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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协会申请书(专业16篇)

作者: MJ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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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

社会团体是社会群众团体的一个分支。中国有全国性社会团体近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7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以上20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在国际上,由于各国在文化传统和语言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同,社会组织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独立部门、志愿者组织,慈善组织、免税组织。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志愿性、公益性等基本特征。

中国大陆地区开始正式用“社会组织”代替“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的“民间”是与“政府”、“官方”相对应的反映了传统社会政治秩序中“官”与“民”相对应的角色关系容易让人误解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对应甚至是相对立的`。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把民间组织纳入了社会建设与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对传统的提法进行改造提出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

社会组织称谓的提出和使用,有利于纠正社会上对这类组织存在的片面认识,形成各方面重视和支持这类组织的共识。我国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按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行业性社团、学术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基金会是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十大类。

协会申请书

我是本校----,本人热爱大学生活,热爱学生活动,为了响应学校社团的号召,为了更好的丰富学校的社团活动,本人呢希望通过组织社团为我校的学生社团活动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同时也想能更好的为广轻的同学服务,并在此过程中锻炼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将来就业做好充分而且有效的准备,于是经过我认真而周密的思考,在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同学商议之后,我们决定一起把我们自己的社团活动搞起来,所以我们决定成立自行车协会。

〈1〉.现在,自行车运动尤其是自行车长途旅行活动已经在全国蓬勃开展起来。越来越多的勇敢者尝试以单车作为交通工具,改写了只有机动车辆才能进行长途旅行的历史。他们在艰苦的长途骑行过程中,体魄与毅力的双重磨练与提升;在融入大自然的过程中,心灵的释放;在体验沿途历史风俗民情的过程中,化入个人文化底蕴的阅历的积淀;在脱离复杂的人际关系和学习的压力下,队友们甚至陌生人之间真诚相待的交往过程中,真挚友谊建立的感情体验。

渐走进校园。我们学校积极响应政府,把工作落实到各个部门,号召全校师生一起为“低碳减排·绿色生活”做贡献。

〈3〉另外,在我们校园这个大家庭中,自行车的种类和数量都比较多,自行车乱放的情况随处可见。自行车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学校缺少一个管理自行车的组织。

1.创建自行车协会有利于提高我校的青年一代野外生存能力和锻造我校同学的冒险精神。21世纪的今天,优胜劣汰,竞争非常残酷。没有一点冒险精神的人,面对未来可能的各种考验,将只能是胆小怕事,精神崩溃的人,只能是毫无建树的庸碌之人,只能是没有创造精神的墨守成规之人。所以,我们要大力提倡自行车旅行,让更多的人喜欢上这项运动。通过旅行,不但提高了我们的独立能力,也使我们富有冒险精神。这样,在未来的竞争中我们将更具优势!

2在协会稳步发展阶段,在协会里打造一支维修队伍,协会会对协会内维修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同时我们还会不定期地开展一些公益活动,如免费维修;和环保协会合作,宣传环保知识等。

4〉达到一定条件时,我们将建立协会网站,作为会员的公共交流平台同时向外界介绍协会和自行车运动,把协会历史档案中一部分优秀游记、图片等资料刊登在网站上用以宣传。加强同其它自行车协会的交流。

会长

负责统筹协会各方面事件,重要决策,监督管理协会内部日常事务

副会长

一般在会长不在的时候决定些事,如果紧要的事,帮会长和会长协作,对一些事物的处理等

秘书部

负责协会日常会议准备工作,会员档案管理

维修服务部

为全校师生提供维修保养活动

外联部

负责对外联络,校内其他协会和为协会活动邀请嘉宾

宣传部

向同学们宣传协会活动,为活动准备文娱节目

组织部

负责协会活动的组织,写策划书,总结书,申请和布置活动场地

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资金得收入,保管支出,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1,

2,

3,

关事宜。在使用完毕后需自己还车给车主。

2.回收二手车

3.与商家合作,协会作为中介商

自行车不仅仅是一项运动,它更是一种文化,是一种载体。我们以自行车为媒介,广交朋友,为会员建立一个共同的家,让他们体会大学生活的丰富多彩,树立一种乐观向上的精神。我们以自行车为工具去“行万里路,读社会书”,磨练人的意志与品质,加强队员的心理素质,培养团队精神。

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校协会管理中心:

听闻近些年国内多有安全事故,不仅有天灾,也有人祸,严重得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说大方面,就是校园安全事故也是存在的。一旦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对于同学们老师们来说都是莫大的'伤害与恐慌。

作为大学生,我们能够走到今天,享受如此良好的学校教育,离不开政府,离不开老师,离不开家庭的辛勤培养与付出。如果有一名同学在校期间遭遇安全事故问题,都是极其令人痛心与悲伤的。

正所谓“天灾无力,人祸可避”,又所谓“小心驶得万年船”。设想如果能够成立一个校园安全协会,日常进行一些校园安全知识宣传工作,可以开设安全知识教育课堂,又可以办理各项危险危机安全防范演练。这些工作的进行与深入,势必有效提高同学们的安全意识,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几率,在思想与实际工作上为校园安全事业做出巨大贡献。不仅如此,近年来针对大学生的各种诈骗活动都十分猖獗,而且屡禁不止。政府公安部门也没有十分有效的防治办法。那么就促使我们大学生自身要具备较强的防骗意识、安全意识,这些安全意识的建设工作都可以是由于我们的校园安全协会出力,做出一定的贡献与努力。

以上就是我们的校园安全协会创办的一些理念,递交此份申请,希望老师能够批准我们的创办申请。如若许可,我们一定努力办好协会,竭心尽力为建设安全校园事业做出贡献,为丰富精彩的校园文化生活添砖加瓦。

此致

敬礼

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

市民政局:

内容应写明成立本协(学)会的可行性、必要性;社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团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社团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等。

市××××协(学)会筹委会。

负责人:×××(签名)。

业务主管单位的正式红头文件。

二、关于成立市××××协(学)会。

的资格审查意见。

市××××协会筹委会:

对协会成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拟定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进行审察,具备设立市××××协(学)会的资格,同意筹备市××××协会。

市××××局(委、办公室)。

三、市××××协(学)会。

拟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会长(主席、理事长):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生年,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工作简历,在本行(专)业的主要成绩等。

副会长:……。

秘书长:……。

副秘书长:……。

介绍的内容同上。

四、办公场所证明。

市民政局:

同意将产权(使用权)属于我单位的×路×号×室的办公室无偿(或有偿)提供给市××××协(学)会使用,期限××年,面积××平方米,联系电话××××。

产权单位(使用权)单位名称:××××(盖章)。

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

xx市住建局、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普庵社区:

硒都花园小区坐落于利川市清江大道西城路128号,是都亭大型居住区,于20xx年6月建成交付使用,总户数543户,已入住户数为425户,占总户数比例为78%,交付使用已近3年,现由国泰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1、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硒都花园小区满足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物业一直没有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而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常常因为管理不善、收费不合理等发生矛盾。业主无法对物业的收费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物业很难保持与业主正常沟通,对打造文明武陵凉城,创建和谐利川十分不利,显然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迫在眉睫。

根据我们的调查,广大业主也十分期盼成立业主委员会,群众基础已经具备,因此,成立业主委员会既符合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广大业主的实际需求,在国家积极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社区是落实“和谐社会”的主体和核心,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是广大业主可以依靠、能够依靠、敢于依靠的靠山,有办事处和社区的积极支持和推动,硒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必然能够顺利成立,硒都花园小区必然成为利川都亭的文明社区、和谐社区。为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利川靓丽硒都,作出应有的贡献。

因此,我们硒都花园的业主(详见签名)恳请都亭办事处、普庵社区将成立硒都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事宜纳入工作日程,予以落实。我们愿意积极配合办事处和社区的工作,为成立业主委员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请求都亭办事处、普庵社区派工作人员参加,国泰物业公司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参加硒都花园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并承担首次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的费用。请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筹备组提供所有业主的名单及联系方式。恳请都亭办事处、普庵社区给予及时回复为盼。尽快安排对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及业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我们将团结全体业主,在有关方面的监督指导下,共同完成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成立工作,为构建和谐社区而努力。

xx花园小区业委会筹备小组代表(签字)。

20xx年5月12日。

文档为doc格式。

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院团委:

为响应学院社团工作的发展,壮大我院社团力量,同时也为提高我院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的通过率。我们诚恳申请成立c语言协会,把我院c 语言学习者和爱好者都聚集起来,为他们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使其有一个广阔而专业的学习交流平台,使有c语言基础的同学在有更大的用武之地,更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可以把更多的学习资源充分利用,让同学们能相互学习,共同进步,也使老师和同学、同学和同学有一座沟通的桥梁。我们的目标是直击国家计算机二级等级考试,乃至更高等级的考试,使在校大学生有更充分的就业准备。现将协会建设初步构想汇报如下:

一、社团名称:c语言协会

二、社团宗旨:本协会的宗旨是“直击计二考试,浓厚学习氛围,丰富在校生活,提高就业能力”。 着眼高职院校,发掘和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老师与学生搭建沟通的桥梁,为同学和同学建立交流的平台,使学生和社会进行初接轨;组织开展具有学术性、实践性和实用性的科技活动,为有理想的同学提供参加全国等级考试的交流、实践平台;传承我院以往发展经验,促使我院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进一步提高。

业市场的认同度和对就业市场的适应度。我们必须以“紧密度”、“认同度”和“适应度”的理念为指导,来提高学生的个人素质,提升毕业生在就业市场的认同度,那么必须加强职业指导,提升毕业生对就业市场的适应度。就高职毕业生而言,要培养学生具有竞争意识和竞争手段,高职学生毕业后进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中,必须要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竞争实力。只有拥有较强的实力,才能及时把握时机,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战胜对手,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而c语言,作为一门计算机语言,是一种工具。很多人都把c语言作为计算机入门的第一门语言来学习,通过学习c语言也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计算机,为学习其他计算机语言打下好的基础。

我校从建校开始到现在,一直很重视全院学生实用能力的培养,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得到学校的重视。学校在前几年,毕业生就业率都取得了累累硕果。但在我院发展历程中,我们仍然看到了很多缺点和不足。成绩只是属于过去的。学院若在就业率上还要有重大的突破,必须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而c语言作为综合素质培养的一部分,在校的学习和钻研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对我院学生综合素质不足的思考,我们看到:我院虽然有跟外校同样强大的师资队伍,同样优秀的学生。但是老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却缺少沟通的桥梁,同学们对自身素质提高认识度不够,学习方向不明,还有就是学习的平台缺乏,造成有学习意向的学生没有合适的老师指导,在学习上有丰富经验的老师却无人请教,学院内学生综合素质养成气氛并不十分活跃,致使学生综合素质不能进一步提高。

为了扭转我院综合素质不足的局面,我们社团成立筹备组积极响应广大师生和学院教研工作发展的号召,申请成立c语言协会,以c语言学习为基础,带动其他各学科的创新,调动我院师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我院学生的学习意识和竞争实力,把我院的学习气氛搞上去,就业率提上去,促进我院再上新台阶。

四、协会职能机构

我们通过对我院和外校同类社团的了解和访问,结合我校师生的实际需求以及我校资源配置情况,我们协会设立秘书处、实践部、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以及老师顾问团,各机构有以下工作构想简述如下:

秀学生社团”以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评比工作

实践部——开展新会员培训工作,举行全院性的交流会、讲座或论坛

组织部——负责项目的承接、酝酿、升华,并承担主要项目的设计任务,组织国家等级考试的安排工作,及关于考试的咨询工作。

宣传部——负责协会宣传工作,建设协会网站协会成立后,我们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做好、做实、做精我们的工作。在协会的建设工作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组织上,强化社团理事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较高领导能力、组织能力以及决策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学术上,加快社团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社团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学习和交流气氛,实现整个社团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调动我院师生的积极性,提高我院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广大同学的就业适应能力,把我院学习气氛搞上去,促进我院学术再上新台阶,社团工作有更新成就;实践上,努力拓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设社团,使我们社团成为一个重宣传、重实践、强交流的全院的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院团委领导,批准我们协会的申请,我们坚信在院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和我院同学的拥护下,本协会一定可以把我院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我院社团真正成为学院学生养成高素质的摇篮,使学生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希望院团委接受我们的申请,给我们一次提升我院大学生能力的机会,为我院的发展积蓄更大的力量!

c语言协会 筹备委员会

二〇xx年十月十八日

协会申请书

您好!

我叫xx,笔名xx。我自幼爱好写作和音乐,并立志在这两个领域有所建树。为了充实和拓展自己的文学视野,为了从更多的良师益友那里学习驾驭语言的能力和写作技巧,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学修养,故递交这份申请,希望能加入延安市作家协会。希望协会考验我,能让我在发展自身文学的同时,为延安的文学事业尽一份微薄的力量。

1985年8月27日(阳历),我出生于陕西延安市子长县花岩坪村的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排行老幺。从小,我对文学和音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立志成为一个作家或歌手。当时的学习条件有限,但就在那种条件下,在我入学之际,已通过看电视剧、听收音机等渠道,学会了近二百多首歌曲,识了不少汉字。入学后,因有一定的基础,学习起来并不困难,顺利考取杨家园则中学,并在那里度过了初中、高中时光。xx年高考失利后,在子中(子长中学)复读了三年,并于xx年被新疆省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录取。xx年,因健康因素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不顾家人和老师的激烈反对,毅然选择退学。在外漂泊一年后,xx年在丽森酒店上班,做一名普通的保安,一直至今。(选择当保安,是因为我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写作和思考。薪水不多,属于“月光族”,一月薪水很难维持自身生活。但我认为是值得的。在丽森酒店上班期间,我完成了长篇小说《菜籽哥哥》,并创作了诗歌、散文若干。)

初中阶段,我如饥似渴地阅读有关文学的书籍,并未创作。高中后,我开始写零星的文章锻炼自己。令我没有想到的是,稿子的出现,在学校引起不小反响。当时,有不少老师开始注意和指点我,并要求我学习文科。可惜,因家人的反对,我开始学习自己并不喜欢的理科。可我知道,这些并不能改变我什么。除了不断地阅读,我开始尝试用自己的眼光诠释文学。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我开始涂鸦一些文字,并取“玛琪”为自己的笔名。记得当时写的第一篇小说就是《兔·鹰·人》(小说《揽梦人》的雏形),第一篇诗歌《请带我走》,第一篇散文《人生如梦,梦如人生》。就像我先前提到的那样,当时,这三篇稿子的问世给了我不少荣誉。虽然这些荣誉在别人眼里不算什么,可它们却让我对自己的写作充满信心。在此基础上,我又写了《口红》《灰线》《爸爸的梦想》《错误》《雪魂》《兔·鹰·人》等近三十篇稿子,并开始尝试写原创歌词《快乐园》。xx年,因一分之差,我错过了在沈阳理工大学继续深造的机会,一时心灰意懒,烧掉了几乎所有的稿子,并在子长中学复读三年。高考失利后,我隐约感到命运的强大和不可逆性,并有了写长篇小说《我和桐童的故事》的想法。只是因体裁问题,一直没有付之实践。可悲的是,我在子长中学重复了三年忙碌而又无望的生活。命运开始在我心中投下了浓浓的影子,我渐渐感到人在命运面前的渺小。因为如此,我毫无反抗地踏上了西去的火车,去追逐那遥不可及的文学梦。

在一所以“农”“林”“工”为主的大学自学文学,我突然觉得自己有些可怜了。可尽管如此,在大学期间,我翻阅了几乎所有的文学理论书籍,并做了约120万字的读书笔记;与此同时,经过不断的思考后,我开始尝试用自己的理论诠释文学,并提出了“打破一切外在体裁形式的限制,用最真实的笔触写出心中最深的感触”。在此基础上,我又提出了“散文小说”和“小说散文”的概念,并在相应的作品中实践它。xx年,看了一则新闻后,我的心里久久不能平静。思索再三后,开始执笔写反应同性恋情感和生活的长篇社会问题小说《我和桐童的故事》。当然,因小说创作的需要,我写了不少有质量的诗歌和散文,也写了不少原创歌词。同学和老师们看后,都觉得很不坏,鼓励我发表。同年,又经历一些事后,我再次关注“命运”和“人性”这两大命题。偶然的机会,当我从行李箱中找到《兔·鹰·人》的残稿后,经过反复思考,完成短篇小说《揽梦人》的创作。《揽梦人》给了我不少荣誉,并让我获得了在“小说阅读网”“烟雨红尘网”等网站上发表作品的资格。稿子发到网上后,反映强烈,不少文学网站纷纷转载。这让我看到了《揽梦人》的潜在价值。xx年,我将小说改写成剧本,并于xx年将稿子送到cctv6。后来,因剧本结局太悲的关系,cctv6并未采用,可我并不灰心,继续写《我和桐童的故事》。当然,因为《揽梦人》的问世,我们学校的文学院开始注意我,并决定破格录取我。这对我来说,是天大的喜讯。当时我已倒课十门,毫无选择的余地。可惜,所谓“好事多磨”,用在我身上那是再贴切不过了。因家人和农业工程学院部分领导的反对,我错失了这个难得的机会,这不得不说是件憾事。不过,因《揽梦人》的关系,我认识了文学院的赵建吉老师,并在他的指点和鼓励下一直创作。xx年,我收拾起了行囊,离开了那个根本不属于我的地方,开始在外漂泊。大学期间,我的主要作品有:诗集《往事如烟》(未完稿);诗歌《生命、时间及其他》《流动的蓝调》;散文《我和杜拉斯——生活血淋淋的伤口》《关于我的退学申请》《云端漫步》《踏月寻梦》;小说《揽梦人》《我和桐童的故事》(未完稿)《茧》;原创歌词《曲终人散》《大海的女儿》《美好幻想》《分手快乐》。在这期间,我完成了近50篇稿子的创作。和几年前不同,我把它们中的一些发表到了“烟雨红尘网”,供大家阅读。

漂泊的生活虽不如意,但我的很多有分量的作品却都是在那个时期完成的。命运一直捉弄我,也一直锻炼我。我渐渐学会了忍耐,并用秃笔写反抗它的缴文。不可否认,我和命运,我们互相推搡,互相打量,互相依赖,又是一对生死仇家,我们谁也不服谁。深圳之旅差点让我万劫不复,而那件事又让我看到了人性中复杂的一面,看到了不少阴暗和善良的东西。因为如此,我的作品一直探讨很多社会边缘问题,探讨“人性”和“命运”。诗歌《浮世绘》《结婚纪念日》《永恒之花》,它们让我结识了不少朋友,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在丽森上班后,回想起自己走过的路,心里久久不能平静。若干个夜晚,我一直伏案写稿,写下我的反思。按网络编辑的话说,我的作品已有了鲜明的风格。他的评价让我很忐忑也很兴奋。就我而言,诗歌《祭花吟》《倾我所有》《长长的旅途》是我最喜欢的稿子,看它们我可以看到另外的自己。反思自己的情路,想想自己有始无终的爱情,不胜唏嘘,遂在此基础上做了很大的修改,写下了另一部反应同性恋情感和生活的长篇社会问题小说《菜籽哥哥》。尽管我改动了不少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故事,但我知道,我的心一直没有改变,一直......(漂泊时期及在丽森上班后的作品有:散文《劫后余生》《守望孤独的麦田》《扼住命运的喉咙》《千里之外》《黑洞》;诗歌《长长的旅途》《祭花吟》《化学反应》《倾我所有》;小说《菜籽哥哥》《我最平凡的二十四小时》;原创歌词《牵手》(为剧本《浮华》创作)《铭记》(为小说《菜籽哥哥》创作)。

通过我近8年的不断摸索写稿,我突然发现,有不少人对文学的理解有很大的误区。

一、先确定体裁,后创作。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直接堵塞了所有的创作渠道,写出来的文章也是闭门造车出的产物,让人读了也觉得干瘪无味,缺乏立体,人物也缺乏个性化的东西。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知道,当作者专心写稿的时候,他自身的意识处于极端朦胧的状态,根本无法“准确”地选择语言,无法堆砌文章最基本的解构,那么作品的体裁也就无从谈起。对于一个真正进入写作状态的人来说,他的写作过程近乎于“梦游”,是完完全全地用“朦胧的情感写最真实的心理感受”。只有作者完成创作后,当他清醒地修改稿子的时候,他才能准确地确定自己作品的体裁、运用的修辞是否到位。

二、运用死板的体裁限制作品本身,像完成“八股”一样写稿子,根本没有体裁和修辞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有人写的稿子,总是一种体裁用到底,缺乏格律和音乐欣赏性,这样的作品也就没有灵动性,让人很难接受。换一种思维。如果用散文的写作手法来充实小说创作,这会有什么情况呢。很显然,散文的“形散神聚”可以使小说的表达更随意,使小说的表达有了更为广袤的创作天地;小说毫无字数限制的“海量”以及“毫无根据”的“虚构”等修辞手法的准确运用,可以表达作者无法具象化得隐晦思想,可以刻画和揭示更为真实的内心。把它们引入到散文的创作中,可以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同理,诗歌是情感和语言的高度凝练,好比糖精。但我们知道,“糖精”因味太浓,为很多人不喜。那么这样好了,给它加点“水”。这样,不仅可以打破诗词方面的字数限制,反过来还可以用诗词的“凝练”来控制散文或其它文体,那么我们就可以拥有更多老少咸宜的“糖水”了。对于中国来说,以“托物言志”为主的国家,散文和小说等文体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排挤”和“限制”。如果诗歌可以从高处不胜寒的宝座上走下来,那么会是另一番让人赏心悦目的景象。所以说,打破传统的体裁限制尤为重要。它不仅可以扩大作家的写作视野,更可以提高传统文学与现代影视、现代音乐之间的竞争力,才不会被时代淘汰。

第三,有些人只是为了凑字数,不能写出自己最真实的想法,不能表达自己最真实的情感,只会说空话、漂亮话。可悲的是,现在的高考选拔一直助长这种写作风气,这不得不说是件憾事。现在的大学生刚步入社会,就会用漂亮话夸大某些事情的真实性,而这些都是因所谓的“龙头凤尾”说害的。也许,高考可以为其它职业选拔人才,但对文学而言,它只能限制文学的发展,是文学最大的克星。

该搁笔了。怎么说呢,对于文学,我已把它看成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本能,看成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了。文学和我,我们是互相选择的结果。所以,我愿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它,并充实它。有朝一日,如果我写不出东西,那么我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对我来说,只要我能在文学上发挥一点点作用,我的心也是欢喜的。今天,我冒昧写这份申请,就是想让协会给我一个展示自己的平台,可以让我自由地发掘自身的潜力,为延安的文学尽自己应有的力量。就说这么多罢。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

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体育局领导:

您好!首先十分感谢抽出宝贵的时光来审阅这份申请书。我们是一群热衷于台球运动者,我们有着自我的兴趣爱好,但是我们市却没有一个给众多台球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实践潜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台球协会,一个发扬体育健身性质的协会,一个为体育事业奉献自我力量的协会,一个旨在提高专业技能,传播台球知识的协会。

飞速发展的经济的现代化科技城市给了我们无拘无束的生活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是因为这种宽松的环境容易产生懈怠情绪,因此也会使很多人沉迷于自我的世界不能自拔,比如网络游戏、赌博等等,和现代青年对感情的认识不足严重影响了个人发展和整体社会氛围。只有用心的人生态度才会有用心地人生才有幸福的生活才能享受生活的乐趣。于是我发现有很多先进城市为此成立了很专业体育协会他们各具特色为丰富我们的业余生活做出了很多贡献,同时因为有体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严格管理使我们协会活动得以顺利开展和蓬勃发展,也使得我们对社会的认识更加完善,提高了自身的潜力我深深地被协会活动的魅力所吸引,于是我经过认真而周密思考在和几位志同道合的台球爱好者商议之后我们决定一齐把我们自我的协会活动搞起来,所以我们决心成立当阳市唯一的'一个台球组织,并透过我们的努力,将台球发展成为集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多种体育运动为一体的综合运动团体。

本协会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有章程、有计划、有目标、有落实的团体,以“强技增能,为大众服务,完善自我”为宗旨,是具有较强团队意识的专业协会。透过了解体育知识和举办各种相关活动等途径,给众多在体育运动,个性是台球技术方面有志有兴趣的学生带给一个体现自我价值挖掘潜力、提升综合素质、增长实践经验的平台。

一、协会简介我们的协会名为“当阳市台球协会”,隶属当阳市体育局管理下的协会组织,筹备成立时光是20xx年5月底,协会筹备组织人有八十余人。为体育健身性质的专业协会,为志向于发展自我搞活协会活动的广大群众带给一个自我展示、锻炼成长的平台。

二、协会的宗旨我们以“强技增能,为大众服务,完善自我”为宗旨,严格按照当阳市体育局,当阳市民政局协会管理规定筹办成立不折不扣地执行协会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服务会员、服务当阳市的体育事业,丰富广大群众业余文化生活而努力配合体育局共同建设当阳市的体育事业。用心、上进、和谐的协会文化办出自我的特色,办出自我的水平。

三、协会组织机构我协会组织机构设置入下指导老师一名由与我协会性质相关的专业老师担任为我协会带给指导。会长一名负责协会的统一管理工作,秘书一名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监督,并及时与体育局领导联系,报告协会思想动态等工作,副会长8名负责日常活动的具体实施和会员的组织安排,宣传部主要负责活动的宣传工作,外联部主要负责协会对外的联系等,财务部负责管理和监督协会各种财务收支活动,组织部负责协会活动的组织和人事管理工作,我协会现有人数有八十余人,下半年计划发展80—200名会员,将越来越多的体育爱好者纳入我们的群体中来。

四、协会费用来源我协会活动经费主要有以下来源:

1、会费收入。

2、企业赞助费用。

3、协会内部由部分个人筹集的费用等。

五、协会活动的开展:

1、联系各个体育事业有关单位,承接各类台球赛事。

2、每季度组织“季度赛”个人公开赛赛,作为我们协会的一个品牌活动、特色活动。

3、承接本市各单位任何台球赛。我们恳请体育局领导,批准我们协会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各位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全体会员的拥护下,在院系老师的大力帮忙下,台球协会必须能够走向成功,倡导响应当阳市的体育文化主流,使协会活动体现体育爱好者活泼向上的用心风貌,使本协会活动成为当阳市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台球协会是众多台球爱好者的强烈愿望,也是台球协会全体会员的共同期盼,我们坚信在体育局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和帮忙下,我们有潜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协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x年xx月xx日

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

尊敬的校团委,社团联合会:

您们好!我们是一群热衷于策划的学生,我们深深感受到了由于策划所带来的效益和乐趣,但是我们学院却没有一个给众多策划爱好者共同学习、互相探讨以提高策划能力的平台,因此我们恳请申请成立华南农业大学策划协会,一个服务于广大学子的社团,一个策划爱好者展现才华的舞台。

本协会是以“普及策划知识,提升策划知识与文化品位,培养策划能力,造就有潜力的策划人才”为宗旨。通过传播策划知识和举办策划活动等途径,给众多的有志大学生提供一个体现自我价值,挖掘自我潜力,提升自我综合素质,增长社会经验的平台。也让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不断充实自我和全面提升自己的策划能力。协会同时也努力为协会成员创造锻炼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的机会,争取让每位协会成员在协会有充分的机会参与协会实践活动以及在毕业之后能够成为各种业务知识过硬,社会实践能力强,思想品质高尚的精英型人才,切实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为今后投入激烈的竞争中添帆加翼。

协会成立后,在协会的建设上将主要分为三大块。组织上,强化协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努力建设出一个具有相当领导、组织、决策能力的团队,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学术上,加快协会学术和会风的建设并扩大策划协会的影响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气氛,实现整个协会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提升;实践上,努力拓宽途径,为会员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使会员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学以致用,并强化策划知识与技能。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此,全方位建设协会,使我们协会成为一个重学术、重实践、强交流的全校乃至全省知名的精英社团!

我们恳请团委领导,社团联合会批准我们协会的申请,我们坚信在团委领导的支持和关怀下、在我校同学的拥护下本协会一定可以把我校学生社团事业办得红红火火,使社团活动体现大学生活泼向上的积极风貌,使我校协会真真正正成为学院学生练就一身真“功夫”的摇篮,使学生社团活动成为我校的一大亮点,一道美丽的风景线。

成立策划协会是我们所有策划爱好者的愿望,也是策划协会全体社员的共同期待,我们坚信有能力、有决心、有智慧办好这个协会。

此致

敬礼

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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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

你们好!首先我要感谢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阅读我写的这封申请书。

我是xx届电子部系计算机信息管理班的xx,同时,本人也十分荣幸的担当着我们学校一个自发协会的会长一职。这个社团就是动漫协会。我们的社团成立于20xx年的6月1号。从那时候起,我们一群热爱动漫的孩子就把这个社团当成了自己的家,我们为它倾注了大量的心血。我们就像大鸟哺育幼鸟那样,怀着一颗平静的心,看着我们热爱的新家一天天的成长起来。不知不觉我们已经走过了一个四季的轮回。这一段路我们走的艰辛,但是因为心中怀着对梦想的希冀,所以从来也不觉得辛苦。还因为有了那么多怀揣着相同梦想的朋友门,所以我们一直觉得自己在做一项在自己看来很有意义的工作。

我们的社团从最初的建立,到现在,看着新成员的进入,看着老朋友的离开,心酸也有,欣慰也有。因为我们深知,就是这样普普通通的一个小社团,虽然不能够带给大家太多的东西,但是,我想,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设计师,他们在这里都编织着只属于自己的梦想。

发展了这么久,有很多问题也随之出现。这里有一些不情之请,希望领导们能帮忙解决一下。

首先,我们社团想要一个独立的工作室。因为会员都是来自不同系院的,所以有的时候召集大家会比较的费时费力。尽管手机通讯很发达,但是对于我们这个以非盈利的社团来说,的确是有些困难。所以希望领导们能考虑一下。我们不需要很大的地方,只要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个差不多的房间,用于我们社团平常事务的处理就好了。

其次,我们希望学校能够在我们的刊物出版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我们的成员中有很多同学都对色彩及构图有很高的造诣。但是由于条件限制,很多作品不能够被大多数朋友看到。这是非常大的遗憾。如果我们能够把这些作品编辑成为出版物,那么它的影响范围一定会扩大的。同时也能为一些没有电脑的同学,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

然后,是关于我们的活动时间。我们都知道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但是我们还是希望学校能给予我们一些特定的时间让我们去参与我们的协会活动。这对于我们的协会壮大是非常有益的。而这些特定给予的时间,我们会用来宣传普及动漫知识,并且着重于提高同学门的动手能力及创造力。

再有,我们希望我们的漫画社团能够进驻校园网。网络已经成为信息传播的第一大媒介,在青少年中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力。也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和更容易让人接受等优点,所以吸引了我们的注意。我们希望在校园网上能够得到一席之地。这对我们社团和广大同学都是有益处的。

最后一个就是,我们希望学校能够在我们社团举办一些活动的时候给予场地等软硬件设施的支持。比如,场地的提供,还有音响,展板等物资的支持。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会有更多的优秀作品能够和大家见面了,而不必担心它们成为抽屉里的“艺术品”。

我们的申请正如上文所例。我相信,在我们的老师中肯定还有一部分持着玩物丧志这样的思想吧。毕竟动漫在中国的发展不是很久,所以会非常容易的造成这样的想法。但是,我想说的是,这几年,动漫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影响力非常大的经济产业。我们大家都知道日本的动漫业很发达。的确,这些年,日本每年靠着动漫一个行业,就赚的钵满盆满。动漫在经济中的发展潜力已不容小觑。我们国家动漫产业起步晚,整体水平落后,但是很幸运,我们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每年的杭州、成都等动漫节才能够非常顺利的举行。而会场人山人海的局面,也显示出发展动漫业是迫在眉睫的。

我不敢说我们的社团能够为社团培养多少动漫人才,因为我深知我们能力的有限。但是我想,如果有了这样的一个机会,我们为什么不抓住呢。或许在今天我们是微不足道的一个小团体,但是谁又能够保证我们的社团不能够诞生出一个中国动漫的领军人物呢?哪怕我们不能够出现这样的一个人物,那么我们想,我们所传播出去的有关动漫的相关知识,一定会让很多人有进步的。总有那么一个人会对我们祖国动漫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

所以,我希望校领导们能够认真的考虑一下我们的申请。

最后,再一次感谢领导们在百忙之中倾听我一个普通学子的心声。谢谢!

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xx作协各位领导:

你们好!

炎炎六月乡土味,苍茫雄浑陇中地。时日正值20xx年高考前夕,我怀抱无限的激情,从祖国的西部边疆乘坐列车回到了我分别了两年后的家乡。工作之后才真正明白思乡念家的那种感受,同时也品尝到了“独在异乡为异客,每份佳节倍思亲”的滋味。陇中大地,我永远的家乡,生我育我的黄土地!

家乡的变化很大,在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家乡呈现在我眼前的是另一番景象。从经济,文化,政治,生活各方面都有了剧烈的变化,这在异地他乡工作的我,确实感觉到内心多么心潮澎湃!由xx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的《xxx》也正在茁壮成长,余音绕梁的定西韵味回味无群在每个陇中儿女的心中。家乡由xx文化出版区主办的《xx》也如同雨后春笋般虚心节节上,联络着海内外多少陇中儿女的思乡,爱乡之情!

情系作协育桃李,志达四海报春晖。在此我正式申请加入xx市委文联作家协会,用自己满怀热情的男儿志感恩于自己的家乡。我愿相信自己的加入能够给市委文联注入新的生机,希望家乡的文化能够更加熠熠生辉,活力无限! 信仰是事业的大门,没有正确的信仰,注定成就不了伟大的事业。从此之际,让我的光芒去照耀更多的人,为此我一刻都不愿放弃!愿此刻让我在书海人洋中寻觅安邦之道,富民之策。

这就是我的信仰!

申请人: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申请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下列组织不在登记范围:

(二)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基金会及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

(三)参加人员和活动范围均限于单位内部的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管理机关与职责。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其职责: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开展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咨询服务;。

(五)建立并管理社会团体档案;。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其业务并具有资格审查能力的部门。业务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主要业务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二)处理所属被注销、撤销登记、取缔和命令解散的社会团体的善后事宜;。

(三)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组建原则。

第八条组建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有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业务上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负责人;。

(三)会员不少于30人;。

(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或财产;。

(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联络地址;。

(六)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七)每年至少能组织一次集体性的业务活动。

组建社会团体法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还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组建基金会还必须具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或者与其等值外汇的注册资金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九条组建社会团体应执行国家制定的分类标准。

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系统、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组建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非全省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山东”、“山东省”、“鲁”、“齐鲁”等字样。

第十条限制组建校友会、同乡会、同学会等联谊性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不得组建以某一姓氏或以某一姓氏为主体组成的宗族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县级以下(不含县)不得设立宗教性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一般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准在其会址以外的地区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特殊需要设置的,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实体机构,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全省性的,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二)市地内活动的,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四)跨行政区域的,由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天主教教区和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天主教教区经省宗教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基金会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向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四)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

(五)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络地址的证明;。

(六)会员名册;。

(七)资金信用证明。

成立宗教社会团体,还须提交经典、教义、教规和历史沿革等资料。

(一)名称;。

(二)宗旨及业务范围;。

(三)活动地域;。

(四)经费来源;。

(五)组织机构;。

(六)会员资格;。

(七)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答复。

第二十条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其中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对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不服的,可在收到书面答复后1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凭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和开具的证明,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的印章、印模和帐号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变更或者注销,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改变名称;。

(二)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三)改变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

(四)业务主管部门变更;。

(五)增减机构。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由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报告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收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实施下列监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等二十四条的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开展活动情况及社会效益估价;。

(二)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举行成立大会、换届选举会、年会和进行涉外活动等,应事先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应将编辑出版的图书报刊及时报送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活动经费: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

(三)协作单位提供的经费;。

(四)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

(五)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有偿转让;。

(六)举办展览、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收费标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切经费收支均须纳入财务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三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银行、教育、财税、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对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时,新闻单位应查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无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不予宣传报道。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不遵守年检、重大活动报告、图书报刊报送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活动:

1.伪造、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3.违反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从事活动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登记或者依法取缔:

1.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盈利数额较大的;。

2.违反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从事活动,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3.从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其他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

第三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的处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后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违者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申请书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以下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直接进行登记:

(一)行业协会商会;。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

成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团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内部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成立,在本单位、社区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在社会团体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社会团体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政策,支持社会团体发展。

社会团体以及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管辖。

第九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对社会团体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

第十二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会员应当具有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第二项规定的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并应当成为该社会团体的会员。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样。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验资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四)会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名单;。

(五)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章程草案、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发起人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党建要求、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

(五)组织机构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六)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中,对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记,情况复杂,6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准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登记证书上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五)注册资金。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修改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核准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置;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社会团体,或者用于公益目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毁坏的,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决定,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作废。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权力机构,行使制定、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和监事选举办法,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社会团体的终止事宜,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由社会团体保存,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可以设监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行使检查社会团体财务,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之间不得建立或者变相建立垂直管理关系。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二)对社会团体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三)对社会团体表彰、处罚的结果;。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条社会团体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负责人、组织机构信息,以及接受使用社会捐赠情况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社会团体的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社会团体不得接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四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五条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捐助、开展对外合作项目、加入国际组织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

(二)对社会团体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查;。

(三)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团体的举报;。

(四)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对社会团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社会团体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五)查封或者扣押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六)对社会团体实施财务审计,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拟采取前款第五项规定措施的,还须经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四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对社会团体的评估、社会团体及其负责人等的信用记录制度,与业务主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共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信息。

第五十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社会团体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五十三条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四)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修改章程核准手续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八)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九)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其列入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社会团体连续2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五十六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社会团体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五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理事长或者会长、副理事长或者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十一条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在中国内地设立国际性社会团体,参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申请书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营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注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问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井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宙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近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重要修改。

在社会团体登记方面,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中的“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修改为“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中的“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修改为“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筹备申请书”修改为“登记申请书”。

第十二条修改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中的“不予批准筹备”修改为“不予登记”,“申请筹备”修改为“申请登记”。

删去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申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删去第二款。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备案事项”和“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删去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删去其中的“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筹备申请”。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修改为“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其中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修改为“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申请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协会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

我们是物理系xx级现代教育技术班的学生,都是台球业余爱好者,向您申请成立昭通师专台球协会。

台球协会是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大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服务性的团体,属校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导,是本校大学生的组织。本社有其他社团所没有的特色和优势。

台球是一项老少皆宜,适合于各文化层次的既富有消闲性又具有知识性的球类活动。它具有愉悦性,掌握了各种杆法技术,打起来得心应手,成功率日见提高,更是令人心醉的一项活动。它很高雅,使置身其中的人有一种超脱感,即使比较讲究身份的人,也不会有"不屑与之为伍"的自外于人的心境。它需要精确的计算,对心态与肌肉要有自控意识。虽然它有时也在一大堆失败中惹出一些烦恼,但它可以锻炼个人的坚韧性格,不为胜负所累。只要几杆打的如意,失败的失落感又会得到平衡。

学校云集五湖四海的朝气蓬勃的莘莘学子,前景一片光明。丰富我们大学生的业余生活,需要一个活跃系内外、丰富同学课余生活的社团。而台球——一项绅士而又健康的体育活动在我们学校竟是空白。故申请在学校校成立“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台球协会”简称——昭师台协。台球协会将以"为学校服务、为会员服务、培养高素质强水准的综合性人才,提高我校学生的学习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水平,增进学生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使我校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宗旨。

(1)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台球技术的研究和交流及观摩各类比赛等活动。举办台协内部的比赛和规模不同的邀请赛。

(2)本着“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原则与各协会间举办台球或之外的各类健康友谊联赛。

(4)台球协会不忘对干部和爱国主义教育和爱心教育,特积极组织"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历史"活动,每年清明节时将组织会员到烈士陵园为烈士扫墓。

(5)台球活动及其他时间、地点、会员组织已纳入活动日程。

(1)进行会员单形式宣传。

(2)联系活动地点,安排会员控制现场秩序。

(1)联系学校学生处开辟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台球协会论坛,提供台球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申请一个校友录空间,丰富协会生活,提供一个交友平台。

.台球文化背景等知识讲座或交流会

(1)联系专业人士安排讲座,并申请一定经费。

(2)对讲座内容进行宣传。

(3)从协会内部选出台球水品较高或学习经验丰富的成员以讲座或坐谈的方式进行台球经验交流。

台球协会愿与全院师生共建和谐校园,共创美好未来。为我校建设为一流的高等学府一起努力恳请校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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