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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通用15篇)

作者: QJ墨客

心得体会是个人在学习或工作中所经历的一些感悟和思考。请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品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够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

二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二法一条例是指我国教育系统中的“义务教育法、中等职业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条例”的法规,这些法规对于保障和改进我国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学习和贯彻二法一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在教育事业中,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二法一条例还对如何加强教育体制改革、提高教师素质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要求和建议。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践,谈一谈我的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二法一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教育中的责任。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大对中职教育的投入,确保中职教育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义务教育条例则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质量的监测和评估,推动教育公平。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深刻认识到,政府作为教育事业的管理者,应当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

其次,二法一条例强调了学校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学校应当健全教育教学工作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学校应当加强对中职教育的规范和管理,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下功夫。而义务教育条例则规定了学校应当加强家校合作,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得到关爱和培养。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认识到学校是教育的重要场所,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教育公平,学校应当尽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再次,二法一条例明确了家长在教育中的责任。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家长应当履行好教育监护责任,关心和支持子女的学习。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了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共同培养孩子的能力和品质。而义务教育条例则规定了家长应当积极参与学生的教育行动,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认识到家长是孩子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教育责任,与学校和政府共同努力,为孩子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帮助。

此外,二法一条例还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改革建议。例如,针对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义务教育法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中等职业教育法则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与企业合作,提高中职教育的实践性。这些建议对于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教育公平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二法一条例,我认识到教育改革是必要的,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创新,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

总的来说,学习和贯彻二法一条例使我对教育事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体会。政府、学校和家长都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资源。同时,我们应当积极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教育未来。

二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其中“二法一条例”是近年来较为热门的法律法规之一。经过对二法一条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二法一条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给读者们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二法一条例确立了法治的基石。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我们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二法一条例具体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关键问题,为社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没有了法治的保障,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公平正义将无处寻找。

其次,二法一条例加强了社会的规范和约束。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矛盾冲突不断增加。通过二法一条例的实施,可以对社会进行规范和约束,引导人们的行为。例如,刑法、民法等法律明确禁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同时,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通过这些法规的实施,人们的行为将受到约束,不会轻易违法乱纪,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再次,二法一条例保障了人民的民主权利。法治和民主是密不可分的。在现代社会中,人民的民主权利是至关重要的,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通过二法一条例,人民可以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例如,行政诉讼法保障了人民的诉讼权利,让人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保护措施法则规定了人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保障人民免受非法侵害。通过这些法规的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最后,二法一条例构建了了一种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和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首先要求法律的平衡和协调。通过二法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不仅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也兼顾了个人的利益和发展。其次,和谐法治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公民,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在和谐的法治社会环境中,社会才能不断进步、繁荣发展。

总之,二法一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二法一条例,我们可以加强法治的基石,规范社会行为,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我深刻体会到,只有通过法治的手段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生活。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二法一条例,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两法一条例简短心得体会

《刑法》、《民法》和《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三部重要法律,俗称“两法一条例”。这三部法律贯穿我国的法律生活,涵盖了各个领域,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我通过对“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深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权威。

第二段:刑法。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所给予的刑罚,保护了社会的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我们可以从刑罚的数量和程度全面了解到我国对于打击犯罪行为的严厉态度和制定的相应措施。在学习刑法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实现人的再生。

第三段:民法。

民法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它不仅规定了人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构成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基本准绳。人民的自由、财产、婚姻、继承、民事责任等方面,都受到了民法的保护。如今,在我们的生活中各种纠纷和争端不可避免,学习民法可以帮助我们有效维护我们的利益,并解决不必要的纠纷。

第四段:合同法。

合同法是我国的针对民事合同关系制定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的一系列问题。学习合同法不仅能够加深我们对于合同的了解,更能够帮助我们避免因为合同而产生的各类风险。同时,通过学习合同的起草和管理,我们可以避免虚假、违法合同的存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

刑法、民法和合同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律。通过学习这三部法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认识到法律的存在和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我们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也要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遵循法律法规,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保护法律、遵守法律,成为维护我们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基石。

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察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保证国家治理体系运行有序、政务清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监察法、国家监委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我们在实践中运用这些法律规定提供了更具体更明确的操作指南。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分享一下“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监察效能。

监察法、国家监委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更全面、更系统的监察制度框架。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些制度的作用,强化监察职能,确保政务运行纯洁,提高监察效能。比如,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守法教育,建立健全政治纪律制度,加强案件调查能力等等,都是提升监察效能的重要措施。

第三段:规范监察程序,确保执法公正。

监察两法一条例要求保持执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规定,防止滥用权力和执法过错。在具体操作中,我们需遵循程序规定,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比如,在办理监察案件时,必须遵循规定程序,按照程序规范操作,不得随意变更、滥用职权。

第四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察效率。

当前,信息化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建设也成为提高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监察两法一条例明确了在监察工作中应当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的要求。在我们的实践中,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确保监察工作的快捷高效。

第五段:加强法治意识,推动监察制度完善。

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支持,但是实践中我们还需进一步推动法治意识的普及,加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确保法律制度更加完善,监察机构的职能发挥更好,从而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

结语:

总之,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们在监察工作中遵循法律规定、依法施行监察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支持。在实践中,我们要不断学习和理解这些法律规定,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快信息化建设,完善监察制度,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效果和效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

两法一条例个人心得体会

在我的工作生涯中,接触到了“两法一条例”,即《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条例》,这三部法律和条例对于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在与同事交流、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处理员工的难题时,我常常会思考如何将“两法一条例”展现在实际的工作当中,本文将会探讨具体心得和体会!

1.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

怎么才能真正保障员工的权益,而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呢?实现这一目标,最重要的是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落实。我们应该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公司内部的劳动合同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比如,落实双面工资制度,完善奖金制度,建立完善的制度出错反馈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等,让员工的工作意愿不断提高。这些措施,不仅可以平衡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关系,保障员工的权益,也会激励员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2.实行《社会保险法》,保障员工的个人利益。

在岗位上,员工的个人利益和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很重要的。如何保障员工的个人利益,使员工得到应有的尊重?答案就是实行《社会保险法》。我们应该把既合法又优惠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时地落实在公司中,把员工个人利益看作我们公司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在员工工作较长时间后,应该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安排公司制定的补贴等。通过实行《社会保险法》,不仅可以保障员工个人利益,让员工更加愿意为公司工作,保持员工稳定率,也可以增强公司的文化和增加公司名誉度。

3.落实《最低工资条例》,全面提高员工的收入水平。

保障员工的个人利益同时,如何提高公司的福利待遇呢?实践证明,通过制定一定的福利待遇和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条例》来推动员工的收入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我们要推广高工资、高效益、高度兼顾的工资福利制度,给员工创造更加轻松、自由、宽松、开拓的工作氛围,增强员工的良好心态和合作意愿。我们的目标是通过落实《最低工资条例》等措施,让员工在工作中尽情展现自己的能力,同时,也可以为公司创造良好的业绩,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双赢。

完成以上三步,实现了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的共赢,我们还需要注意完成第四步。即加强对“两法一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在我们的工作中,如果不了解以上“两法一条例”的内容,则无法有效地维护员工的权益。例如,如果不了解涉及到“违规常见行为”等细节事项的管理制度,我们不能有效地策划有效的现场督导,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同步更新制度,增强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5.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两法一条例”的正确执行。

在以上四步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两法一条例”的正确执行。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制度对于公司员工的权益、社会福利、企业形象等方面有着积极的影响,但如果不落实措施的话,这些规定将是一纸空文。我们需要不断推动市场和行业发展、在工作中树立正确的心态和意识,使之和“两法一条例”相辅相成,形成比较完整和完美的制度体系。

总之,“两法一条例”贯穿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从管理层到员工,每个人都离不开这三条法律和条例的指导。在这个法制社会,我们应不断学习或领悟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并且做一个负责的员工或团队,践行“法律居首,合法行事”。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为我们的企业和我们的个人孜孜以求!

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察两法一条例是近来实行的一项法规,旨在增强党和国家监察职能的实践性和有效性。在多方面的努力下,这些法规从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惩治腐败、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不少积极的成果。在本文中,笔者会就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和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第二段:实施过程及成果。

在监察体系目前的构建中,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的基层组织,承担着重要的职能和任务。在实施监察两法一条例的过程中,监察委员会以其职权优势和运作经验,加强对监察对象的调查、审查和监督,展现了较高的工作能力和执行力。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果,例如加强了反腐败工作,处置了一些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并促进了一些工作机制的改善。总体来说,监察两法一条例在治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

第三段:问题及困难。

尽管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已有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首先,监察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化和推广。其次,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效果受到着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法规实施问题等,均会对工作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监察体制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还需要在方方面面做出更多尝试和实践,才能进一步推进全国监察体系的建设。

第四段:未来展望。

虽然面对诸多问题和挑战,但是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还是值得期待并鼓励的。未来,监察委员会应更加积极主动的发挥职权,不断加强对各级监察对象的监督和调查,增强工作效率和执行力。同时,也需加强相互间的联动与协调,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随着《监察法》等的进一步落实,相信监察体系的建设也必将日益健全完善。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施体现出了中国政府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和勇气。在实践中,监察委员会也不断摸索尝试,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但是,在未来的推进进程中,仍需加强不断的学习和探索,积极创新和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国家监察机关的工作更加协调和专业化,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和支持。

两法一条例个人心得体会

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规范,而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正义的有力工具。因此,学习并遵守法律,尤其是“两法一条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本文将探讨“两法一条例”的重要性,个人的学习体验,以及如何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段,介绍“两法一条例”并阐述其重要性。“两法一条例”,指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文件规范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民众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和非法行为的惩处等方面。宪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在确保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规范了民事关系,保护私人财产和合同权利,维护民众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刑法则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定和处置,维护社会安全。法律法规则是针对特定行业和领域的相关法律细则。遵守“两法一条例”,有利于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制的稳定和规范。

第二段,讲述个人学习法律知识的体验。我曾在大学学习了一些基础的法律课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我发现法律知识除了提供理论方面的支持,更重要的是能够教导我们如何理解和遵守法律,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我们也需要了解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无知而吃亏。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为了成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而是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遵守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段,讨论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在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让自己烦恼和麻烦的事情,例如坑骗、合同纠纷、权益受损等,而我们应该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自身权益受损的根源和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当地的法律资源和维权渠道。在有必要的情况下,我们还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最后,我们需要具备行动能力,学会有效维权,并坚定地捍卫自己的权益。

第四段,强调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公民在遵守法律之前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意识,积极维护法律尊严。法律意识指的是个体和整个社会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了解法律的作用和价值,积极宣传法律思想的观念。通过提升法律意识,人们将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从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段,总结全文并提出自己的看法。通过对“两法一条例”的介绍和对学习法律知识和运维自己权益的探讨,我认为遵守法律、增强法律意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和保障,通过积极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保护我们的权益,推动社会法制建设和民主进程,确保国家的长久发展。

监察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察两法一条例”是我国近年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主要内容涵盖了监察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旨在促进反腐败斗争和增强政府的治理能力。近期,我参加了一次“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学习和交流会议,深受启发,从中体验到了“监察两法一条例”的重要性和实践价值。本文将从几个方面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监察两法一条例之所以被广泛推广,是因为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首先,它有助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其次,这两部法律可有效强化国家打击腐败的力度,防止不法分子逃脱审判和制造“灰色地带”。而最重要的是,监察两法一条例的颁布实际上标志着我国法治化和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加强,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实践价值体现在其内容和作用方面。从内容来看,监察法规范了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惩罚力度。而法院法和移送审查调查程序条例,则明确了有关监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具体工作方式,划分了案件审查的范围、审查流程、证据收集等等。从作用来看,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旨在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他们更加忠诚地履行公职使命。同时,其能有效促进国家治理规范和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和民众信心。

除了对“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和了解之外,此次学习还让我认识到了它的实际意义。具体地说,从全面纠治腐败、提高监察效能和强化宪法实施等三大方面突出了其实际意义。全面治理腐败,实际上是保障和增强了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稳定;提高监察效能则可以通过加强监察力度,保证监察权力、监察规范和监察程序合理有效,从而培育和加强了国家治理正常化;而强化宪法实施,则贯穿整个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做法与制度建设,强化守税爱国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有力地推进了社会治理。

最后,对于如何把“监察两法一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创新思路,增强技能。我们应该针对不同职位、不同层级中存在的监察难点和薄弱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考察,积极思考、总结、探索新型监察实践;二是加强自我修养,增强职业素养。职业的成就是需要自我完善的,同时还需坚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才能够形成一套符合自己职责的“操作系统”;三是注重口耳相传,共同提升监察水平。制定基本规则和实践标准,注重发挥人的作用,结合工作实践,共同推进监察两法一条例为我国的反腐和法治进步作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总之,“监察两法一条例”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它需要我们从自身、从工作制度和社会文化层面不断创新和完善。我坚信,只要我们依据“监察两法一条例”的内容和意义,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以及更加广泛的向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我们一定能够取得满意而有效的监察工作成果。

学习两法一条例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社会进步,法治建设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大三学生,我有幸参加了大学开设的“两法一条例”课程学习,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学习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规范行为的必要性。在学习两法一条例的心得体会中,我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总结。

首先,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课程,我了解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法治的高度重视,也明白了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除了对法治的意识提升,学习两法一条例还为我提供了一种审视社会现象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各类问题,为自身和他人提供更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

其次,学习两法一条例促使我养成了规范行为的习惯。法律法规的核心作用是规范和约束社会行为,促使人们按照有序的法律框架行事。在“两法一条例”的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养成了遵守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通过学习和思考,我认识到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不合规范的行为,比如乱扔垃圾、无证驾驶等。在意识到这些问题后,我对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始主动遵守与自身生活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再敷衍应付或者觉得法律不会约束到自己。这种规范行为逐渐成为了我的一种习惯,使我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和生活。

最后,学习两法一条例使我明确了作为大学生的责任和担当。作为时代的新鲜血液,大学生既是法治建设的受益者,也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了解到自己作为大学生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无论是在学习中还是在社会实践中,我们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增强法治意识,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去。我们应该以身作则,守法守纪,为社会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成为一个有用的人,为国家和社会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

综上所述,学习两法一条例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收获和认识。不仅强化了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还让我养成了良好的法治习惯和规范行为。更重要的是,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明确了自己作为大学生的责任和担当,使我认识到自己应该为法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相信通过不断学习与实践,我将能够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中去。

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朋友一光驱,使用一直正常,一次因给另一朋友试机而取出光驱,重新装好后不能读盘。表现为指示灯亮,进出仓正常,但就是不读盘。

开始以为是数据线未插好之故,重插多次后还是不行。没法,取出光驱,放在机箱外接好电源、数据线后却能读盘了。装入机箱后又不能读盘。取出后又一切正常。试了多次都是如此。怀疑是机箱问题,经仔细检查,排除是机箱故障问题。百思不得其解。

一次轻轻地摇了摇电源d型插,发觉有点不正常,好像有点响声,仔细一看并无断裂痕迹。再一摇,还是有点响,于是用镊子一个脚一个脚地挑,最后在接黄线的那一脚上发现松动现象。用表一测,果然是它断了。这一断脚断得可真绝,锡点外面完好,根本看不出来,是锡点里面断了,一摇就能听见响声,如果不仔细地摇或用表测根本就看不出来。问题找到了,当然就好解决了。于是插上烙铁一下搞定。装入机箱,接好电源,数据线,放入光盘,一切正常。

分析:原来朋友的机箱是卧式的,装入光驱后再插电源时有一个由上往下的力,这样就使可能早已断了的脚被挤开。断的脚是黄线,它提供的是12v的电压,由于中断导致了光驱工作不正常。至于托盘可以正常进出,应当是因为托盘的电机使用的是电源供给的5v电,而并非12v,所以没有受到什么影响。

监狱两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监狱是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负责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改造。为了确保监狱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在实际工作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对于监狱管理具有的重要作用。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从监狱两法一条例的角度,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监狱法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法律。监狱法对监狱的组织和运作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监狱的管理职责和运行方式。在实践中,我们遵循监狱法的规定,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做到“依法执监、边学边用”。监狱法的实施使得监狱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

其次,刑罚执行法与监狱法相辅相成。刑罚执行法是监狱工作的基本依据,它明确了刑罚的种类和执行的程序,为监狱的刑罚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按照刑罚执行法的规定,依法执行刑罚,严格管控犯罪分子的行为,确保他们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同时,刑罚执行法还规定了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和再教育的具体内容,为犯罪分子的改造与重返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次,监狱条例是监狱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监狱条例对监狱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犯罪分子的收监、管教、劳动等方面的内容。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监狱条例的规定,确保监狱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运行有序。监狱条例的实施不仅保证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提高了工作效率。

最后,我要谈到对于监狱两法一条例的体会和思考。在实践中,我深刻感受到监狱两法一条例对于监狱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它们不仅规范了我们的工作行为,也为我们提供了操作指南。同时,监狱两法一条例的实施还充分体现了法制在监狱管理中的巨大威力,确保了监狱安全有序运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要深入学习、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监狱两法一条例,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总之,监狱两法一条例对于监狱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狱两法一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对监狱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开展监狱管理工作,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

广西两纲要一条例心得体会

2020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并于2021年1月起正式实施《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中的“广西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本文以个人学习和感悟为主,谈谈自己对于广西两纲要一条例的体会。

第二段:生态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显著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建成全国航母城市和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在规划纲要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的目标、原则和措施,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监测等方面都有详实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相关政府部门和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履行自身职责,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三段:社会主义现代化。

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是针对区域间差距较大、经济落后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体战略目标:“到2020年,广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实现经济、文化、社会全面进步,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经济基础、人民生活水平等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广西与发达地区差距不断缩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条例中明确了加快经济建设、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等相关工作任务,重在提高广西的整体实力和地位。

第四段:规划纲要的可操作性。

广西两纲要一条例规定了很多空洞的目标,而能否达到目标则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各方面的努力。但总的来说,纲要的目标确实切实可行,应该能够促进广西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进步,实现广西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进步。同时,也需要加强各方面的协作,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志愿者等等。

第五段:结语。

纲要的出台,对广西的发展规划和指导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广大市民来说,我们也要积极配合,通过自我教育、环保公益活动等方法来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只有每一个人积极行动,才能实现我们的目标。同时,对于广西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纲要,我们也要不断学习、深入实施,为实现广西地区的全面发展而不断积极地努力。

学习两法一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两法一条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也是我们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应有的基本素质。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也积极参与了相关学习活动,并从中受益匪浅。在学习两法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并从中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价值。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明白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国家和社会的基石,没有法律的引导和保护,社会秩序将无法维持,公平正义也无法得到保障。只有遵守法律,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更加明确了不同法律的领域和功能,了解到法律的维护和推行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遵守。

其次,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认识到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准则,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法律工具。例如,我在学习中了解到民法赋予公民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而刑法则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和制裁措施。同时,法律也给予我们一些义务,例如履行合同、守法纳税、遵守公序良俗等。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懂得了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该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另外,学习两法一条例让我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价值。法治社会是一个法律规范和法律意识普及的社会,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基础。在法治社会中,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有人都应被法律所约束和规范。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体会到了法治社会的价值,更深刻地明白了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

最后,学习两法一条例为我树立了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指公民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维护法律的权威。通过学习两法一条例,我不仅知道了法律的存在和重要性,也深刻认识到遵守法律的必要性和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牢记学习两法一条例的内容,时刻保持正确的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总之,在学习两法一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并领悟到法治社会的价值。通过学习,我了解到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同时,学习也为我树立了正确的法律意识,使我知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法律,做一个守法的公民。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素养,为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五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严审批。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已经上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专业人员,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申请、登记、批准手续,领取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

合同。

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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