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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征稿(优质14篇)

作者: 念青松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合作共治。请大家参考以下知识产权总结材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论文

[摘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

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

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所以相比于现代的知识,传统知识的形成瘦相关群体的文件、观念、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地方化的特征。绝大多数的传统知识的产生于发展都依赖于整个社区群体成员甚至几代人的生活与劳动的实践,任何个体都不能对该知识主张“创造者的权利”说明了传统知识的群体性。

(2)传统知识具有公开性:从权力客体的控制状态来看,传统知识具有某种公开性,它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知识有特定所有权人对该现代知识采取各种保密手段,而传统知识是与特定群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处于公共领域当中,所以很难采取有效的保密手段。在传统社区当中,此类知识一般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当然公开和公有不等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掌握和运用。

(3)传统知识具有动态性:在传统知识产生的过程当中,知识的形成是一个世世代代传承和延续的过程。不断积累和摸索的过程。时代的进步不会停止,人们的进步也不会停止,所以人们对知识的探索可渴求也会继续发展和传承下去。这便是一个动态的历史传承的过程。只要掌握着知识的群体一直存在,那么知识就会一直传承下去,人们对传统文化知识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就始终不会停止,使传统文化知识的流传一直处于一个良性的发展体制当中。

因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着人权属性。在知识产权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中便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是架立于知识转化为财产与智慧的桥梁。关于此种转换的正当性,人权理论的学者认为,劳动者为其投入时间和精力创作的成果应当享有自然权利和主张权利,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3)并且洛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强调了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财产作为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既不是来源于君主的赋予,也不是来源于人们的协议,而是在劳动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府未经人民的同意不得取去人民财产的任何部分。

实际上知识产权一直是推动社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制度,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上来看,其创设之初就是为了保护创设者的利益为目的。使创设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所以知识产权也被看做为一种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手段和武器。通过一系列专有性的权利的授予,给予创设者精神以及物质上的一系列的激励。使其更加的投入到创设中去,从而给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带来推动力。创造出最大的福利。来带动时代的发展。在trips协议签订以后,更加注重对人们私权利的保护,强化了对私权利不受侵犯的主张。虽然保护了创设者的个人利益,但是却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之一。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就是保障其人格权的不受侵害,保障社会利益的不受损害,但是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却又不可以忽略非权利人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保护传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是必要的,但是它又与非知识产权利用者的公共利益存在一定的冲突。

1.完善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的确认制度。

因为我国传统知识存在的年代久远,大部分原始权利的主体已经无法确认,并且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不特定性特征,除非特殊情况,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的申请主体应该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源地的相关组织,由其代表当地民众提出申请。也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纷争。但是如果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传统知识归特定私主体所有,那么其所有权由该特定的私主体享有。依法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2.设定合理的权利期限。

关于被侵权人索赔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传统知识权利人的一个重要难题。因为我国如今的高新科技,基本都是根据传统知识发源和发展而来的,所以很多传统知识有着难以估量的价值,但是也正是因为由来已久便难以追溯其本源和证据的难以认定,导致我国很多传统知识得不到其应有的价值的认定和赔偿。使权力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补偿和维护。所以应该规定明确的赔偿额度的专门检测机构。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得以维护和不受侵犯。

4.修改我国现行的专利申请的信息披露制度。

严格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利权授权的形式要件。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明确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属于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的保护范围。传统文化权利主体以外的人员和组织如果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利用和专利申请,需要征得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知情同意或者许可,并提交事先知情同意证明或许可证书;其次,如果要对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某些技艺或技能为基础开发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必须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证明,把其作为获取专利的一个形式要件。

5.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此条主要是针对我国一些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低,解决问题不及时,从而导致权利人产生更多更大的损失的现象提出的。所以应该对我国相应的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监督机制。规定的一定的时间限制。以保障我国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能够得以最高效率的解决。并且,应该缩短申报和审判的程序问题,尽量减少一些繁琐而作用不大的程序。以尽量减少花费更多的时间决绝较少的案件的问题。也解决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诉讼难的问题,使权利人能够更多利用司法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所以对相应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也必须要从相应的立法入手。加强预见性的条款和保护。真正的做到我国“司法为民”的立法宗旨。

传统知识是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因为传统知识的另类文化背景,使其具有不同于现代知识的技术特性和描述形式。并且加之其公开性和群体性等法律特点,使传统知识不具备现今社会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要件。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健全的法律环境,进一步强化对我国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以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客体的权益不受侵害,保护我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知识产权论文征稿范文

有关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中国学者观点各不相同。在某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影响下,比如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少学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划规划到知识产权法范畴。同时,很多技术秘密难以通过商标法以及专利法进行保护,这就催生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发挥效用。

不过,从历史惯性角度来看,仅能证明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较为密切,却很难反映出两者存在归属性,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彼此包含,而是内容有所交叉,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同的部分,形成一种互动,智力成果和有关成就难以通过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我们创建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一、两法的共同点。

从形式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法益正好相反,知识产权法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垄断权利的一种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恰恰是对这种垄断权的一种扼制,不过,从本质上来讲,两法具有一样的立法目的,也就是维护合法权利,保证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一样的。从本质來说,知识产权属于一种利益的分配,制定知识产权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正当利益,让他们可以完全占有智力成果所带来的经济利益,防止其他人通过不法途径争夺该利益。这种对利益的分配,也同时体现在商标法、版权法以及专利法之中,这一利益分配原则完全吻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倡的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

二、两法的差异点。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知识产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则以及目标是一致的,但它们的关系不是彼此包含,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属于法律竞合。我们探讨两法的差异点,必须从权利源头着手,也就是两法的法律品性。

知识产权属于独占权,而且排除其他人的占有,从形式的角度来说,这种垄断权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所有人,依据法律有权独占其智力成果。下面分析该种合法垄断权:首先,我们创设知识产权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创新,并且不断的积累知识财富,由于其属于合法垄断,因此不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约束;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完全的私人性,是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前提的,而智力劳动主要是为了进行竞争或者在这个过程当中形成智力成果,如果仅仅是合理的使用而没有滥用,知识产权就不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而且还可以增强权力主体的竞争实力。

和知识产权比较起来,反不正当竞争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经营者的利益遭受损害,是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的。反不正当竞争客体不确定,也没有涉及到积极的权利内容,仅仅表现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具有较强的派生性。如果权利人的合法权性遭受损害,其可以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调整功能,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很少,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知识产权没有太大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不但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差别,在作用机制方面也完全不一样。知识产权规定了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的主客体资格,还涉及到权利如何获取、限制、行使以及救济等问题,以此创设财产权制度,并且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这属于积极的保护手段,通过法律规定来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激励社会不断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差异在于,其在禁止不正当行为时,所采取的方式,包括讼诉以及行政查处,这属于事后的消极保护,通常,依赖于禁止性规范,在评价一种经营行为时,往往会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其虽然也能维护知识产权人权益,但往往很被动,只能发挥补充的效果,也就是说,为了实现保护的目的,通常表现为禁止非法竞争行为以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

除此之外,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差异性。知识产权所追求的价值是维护知识产权的个人利益,体现了一种与人为本的原则。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全局利益,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社会性。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

科技的日新月异,给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种需要法律保护的客体层出不穷。通常来说,在新客体刚出现的阶段,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举个例子,国际公约与世贸组织中某些没有形成汇编作品的数据库,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就很难通过知识产权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常竞争法的补充作用。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包括一系列的部门法,如果一个以上的主体,针对某个知识产权都享有权利,根据各个法律规定,会形成权利上的冲突。一般来说,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都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法来协调,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了。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的论文

为实现大国梦想,印度在21世纪以来,将科技战略的核心定位为重点赶超,以谋求能在印度国情的基础上,实现重点领域突破。知识产权就是重点领域之一,印度积极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专利制度,将产品专利保护制度引入并涵盖所有技术领域。为了使国内法的规定符合trips的相关要求,印度政府修改本国的专利制度,并于20xx年1月1日实施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

总体而言,印度是通过立法为保障,依靠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与民间力量的三方配合与互动来构建其知识产权司法维护之框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实现保护的基本保障,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民间团体之紧密配合与互动是实现保护的基本手段。

(二)设计内容。

目前,印度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有:“《电影法》、《版权法》、《书籍出版与登记法》、《商标法》、《专利法》、《电子商务支持法》、《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外观设计法》等。此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如《版权法条例》、《外观设计法条例》、《商品地理标志(登记与保护)法条例》、《专利法条例》等。印度参加的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伯尔尼公约》等”。

(一)印度专利管理机构。

印度专利机构主要是指印度专利局,它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自20xx年机构改革以后,其下设置五个职能部门:即受理、电子数据处理以及初审部,档案管理与信息传播部,专利总务部,审查与授权部,公报部。印度专利局总部设在加尔各答,另外还在钦奈、新德里及孟买设立了三个专利分局。专利案件的一切相关事宜均由专利局负责受理。

(二)印度商标管理机构。

印度商标机构主要是指印度商标注册局,它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总部设在孟买,并在阿哈迈德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等四个城市设有分局。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修订和撤销等事务均由商标注册局负责受理。

(三)印度地理标示管理机构。

印度地理标示管理机构主要是印度地理标识注册局,它隶属于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地理标识注册局设于钦奈,产品的地理标识注册事务由其负责管理。

(四)印度专利服务机构。

印度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是印度专利服务中心,它隶属于印度工商部工业政策促进司,是印度专利、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向公众提供包括各国的专利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专利文献在内的专利信息服务。

(五)印度版权管理机构。

印度版权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指印度版权局与版权委员会。版权局于1958年在首都新德里组建而成,印度的版权登记注册、发放版权证书等事务由其主管。印度版权委员会隶属与印度人力资源发展部教育司,印度版权案件行政申诉、发放版权强制许可证由其主管。

(一)司法宣传。

为了让执法官员能得到相应的培训并且给学术界充足的资料,印度政府主持编写了知识产权法手册,免费发放给一线执法官员和出席各种知识产权的学术会议的学者。印度还指定国家警察学院定期举行知识产权法培训,主要面向警察和海关官员。并且,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鼓励各级教育系统进行知识产权的学习,不断充实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定期组织研讨会、论坛,以提高社会各相关利益方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例如,印度专利局定期举办讲座,由技术官员专门讲授专利的相关知识。专门成立版权实施顾问委员会,对印度的版权保护进行定期评估,找出成绩与不足,以此为基础提出改进的建议。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讨论版权执法及打击盗版的具体事宜”。

(二)司法检查。

印度政府把司法检查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来做,政府组织人员定期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并把具体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官员个人身上。相关责任部门制定了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执法程序统一性,使用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标识。政府制定了专利和商标执法的具体操作程序,要求一线执法官员严格遵守,全国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使用统一的标识。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与执法机关的联系,以及为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专门指定一名省级政府官员进行政府和知识产权组织及产权人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检查,及时反馈意见。

(三)司法监督。

印度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强化司法监督的力量,不断更新执法设施和装备,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资金和司法监督的投入。印度目前正在实施“知识产权办公现代化工程”。该工程计划在孟买、德里、加尔各答及钦奈四个城市按照国际化标准分别建造配备现代化设施和设备的知识产权办公大楼,将专利、设计、商标及地理标识等四个领域的管理机构整合在一幢大楼办公,强化监督的程序,提高监督的效率。并且,印度政府还将一些民间行业管理社团纳入到司法监督的程序和内容中来,增加民间监督的力量,使得政府更为有效的应对监督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论文

盗版的商品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盗版书籍、盗版cd等。前几天,面对便宜的盗版字典,我心动,于是便打消去书城的念头,掏钱将其买下。但很快发现我错,盗版别人的东西是一种犯罪,而我的这做法指只会助长这种行为。为此我感到非常后悔。我们青少年应该要维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世界上的许多东西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人类从来没有停止创新的脚步,正因为如此科技越来越发达,精彩的书籍也越来越多。我曾经做过一个梦,在梦里我去图书馆却找不到新的作品;与同学去电影院却看不到新的电影;去歌剧院却不能欣赏崭新的乐章;科技馆里也没有更先进更有趣的发明。这一切的罪魁祸首都是盗版,因为作家、音乐家都需要生活,由于这个原因创新精神在现代社会中逐渐流失。所以我们应该要维护上所有的知识产权。

不断的创新,社会才会不断的发展。人类自古以来就梦想着能像鸟儿一样在空中飞翔,于是就出现风筝。在1903年,莱特兄弟创造第一架靠自身动力进行载人飞行的飞机“飞行者”号,而且试飞成功。但是拥有创新精神的人类并没有停下脚步。1910年,亨利发明的首架采用喷气发动机的飞机与人们正式见面。虽然在12月10日的试飞过程中,飞机发生意外,亨利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但这也没有阻止人类去创新的脚步。最后科学家终于成功解决原来发动机存在的问题,制造出喷气飞机。1939年9月14日,第一架实用型直升机诞生,这架直升机可以说是现代直升机的鼻祖。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又相继出现民航机、空中客机等。这一切的进步,拉进世界人们的距离,使得各地的交流日益频繁,社会发展也越来越好。

所以创新精神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所不可缺少的。船的发展也体现这种精神的重要性。船舶从史前刳木为舟起,经历独木舟和木板船时代,1879年世界上第一艘钢船问世后,又开始以钢船为主的时代。船舶的推进也由19世纪的依靠人力、畜力和风力(即撑篙、划桨、摇橹、拉纤和风帆)发展到使用机器驱动。原子能的发现和利用又为船舶动力开辟新的途径。有更先进的船,同时在指南针的指导下,人们在海上航行的范围更加广阔。因此世界在某个意义上是缩小,不同肤色、不同国家的人们联系更加紧密。

如果没有创新精神,就没有新的创造,更没有今天的21世纪。就是因为人们在不断的创新,人类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都让我们的生活更舒适酷热的夏季,有空调帮我们调节温度;电视让我们不出家门可知天下事;计算机让我们解更多的信息等让我们的生活更舒适。

创新,将世界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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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征稿范文

一、判令被告__________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_____________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知识产权论文征稿范文

一、知识产权法的“入典”

知识产权法是时代发展的产物。从1623年英国的《垄断法规》到17的著作权法律《安娜法令》,再到1857年法国的商标法等,这些都是世界近代知识产权法律的开端。从欧洲的历史发展来看,知识产权法大致是依赖两种法系的支撑,一是英国体系,二是大陆法系。从世界的发展史上看,近代知识产权法的发源地在英国。因为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所以民法典诞生。同时,英国在对知识财产进行确认时,也将具体的财产转为了抽象的财产观,进而衍生出了一种非物质财产权,这种非物质的财产权就是知识产权。在近代,一些欧洲的大陆国家在编写民法典时,大多是将财产的物质化转为债权化。在19世纪,第一次民法典的编篡运动正式开展,在此活动中,不论是法国的《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的《德国民法典》,都是以罗马法为基准进行编纂的,并且都是将事物当作客观主体,以所有权作为其制度编篡的核心,将物权与债权作为其主要内容来建立财产权体系[1]。另外,知识产权是一个区别于传统无形财产权的新型财产权,对其私权进行归类处理。不仅是重造了传统财产权,而且也为其进入民法典打好了理论基础。在处理知识产权法“入典”问题时,按照民法典的编篡体系来说,大致分为纳入式、糅合式及链接式三种。纳入式是指把知识产权法完全融入到民法典中,并将其在民法典中自成一篇,《俄罗斯民法典》是纳入式中最典型的代表。糅合式是指把治产权当作无形的物权,将其与一般的物权相融合,虽然与纳入式一样都是将其完全放入民法典中,但是糅合式并没有将其独写一章,《蒙古民法典》是糅合式最典型的代表。链接式是指利用民法典中的一些有关法律对知识产权进行总结概括,但知识产权自身依旧单独立法,《意大利民法典》是链接式最典型的代表。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典正在慢慢的尝试将知识产权法编入其中,这也表现了民法典的进步及其创新性。与此同时,也凸显了知识产权法的思维,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权利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过程是动态化的,自从其增添了抽象化的非物质财产权,在各大领域被广泛的应用,像是文学领域的著作权,科技领域的专利权,又或是生产领域的商标权等,无不体现着知识产权法的`身影。在19世纪下半期,知识产权法渐渐地开始体系化建设,将专利权、商标权合并为工业产权,此举动也被当时的国际立法文件认可,最有代表的法律就是《巴黎公约》。将知识产权进行体系化建设,不仅为其理论分析提供了工具,并且它也是编纂民法典的理论基础。这主要体现在财产权框架中的知识产权及知识理论自身形成的体系两个方面。因为罗马法建成以来,人们对于财产只限于对物体的认知,使财产制度物质化,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进步,财产的种类也越发抽象,进而使人们对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形成了知识产权体系化。另外,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基础是非物质化的利益,像是著作权、商标权等,当对其进行编篡时会利用这些原始权利作为模板,将知识产权进行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处理[2]。知识产权从其理论化建设过渡到制度化建设时,也可以称是法学到法典的转变。另外,当知识产权的立法从单行法转为法典法时,这一改变成为民法法典化运动的主要方向。将知识产权进行法典化,不仅能体现出人们想要追求理想的理性制度,还能够表现出不同国家的实际国情及国际趋势的变动。对于国情来说,立法者想要将知识产权法相统一,因为在知识产权法没有诞生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较为混乱,还会出现法律相冲突的表现;其次将其进行法典化,有助于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化管理,将分散的知识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能够有效的完善知识产权法,进而解决了知识产权法的“成典”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维护民族团结及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就要在现行的法律上对法律进行完善,从而加强法律的公正性及威严性。随着我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是必经阶段,但是法律的整改不能一蹴而就。因此,现阶段要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提供有力条件。

[参考文献]。

[1]王迁.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思考[j].知识产权,(10):16-19.。

知识产权的论文

: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是一项尤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对于确保人们的合法效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做好保护产业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实力。随着我国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产业也受到了人们密切关注,应注重其有关保护与发展工作。基于此,本文结合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可以促进茶文化产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重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设与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会逐渐提高。法制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以及确保人们正常有序生活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为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从广义层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质生产、茶的流通以及与茶相关的各项活动中的精神内涵,其包括了以茶为载体的各项文化,如: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态文化,其指的是人们在接触茶中,有目的开展一些茶产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对茶文化特征有关的产业普遍体现,就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确看出来,茶文化产业是一项较为基础的行业,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我们都能对其包装,在包装中赋予一些文化内涵,并对传统文化宣传与推广下,对新型茶文化产业深入研究,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2.1有助于促进研发茶叶产业。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效用,茶叶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是借助于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技术,但由于生产茶叶周期很长,并且投入资金并不多,但新产品与新技术运用后,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讲,不管是强化产品销量,还是提高产业质量上,都需要借助于实验操作开展,研究经济农作物有利于提高产业附加值。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好企业研究成果,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工作。

2.2有利于强化茶叶产业内部技术分享。

知识经济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对于茶叶企业发展来讲,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然是要有属于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也是成为行业佼佼者的基础。因此,经营者应明确科研成果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密,如果被他人盗窃,将会给企业带来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谈论研发成果。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所有权人以及经营者可借助法律保护的研发成果,可将研发成果的经济利润归入自身囊中。同时,知识产权也明确了在侵权事件发生后,所有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叶企业积极参与进产业内部技术交流以及探讨中。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保护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企业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抄袭商品注册,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着法律后果。二是,我国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明显有诸多不足,虽然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律,但各大行业中保护现象却有很多不屠龙之处,造成权力主体利益很难进行协同,保护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保护意识浅薄,企业没有深入意识到保护研发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业机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茶叶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以茶叶售卖为重点,最终在产品中体现企业研发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窃取,导致茶叶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四是,在设计茶叶包装中,很多茶叶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起产品包装水平,这样的现状为不良分子盗取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混乱了市场环境,消费者通常鉴别水平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时,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包装设计,茶叶产品也是如此,包装设计中体现着茶文化的内涵。

4.1提高茶文化这一新兴产业形态竞争力。

自古到今,茶叶受到各个时期人们的欢迎,对于缓解人们生活压力与工作压力有着很大实际作用。在我国茶文化发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历史内涵,其还深深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随着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将国内传统茶文化内涵有效运用,在发展和建设产业中融入茶文化内涵,进而大大强化了茶文化产业的意味,同时也推动了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我国各大行业都参与到转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茶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它的发展符合社会潮流。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面对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其竞争实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实无论哪一种产业形式,必然需要经历很多种环节,茶文化茶叶也如此。

在当前市场中,充斥着很多复制品,大大侵害了原创产品的创意以及设计,应运用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来管理知识产权,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人们创新创意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造成在市场中充斥着很多仿制品,大大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若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进行的话,必然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并且也会对创新创意文化发展效果有所影响,也会大大影响着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应明确意识到保护进程的刻不容缓。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使用知识产权其效果良好,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茶文化茶叶,以法律手段为主来对文化产品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经济效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知识产权可推动科技发展,对于茶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也起到了积极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高度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都有现实意义。

4.3高度重视建设茶企业品牌。

对于我国茶叶企业发展而言,目前市场外部环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而售出产品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关键方式,为了提高企业发展实力,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设品牌,打造专属于自身发展的品牌,并运用先进的、合理的科学技术,构建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强化产品市场影响力。当前,我国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走向国际这是我国茶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选择,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在包装产品与产品标志上,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树立起企业良好形象。另外,为了深度建设我国茶叶品牌,国内茶叶企业应对侵权打击这一现实事件高度注重,在构建行业协会后,提高行业自律性,推动茶叶企业可以得到更进一步发展。

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茶文化产业保护中,最需要注重保护茶产品版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对茶文化产业保护中,对于著作权应用水平较高的著作权可对文化创新思想进行保护,结合茶文化产业中并没有有效保护新型产品现状,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茶产品保护工作。自愿登记是著作权中采用的原则,对没有通过登记的原创者,难以保护好,特别是在当前抄袭与复制情况较多的背景下,想要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茶文化产业原创者,应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运用强制登记著作权的方法来保护茶产品。同时,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险质较高的行业,具备保护期限,很难对创意产品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对期限要求逐渐放宽。在使用当前著作权中,可保护好各大茶文化产业,结合有着浓厚文化特色的创意,应运用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在第一时间内开展版权登记,对各大权利主体及时明确,这对于确保茶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现实作用。

总而言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可对茶文化产业中各大权利主体全面保护,在对原创者利益维护基础上,进而推动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做好完善知识产权法工作,确保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进而对新兴产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推动各大新兴产品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进行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但这里所谓的借鉴和学习,并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进行,而是需要结合国情与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性、有目的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完善我国茶文化产业自主产权法律。

[1]文化与科技融合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课题[j].杭州科技,20xx(3):6.

作者:张真真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知识产权论文征稿范文

摘要::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

1、伴随着贸易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保护知识产权是为了鼓励创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仅仅依靠知识产权法的私权救济无法对知识产权的各种利益进行完全的保护,因此竞争法应运而生。竞争法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有了公法的补充,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种延伸,使知识产权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得到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侧重于对取得智力成果相关权利人财产和人身利益的保护,明确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他赋予了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实施其权利,也可以请求国家禁止未经其允许而实施其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对保护知识产权存在不全面性。目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识、域名等知识产权进行了明确的保护,但还存在一些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作为补充,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对未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智力成果进行调整,保护相关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表现为一种禁止性法律、而知识产权法多表现为一种授权性法律。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辅相成。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时存在局限性。

2、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调整力度有限。

首先: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某些不受专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特点的智力成果;其次: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尚未授权的客体;最后:知识产权法不能保护权利期限已满的客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以通过调整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上述知识产权法不能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被侵害时予以保护;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权利人滥用其权利时,对其进行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本应在其合法范围内的垄断来保护其智力成果,但出于商业目的等,权利人会不断扩大其权利范围,将合法的垄断变化为非法的垄断,这时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即可以实现其调整作用。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超过了合法的.垄断,使得私权利益超过了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变成了企业限制竞争活动不正当利益的工作时,反垄断法也会起到调整的作用。反垄断法监督的目标即为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行为,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同时限制了竞争的行为,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但目前在我国这种冲突表现的还不明显,但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种冲突会愈加明显。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根本目标都是为了激励竞争、促进创新,这种本质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就需要寻找二者的平衡点。合理的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益,并且合理的规制市场秩序,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合理结合,平衡利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密不可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都需要一定的确认程序,如专利权、商标权的获得都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其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有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对侵犯商业秘密等的规定,但没有具体的确认程序,都是对个案进行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运用不受确认程序的约束,对知识产权的调整具有广泛性。知识产权法是对智力成果的权利人给予一种独占的专有权,同时限制其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运用其专有权,是一种权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消极法,是通过规定不能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一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

3、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趋增多,各国间的交流及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多。

一些为获得更多利益的企业或个人,使用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的市场行为也随之增多,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越来越明显。随着信息化的发展,更多的市场竞争会出现在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行为也会随之增多,这就要去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的与知识产权法相联系,二者在规范市场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将越来越密切。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都是重要的法律。二者相符相成,相互关联。竞争法的范围更加广泛,它是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知识产权法在竞争法的基础上具体化了知识产权,在竞争法无法更好的保护个别的知识产权的如专利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给予了补充,具体化了知识产权。同时竞争法弥补了知识产权法的不足,从总体上解释了知识产权的规则,使得知识产权法不断的完善,新的知识产权客体能够被合理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徐士英.论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实施的协调[j].时代法学,(01).。

[2]陈敏.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貌离神合[j].法律与生活,(20).。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相关阅读:

(1)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内容:。

1)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非专利技术、技术方案、软件等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2)明确合同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技术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的归属。

3)明确合同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技术、数据、经营等信息的保密义务。

(2)在技术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相对人的担保责任:。

1)因执行本合同的需要,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序工艺及其他知识产权,应保障对方在使用时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业机密等情况。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提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相对人应保证交付的工作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使用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买卖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出卖人对所提供产品的担保责任:。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合同相对人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对因为该侵权行为给买受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各类合同文本中约定以下条款,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避免侵犯合同相对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

对于合同相对人使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合同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同相对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知识产权论文

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为大家分享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而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的,因此产生了许多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极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催生的新侵权方式也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新的危害,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冲击与挑战;侵权方式;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是一个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形成的概念,专利权和商标权都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的。相比知识产权制度的较为悠久的历史,电子商务的发展时间则短得太多,它是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而兴起的一种崭新的商务手段。我们所定义理解的知识产权是在网络和电子商务没有出现或者是在还没有得到广泛普及应用的时候提出制定的,但今天电子商务活动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创造着新的商务环境,这就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需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一、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不允许其他人在法律不允许的范围内实施他人的智力成果,而电子商务的产生,不仅打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空范围还对其专有性质下的人身、财产利益产生了重大威胁,并且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也发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权人一般只能在申请国享有独占的权利,而域名则不具有地域性,它在唯一的、排他的同时又具有全球性,所以很有可能出现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情况,例如,a国的甲与b国的乙均只在本国申请了相同的注册商标,在他们用自己的商标申请域名时,就会产生冲突。

二、电子商务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方式。

(一)著作权。

著作权问题是电子商务中出现最多的知识产权问题。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内容有二,分别是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顾名思义,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及发行权则与作者对其著作权享有经济利益有莫大的关系。而有些行为,例如未经过允许、未支付报酬私自将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数字化或者直接将数字形式存在的作品投放网络,进行网络传播、无形交易,这就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以及发行权,同时将作品转化成数字化这一过程也涉嫌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作品一旦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其传播速度之快是无法想象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遭到侵害。由于网络上的交易具有隐蔽性的特点,这就给抄袭、剽窃、冒名顶替以及将他人作品稍加修改署上自己的姓名的一些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也就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发行权、复制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并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商务信息以及数据库也是著作权所保护的重要对象,这涉及侵权与被侵权,篡改、盗用他人的创造性商务信息及管理数据库等侵权行为。

其次,网站网页起到了提供交易平台、展示商品性能的作用。网站的设计体现了制作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其实质应为汇编作品,因此笔者认为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这里就涉及到素材、网页复制、非法使用网页、超链接等侵权问题。有些网页制作者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作为素材使用在公共网页网站上来获取利益,这显然侵犯了作者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这也是对其邻接权的一种侵犯,例如录音录像著作者权、表演者权等等。另外,前文提及,网页的制作应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内,但网页的复制以及非法使用他人网页的现象也大量存在。网站上非法使用超链接的问题更是棘手,在一个网站上通过超链接的模式,轻易将其他网页上的某种信息直接链接到自己的网站上,或者直接将下载地址超链接到网站上提供直接下载服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复制行为。如果只是将他人的网站链接到自己的网页上,也存在着对被链接的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二)专利权。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技术专利、商业方法等。围绕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专利的现状分析,国内大多数的专利覆盖在电子支付与安全保障等方面,一些网络传输技术、数据库、物流系统等方面略有涉及数量很少;国外的电子商务专利主要关注电子商务方法,即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最多。

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很多专利权保护的新客体,例如商业方法、电子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软件、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等等,而这些包括商业方法在内的专利,与电商企业的经济利益、所获收益大大相关,而我们在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商业模式等方面的'保护仍十分不足,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这些方法手段会被竞争对手快速复制。对于网络上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的保护,尽管面临很大争议,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及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事实不容忽视。另一方面看,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核准也是一种发展方向,是一种特殊的电子商务,但其中也暗藏着抢注的弊端。

(三)商标权与域名。

在电子商务中商标权侵权方式中最普遍存在的应该就是域名抢注行为。所谓域名抢注,又称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是指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抢先注册为自己域名的行为。我国的一些著名企业和商标,例如长虹、全聚德等在域名注册上就被其他人抢先注册,最终虽又以高价将域名买回,但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有些人也正利用了域名制度,专门从事抢注域名以卖给商标所有权人谋求经济利益的事业,这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现象也较为常见。在自己的网页上将某些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商标标识设置成链接入口,通过网络链接的技术,用户点击后直接进入设置链接人的网页,通过知名商标来骗取网络用户点击量。有时通过深入链接等技术手段进入某网页的消费者会误认为该网页显示的商品确实是标识所示的知名商标产品,从而误导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产生混淆。

在商标地址使用中也出现过相应的情况,一些人为假冒商品的来源,或者虚假宣传实际并未销售某种产品而在域名后面加上他人商标的名称误导消费者,这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另一种侵权行为是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这是一种隐形商标侵权。网页设计者在设计网页时将元标识符嵌入到源代码中,这样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其他商标时,就会无意中访问该网站从而对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侵害。

还有一些网络侵权行为是传统侵权行为在网络上的延续,盗用、冒用他人商标,利用知名商标骗取点击量,利用假冒名牌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等等。

三、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网络具有虚拟性,知识产权本身也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两种“虚拟性”的碰撞势必会加大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完善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完善相关立法。

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仰仗法律,当法律这张盾牌出现“裂纹”的时候,我们应该去努力“修复”它。目前,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区域。首先在超文本链接方面,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中并没有提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应作如何处理;域名恶意抢注、电子商务模式等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在法律完善方面,首先应该将电子商务纳入法律覆盖范围内,详细规定列明侵权行为与方式,切实保证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再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出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执法,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近年来,我国也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需要在执法方面的进步。完善知识产权注册登记制度,恪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只以时间先后作为判定标准,灵活处理抢注域名等行为。各相关行政部门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于危害网络平台安全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性罚款。

(三)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规划。

有些电商企业认为自己拥有知识产权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需要仰仗法律的,而法律对此相关利益的保护是一种事后的保护,并且由于知识产权非物质性的特点,在被侵权后的举证问题对于大多数被损害利益的电商企业来说是相当大的问题,而且得到的赔偿常常不尽如人意,远远不及所受损害而失去的利益,并且参加诉讼等程序会耗费大量的精力与财力,所以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其自身拥有较完善的保护措施相当必要。建议企业成立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部门,完善法务部门的相关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方面的职能,弥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漏洞,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管理。

(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电商企业一般对相关知识掌握较少,对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具体情形认识不清,往往会造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保护漏洞,意识到侵权问题时,往往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例如域名抢注的问题。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尽早了解及时行动保护自身利益,清楚一般侵权的方式方法,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到有的放矢,见招拆招,同时企业也应该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于广大网络用户而言,应做到合法下载、文明浏览相关信息,不要跨越合理使用的范围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不要私自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并主动传播,尊重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五)提高网络技术,通过技术途径保驾护航。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侵权除了一般侵权,还存在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隐形侵权,而目前一些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网络技术也开始出现,像数字水印技术、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等等。数字水印技术能够帮作者在作品上留下相关印记以表明著作权归属,加密技术能够防止不正当使用相关商务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库的安全,防火墙技术更是能够阻碍一些技术途径的隐形侵权行为。同时,再开发一些监控、预警、追踪的网络技术以保证知识产权人能够迅速发现定位侵权行为的发生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电子商务俨然成为了一种全球性的商务手段,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却限制着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立法也不尽相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惩罚标准也是不同的,而每个知识产权人智力成果应受到广泛的尊重与保护,各国之间应加强沟通,多些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知识产权,共同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促进国际间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2]张艳岩,吕辉。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资讯,2008,(8):181.

[5]杨诗诗,申屠彩芳。论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法律保护[j].网友世界,,(14):202.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知识产权论文

摘要: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是一项尤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对于确保人们的合法效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做好保护产业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实力。随着我国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产业也受到了人们密切关注,应注重其有关保护与发展工作。基于此,本文结合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可以促进茶文化产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重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设与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会逐渐提高。法制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以及确保人们正常有序生活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为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1概述茶文化产业内涵。

从广义层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质生产、茶的流通以及与茶相关的各项活动中的精神内涵,其包括了以茶为载体的各项文化,如: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态文化,其指的是人们在接触茶中,有目的开展一些茶产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对茶文化特征有关的产业普遍体现,就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确看出来,茶文化产业是一项较为基础的行业,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我们都能对其包装,在包装中赋予一些文化内涵,并对传统文化宣传与推广下,对新型茶文化产业深入研究,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2分析我国茶叶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有助于促进研发茶叶产业。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效用,茶叶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是借助于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技术,但由于生产茶叶周期很长,并且投入资金并不多,但新产品与新技术运用后,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讲,不管是强化产品销量,还是提高产业质量上,都需要借助于实验操作开展,研究经济农作物有利于提高产业附加值。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好企业研究成果,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工作。

2.2有利于强化茶叶产业内部技术分享。

知识经济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对于茶叶企业发展来讲,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然是要有属于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也是成为行业佼佼者的基础。因此,经营者应明确科研成果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密,如果被他人盗窃,将会给企业带来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谈论研发成果。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所有权人以及经营者可借助法律保护的研发成果,可将研发成果的经济利润归入自身囊中。同时,知识产权也明确了在侵权事件发生后,所有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叶企业积极参与进产业内部技术交流以及探讨中。

3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保护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企业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抄袭商品注册,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着法律后果。二是,我国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明显有诸多不足,虽然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律,但各大行业中保护现象却有很多不屠龙之处,造成权力主体利益很难进行协同,保护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保护意识浅薄,企业没有深入意识到保护研发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业机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茶叶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以茶叶售卖为重点,最终在产品中体现企业研发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窃取,导致茶叶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四是,在设计茶叶包装中,很多茶叶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起产品包装水平,这样的现状为不良分子盗取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混乱了市场环境,消费者通常鉴别水平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时,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包装设计,茶叶产品也是如此,包装设计中体现着茶文化的内涵。

4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4.1提高茶文化这一新兴产业形态竞争力。

自古到今,茶叶受到各个时期人们的欢迎,对于缓解人们生活压力与工作压力有着很大实际作用。在我国茶文化发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历史内涵,其还深深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随着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将国内传统茶文化内涵有效运用,在发展和建设产业中融入茶文化内涵,进而大大强化了茶文化产业的意味,同时也推动了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我国各大行业都参与到转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茶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它的发展符合社会潮流。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面对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其竞争实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实无论哪一种产业形式,必然需要经历很多种环节,茶文化茶叶也如此。

在当前市场中,充斥着很多复制品,大大侵害了原创产品的创意以及设计,应运用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来管理知识产权,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人们创新创意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造成在市场中充斥着很多仿制品,大大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若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进行的话,必然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并且也会对创新创意文化发展效果有所影响,也会大大影响着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应明确意识到保护进程的刻不容缓。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使用知识产权其效果良好,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茶文化茶叶,以法律手段为主来对文化产品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经济效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知识产权可推动科技发展,对于茶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也起到了积极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高度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都有现实意义。

4.3高度重视建设茶企业品牌。

对于我国茶叶企业发展而言,目前市场外部环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而售出产品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关键方式,为了提高企业发展实力,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设品牌,打造专属于自身发展的品牌,并运用先进的、合理的科学技术,构建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强化产品市场影响力。当前,我国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走向国际这是我国茶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选择,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在包装产品与产品标志上,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树立起企业良好形象。另外,为了深度建设我国茶叶品牌,国内茶叶企业应对侵权打击这一现实事件高度注重,在构建行业协会后,提高行业自律性,推动茶叶企业可以得到更进一步发展。

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茶文化产业保护中,最需要注重保护茶产品版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对茶文化产业保护中,对于著作权应用水平较高的著作权可对文化创新思想进行保护,结合茶文化产业中并没有有效保护新型产品现状,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茶产品保护工作。自愿登记是著作权中采用的原则,对没有通过登记的原创者,难以保护好,特别是在当前抄袭与复制情况较多的背景下,想要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茶文化产业原创者,应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运用强制登记著作权的方法来保护茶产品。同时,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险质较高的行业,具备保护期限,很难对创意产品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对期限要求逐渐放宽。在使用当前著作权中,可保护好各大茶文化产业,结合有着浓厚文化特色的创意,应运用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在第一时间内开展版权登记,对各大权利主体及时明确,这对于确保茶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现实作用。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可对茶文化产业中各大权利主体全面保护,在对原创者利益维护基础上,进而推动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做好完善知识产权法工作,确保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进而对新兴产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推动各大新兴产品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进行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但这里所谓的借鉴和学习,并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进行,而是需要结合国情与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性、有目的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完善我国茶文化产业自主产权法律。

参考文献。

[1]文化与科技融合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课题[j].杭州科技,20xx(3):6.

作者:张真真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2017xx世界园艺博览会(以下简称“xx世园会”)是xx市继奥帆赛之后举办的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一次国际性盛会。为实现举办一届“世界一流、中国时尚、xx特色、xx品牌”盛会的承诺,切实维护xx世园会标志(会徽、吉祥物、中英文主题、中英文全称及简称等)知识产权以及赞助企业的品牌权益,有效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2017年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xx世界园艺博览局)向全社会郑重呼吁: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竞争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xx世园会组织者、赞助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规范、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在经营活动中规范行为,不擅自使用xx世园会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需使用xx世园会知识产权的,应事先获得权利人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世园会标志。

三、在经营过程中保持自律,切实防范和杜绝隐性营销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应从事或者使他人误认为从事与xx世园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营销活动;不从事各种方式的'、与xx世园会赞助企业品牌和商业权益相冲突的经营行为,并应以谨慎的从业态度防止为他人的上述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四、广告经营单位恪守职业道德,不提供、不制作搭xx世园会“顺风车”、打xx世园会“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xx世园会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xx世园会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xx世园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隐性营销工作是xx世园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保障。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遵守xx世园会宣传和市场秩序,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防范侵犯xx世园会标志知识产权的宣传广告,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为xx世园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

xx世界园艺博览会执行委员会。

2017年4月22日。

知识产权论文

l电子商务的现状及趋势。

电子商务并不是一种新现象,也不仅限于因特网,商人和企业许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各种不同的电子化网络来交换商业数据。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国际上一些大型企业开始考虑通过计算机传递和处理一些商业信息。电子交易以一种电子信息技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被企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的主体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它是利用计算机可识别的信号,在标准的商业交易(定货、发货、装运)中使用的电子表格信息。其目的在于通过电子方式加快商业交易,提高商业过程和效率。但使用电子交换系统的费用相当昂贵,而且还需要充分信任的商业环境。这就限制了edi的广泛使用,只有部分大企业使用,中小型企业几乎都不使用。

internet的迅猛普及,使得全球得以共享更多信息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经济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企业和消费者尝试通过internet来发展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环球电子商务。与传统的edi相比,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效率更高,形式更多,发展更快,并能吸引更多的用户来使用。一方面,大企业将每种edi报文开发或购买相应的表单,改造成适于自己的译文,放在网站上。另―方面,中小公司、消费者只需与internet连接,就可以通过e-mail来发送接收edi数据或使用网页上的电子表格形式来定货。低廉而又能提供远程服务的internet取代了昂贵且具有局限性的van.这种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加快了国际贸易的速度,降低了交易费用,产生了新的交易类型和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现在我们所说的电子商务,泛指利用电子手段来经商,组织企业内部、企业间、企业一消费者间的互动活动。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全新领域,所以对屯子商务的不同理解,将直接影响着其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电子商务至少存在着三个层次。

(1)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商务internet首先被看作新的通讯媒介,就象是开放交互的杂志、电视或电话。作为有效的通讯网络,internet可用来实现销售、广告、订货和顾客服务的功能。这种层面上的电子商务,是增加业务量和通信量的工具。其涉及的主要问题在组织和操作方面,包括安全性、产品发展的竞争优势和r&d,以及自动化采购、edi、销售信息和其他组织间的交易效率。internet上的电子商务,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里大公司不比小公司具有先天的优势。在虚拟市场上的公司,规模并不重要,大大小小的公司可以相挨落户。消费者可以在整个因特网上收寻产品信息、比较价格,可以借助搜索服务尽量有效地搜寻信息,以低代价获得尽可能全面的信息。实际上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买方可以通过完整信息获得收益,而卖方同样也可获得收益。电子传输通常会留下消费者需求或偏好的记录,通过提炼的需求信息可减少因需求不确定性带来的浪费,同时也可以增加产品的多样性,用户因此得到满足他们口味的定制化产品。这会使消费者获得他们愿意支付的更高价格,从而增强销售商的市场控制力。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商业贸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传统贸易方式中,了解商品价格、质量甚至商店的地点都是需要成本的,买卖双方只能获得有限的需求和产品质量信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媒介,可以使买卖双方都变得信息灵通。

这就是人们通常认识的作为通讯网络的电子商务。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前,他们之间会有很多的互动影响。一种广泛的电子商务概念把这种影响也包括进去了。多年来计算机公司把消费者服务和产品广告进行整理并发往因特网,并且公司逐渐转向因特网广告和营销。提供电子版目录购物的电子商店蓬勃而起,消费者可以通过浏览器搜索产品和订货,从而舍弃了传统的纸张和电话购物。致力于利用因特网从事商务的团体,如商业网和政府部门,由于自身已上网的原因而鼓励电子化经商。此时,电子商务仅仅作为一种通讯网络,传播各种信息。

(2)作为催化剂的电子商务。几年前,人们还在预言因特网在未来对我们日常生活可能造成的影响,描述通过计算机购物的世界,现在许多设想已经变成现实。今天电子商务已涉及到诸多领域,通过在因特网上设立一系列的虚拟商店,从事从日常用品到汽车等有形商品的销售。例如亚马逊书店已在全球销售了数以百万计的书籍。对于这样的公司来说,电子商务已经变成了一种用以增加销售收入的催化剂。

当因特网开始流行的时候,许多公司都创建了网页,开始与消费者直接接触。逐渐地,商家不再只是一个地点,因为所有的功能都不必只在一个地点完成。比分散公司更甚,网上的公司将成为一个分散式公司或一个虚拟公司,任何操作可以随时完成。既然物理距离不再是商业交易的障碍,电子商务市场更象面对面的交易方式。对于虚拟公司,―个大有希望的电子商务应用方案就是通过网络技术实现企业内、企业间的交互作用。电子商务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成本,增加了销售收入。

(3)数字产品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就是销售数字产品;包括软件、音乐、影碟以及包含在书籍、杂志或其他期刊中的信息。在因特网出现之前,这些商品主要是以有形形式销售,即使是软件也是一种数字化信息的编辑,通常以光碟或软盘的有形形式进行销售。电子商务改变了这种机制,不管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够让销售商将这些无形商品传递到用户手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数字产品。数字产品商业是从传统商业领域发展而来,需要通讯基础设施、电子支付系统、有关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权,禁止他人因复制这些信息而获利。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数字产品,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虽然现在网上交易的数字产品只占电子商务的一小部分,但合适的电子交付系统将会引发数字产品爆炸性的增长。获得知识产权的信息,将转化为数字产品,为电子商务开拓新的市场。

3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

数字产品具有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同时也具有难以管理与保护的特征。数字产品的三个基本特性是:不可破坏性、可变性和可复制性。不可破坏性,是指数字产品不可能磨损,一经创生,就可以永远存在下去。尽管一些有形商品的使用寿命很长,如汽车、住房被人们称为耐用商品;但还是可以被用坏,最初的。产品质量差异会因为消费者的使用而变得更加明显。而数字产品不管用得多久或多频繁,其质量不会下降。数字产品经久耐用,使得生产商不得不同自己已卖出的商品竞争。对于同一种数字产品,大多数消费者只可能购买一次;并且在使用一定时间后可能又转让给他人使用。可变性,就是指数字产品的内容随时可变,容易被修改。数字文件一旦被下载,就很难控制用户对内容的完整性。无论是有意、故意还是欺诈性的修改都是不可避免的。可复制性,使得任何数字产品都能够丝毫不差的复制。

这些特征就产生一个问题:数字产品市场份额的减少。买方在获得耐用的数字产品以后,可能转让或出租自己已买的产品;用户可能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复制数字产品。这将对数字产品的潜在市场造成威胁,除非销售者或法律制度可以阻止顾客的转让行为和用户复制行为。

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进步和市场盈利动机驱动的副产品,其核心在于授予权利人一定程度的垄断性。任何不具有知识产权的信息,都可能进入公用领域,成为公知、公用信息,人们可以自由使用。任何不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占有市场份额的企业战略,都可能丧失市场。数字产品的价值在于其可以被方便地复制、存储和传输。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在做了最初的固定投资以后,生产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如果生产商连固定成本都收不回的话,产品质量就可能降低,或产品干脆退出市场。这意味着,数字产品价格一旦确定,固定成本就决定了达到收支平衡所需的最低销售量。因此,保护数字产品的核心在于防止数字产品的不正当复制和转手销售。

针对数字产品的上述三个特征,世界各国开始修改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数字产品电子商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通过了《版权条约》与《表演和唱片条约》,规定了一种新型权利――传播权,以适应数字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可复制性带来的问题。著作权固有的保持作品完整权,可以控制数字产品的内容,解决可变形问题。唯独不可破坏性导致的耐用性问题,目前知识产权法还很难解决。数字产品的生产商只能借助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转手销售或通过商业行为改变耐用性。

由于我国对有形知识产品的保护力度不够,所以对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欠缺。例如,我国不承认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这使得我国软件盗版市场非常“繁荣”。如果通过电子商务来销售软件,其复制、转手销售或盗版将更加严重。因此,我国要发展数字产品电子商务,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什么产品可以数字化,适合全数字电子商务;二是如何保护这些数字产品,防止“搭便车”行为。知识产权制度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提供了最佳方案。在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联系得更为紧密,两者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能够尽快转化为数字产品。而数字产品的不可破坏性和可复制性,使得数字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应尽快创造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一方面是经济环境,尽快促使知识产品转化为数字产品,使得电子商务有更多的可交易的产品;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环境,建立完善的保护数字产品的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未来世界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随着中国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进程加快,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保护已成为凝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建议,都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手机行业作为高科技行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而迫切。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营已经成为整个手机行业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维护企业竞争力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对于手机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是应作为一种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加以广泛运用,成为增强企业技术实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

手机圈作为手机产业链价值创新报道唯一专业媒体,有义务、也有责任与企业一起承担起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增强共识,统一行动,为推动我国手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现向全国所有的手机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三、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经营。要加大力度促进手机行业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为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贡献。

四、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五、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友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增强整个手机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手机产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企业的竞争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障整个手机产业的最大利益。让我们手机行业携起手来,加强沟通与联系,齐心协力,为保障手机行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营造和谐的知识产权环境奉献自身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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