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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及处罚规定范文(18篇)

作者: 曼珠

良好的规章制度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员工的发展和成长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规章制度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为控制生产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督促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进而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使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三章. 违章管理范围及对象

违章及事故处罚范围:本公司范围内所有员工。

违章及事故处罚对象:生产过程中,不注意安全、冒险作业、违章操作行为以及违章指挥行为。

第四章. 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原则

1 、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章性质采取制止、纠正、教育、警告、罚款手段。

2 、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检察制度》规定,对生产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并作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以备日后查阅,相关人员必须配合。

3 、违章罚款单开出后,须告知行为人,由行为人签名确认,并交行政人事部执行。如行为人无故拒不签名,可按不服从管理论处。

4 、对违章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事实为依据,公正处理。

5 、受处罚人认为处罚不当,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工业安全小组进行申述,由工业安全小组进行最终裁定。

第五章. 违章处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有义务制止、教育、纠正,有权进行教育、警告。

(1 )施工现场穿拖鞋,进入场地要不穿上工作服。

(2 )在施工现场,相互嬉戏、打闹而影响安全生产。

(3 )将手动叉车当滑板车用。

(4 )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左顾右盼。

(5 )产生颗粒物飞溅作业,而未戴防护眼镜。

(6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 )一般违反所从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行为。

2. 有以上行为,对警告、教育敷衍了事,不积极改正,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 元。

3. 有下列行为之一,发现一次,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直接对行为人罚款人民币10元。

(1 )操作可导致重大伤害事故的大功率旋转机床时,戴手套、未扣袖口、衣襟敞开、戴围巾、戴领带、长发披肩外露。

(2 )操作特种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负荷运行。

(3 )厂内机动车辆(电动、柴油叉车)行驶时违反规定载人或超载货物。

(4 )未经直接上司同意私自开动非本工种、本岗位设备。

(5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开电源或测量工件时未停止设备运作。

(6 )操作冲、剪、压设备,用脚踏开关控制时,手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时,脚没离开脚踏开关。

(7 )攀登吊运中的物体或在吊运物体下行走。

(8 )检修电器设备(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警示牌操作。

(9 )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或上报,冒险作业。

(10 )危险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或未挂警示牌等安全措施不落实。

(11 )高空作业时未系安全带,随意向下抛掷对象、工具,使用高空作业平台时,未将支撑脚打开支撑牢,设置安全警示牌。

(12 )在易有坠落物体下方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13 )在情况不明时,开启或关闭动力源(电、气、油等)。

(14 )机械运行时,不停机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15 )将危险物品随意摆放或危险化学品不做任何标示和警示。

(16 )违反吊机安全操作规程及“十不吊”。

(17 )进行通天吊作业时,不及时关好护栏,冒险靠近平台边缘。

(18 )身为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不制止、不采取措施。

4.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不良后果,发现一次,根据性质,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皆获授权建议公司对其最低罚款人民币20 元。

(1 )不服从上司或安全管理人员之管理或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2 )严重违反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3 )在禁火区域未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违章明火作业、吸烟。

(4 )违章指挥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5 )故意拆除或破坏设备的安全照明、信号、仪器、仪表、防火防爆装置和各种警示装置。

(6 )在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指定整改负责人无故不按时整改。

5. 对屡犯不改,抗拒安全管理者,安全科将建议车间将该人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者将建议公司予以无偿解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生产、管理,明确各级员工劳动义务,维护 正常的管理次序和生产次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1 公司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行为。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1.2 公司对员工违纪处罚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给予处罚。

1.3 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二、职责

1 、生厂部领导可依据员工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面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罚建议。

2 、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工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面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罚本部门员工的建议。

3 、管理部公司员工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行跟踪调查。负责员工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行处罚决定。

4 、管理部负责员工处罚的核准及员工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三、处罚的种类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经济处罚; 4 、解雇。

四、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处罚

1 、员工有下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破坏商业信誉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1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本公司的货物、客户资料、生产资料、人事档案、技术(设计)图纸及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的。

1.2 违背公司利益在公司内、外散布谣传、恶意中伤、破坏客户形象,使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的。

1.3 因管理失职导致货期延误或因质量原因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2 、因下列行为,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及影响公司形象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关人员警告、罚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雇:

2.2 在厂区打架斗殴的,发现一次罚款 100 元,;

2.8 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以致延误工作的,造成损失的,罚款 50 元 ;

2.9 违规操作,商家投诉二次以上者,罚款 50 元。

员工胸卡管理制度规定

目的:

为了规范车间的生产秩序及对员工在日常工作行为进行考评,制定本条例。

范围:

生产车间。

责任:

生产部长、车间主任、班长、qa主任、qa检查员、操作工及其它进入车间的人员。

内容:

1、总则。

1.1实行罚款记分制。

1.2每人每年“工作行为质量”的'基准分为100分。员工在工作中违反某项条例时,则根据本条例规定罚款并扣除一定的分数。

1.3本考核办法执行人:生产部长、车间主任、技术员、质量部长、qa主任、qa检查员。

2、通则。

2.1有下列情形者罚款10.00元并扣2分。

2.1.1更鞋时未将工作鞋和自己的鞋子放在自已的柜子里者。

2.1.2生产区的大门开门后不随手关门者。

2.1.3未按规定穿戴洁净服者(包括穿戴不全及头发挂露、口罩、手套)。

2.1.4进入洁净区手不消毒者。

2.1.5进出一般生产区不穿工作服、鞋或穿戴不规范(扣子未扣,帽子未戴等);外部人员进入车间由生产部及质量部负责;如出现上述情况,扣罚相关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

2.1.6去卫生间不更鞋、不脱工作服者。

2.1.7洁净区内操作工自带水杯放在操作间,并裸露在操作室者。

2.1.8生产结束批生产记录就要上交给车间技术员。

2.1.9车间出现异常情况要马上通知车间主任,如有隐瞒情况要接受处罚。

2.2有下列情况每人罚款20.00元并扣3分。

2.2.1容器桶内未附或外贴物料标签或填写错误者(品名、批号、规格)。

2.2.2清场或清洁检查,qa检查员认定为不合格,未及时进行再清洁,并擅自离场者。(责任为参与清场人员,班长)。具体参照产量工资表规定。

2.2.3不服从车间主任及车间管理人员(含班长)调派者;如擅自在原岗位继续操作者,则在原岗位所产生的计件工资作废并通报批评一次,同时作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指污辱、谩骂等),按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2.2.4在制剂车间生产区内嘻戏打闹、吃食物、吸烟、打牌、上班时间睡觉者。

2.2.5各工序清场时必须提前做好防护措施,用水直接对电源开关、插头插座进行冲淋者;情况严重者,交公司按厂纪厂规来处理。

2.7.8药材重量或品种投料错误者;情节严重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处理。

3工序考核条例。

3.1班长考核条例。

3.1.1班长应时刻对本辖区进行巡检,抽查本工序生产产品质量,掌握本辖区内生产情况,并及时更换或监督操作工,更换各操作间的状态标志牌(真实),否则每次扣5元并扣2分。

3.1.3外包班长对接收的物料(药品、说明书、标签、包装盒、大箱)要进行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及数量的校对,如未核对准确每次罚20元,并扣2分。造成严重错误时,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50%进行相应处罚。更换批次要及时清场,如发现混批处罚50元,并扣5分.

饭店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6) 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员工酒店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9) 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要补休,当水累计达3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积极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经部门经理室核查,情况属实的;

(11)完成任务好,当月受到公司领导表扬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现突出,在部门进行的评选活动中,被评定为部门优秀员工的;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好,服务优良、当月受到酒店书面表扬5次(含5次)以上的;

(2) 拾金不昧,及时奖物品上缴并帮助查找失主,金额在3000元以上;

(3) 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各种破坏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5) 当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9) 爱护公物,在设备维护保养、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0)一贯工作表现突出,全年被评为区域优秀员工达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12)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令嘉奖并考虑申请晋升工资;

(1)在年终优秀员工评比中被评选为酒店优秀员工的;

(2)在酒店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作优异成绩,受到酒店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维护酒店利益,使酒店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5)拾金不昧,及时、主动地将物品上缴部门或归还失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书面表扬10次以上,事迹突出的;

(7)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奖励的。

第二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九条   违反公司及餐厅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处以罚款。  

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月发生违章违 

纪行为2次及其以上的给予加倍处罚或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处以书面警告及罚款:

(1) 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员工证的;

(2) 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

(3) 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 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 缺少酒店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 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礼貌用语的;

(7) 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8)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或旷工一天以内的;

(9) 当月上下班不按规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的;

(11)乘客用电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间的;

(12)穿工作制服离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随身带包进店离店、不主动地向保安展示包内携带物品的;

(15)当班时擅离岗位的;

(16)当班时用酒店联系私人事务或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5分钟的;

(17)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8)参加会议无故迟到的;

(19)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的;

(20)攀越围墙、栏杆、门窗的;

(21)在更-衣柜内存放酒店用品的;

(22)下班不离开酒店,无故在酒店逗留的;

(23) 本部员工在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

(24)在工作岗位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25)当班时间收看电视或收听收录机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

(27)工作粗心,出现轻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头投诉的;

(28)管理人员、督导不力,产生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29)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遭到投诉的;

(30)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 伪造病假单,骗取病假或编造理由,骗取其他假期的;

(3) 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的;

(4) 损坏公物和客人物品,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5) 对宾客不礼貌,与宾客争辩的;

(6) 拾遗不报,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7) 服务质量差,业务技能不熟练,未能及时为客人提供满意服务,遭到客人投诉的;

(8) 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的;

(9)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行上级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1)违反操作规程,给酒店造成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给酒店成损失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14)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15)当班时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6)携带酒店物品离店的;

(17)上班时睡觉的;

(19)使用酒店电脑玩游戏的;

(20)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

(21)铺张浪费,不节约水、电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22)在酒店工作和生活区域乱写乱画的;

(23)损坏酒店及餐饮部声誉和形象,情节较轻的;

(24)违章违纪不接受教育或处罚的;

(25)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

(26)其他类似于上述情节应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在营业场所吵闹,扰乱酒店秩序的;

(2) 涂改、伪造单据和证明的;

(3) 工作粗心,出现工作或服务质量的事故的;

(4) 对检举违章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 拾遗不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6) 工作中与宾客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 劳动纪律松散,当月被口头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

(9)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10) 不按规定收发,登记保密文件的;

(11) 工作消极怠工,当月工作失误或完不成工作任务2次(含2次)以上的;

(12)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13) 遇到坏人坏事或他人求助时,有意躲避的;

(14) 发现损害酒店及餐饮部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15) 违反消防规定,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16) 丢失工作制服或员工饭卡或更-衣柜钥匙,隐瞒不报的;

(17) 背后对领导和同事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列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的;

(18) 造谣生事,写匿名信,诬蔑陷害他人的;

(19) 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同事的;

(20) 其他类似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

(1) 工作严重失误,给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带来损失的;

(2) 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

(5) 参与或变相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6) 在酒店打架、斗殴的;

(7) 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录像的;

(8) 酗酒、吸毒的;

(9) 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10)借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

(11)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

(12)恶语伤人、侮辱谩骂或殴打客人与同事的;

(13)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1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

(16)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

(17)当月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8次(含8次)以上的;

(19)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酒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

(2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21)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予辞退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餐厅的奖励和处罚工作由部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经理应本着高度

第十九条       各区域根据所在部门奖罚条例对员工进行奖罚,奖励或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由区域自行决定,报行政办公室备案;50元以上报由行政办公室核准,下发奖罚单。

第四章       申诉和申诉的受理

员工离岗处罚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关键词

3.1  辞职:在劳动合同 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  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3.3  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3.4  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  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 离职审批权限

4.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2  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3  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5离职申请

5.1  辞职

5.1.1  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1.2   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2擅自离职

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部、行政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 ,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5.3劳动合同到期

5.3.1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5.4  辞退

5.4.1试用期内: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3天通知员工,员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4.2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将《辞退员工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在1个半月前将该员工的处罚资料和工作过失行为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5开除

对于符合开除条件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进行开除,无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6  离职面谈

6.1  面谈准备工作

6.1.1 在得到员工离职信息的第一时间内,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6.1.2 员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内容为与所属离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职位信息、心理状况信息、阅历与经验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 状况信息;与员工有关的绩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绩效表现等内容;员工离职信息,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后的目标单位、目标岗位等。

6.1.3 准备面谈主题。

6.2  离职面谈注意事项

6.2.1  注意平衡维护企业、部门主管和员工三方的利益。

6.2.2  面谈场所和时间选择:场所一般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40分钟。

6.2.3  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6.2.4  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6.3  面谈人的选择

6.3.1  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离职面谈。

6.3.2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离职面谈。

6.3.3  主管级认下员工:由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面谈。

6.4  挽留原则

6.4.1  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  看该员工现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阶段,离开后是否会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4.3  看该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文化。

6.5  面谈结束后,将员工面谈结果与部门负责人意见和离职员工信息对比,与同岗位在职员工交流,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考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观点和建议,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并进行归档管理。

7  离职手续办理

7.2  离职通知

7.2.1人力资源部在收到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专员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交接时间。

7.2.2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整个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严格根据《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进行。

7.3离职手续办理

7.3.1用人部门

a  确认员工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

b  协助离职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c资料交接:工作文 件、客户资料、合同等,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进度、代办事项、工作联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门禁权限的解除;电脑(笔记本)、名片及办公用品的回收。

b  本月考勤情况说明。

c  邮箱等账号的禁封,通讯录删除。

d  其它事项。

7.3.3人力资源部

a  合同解除。

b  离职证明的出具。

c  五险一金终止日期及其减员。

d确定档案、户口和福利关系的转出日期。

e其它事项。

7.3.4财务部

a  借款支票。

b  借款现金。

c  工资结算: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发送)、赔偿金(扣除)及其发放时间和方式。

7.3.5  《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7.3.6  移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如暂时如合适的接收人,原则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为接收人。

7.3.7  普通员工由其直属主管监交。

7.3.8  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其直接上司监交或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监交。

8  离职管理

8.1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工资及相应补偿金等只有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才予以发放。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8.2  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需要进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8.3  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8.4  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应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须受连带处分。

8.5  正常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应收账款回收,客户追踪),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继续处理。如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责承担。

9  经济补偿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行为,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0经济追偿

凡员工在离职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追偿:

10.1 擅自离职者。

10.2  工作交接未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0.3  违背国家法律与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者。

10.4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10.5  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者。

11  离职薪资结算

离职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妥离职手续,将《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交接清单》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上面的资料进行离职员工的薪资结算,并于次月的发薪日发放。

12  离职后续工作

12.1  人力资源部

12.1.1  检查提交的离职手续是否完备。

12.1.2  向行政部提供离职人员名单。

12.1.3  调整公司员工花名册。

12.1.4  离职手续归档。

12.2  行政部

12.2.1  调整公司通讯录。

12.2.2  办公用品的归档或销毁。

13制度修订

13.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pas & gels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每个企业员工离职是正常现象,企业为方便管理,都会为这些离职的员工制定相应的离职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员工离职管理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一、离职管理的目的

为规范公司日常管理,明确责任,理顺程序,堵塞漏洞,确保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结合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离职管理的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离职定义

以任何方式辞职、辞退不再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或因事、因病离岗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均按离职对待。

四、离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员工因故辞职或休长假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并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逐级办理审批事项。审批完成后,将书面申请连同申请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员工辞职或长假申请得到批准后满三个月(以离职申请中最后一个审批人签字日期为起始日计算)及接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七日内全部办结,超过七日,超过部分按500元/日标准从其本人责任金和工资中予以扣除。超过15天不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公司将派人或通过法律途径上门解决,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人员工资等均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3、办理离职手续时首先从人事部领取《员工离职表》,然后按表格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部门办理交接、清结手续,其操作流程为:本部门——关联部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部门经理——总经理——财务部。

4、本部门主要负责审定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情况、业务衔接情况、物品及资料返还情况、日常考核结果、债权债务清结情况等;关联部门主要负责审核离职人员与本部门在日常往来中有无未了事项、财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离职人员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无损坏或丢失现象,损失具体价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离职人员办公用品、设施交还与完好情况及文件、资料、相关证件等归还情况、考勤考核情况、奖励处罚情况、保密协议执行情况、其他与公司相关的特殊事项等;财务部主要负责离职人员财务手续办理情况、借款归还情况、业务账目清理情况等。

5、各项手续完备后,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即可按有关规定为离职者办理财务清算手续。

6、凡对外有经济往来或在重要岗位担任职务的人员,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财务部在发放薪资时必须留取一定额度(责任金全额及最后一个月工资)作为风险控制金,离职后三个月内若未发生新的问题,即可发放清结。试用期内入职不满一月离职的,其风险控制金为实核薪资全额,发放时间必须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况可由总经理根据具体情况例外酌情处理,不受本制度相关条款限制。

五、责任划分与违规处理

员工胸卡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26lt;消防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

第四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长、社区巡逻队、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小组。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重点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辖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五)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的建设和公用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七)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做好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

(三)负责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四)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六)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员工胸卡管理制度规定

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温州亚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办公室人员。

3.1员工仪表及卫生。

3.1.1出入办公室必须衣冠整洁,举止要大方、得体,讲求礼貌。

3.1.2办公室必须做好“6s”现场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整理:留下必要的,其他都清除掉。

整顿:留下的摆放整齐,并加以标识。

清扫: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全清扫干净。

清洁:维持清扫的.成果,保持干净亮丽。

素养:全体员工养成良好的习惯,有美誉度。

安全:一切工作以安全为前提。

3.2办公纪律。

3.2.1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中途外出应经主管批准,填写《外出报备单》,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中途外出1小时内罚款1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3.2.2接听电话用语:“您好!亚润贸易有限公司,请问您找谁。”

3.2.3上班时间严禁高声喧哗、说粗话、聊天谈笑,违者每次罚款10元。

3.2.4不得公话私聊,一经查出处以通话费用的2倍罚金。

3.2.5上班时间严禁在公众办公场所吸烟,违者每次罚款50元。

3.2.6办公人员出差办事,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及去向、联系办法放置办。

公桌醒目处。

3.2.7办公室人员应作好资料保密工作,非本公司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

室,如有泄露公司机密,视情节严重处以50―1000元的罚款,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并予以解雇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2.8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拷贝、打印、复印、翻阅他人资料罚款10元,严重者予以记过处分。

3.2.9公司公休日,非加班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办公室做私事。

3.2.10不得利用办公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看录像,违者每次罚款10元。

3.2.11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存有重要资料(档案、帐册等)柜子等下班前应锁好门窗及关闭各类电器。

3.3办公用品。

3.3.1爱护办公设施,节约办公开支(用水、用电、复印、打印等)。

3.3.2办公设施出现故障,应请专业人员予以修复。

3.3.3办公设备使用:办公桌、椅、抽屉、物品、电脑等固定后,未经他人许可不得随意串用、挪用,公物不得占为己有。借用办公用品必须经过主管同意。

企业员工违章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保证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建设银行“商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行为规范是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评价员工职业行为的标准,是规范建设银行员工内外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银行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行为规范,并抓好所辖部门的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全行员工言行应遵循行为规范,共同塑造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建设银行全行员工,包括全行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和从事本行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本行为规范的解释权在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章银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一、银行各级领导干部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坚持原则,坚定信念。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工作上坚定正确的金融服务方向。

第二条执行政策,依章办事。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严守金融纪律,维护金融秩序,规范操作,维护建设银行荣誉。

第三条作风民主,严格管理。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健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五条顾全大局,团结进取。维护团结,自觉维护领导集体威信,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六条公道正派,襟怀坦白。执行政策,处理公务应公正清明,奖惩得当。

第七条关心员工,团结员工。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员工政治上的成长,事业上的进步,生活上的疾苦,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

第八条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工作实践中考察、选拨干部,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九条努力学习,积极进取。要增强竞争意识,不断学习,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二、银行职工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第一条加强纪律,执行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政策,自觉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廉洁奉公,拒腐防变。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坚决反对以权谋私和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敢于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做斗争。

第三条精神饱满,着装整洁,以良好的精神面貌,向社会展示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客户第一,信誉至上。属守信用,秉公办事。守约有信,尊重客户,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艺术,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服务。

第五条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对客户和蔼可亲,服务耐心细致,展示良好的行风行貌。

第六条爱行爱岗,敬业尽责。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工作,认真办事,忠于职守,为建设银行的业务发展勇于奉献。

第七条团结同事,协力工作。相互理解、关心同事,乐于助人,服从大局,服从工作分配。

第八条提高警惕,维护安全。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树立防范意识,保护资金安全。

第九条勤奋学习,精通业务。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严守机密,维护信誉。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建设银行及客户的机密,维护建设银行在客户中的信誉。

第三章银行员工职业形象要求。

员工职业形象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仪表、举止、语言、纪律、卫生及服务态度。

一、着装整洁、仪表大方。

第一条着装整洁。建设银行员工上班时应着装整洁,保持服装洁净得体,衣扣整齐,不敞胸露怀,不挽袖挽裤。因气候和办公条件限制,各地方行制定着装要求时应因地制宜。

男员工应穿深色皮鞋、袜子;女员工应穿黑色或白色皮鞋、穿裙子时避免露出袜口。

第二条发型大方。头发应整洁,发型大方得体,经常洗理。不得染异色。男员工不蓄长须长发;女员工不得有怪异发型。

第三条装饰得体。女员工可适度化妆,不得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能佩戴过多过于耀眼的饰物,每只手戴的戒指不超过一个。男员工应保持面部清净,不能留小胡子,不得戴有色眼镜从事工作。

二、举止大方,行为端庄。

第一条站姿挺拔。站立时应保持收腹挺胸,不弯腰。男员工站立时双脚分开,与肩同宽;女员工站立时双脚并拢,双手自然下垂,交叉于腹前、背后。

第二条坐姿文雅。坐时臀部应坐在椅子的三分之二处,胸口与桌面平齐。伏案书写,应以肘撑起上身重量,姿态端正,不倾斜。不要趴在桌子或斜躺在椅子上。

时不要勾肩搭背,不要并成一排。遇有紧迫事情,可加快步伐,但不可慌张奔跑。

第四条行为文明。在客户面前或工作场合不能剪指甲、化妆、抠鼻子、剔牙齿、挖耳朵、打哈欠、脱鞋、颤腿、伸懒腰。

三、语言文明,言辞得当。

第一条语言文雅。说话时音量适中,语句清晰,并注意在不同场合运用适当的语言及称谓。

第二条在办公和营业场所须保持安静、和谐,不可大声说话,高声喧哗。

第三条在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四条在各场合中用语文雅、礼貌。在使用电话、办理业务、接受咨询时语气平和,坚持使用“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接电话时应主动自报单位——“您好,_银行”。

日常文明用语示例:

(1)与同事、客户相遇时:“您早”、“您好”。

(2)得到别人帮助时:“谢谢”。

(3)要求别人做事、帮助时:“请您……”。

(4)向别人表示歉意时:“对不起”。

(5)他人向自己表示歉意或谢意时:“没关系”、“别客气”、“不用谢”。

(6)与他人道别时:“再见”。

第五条对同事、客户用语平和,语言规范,不讲粗话、脏话,在公众场合不要叫他人的外号、小名等。

四、纪律严明,工作有序。

第一条遵守劳动纪律。

1.不擅自代班岗,不迟到早退,不串岗离岗。

2.不聚众聊天、嘻笑打闹。

3.不得在公务时间和禁烟场所吸烟。

4.工作时间不吃零食,不干私活,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电视,不占用电话聊天。

5.非工作或接待需要,不准在午休或工作时间饮酒。

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为规范公司管理,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按以下要求严格执行员工打卡考勤管理。

一、考勤打卡管理:

1、全员出勤实行考勤打卡记录制度;。

2、所有工作日人员按上下班作息时间上班前和下班后必须到指定打卡机上进行打卡;。

3、打卡机的监督管理:前台负责监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考勤设备,凡故意破坏考勤设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处以二倍考勤机价格的赔偿。

4、打卡其它事项管理:

2)录不到指纹时,必须有部门主管领导审批过的相关手续交行政处存档或主动到前台处登记进公司时间。

3)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不执行打卡考勤。

1.迟到:晚于公司起始上班时间的视为迟到;。

2.早退:早于公司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领导审批同意的,视为早退。员工无故早退视为旷工处理。

3.脱岗: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视为脱岗。脱岗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将视为旷工。

4.旷工:按日常工资的二倍进行处罚,当月累计旷工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忘记打卡者由本人申请,主管领导签名可算有效考勤;代他人打卡,一经发现,当事人双方各扣罚100元/次。累计出现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20xx年12月1日起开始严格执行。

上述规定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可能需要对上述规定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公司保留根据法律规定随时修改、增补、废除上述条款中任何一项的权利,员工将以书面的方式收到条款修改等方面的通知。

核准人:制作人:行政部。

20xx年11月20日。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员工违纪行为处罚,公司特制订本规定。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2、涉及员工违反部门业务管理度或是流程的以部门管理制度或是相关考核制度为准,涉及行政处罚的,以本制度为准。

3、涉及员工个人行为违反公司行政管理制度的经济处罚,以本规定经济处罚为准。

1、公司期望所有员工都能热爱工作、勤勉敬业、遵守劳动纪律、生产纪律、保密纪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2、如有员工未能遵守规定,员工直接上级有责任对其进行培训、纠正,如该员工仍未有改善或其所犯错误已达到违纪辞退的范围,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分别以口头教育、书面警告、解聘,并根据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要求违纪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3、累计三次口头警告等于一次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书面警告,公司给予解聘处理。

2、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核对违纪事实;

3、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部门。

空缺岗位。

部门审批权限。

人力资源审批权限。

子公司总经理。

创力总经理。

生产人员。

操作工。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非生产人员。

专员/职员。

主管+部长。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

总经理。

主管/副部长。

部长+总监/副总。

所在公司部长+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部长。

总监/副总。

人力部长+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

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

总经理。

子公司总经理。

总监。

总经理+董事长。

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处理由被指导人两级主管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

4、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的有效期均为一年,有效期内的任何指导记录都将作为员工的周年工作表现评估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内的书面指导将直接影响被指导人的升职及年度调薪。

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口头警告。

1、在车间工作时,不穿戴劳保用品的。

2、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未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员工)。

3、未经允许,随意将外人带入公司或工作间。

4、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一次(未达到30分钟的)或者累计未达到一天的。

5、参加会议、培训等未有正当理由并且未告知的前提,缺席一次的。

6、言语粗俗,衣冠不整,工作期间行为不雅有损公司形象的。

7、随地吐痰、到处乱写、乱画的,到处乱扔垃圾等破坏环境卫生者。

8、在工作期间聚众闲聊,高声喧哗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工作的。

9、在上班时间内作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上网聊天、打打闹闹等等。

10、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工艺装备者。

11、不服从保安人员正当指挥者。

12、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者;在车间内骑车影响工作秩序者。

13、背后攻击他人,搬弄是非。

14、遇非常事故故意躲避者。

15、翻越公司院墙的。(属偷盗行为的给予辞退)。

16、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以下损失的。

17、工作场所工作台面脏、乱、差影响公司良好形象的。

18、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19、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

20、在作息时间,未经同意擅自闯入异性宿舍逗留者。

21、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累计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

22、下属人员明知上级领导失职或隐瞒过错,并庇护上级领导过错的。

23、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未造成公司损失的。

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处以书面指导。

1、上班时间睡觉;

2、在一个自然月内无故旷工二次或者累计一天的。

3、违反公司安全规定或从事能引发事故的危险活动。

4、蓄意失职,或拒绝接受上司合理和合法的命令,或拒绝主管分配的工作,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工具、物资、设备损坏、丢失及浪费材料、水电能源等,导致各类经济损失。

6、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看视频等非工作行为的。

7、用公司时间从事私人活动或未经主管同意擅离职守。

8、在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及在工作时间饮酒(不包括工作时间同客户喝酒)。

9、替他人(双发当事人)代打考勤卡(如果公司实施)。

10、考勤(所有当事人)弄虚作假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11、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

12、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当众互相争吵,谩骂等,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13、未按公司正常程序,随意更改公司、部门组织、制度、规定和流程的。

14、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损失的。

15、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6、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

17、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3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8、不履行公司正常程序,未经人力资源部批准而私自招聘或解雇员工的。

19、在为创力服务期间,不得为同行业或是相关行业兼职的。

20、三次口头警告作为一次书面警告(1年有效期内)。

对员工下列行为(包括以下行为,但不限于),将辞退。

1、在一个自然月内累计无故旷工三次或者全年累计超过(含)三天。

2、一年之内受过三次书面警告的。

3、诋毁公司名誉和信用,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

4、损公肥私,行贿。

5、各种不诚实行为、各类弄虚作假。诸如盗窃(无论价值多少,无论所盗物所属公司或其他同事),涂改或虚报各种业务开支票据,伪造个人资料或其他欺骗公司的'行为;未经允许动用、出售或是购买公司财产(公司产品、办公用品、车辆等);留存公司促销货物或礼品。

6、考勤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经济处罚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7、违反薪资保密制度的,情节严重的。

8、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向他人透露有关公司业务财务、交易详情、技术绘图、数据等,向传播媒介透露公司经济情况等。

9、工作表现、业绩不佳,经过培训、指导6个月内仍未有明显改善。(适用于入职或调职满6个月)。

10、违章指挥或违反安全标准操作规范,造成工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或给公司带来其他经济损失;无证驾驶或私自动用机动车、叉车,造成不良后果,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11、未按照公司流程审批手续的,造成公司损失超过10000元(含)以上损失的。

12、指挥不当或监控不周,致使造成错误的,使公司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3、员工不遵守工艺操作、违章作业或文件指导性错误,造成产品返工、反修或报废的,蒙受损失10000元(含)以上的。

14、违反上级主管的指示或者违反安全纪律引发重大事故者。

15、在公司内赌博、从事非法经营或相关违法乱纪活动的。

16、本人打架斗殴、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或煽动他人闹事、怠工或指使他人对公司员工进行恐吓、报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采取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17、对于兼职的,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18、违反劳动合同或是其他相关协议相关条款的。

1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包含但不限于拘留、拘役、判刑等)。

惩罚类型。

经济处罚。

是否通报。

备注。

口头警告。

10—50元。

通报批评。

书面警告。

100—500元。

通报批评。

产生经济损失的,按照相关制度赔偿或是处罚。

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解聘。

当月工资缓发。

通报批评。

取消年终奖。

未罗列完全的处罚,可以参照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理。

涉及个人罚款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实发工资的20%。

因个人失误或是失职造成的赔偿,可以不受20%的约束。

1、本规定经人力资源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颁布生效。

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公司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正。

3、之前公司内其他与本规定相悖之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

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各中心站所办:

在节日气氛渐渐远去,春耕生产、镇林场土地承包、××基地建设、××2、3队排浸工程实施在即的关键时刻,全镇上下都必须把思想和精力转移到工作上来,严格执行政府工作规则和各项议事制度,严肃上下班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镇机关干部考勤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考勤表、请假、加班请示单等情况,对机关干部、工勤人员二月份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并函告有关单位。

××年二月份大部分机关干部、工勤人员都能自觉遵守党委政府考勤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按迟到一次扣罚现金10元,早退一次扣罚现金10元,无故旷工一天,扣罚现金50元,值班一次不到扣罚30元。希望被扣罚的同志能提高思想意识,积极转变工作作风,自觉遵守党委政府的相关制度。

今年工作目标任务已十分明确,镇党委政府要求全体镇机关干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集中精力搞好工作,以高昂饱满的精神状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和清正廉洁的干部形象,全面推进“××林场土地承包”、“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点评”以及“××基地建设”、“粮食创高产示范方点建设”和“××2、3队排浸工程”等各项重点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既定的任务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年二月份干部考勤汇总表(略)。

xuexila。

xxxx年xx月xx日。

考勤管理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各项目、各部门:

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公司所有部门、项目,所有员工(除个别人员外)上下班必须打卡考勤。

在“有度政字第0905号”通知基础上,新增以下条款:

1.每位员工迟到3次(含)以内,扣款1元/分钟;。

注:一个月内累计警告3次以上者,公司在原有薪资待遇上进行调整。

望广大同仁引起注意!

特此通知。

有度公司行政部。

年12月28日。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属及其以上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患职业病的;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见义勇为以及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者违法;

(二)自杀或者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故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也可以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工伤报告或其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职工或者其亲属。

第九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十条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交通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职业性损害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限由指定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按照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护理费分别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器具的,其器具费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以下待遇: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取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下列标准享受待遇:

(四)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省规定进行调整;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其伤残抚恤金,在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亦应随之提高。

第二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到境外定居的,其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国家规定计发。

第二十四条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按交通事故有关规定处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人民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在本市内并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伤害赔偿责任的,我国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金。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当归负伤、致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亲属所有,但需偿还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分别承担。

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医疗费;

(二)住院费;

(三)护理费;

(四)伤残初次鉴定费;

(五)伤残抚恤金;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八)丧葬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本办法规定的前款以外的工伤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市、区县分级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本市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由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率见《工伤保险费率表》(附后)。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工资总额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

第三十一条

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企业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或者工伤保险费用支出超过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或者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上浮5%;超过15-25%的,上浮10%;超过25-35%的,上浮15%;超过35%的,上浮20%。当年工伤职业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分别低于本市同行业平均发生率和行业费率5-15%的,下年度其工伤保险费率下浮10%;低于15-25%的,下浮20%;低于25-35%的,下浮30%;低于35%的,下浮40%。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为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工伤职工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所得利息并入基金。当年结余的基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行租赁、承包、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或者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

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被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聘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 企业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和应当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必须落实工伤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鉴定结论或者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者追回有关待遇;对虚报冒领的,除追回冒领金额外,还应当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伤残程度或者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时,其保险待遇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企业或者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省劳动鉴定机构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

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为计发基数。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职工在生产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本办法所称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治疗期间死亡、旧伤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其职工工伤待遇由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将前款规定的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酒店员工聘用规定管理制度

1、实习生:旅游学校学生或同类学生被酒店接受为实习生。实习期通常为6个月至12个月。酒店不与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只签订实习协议。实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实习生在正式录用时可免试用期。

2、临时工:酒店可根据需要聘用临时工。临时工的聘用期将根据需要而定或与该项工作同期结束。

3、试用期员工:酒店按试用期条件录用的新员工。在试用期结束时需经考核,试用不合格者将不予留用。部门经理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情况,提出延长或缩短试用期(延长最多三个月)若员工再次达不到要求,工作将被终止。

4、正式员工:经过试用合格的员工将转为正式员工,享有正式员工的待遇。

5、特聘人员:

酒店根据工作和发展需要,聘请具有丰富酒店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员。特聘人员的面试,工资待遇由总经理批准及签定特聘协议。

二、合同期限/续签合同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一般为2个月,合格后,员工的试用期将构成合同期的一部分。

2、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前,根据员工表现,经部门经理审批报总办经理核准。

三、

员工招聘:

1、酒店所有的招聘与解聘手续由总经理办公室(简称总办)。

负责,并报总经理审批,其他部门及人员都无权办理。

2、部门需增补人员,在部门编制内的报总办,由总办负责招聘。部门经理可参与面试。超出编制的应报总经理审批后,由总办负责招聘。

3、酒店招聘员工采用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方法。

凡具有相关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或工作技能,身体健康的人员,均可向酒店总办咨询及申请职位。

4、求职者到酒店求职,须提供有关证件,如:身份证,学历证,技术学校等级证书,健康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非市区人口)等。如实填写《职位申请表》所列各栏目,并愿意承担《职位申请表》所列之责任。员工身份、地址、电话号码、婚姻关系等个人资料如有变动,应即知会总办,若因提供资料不确实或不详而造成个人损失,概由其本人负责。

5、酒店录用的员工,必须接受业务考核、资历审查及体格检查。身体健康条件合格的,经总办和用人部门面试后,报总经理审批,方可正式聘用。

6、员工聘用后尚须定期检查身体,如发现患有不适宜服务工作的疾病将立即停止其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痊愈的,经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之有效证明后可申请复职,不能痊愈的可终止聘用。

7、酒店所有人员一律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为1—3个月(按不同工种)。期满合格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或延长试用期,用人部门或总办有权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情况延长和缩短试用期,以不超过三个月为限。但如实习期满或原从事酒店工作,富有工作经验的,可免试用期。

四、新员工入店手续1、酒店录用的员工,由总办负责填写《人事变动通知书》通知用人部门。

服务期满半年未满一年的,在办妥手续后,可退还其缴纳的岗位培训费的50%;

服务期满三个月未满半年的,在办妥手续后,可退还其缴纳的岗位培训费的30%;

服务期未满三个月或未办妥辞职手续的,岗位培训费不予退还。

3、新员工如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交清岗位培训费,须向总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办经理批准后从工资中扣除。但岗前培训费必须入职前一次缴纳。所有费用均由财务部收取或扣发。

4、新员工职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同时按照酒店从业人员健康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5、新员工入职时,免费领取工号牌,更衣柜钥匙,《员工手册》。如遗失,损坏须交纳每项10元后方可补办。工号牌如属自然损坏可凭旧工号牌更换新工号牌。

6、新员工入职时,免费领取岗位制服2套。制服一律不得穿带出酒店。离职时应将洗净的制服退还酒店,如有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7、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奖金待遇及任何假期。

五、员工辞职1、酒店员工在试用期内有权提出辞职,但必须提前七天向酒店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离店手续。

2、酒店员工在合同期内需要辞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酒店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经理及总办批准后方为有效。主管或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须由总经理批准。

第二,到财务部结清所有财务帐务;

第三,到保安部办理手续;

第四,到总办办理员工宿舍、《员工手册》、工号牌、制服退还等相关手续。

4、员工辞职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办理离店手续,但要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酒店有权要求其返回工作岗位,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如属参加在职培训或外派培训的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者,须参照培训协议书赔偿酒店相应经济损失。

6、一般员工辞职的由总办签批,部门领班以上的管理人员、部门文员、技术工种、外聘人员辞职的由总经理签批。

7、按规定可退还给员工的岗位培训费的审批权限与辞职审批权限相一致。

六、解聘和辞退1、酒店员工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岗位要求时,酒店有权给予辞退并不予发放任何补偿金。

2、员工在职期间如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酒店其他规章制度的,按规定随时无偿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劝退、开除者将不给予任何补偿金,如严重损害酒店利益的,酒店并保留法律上追回损失的权利。

3、凡因触犯国家法律被拘留或判刑的员工一律开除。

4、非因公受伤或患病的酒店员工,酒店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无法工作时,酒店将根据该员工在酒店的工作年限,酌情发放补偿金。

5、酒店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裁减冗员时,总办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本人,或增发三十天的工资作为补偿。

6、各部门给予员工辞退、除名处分的,应填写处罚通知单,并经被解聘、辞退员工本人确认和签名,说明理由交总办,报总经理审批后,方能办理离店手续。

7、由于酒店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裁减冗员时被解聘的,岗位培训费全额退还。由于违反《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及酒店其他规章制度的被酒店辞退或除名的,岗位培训费一律不予退还。酒店员工在试用期内由于不符合岗位要求被退的,酒店将根据员工的表现,酌情退给部份或全部的岗位培训费。

8、按规定可退还给员工的岗位培训费的审批权限与解聘、辞退审批权限相一致。

七、人事变动程序1、新员工试用期满定级、升职、降职、调动岗位的工资级别都将随人事而变动。

2、任何形式的人事变动、均要求填写《人事变动通知书》和《考核表》、经相关人员批准后,呈送总办备案。

3、人事变动审批权限:员工定级初级c以下,由部门经理、总办主任审批;

员工定级初级b以上,由部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审批;

越级定级、特殊工种定级,由部门经理、总办主任、总经理审批。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1.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员工行为规范的管理,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的培养,更好的贯彻和实施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使员工自觉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各司其职,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增强学校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

下列规定发现一次进行群内通告,第二次直接进行罚款,各校区主任及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按员工罚款金额的。50%进行处罚。

(一)日常行为处罚规定。

(二)卫生制度处罚规定。

3、厕所不干净,垃圾筐、垃圾桶满未倾倒的,经发现罚款10元;

(三)用电处罚规定。

1、办公室灯、教室灯、厕所灯、走廊灯未关,下班后电闸未关的,经发现罚款10元;

2、下班后未关闭空调的,经发现罚款20元;

3、下班后电脑(含显示器)、打印机、饮水机未关闭的,经发现罚款10元;

4、校区室外灯箱、电子屏须及时开关,未按规定开关者,经发现罚款10元;

(四)安全保密处罚规定。

1、重要办公资料、文件应妥善保管,加强保密意识,严防泄密。经发现罚款20元;

2、不得将学校机密和学校主要领导的电话及相关信息随意告诉他人,经发现罚款20元;

3、员工离职时应将所有工作资料上交,发现遗交漏交的罚款50元;

校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以上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上规定如有违犯,由人力资源部告知本人并开具罚款单,人力资源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一份,罚款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规定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 单位事故报告

5、 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精彩

一、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处罚涉及对象:

公司所有员工。

三、处罚方式:

(1)通报批评;

(2)一次性罚金;

(3)减薪;

(4)留用察看;

(5)辞退;

四、处罚事项分类:

1、重量级处罚:

(1)因个人原因给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公司名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无条件辞退;需要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2)损失/遗失公司重要物品、设备;无条件照价赔偿,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5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3)包庇职员舞弊,弄虚作假;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

(4)泄露公司机密;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5)品行不正,有损公司名誉;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6)没有及时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发生;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元、留用察看或辞退。

(7)每月旷工达3天(含)以上;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留用察看或辞退。

(8)在公司内从事不良活动。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并处一次性罚金100元—3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辞退。

(9)造谣滋事。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减薪200元—300、留用察看或辞退。

2、一般性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限外之物品、设备;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50元—300元。

(2)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员工大会通报批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罚金100元—300元(视级别不同而定)。

(3)工作不力,屡劝不听者;员工大会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或辞退。

(4)态度恶劣,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10元—300元,屡犯者留用察看或辞退。

3、轻微处罚:

(1)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未经许可擅自离岗;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20元—100元。

(2)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下载电影等占用公司网络资源的;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20元—100元。

(3)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值日、值班的;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20元—100元。

(4)浪费公司财物(下班未关电脑、灯等);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20元—100元。

(5)未按时上交各项报表、无故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或任务;员工大会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20元—1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6)开会、培训无故迟到、缺席;通报批评,处一次性罚金50元—200元;屡犯者减薪或留用察看。

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吸毒的;

(5)提供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2000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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