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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工作计划(专业16篇)

作者: 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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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研究者认为传统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增强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及降低银行系统爆发危机的概率影响不大。

1.研究者借助于对参保银行与未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前者小于后者;研究者还将新参保银行纳入实证分析研究,对参保银行、未参保银行和新参保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动态比较,结果发现新参保银行的安全性有所降低。

2.通过probit模型分析得出推论是:竞争激发银行的冒险经营,冒险经营的银行特别是新银行更需要加入存款保险体系获得安全保障,因此形成安全持续的存款保险体系设计的障碍。

(二)加拿大学者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的研究。

20xx年,加拿大学者对本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与上述相似的结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易增加银行机构的非系统风险,存款保险制度也更强烈地刺激银行选择开展风险性高的业务,试图将风险转移,从而逃避对存款人的责任。

(三)国外研究者关于降低银行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研究。

为降低道德风险,美国、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对传统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而且在法律、金融监管规则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核心是按照风险程度制定保费标准,并且随时根据风险变动情况来调整保费,以减少逆向选择所带来的体系风险。

上述概括的内容更多的是各国侧重于存款保险形式本身诱发银行道德风险研究综述。近二十来年国外也不曾间断对涉及到如何根据具体金融环境和监管环境发挥存款保险最大作用的研究。研究的结果主要包括存款保险的透明度、保护程度、可计算性及道德风险指数设计等,旨在将显性存款保险与银行管理水平相匹配,以保证银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建立的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必要客观分析我国银行业在隐性保险制度下的道德风险和将要推出的显性保险可能增加的道德风险。

(一)传统金融体制下隐性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我国银行全额存款保险的隐性保护机制一直是我国银行体系安全保证要素之一。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前三十年,商业银行出现的问题,都由国家财政买单,施以对存款人利益保护。在国家信用支撑下的银行机构、存款人对自身的潜在风险是轻视的。因而几十年来银行倒闭案例发生廖廖,即使偶发银行风险,存款人利益也没受到丝毫损失.

(二)现代金融体制下隐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银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压力和经营风险增大,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诱发的道德风险产生新的表现形式:首先,长久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形成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安全保护意识放松,存款人根本没有自己的存款与银行共存亡的忧患意识,在对此类问题的随机采访中,存款者的态度大多是不屑。可以看出,存款者已经形成了国家和银行的安全是合而为一的思维定式,即使在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中也难以制约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的不均衡,破坏了银行的公平竞争。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国有控股型大银行的隐性保护来自于中央政府,而中小银行却来自于地方政府,资金支撑力量的不均衡助长了中央政府保护下的大型银行道德风险发生的规模和概率,同时也为大银行实施激进的经营策略,取得市场先机创造了条件,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的不公平。

(三)现代金融体制下显性存款保险与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转变的格局。理论上讲,这一转变可产生对银行道德风险降低的预期,实际有推高银行道德风险的可能。原因是:一是与利率市场化相伴而生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必增加银行追求高收益,承担高风险的可能。二是我国银行业仍处于低水准的成本管理阶段。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容易导致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金业务的比例来增加收益,弥补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后增加的成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初有可能导致银行自我管理的松懈,引发对存款人利益的忽视。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在保护存款者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定及维持存款保险体系的安全三者间找到有效的均衡点,同时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全面借鉴国外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设计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存款保险制度无非包括投保机构、保费、被保存款类别等要素。其中投保机构的投保资格及保费确定对银行道德风险约束效力较大,这两个要素的确定需要更谨慎些。第一,投保机构确定。我国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中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施细则确定时应该设立银行机构投保的门槛,如对风险大、债务重、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应排除之外,以利于银行强化风险管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我国居民高储蓄率,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大银行垄断,在设定银行投保门槛时应该慎重。第二,差别费率确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明确了费率是:“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虽然借鉴了国际经验考虑了风险差别费率,但风险差别费率制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确定时要保证在对银行各类指标评估准确、真实基础上体现出差别,才能促进银行控制风险。由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最初实施一步到位的差别费率是有一定风险的,因此应把握好实施费率差别化的节奏,不能因一种安全制度的建立形成另一种安全隐患。

(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环境的创建应体现对银行道德风险的最大约束。

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减弱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督,因此加强银行业道德风险约束离不开银行业监管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这一点已被国外长期的实践证明。第一,强化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为配合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我国的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重新审视监管标准和确定监管指标,完善监管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创建良好环境。第二,强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管。在存款保障流程中,存款保险机构是银行风险的最后承接者,因此存款保险机构要强化多元功能,如强化保险精算、参与银行业经营管理以及对投保机构破产的处置和挽救等功能。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制度建设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持续、安全的必要保证。

存款保险宣传工作计划

20**年是我县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各项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到统一法人的进程和专项票据的兑付。根据联社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县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在上年度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细致分析信用社以后发展形势,20**年度联社财务科的工作思路是“以深化农信社改革为中心;以提高全辖经济效益为目标。紧紧围绕统一法人和专项票据兑付工作,强化财务管理,狠抓制度落实,防范各种操作风险,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继续开展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操作风险。

二、继续抓好增收、节支,进一步提升增盈创利水平。

紧紧抓住增收、节支两个环节,外抓收入,内抓管理,力争全年实现在足额提取应付利息,提高拨备水平的前提下,实现利润xxx万元,确保社社盈余和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的目标。针对目标,制定出台《xx县农村信用社20**年增盈创利实施方案》,围绕增收、节支两个环节进行了安排。外抓信贷质量管理,积极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拓宽增收渠道,千方百计应收尽收。内抓财务管理,降低经营成本,特别要加强营业费用的管理,在确保个人费用的前提下,压缩公费用,确保专项票据兑付全县信用社资产费用率逐年下降目标。具体抓好五项操作:

一是财务开支操作:对营业费用实行费用额和费用率控制,严格实行了“以收定支、先提后支、多收多支、少收少支、以率定额,超支自负”的费用计提开支原则,将费用控制在核定比例之内。

二是比例操作:即在费用开支方面针对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待业保险金等按比例准确计提。对招待费、宣传费等要在规定比例之内节约使用。

三是预算操作:对培训费、会议费、修理费、电子设备费购置及运转费实行了预算制,做到了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按照预算控制支出。

四是包干操作: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公杂费等我们结合区域实际和市场物价情况合理制定包干使用办法,无正当理由超出包干限额的社,其超额部分扣减个人费用。

五是成本操作:严格加强了其他成本项目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坚持按月监控,防止以其他名义列支。

三、继续做好信用社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各种金融结构竞争日益激烈,这种市场情况的产生就导致了将会有一部分较弱的金融机构面临倒闭风险。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得不让金融机构开始考虑如何维护自身与存款者的双重利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的完善。因此在现实条件与客观条件下都应当快速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隐性的保险制度,在这之中国家承担了对银行的保险责任。对金融机构实施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国家银行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金融退出机构的债户偿还:将个人债务全额赔偿后,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参与退出机构并进行剩余财产清盘。这种做法在极大的层面上保护了广大居民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秩序。但是隐性存款保险则会造成银行与人为的双重扭曲,在这种环境下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最终导致金融市场的恶性循环。隐性存款保险主要追求的是一种透支状态投资组合,这种组合会使存款人产生相对严重的心理依赖,降低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监管力度,助长了高风险投资的发展。近些年根据我国的整体情况来看,金融机构所有倒闭的原因基本一致,都是由于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债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财政部出资或国家银行再贷款来进行对他人的全额补偿。这种做法是很多金融机构进行恶意经营,有些金融机构利用资金进行不正当交易后造成大量亏损,这时就采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意吸纳资金;更有甚者有意将机构掏空将资产转移,将公有资金转化为私有资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规范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现今我国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主要是由政府进行强制关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整导致金融机构的关闭过程较为繁琐漫长,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出现状况的金融机构采取更多的方式进行市场退出,这样就可以将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大中小型存款人的利益有效增加,存款是储户收入的一部分,如没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一旦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破产,就使存款人的利益遭到极大损害。如果建立了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机构的流动资金不足或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就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要赔偿。只有将存款人的利益放到首位,有效维护储户的资金安全才能够提高全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任。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金融机构的市场机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阻力就是我国金融行业特有机制。我国金融行业具有过强的垄断性,既是四大国有银行不进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别家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无论那一家金融机构破产都会造成社会秩序与金融秩序的极大紊乱。存款保险公司不可能对路径不明的资金进行完全赔偿,也无法将大规模的金融机构进行合并,这种情况只能进行资金援助。所以这种金融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类的金融机构缴入到存款保险制度中,应当按时进行缴纳高额保费,保费将用于提高存款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在一定程度上扶持了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由于这种方法与公平原则相违背,若进行实施将会招致很多大型金融机构对此不满。当金融机构经营惨淡是,由于历史的缘故,一些遗留下的旧的金融体制将会给金融机构留下许多难以解决的金融问题。各界的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一些呆账与坏账,银行内部控制机制较为松散,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与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利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局部或全部亏损,这种现象的发生十分普遍。我国目前的很多金融机构都需要大力发展与改造,这种情况下就使这些金融机构不得不按照相应的存款比例进行认缴。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后,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的关系十分复杂,难以进行处理。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对整体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现在正与国际结果,努力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将存款保险机构与中央银行的关系进行划分又可以避免政策重复、职能交叉,更有效的贯彻我国的分管管理业务原则。若二者相对独立,既是国家法律法规对中央银行与存款保险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职能划分,也难免会产生职能交叉的问题,这就容易造成政策与实际操作发生冲突。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服从中央银行管理与监督,那么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设就将毫无意义,同时中央银行也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为存款保险机构放弃相应的货币政策。目前国际上的实行的基本是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只是一种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前景。建立一种以风险程度为基础的差额存款保险费率,有助于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整体水平与效率。但是想实现差别费率则有两点问题需要进行考虑:第一,实施差别费率后无法对各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估,中国市场尚未发展成熟,无法对预期的风险进行一定的较为准确的评估;第二,根据银行的风险实施差别费率后,一旦将差别费率公开后,将会在公众舆论、心理上造成一定恐慌,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下降,使公众不再相信存款保险制度等一系列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决定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采用统一费率与差别费率的利弊。

国际上很多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后,根据经验显示在经济危机或经济贬值时不应当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举例说明: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若在此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不明智之举,这样一来效果会适得其反,容易加剧系统性金融危机。这种情况下较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在国内经济较为景气之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处于稳步上升阶段,这种大环境下十分有利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近些年银行业的不断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20xx年时我国的国有银行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这些国有银行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模式,拥有独立董事会,将公司内部的决策与风控部门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到目前为止,国有银行的改革成效显著,银行的财务状况明显好转,不良信贷率明显下降,资本相对更加充足。同时银监会的成立起到了很大的监管作用,我国金融法律不断完善,信息更加透明化,银行会计准则不断与国际接轨。

我国在实施存款保险政策之前,应当先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有着较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应当先进行立法再组建机构等相关程序。届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机构内部工作的落实与安排,以此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实施。存款保险公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存款保险公司的运作程序、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组成、存款公司的的重要职能部门与检查权利范围、存款保险费率、相关工作问题的起草与解决。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会为相关部门组建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相关法律依据,同时也在金融体系中确定了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存款人的固定法律责任与权利。一旦在这个运作过程中发生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的整体信心,但是这种机构对存款者的心理支持相对有限,如果将储户的信心完全建立在存款保障的基础上是万万不可的,银行的信用程度应当建立在稳定经营与安全运作,参与存款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一定的心理慰藉,但这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以放松管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广大用户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非绝对的安全,使储户对存款毫无担忧这将会使储户的银行的监管相对减弱。金融机构应当对储户进行普及教育,时储户树立安全存款意识,选择稳定发展的金融和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并不是是援助所有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组建的存款保险机构不是问题银行的救命稻草,参与投保的银行必须经过相关的信息核实与调查,在必要时也将对一些投保银行取消参保资格。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是使繁多的职能综合化,存款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以一种社会金融保障机构的形式存在,它更是通过保护参与投保的银行的存款者的利益来进行巩固自身诚信度。现今世界上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通常是政府独资建设和政府与金融机构合资建设或政府督导民间建设这三种类型。中央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选择实施独资建设将会加重社会经济负担。由民间进行建设有助于减轻国家经济压力,但缺点是不利于提高存款保险机构的赔偿负担。这种情况下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面对存在问题的存款机构是应当提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我国现状有问题的金融机构主要由三种类型:第一种,机构的资金链出现问题;第二种,拥有资金无法偿还债务;第三种,资金出现支付困难。存款保险机构在面对这类问题机构时应当坚持以下几种原则:首要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同时保持市场经济的稳定的前提下要坚持低成本。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处理工作。存款保险机构组织其他投保人进行商议投标的方式进行购买或承担问题存款公司的全部负债,在有需要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进行购买的机构提供一定的援助与支持。这种重组方式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既要交付相应资金又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因此这种公司的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当公司面临接管或关闭时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将金融风险降低,但是由于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居民比较缺乏这方面的安全意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钱存在银行就放心这种心理是不正确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不断对外开放。我国应当不断向公众进行金融市场相关知识的宣讲活动。总而言之,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如何维护社会经济体系,保护储户利益已经成为舆论的焦点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主要是稳定储户心理,减少金融行业中发生倒闭等类似事件发生。所以存款保险体系只是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它不能代替其他金融管理机制,而是要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制共同维护我国经济稳定增长。

存款保险制度

互联网金融经过三个阶段的发展,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提供的金融产品都有着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特色,并且也在逐渐影响着传统金融机构,倒逼金融业进行改革。

1.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传统金融机构需要顾客在特定时段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而互联网技术则使金融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有相应账户就可以随时随地登陆网络系统进行自助服务,相应账户也只需通过上传信息即可开设。这不仅使金融服务覆盖的范围可以扩大至偏远地区,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建设实体营业网点的成本。

2.互联网金融的操作简单快捷。

传统金融机构在业务办理流程等方面手续较为繁琐,顾客等待时间也较长。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用户越来越关注业务办理的简便和快捷。互联网金融在设计产品时就更为关注用户体验,致力于做出界面友好操作简单的产品,完全没有办理过同类业务的用户也可以在页面指引下按步骤完成操作,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简化业务流程,加快审批清算的过程,提高经营效率。

3.互联网金融的产品更加多样灵活。

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是标准化的,形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互联网公司掌握了用户大量的交易数据和消费习惯,而云存储和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应用使得这些信息可以被更有效地分析利用,细分用户市场,从而提供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和可以灵活调整的金融产品,更多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4.互联网金融填补了传统金融未满足的客户需求。

例如,传统金融机构几乎没有提供针对零散资金的产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空白,并推出了一系列产品为用户闲散的小额资金提供理财业务;传统的金融机构极少为个人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针对这一需求搭建了融资平台,使个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成为可能。5.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不同的信用评价体系。传统金融机构的信贷大多依赖抵押或担保等方式进行,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用评价。互联网金融企业则根据已掌握的用户消费记录和还款记录等数据构建了一套真正基于用户信用的评价体系,并用于区分客户。

6.互联网金融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余额宝等小额理财产品的出现,联通了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银行同业存款利率和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冲击了资金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利率双轨制。传统金融机构面对存款流失的现状,也不得不加快推出同类活期理财产品并提高利率。这缩窄了银行的存贷利差,迫使传统金融机构逐步开启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7.互联网金融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传统金融机构垄断现象较为严重,规模优势明显。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挑战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利润来源,促使传统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参与竞争,提高了金融市场竞争度。互联网金融企业非常注重客户体验,这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提升自身服务态度和水平。互联网金融服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加快了资金流动速度,引导资金合理流动,促进资本优化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刚刚兴起的金融形态,目前还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并不完善,仍然面临着较多风险。

1.资产和负债的期限错配问题普遍,流动性风险较大。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普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资金,但是其投资于货币市场或银行同业市场的资产组合期限较长,并不能立刻变现,一旦发生大规模赎回,目前只能依靠互联网金融企业使用自身的流动性资金垫付,存在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也具有内在不稳定性,面临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这就要求监管当局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提供最后贷款人保护措施。

2.跨业经营普遍,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监管,其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很多互联网企业事实上正在进行跨业经营,而不同业务之间又缺乏必要的防火墙,并不具备混业经营的条件,极易发生风险跨业传播并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当前金融监管的方式还是分业监管,对越来越趋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有效性较低。

3.面临的风险来源复杂,传染性和波动性较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其风险来源也是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叠加。除了传统金融业务固有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外,还需要防范和监管互联网领域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

(1)基础技术风险。互联网平台的硬件和软件核心技术主要由国外大型it公司控制,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并没有完全掌握,建立在该平台上的金融活动的技术安全面临一定风险。

(2)不法分子和病毒风险。不法分子攻击和计算机病毒一直是互联网安全的重要威胁,而互联网金融因为涉及资金交易,更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攻击。如果互联网金融使用的信息传输技术手段落后、加密技术不完善,就极有可能被入侵,造成客户信息和资金被盗。

(3)技术外包风险。互联网企业通常会把一些技术问题外包给其它公司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外包服务的质量不一,如果在使用中遇到问题,也容易出现沟通和修复过程更为复杂、解决问题所需时间较长的情况。此外,技术外包容易造成部分信息泄漏,安全性较易受到影响。

4.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波及面较广。

互联网金融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针对的是人群的“厚尾”部分,大多为低端客户,其风险接受能力较弱,用户数量较多。如果出现损失,波及范围较为广泛,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较大。

5.未知风险可能增加。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是将传统行业和新兴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势。随着它进入高速交错发展的第三阶段,传统金融业态的边界不断被拓展,一些未知的、崭新的金融风险也可能伴随这一过程而出现。监管部门应该更加关注其发展过程,加强对其风险的研究和预判并即使加以防范。

互联网金融的部分产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银行存款的替代品,同样面临挤兑风险,并且涉及到的用户较多,行业波及面广泛,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这些风险特征与传统商业银行非常相像,同样也需要引入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其风险。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引入也对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有重要作用。

1.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大型传统金融机构实际上享有国家信用为担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形成了垄断优势,也造成了服务水平较差,效率较低的后果。建立覆盖互联网金融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高,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重视自身风险状况,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2.有利于防范流动性和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目前互联网金融目前小额存款人较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充分减少多数用户的挤兑动机,减少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从而避免单一风险扩散为系统性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

3.有利于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而且充满未知,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监管其全部风险。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及时弥补多数消费者的损失,终止金融恐慌的蔓延,控制风险时间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

存款保险制度

20xx年11月30日下午5时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为,对“征求意见稿”的要点解读:

首先,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驱使国有银行肆意从事高风险业务,加大道德风险,而一旦形成银行危机,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买单。

其次,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让银行是否“国有”成为储户存款配置的唯一指标,弱化市场竞争,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

最后,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损害货币政策独立性。当央行选择再贷款为危机银行注资,会造成基础货币增加,在经济过热和银行过度风险时,反而加剧流动性过剩。

全覆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限额保险: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投保金融机构出资: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一方面,存款保险能给储户信心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在防止银行挤兑和金融风险蔓延上作用显着。

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反而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逆向选择表现在:经营更冒险的银行自然愿意提供更高利率,能够吸收更多的存款,而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会被市场淘汰。

道德风险表现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银行几乎不会受到储户的监督,因而将大量信贷资产配置于高风险投资之中,以获取高额的回报。

从国际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银行危机上,也并无显着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制度

酝酿了长达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局。11月30日,央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银行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有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将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稳定。

存款保险的投保主体是银行,这意味着普通储户并不需要为此负担额外的费用。

当然,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我国首创。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始于美国,如今它已经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xx年金融危机时,制度就曾为拯救美国银行业发挥重要的作用。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市场化金融体系中的主流制度设计。

50万元存款可得到全额偿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据显示,存款保险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所有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须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可能也不会出现损失。

保费由金融机构承担。

存款保险由金融机构缴纳保费,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凡是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投保存款保险。这个保险并不需要储户掏钱缴保费。

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在美国,是根据参保银行的资本和风险评级,适用不同等级的费率来缴保费,经营稳健和资本充足率低的银行只用缴纳较少的保费。之前有中小银行担心费率过高增加财务负担。

但各金融机构按多少比例缴纳保费,此次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央行也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存款保险宣传工作计划

婴幼儿与儿童的身体抵抗能力较成人相对较弱,常常感冒、腹泻,小毛病不断,同时也容易感染一些流行性疾病,动辄可能就要住院,医疗费用积累下来也不小。如果孩子经常生病,花费超过了社保报销的上限,那么需要购买商业医疗险来获得更多补偿,支付住院看病的费用,比较适用的险种有住院津贴险与住院费用报销险。

医疗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投保前应根据家庭需求法,估算一下一年需支付的医疗金额有多少,然后将此金额作为保额,只需一年买一份,不用重复投保。很多父母还会早早给孩子买份教育金保险,为孩子积累教育经费,而且当孩子超过15周岁,便不可购买教育金保险,但这类保险的利率不高于,其实购买的必要性不大。

上学阶段。

当孩子上学后,可购买价格低廉但保障全面的学生平安保险,每年交80多元钱,或以更少的费用,同时获得保护寿险、意外、大病和医疗四类保障。因为费用低廉,所以赔偿金额也比较有限,而它针对意外身故的赔偿经常遭人诟病,因此,可适当增加意外险的配置。

工作阶段。

开始工作后便能获得社保,如果没从事什么危险工作,遇到意外的几率比较小,只需购买交通意外险或短期意外险。如果年幼时未配置大病险,可选择在此阶段用自己挣来的钱购买大病险,有了社保,大病险的保额设置在二三十万左右就够了,不用买太高的保额。随着收入的增加,在配置意外险和大病险后,如果仍有余钱,那么可以开始配置寿险,作为对父母的回报,体现出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总体保费仍不要超过年收入的10%。

老年阶段。

超过50岁,可购买的保险的范围急剧缩小。国内大病险一般会设置年龄限制,过了50岁或者55岁,就无法购买大病险了。

尽管大部分寿险产品的投保年龄上限是60岁,上限能到65岁,但在超过50岁的阶段购买寿险,支付的保费与赔偿金额间的差额就不大了,100万元的保额,缴费可能需要80万元,所以在此阶段购买寿险已经没有多大意义。此时可考虑缴费与年龄无关的变额年金。

老人也可以购买护理险,当老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该险种会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老人的护理费。市场上大部分长期护理险的投保年龄上限是60岁,保险费率也比较高,10万元保险额,保费一般也要有数万元,有趸交、5年、10年、20年多种交费方式可供选择。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发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稳定运行。我国长期以来并不存在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与政府的关系以及近年来发生的金融机构破产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改革发展看,要求我国尽快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

我国现行的隐含的担保形式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隐性存款保险的弊端日益显露出来。

(1)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

在金融体系内,大银行的倒闭会比小银行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更大,各国政府一般总会避免这类银行的倒闭(即为“大而不倒政策”)。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服务好、不良资产率低、效率高,但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就加大了股份制银行的筹资成本,由此造成了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2)加大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成本。

隐性存款保险没有事先的“游戏规则”,一般是在发生危机后,人民银行、地方政府等机构才实地商量解决的对策,因而具有随意性和临时性。而且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持、各种专业人员的配合等原因,大大延迟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时机,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3)不利于有问题银行的合理处置。

由于隐性的存款保险缺乏市场化的机制,因而在处理中机制不灵活。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就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手段。比如:让好银行竞价收购有问题银行并承担其存款债务,存款保险公司可提供额外的资金弥补损失;或替换有问题银行的高层领导等方式来扭转经营局面,促使银行的健康发展。

(4)隐性存款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道德风险。

因为有国家这一强大的后盾作支持,储户相信银行亏损后,政府不会坐视不管,因而导致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同时也会使受隐形存款保护银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更加弱化。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外资银行、民营银行的大批进入,中国未来的金融体系将呈现多元化的局面。如果仍采用隐性合约,就会使民营银行不能健康发展,而且会出现外资银行“搭便车”的现象等。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到,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比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更大的风险,因此实现从隐性向显性的过渡,设计合理的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体系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资金来源。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社会安定。

储蓄一直是我国城乡居民首选的金融投资方式,家庭财产中占有很大比例,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20xx年储蓄占家庭财产的24.5%,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至20xx年3月底,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达31.83万亿元,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15.28万亿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金融进构内在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出现倒闭破产问题,尤其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开放,竞争的加剧会使得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增加。如果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造成无数存款人的权益化为乌有而得不到补偿的化,势必造成严重的社会紊乱,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客观上需要建立社会性的存款保障体系。

我国银行业当前呈现出金融资产高度集中于四大国有银行,银行和公众对国家信用严重依赖等特点,以中小银行为主的非国有银行很不发达。建立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淡化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优势,促进竞争的公平。同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为金融监管果断采取措施解除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促进效率差的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体系,有利于提高银行业的整体效率。存款保险制度限制使用“大而不倒”的原则,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4)我国加入wto的需要。

中国加入wto之后,将逐步开放金融领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20xx年底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经营人民币零售业务,地域和客户限制将取消,我国银行业接近全方位开放。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一般都是世界著名的银行,资金雄厚、经验丰富、人才济济、国际筹资能力强、筹资成本低,这将对国内银行造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对于得不到政府隐性存款担保的中小金融机构是致命的,即使是依靠国家信用支持的国有银行也面临严峻挑战。同时,国民待遇原则也与不为外资银行提供同样的隐性存款担保相矛盾。另外为了消除国内居民的疑虑,防止国内银行的不正当竞争,外资银行也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变国家信用为商业信用,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

(5)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需要。

我国自建立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构成的二元银行体制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司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但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旧体制及新旧体制摩擦时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经济金融包袱集中背负在金融机构身上,且逐渐暴露出来。为解决这些历史包袱和风险问题,我国的金融监管实施上仅仅是一种救助型监管。作为金融监管者,同时又是最后贷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处置金融风险时,不仅要实施包括市场退出在内的金融监管措施,而且要帮助解决头寸不足、危机救助,甚至关闭清盘时债务清偿的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常常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在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时,对于严重违规经营、风险巨大、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责令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机构的市场退出又倒逼中央银行拿钱保兑付。要使中国人民银行从这两难选择中摆脱出来,必须建立风险机构处置的承接机制,也就是存款保险制度。

3、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需要。

制度,由银行自己承担高成本、低效率的风险,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抑制道德风险,优化其资产组成,增加其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候,动用存款保险基金救助,缓解央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避免大量发行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的危机。

另外,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资本多来自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全面推开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仍将保持在一万余家。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

根据上文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具备的前提条件,分析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经济环境。

1、多元化银行机构己初具规模,为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莫定基础。我国建立了种类齐全、机构众多的银行业组织体系,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企业化的改革中,其他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

2、国有商业银行企业化改革和金融法规建设,为银行公平参于市场竞争和独立承担市场风险创造了条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奠定了基础。一是银行经营自主权加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降低经营风险为目标来营运资金;二是银行自负盈亏的财务体制已初具雏形;三是信贷管理体制有了较大改革,推进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信贷风险管理;四是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贷款通则》、《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等一系列法规,为银行依法经营提供了法制保障。

3、配套的宏观经济政策不断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起步,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产品种类的丰富,使得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存款保险的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4、银行破产倒闭的出现,使存款保险制度有了产生和存在的必要。自1996年10月中国银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关闭以来,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技术公司被相继清盘。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战略性任务。

综上所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扩大开放的紧迫要求。同时,也正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我们不应该对存款保险制度持有可有可无的态度,而是应将他作为构建中国金融安全网的一项重大举措。当然,要使存款保险制度在能中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我们还应该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创造更好的宏观经济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只是单纯维护存款人的利益,但在各国的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不但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赔偿,而且还对投保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紧急援助等,其职能朝着复合化的方向发展,归纳起来存款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积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存款人相对于银行来说处于弱势的地位,在市场机制自发作用下,存款人难以做到自我保护,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他们特别是小额存款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即使银行破产倒闭,存款人利益也能得到一定程度补偿。

2、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向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可以集中一笔巨额的保险基金,从而为保护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架起两道防线:一是对陷人困境的金融机构实施资金救援;二是可以动用保险基金进行及时、科学的现金赔偿,将对存款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保护市场退出的平稳性。

3、稳定货币制度。

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4、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存款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专业监管机构,实现了外部监管与银行内在特质的协调统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职能不仅在于事后及时补救,更着重于事前防范,因此可作为一国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补充手段和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有助于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

5.减轻政府或中央银行在银行倒闭中承担的风险。

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特别是大银行倒闭,没有一个机构承担向存款人进行赔偿支付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会冲击银行和政府,请求政府解决他们的存款支取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挤兑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动荡。这时政府或者拿纳税人的钱保支付或者让中央银行发行钞票保支付。而设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倒闭银行的债务由存款保险机构来支付,可大大减轻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压力,使央行的货币政策少受干扰。由于存款保险基金是一笔事先提取、长期积累的防范风险补偿损失的专用基金,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危机,不会导致中央银行为了承担最后贷款人救助者的责任而采取增发基础货币措施,从而影响币值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使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压力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实施的独立性、有效性。

6.有利于多元化的金融竞争。

目前,我国众多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已日益激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内金融业还要接受国际竞争的挑战,优胜劣汰在所难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在金融体系中建立一个竞争机制和破产机制,使得个别银行在经营不利时可顺利退出,又不会损害到广大储户利益,为激烈的金融竞争提供了安全保护。

尽管存款保险制度有诸多的好处,但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在各个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也比较突出地反映出其弊端:主要是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

逆向选择是指最有可能造成不利后果的交易,往往最积极寻求交易并最可能被选中。逆选择发生在达到交易之前是事前的行为。在存款保险中指的是偏好风险或风险大的银行积极投保,而安全稳健的银行不愿意投保。特别是在自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的制度中,受保险的银行逆向选择问题非常突出:当不实行风险定价时,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健全的银行退出,而问题银行留下,从而导致保险费提高,又会有新的一轮退出产生,最后留在存款保险体系中的银行可想而知是经营状况最不好的,使得存款保险制度本身难以维持。或者在成员机构(特别是大银行)发生危机的初期,监管机构在当前利益的驱动下,或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某些银行采取宽容的、采用“大而不倒”的政策,错失了稳妥处理问题银行的良机。

2、道德风险(moralhazard)。

道德风险是指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交易活动的一方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的效用。

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是事后的非对称信息引起的。具体到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存款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安排,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存款人――投保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这三方面都可能产生道德风险。

(1)存款人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中最终的受益人是存款人,当存款人确知存款被保证兑付,就会失去对银行进行谨慎选择、监督的积极性,市场自身的监督机制随之消失。这会激化银行管理者的风险偏好。

(2)投保银行方面:银行的经营管理者,在签订存款保险合约获得对存款人的支付保证后,尤其是保险制度采取单一保费率时,银行缴纳的保费与该行资金运用风险没有挂钩,加之没有来自存款者的监督和约束,银行受高收益的驱动势必选择高风险投资,这种道德风险增加了银行破产的可能性。

(3)存款保险部门方面:存款保险部门可能有监管宽容的道德风险,即可能把自身的利益置于存款人利益之上,如掩盖推迟处理银行的问题,或通过政府资金的注入使问题银行在该监管人的任期内不会破产,或在考虑整个银行业的利益而忽略了对个别银行的处理,从而难以正确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风险不断累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利益。

虽然存款保险不是商业保险,但是其构成和特性与商业保险又有共通之处。存款保险也是由存款保险主体,存款保险的客体和存款保险合同这三要素组成。存款保险同样具有行为的法定性、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标的的同质性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存款保险标的和受益人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商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仍有明显区别。

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根据基本国情设计的,不仅能够有力的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能够真实保护中小储户的合法利益。但是,在各个银行机构体系中,由于我国农村信用社属于中小金融机构,在承担大额保费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压力,比较容易产生各种风险因素。因此,在当前背景下,认真分析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并根据银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更加合理的管理和监督模式,这对促进的贯彻和实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最新的自20xx年5月起开始实施,它的具体内容是指:银行根据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要向特定的保险公司缴纳相应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与国外发达国家建立的相比,我国的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存款保险范围比较广泛。新的存款保险范围包括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保险的存款不仅有人民币存款,而且也包括外币存款,因此,保险的范围比较广泛;二是最高限额保障水平比较高。新的存款实行最高偿付限额是50万元人民币,存款人可以享受到较高的保障水平;三是参保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新的已经明确要求,凡是属于参保范围内的各个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存款保险。目前,我国建立并实施的,不仅能减少国家的财政风险和各种负担,而且这对完善我国创新的市场机制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最早的开始于美国,当时,美国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为了重新树立起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从而考虑到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切身利益的角度而制定的。这一制度的出台极大的促进了当地中小银行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加剧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改变了银行金融机构传统的经营模式,打破了旧有的.金融体系,并促进了银行业的新发展。目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改革的大环境下,我国不得不加快改革的步伐,的建立对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很大的影响。的建立,从长期来看,新制度的确立能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从目前来讲,新制度的确立给我国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新制度的实施给我国农村信用社带来了危机及挑战的双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新制度的实施造成原有客户资源的流失。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着先天资本不足、资金实力不强以及不良贷款率较高等现状,而新制度的实施,要求其赔付限额的规定,这容易造成银行成本的上升,很多中小企业和比较富裕的农民就会将存款转向大中型商业银行,从而造成一些客户资源的流失;二是新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虽然,新制度的规定能提高中小银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但是,由于保险费用的高低是由存款规模所决定的,因此,存款成本的提高限制了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

目前,在国内外金融体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我国农村信用社要时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主动改革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理念,积极调整管理模式,提高思想认识,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才能提高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最终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获得长远的发展。

(一)提高中小银行的思想认识。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果农村信用社不能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不主动改变传统的发展思路,很有可能会被社会所淘汰。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充分认识到的重要性和实施的必然性,更要认识到的实施不仅能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存款权益,而且能帮助中小银行深入改革,改变经营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管理系统,提高银行的综合实力,这对建立农村信用社新时期的利益分配机制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

的建立和实施,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存款人的利益,这让存款人看到了新的机遇。因此,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存款结构,拓宽存款渠道,才能更加稳固农村市场,促进存款的稳步增长和银行的发展:一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抓住存款人的不同特点,更要实行延伸服务,用最周到、热情的服务态度,把最新的银行政策和规定传递给客户,并进一步做好新农合、新农保等国家最新惠农资金的发放事项,在积极宣传农村信用社的同时,努力提高人们对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度和社会认知度;二是不断优化银行的存款结构。农村信用社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各种新的业务,改善和优化存款结构,例如,可以通过不断增加对公存款的比重、挖掘批发性存款等方式来降低银行的存款成本和压力;三是要积极组织全体员工主动走进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地区深度挖掘个人存款和企业存款,积极开发新客户,向新老客户及时传达银行的最新政策和动态。

(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

不仅能完善银行的经营体系,更能促进银行的优胜劣汰。由于的实施还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新制度的抗风险能力还不够强大,因此,为了提高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农村信用社应该积极采取各种对策来化解经营中的风险,不断提升银行的监管等级,才能争取享受到和大中型银行相同的存款保险费率,主要有以下实施对策:一是加强对银行内资本的流动性管理,有效配置负债结构及资产结构,及时防范各种流动性风险;二是建立并完善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确保资本的充足;三是加强对银行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以此来防范各种风险的发生。

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工行莱芜分行自20xx年x月在全辖组织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以来,通过强化认识、搞好宣传、严格督促等方式,推动宣传活动扎实开展。

提高认识,明确重点。

该行深刻认识存款保险工作对客户资金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以打造“最安全银行”品牌形象为宗旨,该行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存款保险”应时而发,为新形势新常态。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该行周密部署,要求突出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宣传效果的广泛性,宣传活动的实效性。

搞好动员,加强宣传。

该行按照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及时组织培训,下发了相关文件和制度,以网点为阵地,通过在营业周边发放宣传折页,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宣传折页,在营业网点led屏滚动展示宣传标语等方式,向广大客户开展存款保险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各网点通过班后训的方式,积极组织网点相关人员学习,了解存款保险的基础知识,充分利用各岗位的协同联动性,提升活动的综合效能,彰显该行关爱客户、关注安全的企业文化。

严格督促,强化落实。

该行在不断加强宣传的基础上,要求各支行开展存款保险宣传活动照片、工作总结等及时上报,对宣传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并将后续情况详细归纳形成书面资料,尤其是针对人行的暗访工作必须上报,相关宣传和检查工作纳入各支行相关的考评内容。

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该摘要由财秘智能技术提供。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强调,通过观察银行存贷比等指标可以看到,当前绝大多数中小银行状况良好,并不存在外部担忧的大面积风险。中小银行目前整体风险可控。

银行业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关键一环。央行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__)》(下称报告)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切实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明确在银行机构经营失败时的损失分摊和风险处置机制,有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依托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大力宣传存款保险、打击谣言犯罪等措施,快速平息事件,有效维护了公众信心和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加强和完善对存款人的保护,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从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三是存款保险是对现有金融安全网的完善和加强。一般来说,完善的金融安全网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和存款保险制度三部分组成。

增强中小银行信用和竞争力。

报告称,有序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分析人士称,从中小银行看,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可以为民营银行、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一般来说,存款保险对不同经营质量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费率,并采取及时风险纠正措施,有利于促进形成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主要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

相对于国有人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冲击更为显著。存款保险制度会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哪些机遇与挑战,中小银行又应怎样积极应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探讨。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山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储户不会山于商业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最初,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种制度已严重束缚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必然选择。

(一)维护金融环境稳定,减轻政府负担。

实行隐性存款制度,各种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山政府信用提供担保,一旦多家金融机构接连倒闭,则可能存在政府难以清偿存款的风险。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引导经营管理不善的商业银行退出市场,达到降低风险、稳定金融环境、减轻政府负担的效果。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

通过向存款机构收取保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当存款机构无法支付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能够保障将储户的存款损失最小化。这样,一方而储户的存款得到了保护,另一方而增强了储户对银行的信心,降低了山挤兑和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银行破产风险。

(三)引导商业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国有人型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占有率高,在国家政策上也受到更多照顾,因而储户往往更愿意选择国有人型商业银行,从而使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中小商业银行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存款者更有可能选择质优价廉的中小型银行,从而促进银行间的公平竞争。

(一)我国的银行业资产情况。

根据银监会网站资料显示,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比高达78.3%,占据了主要地位。其中,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的42.3%,更是占据了商业银行资产总规模的一半以上,而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类型、投保机构、保险基金来源、最高偿付限额等方而具有显著特征。在费率类型上,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法:投保机构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缴纳保费:保险基金来源上,包括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则产、基金运用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方而:在最高赔偿限额上,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而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相对公平、稳定的金融环境,另一方而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为中小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1.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确立以前,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往往被认为更能得到山国家信用的担保。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以后,银行在存款保护方而处于平等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遭到削弱,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创造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2.激励中小商业银行进行稳健经营。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不同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水平的金融机构适用不同的费率。为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就会改善其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其资产的安全性和自身信用。

1.增加了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银行要自己承担各种风险,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中小商业银行将有可能退出市场,破产可能性。

其次,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小商业银行的破产赔付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可能会导致中小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力下降并引发道德风险。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允许存贷款利率上下浮动,为了增加收益,中小商业银行可能会通过提高利率来吸收更多的银行存款,并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验管理不善,中小商业银行就会而临破产风险。

2.中小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增人。

存款保险的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大额存款人出于安全考虑,会更倾向于将限额以上的大额存款存放在信誉更好、安全性更高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负债经营,而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负债来源。存款增长受到限制,对于本身经营状况相对较差的中小型商业银行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3.缴纳保费影响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我国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收费方式。中小型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较差,在风险管理水平方而也处于劣势,适用的保费费率相对较高。缴纳保费会造成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压缩其利润空间。相对于低保费费率的人型国有商业银行来说,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会受到较人影响。

(一)注重客户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应从自身的市场定位出发,认真分析目标客户的特点,主动了解客户需求,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偏好,提供不同风格的服务和产品组合:加强与客户关系的维护与管理,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提升老客户的服务等级,用优质产品和服务吸引新客户。

(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

中小型商业银行要强化风险意识,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更为精确地对风险进行预测、计量和控制:不断优化资产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注重审查和监测贷款,积极审核坏账并处置问题贷款。

(三)重视业务创新。

为吸引更多优质客户和资源,中小型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业务创新,根据客户需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研发,并推动存款、融资、理则、保险、银行卡和支付等产品的一体化创新。

存款保险制度

对商业银行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是因缴纳保费而带来的成本增加,进而影响到盈利。一般认为,大银行由于风险相对较小,费率相对较低,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小;风险相对较大的小银行所受影响则相对较大。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后,多数银行都会面临客户存款搬家、经营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加剧等压力。但具体到各银行而言,则因资金规模、经营实力、风险状况的不同而差别较大。就中国的银行格局来看,大型银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市场知名度高等原因,将会获得相对较低的保险费率,对存款大户的吸引力也比较强。但大型银行中小存款客户的流失压力可能会加大。主要原因在于,的建立,可能加速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存款利率上限在年内完全取消的概率加大,部分中小银行会加大存款的利率上浮幅度来吸引存款,进而对大银行的存款形成分流。对小银行来说,尽管可以以更高的价格来吸引存款,但由此导致的成本上升会抬高风险水平,进而抬高保险费率,其价格竞争工具其实是一把双刃剑。相对来说,以股份制银行为代表的中型银行,由于经营效率相对较高、对存款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等因素,反而可能是最大的赢家。当然,从根本上来说,撤掉了原来银行普遍享受的国家隐性信用担保,一家银行能否在竞争中胜出,最主要的决定因素还是银行的服务水平、经营效率、风控技术和盈利能力。

的推出,会强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互联网金融(如余额宝)等非银行金融由于不在存款保险范围,其非保本风险将更加凸显,从而削弱其吸引力,降低其对银行存款的分流压力。

过去,中小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弱,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建立后,将中小金融机构构建与大型金融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小银行而言,事实上是一种“增信措施”,可以极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弥补其因欠缺国家信用支撑所引致的弱势地位,使中小银行可以在平等地位下参与市场竞争,为银行业各机构间的充分竞争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条例》的出台,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的保费交纳主体和费率。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其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为切实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包括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等形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采取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措施,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快速、有效处置金融风险,确保银行业正常经营和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共同构建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根据自己所拥有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交保费,从而建立起存款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当任何一家成员机构面临经营风险或遇到破产倒闭的危险时,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按照约定向其提供财务方面的救助或直接将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存款人,从而起到保障存款人利益的作用,并且维护社会公众对于银行的信用,使金融秩序维持稳定的一种制度。

依据各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可以总结得出,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另一种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一国政府通过法律的方式来推行的存款保险制度,不需要政府的介入,依据法律规定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该机构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虽然在表面上政府没有对存款保险作出制度安排,但是由于政府在以往银行倒闭时都为存款人提供了保护,因而公众形成了对存款保护的一种预期。当银行出现破产关闭情形时,政府往往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安定,会对存款人的合法存款提供某种程度上的必要保障。此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重要转变。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隐性存款保险的方式,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来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人们普遍认为银行是不会倒闭的,因为银行是国家的,国家要用银行来建设经济,即使经营不善也不会让银行倒闭,所以人们普遍认为把钱放在银行不必担心。但是,随着我国推行市场经济,国有制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使银行的信用已不再是建立在国家信用之上,而是建立在其经营和管理的效益之上。当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或从事高风险经营时,客观上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因此,我国的银行业体系中迫切的需要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来保障存款的安全。我国从理论界到各级政府,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已有近21年的时间。早在1993年,我国就曾经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这期间经历了二十余载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直到20xx年11月末《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才正式对外发布。可以说,在我国学者坚持不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条件已经基本处于完备状态。

(一)权利保障:保护存款人和中小银行的利益。

我国居民将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时,选择的最普遍的投资渠道是储蓄。因为银行信用较好,并且政府有隐性存款保障制度,致使存款人对于风险的感知能力较低,过度依赖于政府,导致政府的财政负担过重。为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通过存款保险的出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揭示银行是存在风险的,不能一味的将投资集中于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投资趋于理性。我国在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之前,虽然有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做保障,但只是针对国有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补贴了政府和国有企业,而中小银行的利益是得不到保护的。要改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的垄断状态,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小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特别是为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就必须出台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银行才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关注客户需求、加强风险管理和提高业务效率上,从而使得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二)制度转轨:需要法律提供制度支撑。

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在仍然处于一个转轨过程中。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市场缺乏自主性,一切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而现在,金融市场逐渐转变为市场主体独立采取经营决策,自主承担风险,政府干预减弱的市场。制度转轨过程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推进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发展。银行是依靠利息差来赚取收益的,伴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动,银行的利息差在不断缩小,盈利空间被压缩,银行的前景不再美好,取而代之的是让人堪忧的现象。在金融现代化进程加快、金融全球化增强这样的背景下,建立法律层面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需求是十分迫切的。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制度转轨会给已经形成的利益集团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得以保存,就会阻碍转轨的进程,要想越过这些在转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阻碍,明确改革方向和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通过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界定。《存款保险条例》的实施获得了很高的关注度,因为存款保险的涉及面较广,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制度转轨的同时,社会公众的思维模式和传统习惯也会进行不同程度的更新,这就决定我国更应该从法律层面高屋建瓴地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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