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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管理办法规定(热门21篇)

作者: BW笔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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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资本运作又称资本经营、消费投资、连锁销售、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它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那么今天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正确的解释:资本运作=资金(有形)+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文化。

(3)没有所谓的纯资本运作模式,部分地区传销人员以此为借口进行宣传。

资本运作又称资金运作。包括:连锁销售、资本孵化、民间合伙私募和互助式小额理财。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利用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

简言之就是利用资本市场,以小变大、以无生有的诀窍和手段,通过买卖企业和资产而赚钱的经营活动。

2.与商品经营的区别。

1、经营对象不同。资本运作的对象是企业的资本以及运动,侧重的是企业经营过程的价值方面,追求价值的增值。而商品经营的对象则是产品以及生产销售过程,经营的基础是厂房、机器设备、产品设计等,侧重的是企业经营过程的使用价值方面。

2、经营领域不同。资本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市场包括证券市场和非证券的产权交易市场等)。而企业的商品经营涉及的领域主要是产品的生产技术、原材料的采购和产品的销售,主要是在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上运作。

3、经营方式和目的不同。商品经营的方式和目的是通过商品销售或提供劳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资本运作的方式和目的是通过产权的流动和重组,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

4、经营导向不同。商品经营较多地受价格信号的控制。资本运作主要受资本市场的制约和资本回报率的限制。

5、经营风险不同。商品经营的企业生存和发展维系在一个或多个产品上,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资本运作的企业则把生存和发展建立在一个或多个产业上,并不断发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及时退出风险大的产业,规避风险。

6、企业的发展方式不同。商品经营的企业主要依赖企业自身的积累,通过创造更多的利润并使之转化为资本,增加生产要素和生产能力而获得发展。而资本运作不但注重企业自身的内部积累,更重要的是通过资本外部扩张的方式,使企业快速扩张,发展壮大。

资本运作和商品经营是是企业经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应当有机地结合起来。商品经营始终是企业运作的基本形式,也是资本运作的基础;资本运作并不能取代商品经营,它通过对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能够扩大企业市场份额,产生规模效益,拓宽经营领域,降低经营风险。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返聘人员条件。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返聘人员待遇。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规定

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

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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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企业签订聘用协议的退休人员。 

二、聘期规定 

退休聘用协议聘期一般为12个月或6个月。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终止协议。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要求 

3、 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连续旷工三日,本企业将终止该退休人员的聘用协议。 

(二)、请假规定 

3、婚、丧假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报酬事项 

四、工作岗位要求及考核 

五、终止聘用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企业可以终止退休聘用协议 

(1)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考勤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

(3)拒不服从本企业工作调配和安排的; 

(4)本企业各阶段工作考核中不合格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险与劳动保护 

1、退休聘用人员人员在本企业提供劳务期间,本企业提供相 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2、本企业在聘期内为其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若发生人身伤害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甲方(用人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离退休人员):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已达甲方所要求的返聘条件,即乙方到了退休年龄并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返聘协议,乙方返聘到甲方工作,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返聘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一条本返聘协议于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第二条乙方返聘期间的岗位及工作任务为,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敬岗敬业,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甲方于每月日发放工作报酬,乙方报酬为每月元人民币,乙方报酬应缴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为扣除。

第五条工伤、医疗。

(一)返聘期间乙方发生工伤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返聘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支付乙方治疗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提供保障乙方安全的、健康的工作环境。

第七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一)返聘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不符合甲方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乙方被查实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相关证明的;

7、向甲方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第十条经济补偿、赔偿。

如违反本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办法

离退休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发挥学校离退休老同志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做到尊重老同志,善待老同志,依靠老同志,并使老干部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由校办公室具体承办。离退休教师协会对离退休同志反映的情况应及时向校办公室反映,校办公室要定期听取离退休协会的情况汇报。第四党支部要协助党委、学校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团结离退休同志为学校管理、教学教育工作发挥余热。

二、离退休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要认真落实,除上级明文规定和各种待遇认真落实,学校的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应与在职教职员工同等享有,并力争逐年有所提高,使他们共享学校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离退休教师协会应根据活动经费的情况安排好离退休同志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健康延年。

四、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较丰富管理经验的其他人员退休后,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年龄在70岁以内,本人身体又好且自愿返聘者,学校可返聘其承担一定教学、管理工作(年龄达70岁时自动终止),受聘后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返聘协议,返聘期一般以一学年签定一次协议。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

甲方:江西省化学工业学校

乙方:

一、甲方因 工作需要聘请 同志为

,聘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

二、乙方受聘期间应努力完成以下工作:

三、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受聘期间每月由甲方支付劳务费

佰 拾 元或授课费 元。

四、乙方受聘期间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服从部门领导分工。

(2)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星期二下午必须到校学习。

(3)受聘期如请病假、事假或旷工,则按学校考勤办法处理。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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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管理规定

《返聘人员管理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经相关单位会签完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返聘人员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返聘人员,是指离开原工作岗位,已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但因生产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内暂时由公司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 各单位返聘人员工作应坚持“一事一聘”的原则。用人单位属以下情况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请:

一、临时性、阶段性工作难题、技术攻关等所需人员无法在集团范围内调剂解决的;

二、各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指导的;

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返聘人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经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检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员年龄:原则上男不得超过65周岁,女不得超过60周岁;

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六条 聘用审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产、工作急需,计划使用返聘人员时,原则上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报《返聘审批表》。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组织符合返聘条件的人员进行应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出聘用人选、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项,并将最终结果反馈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据审批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需使用返聘人员时,由用人部门出具书面申请,并填写《返聘审批表》报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批,《返聘协议》由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协议管理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聘用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时间长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员聘用期满或工作任务完结后,各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均不得继续聘用。确因工作需要,应继续使用时,各用人单位须重新填写《返聘审批表》,由人力资源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则上不高于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同类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返聘人员劳动报酬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责,在劳务费用中列支。用人单位根据返聘人员出勤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按月发放,不承担返聘人员的各项保险、住房公积金。返聘人员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返聘人员薪酬情况。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第十条 返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在《返聘协议》规定的聘用期内,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协议》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时,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须在协议解除后向聘用人员多支付一个月的劳动报酬作为提前解除协议的补偿;由聘用人员单方解除的,聘用人员应向使用单位支付一个月本人劳动报酬的补偿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

返聘审批表

返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工作内容

甲方因业务所需,聘用乙方从事 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三条 劳动报酬

在乙方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其承担的工作内容的基础上,甲方每月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根据乙方出勤及工作情况按月结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劳动报酬外,乙方不享受甲方其它任何福利待遇。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若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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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乙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一) 协议期满,不再续签;

(二) 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时,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完清核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外,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河北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正式退休人员的管理经验与业务专长,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退休返聘工作。

第三条 术语

退休返聘:是指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已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且与其他公司无聘用关系的人员签订返聘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使其为公司工作的一种用工关系。

第二章 返聘要求

第四条 返聘对象:已与公司或其他单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的公司所需要的各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 返聘条件:

(一)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正式退休在家的人员;

(二)身体健康,能适应拟聘岗位的工作强度;

(三)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四)与其他公司无聘用关系。

第六条 被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应接受和支持聘用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返聘程序

第七条 退休返聘申报

(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返聘。

第八条 组织体检:通过公司返聘审批后,返聘人员须在3个工作日内去市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以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

第九条 经批准的被返聘人员体检合格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其签订返聘协议,以明确返聘期间的工作岗位、薪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各项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返聘期间,原则上公司与被返聘人员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

第四章 其他有关说明

第十条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工龄及司龄的计算:被返聘人员的工龄截止日为法定退休日,司龄从入职开始计算至聘期结束。

第十一条 被返聘人员属于公司在岗但不在册人员,故被返聘期间,其薪酬标准不纳入在册员工薪资管理体系。而其退休费的相关政策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被返聘人员应将本人退休证的复印件上交人力资源部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退休返聘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特殊情况下,下属企业人力资源部(或相关部门)须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授权下,可以开展退休员工返聘的工作,若下属企业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授权擅自与退休员工签订的返聘协议,则视为无效协议,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过失职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

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1 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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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 各部门职责

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 返聘年限

3.2.3.1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 返聘人员条件

3.3.1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 返聘人员待遇

3.4.1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 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月)+工时奖金

3.4.1.3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退休后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员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和领取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按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纳入公司统一参加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的子公司。

3 定义

3.1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以下情形:

3.1.1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3.1.2 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3.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3.2.1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3.2.2 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3.2.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

4.1.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社保局办理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事宜。

4.1.2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4个月,将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资料报送省社保局,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单位反馈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批情况。

4.1.3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所在单位发出《员工办理退休通知》,负责办理员工退休手续,并办理退休员工领取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手续。

4.1.4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信,向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人员移交手续。

的困难和问题。

4.1.6 负责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情况进行审验,审验结果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对不能确认生存健在的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补充健在证明后,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4.1.7 负责向省社保局申报员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4.2 委托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退休人员,职责如下:

4.2.1 接收退休人员关系,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

4.2.2 组织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登记,负责确认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4.2.3 向人力资源部报送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审核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协助退休人员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2.4 负责审核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申报材料。

4.3 员工所在单位管理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员工退休申报工作,组织员工签名确认《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提交本单位员工退休材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3.2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龄前6个月查阅员工档案,并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经员工签名、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4.3.3 员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员工应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10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单位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符合特殊工种认定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和其他辅助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凡特殊工种认定资料未达到省社保局规定要求的,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4.3.4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4.3.5 离岗休养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由人力资源部查阅档案,核定退休时间。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通知离岗休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退休申请材料。

4.3.6 离岗休养人员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必须是在办理离岗休养前,已由所在单位审核特殊工种类别和年限,填报申请材料,并经人力资源部报送省社保局确认的,方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4.3.7 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6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批。

5 员工退休申报流程图(见附件)

6 流程要求

6.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认定 

6.1.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临界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用工形式、个人身份、特殊工种类别和月数、视同缴费帐户、地方养老保险待遇、专业技术职称等项目。

6.1.2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是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据员工人事档案和其他原始资料予以认定,并报省社保局核准。

6.1.3 女性员工的身份以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予以认定。即不论原身份是操作维护岗位还是管理、技术(业务)岗位,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6.1.4 员工应通过省社保局网站和社会保险凭据等方式核对本人保险信息。员工对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疑义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政策予以判定和解释。员工认为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误的,可以经人力资源部提请省社保局核定,以省社保局核定结果为准。

6.2  申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6.2.1 员工本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6.2.2 《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

6.2.3 员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6.2.4 以员工本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存折的账户类型必须是结算账户。

6.2.5 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员工须提交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2.6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辅助材料,包括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技能鉴定表、证书、考核表等,辅助材料由员工单位及员工本人提供。

7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责任

7.1 员工退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社保局予以核定和发放。员工对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省社保局反映,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再受理。

7.2 员工属特殊工种、因病和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按照省社保局受理业务规范,自省社保局批复退休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按实际到龄时间计发待遇。

7.3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分类处理:

7.3.3 属于单位经办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

7.4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

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向社保局申办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7.5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社区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经审批退休的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纳入公司退休人员管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省社保局规定办理,省社保局制订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有关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的教育管理,发挥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应当将其组织关系从原单位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具体交接办法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交接前,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通过召开退休人员中党员大会、发公告、书面通知等多种形式,明确党员组织关系的去向,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按中组部的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转手续。

(三)介转党员人数较多的,可由介转方(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下同)牵头,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代表和市组织部领导、街道及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参加,办理交接手续。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在交接仪式上,将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花名册移交给所在街道、社区党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退休后,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党员流动的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四条 本着有利于企事业单位党员退休后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可就近划片在社区成立退休人员党组织。

(一)正式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不足50人,但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成立党的支部或支部委员会。

(二)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隶属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

(三)居住比较集中,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可就近划片或依托退休人员自管小组成立党小组,隶属所在的党支部管理。

第五条 街道工委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批所辖社区建立退休人员党组织工作,选配好所辖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抓好班子的教育管理。

(二)负责接转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定期研究部署退休人员党的建设工作,检查督促社区党组织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落实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

(四)负责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五)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街道工委抓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配好所辖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

(二)负责接收退休人员中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并将他们编入其所在居住地党组织或党小组;抓好本社区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三)负责制定本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信息库或资料,准确掌握他们的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协助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开展文体活动、走访慰问孤老、因病住院退休人员,帮助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街道、社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在退休人员中党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街道工委、社区党组织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各种志愿服务、咨询服务、扶贫助困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八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退休党员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维护、关心、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组织退休人员中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退休人员中党员进一步加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谈心活动,使退休人员中党员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到退岗不退色,保持革命晚节。

(五)听取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广大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权利,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六)支持退休人员中党员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中党员特点的各种有益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七)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做好落实退休人员中党员政治、生活待遇的工作。

(八)抓好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民-主评议,纯洁党员队伍。

第九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要从退休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社区党组织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研究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工作和解决有关问题。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会,上一次党课。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党小组会。

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在安排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时,要根据退休党员的年龄、身体等实际情况,不断研究活动的新方式,以保证组织活动的正常有效地开展。

(二)报告工作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一般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党小组一般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党员的思想、学习、活动情况;党员一般每月向党小组长或分管的支部委员汇报一次自己的学习、思想、活动情况。

(三)联系党员制度。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工经常联系所辖党组织和本支部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党员要分工联系非党退休人员,经常登门走访慰问,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四)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退休人员中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应按规定介转党组织关系;对外来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要按规定接纳他们的党组织关系,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

流入地党组织要与流出地党组织共同负责,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的衔接和管理。

第十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要积极协助社区党组织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退休人员中党员应按时交纳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的,经党组织同意,可预交、补交或委托他人代交,但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退休党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党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委会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缴。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应进行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退休人员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社区退休人员党组织活动经费,可采取财政出一点,党费中出一点,社会捐一点等办法予以解决,确保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从财政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由同级组织部门商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党费中划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每年年初市县组织部门做好预算方案。

从财政和党费中划拨的社区退休党组织活动经费,一般于当年第一季度前划拨到位。活动经费要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其他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党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办法),按新的规定(办法)执行。

员工退休年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职工和个体人员正式退休根据不同情况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对其年龄的认定是以个人档案中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社会青年的《招工审批表》、统分毕业生的《毕业登记表》、退役军人的《应征入伍审批表》、知识青年的《上山下乡审批表》等,对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有:

一、法定退休 即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退休。

二、特殊工种退休 指原劳动部颁布的行业工种目录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男55岁、女45岁退休: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累计满十年;井下和高温作业累计满九年;有毒有害作业累计满八年。

三、政策性退休 上世纪末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挡车工、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的煤色核等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四、高级专家退休 因工作需要缓退的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正、副高级分别不超过70岁、65岁退休。

五、因病退休 指非因工病残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男50岁、女45岁退休。

六、个体人员退休 指个体经营者、自谋职业者、灵活就业者等,男60岁、女55岁退休。其中,原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作且在2001年底之前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继续缴费的女职工,若其在企业工人岗位和个体等期间合计满五年,经其申请可按50岁退休。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退休及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和领取管理工作,确保员工按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及纳入公司统一参加省社保局养老保险的子公司。

3 定义

3.1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以下情形:

3.1.1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3.1.2 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3.2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3.2.1 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3.2.2 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3.2.3 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4 管理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管理职责

4.1.1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社保局办理员工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事宜。

4.1.2 人力资源部应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前4个月,将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资料报送省社保局,并及时向员工所在单位反馈员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及审批情况。

4.1.3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向员工所在单位发出《员工办理退休通知》,负责办理员工退休手续,并办理退休员工领取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手续。

4.1.4 经省社保局批准退休的,人力资源部开具介绍信,向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人员移交手续。

4.1.5 负责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解释工作,配合省社保局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协调解决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1.6 负责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根据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情况进行审验,审验结果报省社保局。省社保局对不能确认生存健在的退休人员,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经补充健在证明后,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

4.1.7 负责向省社保局申报员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待遇,并负责办理支付手续。

4.2 委托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退休人员,职责如下:

4.2.1 接收退休人员关系,负责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

4.2.2 组织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验登记,负责确认退休人员生存状况。

4.2.3 向人力资源部报送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审核退休人员死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协助退休人员亲属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2.4 负责审核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领取丧葬补助费申报材料。

4.3 员工所在单位管理职责

4.3.1 负责本单位员工退休申报工作,组织员工签名确认《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提交本单位员工退休材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4.3.2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龄前6个月查阅员工档案,并依据人事档案记载,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经员工签名、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部。

4.3.3 员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员工应在达到提前退休年龄前10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员工所在单位填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符合特殊工种认定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和其他辅助材料,报送人力资源部。凡特殊工种认定资料未达到省社保局规定要求的,人力资源部不予受理。

4.3.4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由员工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组织填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4.3.5 离岗休养人员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由人力资源部查阅档案,核定退休时间。现代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通知离岗休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退休申请材料。

4.3.6 离岗休养人员申请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必须是在办理离岗休养前,已由所在单位审核特殊工种类别和年限,填报申请材料,并经人力资源部报送省社保局确认的,方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4.3.7 确因工作需要延期退休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在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前6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批。

5 员工退休申报流程图

6 流程要求

6.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和认定 

6.1.1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包括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3年临界工资、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用工形式、个人身份、特殊工种类别和月数、视同缴费帐户、地方养老保险待遇、专业技术职称等项目。

6.1.2 员工社会保险信息是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据员工人事档案和其他原始资料予以认定,并报省社保局核准。

6.1.3 女性员工的身份以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予以认定。即不论原身份是操作维护岗位还是管理、技术(业务)岗位,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

6.1.4 员工应通过省社保局网站和社会保险凭据等方式核对本人保险信息。员工对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疑义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政策予以判定和解释。员工认为本人社会保险信息有误的,可以经人力资源部提请省社保局核定,以省社保局核定结果为准。

6.2  申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料

6.2.1 员工本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6.2.2 《申报退休人员基本资料情况表》;

6.2.3 员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三份;

6.2.4 以员工本人名义开立的邮政储蓄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存折的账户类型必须是结算账户。

6.2.5 具有高级技术资格的,员工须提交高级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2.6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辅助材料,包括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技能鉴定表、证书、考核表等,辅助材料由员工单位及员工本人提供。

7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责任

7.1 员工退休所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省社保局予以核定和发放。员工对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应按照《社会保险争议办法》的规定时效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和省社保局反映,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再受理。

7.2 员工属特殊工种、因病和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按照省社保局受理业务规范,自省社保局批复退休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按实际到龄时间计发待遇。

7.3 员工按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以下分类处理:

7.3.3 属于单位经办原因造成延误的,由单位负责补发其应得的待遇。

7.4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如属于本省户籍的,可向社保局申办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为止。

7.5 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社区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直接向政府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经审批退休的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纳入公司退休人员管理。

8 附则

8.1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按省社保局规定办理,省社保局制订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8.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有关员工退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对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均给予奖励: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全年出满勤的;。

9.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的;。

10.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种类。

公司可以设立如下奖励项目。

1.精神奖励。

(1)记大功;。

(2)记小功;。

(3)嘉奖(奖状、奖品);。

(4)授予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

(1)一次性奖金;。

(2)加薪;。

(3)晋级;。

(4)其他(旅游、培训机会、住房)。

第五条奖励规则。

1.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重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事件事先举报或阻止,避免重大损失者;。

(4)对天灾、人祸、犯罪等现象,不顾安危,见义勇为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利润、营业额)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2.记小功对象。

(1)对公司或国家有较大贡献者;。

(2)对公司业务有较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者;。

(3)对危害公司和国家的事件,及时制止,避免较大损失者;。

(4)见义勇为,获得好评、称赞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6)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7)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者。

3.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成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业务推展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4)遵规守纪,服从领导,公司之敬业楷模;。

(5)主动积极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的员工;。

(6)拾金(物)不昧者。

第六条奖励标准。

第七条其他奖励规定。

1.凡获社会各类奖励或荣誉称号,其待遇按颁奖机关规定执行;。

2.依照奖励标准,员工1年内奖励分累计满10分,可晋升一级工资;。

3.公司对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称号;。

5.公司可通过奖励汽车、住房、出国培训、出国旅游等实物形式嘉奖勉励先进员工。

第八条奖励程序。

1.员工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其所在部门及时提出申请,报人事部;。

2.人事部审核决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3.讨论决议经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4.凡获得奖励的员工均由公司发给奖状或证书,并张榜公布;。

5.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6.员工奖金在颁布时发放,奖励提成在其业绩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

第三章处罚。

第九条处罚种类。公司可设立如下处罚项目:

1.精神处罚。

(1)口头警告;。

(2)书面警告;。

(3)记小过;。

(4)记大过。

2.物质处罚。

(1)一次性罚金;。

(2)降级、撤职(减薪);。

(3)留用察看;。

(4)辞退。

第十条过失分类。

(一)甲类过失。

1.记大过后仍再犯;。

2.因触犯法律被劳教、管制、罚金、判刑;。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

4.触犯公司规章制度、严重侵犯公司权益;。

5.连续旷工达5天或1个月内累计达10天;。

6.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

7.多次欺诈、谩骂、威胁主管;。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

9.有重大泄密行为。

(二)乙类过失。

1.故意造成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

3.违抗命令或威胁侮辱主管;。

4.主管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

5.泄露公司机密;。

6.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

7.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

8.全年旷工达4天以上;。

9.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灾害;。

10.在公司内打架,从事不良活动。

(三)丙类过失。

1.因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

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

4.服务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

5.在公司内喧哗、扰乱秩序、吵架、不服纠正者;。

6.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

7.连续旷工2天;。

8.对各级领导态度傲慢,言语粗暴;。

消毒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消毒(disinfection)是利用化学品或其他方法消灭大部份微生物,使常见的致病细菌数目减少到安全的水平。那么大家知道相关的消毒管理规定吗?今天就让小编来告诉你们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生产、进口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十七条生产企业申请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华责任单位申请进口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批准的新消毒产品,发给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定期公告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新消毒产品批准内容。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公告的同类产品不再按新消毒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

说明书。

)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十四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新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第三十八条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重新审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一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xx年9月的一天,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强与朋友在济南一家饭店吃饭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行收取了3元餐具消毒费。

为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讨一个公道,李强将这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返还其收取的3元餐具消毒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食品,还包括就餐的环境,如就餐用具、店堂布置、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等,这些都构成餐饮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餐饮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责的清洁餐具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而已。由于这部分清洗餐具的费用已包括在原有的成本中,再向顾客收取,是不恰当的。

今年2月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馆向李强返还餐具消毒使用费3元,予以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厦门:法院判决饭店返还收取的7元钱。

今年4月,厦门本土公益诉讼人林雷,一举状告5家餐饮企业,缘由是收取特殊消毒餐具一元钱不合理。厦门思明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餐饮业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纸巾等,是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判决饭店返回收取的7元钱。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餐馆向消费者加收餐具消毒费的做法是一种转移义务的侵权行为。这种做法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办公室的日常办公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创造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并严格遵守。

第二条:职责部门。

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公司水、电、暖以及耗材的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水电使用规定。

1.员工均有义务留意办公设备的用电状况,避免长时间待机造成的电力损耗。

2.员工应关注办公电脑的用电状况,待机时应关闭显示器,长时间不使用时(如因故外出)应将电脑关闭。下班时应及时关闭电脑,不能使电脑开着过夜。

3.员工离开或下班时应做到随手关灯,人走灯灭。特别是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应仔细巡查,关闭办公场所和卫生间电灯。白天室内光线够用时,尽可能不开灯而使用天然采光。

4.节约用水,反对浪费,用水后应及时将水龙头关闭。

第四条:打印机使用规定。

1.打印时须本着节约原则,非重要文件应考虑使用二手纸打印。

2.除个人证件、毕业证、身份证、学历证等个人资料需要复印外,禁止复印其他私人资料。

第五条:空调使用规定。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于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办公人员离开或房间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空调照常开机。

2.使用空调,应注意节约,夏天在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5℃;冬天在1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28℃。

3.使用空调期间,要将办公室的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的使用效果。

4.要注意对空调的合理使用和维护,有异常应速报知办公室,以便联系专业人员进行修理。

1.公司员工都有维护卫生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规定每周一进行大扫除,全员参与。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发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民企要发展,就必须科学管理,对一个民企的科学管理有三大类,首先是思想行为、理念上的科学化,知道怎么做;其次是管理手段的科学化,就是管理信息化,学会运用it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再次是解决企业领导的素质,使其思想、思维、思路科学化。

科学化是一个体系,要建立一个管理平台,要有一套普遍的章法。

首先,科学化管理的十大问题:

3.1资产问题

要使资产结构合理化,老板第一任务是利润的最大化。如果老板对资产问题搞不清,就无法追求利润,这是第一课,否则你糊弄他,他糊弄你。

国营企业资产结构不合理,是因为国营企业领导必须首先是政治家、社会活动家,然后才是企业家,他们常常从经营企业变成热衷于经营领导,讨好领导成了首要目标。经营领导,使上级满意,这是官本位,封建制的建立遗产,五千年如此,现在仍起作用。

资产不合理的另一个原因是所有权虚拟。如我们的全民所有制,其实全民不了,是“无民所有制”。因此,出现“剪子论”,厂长说我不是所有者,我是所有者代表,明天我被换掉,就一无所有,因此,搞短期行为。第二把剪刀是我是分配者,不辙掉就有权分配。我是既可以拿,又可以分,这两把剪刀把企业剪成了秃子。

资产问题资本主义也是很长时间才解决,分三阶段:第一阶段是作坊变企业。经营者、所有者、生产者、操作者合一,就是作坊。

第二阶段是所有权者和经营者分离,这就变成了企业。

第三阶段是股份社会化,老板是股民,上市以后就透明化、社会化,企业社会化经营者要向社会汇报,要向股民汇报负责。

这种“老板结构”优点:

1、国家实力变为企业实力综合。美国就有很多老板有矿山,工厂的股权;2、解决了无产阶级的绝对贫困化,美国没有贫困的无产阶级,他们有股票,股份解决了劳资矛盾,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这样老板利益能得到保障,企业经营也有规律了。

我国民营企业怎么办?也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拉大激励层次;

第二步:搞年薪制。否则管理者会有意无意的在其它地方捞钱,形成“多捞多得;第三步:与产权相联系。一般高科技软件企业可以人人持股,传统企业适合高层持股,因为20%的人创造80%的财富,只要20%的人与产权有联系,不要都持股,一大群老板就没有激励作用。

要明确管理创新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核心是产权制度创新,这个核心又是“人才资本化”,我们讲人才五十多年是空的,现在强调人力资源资本化,才是真正意义重视人才,人才资本化有三个方面:一是金色的握手。员工持股、管理人员持股,劳资矛盾变为劳资握手。

二是金色手铐。中国人有“宁作鸡头,不做凤尾”的毛病,企业一做大就分-裂,如何留住经营骨干、销售骨干、技术骨干呢?就是戴上金手铐,给把钥匙,五年后才打开,这个金手铐就是经理人股权计划。

三是金色降落桑中国有59岁现象,确保退休后安度晚年,生活有保障,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就是给他们股票期权,当初是一万元,到老了就是几十、几百万,是一种资产,就可以安度晚年了。

3.2战略与战术

中国企业最大弱势是没有整体战略,民企更是如此,现在民企最大缺点是什么?第一是缺乏核心竞争力,这关系到技术路线,用什么证明你的产品具有不可代替性,例如奔驰是德国的豪华轿车,典雅、富贵,宝马定位在“运动上”,他是卖给坐奔驰车的儿子们,他们有钱,花钱不在乎,只好动动就坐宝马。

再就是价格路线,中国是低价位路线,有时价格不是越低越好。

然后是质量路线,质量是要最好的,但不是越好越好,要与你的效用匹配就是最好,最好不一定成功,宣传到位就成功了。把握这三个路线就找到了核心竞争力。

再一个难题是战略问题,没有战略是打不了仗的,企业竞争的胜利总是战略竞争的胜利,要创造设计一流的战略思想,战略思想要有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一个中心:以用户的价值最大化和顾客满意度为中心。

二个基本点:战略位置优胜一点,运作管理突出一点。

三思而后行:“三思”意识是思想、思维、思路的优化,强调思。不思则不得,古人云:“上智者悔前,中智者悔后,下智者无悔,悔者思也。思而后就要有”三事“意识是抓大事,做实事,不出事,上下同谋做好三事,企业兴旺。”

四大标准:体制标准、战略标准、管理标准和文化标准。

战略标准:注意产业集中化、市场可控化、形象价值化、行为导向化,制度规范化。

最后,战略一定要与计划联系,否则是空的,要与营销战略、文化战略、经营战略、人力资源战略联系,要是一个可操作的战略。这就要“三定”,即定位、定边、定脑,最后使之变成职责、制度、机制,用才能落实。

系统科学管理指出:系统理论的支柱是等级秩序,任何系统是结构与功能的等级秩序。任何系统结构决定功能,结构是部分间的秩序,功能是过程的秩序,结构功能是统一的,结构是缓慢的过程,功能是迅速而简短的过程。结构设计好,才能体现好的功能,所以组织结构很重要。

结构主义者思想认为:事物的真正本质是在于事物本身,而在于我们各个事物之间的结构,然后又在他们之间感觉到的那种关系。因此,结构和职位关系、人员关系很重要。

对于民企组织问题要回答:第一,谁是老板?第二,何处去?第三,谁来执行?对集团公司而言,组织有两类:一类职能部门;二类是下属公司。一类职能部门起控制作用,至少是六大控制功能,他们只管控制不具体干活,有企划功能、企管功能、财务功能、审计功能、公共关系功能及人力资源功能。第二类是下属公司大概四方面工作:研究、供应、产、销,当然特殊公司有特殊职能。

现代企业组织构架将同国际接轨,首席执行官叫ceo,就是总经理、董事长,做三件事:一是决定企业方向;二是用人;三是运作资金。ceo是关键的位置,由董事会任命。构建组织有四个原则:第一:“闭者居上”,最高老板要潇洒,这种老板只占4—5%,如有哈尔滨东方集团的张宏伟,香港的容智健,深圳万科老板王石等。要管大事,不是忙得不可开交;第二:“能者居中”,就是ceo等要造好;第三:“工者居下”,各种总监,要有专业训练;第四:“智者居侧”,要有顾问制,借助他力。

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同时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机制,是现在民营企业的必然选择和趋势,也是民营企业三次创业成功的保障。

(一)规章概述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四)范本

格式一____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人字第号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5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60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格式二____公司员工退休制度实施办法

年月日发布()人字第号

1.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2.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3.1年满60周岁者;

3.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4.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失残视觉者;

4.2失残听觉者;

4.3失残语言功能者;

4.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5.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6.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7.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8.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各项规程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医院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一、全面剥离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人员工资发放一律实行社会化管理对市第三人民医院(区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区妇孺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的离退休人员未纳入人社局管理的,在2011年9月底前从医院剥离,实行全员参保,养老金实行打卡直发。

二、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在职人员养老金的统筹和管理

(一)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统筹金、2%积累金(其中1%划入个人账户)和个人费用(4%)三部分组成。缴费基数按区人社局核定的档案工资标准计算(绩效工资不纳入)。

(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单位负担部份由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由个人缴纳。区机保局将与参保单位签订缴费责任书,对单位和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滞纳金政策。如个别单位因发展滞后,无力承担和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费,经报请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根据单位财务收支状况代为缴纳该部分费用,以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三)今后参保单位的职工到了退休年龄,按照“即退即交”的原则,及时移交区机保局。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政策性费用由区财政全额预算。

三、实施时间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市第三人民医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2011年7月底前,完成市中医医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2011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妇孺医院及区妇幼保健院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一、返聘条件 

1.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退休后暂无合适接替人员的岗位需要,本人同意返聘者。 

2.身体健康,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且能坚持正常工作。 

6.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二、返聘人员待遇、职责与要求 

(一)返聘工资补差 

补差工资形式,即补满退休前的工资额。

(二)返聘绩效工资 

(四)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七)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补差及返聘绩效工资计入科室成本。

四、返聘、续聘与解聘手续 

3.返聘人员每年由院班子会讨论一次,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医院申请。  

5.对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注:中级职称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一般不返聘,但教学、科研、医疗特殊需要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老干部工作事关党的历史、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

学校老干部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和学校各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老干部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家老干部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参照《湖南省公安厅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政治部老干科是学校老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宏观管理、教育和服务工作。

2、配合教工党总支部组织指导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3、负责学校老干部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宣传奖励工作。

4、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化体育和健身活动。

5、重点做好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6、负责管理学校老同志活动中心。

建立离退休党支部,不断加强党支部和党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教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由离退休党支部统一编入党小组,支部和小组要积极组织其参加党的活动。

离退休党支部要根据老同志的特点和身体状况,协助老干科积极探索和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教育老同志不断增强党性,永葆革命青春,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一名永不褪色的好党员。

党员离退休后仍应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并积极参加老干科和离退休党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应向党支部或党小组长请假,并说明情况。

阅文和报刊杂志订订阅制度。上级发放的离退休干部文件,按原职级规定的阅文范围到学校机要室阅读。学校发放的文件由老干科统一安排离退休老同志组织阅读和学习。学校每年为离退休干部适当订阅一些报刊杂志。离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20元,退休副厅级干部每人每年200元。退休人员的报刊杂志统一订阅,放老干活动室由老干科统一管理。

通报工作制度。学校党委每半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人员大会,通报学校工作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学校离退休工作人员代表座谈会,听取离退休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会议制度。学校召开重要会议或开展重大活动,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离退休的校领导和离退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参加。

生活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学校在出台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前,应听取老干科和离退休人员的意见,以保护老同志的合法权益。

走访慰问制度。除做好平时的走访慰问外,春节期间厅级离退休干部由学校领导负责走访慰问,其他离退休干部由二级机构领导和老干科同志负责走访慰问。根据学校规定,离休干部和副厅级退休干部过生日按下述经费标准赠送生日贺礼:70岁—300元,80岁—500元,90岁—800元,100岁—1000元。100岁以上1500元。

慰问病人制度。学校对住院治疗的离退休人员要予以关心和慰问。离休老同志、副厅级退休老同志和学校原领导、教授住院、老干科负责报告政治部主管老干工作的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并陪同有关领导前往医院探望慰问,其他退休人员住院由老干科的同志代表学校前往医院探望慰问。

医疗保健制度。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享受在职教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体检与在职教职工同时进行。

车辆使用制度。学校为离休干部和厅级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看病、住院等方面提供服务;其他用车一律按学校用车规定收取费用。其他退休人员急病、住院需用车予以保障。

开展活动制度。老干科要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活动,以丰富老同志的文化生活,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学校与家属共同负责料理治丧工作,建立治丧办公室。离休老同志、处以上退休老同志,由校领导致悼词,二级机构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厅级离退休老同志逝世学校向省公安厅报告,省公安厅的有关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

本办法由学校老干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第二十一条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章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九条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文档为doc格式。

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二)主要内容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三)制作要求

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规章中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国家相应的退休政策,为职工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2.明确退休的条件和退休金的种类和给付方法。现在大多数退休金的发放都通过银行,要告诉职工领取退休金的具体途径。

3.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退休人员管理部门,使退休职工的生活有人负责,体现社会主义企业的优越性。

(四)范本

格式一____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人字第号

1.总则

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3.种类

3.1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1.1服务满25年以上;

3.1.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周岁;

3.1.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周岁为止。

3.2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3.2.1年龄满60周岁;

3.2.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4.退休金的给付

4.1退休金的种类:

4.1.1一次退休金;

4.1.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两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4.2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数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4.3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

4.4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5.退休金的加发

5.1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

5.2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1个月基数的50%给付,其服务未满5年者以5年计。

6.伤病的`认定

6.1本办法第3条第4项第2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6.2本办法第5条第2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6.2.1因执行职务所导致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6.2.2因特殊职业病者;

6.2.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7.服务年资的计算

7.1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上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

7.2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入职务年资:

7.2.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

7.2.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两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

8.年龄的认定

依据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

9.给付期间

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10.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

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

11.早期退休的核准

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

12.年金的转让与转换

12.1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

12.2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给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

13.年金的停止

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

14.奖金的给付

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

15.不适用的规则

本办法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

16.附则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

格式二____公司员工退休制度实施办法

年月日发布()人字第号

1.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2.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3.1年满60周岁者;

3.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4.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失残视觉者;

4.2失残听觉者;

4.3失残语言功能者;

4.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5.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6.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7.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8.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1.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2.员工服务满25年以上,年满55周岁者,可申请退休。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3.1年满60周岁者;

3.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4.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4.1失残视觉者;

4.2失残听觉者;

4.3失残语言功能者;

4.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5.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6.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7.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卷本,呈转总经理核定。

8.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由公司总经理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退休是指员工到一定年龄,从工作岗位上退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事活动。员工退休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内容,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尊重和关爱。对于退休员工,企业要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多照顾他们,使之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因此,制定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精神。

该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员工退休的条件、待遇、退休金的发放等。

杭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8、离退休人员可以与多家企业建立多重劳务关系;

12、离退休人员被雇佣不能成为社保机构或原用人单位拒绝发放离退休社保待遇的理由。

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实践中比较复杂,现行法律规定如下:

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 ( 一 ) 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 二 ) 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 三 ) 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办公室卫生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良好秩序,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王府井步行街地区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东长安街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鱼胡同和东安门大街。沿街各单位和进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王府井大街南起东单三条北至金鱼胡同的路段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鱼胡同北至灯市口大街的路段为公交步行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规定,服从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东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交通管制方案,并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地段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条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区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时应当征求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

(一)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

(二)改变公用设施的风格、式样和位置;。

(三)设置户外广告;。

(四)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组织予以劝阻制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及随地丢弃废弃物;。

(二)随意散发印刷品、张贴广告;。

(三)随意移动或者损毁公用设施;。

(四)衣着不整,在公座椅上躺卧;。

(五)踢球、滑旱冰和滑板;。

(六)其他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对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管理规定》责令其擦净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废弃物,并处50元罚款。对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市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管理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对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城管监察组织可以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流浪乞讨、露宿街头;。

(二)进行卜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

(三)携带犬类等动物;。

(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由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和城管监察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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