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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毕业论文(优秀15篇)

作者: 文轩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在完成学业时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想要写好毕业论文,不妨先看看以下精品范文,获取灵感和写作技巧。

犯罪心理学案例

在对心理学专业的总体情况作了介绍以后,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究竟不同专业方向在申请难度上的差异又是怎样呢?应该如何将申请的成功率最大化?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下面将会对过往申请案例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了便于理解,我们会分成两个方面去进行总结,一方面是文理学院心理学专业的申请情况,包括临床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另一方面则是教育学院心理学专业,涵盖教育心理学和咨询心理学。

在文理学院下面的心理学专业,热门院校一般以开设phd项目为主,而这些phd项目在99%的情况下录取就是全奖,并且很多学校都承诺5年的奖学金,整个系每年只招收2-3名学生。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申请难度相当大,对于申请者的要求普遍非常高。

2.教育学院心理学专业。

相比之下,教育学院下的心理学专业申请难度稍低,特别是其中的教育心理学专业,对国际学生是比较友好的。该专业对于申请者的本科背景具有比较大的包容性,只要上过数学、统计学、管理心理学、跨文化传播等与教育心理学相关的课程,初步具备教育心理学中对于数学和统计学基础的要求即可,人文社会科学专业的本科生也可以申请。心理学专业的学生则更加有优势。

但也需要注意,对于申请教育心理学,相应的研究与实习经历也是必须的。这里的研究经历主要指的是与教育心理学相关的项目经历,体现出你作为申请者具有比较强的统计与心理测量能力。而实习经历则可以是在康复中心实习,或者是相关的特殊教育志愿服务经历。如果要申请到好学校,这两方面的经历都不能缺少,并且要注意经历的深度。

曾经有一名申请者,非心理学专业,有一年半特殊教育志愿服务经历,有一次短期小学实习老师经历,最终的申请结果不太理想,除了她对于学校的定位较高,其在心理学研究经历上的欠缺也是一个因素,研究经历和实习经历对于申请目标较高的申请者来说都非常重要。

二、专业申请难点分析。

相信在短时间内,心理学专业的申请形势不会发生太大的改变,临床心理学由于其良好的就业前景,依然会有不少人尝试申请这个专业,但该专业方向的申请实在是非常困难,没有优秀的gt和gpa分数,以及丰富的实习和研究经历,基本不可能申请到。

而社会心理学的情况也是类似。普遍来说,文理学院心理学的申请难度依然会非常大,在2%-3%录取率的情况下,要争取一席之地实在不容易,除非挑选一些相对冷门的学校。

相反,教育学院下的心理学专业是申请结果比较理想的专业,尤其是教育心理学预计今后的招生量也会较大,有心理学背景的学生可以大胆去尝试,心理学研究背景会是一大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咨询心理学虽然是在教育学院下面,但由于其对咨询经历比较看重,申请者有一定的工作经历才会有优势。

具体下来,以下几点是每位申请者需要注意的:gt分数和gpa会是比较重要的因素:在招生人数有限的情况下,你需要跟其他众多的申请者竞争,硬件条件往往成为了热门学校筛选申请者的首要因素;研究或实习经历的积累决定着你能否脱颖而出。

三、专业申请提升方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研究经历和实习经历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要积极寻找参与项目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坚持对这些经历的思考与回顾,提高对专业的理解;阅读国外文献,掌握学术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是申请者理想的提升方式之一:国外心理学比国内起步要早,发展也要快,使用到的一些实验范式或实验思路都会与国内的有所不同。因此,通过阅读国外的相关期刊和文献,是重要的提升方式。

犯罪心理学案例

作为一个好奇心重、热爱心理学又是《犯罪心理》、《今日说法》、《道德观察》忠实观众的心理学学生,上了一个学期的《犯罪心理学》感到很幸福。开始的几节课陈老师教授的是理论知识,我很庆幸上个学期认真学习了我的选修课《社会热点刑事案件分析》,牢固掌握了刑法的一些基本知识,这样我在开学初学习《犯罪心理学》时感到熟悉又亲切。

通过一学期学习犯罪心理学,我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当代犯罪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从罪犯和被害人的角度探讨了犯罪的行为、情绪和认知方面的问题。尤其从罪犯的认知方面,可以深讨罪犯的知觉、推理、信念、决策和态度;此外,还可以分析犯罪行为的原因、分类、预测、预防、干预和治疗。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他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特点。以往心理学专业课程,老师们都是基本采用讲授式,其实现在的基本状况是,同学们对于基础专业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在课堂上面对老师奋力的讲授有时只带着耳朵,并不走心,我高兴的是陈老师本学期带领我们实行的是“启发-互动”教学模式,给予我们自主思考、讨论和表达的机会,同时也在理论性知识上最大限度地拓展和灵活讲授。我对此是十分受用的。因为我自己是电影爱好者,老师在课堂上为我们定期播放经典的犯罪心理影视作品或电视节目,然后让我们自主谈论、分组介绍,还设计了答辩环节,一切都在尽可能地将我们带出传统的教学模式,实现本课的实践性。由此我不仅欣赏到了优秀的影视作品,更是在这些作品中深深思考了犯罪心理学的本质。渐渐地我从一个对犯罪事件只会从家庭、社会因素分析的“门外汉”到现在第一反应就是运用各种心理学理论多方面分析犯罪动机和受害人特点的“专业人”。

说到这里,有一点收获不得不说,那就是犯罪心理学启发我,我们研究的不仅仅是犯罪动机、犯罪心理,也要关注被害人心理。很多时候犯罪的形成并不是一方决定的,而是双方甚至多方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还记得我们刚刚看过的《伊甸湖》,我们组内曾对“犯罪是谁的责任”进行过很久的辩论,总结结果是,无论犯罪主体孩子,还是客体的情侣,还是孩子的家长,亦或是小镇上的居民,都有脱不开的干系。我们暂且不论行善性恶,也不论其他的促成因素,对于犯罪客体的自我保护的研究本身,就对我们的生活具有意义重大的指导作用。这也是我们这门课实践性所在。

在大二时,我看完了《电锯惊魂》系列电影,除了印证“犯罪客体本身对犯罪的发生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观点,更重要的是让我对犯罪主体有了更全面的思考和更感性的认识。心理学其它对人类美好本性的发现,比如人有利他本能,在刑事案件里常常被忽视,而这些往往正是人类灵魂中美丽与高贵的支点。刑讯逼供、心理虐待往往是不可容忍的,正是因为犯罪心理学研究能使我们发现哪怕是最顽劣的罪犯心中那点闪光之处,并能通过它触动、说服罪犯而不必采用暴力、污辱的方式。

有时候我单纯的想,及时我今后不从事犯罪心理学相关工作,甚至不从事心理学相关工作,那本科四年学习的心理学于我而言有什么作用呢?仅从学习犯罪心理学一门学科出发,它给予我理性与感性相互结合的看待事物的视角,它给予我基于人的心理分析问题的方式,它给予我发现人性本来的美好的动机……这些对我的世界观、对我的生活都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当然如果今后有幸从事相关工作,我就更有责任去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学到的我将进一步加深专业知识的掌握,用一颗澄净之心载着它在浊世中负荷前行。

犯罪心理学

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犯罪人其犯罪的心理原因或心理背景能够被人理解。但是,也有一少部分人,其犯罪的心理状态与正常犯罪人有所不同,属于某种变态心理的犯罪。《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就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变态心理以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所谓变态心理,是指离开正常人健康的人际反应模式表现出来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包括人的心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既有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的异常改变,又包括能够反映个人独特的、稳定的和整个特征的个性或人格的异常,即包括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个体心理特征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着重从变态心理的角度探讨研究各类变态心理者的犯罪行为,关于变态心理,目前许多学者描述为:变态心理犯罪,可以理解为由于精神状态不正常而导致的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由于变态心理的驱使而导致的犯罪行为。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着重研究了人格障碍、性行为变态、智力障碍、心境障碍、精神分裂症这五类变态心理患者的犯罪类型、犯罪的变态心理原因以及犯罪行为特点,其中让人印象深刻的是书中介绍心境障碍与犯罪一章中抑郁症患者“扩大杀人”的杀人行为。“扩大自杀”是指患者在极端抑郁而萌发自杀念头的同时,可能出于“怜惜”动机而将自己的子女或配偶先杀死,呈现“利他性杀人”或“慈悲性杀人”。其中就提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2002年3月10日下午,陈良将14岁的儿子铭铭从外婆家引诱至一栋高楼的顶层平台上,从塑料马甲中拿出早已准备好的榔头、菜刀和围兜,趁儿子低头喝水时,先是用榔头猛砸儿子的头顶,后又用菜刀砍向儿子。儿子面对父亲的凶杀行为,一边躲闪一边问爸爸为什么要这样做,并求爸爸不要杀死他。经过两人的激烈拼斗后,儿子终于倒在血泊中。

真的不敢相信亲生父亲怎么会如此残忍的杀死自己的儿子,俗话说:虎毒不食子啊!后经司法鉴定:陈良意识清楚,接触行为被动,合作欠佳,动作言词缓慢,注意力不集中,面部表情愁苦,情绪低落,思维迟缓,有自责消极观念,无自制力,符合抑郁症的诊断。这不禁让我想起广东母亲溺死自己脑瘫儿子的新闻。那个母亲虽然没有抑郁症,但也是算是“慈悲性”杀人。母爱是世界上伟大的爱,但就是因为母爱让一个母亲亲手杀了自己的儿子。

之机,让黄浩佳、黄汝佳服下安眠药。待两个儿子熟睡后,韩群凤将两人按在浴缸里溺水死亡,然后服下农药自杀未遂。

《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在最后一章中介绍了变态心理的预防和心理矫治,我认为其内容过于笼统、宽泛。但是其中提到的精神卫生(又称心理卫生)值得我们关注。广义的心理卫生主要是指保障和提高人们的精神健康水平,主要包括防止和减少心理疾病,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使人精神愉快,能有效地对付各种精神压力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提高心理效能,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心理潜力。与精神疾病的社会总负担相比,我国精神卫生服务体系还远远难以满足国民的心理卫生需要,这一点促使我们国家要重视精神卫生的工作,因为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心理疾病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研究》一书,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如变态心理的产生原因、变态心理的危害性以及保持心理健康的重要性等,受益良多。

犯罪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恐怖主义犯罪及其立法完善。

发展犯罪学视野下的男性青少年犯罪成因研究。

论我国警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被迫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试对我国犯罪概念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的再认识。

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的刑事对策研究。

我国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预防对策研究。

论当代西方批判犯罪学—阶级维度的考察。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

信用卡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加布里埃尔·塔尔德的传播思想探析。

犯罪心理学

其实“犯罪心理学专业”是一种错误的说法,并没有犯罪心理学这一专业,只有犯罪学专业。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里一个主干学科,因为感兴趣的人太多了,人们直接把犯罪心理学当成犯罪学专业了。废话不多说,下面来介绍犯罪学。

犯罪学是一门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广义上还包括专门寻找犯罪行为出现的实际原因,以提供一个方法减轻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理论研究还是实际操作范围,犯罪学隶属于法学,属刑事法学方向。

犯罪学原理、西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学、犯罪预防学、犯罪心理学、罪犯矫治学、犯罪评估导论、犯罪学研究方法、犯罪统计学、公安学概论、刑事侦查学、治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社会学概论、社会工作概论、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人格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

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复合型专门人才。

犯罪学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方向为科研、教育/培训和公务员,毕业岗位主要有刑事犯罪鉴定人员、犯罪心理研究员、犯罪调查员、执法人员、警务人员、狱警、感化主任、假释官、社会工作者等。侦查学专业的学生就业面较窄但比较稳定,主要到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侦查工作、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以及侦查学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本专业培养具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而献身的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我国公安工作的路线、政策、方针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侦查学基本专业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

法学类共5个专业,犯罪学专业在法学类专业中排名第4,在整个法学大类中排名第30位。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中国,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形成,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92年4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犯罪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与人文素质、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既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犯罪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保卫部门从事犯罪预防、犯罪分析与预测及罪犯矫治等业务工作和在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从事相关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犯罪学教学、科研工作的人才。

犯罪心理学案例

1:生活所泊型:对于这一类人是由于自己最基本的生活没有办法保障。他们本来没有多么大的目标,只要能够满足自己的生活。这就是他们犯罪的基本动机。基本心理,这些人对于没有多么大的危害性。对于这类犯罪者应该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使他们的生活稳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犯罪。

2.心理变态型:这种犯罪类型的人是由于自己的心理在成长中受到了打击。其具体原因是多种形式的。比如:由于自己的生理缺陷引起、少年成长时受到了别人的歧视、少年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少年时受到了迫害从而在心理上造成难以忘记的了阴影等等。这类人由于受到种种不同寻常的遭遇。从引起了心理的变态。如果调整不好,就会造成他们在心理上对社会、对他人的仇视或不满:当这种情心态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造成他们把对社会、对他人的这种心态演变成现实中的行动,以此来满足他们的变态心理。这样就会造成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者,应该从心理学上给予一定的治疗。使他们能够重新调整心态。对社会、对他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类犯罪。

所作所为以及犯罪活动。所以我认为对于这种犯罪者,我们应该从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帮助。使他们能够对于自己的过去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使他们的人格能够重新和二为一。这样就可以降低这种类型的犯罪,但是有一点必须特别注意:就是在处理这种案例的时候要分清那些事情是人处于那种人格下作的。因为在一种人格之下有可能根本不知道处于另外人格下的行为。

4对暴力的崇拜型:有一些人在成长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有可能接触到过多的暴力,或者长期处于暴力的压迫之下。使他们认为暴力能够解决所有的事情。造成了他们对于暴力的崇拜。于是他们便开始了暴力的模仿。久而久之,在心理上,对于暴力有一定的依靠。当他们每一次实施完暴力之后。在心理上就会有极大的满足感。这种人对于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对于他们必须从道德的角度去感化。使他们对于处理事情的途径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使他们对暴力能够有一个新的认识。

5宗教信仰或民族矛盾或文化冲突引起的犯罪。比如现在比较多的恐怖主义犯罪。大多数是由于宗教信仰或者民族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正确的解决和形成统一的认识。使一些思想比较激进的人形成了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采取非常的手段——制作恐怖事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是受害者往往都是一些无辜者。对于这种案件应该从宗教信仰或民族矛盾或文化冲突的调节。使双方能够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使冲突和矛盾能够得到解决。

犯罪心理学案例

昨天空闲时间,在微信读书上看到同学推荐这本书,下来当作小说翻了翻,似乎又回到看csi的情形里了,只不过这是国内的书本版。csi追到后面,我几乎将它当作一部家庭育儿教育片来看,罪犯各有不同,整体看下来,很多的犯罪都是同心理心态的失衡有关,而追溯心理不健康的形成原因,大致都可以回到童年,回到原生家庭去,归结为两种,爱缺失和爱太多。

爱缺失是从小很少受到家人亲人同学朋友的关爱关注,体会不到温暖,人变得麻木而冷漠,对别人做残忍伤害的时候,内心毫无知觉。爱太多是因为家人的过份溺爱,形成唯我独尊的思想,变得自私自利,从不会考虑其他人的感受,失去与人合作的能力,无法融入这本需要协作的社会,将情绪归为外因。而家人的过度保护,也会让人失去面对挫折和困难的能力,一旦遇见一些难以应付的情况,心态失衡,以致走上变态极端的道路。

所以也时时提醒自己,教育孩子不要太过溺爱,也不要太过严厉。当然这个度的把握,就叫艺术了。这门艺术是需要长期摸索和学习。

极端的犯罪心理离我们说远不远,说近不近,对于自身是需要尽量避免去和这类极端人群接触,就是常说的远离“垃圾人”。遇见极端的人,认怂不争远离,生命安全是第一位,把时间留给值得的人和事才算创造了时间的价值。

某次骑车到路口,稍看了一下红绿灯,迎面逆行而来的壮汉对我吼“看到点嘛!”我看了他一眼,没说话骑车走掉了。先生骑在后面说他“吼啥子吼”!读后感我说,你理他干嘛?他说“他个逆行的还骂你?”我说,是觉得有点气,但想想,和这种垃圾人争浪费时间,还有可能后续花更多时间和他争执。一瞬间是有点气,但把远离垃圾人的原则一拉出来,就为自己节约了时间而庆幸了。

犯罪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简述

发展犯罪学视野下的男性青少年犯罪成因研究。

论我国警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被迫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试对我国犯罪概念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的再认识。

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的刑事对策研究。

我国流动人口犯罪及其预防对策研究。

论当代西方批判犯罪学—阶级维度的考察。

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

信用卡犯罪的原因和预防。

犯罪心理学心得

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我对《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也懂得了更多有关犯罪的知识。我很高兴自己选择了这门课程,它让我收获很多。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

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

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3为让社会认识犯罪发生的机制,并使之配合有关人员帮助犯人走上正途。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活动或心理因素的总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和支配力量,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

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在犯罪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了,我们应该对它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对犯罪方面知识的学习也变得十分必要了,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更应该如此。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综上所述,我认为学习《犯罪心理学》这门课程是很有必要的,它让我知道了更多有关犯罪的知识,让我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更好地保护自己和自己身边的人。

简述经济犯罪侦查毕业论文题目

论附条件逮捕。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经侦中的重新构建。

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论公安机关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衔接。

浅析中国台湾地区特别侦查组制度。

反贪侦查中司法会计技术应用研究。

试论我国刑事初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

我国财产刑执行问题的研究。

论职务犯罪的会计鉴定。

浅析我国公安系统经侦队伍的职业化构建。

犯罪心理学心得

姓名:班级:学号: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行为心理及其规律的科学。最开始了解到关于犯罪行为分析,心理学的应用其实是很广泛而实用的。关于犯罪心理学最初的印象是是来自于同学推荐看的美剧《犯罪心理》,虽然作为一部美剧为了吸引足够的观众群的兴趣使得每一集的情节紧凑,不会把案例分析的每一步都表现得那么透彻。但这之中表现的各种有关犯罪行为的心理画像和解析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更提高了我对于犯罪心理学这门学科的学习兴致。作为一个心理学专业的学生,也有通过这个课程的学习想要把这一块心理学的有关应用学习得更为深入的意思。

陈老师的课每次都有去听,虽然ppt的内容总体来说不多,但是讲解很细致丰富。在犯罪心理学这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里,基本原理的掌握是很基础的但也肯定是很必要的。从这学期的学习中我认识到,虽然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犯罪心理学固然有其独特性和特殊性,但是它也是一门十分注重综合的学科,往往在对罪犯进行犯罪心理分析时,需要涉及到基本上所有领域的心理学原理和知识的运用,这跟我们平时学习的专业知识都是分不开的。

除了基本的原理内容的教授,为了让我们更加实质性的学习到罪犯心理学的有关应用,当然,我想国外尤其是美国心理学的发展走在国际前列也是原因之一,这样可以让我们学到更新的知识。陈老师采取了放电影然后分为各个小组自主进行犯罪分析报告的方式。记得在最开始老师说会有血腥恐怖,不知道我们能否接受得了。我的想法是心理学这一学科性质就已经决定了多少都会接触到人性和世界阴暗的一面,我们能做的就是学着去接受它。这也涉及到一个脱敏的问题,我也曾试想过,不是心理专业的学生,没有犯罪心理学的课程需要,我也不会这样严谨而专业性地去深入探讨其中犯罪行为的深层心理原因。这使我开始以一种科学性的态度去看待那些有变态心理的人甚至是罪大恶极的犯罪者,从最开始的只能理解变态杀人狂犯下罪案是不受自己控制的到能够真实的分析出他们是怎样从平凡的人一步步变成杀人狂魔。而不仅仅是最开始的单纯厌恶和逃避心理,我感受到了这其中心灵的强大与充实。

己对影片中主人公犯罪行为的独有认识,并试着从专业的角度去评说。虽然离专业性还有一定的距离。但这之中,我收获了学习的快乐和一定的专业知识,体会到了小组团体协作的乐趣和自我成长的满足感、成就感。无奈学期短暂,我觉得自己在课程所学,依旧还不够。自己这一滴水比起犯罪心理学以及心理学这片汪洋,实在浅薄的不足挂齿,我只有始终以一颗卑谦的学习之心向比我更好的同学以及老师学习,才有希望最终达到心理学这条磅礴河流的来路与归途。

除了《犯罪心理》,我还看过的相关影片有汉尼拔系列:虽然各个片子质量存在差异,褒贬各异,看完全部才会真实理解汉尼拔是怎样从一个原本童年无忧的小男孩成长为一个犯罪史上最惊人悚闻的吃人狂魔。《七宗罪》,《秘窗》,《香水谋杀案》,《lietome》等,《电剧惊魂》系列还是不敢看,因为总觉得是侧重恐怖片性质的电影,不能承受将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在这个学期里,我学习到了犯罪心理学的各种理论知识,更在犯罪心理这领域的应用上学到了如何对变态杀人犯进行初步的犯罪心理分析。当然课堂上的教学只是一个引子,有一技之长相应的就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通过学到的我将进一步加深专业知识的掌握,用一颗澄净之心载着它在浊世中负荷前行。

《犯罪心理学》讲稿

犯罪预防的现状。

一、从我国1983年打黑的效果看,尽管国家不断加大犯罪的打击力度,但犯罪仍然有增无减。

二、97刑法修改增加了许多罪名,且现在国家不断加重部分犯罪的刑法,但犯罪仍屡禁不止。

三、刑事案件中,再犯率相当高,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中,具有犯罪前科的人占相当大的比重。

四、近年来,我国重大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张君案、邱兴华案、马家爵案等。这说明,刑罚并不能有效地预防犯罪,仅寄希望于通过刑罚,将犯罪人实施惩罚并不足以犯罪。除施用必要的刑罚外,我们还必须反思,我们的社会到底怎样了,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多的犯罪,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学当然就应运而生。

就犯罪学而言,犯罪学主要从犯罪的生物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角度探讨犯罪,如天生犯罪人、学习理论等。只有弄清楚了犯罪的原因,针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综合治理,该改变社会政策的修改社会政策,该修订刑事政策的修订刑事政策。以期从跟上治理犯罪。

犯罪心理学是从心理学上探讨犯罪发生的原因,亦即,犯罪心理是怎样形成的、怎样变化的,犯罪心理形成、变化的规律是怎样的,犯罪心理与一般人的心理有何区别,不同类型犯罪的心理有何区别,针对这些心理状况,我们应采取一些什么样的措施。这就是我们这学期所要学习的犯罪心理学。

例如,河南杨案,云南大学马家爵案。

(必须指出的是,犯罪心理学不是算命,不要有同学下课后再我算命。)。

(一)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1.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且应受惩罚的行为。

刑法学是从刑法规范论的角度探讨犯罪,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犯罪构成四要件。具体而言,危害行为除客观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外,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罪过,亦即危害行为是主客观的统一。

2.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是指,由国家和社会采取适当对策和措施进行预防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及大小,以危害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人类生活的安宁的破坏为判断的唯一标准。犯罪学中的犯罪既要探讨已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发生的原因、预防及表现形态,还要探讨那些没有被立法规定为犯罪,但行为已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以及虽被规定为犯罪,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降低的危害行为。

相同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必须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保持一致,否则,容易造成刑事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两门学科犯罪概念的一致性,并不影响各自研究对象范围和研究重点的不同。

不同说。

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是泛指一切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不但包括刑法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包括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别是青少年的不良行为。

(2)相同说的缺陷首先,相同说限制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将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的范围限定为与刑法学犯罪的范围相同将使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仅限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心理。然而,犯罪心理学主要是探讨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以便于预防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应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放之于超过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之中,如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青少年的犯罪、精神病的犯罪等。只有扩大犯罪心理研究的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

其次,混淆了犯罪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功能。刑法学是规范科学,立法只有对实施有罪过,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人施以刑罚,才能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否则,刑罚将是强人所难。

但犯罪心理学是探讨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的科学,通过研究犯罪心理生成的原因,生成的规律,并予以矫治从而预防犯罪。矫治越提前,矫治越早,预防犯罪的效果就越好。在危害行为构成犯罪之前,很难判断危害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一般违法,为更好地预防犯罪,犯罪心理的矫治只有提前,凡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人的心理都可以成为犯罪心理学矫治的对象。如,犯罪心理的预测与预防都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而,凡是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人的主观心理都属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范畴,不管这些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基于刑法学和犯罪学功能的不同,两者所指称的犯罪亦有所不同。

(3)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和犯罪学的犯罪概念应是一致的首先,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有利于扩大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视野,使犯罪心理学能针对更大范围内犯罪心理进行矫治,从而更好地预防犯罪。

其次,犯罪心理学犯罪概念与犯罪学犯罪概念相统一,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现状相吻合。几乎所有的犯罪心理学著作除研究刑法意义犯罪心理的矫治外,还研究诸如青少年犯罪的矫治、精神病犯罪心理的矫治等。这种研究犯罪的范围是与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范围是相同的。

犯罪心理仅指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的因素,即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时,其认识、情感和意志的活动规律,以及其性格、气质、能力需要、动机、价值观等有关心理因素的相互作用规律。

(2)广义说。

犯罪心理是指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完成有关的各种心理活动和心理因素的总称。广义的犯罪心理不仅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而且还包括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预谋和准备犯罪过程的心理活动,以及犯罪以后逃避侦查、打击、处罚的心理活动;同时也包括罪犯通过教育改造而悔过自新的心理活动过程和行为规律。

(3)与犯罪心理学的犯罪概念相适应,犯罪心理应指广义的犯罪心理。

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是运用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心理因素和有关2行为表现,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3.结论。

我们主张广义的犯罪心理学。事实上,犯罪心理学是一门实践科学,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必须服务于预防犯罪的司法实践,否则,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就成了空洞的说教,失去了实践的价值。狭义犯罪心理学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表现,不探讨预防、矫治犯罪心理的问题,丧失了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相反,广义论不仅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活动,还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问题,犯罪心理活动的研究就是为了探寻犯罪心理活动的规律,进而为犯罪心理的矫治服务。从这个角度上说,广义说具有可取性。

(一)学说介绍1.狭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2.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应将与犯罪有关的心理现象都作为其研究的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对象外,还应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判心理、矫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和预防等内容作为其研究对象。

3.作者的观点——相对广义说。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犯罪心理生成机制,并矫治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围绕其研究目的服务,与该目的不吻合的对象,就不应列入其研究对象。否则,研究范围过宽,不助于研究目的的实现。狭义说仅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列入研究的对象,没有研究犯罪心理的矫治,致使犯罪心理的研究没有落脚点,导致犯罪心理研究无法服务于司法实践。但广义说将受害人心理,证人心理等都列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而研究这些对象与犯罪预防的关联性不大,无助于犯罪心理的矫治。因此教材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刑事责任的心理基础。

(一)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例如,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外因。

(二)犯罪心理的差异:例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犯罪心理的性别差异;犯罪心理的经历差异;犯罪心理的组织差异。

(三)犯罪心理的类型。例如,毒品犯罪心理、财产犯罪心理、暴力犯罪心理等。

就是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只有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才能针对该原因实施针对性的矫正,以预防犯罪。因此,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

犯罪心理学从多个角度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生理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有学者从社会因素寻找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

探明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仅找到犯罪行为产生的源头,犯罪心理在形成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还必须进一步探明犯罪心理在形成、发展过程中变化的规律,只有找到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才能针对该规律对症下药。

揭示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不仅包括一般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也包括不同类型犯罪心理的规律;不仅要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还要研究犯罪心理变化的规律,即犯罪心理在怎样的条件下向良性的方向转化,在怎样的条件下向恶性的方向转化等。

(三)针对犯罪心理的特点和规律,探索犯罪的对策。从根本上说,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和犯罪心理形成的规律都是为探索犯罪心理的对策服务的。犯罪的对策既包括打击犯罪的实践,如侦查、审讯等活动的对策,也包括预测、预防和矫正的对策。例如现实中运用得较多的犯罪心理画像。

(一)心理学研究方法与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不同1.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客观的自然物,而心理学却研究的是人的心理、精神,心理是无法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的。

2.研究对象的双重性。

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为客观的物质;而人的心理既具有物的属性,又具有精神的属性,具有灵性。人生活在社会中,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社会性。人的心理并不是铁板一块,也不是一潭死水,而是受自身的心理状态、周边的环境的影响等不断变化。

3.影响因素的多元性。

人的心理并不完全是由生理因素决定,除了生理因素以外,人的心理还受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的影响。生理因素、社会因素共同影响了人的心理变化。但也不能决对说某种心理变化完全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抑或生理因素决定的,毋宁在很多情况下,它们共同发挥作用。因此,影响心理的因素是多元的。

4.难以观察和测知的非精确性。

心理活动具有隐藏性,不易观察,我们不能用仪器扫面观察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身体动作的变化推断行为人的心理变化,心理内容获取的间接性表明了心理测量的非精确性。

5.研究过程的互动性。

以研究者的思维审视被研究者的心理时,被研究者也会以自己的心理审视研究者,如此,研究者的心理与被研究者的心理就产生一个互动的过程,这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静止性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互动性决定了研究者在研究被研究者的心理时,总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偏差,而不可能完全吻合。

总结:不能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研究标准要求心理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不能以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非实验性、非精确性否定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盖然性,经验性与科学性。

1.客观性原则通过对刺激变量、机体变量和反应变量三者之间内在关系的考察,我们尅客观地研究各种犯罪心理现象。

2.系统性原则。

(1)犯罪心理现象具有整体性,必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研究;

(2)犯罪心理现象具有动态性,应在发展中研究犯罪心理现象;

(3)犯罪心理现象具有环境适应行,要注意研究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特别是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3.个性观原则。

4.生物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5.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6.伦理性原则。

(三)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方法1.调查法。

2.个案追踪研究法3.心理测验法4.比较研究法。

5.准实验研究法。

6.坚持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发现概率。

7.着重发现犯罪心理的特殊规律以求实用的原则。

第二课。

有关犯罪原因的流派。

一、知识背景介绍。

中世纪刑法的改革,古典犯罪学派的诞生,19世纪末古典犯罪学派面临的问题,实证犯罪学派的诞生,实证犯罪学派的主要人物及思想。

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

(一)犯罪生物学派产生的社会背景。

1.哲学实证主义的产生。新的自然科学理论的影响,如达尔文的进化论,神经科学的产生等。

2.古典犯罪学派的缺陷。不能解释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青少年犯罪、惯犯、累犯等。

(二)犯罪生物学派前期的主要犯罪的思想1.龙勃罗梭。

他认为天生犯罪人是隔代遗传的变异所致,是隔代遗传性使个体退化到了低级的原始人类的必然结构。他将犯罪分为:冲动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天生犯罪人。2.菲利他认为,犯罪是生物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他将犯罪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惯犯、偶犯和情感犯罪人。

加罗法洛区分了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罪触犯了人的两种基本感情:怜悯之心,即避免给他人造成痛苦之心;正直之心,即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之心。也即自然犯罪的本质在于对怜悯和正直的违反。自然犯是一种不能产生利他主义感觉的、处于低劣发展状态的人。

(三)犯罪生物学派的发展1.体型说。

这种学说认为,矮胖型人犯罪缺乏规律性,初犯多,容易改过自新而从返社会;瘦长型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和诈骗;斗士型人犯罪倾向性较大,且物欲强,理性弱,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产生暴力性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2.内分泌说。

这种观点认为,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等生理功能起调解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这种观点还认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有力的攻击性,消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性欲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大。

3.染色体说。

这种观点主张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4.脑电波说。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脑电波的异常有关。

(四)生物学派的优点与不足1.优点。

(1)现代科学技术已经证明,人的生理因素与犯罪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否定犯罪的生物学因素是片面的。

(2)犯罪生物学派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研究方法是可取的,对推动刑事法学理论的发展功不可没。

2.不足。

把犯罪的原因完全归结为生物学的因素,忽视社会因素和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具有片面性。

犯罪社会学派是从社会的角度研究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思想流派。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产生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李斯特和菲利是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为犯罪社会学理论奠定基础的是法国犯罪学家加布里•塔尔德和爱米尔•迪尔凯姆。

(一)塔尔德的犯罪模仿论塔尔德认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受制于“模仿”这一基本的社会事实。社会生活的组织及发展正是借助了“模仿”这一本来意义上的社会运动方式的作用。社会之所以能够作用于个人,就在于社会生活中所有重要行为的实施都受模仿的支配,是人们彼此模仿的结果。现实中的犯罪和其他社会现象都是遵循着以下三条模仿规律周而复始地发生:

1.人与人的关系越密切,即彼此间距离越近、交往越频繁,发生模仿的可能性和模仿的强度越大。

2.模仿具有方向性。在每个社会里都是上行下效,因此,模仿从社会上层向下层漫延,由城市向农村扩展。

3.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并存时,一般新的行为将取代旧的行为。但在例外情况下,两种或更多的行为方式有可能并存。

(二)迪尔凯姆的犯罪学理论。

1.犯罪是无法消灭的正常社会现象。

首先,社会没有力量去将受犯罪行为侵犯的情感转化为同情或赞许,即使转化,也仅是一种形式而已。由于犯罪的原因依然存在,当前被标定为犯罪的种种行为不再出现,社会也必然把新的行为方式列入犯罪范畴中去。

其次,由于个人所处的环境、及社会影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的个性不同,强迫社会上所有的人都具有同一道德是不可能的。

2.犯罪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现象首先,犯罪个人独创精神的体现,是道德意识进化的先导。

其次,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反应是增强集体观念和促进社会整体化的因素。3.犯罪是社会规范调整失效的产物。

(三)差别交往理论。

差别交往理论是1939年由萨瑟兰提出的,核心思想是:正是犯罪思想造成了犯罪行为,也即犯罪行为发生之前在犯罪人思想上已经存在着一种犯罪定义。由于与犯罪模式的联系,通过各种过程(社会的及心理的)交往,潜在的犯罪者学习到了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如果这类定义在频率、强度、持续性方面超过了不适合于错误行为的定义,那么就很不容易犯罪。差别交往理论并不认为和犯罪人的直接交往或学习特定的犯罪行为是人们犯罪的必要条件,最重要的是用自己的合法的说法给行为所下的定义。

差别交往理论被归结为九个原则。

(四)亚文化理论。

亚文化作为一种为一定社会群体所遵从的社会性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虽然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但却相对独立于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和行为体系而存在。生活在亚文化中的群体一方面分享着主导文明的因素,另一方面也同时保持着某些独特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

1.违法亚文化论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结构促成了违法青少年采取这种与社会相对抗的行为方式。违法行为不是为了获取物质财富,对人对物一般并不具有超出暴力之外的经济目的,而是旨在谋求在同龄人中的地位和声望,因为中产阶级社会拒绝给予社会下层青少年地位。

2.不同机会论。

当社会下层青年取得合法地实现目标的机会被封锁,在经受多次挫折后还是达不到为社会所标榜的生活目标和理想时,他们就试探性地选择了非法手段,并逐渐发展成为以违法犯罪为生。

(五)标签理论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通过制定违反它们就会构成越轨行为的规则来创造越轨行为,并且将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的人,给他们贴上局外人的标签。根据这种观点,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行为的特性,而是他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越轨者是被成功贴上了标签的人;越轨行为就是人们如此标定的行为。

那些获得这样标签的人,越轨者就常常成为了他的主要身份。他不再被简单地当做其原来的身份。由于越轨者获得了一个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公开的污名,社会排斥与疏远也随之而来。

(六)社会控制论。

这种观点认为,驱使个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动机,是个人人性的一个部分,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如果放纵自己的欲望的话,任何人都会自然而然地实施犯罪,因此,犯罪学研究的关键问题应当是大多数人为什么不犯罪的问题。人民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存在着抑制或控制我们不犯罪的各种力量的缘故;人民之所以犯罪,也是由于抑制和控制人民不犯罪的力量薄弱的缘故,而不是由于存在着驱使他们犯罪的力量。

四、精神分析理论。

(一)弗洛伊德的早期理论1.意识和潜意识。

意识是人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无意识是无法直接感知到的心理部分。2.压抑和抗拒。

人的潜意识中的本能和欲望是按照追求享乐的原则行事的,即只进行能够获得快乐的活动而不管活动是否符合社会要求,婴儿的生活与行为就是这样。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教育和习惯的影响,人逐渐了解了社会规范和禁忌,明白只有对本能冲动进行一定克制才能适应社会生活,否则不但得不到快乐,反而会得到痛苦的结果,这就是现实原则的意义,即要按照现实社会的要求活动。

(二)弗洛伊德后期理论。

人格结构或心理结构。

弗洛伊德认为,成年人的人格或心理是由三部分组成的:

1.本我。它是指原始的、与生俱来的本能,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是按照快乐原则活动的,它要求立即满足肉体的需要。

2.自我。它是从本我中分化出来的、把本我的意象与现实生活中的事物相配对的意识。自我是受现实原则控制的,它的很大能量被消耗在对本我的引导和控制上,它既力求使本我获得满足,又尽可能引导本我按社会准许的方法表现出来,避免本我的任意表现引起痛苦。3.超我。它是指道德化了的自我。如果人格中仅有本我与自我,那么个人就是快乐主义和兽欲主义的有机体,即当处于一种需求状态时,他就会从合适的环境对象中寻求能直接满足需要的对象。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人格结构中还有更复杂的成分在起作用,这就是超我。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维护者,是儿童在早期对父母的奖赏和惩罚所体现的观念的内化,包括良心和自我理想。

阿德勒。

他认为,人人都有一种羡慕别人、战胜别人、征服别人等追求优越的动机。当这种动机因受到本身条件以及外界的阻碍而不能获得适当的满足时,就会在个人心里上形成一种自卑感或自卑情结,犯罪就是个人为克服自卑感而进行过度补偿的结果。

有自卑感的人,一方面自我评价低,觉得自己不如别人,另一方面又极力掩饰缺陷,试图通过补偿活动超越别人,追求优越。因此,在人的生活中充满了遭受挫折、产生自卑与追求优越的矛盾冲突,克服自我和追求优越成为生活的基本事实。为了克服自卑感,就会采取补偿行为,使自己能克服低劣和自卑,成为众人注目的中心,成为优于别人的人。

艾希霍恩他认为,少年教养院中的许多儿童和少年都有一种发展不足的超我,由于超我没有得到发展,使得他们不能控制本我的表现,长期保持幼稚的行为方式、童年时代的方式追求本我的满足,按照快乐原则行动,以致构成了犯罪。

初生的婴儿是一种不合群动物,在幼年时,儿童受本能欲望的支配,按照快乐原则追求本我的满足。这样现象在幼儿身上是正常的,但如果不改变,持续到儿童时期就会导致不合群现象。教养的任务就是让青少年从不合群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进入到适应社会的状态。在这个过程中,儿童与父母的关系十分重要。如果儿童对父母,特别是对父母中的与其同性别的一方产生信任和感情依恋时,才能对他们产生认同,把父母的人格特点溶入自己的人格中去。

4.儿童对父母一方的依恋产生固着现象。5.家庭对儿童的过分宠爱、娇惯。

6.家庭教育不一致。7.情感回归现象。希利。

他认为,少年犯罪行为是儿童和少年在寻求解决心理冲突的方法的过程中所做的尝试;是儿童和少年寻求满足一些内心需求,减轻自己的内心紧张的过程的组成部分;是儿童和少年进行适应性尝试的一个部分。

随着儿童逐渐长达,他们产生了获得自我肯定和摆脱家庭限制的机会的需求。如果儿童和少年的上述需求总是得不到适当满足,他们自己进行的满足上述需求的活动不断受到家庭成员和其他方面的干扰,他们就会经常产生挫折感,就会出现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和情绪问题。

这些长期的、深刻的情绪紊乱,会转变成强烈的追求满足的行为冲动,不断促使儿童、少年进行种种尝试性行为,以便直接满足其需求,或者使其需求得到替代性的满足。当儿童和少年体验到的情绪紊乱过于深刻并且长期积累,或者解决情绪紊乱的方式是任意性的、社会不允许的方式时,他们的尝试性行为就会构成少年犯罪。

希利和布朗把儿童、少年的这些尝试性行为分为七类:

1.回避性尝试行为。

2.获得替代性、补偿性满足的尝试行为。

3.增强或努力支持被不适当感或自卑感伤害的自我的尝试性行为。4.向父母和他人表示复仇愿望的尝试性行为。5.获得最大限度的自我满足的尝试性行为。

6.使受到阻扰的本能性需求获得满足的尝试性行为。7.克服罪恶感的尝试性行为。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犯罪原因多元性理论。

台湾学者认为,犯罪现象的存在并不是某一个体或者某种社会因素所导致,也不是某一学科或某种理论能够胜任解释的,而是由多种个体和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只能由多种学科和理论以整合的方式予以剖析。

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受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三方面因素,总体而言,在导致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各种因素中,社会环境因素是最为重要的。

林山田认为,犯罪乃是由外在与内在的因素,即遗传与环境的因素,交错影响而成的人类行为。他认为,犯罪的形成是很多因素组合而成的一种“情况聚合”,这种情况聚合可以分为促进犯罪的情况聚合与阻止犯罪的情况聚合。

蔡墩铭认为,个人所以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人格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先天因素的影响,但绝不是与生俱来的。人格的形成来自于多项因素,其中最不可忽视的是行为习惯,而行为习惯的形成受制于个人所生活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其他社会团体关系以及学校教育、集体训练或社会风俗,从而人格之形成实由人与人之间共同生活之结果。

大陆学者的观点。

一、内外因素论。

这种观点认为,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应从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方面去归纳。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主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客观存在,包括与犯罪有关的社会问题、家庭不良环境、学校教育中的不良因素;内在因素是形成犯罪心理的内因,指主体自身的生理及心理特点,包括特殊的认识结构、不良的个性品质等。

二、动力因素论。

这种观点以内外因素论为基础,提出外因是外界刺激引起的矛盾,内因为心理现象的内在矛盾。它们在发生作用、影响个体犯罪心理形成时,具有一种动力性质。动力因素主要有:潜在的动力因素、转向的动力因素、激发的动力因素、发展的动力因素和定型的动力因素等。

潜在的动力因素,是个体在早期的生活经历中,因受到父母的不良教育和家庭中的不良气氛影响所形成的,它是促成犯罪心理产生的潜在因素。

转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中,外界不良刺激在与主体消极的主观因素相互作用时,会发生心理和活动方向的转向。

激发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动力因素,包括需要因素、认知因素、环境因素、情景因素等。

发展的动力因素,是指犯罪心理向深层次转化的动力因素,例如个类强化因素,同伙的教唆、讲理、威胁、挫折情景因素。

定性的动力因素,是指导致犯罪心理趋于定型化的各类动力因素。

这种观点认为,几方面的动力因素层次,既有先后次序,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既有发展的连续性,又有发展的阶段性。

三、系统模式论。

有学者在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心理成因的宏观模式时指出,目前,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和历程同样具有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在探讨该问题时,要把握三个基本方面:第一是宏观社会系统。它与自然系统和思维系统相独立,是各个系统心理反映的决定环境。包括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不良社会意识的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是文化环境系统。与个体产生犯罪心理有关的首先是作用空间与有害环境。第三是个体因素系统。主要指个体的不良心理结构,经常表现为主体的不良需要结构和各种反社会的学习方式。

四、多因素论。

这种理论认为,在考察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时,要顾及社会因素和主体因素及其关系。包括社会学因素与生物学因素,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外因和内因,以及它们自身的基础和发展趋势。

五、聚合效应论。

该观点认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发展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大体上可以分为外部因素和主体因素两部分。犯罪原因和犯罪因素应当有所区别,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是指,它们与个体犯罪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具有必然性;而影响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则是指它们有可能在特定的条件下成为犯罪心理的原因,而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导致犯罪的心理出现。

六、综合动力论这种理论认为,人们的犯罪意识归根到底是由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各种制约人们成长的客观条件,并不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而必须通过个体内在因素的中介、加工、转换作用才能对其发生影响。个体的内在因素大体可以分为内驱动力系统和自控力系统,如果内在自控力系统出现缺陷,不足以正常发挥其遏制不良社会诱因并朝着正确行为导向的功能,个体就会经受不住内外诱因的冲动压力而产生犯罪意识,出现犯罪行为。

七、综合动因论。

这种观点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没有的特殊属性。由于各组成因素间的交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犯罪综合动因论注意个体犯罪原因的整体性、层次性、结构性和动态性,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作用的10结果。该理论将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分为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大类。

主体因素是指,犯罪人犯罪心理赖以形成的生理状况、心理和行为发展水平等因素。主体外因素,是指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和情景因素。

作者的观点:

个体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影响因素可分为外在诱因和主体内在因素。外在诱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诱导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内在动因是促成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的主体内在动力因素,包括主体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

犯罪的各种诱因和动因并不是均衡地作用于每一个人。换言之,在不同的犯罪主体身上,各种诱因和动因的作用是不相同的。

第三课。

现代犯罪心理学研究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并不仅仅受生物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的形成与主体外的环境因素有关,这些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家庭因素、教育文化因素等。

一、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

(一)犯罪的时间特征1.犯罪的钟点特征。

有研究表明,抢劫、盗窃,一般发生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最多。谋杀、伤害等针对人身的犯罪,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六小时中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中午12点的八小时中的发案率仅有1/4。

也有研究表明,扒窃、过失致人死亡等在白天发生较多。如扒窃,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这是人们上下班的交通拥挤时间,此时在公交车站、车内、商店中及大街上等扒窃活动最多;过失致人死亡往往发生在12点至17点,其次是上午9点至12点。这与上下班的交通拥挤,及下午时间司机精神疲惫不无关系。

2.犯罪的日期特征

在一年四季中,随着气候的变化,犯罪也呈现出一些规律性。大体而言,对财产犯罪,如盗窃、抢劫等犯罪,其发案率的最高峰时期往往在秋季至冬季,而针对人身的犯罪,如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以及强奸、猥亵等性犯罪,则在春季至夏季期间最多。

(二)犯罪的地域特征1.不同区域犯罪现象的特点。

气温高的地区比寒冷地区的暴力性犯罪多;政治文化中心,尤其是经济活动频繁地区的财产犯罪比暴力犯罪多;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如车站、码头等侵犯人身的犯罪多;工矿地区等针对人身的犯罪较多;甚至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贫富程度也对犯罪种类和犯罪率都有影响。

2.犯罪的城乡差异。

我国城乡犯罪的差异表现在:

(1)从犯罪数量上看,尽管农村有些犯罪比城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等罪),但是,城市的犯罪率普遍比农村高。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的财产犯罪多,农村的暴力犯罪多。城市犯罪率高于农村的原因在于:

11(1)城市中引发犯罪行为的刺激因素相对较多;(2)城市中传统的社会控制思想相对较弱。

二、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一)家庭结构的缺陷1.缺损家庭。

2.贫困家庭。

3.有不道德、违法或犯罪成员的家庭4.不和睦的家庭。

(二)家庭教育的缺陷家庭教育缺陷的表现。

1.过于严格,如拒绝、敌对、过分干涉、支配、期望过高等。2.过于宽纵、如溺爱、过分保护、放任、不关心等。3.差别对待,如偏爱。

4.方法缺乏一贯性,如矛盾、不一致、反复无常等。

1.不良学校教育会诱发少年犯罪的产生,这种诱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使学生产生挫折感。

(2)使学生失去学习兴趣和满足感。(3)不能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2.一些学校教育的缺陷。

一些研究发现,大多数少年犯罪人的学校适应情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表现为智力迟滞,学习成绩差,经常逃学,不喜欢学校和老师,为了逃避不满意的学习而经常退学等。另一些研究发现,少年犯罪与学习成绩和学习能力有关。学习成绩差使学生感到自渐形秽,甚至灰心丧气,为了摆脱自卑感,就可能采取不正当手段在班上建立地位。学习能力差的学生自我评价低,挫折忍耐力差,这样的学生特别容易与别人发生冲突。

(2)教育体制存在缺陷(3)教育监督管理简单化。

在一些学校中,存在着教育管理不当的问题,不当的教育方法如单纯的惩罚式、填鸭式单一灌输等,不但容易引起教育者的反感,收不到应有的教育效果,甚至会使学生产生反抗心理,对老师和学校的教育进行反抗。

缺乏诚信教育。

对学生理想信念教育长期以来存在严重的形式化、授课内容单一,缺乏吸引力。

四、犯罪的不良文化特征。

(一)由多元文化的冲击形成的不良文化。

(二)大众传播媒介中不良因素的诱导。

大众传播媒介中,一旦染上淫秽、暴力、反动的内容,将产生极大的负作用,甚至直接成为犯罪的诱因。其原因是:

学界对传播媒介中暴力和色情内容对儿同青少年影响的观点:

1.宣泄说。这种观点认为,观看暴力节目可以减轻观看者主观感觉到的紧张,疏导观众内心的侵犯性。这一观点没有得到实证的支持。

2.抑制论。这种观点认为,电影、电视等传媒中的暴力描写、表演会使观看者的心理上产生种种顾虑,从而减轻现实生活中暴力行为的发生。该观点没有得到实践的证明。

3.刺激论。这种观点认为,传媒中的暴力行为对实际生活的攻击行为、攻击情绪具有刺激作用。攻击行为、暴力犯罪的不断增加都与传媒中对暴力行为的描述有关。

4.适应论。这种观点认为,大众传媒中大量描写暴力将会影响、削弱观众感情方面的反应能力,使观众感情上的敏感性变得迟钝,导致人们较容易地接受攻击行为及其观念。

大多数学者认为,传媒中关于暴力行为的报道、描述只会刺激儿童和青少年的侵犯性。因为,儿童和未成年的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间,往往控制能力较差,模仿力较强,加上法制观念较弱,很容易在暴力报道的影响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犯罪亚文化。

犯罪亚文化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犯罪亚群体的反社会性。

2.维系犯罪亚群体和同化群体成员的作用3.提供心理支持的作用。

第四课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内在因素的影响。

(一)需要的概念。

所谓需要,就是在一定的生活条件下,个体和社会所必需的事物在人脑中的反应。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需要激发人去行动,使人朝向一定的方向、追求一定的对象,以求得自身的满足。需要越强烈、越迫切,由他所引起的活动就越强烈。可以说,追求需要的满足,是人类个体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人的需要也是在活动中不断产生和发展的。

(二)需要的种类。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分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三)犯罪者的需要特征。

(一)动机的基本理论。

动机一般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已引起的活动,并促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13内在作用。

动机包括3点含义:

1.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动机只是一种促使行为活动发生的内在作用。

2.动机不但具有内在的促动作用,而且在促动之后,对个体行为活动还有导向作用和维持作用。

3.个体某种行为活动所持续的时间,可长可短,通常视能够达到目的而定。

有观点认为,人之所以会被激起作出某种举动,是因为他们出于对某一特定情景的看法或思想。人的个性,包括目的、愿望、担忧,连同各种环境因素,如与目的的接近、目的的价值等一起决定着人将作何举动。

也有观点认为,人具有某种行为倾向完全取决于先前这种行为和刺激因强化而建立的牢固联系。

(二)动机与需要。

动机的产生的条件包括两类: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在的诱因或刺激。需要和诱因所起的作用不同:需要起推的作用;诱因起拉的作用。

动机的发展过程:需要——意象——愿望——动机。

需要在主观上常以意向和愿望被体验着,模糊意识到的、未分化的需要叫意向。明确地意识到并想实现的需要叫愿望。如果愿望仅停留在头脑里,不把它付诸实际行动,那么这种需要还不能成为活动的动因。处于静态的需要,还不是动机。只有当愿望或需要激起人进行活动并维持这种活动时,需要才成为活动的动机。

(四)犯罪动机的作用1.激发作用。

2.指向作用。

3.维持和调解作用。

(五)犯罪动机的分类。

1.情境性动机和预谋性动机。

2.意识到的动机和未被意识到的动机。

3.主导性动机和从属性动机。

4.贪利性动机、报复性动机、性动机、恐惧动机、好奇动机等。

(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联系:

1.产生的原因相同。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

2.从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看,二者都对犯罪行为有重要的影响。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也不是绝对的。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区别:

1.从产生的时间看,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犯罪动机的形成在先。2.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隐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3.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不一致。

5.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

(六)犯罪动机的形成。

(3)内在需要与外在诱因相互作用形成犯罪动机2.犯罪动机的冲突模式。

犯罪动机的冲突模式:双趋式冲突、双避式冲突、趋避式冲突。

(七)犯罪动机的转化。

1.犯罪动机转化的方式。

(1)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主体因素。

生理状况的变化,个性的影响,犯罪经验的影响、犯罪工具、手段的变化,共同作案人的变化。

(2)影响犯罪动机转化的客观因素。

环境的变化、目标的变化、被害人态度的变化、突发的障碍因素。

三、犯罪者的智力特征。

(一)智力包含以下三方面的能力:

智力是个体适应环境的能力、智力是个体学习的能力、智力是个体抽象思维的能力。

(二)智力与犯罪现在的研究表明:

1.总体来说,不应将智力不发展水平视作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或重要原因。

2.严重犯罪的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平均比一般为违法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要低。3.犯有强奸罪的青少年的智力发展水平较差,犯奸幼罪更差。

人们倾向于认为,智力的高低可能影响到犯罪的类型、作案方式以及侵害对象的差异,并在犯罪后的心理感受上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气质的概念。

气质是指个人所具有的典型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

(二)气质与犯罪。

气质只表明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不涉及心理活动的方向和内容。每一种气质类型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因此,气质本身没有好坏之分。任何一种气质类型都不能决定一个人智力发展的水平,更不能决定其品德的高低。当然也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

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理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15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

五、犯罪者的情绪、意志特征。

(一)情绪的概念和分类。

情绪是人对反映内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态度体验、它具有独特的主观体验形式、外部表现并且总是伴有植物性神经系统的生理反应。

情绪的产生是以客观事物和对象是否满足人的需要为中介的。根据情绪体验的特点可以把情绪分为激情、应激和心境等基本形态。

1.激情。

激情是一种持续时间短、表现剧烈、自我控制力减弱的情绪。

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给予完全不同的解释,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其认识活动的范围往往会缩小,往往只能指向引起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到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的支配,往往不能约束自己的行动,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的行动的意义及后果,完全关注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

根据激情的性质,激情可分为2类:积极的激情和消极的激情激情的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意识控制减弱,不由自主地离开一切无关的,甚至在实际上很重要的东西。

(2)第二阶段,人常常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3)第三阶段,在激情爆发后,这时会出现安静和某种程度的疲劳现象,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季度疲乏、精力衰竭等。

2.应激。

应激是出乎意料的紧张情况下引起的情绪状态。在不寻常的紧张状况下人体会把各种资源(首先是内分泌资源)都动员起来,以应付紧张的局面,这时所产生的复杂的生理和心理反应都属于应激状态。

3.心境。

心境是一种比较持久的、微弱的、影响人的整个精神活动的情绪状态。

(二)不良情绪与犯罪。

1.不良情绪的积累易导致犯罪行为。

(三)情绪障碍与犯罪。

(四)犯罪者的一致特征1.行为目的选择的反社会性2.缺乏自制力。

六、犯罪者的性格特征。

(一)性格概念。

性格是一个人在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中所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一个人对现实的各种态度在相似的情景中不断出现,并在认识、情感和意志活动的反映机构里保存、巩固下来,便构成了每个人所特有的态度体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通过不断地重复而习惯化了的行为举止。这些对现实的稳定态度和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就构成了人的性格。

(二)犯罪人的性格特征。

研究发现,犯罪行为与不良性格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不良性格引起的,不良性格仅是造成行为人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

七、犯罪者的自我意识。

(一)自我意识的概念。

自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自己各种身心状态的意识。

(二)自我的分类。

从结构形式上看,自我意识表现为具有认知的、情绪的和意志的形式。属于认知形式有:自我感觉、自我观察、自我观念等,统称为自我认识。

属于情绪形式的有:自我感受、自爱、自尊、自卑等,统称为自我体验,自我体验主要涉及我是否满意自己,我是否悦纳自己等问题。

属于意志形式的有:自主、自立、自制、自强、自信等,统称为自我控制,自我控制主要表现为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活动的调解,自己对待他人和自己态度的调解等。从内容上看,自我意识又可分为,生理自我、社会自我和心理自我。

就自我认识中的自我观念来看,又可分为,现实自我、投射自我、理想自我。

(三)自我意识障碍与犯罪。

自我意识障碍是指个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躯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的一种精神病症状。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行为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故意的分类:

即时的故意与预谋故意;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二)犯罪决意阶段的心理表现犯罪决意是由犯罪动机所推动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并非即刻就可以达到目的,其中还有一个过程。犯罪人是否将以行为去实现其动机,主要取决于是否已有决定的犯罪意志,即是否已形成犯罪的决意。

(1)预谋犯罪决意(2)机会犯罪的决意。

(3)冲动犯罪的决意。

2、故意犯罪决意过程的心理表现(1)犯意的出现。

17(2)动机的选择。

(3)经验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3、故意犯罪的心理防卫机制(1)心理防卫的概念所谓心理防卫,是指一种自寻理由或采取某种行为使自己摆脱某种心理状态困扰的心理活动。

犯罪的合理化:就是行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实属迫不得已,借以减轻或消除内心的犹豫和顾虑,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进行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之后亦少为罪责所恐惧和苦恼。

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过程或行为的趋势归咎于他人,认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应当犯罪是他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存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掩饰:犯罪人自寻各种理由,自我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罪过或罪过不严重。

转移:犯罪人将自己决意犯罪或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情绪,有意识地转移到其他方面,以获得紧张心情的减轻或消除,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动中和案后进入轻松的心境,保持情绪上的稳定。

犯罪预备是对将要实施犯罪的准备,是犯罪决意的客观表露。(1)犯罪预备的主要内容。

(3)促成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的外界因素刺激。

2、实施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主要内容(1)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恐惧兴奋欣喜。

绝望和愤怒冷静。

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的因素十分复杂多样,但就其心理实质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因某种顾虑被迫放弃。

厌倦。

1、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1)犯罪未遂的心理实质。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18行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原因,也包括主管原因。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造成犯罪未遂的原因有以下几类基本情况:

第一,外界的障碍和阻力,即客观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二,自身行为能力的欠缺,即犯罪人自己身体方面的原因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再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声。

第三,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对外界事物认识上出现偏差,导致出现了违背犯罪人主观意志的结果。

(2)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懊恼悔恨愤怒。

恐惧。

2、犯罪未遂状态的心理(1)满足(2)弛缓。

(3)精神紧张、联想混乱(4)悔悟(5)犹豫。

(五)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

犯罪行为方式既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又受着客观环境及犯罪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同时,与犯罪有关的情况的不断变化,还会迫使犯罪人相应地改变预定的行为方式。

1、制约犯罪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1)犯罪的性质。

(2)犯罪客观环境及条件。

(3)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条件。

(一)过失犯罪心理概述我国刑法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节过的,是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第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后果是否应当预见的心理标准客观标准主观标准。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

第一,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性;第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征。

共同之处:

第一,二者都预见到了行为的危害结果,而且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第二,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都是不希望其发生。二者心理特征的区别:

第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实际上行为人过高第估计了自己的力量或客观有利的条件,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不是轻信可以避免,而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有意放任,无意防止,发生了也不违背其意愿。

第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确实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而间接故意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

1、决意不当。

2、过失与注意义务的违反(1)预见危害的注意义务。

(2)避免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3、过失与意识状态不佳。

4、过失与行为态度。

(三)过失犯罪的认识特征。

1、过失犯罪与认识。

2、错觉与过失行为。

(四)注意与过失犯罪。

1、注意概述。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所谓注意的指向,就是在同一时间内,把心理活动有选择地指向于一定对象,而同时离开其余对象。集中注意的对象是注意的中心,其余对象或出于注意的边缘,或处于注意范围之外。

注意的分类(1)无意注意。

20(2)有意注意。

(3)习惯注意。

2、不注意与认识错误。

当人们已认识到某种危险因素的存在与发展,必然会引起注意;而当认识错误,未能意识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时,注意就不会引起,从而形成不注意。

3、不注意与判断错误。

行为人如对危险结果有所预见,但经判断认为发生的可能性不大,主观上自然不会重视,因而对可能发生的结果,于是多不会引起有意注意,判断时甚至自觉不自觉地代替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知觉,或成为知觉以外的逻辑补充。

5、过失犯罪与其他心理因素(1)过失与智能(2)过失与情感。

激情与过失行为心境与过失行为应激与过失行为(3)过失与意志(4)过失与性格。

一、概述。

(一)犯罪率方面的年龄差异。

犯罪率的高低在不同年龄段的人口中呈不均衡分布,即一定年龄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所占比例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有所不同的,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可能表现出三种情形:

1、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中人口中的比例高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2、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当;

3、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犯罪的高发年龄。

男性犯罪的高发年龄:

就男性犯罪高发年龄阶段看,现代西方几个国家的情形大致如下:日本30。

犯罪心理学

[摘要]当前我国对于志愿者理由的研究主要基于组织管理、运转机制等方面进行,而对志愿者心理过程的研究仍存在空白,因此我们进行了这项研究。目的:通过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服务目前状况以及志愿者心理过程的调研与分析,掌握大学生志愿者的心理过程,引导他们的态度及行为。策略:整理参考国内外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服务文献资料,按比例抽取北京中医药大学各学院本科生进行问卷调查,包括限制选择式和自由完成式。结果:志愿者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比较高,但在情绪的宣泄和执行意向的方式上需要正确的引导。结论:管理者对志愿者的心理方面关心较少,导致志愿者心理得不到支持,从而退出志愿者服务。

[关键词]应用心理学;大学生;志愿服务;心理过程;认知。

1引言。

1.1研究背景。

1.1.1志愿者立法。

2008年北京奥运会推动了我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加快了我国志愿者立法工作的步伐。志愿者立法主要包括志愿者资格,权利义务,志愿者服务的方针、范围、程序,异地志愿者和国际志愿者服务,志愿者服务标志,志愿者服务日,政府和社会的财政、税收、经费、宣传等方面,以及对优秀志愿者的奖励等内容[1]。

发达国家志愿者服务立法过程也比较曲折与漫长,志愿者服务立法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过程。

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政策显示出了对志愿者活动的大力支持的态度,对志愿者个人的物质保障方面也有很多相关政策法规[2];日本志愿者服务法律中明确认可人民及其组成团体的参与权,排除基于友谊、善心或睦邻理由所实行的个别活动,并将志愿服务与任何给薪式劳务区分开来,规定政府有义务制定一系列措施推动和保护志愿者以及志愿者团体[3]。

1.1.2志愿者活动。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志愿活动是服务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也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未来变化的社会进行公益服务[4]。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借助于学校的社团,这有利于将大学生志愿者们组织起来,集中力量进行服务。但这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理由:志愿者报名积极性高但持续参与率低;志愿者专业不对口;社会认可程度低;社团数量不少但质量不高;服务内容纵深推进不够;保障机制不健全等。

1.2研究目的和作用。

目前大学生志愿服务群体逐渐壮大,但志愿服务的目前状况不容乐观,甚至出现志愿者流失、志愿服务质量下降的趋势。本课题立足于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公益服务目前状况,通过调查、探究与深思,深入了解志愿者心理过程情况并加以分析,旨在了解大学生志愿者的心理状况,对志愿者给予一定的心理支持;减轻志愿者的流失状况,完善志愿服务体系,一定程度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1.3研究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大学生公益服务与志愿者活动文献资料的整理与参考,为本课题提供理论依据,并为调研拓宽思路。按比例抽取我校各学院本科生作为对象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

2研究结果。

2.1志愿者基本情况。

参与问卷调查的调查对象中男生所占比例为26%,女生所占比例为74%,女生比例约为男生比例的3倍。

2.2志愿者的认知过程。

2.2.1志愿者了解志愿服务的方式。

60%的志愿者通过学校团委、学生会、志愿服务社团获得志愿者服务的信息;21%的志愿者是通过朋友、同学及其他志愿者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16%的志愿者是从社会志愿服务机构中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只有3%的志愿者是从其他机构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

2.2.2志愿者了解志愿服务的渠道。

43%的志愿者通过网络这个渠道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12%的志愿者通过电视;8%的志愿者通过报纸;3%志愿者通过电台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有34%的志愿者是通过其他渠道来获得志愿者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社团的海报、身边同学朋友的.传达。

2.2.3志愿者对志愿活动内容的认知。

25%的志愿者在服务前没有接受过培训,75%志愿者在服务前接受过培训。并且大部分的志愿者认为志愿者培训对志愿者服务是有帮助的,因此这也是大部分的志愿者愿意接受相应培训的一个理由。

2.3志愿者的情感过程。

2.3.1积极情感。

大部分的同学对志愿者服务还是持有积极的态度,愿意主动进行志愿者服务。当志愿服务影响了学习、生活的时候,49%的同学认为是值得的。他们认为志愿者服务可以丰富自己的生活,获得一定的社会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进而实现自我价值。此外,当志愿者和同伴一起服务时会比个人服务更开心。

在对学校志愿者服务工作总体目前状况的满意程度方面,有50%的同学是满意的,满意的主要理由是服务对象的认可及自身的提高。

2.3.2消极情感。

少部分的同学对志愿服务持消极的态度,当志愿服务影响了学习、生活的时候,24%的同学更多地会选择学习,他们认为自己现在是一名学生,应以学习为重。只有学好专业知识,处理好生活上的事情,才可以更好地为志愿服务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对学校志愿者服务工作总体目前状况的满意程度方面,50%的同学持有不满意或一般的态度,他们主要认为设备、器材及志愿者注册制度等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

当志愿者发现自己的同伴想退出时,大都会表示遗憾、不理解、感到受挫,这对他们继续进行志愿服务的心态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另外,服务对象的不满意或不理解也会让他们产生负面心理。

2.4志愿者的意志行动过程。

2.4.1准备阶段——动机与目标。

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实施和维持某种志愿者行为是因为该志愿者行为的功能可以满足他们特定的动机,如增加自我价值感、增长职业技能、减轻负罪感或压力、建立和强化人际关系以及履行作为群体成员的义务等功能[5]。调查得知,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参加服务的动机主要是回报社会以及锻炼和丰富自己。此外,扩充人际交往、按照学校要求、觉得新鲜、获得奖励以及为日后求职做准备也是北京中医药大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动机。

犯罪心理学心得体会

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利益的不法行为。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心理,则是与实施被法律禁止并要求予以惩罚的行为有关的心理活动,是人类固有的潜在心理。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心理观,犯罪心理是客观与主观的辨证统一。而这种统一通过犯罪人的特殊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犯罪心理在形成过程中,都经历了对社会环境的消极因素内化、外化、强化三个阶段。当人类的犯罪心理在外界信息刺激和诱因的影响下,转化为犯罪行为。

一、人类产生犯罪心理的原理。

犯罪心理是如何形成可以分两个时期来分析说明,即未成年时期和成年时期。在不同时期对犯罪心理的产生的影响因素及其程度也不尽相同。

在未成年期,未成年人的心理容易受到社会这一外界因素的影响,且自身的判断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我们可以把人类未成年时期的心理比作一张白纸,所有人类在这一时期所面对的一切外界因素,都会很容易的在这张白纸上留下痕迹,加上缺乏选择性的保留,所以这张白纸随着人类个体的成长,其内容也逐渐丰富,最终在未成年期将要结束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内涵,即产生了较为稳定的心理活动。这些心理活动中所包含的犯罪心理则因此前他们所接受的种种消极的影响有关。

具体来说,人类未成年时期社会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媒体等。家庭是每个人的人生初期的主要生活场所,也是其心理成长的最初环境,其成员尤其是父母对他们的心理影响其中的作用。父母的行为即是孩子模仿的对象。“上梁不正下梁歪”,孩子的犯罪心理正是沿袭了其家庭的一些犯罪秉性,如家庭将庭暴力等;学校是一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过渡度环境,在学校里,同学之间也存在着信息的快速传递,相互的影响作用很大,而且在此年龄阶段也易于被一些不良因素引导,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尽管不一定会直接产生不良的行为,但已在潜移默化中相互灌输了某些犯罪心理;媒体则是指在未成年期个人所接触到的电影、电视、报纸、书籍等传媒作品。例如,目前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接触了大量的黄色音像制品、情色书籍等。当今社会人们很容易就可以有意无意地通过多种途径接触到犯罪的信息,个人主观很难说是故意,或者说主要是由好奇一起的,但无意间即“接受”了一些犯罪心理。

另一时期则是成年期,此期间个人已具备了较强的判断能力,相当的克制能力,或者可以说是具备了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心理会随着社会变迁、社会结构、意识价值、社会分层、制度规范的变化发展而变化。此时的犯罪心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需要、仇恨、信仰等。

需要为广义上的,又可分为基本生活需要、发展的需要以及一些非正常的需要(如欲望、心理变态等),如果当这些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犯罪心理;仇恨通常是个人遇到挫折或遭遇他人侵犯,利益受损时产生的犯罪心理,其具有传播性;信仰则是一些极端的宗教组织,为达到其“信仰”所产生的一种反社会的犯罪心理。

未成年时期与成年时期期犯罪心理产生的因素本质上是不同的,未成年时期主要是思想的灌输,成年时期则是行为意识的改变。因为人类与其生存的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无论是人类的未成年时期还是人类的成年时期,在社会因素和个体心理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犯罪心理则成为一种人类固有的且潜在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可以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心理。

犯罪心理的潜在形态是指当个体只具有某些不良心理因素,尚未形成特定的犯罪心理结构时,各因素之间处于混沌状态,缺乏明晰的指向性与稳定性。个体犯意的产生,标志着犯罪心理结构开始形成,各种不良心理因素由混沌向有序转化,但并未完全摆脱无序状态。此时处于实施犯罪行为前的准备状态。犯罪心理在犯罪主体没有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而达到一定程度时,是具有很强的潜在性的,它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用语言和行动表现出来的时候,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就像空气一样看不见也摸不着的。而且犯罪心理的潜在性与一般的心理活动的潜在性不同,一般的心理活动是一种很自然的心理活动,但是对于犯罪心理而言,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往往会刻意地去隐藏精心谋划的犯罪计划,使犯罪心理更加不易被他人察觉。

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是指通过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给其心理施加某种影响,以防止个体形成犯罪行为。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行为应以个体为预防对象,以微观的、针对性的手段对个体犯罪心理采取具有预防和矫正作用的措施。

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的一般原则有早期预防原则、防微杜渐原则、综合效应原则。早期预防具体说来就是指在个体未成年阶段和社会化过程中,开展全面的社会教育,重点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教育、健康心理结构的教育、自立能力的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教育,这些对于一个人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和自立能力的养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转化的预防最基础的工程。防微杜渐原则也就是为了预防犯罪的形成,从微小的过失开始就要做工作,不能因为是微小的过失就放任。综合效应原则要求的是将犯罪心理向犯罪行为转化的预防的各个方面的工作结合起来,使之生成合力,产生综合效应,这样才能确切预防犯罪的形成。

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预防的途径和方法有以下几点:

二、加强对易受害人群的教育引导,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改善社会风气,消除犯罪诱因乃防止犯罪心理转化为犯罪的根本所在。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确是一门新兴学科,但在现代复杂的社会犯罪案例研究及处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心理支配行为,研究人的行为就必须研究人的心理特征,从而更好地解释人们千奇百怪的行为方式。犯罪心理学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侦破和处理案件都要从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出发寻求有的方法。犯罪心理学是研究人被心理的邪恶一面的,但这个学科是为人类和社会的光明服务的。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现今及未来社会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人们的心理世界亦将复杂难解,各种新型犯罪更是“超凡脱俗”。因此,对心理学的应用将更具实际意义,对于它的研究将持久而深入的进行下去。

《犯罪心理学》讲稿

典型案例(详细分析,若果自己是罪犯,怎样避免犯罪;受。

害人要怎样降低伤害)。

心得体会,自己的感悟。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案例:我有一个朋友,长的是挺漂亮的。在他们老家,由于经济发展赶不上沿海地区,家庭收入也不高。为了补贴家用,就会利用暑期和双休日出去打工。有一次,她碰到一件事。有一个店铺的老板招工。她的招工条件是:女,20-25岁,长相清秀,要求学历高中以上,待遇丰厚,工资面议。由于我的朋友符合招工的各种条件,所以她就去应聘了。在工作的第一天,那个小老板就嫌我的朋友的穿着不是很时髦,就提出说让我的朋友去买一套时髦的装束,费用由他出。我的朋友就觉得她只是来打工,而且觉得自己的穿着虽然不是很时尚,但是也应该属于拿的出手的一种就谢绝了老板的好意。在中午时,老板以天热,来回走不仅热得很,而且不利于休息为借口,就对我的朋友说那天的午饭由他包办,而且在饭后还给她提供休息的地方。

我的朋友是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的,第一天上班哪有这种好事,而且对方又是单身了几年地男子,而她又是年轻貌美的姑娘,这种情况不得不防。于是她就推脱,但是老板还是执意要留她吃饭,就在两人僵持的时候,救星出现了。朋友的弟弟来找她回家吃饭,她马上有了理由就和弟弟一起回家吃饭了。当然下午也就不敢再去了。

会忽略。

其次,在老板说是能让员工报销卖衣服的钱是就更有问题了,毕竟是第一天上班,否工作下去都是未知数,老板怎么会这么好还让员工去买衣服呢?这里就是老板可能别有用心的第二个表现。我认为,女人天性就是不会嫌衣服多的,一些抵制诱惑力差的就有可能会接受老板的殷勤,这样就会有受之于人的感觉。让你不好意思再拒绝老板接下来的“好心”。在这里,我觉得那老板还是很详细计划过的,他利用人的贪心就可能会达成他的目的。

再者,老板以天热,回家吃饭来回会导致休息不好为借口想让女子留下来吃饭并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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