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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优质24篇)

作者: 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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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1《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委托乙方吊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

1.甲方每次委托乙方吊装时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提前通知乙方次日的作业安排,具体内容包括:装/卸货的时间、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运价以及其他特殊要求。

2.如甲方装卸计划变更或取消,甲方应在乙方作业前通知。

3.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作业环境,安排相关人员指挥、协助吊装作业。

4.提供具备吊装场地,场地要求必须平整、坚实及能保证安全施工。

5.提供吊装安排设想、现场指挥人员并即时与吊装人员沟通。

6.监督吊装作业规范进行,发生不规范行为有权制止。

7.确保吊车顺畅进出施工现场、调头及会车。

8.甲方不再负担协议外的任何费用,不可抗力依据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车辆出车前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具体的发车时间和预计抵达时间,对于不能按时到达或发生意外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客户协商解决,如因未能及时组织运力而引起客户投诉,乙方将被视为违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2.负责安全吊装作业,并及时与甲方沟通配合。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施工风险外,乙方应对现场气候以外的可能遇到外界障碍或条件进行必要的预见。并且应当认为甲方提交的协议中已在费用和时间方面进行了完全的考虑。

4.乙方应保护工程免受损害和损失,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工程和公众的安全。如不按此规定,甲方可拒绝向乙方付款直到其改正为止。

5.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作业者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灾以及其它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由乙方自负。

6.乙方有权拒绝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吊装作业要求。有义务提醒和指出甲方吊装中的安全缺陷。

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送货及装卸的与货主对货物的签收工作,同时必须将所有签收文件按时送给甲方。

8.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甲方事先安排好的作业计划,如有违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9.作业价格按照价格表统一计价。

10.费用的结算由甲方每月底审核对账,上报财务以后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双方安全责任。

1.施工现场必须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位现场生产人员,以确保施工安全。

2.由于甲方提供物体重量不准确、规格不完整的吊装错误信息、提供场地未能够达到吊装要求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全额赔付。

3.由于乙方设备损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全额赔付。

4.由乙方起重人员统一指挥,如导致物体滑落、摆放不准确导致侧滑、侧滑中造成设备损坏等原因,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5.现场生产中,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第四条其它。

1.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适用《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或规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该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力,由于一方的故意行为致使合同的另一方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另一方有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索的权力。

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内节假日为正常工作日。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保障公司各项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各岗位操作规程。

2.在危险化学品作业期间,要高度集中精神,严禁打闹嬉戏,严禁在工作场所进食、饮水或喝饮料。

3.从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能直接接触会引起过敏和皮肤吸收引起中毒的化学品。

4.应对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资料进行认真学习,并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掌握好应急处理方法。

5.对工作场地,要定期仔细地对各个方位进行彻底检查。

6.装卸物品时应注意人身安全和产品安全,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7.运输时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公路危险品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8.检维修时严格执行《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文明、快速、高效装卸,积极打造一流装卸搬运团队,经研究,公司特制定装卸管理制度,望认真遵守。

安全第一,轻拿轻放,堆码稳固,预留通道,横看成行,竖看成列,标签向外,箭头朝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好不压坏,木不压纸,方不压圆,干湿分开。

第一、装卸人员入职后必须掌握公司仓库区域划分情况,以及各区域的具体功能作用:

第二、仓库货物堆放要求:各个客户的货物间要留有间隙或其他明显标识区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员、装卸人员(含叉车司机)入职后必须掌握仓库内各类搬运和装卸设备的日常维护、正确使用与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车司机必须能进行叉车日常维护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装卸人员必须懂得各类手推车的结构、维护与使用。

第五、叉车作业时,一定要有人员在旁指挥与协助,其他人员不得在旁围观,要特别注意人员与货物的安全,不要损坏被装卸的货物和临近的货物,保证货物堆码与摆放整齐、平稳。

第六、装卸人员在用各类手推车(老虎车)时,在装货物时不得强行将手推车插入货垛底,原则上要有人从旁协助,以保证货垛底层货物包装的完好性;卸车时不能用抛甩、脚踢的方式使货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装卸人员入职后要学会在捆绑货物、防雨篷布时绳子打活结的方法。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起重吊装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位置发生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三条起重施工可按工作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大型100吨以上二中型40至100吨三小型40吨以下。

第四条用定型起重机械如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门桥式起重机等进行吊装时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必须遵守该定型起重机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检维修作业及其它起重施工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布置各项吊装作业并对安全负责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重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条起重机、卷扬机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责任心强对机械性能了解并通过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操作。

第二条起重工对吊装作业必须熟练持证上岗。

第三条参加起重作业人员要明确分工听从指挥严禁多头指挥通常由起重工中一人指挥。

第四条指挥人员司索工所用手势、旗哨时必须按国家标准统一制度进行发出信号要准确、清晰禁止喊话代替指挥用步话机指挥除外。

第五条指挥信号不明或有错误时起重机和卷扬机司机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通知指挥者。

第六条在五级或五级以上风力时不得进行大型设备吊装否则应考虑风力影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六级以上风力时严禁吊装作业。

第七条夜间照明不足雾、雪、雨等恶劣天气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第八条吊车严禁超负荷进行吊装。

第九条起重机每二年经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吊装现场进行作业。

第十条严格禁止使用吊车吊装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十一条起吊重物上有人或悬浮物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不能起吊。

第十二条起吊作业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吊车各部件是否灵活好用绑扎绳索有无异常。

第十三条在基础上吊装设备时起吊前有关人员必须对基础进行检查发现尺寸不匹配基础承重不够或其他缺陷时严禁吊装。

第十四条双机抬吊或大型吊装吊装前必须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编制出吊装方案经相关机动、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吊装作业。

第十五条起吊的物件有特殊要求保护光洁度、不能倒位保护保温层、不能损坏平台等必须明确指出写出书面要求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六条大件进行吊装时机动、安全管理部门要同起重单位负责人、指挥人员、技术员一起对绳扣、索具、滑轮、拉绳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准起吊。

第十七条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拴绑架在生产设备及管线上也不得穿越交通要道公路、铁路和中高压电线的上方并不得与电线交叉相混。

第十八条在厂内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向消防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夜间在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必须在道路两端设红灯及标志牌。

第二十条在地面上的钢丝绳与电焊机导线交叉时必须有绝缘保护措施防止漏电烧坏钢丝绳和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

第二十二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施工人员应掌握应急事故预案严格执行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第二十四条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任何部位作业时靠近运行的高、低输电线路时没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重机构的制动器。

第二十七条吊物下放时严禁使用快速落钩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第二十八条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体时应捆-绑溜绳。

第二十九条吊物捆-绑必须牢靠且吊装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条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

第三十一条高空吊装时任何人不得攀沿拖拉绳或其它绳索上下。施工人员所带工具应拴上保险绳防止脱手坠落。高空作业区内严禁抛物件只能用绳索拴系传递。

第三十二条在已投产的厂区施工时应告知生产单位在工作时不得排放有毒、刺激性的气液体。

第三十三条吊装时应在吊装范围以外设好警示标志施工人员不得在工件下面、受力索具附近及其它有危险的地方停留。

第三十四条多机抬吊时必须动作平稳启、停动作协调一致避免振动或摆动。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必须在坚实平整的地面用垫木或路基箱调整平稳进行作业。

第一条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必须使用固定的吊篮进行。

第二条使用吊篮作业必须填写吊篮作业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作业。

第三条使用吊篮作业时吊篮必须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高空使用吊篮吊人时必须由专业起重工指挥。

第五条吊篮上作业人员的安全带及吊篮的钢丝绳必须同时与钩体相连接不能脱钩确保安全使用。

第六条使用的起重机械性能必须安全可靠避免滑钩现象。

第七条起重司机操纵要平稳听从指定人员指挥避免误操作。

第八条吊篮在使用时起重机械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

第九条吊篮中的施工人员所持工具设备必须采用相应的固定措施以防滑落。

第五章起重作业各作业人员应遵守规定第一条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条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路线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检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13.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第三条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8.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a.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c.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b.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c.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1、项目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施工作业中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吊装作业之前必须先办理作业许可和吊装作业票,进车票。

(三)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的范围。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起吊作业前应检查和确认的内容:

e.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f.确认吊装方案和安全预案;

g.明确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职责分工;

h.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和天气预报情况;

i.起吊现场已拉警戒绳,无关人员离开起吊范围内。

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起吊作业必须明确统一信号。

7.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设施。

2、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f.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j.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h.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七)起重作业结束应注意的事项。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八)不准吊装作业的情况。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k.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八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十四条《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各区域内的起重吊装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相关部门是本制度的协助部门,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起重吊装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派工部门和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审查,报分管经理(或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吊装机具引进部门和安全处共同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派工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crane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4.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4.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6067。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6.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6.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16179的规定。

6.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

7.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7.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9、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9.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制度5.4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江西建工集团公司指挥部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的规范化管理,使各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机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于江西建工集团指挥部所有的施工机械在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机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机防风工作程序》gpec/ltc/s3/01。

6.《大件吊装、运输工作程序》gpec/ltc/s2/02。

1.工程技术部是江西建工挥部施工机械管理部门。

2.工程技术部负责江西建指挥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工作,负责建立“四支队伍”并确保其安全可靠运作。

3.工程技术部负责、塔吊、物料提升机的日常保养及指挥部外租机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负责自身配置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对指挥部施工机械管理进行安全监督。

6.1.施工机械进、退场。

6.1.1.进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具有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指挥部外租机械须提供防书面防风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确。

6.1.2.施工机械进、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须填写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机械进、出场申报表》报总包。

6.2.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6.2.1.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合同中明确。

6.2.2.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编写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并报监理存档。

6.2.3.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应配足各工种人员,并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件。

6.2.4.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办理危险施工安全作业票并按规定的审批,对安装或拆卸人员进行该施工机械安装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签证工作,安装拆卸人员应按该施工机械的安装或拆卸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进行作业。

6.2.5.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工况性能的施工机械,在使用前应根据施工机械实际安装工况、现场条件、吊装作业要求来决定试验负荷和试验工况。

6.2.6.施工机械在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试吊,试吊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6.2.7.对施工机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备用设备、专用工具、专用油料和备品,要分类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翻新。

6.3.施工机械使用。

6.3.1.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3.2.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不同作业(如:大件设备吊装、大型吊机装拆、大型设备运输等)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险因素。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进行分级划分,其次制订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具体方案,再对方案、安全措施进行交底,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使危险因素真正在施工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机械台帐和单机档案,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对施工机械的需求及时更新施工机械台帐。单机档案包括:设备及机组人员,操作人员上岗证,本机安全检验合证,进、出场登记表,吊机防风方案卡,安全操作规程,起重作业十不吊,吊机安装、改工况作业指导书(危险作业票、技术、安全措施交底签证表、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及报告等),机械月度检查记录、机械月度保养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

6.3.4.施工机械使用时,司机应严格执行该吊机的安全规程,工作前应做好吊机各项目检查,同时确认环境、地质、气象是否达到吊机作业要求,工作完毕应正确填写行车日记,如工作需要连班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达到施工机械额定负荷的95%及以上,或两台及两台以上施工机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压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时和其他特种吊装作业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负责人在现场指导。

6.3.6.加强大型吊机的防风工作,确保大型吊机在大风季节的施工安全,应针对吊机的特点和防风要求制定吊机防风方案卡,确定防风通道、防风场地、防风材料和辅助吊机、防风作业人员、防风作业程序等。

6.3.7.起重作业应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动物不吊;。

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埋地下或冻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连接的物件不分开不吊;。

非起重人员指挥或无证人员操作不吊。

6.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

6.4.1.制定施工机械的月度检查、保养计划,为防止出现缺保、漏检现象,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故障,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机械由专人负责每月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日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大修或装、拆后进行一次专项保养;每月按检查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以上检查和保养工作必须保存相关记录,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4.3.施工机械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仔细的检查以确定检修项目,在检修工作之前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签证,检修人员应按该起重机的检修作业指导书或方案的要求进行检修作业。

6.4.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分别由指挥部、工程技术部及各部分负责消缺。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内容:。

2、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发酵池、垃圾站、温室、料仓等。

4、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5、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作业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6、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7、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8、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9、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10、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工作制度。作业单位或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经生技处和安教处审批同意,并办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11、作业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1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严禁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13、厂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14、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5、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xx]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xx]87号)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1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2.1.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生产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生产部审批,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4.1凡是坠落高度在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4.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4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一般不应交叉作业,凡因工作需要,必须交叉作业时,要设安全网、防护碰等安全设施,否则不准作业。

4.5高处拆除工作,必须提前作好方案,并落实到人。

4.6铺设易折、易碎、薄型屋面建筑材料(石棉瓦、石膏板、薄木板等)时,必须有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

4.7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且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体或杂物等,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时应及时将各种工具、零部件等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上下输送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可靠的起吊设备。

4.8进行高处作业前,应检查脚手架、跳板等上面是否有水、泥、冰等,如果有,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当结冰、积雪严重而无法清除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4.9在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房上部及塔顶上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时,应立急停止工作,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4.10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

4.1

1高处作业所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4.12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4.13.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1

4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高处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5生产部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签发高处作业票。

5.6其他签字领导的职责:对特殊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安排、作业负总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高空作业应有保证安全的设施,如脚手架,梯子、绳子等,必要时应设安全网。

遇有恶劣天气(如风力在六级以上或暴风雨雪)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二)在离地面3m以上的高空及陡坡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帽,并在每次作业前详细检查。

(三)禁止双层垂直作业(有隔离设施的除外)。高空作业时,一根安全绳只限一人使用,安全绳要栓绑在可靠物上。一根安全桩只能栓一安全绳。安全桩打入地面的垂直深度,土质山坡不少于1m,石质山坡不少于0.5m,必要时适当加深;安全桩距边坡边缘的距离不得少于3m。安全绳直径应不小于25mm,安全带绳直径应不小于16mm。在安全桩上栓好后的剩余绳头应不少于1m,不长于3m。使用安全绳左右移动距离不得大于绳长的1/5,亦不得超过5m。必要时应加打护桩或派人看守,防止因安全桩松动发生事故。

(四)登山作业人员应穿防滑鞋,扎好袖口,裤口,以免拌倒跌伤。

(五)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非指定工作人员,不准攀登脚手架。起重架和绳索不准随同吊装物上下。

(六)高空作业人员工作前不准饮酒。凡患有间发性癫病,高血压,心脏病、神经衰弱和恶性贫血等症的人不得担任高空和陡坡作业。

(七)经常上山下河所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做成台阶,必要时应设置栏杆,临时通过的陡坡和路滑处所应打安全桩并栓上安全绳。

(八)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和交通运输道,都应随时清扫,如有雨水,冰雪,要采取防滑措施。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术语

3.1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作业管理

4.1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4.5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隔热

4.6.1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6.2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6.3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6.4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7通风

4.7.1自然通风

4.7.1.1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7.1.2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7.1.3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7.1.4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7.2机械通风

4.7.2.1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7.2.2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8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9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1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2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2.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2.2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2.3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2.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3暑季作息时间

4.13.1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2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4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5个人防护

4.15.1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15.2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5.3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5健康管理

5.1健康检查

5.1.1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5.1.2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5.1.3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5.2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5.3公司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5.4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5.5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6职业卫生教育

6.1就业前教育

6.1.1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6.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6.2就业中教育

6.2.1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6.2.2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6.3提高教育

6.3.1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6.3.2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附则

7.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处。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1为加强对高压设备维修的管理,预防不安全作业引发的打击、冲击、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高压设备维修作业的管理,县域公司参照执行。

高压设备维修作业是指在设计压力不小于10.0mpa的设备、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的维修行为。场站包括母站、子站、标准站、l-cng站等,成员企业其他类似场站可参照执行。设备包括:压缩机、储气井、加气机、卸气柱、顺序控制盘、高压气化器、储气瓶组、缓冲罐等高压设备。

3.1凡属高压设备维修作业,必须按照本公司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3.2作业前应根据该次作业的对象和条件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出危害并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3申请人作业前应编制维修作业方案,包括组织安排、人员分工、安全措施等,包含拆除作业、恢复供气作业。

3.4作业前应由现场负责人对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知晓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3.5现场负责人应对作业范围、环境、人员资质和状况、安全措施等全面检查,确认满足作业条件方可下达作业指令,并记录。

3.6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组织专门的培训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3.7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3.8对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确认处于正常状态。

4.1严禁无证、超范围维修。

4.2作业人员严禁擅动作业范围以外的设备。

4.3归口管理部门人员指定人员实施现场监督。

4.4严禁带压进行维修作业,作业前属于维修范围的管道及设施必须卸压,且应检测压力并记录。

4.5能拆卸的设备应安排在非防爆区进行维修。

4.6监护人应针对安全措施进行专项检查,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护。

4.7恢复供气时,要严格按照检修方案实施,全面落实安全监护工作。

4.8通气后要进行泄漏性检查;cng压缩机工作前,要对压缩机进行人工盘车。

5.1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维修人员确认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5.3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安全措施设备等应及时拆除。设备、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应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5.4现场负责人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5.5维修后累计运行一定小时数后应对该次维修范围的设备应再次进行检查,具体由各部门根据设备说明书等确定。

6.1现场负责人应明确作业人员的应急分工;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处置措施,会使用应急器材和物品。

6.2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品,并建立清单。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员工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质量安全环保部监管,生产部门负责技术验证和现场指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分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

4.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4.1.2特殊高处作业分类。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1.3以下情况均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框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2)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2高处作业要求:

4.2.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2.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2.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总监、经理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2.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2.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2.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4.2.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4.2.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2.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2.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2.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2.13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

4.2.14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高处作业许可。

4.3.2《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3《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联络部门归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督导检查。

4.3.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3.5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吊装作业管理制度

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及《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起重吊装作业。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安环科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4.2起重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环境恶劣危险大的作业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办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起重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6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距离电气线路要有一定距离。

4.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设备、容器等做起重吊装锚点和拴吊绳或缆风绳。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4.11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吊装重物或起重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点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性机械的操作规程。

4.14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装(十不吊):。

4.16.1信号不明;。

4.16.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16.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16.9重物越人头;。

4.16.10安全装置失灵。

4.17必须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8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9车间负责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吊装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分类、作业安全要求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

2引用标准

gb 5082 - 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4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4.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4.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5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5.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附件)

5.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角度小、直径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5.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现场安全监护,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5.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5.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5.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5.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5.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5.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5.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6.2部门负责人从安全科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科负责人批准。

6.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根据生产实际上报安全质量环保部需培训的特殊工种的种类及数量。

2、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做出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3、安全质量环保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和地方安监部门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无证书者不准独立操作。施工中出现一次安全事故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4、对特殊工种培训后,建立档案,保存在安全质量环保部。

5、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年限进行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该特种工不准上岗作业。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二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7、对进场的特种工进行入场前安全生产教育,并经常对特种工进行本岗位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施工前进行针对性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的劳动防护用品要按规定发放,并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特种工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改借。特种工在操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允许擅自离岗或让别人代替上岗。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机械从规划、设计、制造、销售到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直至更新、报废、再制造经历了一个寿命周期,安全管理贯穿寿命周期全过程。在寿命周期的前一阶段,即规划、设计、制造、销售阶段,是生产型企业制造机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称为机械安全认证,它是产品质量认证的一种,是对工程机械实物水平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认证;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后一阶段,即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报废、再制造阶段,是施工型企业使用机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称为作业安全管理,即本文所指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它的范围包括作业人员、作业机械及作业环境等。

显然,机械安全认证与机械作业安全管理是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不同阶段,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没有安全的机械,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作业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馈,又有助于改善、提高机械的安全性设计。

笔者在近几年的安全管理教学及宣贯《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深感工程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其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而其管理模式应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的具体化。为此本文特提出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概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与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共同成为后工业化时代全球推崇的过程管理方法。这三种管理体系共同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美国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管理循环。pdca是plandocheckaction的'第一个字母。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如图1所示。

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是针对工程机械产品的本质安全,而是针对作业现场。现代的施工,机械化作业已成为必然,确保作业过程安全是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它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它强调在作业过程中,通过建立与这一体系有关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等,来保证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目标的实现。

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1997年11月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遵循国际通行准则建立了中国机械安全认证中心(ccms),公布了第一批工程机械安全认证检验实验室,包括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北京延庆)和长沙建筑机械研究院。

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我国开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研究。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下发了在国内开始试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7月,国家经贸委正式组建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指南、程序注册等一系列技术基础性文件,使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更加规范并易于和国际接轨。

工程机械的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参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由5个方面、15个基本要素构成,其运行模式如图2所示。该运行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实现该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检查、改进”活动使其不断修正、完善和加强,从而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实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

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行业的具体化与专业化,针对特定的工程机械作业现场,它具有如下特点:。

(1)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

(a)它要求施工企业不仅要有从操作手、维修工到项目经理甚至总经理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施工企业通过这样两个系统确保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b)要求施工企业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避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避免了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矛盾。

(c)要求施工单位不仅要制定和执行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方针,还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该方针在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保证管理、操作和维护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从而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则。这些方针、手册、程序和作业文件及其记录构成一个文件系统。

(2)具有先进性。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是施工企业作业安全管理的先进、有效的管理手段。先进性体现在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确定影响作业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基础上。对每个要素规定具体要求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只要坚持“写到的,就要做到”的原则,就能保证该体系的有效性。

(3)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管理系统,它是施工企业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图3所示。

(4)坚持持续改进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是它的核心所在,它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的风险辨识评价与控制,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作业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可对作业各工序实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策划,形成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各种潜在事故制定应急程序,使损失最小化。

工程施工模式在经历了人力机具施工、机械化施工后,正向着智能化施工方向发展,施工企业建立和实施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具有长远和积极的效应,同时,也有助于施工企业完善和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的;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c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二条动土作业的范围: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动土作业。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动土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四条动土作业前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第五条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七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第九条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第十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严禁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十一条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必须铺设跳板。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根据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

4、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间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5、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6、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7、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8、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第十二条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涉及跨区域作业应填写跨区域安全作业表,落实安全责任人,当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时规划部门必须派人到现场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并经常进行巡检。设备部门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化工危险场所的项目单位应派人进行监护,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五条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土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十八条《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九〉。

第十九条动土申请单位(规划部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技安部门会同设备、生产部门,对作业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后。方可办理作业证。

第二十条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技安部门留存一份,施工单位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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