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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精选15篇)

作者: 琉璃

服务月的活动旨在唤起人们对服务行业的重视和关注,提高消费者对服务的满意度。服务月是指在一个月的时间内,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活动,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一项活动。那么我们该如何更好地参与服务月活动,发挥自己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月活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特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心得体会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能力。通过自我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自己的生活和事业。通过自我服务,我们可以更好地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对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自我管理是一种自律的表现。自律是指我们在面对各种诱惑和困难时,能够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按照既定的目标和计划进行行动。在我个人的经验中,自律是成功的关键。在大学期间,我常常面临着课业压力、社交活动和娱乐的选择。但是通过自我管理,我能够坚持按时完成作业和复习,并合理安排社交和娱乐时间。这种自律的习惯不仅帮助我在学业上取得好成绩,还让我更好地平衡了生活和学习。

其次,自我管理也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指我们能够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资源和能力,达到最优的效果。通过组织能力,我们可以始终对自己的任务和目标有清晰的认识,并制定出详细的计划和步骤。在我的工作中,我常常面对着各种琐碎的任务和工作,如果没有组织能力,我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和被动应付。但是通过自我管理和组织能力的训练,我可以事先规划好每天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这种组织能力也帮助我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变化。

自我服务是自我管理的延伸,它强调我们不仅要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和事业,还要为他人和社会贡献。自我服务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如家庭、工作、社区和公益事业等。在日常生活中,我常常参与企业的志愿者活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这种自我服务,我既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又可以回馈社会,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时,自我服务也是一种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通过与他人合作和交流,我们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在自我服务中,与他人的沟通和合作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人的需求和问题,并找到解决之道。在我志愿者的经历中,我常常需要与团队成员协商和沟通,制定出最佳的方案。通过这种合作,不仅提高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效率,也拓宽了自己的眼界和思维方式。

最后,我认为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过程中,反思和改进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进行反思和分析,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常常会审视自己的过去的行为和决策,找出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这种反思和改进的习惯让我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道路上不断迈步向前,取得更大的进步和成就。

综上所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能力。通过自律、组织能力和反思改进等手段,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服务自己、他人和社会。在不断实践和努力中,我们可以逐渐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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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心得体会

自我管理是一种对自己进行有效组织和控制的能力,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重要技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的压力不断增加,自我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在自我管理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提供自我服务,即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以下是我对于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自己,做好规划”

要做好自我管理,首先需要认识自己。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明确自己的兴趣和目标。只有真正了解自己,我们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接下来,我们可以将自己的目标细化成具体的计划,并设定一些时间节点来监督自己的进展。这样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从而达到更高的效益。

第二段:“提高专注力,改善效率”

在现代社会,我们时常会受到各种干扰,容易分散注意力。为了提高自我管理的效果,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专注力。可以通过定期训练专注力,如冥想、集中注意力进行长时间阅读等方式来改善专注力。此外,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关闭手机通知、减少社交媒体使用时间等,以减少外界干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段:“养成良好习惯,持续自我服务”

自我服务是自我管理的重要一环。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如规律的作息时间、健康的饮食习惯等,以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自我教育,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他人提供帮助,从而实现自我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段:“合理分配时间,平衡事务”

时间是有限的资源,我们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平衡各种事务。可以使用时间管理工具,如日程表、番茄钟等,制定合理的时间安排,合并处理类似的任务,提高效率。同时,我们还要学会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持身心的健康与活力。只有在平衡好各个方面的事务后,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目标。

第五段:“不断学习,持续进步”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应该保持持续进步的心态。要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此外,我们还应该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通过学习,我们可以拓宽眼界,增强自信,并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只有持续进步,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总结起来,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和努力培养的能力。通过认识自己,做好规划,提高专注力,养成良好习惯,合理分配时间以及不断学习进步,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不断进步,不断完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监督管理局工作的自我总结

2019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和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我市“争先进位、率先崛起”的目标,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强化药品市场监管,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

半年来,我们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抓住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实际效果,不断提高综合监管能力,提升组织协调水平,使我市的食品安全状况出现持续好转局面。

一是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议。组织召开了两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议,总结回顾了xx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并就xx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分析部署。

二是出台各项工作制度并扎实开展市场整治。我们先后制定了《##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以及各重大节假日的整治通知等文件,市政府出台了《##市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部署,我们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先后牵头组织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尤其突出了对农村儿童食品的整治,根据##市长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工商、卫生、教育等九个单位专题调研结果,制定了《##市农村儿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从6月1日开始,对农村儿童食品安全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6月初,根据省局《关于组织开展劣质奶粉核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将《通知》精神下发各相关部门,并组织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紧急核查“东方牌”劣质奶粉。

三是认真开展自评及迎评工作。为科学评价我市食品放心工程成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市食品放心工程量化考评实施细则》及量化考评标准,对各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综合评价,为迎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今年1月份,顺利通过省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组检查,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四是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3月份,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同目标办对全市21家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了考核,通过听汇报、看资料、查记录、查案卷、实地察看等形式,全面了解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极大地提升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效能。

药品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半年来,我们坚持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目的,始终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突出“四抓”,取得可喜成效。

一是抓整治。我们先后开展了药品包装。

说明书。

疫苗质量医疗机构用药用械“齐二药”鱼腥草注射剂a型肉毒素等多项专项检查。“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并坚决做到“三个不准”:一是对“齐二药”生产药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准有疏漏;二是对“齐二药”生产药品进行有效控制,不准再使用;三是对一旦确定是假药的,要进行彻底处理,不准出现伤害事故。在一个多月的核查中,共查封扣押9个品种共计13169支“齐二药”生产药品,未发现国家局公布的12个批次5个品种的“齐二药”假药。除此之外,我们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院制剂室开展了从原辅料到产成品的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联合打假的工作机制,制定了《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工作规范》。2019年,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车辆近100台次,检查涉药单位139家,立案94起,端掉4个地下药械窝点。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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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找材料到cnfla--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对《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1号起开始实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网络订餐)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办法》调整的范围,既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在互联网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也包括在本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鼓励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三)《办法》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四)《办法》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各种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

(三)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四)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送餐环节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提出了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委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三)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如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预拌色拉),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一)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可参照我局《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指南》开展资质审查工作)。如有需要,应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鼓励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鼓励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

(二)鼓励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信用评价情况。

(三)鼓励通过对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鼓励对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鼓励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

(六)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一)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二)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测,并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三)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吊销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第五条(主体责任)本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许可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第九条(信息公示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

上款规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食品制作条件和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一条(送餐要求)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送餐活动:

(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十二条(管理制度)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第十三条(资质审查)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应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

鼓励第三方平台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知晓后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责任告知)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报告处理义务)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十七条(数据监测分析)鼓励第三方平台通过对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体系)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将其真实信用评价情况在网上公示。

鼓励第三方平台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

第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平台经营和送餐)第三方平台自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方平台从事送餐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被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监测和检查)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测,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违法案件管辖)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两个以上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具有重大影响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行为,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处理)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外埠第三方平台在本市的网络餐饮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严重违法行为处理)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吊销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部门定义)本办法中的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8月31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库专家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撤销其专家库专家资格,终身不得再担任专家库专家。

第四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提高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提高餐饮企业自查自纠能力,有效保障大学生食品安全,沈航龙源公司积极响应贯彻,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以下工作总结。

一、 积极参加沈阳市食药监局开展的“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今年4月份,我们参加沈北新区药监所召开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听取了这项工作的目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会后,在沈北药监所的具体指导下,公司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公司领导指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我们践行科学管理理念,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大学生食堂饮食安全的有力措施和保障。实施这项工作,要人给人,要物给物,申请专项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 积极参加《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标准》学习培训。

识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准确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为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骨干。

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公司召开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工作程序与步骤,并逐级培训食堂各班组领导及员工。反复宣讲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讲清评定标准、工作要领、细化具体要求。

三、 积极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整改,为创建a级食堂努力工作。 自查工作围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检查表》逐项展开。为了将此项工作做到无盲点,将《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检查表》逐条分解分工落实到人。查找管理工作内容:文字材料准备;vi标识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补充及培训;硬件设施增补,计:需完善管理制度5项;完善vi标识20块;完善操作器皿功能区分;完善生产原材料区分;保洁设施增设;员工培训项目3项;专兼职岗位2个。

四、 认真配合药监部门审定工作。

为了使整改工作顺利进行,两次请沈北药监部门来食堂指导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快速完成增添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5项;vi制作30项;操作器皿功能区分二百多件;完善生产原材料区分20多处;增添售卖区洗手设施3处;专职岗位2处。

品安全工作切实做到实处,为提高沈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我们也深知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

1、在洗消工作方面:

食堂还存在少量的密胺瓷餐具,有待逐步淘汰。

二次保洁设施完善。

2、加工区域:

二次洗手设施增设;

加工区保洁清洁池的完善;

以上完善项目,我们限定于月前全部完成。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相关精神要求,我市自去年5月以来,按要求标准,分批分期从城区到乡村在全市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今年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8721家。其中特大型29家、大型餐馆186家,中型餐馆1469家,小型餐馆3423家,快餐店966家,小吃店1037家,饮品店204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007家,企事业单位食堂400家。其中,a级单位372家,b级单位2868家,c级单位3952家。

二、主要做法

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批验收程序,做好现场检查评价工作,针对餐饮行业不重视流程布局设计的问题,将餐饮服务单位的布局流程列入到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之一,凡新开办或改扩建的餐饮单位,必须符合许可量化分级的要求,否则,一律不予许可。

2、组织培训。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分区域对协管员、信息员及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通过培训,提高了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今年5月以来,平江县已进行六场次共862人的培训学习,并在高中学考、人大政协会议等重大活动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地点。

三、工作成效

1、提高认识转变了观念,进一步增强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必要性。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经常性监督管理与餐饮服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发现了我市餐饮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到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便于在今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分清类别和监督频率。通过量化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了餐饮业的行业自律性,调动了餐饮单位经营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争取达到量化分级优秀水平。在行业内,比、学、赶、帮、超的氛围逐渐形成。由于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提高了餐饮服务单位的知名度,各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主动申请争取a级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对厨房建设,改造的投入,从而提高了餐饮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2、增强了餐饮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明确餐饮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实行等级评定和监督信息公示,促使餐饮服务单位不断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条件,在接受行政监督的同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企业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3、消费者理性消费逐步得到加强。通过报刊、电视和社区

专栏的广泛宣传和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的意识逐渐增加,到食品安全等级高、诚信守法意识强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观念正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氛围正在形成。

四、存在问题

1、无专项工作经费。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在行政许可收费范围,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政府目前没有划拨专项经费,财力有限,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大力推进。

2、部分小餐馆、小吃店规模小,起点低,硬件设施差,业主群体特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差,监管难度大,无法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要求。

3、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认识不足,不愿通过投入资金提质改造来提升量化等级。

五、下一步措施

1、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培训、发放宣传资料以及主流媒体宣传等手段,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餐饮服务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消费,增强公众健康消费意识。

2、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文明餐桌、示范店、示范食堂创建结合起来,以点带面促提高。

3、对达不到评定要求的小餐饮店和小吃店加大监管力度,促其改善经营条件或转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以人为本,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局“三抓一加强”的工作方针,“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以下是文书帮小编为大家准备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

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总结,在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范围内开展了该项行动。

现将开展全面检查阶段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准备,认真筹划

局领导高度重视“两打两建”专项工作,经常召集相关股(室)的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和了解“两打两建”工作的进度和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以确保“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取得更大的实效:一是及早成立机构,制订方案。

成立“两打两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和具体指导全县药品强化组织领导。

二做到精细管理,责任定位到人。

在行动前,对具体操作进行演练,并在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

目的明确,精心实施。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突出了重点内容,细化了工作措施。

一是把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重点,

二是把建立和完善制度机制作为重点。

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整治规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药品购进、存储、养护及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全面开展检查,注重法律宣传

1.在打击药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方面情况。

在2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未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走票”、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检查发现存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未按规定存储药品等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与警告,立案处理。

3.互联网和广告网站的监管情况。

我县无取得互联网交易药品资格的企业,尚未发现提供药品交易的互联网信息和广告,未发现我县其他有提供药品交易信息、广告的网站。

我县无药品中药材专业市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镇医院及卫生室对药品规范管理的意识薄弱,票据管理混乱,药品存储,养护制度不够健全,仓储设施无法达到要求,养护不及时。

药品拆包装存放和使用过期药,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不按规定消毒,毁形的情况较为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按照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针对现场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1、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

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负完全责任,建立完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到人,严把原材料购进关、生产质量关、产品检验关。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

以药品分类管理、药师在岗在位、药械进销存台帐、经营场所管理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日常监管活动,不断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积极开展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果,确保按要求完成检查频次、覆盖率达到100%。

2、探索药品监管机制建设。

立足,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等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药品监管制度:

一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规范信息发布,科学、准确、及时、有序的发布有关信息。

一、加强领导,明确整顿重点

我局充分认识开展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克服了人员少经费紧张等困难,,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工作。

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落实责任,重点对餐饮单位肉和肉制品进行了监督检查,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在日常监管中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台账管理规定。

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肉及肉制品,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鲜肉及肉制品安全

我们要在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监督检查的同时,重点对使用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小餐饮等重点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

对不落实索证索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监督整改,共检查餐饮单位187户次,出动执法人员132人次,出动车辆42辆次,经过整治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基本能落实索证索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发现使用含“瘦肉精”及私屠乱宰鲜肉及肉制品现象。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开展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

结合各类宣传活动,大力开展肉及肉制品安全常识宣传,确保餐饮服务环节肉和肉制品安全。

一、工作成效

1、领导重视为做好我县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局将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工作重点,依据省局制定的办法,制定了实施方案。

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具体部署和统筹安排,将具体的工作任务、实施办法、操作步骤等进行了划分。

2、宣传法规为做好我县的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局专门召开了有县城有关餐饮单位负责人会议,对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使餐饮企业对在餐饮单位实行的a、b、c、三个信誉等级的评定、实行信誉等级挂牌经营等有了感性上的认识和理论上的了解。

在倡导消费者知情选择的同时,调动了餐饮单位争创a级单位的积极性,促使企业主动改进自身食品安全管理和提高诚信水平,营造了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3、强化培训我局遵照全面贯彻、认真执行、集中培训的工作原则,对有关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接受了食品安全与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培训。

通过对餐饮业推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关实施办法透彻的分析和认真的讲解,使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理论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对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4、指导到位我局首先选定对县城一家大型餐饮单位和一所中学校食堂做为试点,各有侧重,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餐饮单位和学校的领导非常重视此次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成立了组织,责任落实到人,对职工进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培训,使职工认识到此次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

根据量化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评分,找出不足并立即进行整改,建立健全各项适合自身特点的制度和自查制度,并具体落实每一项工作。

局领导亲自带队,加大指导力度,主要是指导企业从食品安全的角度出发,积极开展工作。

5、公平、公开、公正评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关系到餐饮业的切身利益以及事业的发展,关系到规范餐饮行业、净化餐饮行业、保护广大消费者身心健康等等一系列的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不仅能充分调动广大餐饮业户的诚信自律、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也能使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扎实、长期地开展下去,更便于让广大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消费选择。

截止到目前本月底,经过评定,获得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优秀单位31家,良好单位80家,一般档次35家,。

二、存在问题

3、仍有部分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配合度不够高,对量化分级工作表现不积极。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广泛宣传餐饮服务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寻找笑脸就餐”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以专项整治促规范、促提高、保安全,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了以规范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餐厨废弃物管理、落实餐饮具消毒措施等为主要内容的餐饮服务放心工程;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示范街创建工作。

通过扩大宣传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来促进目标任务的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创造安全餐饮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各项重大活动的顺利进行,构建和谐县做出了贡献。

现将2013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如下:

一、抓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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