而有效的交易策略。这包括设置止损点、制定入场和出场策略等。我会设定一个合理的止损点,以便在亏损达到一定程度时及时止损,避免亏损进一步扩大。同时,我也会设定一个盈利点,在达到一定的利润后及时止盈。通过制定交易策略,我能够避免情绪化交易,并在市场波动时保持冷静和理性。

第三段:严格执行纪律。

在股票金融交易中,严格执行纪律是非常重要的。我会遵循自己制定的交易策略,并尽量避免进行过多的交易。过度交易容易导致亏损的增加,而且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当市场波动时,我会保持冷静,不会盲目跟风或被情绪所左右。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我都会坚持按照事先制定的策略执行,不轻易改变。

第四段:保持学习和进步。

股票金融交易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学习过程。我会不断学习新的交易技巧、了解新的市场动态,并通过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交易能力。在交易过程中,我会记录每一笔交易的细节,分析交易的成功与失败原因,并从中汲取教训。我也会积极参加各种交流活动,与其他投资者分享经验,学习他们的交易策略。

第五段:控制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

作为股票交易者,控制风险是取得长期稳定收益的关键。我会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控制投资比例;同时也会分散投资,选择不同行业的股票来降低风险。我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可能亏损的风险。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我也会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于短期的风险和波动保持理性。

总结:

股票金融交易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过程,但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会的领域。在进行交易前,我们需要充分准备,了解市场和公司的情况来做出明智的决策。制定一个有效的交易策略,并严格执行纪律是保证成功的关键。同时,我们也要不断学习和进步,保持学习的态度和追求进步的心态。通过控制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收益,我们可以在股票金融交易中取得成功。

金融违规交易心得体会

金融市场无疑是一个充满机会和挑战的领域,但在赚取高额利润的同时,也很容易走向违法违规的边缘。作为一名金融从业人员,我深刻领悟到金融违规交易的危害性,同时也学到了防范和纠正违规交易的方法。本文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金融违规交易可能会导致许多不良的后果。首先,违规交易可能损害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他们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其次,违规交易会给公司带来严重的金融和声誉损失,甚至会让公司面临“爆仓”的风险,导致公司破产。最后,违规交易往往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到法律责任和金融惩罚。因此,在金融市场中,违规交易不仅是一种道德失范,也是一种明显的风险行为。

防范违规交易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是严格遵守风险控制制度。首先,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都需要有客观、合理的评估风险的标准,确保员工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各种交易规则。其次,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管理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规范。此外,定期开展交易风险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交易员的违规操作,建立健全的纪律处分机制也是防范金融违规交易的有效手段。

第四段:纠正违规交易的方法。

对于已经发生的违规交易,我们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纠正。首先,要强化基础监管,局限和预防金融不良风险的恶性蔓延。其次,需要制定科学的教育培训制度,强化金融从业人员的法规意识,让其充分认识到违规交易对投资者和公司的影响。同时,应建立强有力的内部审计体系和保密制度,明确内部人员的责任,实行严格审核制。

第五段:结论。

金融违规交易一直是金融市场中不能忽视的重大风险。通过学习和实践,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金融违规交易的危害和如何防范和纠正其行为。作为金融从业人员,我们需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敬畏之心,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技能和风险管理能力,以确保我们为客户和公司创造最大的价值,同时不断推进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金融交易分析课程心得体会

在绝大部分人眼中,金融领域一直被塑造成一个神秘莫测的产业。然而,作为经济运行的重中之重,如何掌握经济信息,了解金融产品,具备交易工具运营能力,对于每一个关注宏观经济运转、提高个人财商的人而言都是必修课程。因此,这期间我参加了一门金融交易分析课程,从中获得丰富的知识,也有了深入体会。

第一、课程指导将复杂的财经概念讲解地浅显易懂,提高了金融领域认识度。

针对于金融交易的物,理解和应用之间的距离非常重要,然而学术的解释未必能切实回答我们的疑虑。这期间,课程指导老师讲解了交易市场的基础概念和重要协议,通过案例演示和数据解读,结合理论和实践塑造出一个具体的交易模型,让我们可以直观地感受到金融市场的特点和操作方式,从而能够通过简单易行的方案提供解答。同时,老师还经常通过互动授课和问答环节,和我们全程保持互动,让我们在交流学习中填补了不足,增进了彼此之间的认识。

第二、交易实践的训练将学习变成了具有操作性的技能。

相比于其他学科,金融交易课程的重点在于交易技能的掌握。在理论的基础上,需要学生通过实际操作加深对课堂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交易模式的技巧。在课程的最后一周,我们分组通过网络模拟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的实战操作,真切体验了交易活动的快速进出、分析挖掘、收益收割等各个方面,并进行了实时记录和统计。实践与理论相通,让我们感受到了交易完成之后获得巨额回报时的成就感和自信心,觉得掌握了一个新的精髓技能。

第三、经济运行变数对交易的影响,让交易者应对变化保持更灵活的态度。

经济运行的变数对于交易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要知道预测未来变数是不可能的,但是要建立一个稳定、细致的交易策略是必要的。我们在课堂上也经常与老师和同学们进行交流,通过介绍其他产业结构,观察现实经济运转的情况,了解和分析因素对于交易市场的影响,从而提高我们对市场的预判和观察能力。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实践将让我们形成对经济运行变化的一种反应能力,让我们决策更加准确,行动更加果断。

第四、金融交易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活,要做好交易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每个交易者都要面临的问题,在课程中,我们也进行了交易风险控制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判断和控制交易风险的标准有很多,而在课程中,我们更加了解了如何控制风险,进行风险管理。同时在交易之前,了解选择合适的交易产品或者交易方式,对风险控制也起到很大的作用。这让我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交易操作体系,避免了不必要的交易风险,同时也能更好的掌控和应对未知变化。

第五、金融交易扮演的社会角色和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

金融交易所扮演的不仅仅是一个市场作用,还扮演着对于宏观经济的监管和促进的作用。而行业的发展趋势,包括监管制度、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以及商品质量等,也值得我们关注。学习课程,不仅提高了我们在金融领域的技术素养和实操能力,更让我们对金融产业的发展方向有了一定的认知,了解更多行业发展趋势,为未来的个人和企业发展铺平了道路。

总之,这门金融交易分析的课程让我们领略到金融交易风云变幻的世界。在课堂学习和实际交易实践的基础上,我们不仅对市场行情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实践,也对未来的市场行情形式和市场快速发展进行了更全面的认识。这些经验和体会都将帮助我们提高个人财务素养,更好的适应金融产业的发展。

金融违规交易心得体会

金融违规交易是一个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问题,而且也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严重的影响。本文作者作为一个金融从业人员,在近年来的工作中有了对金融违规交易的深切体会,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总结自己的经验和教训,分享给所有从事金融工作的同行,希望对未来避免金融违规交易发生有所帮助。

金融违规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内部或者与客户之间进行的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交易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牟取不当的利益,比如说操纵市场价格、协议交易、内幕交易等等。

金融违规交易不仅会产生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且也会损害到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在金融市场中,声誉和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违规行为被曝光,那么这家金融机构的名誉也就会受到影响,失去客户信任,相应的业务量也会受到影响。另外,在严格的金融监管机制之下,金融机构如果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要避免金融违规交易,首先要健全金融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监管和风控力度。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和署名意识,严格遵守法规和道德规范,拒绝参与任何不当交易行为。最后,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风险意识和合规水平。

第五段:总结。

总之,金融违规交易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针对这方面的防范和管理工作,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氛围,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股票金融交易心得体会

股票金融交易是当今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在这个领域有着多年的经验。在这段时间里,我积累了许多关于股票金融交易的心得和体会。我发现,股票金融交易不仅仅是一种投资方式,更是一种洞察市场、把握机会的艺术。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个人的观点和经验,希望对初次涉足股票金融交易的人提供一些参考。

第二段: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

在进行股票金融交易之前,首先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世界上有多种股票交易方式,例如股票交易所、场外交易等。根据个人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是至关重要的。此外,还需要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决定是否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例如券商或投资顾问。通过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可以在交易中获取更多的回报并降低风险。

第三段:深入了解投资标的。

在进行股票金融交易之前,对投资标的进行深入了解是非常重要的。首先,需要研究和了解所投资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业务模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等。其次,需要分析所投资公司所处的行业和市场环境,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潜在风险。最后,还需要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负债情况、利润增长率、现金流等。通过深入了解投资标的,可以更好地评估投资的风险和回报,并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第四段: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制定投资策略时,首先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来确定投资的时间段,长期还是短期。接下来,需要确定适合自己的投资风格,是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还是技术分析。此外,还需要合理分散投资,降低单一股票带来的风险,并且时刻关注市场的动态,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并规避风险。

第五段:持续学习与反思。

股票金融交易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持续学习与反思是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保持对市场的敏感性和洞察力,随时关注市场的变化并学习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同时,也需要在每次交易之后进行反思,总结交易的经验教训,找出自身的不足之处,并做出改进。通过持续学习与反思,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交易能力,取得更好的投资效果。

总结:

股票金融交易是一门收益丰厚但风险较高的投资方式。通过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深入了解投资标的、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以及持续学习与反思,投资者可以提高自己的交易能力和把握市场机会的能力。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股票金融交易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并合理控制风险。只有在不断学习和实践的过程中,我们才能获得更多的经验和智慧,从而在股票金融交易中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金融交易分析课程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金融专业的学生,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一直以来就是一个比较感性化的认识,这一方面与自己学习金融市场的方式有关。于是,当看到学校开设这门金融交易分析课程时,我毫不犹豫地报名参加了,并在不断学习、实践的过程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一、课程学习内容的重要性。

在课程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习内容的重要性。在许多时候,我们往往会抱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态度去学习金融市场。但是,这样的学习方式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甚至还会让我们陷入“道听途说”的误区。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学习金融市场中的相关理论知识,来更好地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

二、实践操作的重要性。

金融市场的学习需要不断地实践操作,而实践操作则是课程学习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课程的实践环节中,我们有机会通过模拟操作来掌握金融市场的交易策略和实操技巧,这对于我们未来的金融职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交流合作的重要性。

课程学习中,同学之间的交流合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大家相互之间的交流,我们有机会了解到不同的学习方法和经验,也有机会探讨和讨论各自的观点与想法。这样的互动也会让我们在学习过程中更为专注、积极。

四、态度的重要性。

课程学习还需要持续地专注、认真。在未来的工作生活中,我们同样需要这样的态度。不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持续的专注和认真的态度都是保持一份优秀状态的重要条件。

五、学习要不断持续。

在课程学习结束后,也需要不断地去巩固学习所得。金融市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很多时候只有不断学习、做出实践操作才能真正掌握其中的诀窍。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利用其他的学习资源,并切实的付诸实践,去不断提升自己的金融交易能力。

总之,金融交易分析课程的学习不仅让我熟悉了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更重要的是让我了解了金融交易分析的重要性。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日益努力,去不断提高自己的金融交易能力。

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外汇交易的重要性与挑战(引子+背景)。

金融外汇交易是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球各大金融市场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从业人员,我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关于金融外汇交易的心得体会。外汇交易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下面将分享我在该行业中的体会,希望对其他从业人员和对该领域感兴趣的人有所帮助。

第二段:学习和实践的重要性。

要成为一名成功的金融外汇交易员,并不只是凭借一些理论知识就能够轻松胜任。学习和实践是成为一名合格交易员的必经之路。我首先通过学习投资理论和外汇市场的基本知识,了解市场的运作规律和交易技巧。然后我逐渐将理论应用到实践中,通过分析数据和市场趋势,不断磨炼自己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才能在金融外汇交易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经验和知识。

第三段:风险控制与情绪管理。

金融外汇交易市场的波动性非常大,投资者面临着高度的风险。因此,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我学会了设置止损和止盈位,控制仓位大小以及合理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另外,情绪管理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市场上的波动会引发投资者的恐惧或贪婪,导致不理性的决策。我通过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不被市场情绪所左右,从而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投资行为。

第四段:市场研究与信息获取。

在金融外汇交易中,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是非常重要的。我通过广泛的市场研究,并使用各种工具和指标进行技术分析,来预测市场的走势。同时,我也会关注新闻动态和政策变化等重大的经济事件,以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信息获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握市场走势和投资机会,为自己的交易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五段:坚持与总结。

金融外汇交易市场的环境变化快速,所以要想在这个市场中保持竞争力,就需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和调整。我通过每日总结和反思自己的交易行为和结果,不断改进自己的交易策略。同时,我也会保持对市场的热爱和兴趣,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耐心,在市场中坚持下去。只有坚持不懈地学习和总结,我们才有可能取得更大的成功。

结尾段:展望未来。

金融外汇交易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行业,我很幸运能够参与其中并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成长,不断提升自己的交易技能和风险控制能力。我相信,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实践,我会在金融外汇交易市场中取得更多的成就。同时,我也希望与其他从业人员一起共同成长,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办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立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期货交易金融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期货交易金融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经纪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期货交易委托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乙方的免责条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之约束。

3、甲方保证填写于本协议所属的开户资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均真实、准确及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使得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与甲方取得联系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确认自身用于网上交易的电脑系统安全、可靠。对于因该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系统代理他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费用。

6、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过错而造成密码失密,从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权人使用其帐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自我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8、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已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合法资格。

3、乙方开展网上期货交易业务,已具备以下条件:

3、1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3、2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

3、3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4、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5、由于技术维护、系统升级或故障导致网上期货交易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告之甲方并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式,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

1、开户提示:甲方欲开通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必须亲自到乙方或乙方异地营业部临柜办理。

2、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线、调制解调器等。甲方还应具备能登录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期货交易所必需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指定的站点下载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密码提示:甲方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应注意对自己的交易密码保密,建议甲方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4、交易提示:

4、1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2网上委托客户需自行支付上网所需一切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交易费用收取与电话等委托方式相同。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而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在网络中断、堵塞或网上期货交易方式被冻结等情况下,甲方应使用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为网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则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终止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

1、甲方提出撤销申请,经本公司核准的;

2、甲方蓄意破坏本公司加密设施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章):

__年__月__日

网上证券交易金融合同

【论文摘要】:网上证券交易代表着未来证券市场以及证券交易模式的发展趋势,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既是证券交易活动,又是一种电子商务,网上证券交易的这种两重性,决定了在网上证券交易中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文章仅从网上证券的概念种类厘定、网上证券存在的主要风险、风险发生后经纪券商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规则、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证券市场的结构和运行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证券交易电子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1]由于网上证券交易能够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具备操作简便、信息快捷全面、自由度大等特点,在较短的时间内便得到了迅速的发展。[2]目前,网上证券交易已成为全球证券经纪业务发展的一大趋势,这一证券交易模式已经在许多国家广为流行。但是网上证券交易是由传统证券市场发展而来,它并不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其运行尚须遵循传统证券交易的规则。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不同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的特点,网上交易的最大问题是欺诈和缺少信任感。[3]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给交易参与者主体资格的验证、委托指令、清算与交割和交易数据资料的安全带来一系列难题,所以开展网上证券交易业务在面临市场机遇的同时,也意味着许多难以预料的风险。[4]正是由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独特性,使得证券法在规范这一新的领域时,面临着困境。文章仅就这些与网上证券交易相涉的法律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从广义上讲,网上证券交易泛指一切通过网络而实现的证券交易活动,即证券投资者通过互联网获得证券的即时报价,分析市场行情,并利用互联网下单到实物证券交易所或网上虚拟交易所,以实现实时交易的证券投资活动。目前现实中存在的网上证券交易的模式包括专有电子交易系统、互联网电子公告板交易系统、网上交叉交易系统、以及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四种。其中在线证券交易系统即狭义上的网上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通过券商网上交易系统进入实物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网上证券交易的含义。

具体而言网上证券交易活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网上股票经纪活动、网上股票直接公开发行和网上直接撮合证券买卖等。我国现阶段的网上证券交易是经纪交易商向投资者提供的网上交易经纪服务,属于第一层次的网上证券交易活动。与国外目前流行的较高级别的选择性交易系统(以下简称ats)相比,至少有两个显着区别:一是虚拟性不同。根据我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投资者在进行网上交易前,必须先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或服务部开户,然后经本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网上委托。可见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不完全的网上证券交易,而ats是一种完全网上交易活动;二是有无中介不同。虽然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是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的方式撮合委托指令,但由于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拥有会员资格的.证券交易公司才能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这与投资者不需要经纪交易商或做市商等中介机构而直接通过网络向ats下单完成证券交易是完全不同的。

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到的环节远多于营业部交易,而且许多环节并不在证券公司控制之内,所以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性也较传统交易大。[5]上证券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简称技术故障风险或技术风险,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害,具体类型包括: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

文章尝试着对这些纷繁的风险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一下必要的梳理,便于在解决实际的风险纠纷时将之纳入法律的思维轨迹,更明确一点说之所以做这样的梳理是为了将之纳入传统证券法律规则的调整。总的来说投资者在网上证券交易中的风险的法律归属可以从网上证券交易中所形成的三大主要法律关系角度进行归类分析。1.合同关系。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证券经济合同和网上委托合同,证券以及资金的托管合同、投资者相互的买卖合同及其投资者和其他主体(证券商以外)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2.侵权关系。在上述众多风险中如果接受投资者委托理财的第三方、偶然获知投资者帐户资料和交易密码的第三方利用自己所知悉的资料或信息作出一定行为(如进行网上欺诈),造成投资者权利损害或利益损失,就构成侵权。3.不可抗力关系。网上证券交易的不可抗力风险,一般是指自然界的灾难事件以及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测或无法防范的外来力量攻击导致网络局部运行受阻或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所造成的风险。

《证券法》第一条即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所以尽快建立一套清晰明确的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规则对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就显得极其必要了。

在构建网上证券交易规则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该遵循的是公平原则的立法理念。所谓公平的技术风险承担制度应当是:既不让网络券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过重致使其业务无法开展,又不让投资者的责任过重致使其不敢进行网上交易。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大前提下,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包括:1.可控制性规则:风险应当分配给较有能力控制风险的一方。2.可预见性规则:风险分配给较有经验或能力预见风险的一方。3.效率规则: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时,风险分配给能够有效率的处置风险的一方。4.经济能力规则:当事人均无法预见和控制风险,且风险由任何一方承担均不符合效率规则时,风险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承担。这四个规则在解决网上证券交易风险承担问题时在适用上是逐级递进的,只有前一个规则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方可适用后一个规则。

下面尝试着就网上证券交易程序中如何运用这四个规则做一下粗略的探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承担。具体而言:1.根据可控制性规则,投资者的电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而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2.投资者的电脑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因为根据可预见性、可控制性规则。3.由电脑系统故障引发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投资者使用不当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第二,软件本身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缺陷、容错能力差等)引起电脑系统故障的风险,由软件制造者和销售者承担!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一)t+1交割、交收: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完成。目前我国的a股、基金券、债券等采用这种交收方式。

(二)t+3交割、交收: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

客户持仓保证金,直至最后交易日为止。这个时间区域称作交割保证金追加期,简称交割期。

附注: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月合约最后允许交易的交易日,规定为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岗位职责

第七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应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原则上交易场所只可以申请开展其中一类交易业务。

省监管机构负责交易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并颁发交易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交易场所的交易和相关业务。

第八条交易业务许可证分为两类,即权益类交易业务许可证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

交易业务许可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场所、机构编码、发证机关、有效期限、颁发日期等。交易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需由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受理并进行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审批。监管机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条申请交易业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主要出资人为法人,经营相关业务3年以上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交易品种明确;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

(七)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

第十二条交易场所的出资应真实合法,出资人应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一条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在征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机构同意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取得交易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条交易场所应基于对风险的充分评估,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从自有资金、交易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应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信息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交易场所未经省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由省监管机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业务性质以及涉众数量、涉及金额等依法处以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件”

三、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程序。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二、准确适用清理整顿政策界限。

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应予以清理整顿。

(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份公开发行适用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四)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信托、委托代理等方式代持的,按实际持有人数计算。

(五)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六)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四、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二)严格规范交易场所设立审批。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所,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述两类交易所名单分别报联席会议备案。

二是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清理整顿并验收通过后,拟继续保留的,应按照新设交易场所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三是历史形成的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所,未从事违反国发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名称中拟继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并将交易所名单报联席会议备案。

3.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7,38号文件解读。

目前交易模式与37号38号文相冲突的地方。

清理整顿界限: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解读:不能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限制了发售和订单系统连续竞价的交易模式。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蒙顶山文交所,四川联合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连续竞价、电子撮合以及匿名交易”等明显字体。(目前无论邮币卡还是其他交易所的模式基本都无法规避)。

应对措施:在交易规则和交易模式介绍中不涉及敏感字体,介绍模式简单化。

(三)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交易单位”是指将股权以外的其他权益设定最小交易单位,并以最小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

解读:不得在t+5日内买进卖出。

其他交易所措施:南文在交易规则和模式介绍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

蒙顶山交易所和四川联合酒业交易所在交易规则和模式里面没有提及t+0交易模式,没有用涉及敏感字体。

应对措施:在官网公布和对外的交易规则和模式上不提及t+0模式,包扩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不用到t+0的说词以及敏感字体。实现延期t+5交收。

(四)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本意见所称的“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解读:这点基本禁止了所有类证券化和类期货化的交易模式。

其他交易所应对措施:南文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在上市产品公告里面没有详细说明。蒙顶山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等敏感字体,在交易模式介绍中也没有用到。

四川联合:没有提及标准化合约敏感字体,但部分有体现出标准化合约模式。发售模式用现货挂牌的名称替代。

蒙顶山:采用智慧贸易,产能预售和现货挂牌的名义进行交易,交易规则里面没有涉及敏感字体。(实际这几家交易所的模式都是属于此类交易)。

应对措施:首先在交易规则和对外宣传材料中不要涉及标准化合约字样以及类似内容,第二尽量在描述时简化,模糊化,不要对规则写的太详细。不要出现发售模式的字样,用现货挂牌代替。

(五)严格执行交易场所审批政策:

1.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2.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解读:交易中心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其他交易所:目前:南文,蒙顶山,四川联合都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在设立分支机构方面,都有涉嫌隐蔽违规的地方。南文主要是经纪商,蒙顶山是在各地设立分支运营中心,四川联合是招募的综合会员。

规避措施:招募的会员必须签署协议遵守交易中心的会员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以交易中心的名义去发展业务。

与清理整顿12号文件相冲突的地方。

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文件的主要精神是:抓紧处置各类交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方式:针对交易场所暴露的问题,清理整顿、分类处理。首先根据不同性质的问题,分类处理:

1、一些交易场所涉嫌组织开展非法期货交易,属于违法,大多以白银、原油等大宗商品为交易标的------打击对象。

2、一些交易场所涉嫌违规组织“类证券”交易活动,属于违规,清理整顿。这些场所主要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标的。分两种情况:一类是违规触及底线的,以下几种情况为清理关闭对象:(1)虚拟发行,无相应品种入库,既不能促进流通,又没有价值发现功能,具有“类期货”性质,严重偏离和扰乱现货市场。(2)虚假信息,封闭操作,不透明,违反“三公”原则。

(3)通过操控系统,修改数据,频繁刷单,限制盈利出金操纵等。

第二类是没有触及违规底线的采取整顿。

解读:发行产品必须有实物库存做保证,不能偏离现货价格,不能操纵市场价格,不能串改数据和限制客户的出金。

应对措施:有仓单的产品才能发行;当价格偏离现货市场范围较大时,发风险警示;对客户。

盈利出金不进行限制;通过发行酒票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其他交易所措施:

南京文交所:对价格偏离现货价格过大,采取再托管的措施;并且对上线的产品采取线上线下大循环的措施(交易商提货后可以再重新入交割库转成持仓)。

蒙顶山:采取的是鼓励交割的营销政策,发售业务上线的茶品是指定厂商指定品牌包装,线下没有可参考的同类型价格。例如:盘中价格100的茶叶,投资人可以按30的价格买入,持仓一套(按套装克数换算成持仓)但同时必须自己交割一套(收藏套装),鼓励投资人交割。第二是和茶楼合作销售。

四川联合:目前在发售模式中采取的是鼓励交割提货,用赠送的方式交割一箱送一箱的方式,提高交割量。

二、政府监管的应对政府监管层对于行业的大体态度。

1.有一个底线不能破: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谨防群体性事件。

2.政府领导没有否定这个行业,对有些规范发展的平台获得了监管领导的充分肯定,并明确支持和鼓励合规发展。

监管部门不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37号、38号文件对这个市场一刀切,照本宣科。目前,中央政府的态度是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调法无禁止即可为。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在没有明显法律禁止的情况,也会留有一定的政策调整空间。

应对监管交易平台应该做些什么?

(一)、防范市场风险,谨防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规避交易中心直接参与影响市场价格);(二)、打通现货与电子盘市场;提供优质的现货交割服务,支持和鼓励现货交割。(提高交易中心上线产品的交割量)。

三、目前一些交易所转型采取的模式。

现货商城模式:已有一些交易平台转型做“现货商城”,如天津、南商、南京、西邮、永瑞等。电子商城俨然已经成为邮币卡行业发展的另一条出路,有利于行业文化收藏价值回归。网上商城通道的打开还可以与电子盘相互辅助,并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商品选择机会,促进邮币卡现货的流通交易,邮币卡文化的传承,进而将“互联网+金融+文化”的概念落到实处。

还有一点,可以规避投机投资的政策风险。

附:南京文交所大循环模式:

南京文交所未来将允许您的账户持有藏品可以方便转赠。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网络方式,以类似微信红包的形式,转发给您的朋友。您的朋友收到后,就可以方便的转入自己的南京文交所交易账户。去年春节期间,南京已经实现“像发红包一样发邮币卡”,受到市场广泛赞誉。

第二种方式,您可以提取现货,之前提货后将不能再回到电子盘。南京此次的创新,可以实现从南京流出的藏品,方便的回到电子盘。南京将对上市藏品进行收藏礼品级精美包装,附加南京独特标识和防伪标志,投资人可以通过自行提货或快递方式送转赠他人。流出的藏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现货流通交易。价格完全参考南京文交所电子盘。

流入:任何人收到南京认证评级的现货藏品,可以随时拿到南京文交所,方便入库并计入自己的交易账户。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市场信息披露基础设施,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同意修订的通知》(银市场〔2017〕27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17〕32号),组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信息披露业务运行机制,现就各类市场机构参与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信息披露业务是指市场机构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通过格式审核后的披露文件同时发送至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三家信息披露服务平台接收综合平台发送的披露文件并及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

北金所作为交易商协会授权的综合平台技术支持机构及披露文件格式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市场机构集中信息披露业务。

二、综合平台目前支持开展集中信息披露业务的品种包括公开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和项目收益票据等。

对于暂不支持的集中信息披露品种,市场机构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提交披露文件。

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的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披露文件除提交至综合平台外,还应提交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四、各市场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以及信息披露服务平台发布的相关规则,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2012年7月6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2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通过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向交易商协会提交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注册有效期为两年,首期发行应在注册后六个月内完成,后续发行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第十条发起机构是指为实现融资目的开展资产支持票据业务的非金融企业。发起机构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资产,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并支持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履行职责;

(三)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还应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资产现金流的产生、支付提供合理的支持和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是指对特定目的载体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机构。特定目的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二)管理受让的基础资产;

(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四)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资金;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主承销商是指为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承销服务的机构。主承销商依照承销协议约定提供承销服务,履行以下职责:

(二)按照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提交注册发行文件;

(三)按照约定组织资产支持票据的承销和发行;

(四)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五)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承销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资产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就基础资产的管理提供约定服务的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由发起机构担任。资产服务机构依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基础资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取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并按约定划付;

(二)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现金流归集和管理措施;

(三)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产服务报告,报告基础资产信息;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资金监管机构是指为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资金监管机构依照资金监管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发起机构或资产服务机构名义开设基础资产的资金监管账户;

(二)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照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划出的手续进行审核;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是指接受发行载体委托,负责开立资金保管账户并管理账户资金的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管理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二)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和发行载体指令,划付相关资金;

(三)依照资金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发行载体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四)本指引及相关自律规则规定以及资金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以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作为基础资产的,发起机构应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但能够通过相关合理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基础资产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对该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及风险提示,并对解除该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安排作出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计可产生的现金流应覆盖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所需资金。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规定转让基础资产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发行载体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并在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或在注册发行文件中如实披露对不能通知全部债务人的情况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以及相关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资产支持票据产品期限应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限相匹配,但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情形除外。在循环购买结构下,发行载体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向发起机构再次或多次购买新的同类型合格基础资产,实现资产支持票据和基础资产的期限匹配。

第二十二条发行载体由特定目的载体担任的,基础资产应依照相关交易合同转让至发行载体。资产服务机构应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按约定转入发行载体或其管理机构在资金保管机构开立的资金保管账户。

第二十三条发行载体由发起机构担任的,发起机构应在资金监管机构开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约定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入资金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资产支持票据收益。第二十五条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至少披露以下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四)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应在注册发行文件中明确约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向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发行载体应在每期资产支持票据收益支付日的前3个工作日披露资产运营报告。

公开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分别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定向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并可按照注册发行文件约定增加披露频率。

对于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不足两个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年度和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收益支付频率为每年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可不编制半年度资产运营报告。

第二十八条资产运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票据基本信息;

(二)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发起机构、发行载体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

(四)基础资产池本期运行情况及总体信息;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票据的收益及税费支付情况;

(六)基础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基础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展等;

(七)发起机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情况;

(九)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采用循环购买结构的,还应包括基础资产循环购买情况及循环购买分布等信息。

第三十条发行载体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票据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于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第三十一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能对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发行载体和发起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础资产现金流的获得取决于发起机构持续经营的,发起机构还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在资产支持票据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二)资产支持票据(次级档票据除外)收益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

(三)修改资产支持票据发行条款,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期资产支持票据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的其他应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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