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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三板算不算上市公司?(七篇)

作者: 曹czj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篇一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内容,并已理解协议各条款的含义。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定义

1、销售秘密:客户方案、销售进度、图纸、样品、相关的函电等;

3、特别指出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商业秘密。

4、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5、乙方不得利用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有损甲方或者甲方关联企业利益的经营、交易等行为。

6、如果乙方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告。

7、其他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载体返还

乙方离职时,或者任何时候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该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该载体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转录到其他载体中的,则应立即销毁或删除。

第四条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c)甲方因调查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而给甲方造成的人员录用费、培训费等损失也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司法的方式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到甲方工作,并不违反其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或者竞业限制协议,对原单位亦不负担保密或者竞业限制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原单位追究。

乙方上述承诺不实而造成有关单位追究甲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乙方须对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在 提起仲裁(此处可改为指定法院起诉亦可,看双方约定)。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八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时间: 时间: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篇二

乙方:

一、乙方任职期间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确定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属甲方的商业秘密:____________-(如:经营战略、管理诀窍、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产品定价及报价资料、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产品生产技术和工艺规范等)、甲方确定的其它保密信息。

三、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接触了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对知悉的商业秘密仍负有保密和不为自己或他人的经营活动使用之义务,直至该秘密被甲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该协议的效力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终止。

四、乙方如违约使用甲方商业秘密或导致秘密泄露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的利益损失);触犯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乙方在离职之前或离职之后两年以内,不得抢夺甲方客户,或引诱甲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六、甲方为培训乙方所花费的培训费用,若乙方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应向甲方赔偿上述培训费用(按照实际费用评算)。

七、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期工资总额的30%。

八、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乙方因参与甲方的有关工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关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订立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1、技术信息:___________

包括甲方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以及有关沟通的数据记录,元件的照片相片等等。

2、经营信息:___________

3、甲方的交易秘密:___________

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面谈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4、甲方的管理秘密

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等。

5、 其他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或者乙方在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甲方有关的保密信息。

第二条 乙方的保密义务

1、主动采取加密措施对上述所列及之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授权或者许可,以检索、浏览、摘抄、复制、传真、拍照、电子邮件等方式占有、传播、出售、使用或允许他人(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不得向不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关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4、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参与甲方关于该公司的工作后,都不得在该公司之商业秘密公开之前向任何人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自办企业)。

5、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始终全部归属甲方,乙方不得利用自身对公司不同程度的了解申请对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所有权。

6、如发现甲方关于该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公司书面报告。

7、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终止(包括解除)的,应当办理商业秘密的交接手续,销毁或者交还从甲方及甲方公司获得的一切资料及其复制件,未办理或者未办理完全商业秘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第三条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时开始,直至乙方从本公司离职两年为止。乙方是否继续参与甲方的工作,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违反此协议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及其他因其擅自使用、披露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而得到的收益。如乙方因违约而受有利益,还应将所得利益支付给甲方。

3、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他第三方财产或名誉损失,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须向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以上所称的损失赔偿费用还应包括调查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乙方在职期间违反此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起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签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篇四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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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文来源于网络,意在说明新三板挂牌流程。

1、前期咨询

有些企业,一听说挂牌新三板有那么多的好处,又见到不断的有企业去挂牌(甚至还有自己的竞争对手),便按捺不住。他们迅速地做出登陆新三板的决定,并草率地启动了挂牌程序。结果却发现,挂牌过程阻力重重。好不容易成功挂牌了,却又发现,自己预期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他们在行动之前,对新三板没有一个系统的、透彻的认识。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一样,新三板并不是适合所有的企业。另外,新三板有其自身的规则,很多企业事前并没有搞清楚,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所以在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之前,最好先行咨询律师,对新三板有一个清楚、客观的认识。

2、挂牌方案设计

经过论证,如果发现企业具备挂牌新三板的条件,企业的情况也适合,那就可以由律师为企业设计个性化的新三板登陆方案。

挂牌新三板只是一个手段,一个方式,并不是企业的目的。所以不能为了挂牌而挂牌,要在此阶段设计好包括后续的融资和资本运营在内的整体方案。

3、协调中介机构进场

设计好个性化的挂牌方案后,就可以选择、联系中介机构(包括券商、会计师等),并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了。至于如何选择券商、如何签订协议、签订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都需要咨询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协议签订后,所有中介机构就可以进场开展工作了。

4、尽职调查

中介机构进场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

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等,是后续工作的基础,也是成功挂牌的重要保证。

5、法律障碍解决

在尽职调查阶段,有可能会发现企业挂牌新三板的法律障碍,或者法律瑕疵。由于历史原因,企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是很正常的。发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存在问题而没有发现。发现了问题想办法解决就行了。但如果存在问题,却没有发现,那后果可能会很严重。甚至会使原本有可能解决的问题,最终变的不可解决,从而导致整个项目的流产。

6、股份制改造

企业挂牌新三板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必须得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这就需要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7、法律意见书

企业挂牌新三板,必须由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确认挂牌的合法性。

8、券商内核

在挂牌之前,需要先由券商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可能会发现一些问题、缺陷、遗漏,那就要进行相应的解决、完善、补充,直至券商内部审核人员确认已经没有问题。

9、挂牌

券商内部审核通过后,将由律师、券商和企业一起,向股转系统报送挂牌申请文件。然后根据股转系统的反馈,进行回复。当通过股转系统审核及证监会核准后,就可以挂牌了。

10、融资及资本运作

对企业来说,挂牌只是一个开始。而挂牌之后的融资和资本运营,才是重点,也才是对企业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事情。而要做好挂牌后的融资和资本运营,就必须从一开始就谋划好,并做好铺垫。

本所律师有专业从事新三板的经验,欢迎企业交流、咨询。

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http:///y/gs/

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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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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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国有企业改制与债务承担的问题 http:///y/gs/

 如何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http:///y/gs/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http:///y/gs/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和地位 http:///y/gs/

  股东出资证明书 http:///y/gs/ :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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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http:///y/gs/

 公司董事会会议制度

http:///y/gs/

 债务人执照被吊销后的执行对策

http:///y/gs/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

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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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公司法变更名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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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销营业执照及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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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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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变更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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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公司破产债务创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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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http:///y/gs/

 中国人民银行 http:///y/gs/

 房地产集团公司的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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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审计与一般目的审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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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的转变(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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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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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授权委托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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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分公司 http:///y/gs/ 公司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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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最大可用性咨询公司http:///y/gs/

hfi在华

  中共中央组织部 http:///y/gs/ 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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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和股份转让的规定有何不同 http:///y/gs/

 无形资产出资的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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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组的法律定位 http:///y/gs/ 公司在创

市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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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时变更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的变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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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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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有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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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瑕疵 http:///y/gs/ 公司

算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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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法律程序http:///y/gs/

2018最新

 监督管理权限有哪些

http:///y/gs/

 如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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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 http:///y/gs/

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后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http:///y/gs/

 国内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http:///y/gs/

 技术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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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破产 http:///y/gs/ 关于xx

公司破产清算期末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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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设立和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 http:///y/gs/

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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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职权职责有哪些 http:///y/gs/

 中国人民银行 http:///y/gs/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篇五

一、问题

公司全部营业收入来自于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规定。

二、事实

(1)公司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情况(《公开转让说明书》第21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具体规定。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三、分析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2011年和2012年发生的两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认定为偶发性的关联交易。但是《指引》规定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公司在报告期内仅发生两笔小额偶发性关联交易且在最近一期没有营业收入,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商榷。但是该案例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解释提供了借鉴意义。

二、未分配利润为负情况下变更股份公司

一、问题

二、律师答复

依据大华会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3]005695号),2013 年 8 月 31 日,公司的资产合计为5,959,910.24元;公司负债合计为946,492.98 元(其中 2013 年 8 月 31 日,控股股东吴辉与公司达成协议,将公司应付控股股东吴辉债务豁免了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5,013,417.26 元,也就是经审计净资产 5,013,417.26 元。

依据大华会计所大华验字[2012]000332号《验资报告》,公司以不高于审计机构审计且不高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5,000,000.00元为注册资本,余额 13,417.26 元进入资本公积金,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酷买网有限整体变更为酷买网股份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业务规则》第 2.1 条第(一)款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本次折股经过了合法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整体变更时有限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不影响公司通过经审计净资产账面价值转股本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合法合规性。

三、小结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是这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情况无关。法律法规方面没有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况下,不能进行股改的禁止性规定。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超过20%

一、问题简要阐述

公司设立时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20%,与当时公司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设立时有效的《公司法》第24 条第2 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要求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关注点

非专利技术出资比例超过当时公司法规定这一问题之解决。

三、解决方案

1、寻找特别法

当普通法与特别法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尽调鉴定报告

尽调发现案例公司有中国地质大学、水利部规划设计院、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以及武汉大学多名专家签署的鉴定报告,认为出资的专利技术具有极高的技术创新性。

3、实际说明出资当时获工商认可且影响已消除

披露该非专利技术出资得到主管工商局的认可且已经实际到位;至2012年该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已全部摊销完,净值为0;股改时已不存在出资比例超过法定比例的情形。

四、评析

1、寻找使得实际比例合法的特别法。

2、在存在特别法的规定时,尽调是否具备满足特别法规定的条件。

3、若前两步任一步不满足,可说明影响已经消除。

4、若影响没有消除,可让专利技术出资股东将超出比例部分以现金方式再出资。

5、若上述多个步骤满足,可强化问题解决。

四、挂靠集体企业股权转让

一、问题阐述

天松医疗前身为桐庐尖端,实质股东徐天松持有股权挂靠在桐庐镇工办处,而这部分股权转让给了德国费格。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二、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桐庐镇工办所持有桐庐尖端股权实质为徐天松所有,因此本次股权转让实质为徐天松将其所持有桐庐尖端部分股权转让给德国费格。

2、解除挂靠关系 德国费格已履行完毕前述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义务,该款项已由徐天松收取,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桐庐尖端已解除其与桐庐镇工办之间的挂靠关系。

3、政府相关部门确认

桐庐县人民政府出具通知,确认桐庐尖端为挂靠集体企业,名为集体企业,实属民营企业,挂靠及解除挂靠期间,未占用任何集体或国有资产。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反馈意见,确认桐庐尖端在挂靠桐庐镇工办期间,桐庐镇工办未对桐庐尖端进行任何形式地投入,也未参与过桐庐尖端生产经营活动,未收取过桐庐尖端分配和其他任何利益,桐庐尖端也未占用、使用集体或国有资产,未造成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案例评析

民营企业挂靠在集体企业可能存在股权不明晰以及在挂靠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占用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可能。对于股权不明可以通过确认挂靠关系来解决,具体而言可以由当事人出具声明。而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相关问题,往往需要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五、股东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是否合法合规

重点问题“

答复:根据上述问题,本所对公司进行进一步核查,确认如下:

2011 年 8 月 2 日,股东王洪强先生签署《公司章程》,决定出资设立山东临风鼓风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

2011 年 8 月 2 日,山东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大乘验字[2011]a0409号《验资报告书》,经查验,截至 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已经收到股东王洪强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共计 15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2011 年 8 月 3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37***5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实收资本 1500 万元。

综上所述,临风鼓风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并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所认为临风鼓风机设立时的股东出资是真实的,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011 年 10 月20 日,公司与临沂市风机厂股东王洪强签署《资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王洪强将经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8 月 31 日评估值3858.00 万元,移交给公司,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2011 年 10 月22 日,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公司股东以其作为投资人的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对公司进行增资。临沂风机厂临沂市风机厂经评估后,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858 万元,其中1500万元由公司购买,剩余 2358万元,公司股东以其中的1510 万元人民币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其余848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1年10月24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出具中瑞岳华鲁验字[2011]02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10 月 24日,公司已收到王洪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510 万元。股东王洪强以原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临沂市风机厂净资产出资。2011 年 10 月27 日,公司取得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10 万元,实收资本为 3010 万元。

(一)出具之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已经全部移交给临风科技,由临风科技占有使用。此外,临沂市政府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临政报[2014]28 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山东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问题合法性予以确认的请示》,确认自 1979 年开始至 2013年11月股份公司设立期间历史沿革“符合当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隐患和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王洪强以净资产增资、公司购买净资产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协议双方履行了必备法律程序,履行了各自约定的义务。

六、公司股东使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一)公司业务特点和使用该卡的客观背景

公司的业务和客户具有如下特点:中国蛋鸡产业集约化程度尚待提高,可寻找的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蛋鸡养殖企业客户资源有限,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是国内蛋鸡养殖和生产资料流通主要形式;因蛋鸡养殖周期长的原因,单个客户购买周期长,短期持续下单能力有限;客户数量规模大,但客户受区域性限制,分布零散;公司现有客户多为经公司多次遴选并长期合作的优质客户资源,潜在客户开发遵循选择优质客户原则。公司为向客户供应最佳性价比雏鸡,并提供产品前期品质保障,结合未来的产能提升,因此采取以产定销模式,为保证产销平衡和订单连续,需建立大规模的客户基础,鉴于蛋鸡养殖行业现状和客户构成,企业客户资源选择基础有限,因此大多数客户需在农村养殖合作社、农村个人和农村经济人中去选择,鉴于部分地区养殖分散度较大,可能对客户管理效率和货款支付能力产生影响,因此在部分养殖分散度较大地区采取以农村经济人(注:公司称为“经销商”)经销形式,因此产生个人客户销售额较大的情况。目前农村经济人经销形式是家禽行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销售和流通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公司也存在充分必要性。公司通过对当地市场的了解和分析,选取相关行业内在当地市场较具影响 力和销售能力的人员作为经销商,进行一定市场内的个人养殖大户的挖掘及维护,可以提高公司在当地市场的品牌知名度,从而扩大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后 期的进一步扩展提供可靠地保障。

(二)公司的销售流程

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制订了《销售管理制度》、《销售部授权范围管理制度》、《销售人员对运输的监管制度》、《经销商销售流程》等销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销售计划的制订、客户订单的确认、收取定金、发货、收款、售后回访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当期确定的销售政策,发货前全款交清的,销售部会在发货前通知客 户付款,财务确认收款后通知销售方可发货;对于货到后付清款的,公司要求司机代收货款后方可卸货,现金收款的需于 5 日内交存至公司银行账户;对于赊销 的客户,销售部按照约定及时催收。

(三)公司的收入确认和结算业务规则

公司的结算方式分为三种,分别为预收全款、预收定金发货前付清余款、预收定金供货后有账期。公司依据客户的合作情况、客户在市场影响力、区域市场的特点等各方面情况对客户会有不同的货款结算政策。

(四)报告期内该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及目前进一步规范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明个人开立银行卡(7018 账户)用于收取部分货款的情况。该个人银行卡由公司财务进行保管,公司对该账户的收、支管理比照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不允许坐支款项,账户收款只允许收客户存入的货款,支付款项均需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财务部门通常每日将到账明细发 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财务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魏晓明自 1992 年开始从事蛋种鸡的养殖、孵化时,经营主要以个人承包经 营模式,该银行卡系当时所开立的个人银行卡。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务中一部分是直接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其中的部分经销商所在地较为偏远,所在地的 部分银行营业网点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如新疆);对公账户结算存在汇款手续 复杂、到账不及时、周末及节假日不营业,而公司需在收到客户货款后,方予以发货(鸡苗理想保质期 48 小时),个人账户到账能够及时查询,有利于公司业务 开展;另外,该卡无打款手续费,同时很多老客户的长期合作习惯难以改变。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一直将货款打入该卡进行结算,公司将 7018 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及时核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

将货款打入该卡的客户并不仅为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的客户,由于对公账户存在汇款复杂、节假日不上班、到账不及时等情况,部分其他客户也存在向该卡汇入货款的情况。

公司将 7018 账户按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且该卡执行款项的转出只流 向公司的对公账户,由财务部一人保管秘钥(银行卡及网银 u 盾),另一人保管 银行卡密码及网银密码。该卡收到的款项全部为客户汇入该卡的货款,该卡在管 理中不允许坐支款项,且未发生坐支款项,仅是银行扣取的网银费用、短信费用及收取的银行利息,均由财务规范记账。该卡办理了注册客户查询功能,财务部 门每日将到账明细发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 部门,财务部门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目前针对 7018 账户公司已采取了进一步规范措施:会同银行将该卡在银行办理了自动归集业务(每日每笔随时将到账货款自动转入对公账户),同时将该卡的网银业务包括支付业务均取消,以监事王忠贤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保管箱业务,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人保管,将银行卡和网银 u 盾委托第三方(银行保管箱)进行保管,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及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在两人凭公司授权同时在场且出示身份证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公司将7018 账户完全比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以控制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保证 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全。

虽然基于公司业务特点和客观背景,该卡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客观限制和现 实的需要,但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报告期内该卡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款项的收入业 经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款项的支出只流向公司的对公账户,未发生坐支和其他支付的情况。公司已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目前已经进一步规范,实质上保障将该卡完全按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管理,采取了由银行逐日对该卡资金收入自动归集业务、取消了取款和网银转账及其他支付功能、将卡实物与卡主隔离由第三方保管箱保管(卡主如果挂失,卡号变化,此卡即失效),且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和一名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两人经公司授权同时在场并出示身份证明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该卡或 u 盾,保证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 全,也维护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尽管目前公司的开卡银行尚无以对公名义开立银行卡的业务,但随着公司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变为公众公司和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公司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解决客户汇款障碍、改变客户习惯,在不影响业务开展,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最终停止使用并注销该卡。

律师核查后认为,由于报告期内该卡没有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卡内流入资金全部为合法收入货款且经过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亦不存在坐支等情况,所收款项均及时完整的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不存在未计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公司目前进一步采取的卡与卡主隔离、银行实时自动归集转款、通过第三方(银行)协助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公司加强了对该卡的管控;由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特点等客观因素制约,为保障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进而保障股东利益,该卡一段时间内存在有其必要性,不会影响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虽然公司形式上未能完全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该卡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采取强行终止使用的措施会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该卡已经完全在公司的掌控之下,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能够达 到合法规范经营的实质要求,因此该卡的存在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七、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以下程序: 4.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 150571 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确认的展唐有限2012 年 11 月 30 日账面净资产为 85,054,028.21 元。

4.2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展唐有限截至2012年11月30日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银信资评报(2012)沪第 614 号的《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净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2年 11 月 30 日(评估基准日),展唐有限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为 8,505.40 万元,评估值为 8,821.61 万元。4.3 展唐有限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将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为改制审计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展唐有限原账面净资产 85,054,028.21 元,扣除利润分配 2,176,851.43元后,以 82,877,176.78 元为基准按照 1: 0.9653 比例折为 8,000万股,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资比例认购,余额 2,877,176.78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同意将 cgmobile holdings、smarttarget、sunrasia investment、上海乾慧、宁波经世、上海吉信、上海银唐、新疆古月杨、湖北高和、上海正赛联、深圳金色森林、上海农天治胜、上海赢益共同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乘以发起人各自在展唐有限中的出资比例,即成其作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数;同意全体发起人就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事宜签署《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4 公司全体发起人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签署《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月 10 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 号),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股份制,经营年限为不约定,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电子通讯产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4.7 2013 年 5 月 17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费用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债权债务继承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展唐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以2012 年 11 月 30 日为改制审计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85,054,028.21 元,扣除利润分配2,176,851.43 元后,以82,877,176.78 元为基准按照1:0.9653 比例折为8,000 万股,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各自在公司中的出资比例认购,余额2,877,176.7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选举曹刚、吴方、姚艳、蓝欣开、吴震、nishida kenji、夏颖奇、杨骅和黄德汉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选举李茗和季玉燕为股份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与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陆琴利共同组成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通过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文件;并授权董事会及经董事会正式授权的人员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4.8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出具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3]第113802 号的《验资报告》,对展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截至2013 年 5 月 17 日,公司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展唐有限截至 2012 年 11 月 30 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82,877,176.78 元,按 1: 0.9653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共计 8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股本 80,000,000元,由全体发起人按原比例分别持有,大于股本部分2,877,176.78 元计入资本公积。4.9 2013 年 9 月 6日,公司办理完毕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市局)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4.10 根据公司提供的加盖展唐有限税款征收机关公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展唐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就展唐有限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展唐有限为cgmobileholdings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959,751.75 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 ***394 号和 ***113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展唐有限为smarttarget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496,023.34 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 ***378 号和 ***096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展唐有限为sunrasia investment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223,608.01元,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出具编号为***437号和 ***097 号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改制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权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就展唐有限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事宜为境外股东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设立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设立境外公司返程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

根据香港张永贤·李黄林律师行(li, wong, lam & )于2013 年 9 月 2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cgmobile holdings 是一家于2012年 3 月 7 日在香港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编号为 1714080,注册地址为 room d, 10th floor, tower a,billion centre, 1 wang kwong road, kowloon bay, kowloon, hong kong, prc,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唯一董事一直为cao gang(曹刚),cgmobile holdings已发行股份数为 10,000 股,每股面值1 港元,一直全部由 cao gang(曹刚)认购。自 2012 年 3 月 7 日起至今,cgmobile holdings 由曹刚 100%所有。

经核查,曹刚在香港设立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资展唐有限时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登记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75号文”)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控制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办理外汇登记。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有两个条件,其一,进行境外股权融资,其二,股权融资的基础是境内资产或权益。

根据曹刚本人提供的说明,2012 年展唐有限筹备境内 a股上市,为满足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监管透明度的要求,曹刚于2012 年 3月7日在香港设立cgmobileholdings,2012年9月,cgmobile holdings从 ghr development 受让展唐通讯 51.69%的股权。曹刚设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 的目的是为了从 ghr development 受让展唐通讯股权,搭建外资投资平台,并非为了境外融资。因此,曹刚设立境外公司cgmobile holdings不属于75号文“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的情形,不适用 75 号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59 号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 号)等外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通过不属于75号文所指特殊目的公司性质的境外企业已对境内进行直接投资的,该境外企业视为非特殊目的公司处理,应在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将其标识为“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

曹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办理 cgmobile holdings“个人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标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理解cgmobile holdings 应属于75 号文规范的特殊目的公司,曹刚应按照 75号文的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手续,并受理了曹刚先生关于cgmobileholdings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申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在曹刚先生提交的《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资本项目外汇核准章,为曹刚先生在香港设立 cgmobile holdings 办理了个人境外投资外汇补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实际控制人曹刚设立境外公司 cgmobile holdings 并返程投资展唐有限,未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程序上存在瑕疵,鉴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已为曹刚补办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该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符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篇六

一、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前,可以进行增资

拟挂牌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完成整个增资程序,可仅修改相关文件,无需履行特殊的审批程序及准备特定文件。

(一)需要修改的相关文件有哪些?

1、法律意见书

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增资完成后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2、公开转让说明书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历史沿革”中详细披露在审期间的增资事项,包括不限于股东大会召开时间、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工商变更时间、认购方式、投资者信息(包括不限于私募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增资协议中涉及的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特殊条款等。

在“股东所持股份限售表格”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及持股信息。

在“股权结构图”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

在“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中披露增资完成后的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

在“最近二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表格后增加注释,说明增资完成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在《推荐报告》中披露对公司在审期间增资事项的核查情况并就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不限于定价依据、验资、评估、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增资程序合规性、投资者适格性(包括私募备案、资产管理备案等)、增资完成后公司股东是否超过200人,公司、原股东与投资者签署的增资协议中是否存在涉及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权等的特殊条款等。

(二)最新案例参考

1、北森云(836393)

公司在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核期间增资 128.75 万元,本次增资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16 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增股东分别签署了认购协议,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2号)对增资情况予以验证。公司本次增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形。

2、网营科技(836423)

补充披露了“挂牌申请审核期间的增资情况”。

2015年12月21日,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800万元,新增800万股,由宁波同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乐投资”)、宁波协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协慧投资”)、袁震星、陈平、黄巍以现金认购,认购价格为7.51元/股。

2015年12月3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5]57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28日止,股份公司已收到各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8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2016年1月6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

然后相关文件详细论述了,定价依据、增资程序、投资者适格性、认购合同、股东人数等,结论为:主办券商认为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申请审核期间的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定价依据、增资认购对象、增资程序、认购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增资完成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增资合法合规。

二、如挂牌同意函下发后,则需要严格按照挂牌公司定增程序进行

如拟挂牌公司在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前未完成整个增资程序或取得挂牌同意函之后才开始启动增资程序,需严格按照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程序进行。如果股东没有超过200人,则走股转公司的备案程序。如目前的股东及定增后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则是证监会的审核程序。相关的定增程序就不在这里赘述。

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上、实践中,新三板申请审核期间,挂牌同意函下发之前,进行并且完成相关定增是允许的,也是有相关案例参考。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不是特别着急完成定增的话,还是建议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完成定增,或者挂牌之后走相关程序,毕竟在审核期间改动股权属于重大事宜,需要进行修改材料,影响审核整体挂牌进度,且一般都会被审核员反馈。

三、申请挂牌新三板会被问到哪些问题

新三板不是想挂就能挂,毕竟还有5%的公司被股转公司拒绝。要上新三板,必须研究股转公司的偏好。相比股转公司的公开言论和政策指引,股转公司对拟挂牌公司的反馈意见更值得重视,这里隐藏着挂牌审查的核心密码。

根据这4251条具体反馈,笔者发现股转公司最关心18个问题,搞定这18个问题,你就能登陆新三板。

财务制度规范性(48.03%)

股转公司最关注财务规范性并不难理解。中小公司一般都有两套账,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比如收入确认的规则、增值税发票的对应性。另外从股改到挂牌新三板,一般也就半年多时间,而ipo可能准备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时间紧任务急,尽管准备工作70%的时间都花在财务规范上,但很多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财务部分处理得并不完美。

以下三种情况被明确视为财务不规范:

(3)因财务核算不规范情形被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公司所得且未规范。

持续经营能力(43.06%)

(1)未能在每一个会计期间内形成与同期业务相关的持续营运记录;(2)报告期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3)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为负数。

208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占比43.06%。

资质(35.20%)

资质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资质、环保资质、员工从业资质等,如果是特许行业,还需要有专门的特许资质。2015年9月8日,股转公司在《挂牌业务问答》中也再次强调了关于拟挂牌公司资质的问题。170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资质的问题,占比35.20%。

异常财务状况(34.78%)

异常财务状况是指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财务信息、会计政策等出现异常现象。股转公司审查拟挂牌公司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往往从财务异常状况着手。

拟挂牌公司在初创期对关联方、大客户、政府补贴等往往存在较大依赖。股改后公司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得到了提升,但这往往也容易引起财务方面的异常状况,比如毛利率显著下降、净利润下滑、大客户变动、期间费用增加等。同时改制过程中清理不合规交易、聘请三方机构也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168个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财务异常状况的问题,占比34.78%。

关联交易(33.33%)

161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关联交易的问题,占比33.33%。

内部控制(32.92%)

拟挂牌公司大都是初创型公司,主要依靠创始人及高管的个人能力进行管理,鲜有一套完整的内控体系。159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内部控制的问题,占比32.92%。

收入真实性(32.51%)

收入真实性是最容易触碰红线的区域。157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收入真实性的问题,占比32.5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30.85%)149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的问题,占比30.85%。股转的大部分质询涉及私募基金、国有资产以及股权太过于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等问题。

股权稳定性(26.09%)

股权稳定性是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石和保证,对赌则是引起股权变动的常见因素。根据股转的规则,为了保持公司的稳定性,投资人可以和原股东对赌,但是不能和公司对赌。12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股权稳定性的问题,占比26.09%。

税收补贴与缴纳(22.98%)

111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税收补贴与缴纳的问题,占比22.98%。

业绩依赖(18.22%)业绩依赖有很多来源,比如对关联方依赖、大客户依赖、单一产品依赖、政府补贴依赖。88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业绩依赖相关的问题,占比18.22%。

成本(16.98%)

成本涵盖了存货、人力资源、内部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82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成本方面的问题,占比16.98%。农林牧渔行业造假高发地,在财务报表上一般体现在存货里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几乎每家农林牧渔公司申请挂牌,股转公司都会就此提问。

上下游(16.56%)

上下游包含了劳务派遣、外协厂商等方面的内容,对上下游的依赖程度是股转公司考量拟挂牌公司业务独立性以及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方向。80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上下游的问题,占比16.56%。

子公司管理(14.08%)

股转公司在《挂牌业务问答》中对子公司的控制提出了明确说明:

(2)子公司的业务为小贷、担保、融资性租赁、城商行、投资机构等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应符合国家、地方及其行业监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属于前述金融或类金融业务的,同样据此执行。

68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子公司管理的问题,占比14.08%。

出资验资(13.04%)

63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出资验资的问题,占比13.04%。

同业竞争(11.59%)

同业竞争往往是引起公司内外部利益冲突的重要节点,股转公司在《新三板审核标准模版意见》第8条进行了重点阐述。5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同业竞争的问题,占比11.59%。

资源(资金)占用(8.70%)股转公司在《新三板审核标准模版意见》明确说明:公司须披露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问题的发生及解决情况。42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资源(资金)占用的问题,占比8.70%。

对外投资(7.45%)

36家拟挂牌公司被质询对外投资的问题,占比7.45%。(读懂新三板)

四、挂牌新三板,法律审查有哪些要点?

■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必须缴足。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3.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存续满两年:两个完整的日历,而非跨两年。

■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实收资本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家族企业股权安排。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通过继承获得,则未来面临遗产税风险,可先行进行股权安排,进行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可以赠予且不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土地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2006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

■历史虚假验资瑕疵,应予以补足。■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为特殊目的,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到位。应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股权代持。需要还原,如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关联交易。需披露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不得不合理地输出挂牌公司利益。

■同业竞争。允许,但应进行合理解释。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1.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劳动用工合法。

1.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保,遵循《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2.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独立性问题:五个“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1.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2.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3.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4.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经营情况的解释和杜绝。

五、新三板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发布

申请赴“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审查过程中一般问题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标准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发布《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下称《参考要点》),进一步明确了挂牌核查和信息披露标准。

全国股转公司公告显示,《参考要点》由全国股转公司在对申请挂牌公司一般问题的反馈意见进行标准化整理的基础上起草,内容分为合法合规,公司业务,财务与业务匹配性,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等九个部分。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公告,《参考要点》从即日起开始试运行2个月,试运行期间向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单位需将《参考要点》作为申请挂牌项目内核或质控审查的参考。项目承做人员须结合申请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申报前就适用的相关问题予以落实,并体现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安排,在《参考要点》试运行并征求意见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将不再发出一般问题的反馈意见,而主要针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特有问题提出反馈意见,重点关注特有问题的落实。对于存在一般问题应落实未落实的情况,全国股转公司将纳入执业质量监管并进行统计公示。

另外,全国股转公司将在各中介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完善标准化反馈意见并尽快发布挂牌审查内核参考要点活页夹,供中介机构参考并相应落实。

原文如下: 附件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主体适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2)若曾存在股东主体资格瑕疵问题,请核查规范措施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规范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并就股东资格瑕疵问题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公司设立或存续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2 出资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

(1)请核查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发表明确意见。

(2)请核查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出资程序完备性和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①核查出资瑕疵的形成原因、具体情形,出资瑕疵对公司经营或财务的影响;②对公司前述出资瑕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事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意见;③核查公司针对出资瑕疵所采取的规范措施情况,并对规范措施是否履行相应程序并合法有效、是否足以弥补出资瑕疵、出资瑕疵及其规范措施是否会导致公司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④另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公司采取的规范措施涉及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 公司设立与变更

1.3.1公司设立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2)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3)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3.2股本变化*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 股权

1.4.1股权明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3)结合核查的具体事实情况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2股权变动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1)核查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并发表明确意见。(2)核查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4.3子公司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股票发行及股权转让情况并对其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5.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5.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6.1 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3)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2董事、监事、高管合法合规*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相应意见:(1)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章程约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义务的问题,若存在,请核查具体情况、对公司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的解决措施。(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请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3竞业禁止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6.5董事、监事、高管重大变化

请主办券商核查报告期内管理层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合法规范经营

1.7.1业务资质*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2环保*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

(1)核查公司所处行业是否为重污染行业,以及认定的依据或参考。

(2)若公司不属于前述重污染行业,请核查:①公司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性,包括且不限于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②公司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以及取得情况;③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日常环保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和受处罚的情况。

(3)若公司属于重污染行业,请核查:

①关于公司建设项目,请核查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环评验收及“三同时”验收等批复文件的取得情况。建设项目未完工或尚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的,请核查环评批复文件中的环保要求的执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②关于污染物排放,请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请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③关于公司的日常环保运转,请核查: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④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⑤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4)请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排污许可、环评等行政许可手续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等等环保违法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违法原因以及公司的补救措施,相应补救措施的进展及是否可行、可预期,请说明向环保监管机构的尽职调查情况,并分析公司存在的风险、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其有效性、风险可控性,以及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综合以上事项对公司的环保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3安全生产*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2)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3)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请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安全生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4质量标准*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2)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5公司或其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

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报的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核查其私募基金备案问题。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应核查公司或其股东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应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6公司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

(1)公司最近24个月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对以上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2)针对公司受到处罚的情况,请核查公司受处罚的原因、公司的整改措施及其有效性,处罚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7其他合规经营问题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如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等合规经营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1.7.8未决诉讼或仲裁

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1)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2)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公司业务

2.1 技术与研发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以下事项: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所取得的技术的明细,以及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形。请公司区分技术的不同取得形式进行披露:①若是原始取得,应披露是否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问题、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竞业禁止问题;②若是合作研发取得,应披露合作概况、相关权属和利益分配的约定;③若是受让取得,应披露受让的原因、受让概况、技术是否存在权属瑕疵。针对以上情况,公司应披露相应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的相应应对措施。

(4)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请结合研发投入、收入、研发人员等情况核查公司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所存在的风险。

请律师核查(3)、(4)所述事项。

2.2业务情况

2.2.1 业务描述

请公司结合报告期内业务收入分类,准确、具体的阐述公司的业务、业务分类的标准、产品或服务。请主办券商核查前述披露事项并就公司业务描述是否准确、公司披露的产品或服务与营业收入分类是否匹配发表意见。

2.2.2 商业模式

请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清晰准确披露商业模式,可参照“公司业务立足或属于哪个行业,具有什么关键资源要素(如技术、渠道、专利、模式等),利用该关键资源要素生产出什么产品或提供什么服务,面向那些客户(列举一两名典型客户),以何种销售方式销售给客户,报告内利润率,高于或低于同行业利润率的概要原因”总结公司的商业模式(鼓励企业家自我归纳)。

请主办券商对公司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发表意见。

2.2.3 重大业务合同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包括披露标准、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期间、合同总价,披露的合同应与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相匹配,包括履行完毕的、仍在履行的;并请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分别列示。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前述事项予以核查。

2.3 资产

2.3.1资产权属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的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3.2知识产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相应发表意见:(1)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权属不明的情形,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2)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的,量化分析诉讼或仲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公司就相应未披露事项作补充披露。

2.4人员、资产、业务的匹配性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核查以下事项:(1)公司是否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2)请结合公司员工的教育背景、学历、职业经历、员工结构情况等分析并披露员工状况与公司业务的匹配性、互补性;(2)公司主要资产与业务、人员的匹配性、关联性。

3.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行业特点、产品或服务类型、关键资源要素、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盈利模式、收付款政策、客户及供应商类型、主要业务合同等,比照《企业会计准则》核查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列报是否与实际业务相匹配。

3.1公司收入*

请公司:(1)结合产品类别、销售模式、销售区域等列表披露收入构成,如:自有产品与代销产品、自主产品与oem产品、提供劳务与销售商品、外销产品与内销产品、经销收入与直销收入等;(2)结合产品及服务类别、销售模式等实际生产经营特点披露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以及具体时点;如存在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请分别披露。如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披露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依据和方法。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如是,请补充披露;(2)说明针对收入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履行的尽调程序及审计程序,确认的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并说明取得的相关的内外部证据;(3)核查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并针对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发表专业意见。

3.2成本*

请公司:(1)披露成本构成,结合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分析成本的主要影响因素,发生较大波动的,请公司披露波动原因;(2)说明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方法;(3)结合存货变动情况说明采购总额、营业成本之间的勾稽关系。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1)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2)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若存在,核查是否合理;(3)核查公司采购的真实性、成本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发表专业意见。

3.3毛利率*

请公司:(1)披露毛利的构成明细,如在报告期间波动较大的,请结合销售价格及单位成本的内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动情况分析并披露各项毛利波动的原因;(2)结合同行业情况、公司自身优劣势等分析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披露原因。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是否合理;(2)针对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发表意见,并针对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核查并发表意见。

3.4期间费用*

请公司披露期间费用的明细,并结合影响期间费用的内外部因素的变动情况披露公司期间费用波动的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1)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2)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3)针对公司期间费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专业意见。

3.5应收账款*

请公司:(1)结合收款政策、客户对象、业务特点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以及占当期收入的比例的合理性;(2)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请披露原因,并结合客户资信情况说明可回收性;(3)报告期内或期后有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4)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5)说明期后收款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坏账政策是否谨慎,并结合应收账款期后收款情况核查收入的真实性,结合收入确认依据核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3.6存货*

请公司:(1)披露存货构成及波动原因;结合经营模式、生产周期、生产模式等补充分析并说明存货构成的合理性;(2)说明公司对存货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3)结合生产模式分析公司的生产核算流程与主要环节,说明如何区分存货明细项目的核算时点,存货各项目的确认、计量与结转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4)存货期末余额中含有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汇总披露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预计损失、已办理结算的金额。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结合公司盘点报告补充核查公司盘点情况,并说明履行的监盘程序;(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并进一步核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3)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分配与结转情况,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存货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3.7现金流量表*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财务规范性

4.1内控制度有效性及会计核算基础规范性*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2)说明财务机构设置情况、财务人员是否独立,并结合财务人员数量、执业能力、公司业务特点等情况补充说明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否能满足财务核算的需要。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1)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说明在尽职调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内控及会计核算相关的主要问题以及后续规范措施,并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发表专业意见。

4.2税收缴纳*

请公司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如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依赖,请披露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应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客户对象、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非货币资产出资规范等实际情况,核查公司税收缴纳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3)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5.1主要财务指标

请公司:(1)按照反馈督查报告模板格式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填列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简表;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应按照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机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计算;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模拟计算并披露有限公司阶段的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等指标,并披露计算方法。(2)披露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流能力,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补充分析公司相关指标的合理性,并针对财务指标的波动原因进行分析并披露。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上述情况核查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5.2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请公司披露与公司行业、业务特点相符的会计政策与估计。报告期发生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量化分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重要性判断标准、内容、原因、审批程序、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及会计估计变更开始适用的时点。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分析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6.持续经营能力*

6.1自我评估*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如果评估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6.2分析意见*

请主办券商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就公司是否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发表意见。

7.关联交易

7.1关联方

请公司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完整披露和列示关联方名称、主体资格信息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根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核查公司关联方认定和披露,并就其认定是否准确、披露是否全面、是否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7.2关联交易类型

请公司区分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分别披露。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意见:(1)公司对经常性及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区分是否合理。(2)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7.3必要性与公允性

请公司:(1)结合交易的决策程序、内容、目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可比价格等要素,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未来是否持续;(2)如报告期内存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请量化分析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并披露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措施,并作重大事项提示;(3)如报告期关联交易占比较大,分析是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并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业务完整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公允性,发表专业意见,并着重说明对关联交易真实性的核查方法及程序。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7.4规范制度

请公司披露针对关联方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公司是否制定了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是否切实履行,并发表明确意见。

7.5 关联方资金(资源)占用*

请公司披露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披露、核查其发生和解决情况。

(2)公司防范关联方占用资源(资金)的制度及执行情况。

8.同业竞争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从事业务,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相同、相似业务(如有)的情况及判断依据;(2)该等相同、相似业务(如有)是否存在竞争;(3)同业竞争的合理性解释,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作出的承诺情况;(4)同业竞争情况及其规范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5)重大事项提示(如需)。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9.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的分开情况

请公司披露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分开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2)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文中标有符号“*”的表明该内容涉及挂牌条件。

新三板算不算上市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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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而知晓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客户个人信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公司的商业模式。

2、甲方公司搭建过程、运营策略、推广方案。

3、甲方公司产业产品的制作过程、定价策略及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优势。

4、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而获得的甲方客户信息、交易数据、分析数据等数据信息。

5、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晓的客户个人信息。

6、产品销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数量、客源分部、客户上下游销售资料等)。

7、乙方获知的甲方其他非公开信息。

8、上述保密信息的泄露可以经数据、文字、图片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型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甲方,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取走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乙方失去保存涉密信息载体的资格时,应将所有存有涉密信息的载体清空或交还给甲方。

1、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因乙方泄露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万元。

2、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客户的个人信息,因乙方泄露导致客户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本协议有效期为 无限期 ,直到涉密信息依法经公开时为止。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1、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2、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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