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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投诉状(模板15篇)

作者: XY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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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律师版

上诉人:张xx,男,19xx年1月x日出生于河南xx作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系西山焦煤xx矿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河龙xxx煜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号。

上诉人因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14)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依法改判上诉人适用缓刑并降低罚金处罚。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以及罚金过重。

1、上诉人xxx系初犯,没有前科。

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

且此次并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以及人员损害的后果。

2、上诉人xxx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诉人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上诉人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且自愿认罪同时上诉人家庭困难,是唯一提供生活来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负担能力,故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

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应在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xxxx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xxx适用缓刑。

(1)上诉人xxxx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重重的家庭困难。

上诉人xxxx已结婚,家中有一个三岁多的儿子,其妻子是家庭主妇,无生活来源。

上诉人xxxx的父母,年老体弱,长期吃药,上诉人xxxxx是这个家庭中的唯一支持,且是生活的主要来源。

(2)上诉人xxx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给予上诉人xxxx从宽处罚。

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律师投诉状范文

你好!

我要投诉“巨柔情”公司销售的“泪美人”牌眼泪药。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女儿目目,本是一个十分阳光活泼的孩子,尤其喜欢跳舞和历史剧。一年前已经高中毕业,毫无疑问,她报考了历史剧艺术学院。第一个接手她们班的是一个裹着三寸金莲的女老师,她对她们说,要想成功必须敢于献身,目目也很佩服她。在《穆桂英挂帅》等女英雄剧中,木木成功地完成主角任务。可是有一天她对目目说,历史美人是用她的柔情打动观众,阳气女孩在这方面是不受欢迎的,为了让目目有“光明前途”,她劝目目先学会多愁善感,并推荐了“巨柔情”公司生产的“泪美人”牌流泪药。

“泪美人”——材料:

炎帝首创“泪不停”中草药十钱、林黛玉灵魂二两、加送妲己妩媚三分;效果:是你马上变成中华传统流泪型美人。

为了给女儿一个美好的`未来,我帮她购买了“泪美人”;为了起到根本性的变化,我将她改名为泪泪。

是“泪美人”公司,害了我阳光活泼的目目,弄成“古不古,今不今”的泪泪。

还我目目!

20xx年5月12日。

刑事上诉状律师版

上诉人因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2、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针对《刑法》第306条第307条释法,据以界定该罪系属结果犯或行为犯。

3、贵院通过重庆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释法,据以界定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宣读或出示同案人口供是否违法。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一审判决未依法决定和送达上诉人提出的公诉人回避、审判长回避、审判员回避的申请,同时剥夺上诉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2、一审判决未依法提押或拘传上诉人已申请到庭作证的证人出庭作证。

3、一审判决缺少前置程序,本末倒置。

依法应在龚刚模案终审判决后庭审。

4、一审判决送达前,公诉人庭审宣读的未提交法院、拒绝出示、承诺在休庭后三日内提交法院的若干证人证言至今未提交,对这些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尚未经过上诉人、辩护人质证,而一审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5、本案公诉人幺宁系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幺宁依法不能同时在江北区检察院任职,故幺宁依法不能担任本案的公诉人。

显然,幺宁参与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均存在违法情形。

6、其它(详见二审辩护词)。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公然回避辩护人对一审证据的核心异议。

2、一审判决无视公诉人未能依法举示定罪必须具备的上诉人伪造的“证据”,在公诉机关举证不能的情形下认定上诉人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3、一审判决无视公诉机关出示的及未出示的证据明显存在虚假、违法、矛盾及自相矛盾,依旧承继公诉机关的不能自圆其说的观点,依据上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

4、一审判决无视龚刚模等证人证言之若干矛盾和多种说法,甚至不顾龚刚模在涉黑案庭审时已然翻供拒不承认其为黑暗社会团伙老大及多宗罪行的事实,认定上诉人教唆翻供。

一审判决无视辩护人举示的、由侦查机关提取的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多次供述“自己被敲诈”的白纸黑字的供述,公然认定龚刚模未言被敲诈,并据此认定上诉人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进而认定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即构成伪证罪。

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介入龚刚模案时该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

此时证据已关门,已不存在警察再行侦查取证之可能,上诉人不可能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向警察作任何伪证。

况且,龚刚华自相矛盾的证言又证实上诉人是让龚刚华安排员工遣散,以免作证。

5、其它事实认定错误(详见二审辩护词)。

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承袭公诉人的定论,任意解释《刑法》306条为行为犯,此举属无权解释,据此判决必然误判。

2、《刑法》306条第二款是对该条第一款之注释与说明,即必须有疑似伪造的证据出现,方有可能构成本罪。

故,《刑法》306条应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退一步,即使可以解释为行为犯,则本罪行为既遂或成就的标志,也必须要有疑似伪造的证据出现,本案核心问题是公诉人也承认没有疑似伪证出现。

3、一审判决以公诉人出示或拒绝出示的明显或虚假或违法或矛盾的证言证据认定事实无法可依,且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4、一审判决认为侦查机关在看守所拘留证人取证,然后继续拘留证人,仍属合法收集证据,无法可依,且与《刑事诉讼法》冲突。

5、一审判决对辩护人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提出的上诉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一概不予采信无法可依。

6、龚刚模案尚未庭审,其侦查、起诉两阶段均无上诉人介入。

一审判决凭空认定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受到上诉人妨害,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

7、其它法律适用错误(详见二审辩护词)。

四、特别提示。

1、一审判决未查明和认定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

一审法庭首先应查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如果龚刚模存在被刑讯逼供情形,则李庄就是根据《律师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而提示龚刚模在庭审时推翻原在侦查阶段因各种原因和压力所做的不真实供述。

如此则李庄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基础即不复存在。

需要向二审法庭说明的是,关于发生刑讯逼供来自于龚刚模的自述,刑讯逼供的情节完整细致到有具体的时间阶段、地点、实施人姓名、情节、时间、实施期间曾制止刑讯逼供人的姓名和职务、治伤医生的姓氏、性别。

其自述内容自然连贯。

任何有判断力的律师甚至自然人,都很难怀疑这些情节是在有办案人员在场情况下,由于李庄的突然眨眼暗示,而引起龚刚模突然起意的完整、连贯、有声有色的编造,除非龚刚模是故事大王。

有报道在此后龚刚模案的审理中,同案34名被告中实际还有多名被告声称受到类似的刑讯逼供。

实际辩护人在李庄案一审开庭前也已获知上述龚刚模陈述或编造的被刑讯逼供情节,但是出于本案已被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以及一审开庭有众多媒体旁听的原因,辩护人基于对重庆扫黑除恶斗争整体大局负责等因素考虑,特别没有对此项证据进行举证也未对外披露相关情况。

在二审阶段,辩护人也不准备披露,但将通过组织渠道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审判决以“对质证意见的评判”取代认定是否发生刑讯逼供,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不能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且龚刚模本人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回避认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太过轻率,如此而实际忽略了关键事实。

尽管司法验伤报告确实不能直接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但其结论“龚刚模(除左腕外)未见确切伤情”,起码证明龚刚模左腕确有伤情,进而与龚刚模向李庄陈述“被吊打多日”情节及证据对应。

李庄对发生刑讯逼供产生的合理怀疑,除根据龚刚模自述外,也因确实曾看到了伤情。

2、一审判决未查明认定李庄是故意伪造证据,还是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陈述产生合理怀疑。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故意犯罪,法庭应该查明认定李庄是否存在犯罪故意。

根据本案公诉机关证据,可以确定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原话是:“从笔录看出刑讯逼供的现象”,进而询问龚刚模是否发生刑讯逼供,龚刚模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陈述由此引起。

李庄的上述询问属于正常履行律师职责。

龚刚模此前并不是早有黑暗社会打砸等恶劣行径的恶徒,打黑斗争前龚刚模有多年正当生意,其本人是企业主,甚至被商业界称为摩托车销售奇才,龚刚模突然由商业界的奇才转变为被称为“杀人生产队”的黑暗社会组织第一号案犯的过程和原因是律师正常辩护中需要关注的。

李庄是出于职业感觉和合理怀疑而进行询问,李庄没有故意伪造证据的动机,上述询问不构成威胁、引诱,更不构成教唆。

李庄与龚刚模存在先问后答的关系,有关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全部是来自于龚刚模陈述,而不是李庄的编造。

要说明的是,在辩护人办理李庄案期间,获知龚刚模自述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情节和具体细节后,也自然产生了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由此联想推及李庄同样作为辩护律师,因为龚刚模具体、生动的`陈述,还看到其手腕的伤痕,进而引发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怀疑,是正常合理的辩护人反应。

辩护人认为,李庄起码是因龚刚模自述或编造的刑讯逼供情节太具体和逼真,由此产生职业性的合理怀疑,进而试图查明事实真相,以获得相应的证明。

由此李庄询问曾长期供职于公安部门的吴家友,能否寻找知情办案人员作证,也只是为了查明是否发生刑讯逼供的事实。

因此李庄的行为动机是出于职业性合理怀疑而试图求证,并无伪造证据的动机。

而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一审判决未查明李庄并无伪造证据的故意,未查明李庄思想、言行均是出于合理怀疑的重要事实和情节。

3、一审判决对李庄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的认定存在错误。

李庄询问吴家友能否寻找知情警察作证的性质,与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的性质完全不同,也与《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有关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要件完全不同。

2009年12月16日经重庆办案机关特批中国青年报对吴家友的采访报道是:“11月下旬,我和李庄、龚云飞、马晓军几个人在大浪淘沙酒店的大厅商量,李庄让我找公安作假证,说看到或曾经对龚刚模实行过刑讯逼供。

龚云飞跟我说,会花钱把事情摆平。

我那时候就断然拒绝了。

由此报道起码可以确定,表示“贿买”警察意思的主体并不是李庄,而是龚云飞。

而一审判决列示的公诉方证据21号吴家友证言,却对此节关键事实改变为,“李庄让他去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或是看到龚刚模审讯的警察出来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最好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警察来出庭作证,李庄说要是能找到警察出庭作证,花几百万元也可以。

当时龚云飞也在场。

他没有去找”。

吴家友此时证言与此前对中国青年报采访时的陈述有了微妙和关键的改变。

由于吴家友被重庆办案机关拘留,也未出庭作证,辩护人无法判断和设想吴家友在前后两次陈述中出现关键性变化,将表示“贿买警察”的主体由龚云飞变换为李庄的原因,但法庭有责任对吴家友前后矛盾的陈述进行判断。

可以确定的是,李庄在此节事实上,既未发生“威胁、引诱潜在警察证人”的结果,也没有行为,只有语言,李庄甚至都不可能接触潜在警察证人。

此节事实不符合《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要件。

五、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的若干错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以免一审错误判决继续影响倍受群众拥护的重庆依法打黑的正面效果。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庄。

2010年1月18日。

刑事上诉状律师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

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

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

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

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陈奎。

律师投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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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写的民事上诉状

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书状。其内容和结构为: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1、上诉人基本情况: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2、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xxx×年×月×日〔xxx×〕××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的判决、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应根据原判的'错误,简要指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或诉讼程序不合法之处。

(五)上诉理由:这是上诉状的关键部分,关系到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通常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适当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原判的错误进行辩驳。正文结束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消(或变更)原裁判。”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律师投诉状范文

本人于20**年7月从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从20**年至今,一直在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为了追求更高层次的发展,现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本人自从业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在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在律师所的直接领导和帮助下,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法学理论水平和律师实务操作能力不断提高。自己在执业期间,积极履行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在做好各种律师业务工作的同时,热心于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和法制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添砖加瓦。

现在,本人为了进一步发展,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自己更大的力量,现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一)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_宪法;。

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因违法违纪被xx机关辞退的。

恳请上级机关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xxx。

律师博客申诉状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广东省xx市人,住×××大街2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临颍县人,住×××街18号第三幢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诉讼xx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沛衡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沛衡的抚养xx(按每月500元从xxx年12月起计至宋沛衡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xx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xx。其中,45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xx9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xx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沛衡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沛衡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此外,婚生儿子宋沛衡已经9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xx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xx。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xx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律师博客申诉状

申诉状。

法定代表人:左志伟,总经理。

申诉请求:

1、依法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进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改判;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07)进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有以下错误:

一、原审判决未判决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申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

根据申诉人向法庭举证的赣ae3485和鄂a8l150车辆行驶证证明,赣ae3485车辆和鄂a8l150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分别是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因此,作为被挂靠人的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和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对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判决未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在鄂a8l150车辆保险范围内对申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

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是鄂a8l150车辆的保险人,虽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此约定仅限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不能约束因被保险车辆肇事致害的受害人。《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在鄂a8l150车辆的保险范围内对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对被申诉人江西万灵实业有限公司、武汉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三单位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为此,申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诉。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旅游投诉状范文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要投诉xx市xx国际旅行社,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04013。我要求旅行社支付我们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xx5%违约金3381元!并赔偿我们交通费损失600元。两项赔偿共3981元。我要求退旅游费的理由有以下三点:

1、我于20xx年9月24日在xx市xx国际旅行社支付了现金3220元,并签订了两人长江三峡四日游和武汉一日游的旅游合同,出发时间是20xx年xx月4日,结束时间是20xx年xx月8日。合同上注明了宜昌到武汉是乘坐大巴,武汉一晚住挂三星宾馆,行程结束后送我们到武汉市新华路或汉口火车站。但一路奔波劳累下午两点多到了宜昌,旅行社却没安排好大巴接我们,而且旅行社导游沿途还收了上百位到武汉旅客的车费,于是,一百多人吵闹着等了一个多小时,才等来一部小中巴,又因僧多粥少而争吵打闹半天,上演了一出“打闹胜者有位先坐,败者下车再等再争”的闹剧!!!

到武汉五环宾馆已是晚上九点多,武汉旅行社又换了一部车把我们送到小天鹅宾馆,这时候已是晚上十点多了,我们又累又饿,也没精力考究小天鹅宾馆是否挂三星宾馆了。第二天我们在武汉游玩,我与旅行社的导游和司机交涉了几次,他们不肯送我们去火车站,还谎话连篇说汉口火车站和武昌火车站都没有火车到广州,让我们去坐武汉火车站坐高铁,又说武汉火车站很远,不肯送我们去。最后我们实在没办法,又人生地不熟的,只好自己租赁车子到武汉火车站乘坐高铁。回来后我才查到,汉口火车站和武昌火车站每天都有很多班火车从武汉到广州,是旅行社的导游和司机不愿送我们到火车站。为此,我们多付了100元租车费,坐高铁又比火车多花了500元。xx国际旅行社违反了合同规定,我要求他们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按履行社和我们所签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4、旅行社违反了合同规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的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所以,xx国际旅行社应赔偿我们交通费损失600元,并支付我们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30%违约金966元。合计1566元。

2、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一再说明我们中一人有军官证,在旅游景点能享受优惠或者免门票,让他们优惠旅游价格。但旅行社老板及其工作人员胡国宇等都说长江三峡是扶贫线路,任何证件都不享受优惠,他们承诺如果在景点军官证能打折,导游现场退还现金。我问他们xx国际旅行社有导游在游船上负责我们旅游事宜吗?他们说有。于是我要求他在签订的合同上写明在景点如军官证能打折导游现场退还现金。但在游长江三峡景点时我了解到军官证基本都能享受50%优惠,三峡大坝还能免费参观。我要求导游现场退还现金,但导游一再推诿,说xx市xx国际旅行社没交待,这时我才知导游不是xx国际旅行社。

他们这是违反旅行社和我们所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旅游者在出发后得知,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我多次打电话给旅行社工作人员胡国宇,让他交待导游退还差价,可他不肯,后来还不接电话,并一看到我们电话就关机。态度恶劣!!!最后,游船上的导游被我问烦了,退了45元给我。xx国际旅行社违反了合同规定,我要求他们按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25%支付违约金805元,退还我们多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xx%,计322元。合计1127元。

3、按旅行社和我们所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3、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xx%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而且,旅行社和我们所签定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中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二条(8)购物安排中明文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但旅行社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不仅有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另行付费项目,每天还安排一次到两次的购物,有时还强迫消费!

更可恶的是景点工作人员和导游利用寺庙道观等圣洁的佛教圣地,人为地强迫及变相强迫我们给香油钱,给少了还不行,最少两三百,想随心给一百几十的不让走,还对不愿按他们意愿给的旅游者恶语中伤。这极大地破坏了xx和长江三峡的形象,给我们旅游者留下了非常坏的印象,经南来北往的旅游者一宣传,以后谁还敢来xx和长江三峡旅游和投资?xx和长江三峡旅游胜地是一道对外的窗口,景点工作人员的言行举止无疑代表xx和长江三峡人民的形象和素质。这是贪小利而损坏一座城市的名声啊!!!xx国际旅行社严重违反了合同规定,我要求他们按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20%向我们支付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违约金644元,并按旅游费用总额3220元的20%向我们支付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违约金644元。

尊敬的xx市人民政府,尊敬的xx市旅游局,希望你们能重视我这位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大力打击不法旅行社欺骗旅游者的行为,建立以诚待客、公平交易的良好旅游氛围,维护xx市的声誉,让xx市能成为中外游客和投资者信任并交口称赞的旅游和投资胜地!谢谢!

此致

敬礼!

投诉人:胡小姐。

20xx年xx月xx日。

投诉律师范文

申请人:xxx,性别,地址xxxxxxxxxxxx。

被申请机关:xx市司法局,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下行初字第27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杭行终字第190号行政裁定,特申请xx市检察院依法监督,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xx市司法局投诉律师xx违法违纪行为,在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要求xx市司法局调查处理xx,并依法赔偿损失。

xx市司法局接收投诉材料后,没有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履行法定职责。20xx年7月21日,申请人在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罚xx的决定。

本案通过立案审查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被告《行政答辩状》上称:接到投诉后,我局律师管理处即开展了调查工作,调取了五联所得有关案件材料。但在被告所提供证据清单及相应证据上,并没有关于被告依法调取五联所有关材料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被告所提供“证据”违法。

被告所提供“证据”1、4、5、6、7、8都是从xx市律师协会中获取,系违法。申请人先向律师协会投诉,由于律师协会的不负责任失去了申请人的信任,继而向被告投诉xx的违法违纪行为。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委托律师协会调查行为,因为有利害关系,律师协会还应该予以回避。但是本案被告提交的大部分证据,都是xx市律师协会的杰作。这些所谓“证据”,除了证明被告行为违法外,可以确切地证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

3、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

申请人向被告提供了《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投诉xx了违法违纪行为。但在本案中,被告除了提供《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之外,并没有提供《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被告隐匿申请人《投诉书》及相应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因为法庭开庭审理后没有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法庭对事实的判断显然有了错误。

4、被投诉人人xx违法违纪事实清楚。

(1)违法违规律师xx提供无法履行“非诉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事项,欺诈申请人交付律师代理费。

(2)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没有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封存住院病历材料。

(3)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缩减申请人受损害事实。

(4)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不依法计算赔偿标的,故意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法计算标的60多万,被缩减成5万多)。

(5)违法违规律师xx接受委托后,故意隐匿申请人提供的重要原始证据。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第十二项规定: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属于《律师法》(原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被告xx市司法局《答辩状》与其所提供证据不符,所提供的大部分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居然不对证据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裁定及庭审笔录证明原审法院没有对证据作出认定。

被告即没有提供投诉后的登记证据,也没有依据《xx市律师、律师事务所投诉档案和不良行为档案管理办法》提供被投诉人xx投诉档案以及根据以上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所相应法律、程序规定应履行职责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没有提供对被投诉人xx依法受理立案调查并作出具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处理意见。原审法院应根据事实认定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案已经通过立案合议庭审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不审查xx市司法局的违法行为,反而以“超过诉讼时效”剥夺申请人的合法诉权。

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法律上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了60日后就可以起诉的起算时间,但没有作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限制时效。

这项立法的用意就是维护公民的监督权、控告权、申请权、诉讼权等公民权利。

五、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

本案原告是投诉人,被投诉人xx。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所行使职权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是xx及律师事务所。被告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经法定程序向xx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取证,都跟xx及xx五联律师所相关。原审法院追加第三人,才能更清楚地查明案件事实,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程序公正,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原审法院没有依职权主动追加第三人,说明原审法院对被告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非常清楚。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日。

律师写的民事上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上诉。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律师写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

一审法院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第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a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

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起诉。

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

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而提出的书状。

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

2、必须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有上诉请求的,才写民事上诉状。

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上诉状是体现这种诉讼权利的。

当事人在他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其民事上诉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超过上诉期限的民事上诉状,无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之内,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获得准许后,当事人才能恢复上诉权,其民事上诉状也才有法律效力。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上诉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判决、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诉的原审案件的案由。

如离婚案、继承案等;上诉人因何案、不服何处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字第×号)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的。

4、上诉的请求。

这是上诉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请求的内容应当概括地、准确地、有针对性地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的判决或裁定,或者请求重新审理。

5、上诉的理由。

这是上诉状最重要德望组成部分。

上诉理由的内容可以从三方面提出:。

(1)认定事实方面。

各种民事案件所认定的事实是各不相同的,各种性质的案件有各种不同内容的事实。

如继承案、赡养案、离婚案、经济合同案等案情事实都各不相同。

当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认定的事实不实或不清、不准、不当甚至全部错误时,上诉人都可以有针对性地反驳错误的认定,陈述正确的事实,举出有关证据,摆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诉理由。

所摆事实应当是客观的、全面的、符合实际的;所讲的道理应当是透明的、明确的、情理交融的。

(2)适用法律方面。

上诉人对原审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认为不当时,应当具体指出其不当之处,提出上诉理由。

其内容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所违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决离婚案中错误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条款,债务案中错误地引用了《民法》的条款,经济案中错误地引用了《经济合同法》的条款等,应该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其错误引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并说明应正确引用的法律依据,以备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确的审查。

(3)适用程序法方面。

上诉人如认为原审裁判有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如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而未调解就判决离婚等,可作为上诉的理由提出。

6、结尾。

其内容为:。

(1)上诉状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上诉人签名并盖章。

(3)具状的时间(年、月、日)。

7、附项。

应列明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份;证物×件。

民事上诉状是上诉人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有所不服而上诉的书状,是一审中败诉的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原裁判中的错误或不妥善、不公平之处给予否定评价的上诉的书面形式。

因此,民事上诉状最主要的写法是反驳法:。

1、应当针对上诉人对原判决或裁定的不服之处,有的放矢。

上诉人要把自己所认为的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之处找出来,是属于认定事实不当,还是所引用的法律发生了错误,抓得准才能驳得有力,无的放失是不能切中要害的。

这就要客观地进行“三对照”:。

(1)原判决和客观事实相对照。

(2)原判决和客观证据相对照。

(3)原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相对照。

经过对照比较,抓住关键性的几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

2、针对反驳的论点,摆出客观事实和证据,摆出正确引用的法律条款,据理论证,分清是非。

在论证中应当针对关键性的、需要反驳的论点,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地加以论证,以达到明辨是非,按照客观情由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目的。

为达到这一目的,论证的基本要求应当是有理有据而又充分,合情合理而又合法。

3、根据论证所得出的结论,明确提出对原裁判的主张。

即在反驳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当之后,经扼要分析,提出自己一方的主张。

这就是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裁判或者请求重新审理的结论性意见。

使用反驳法的要求是:。

(1)针对性强。

在上诉状中摆事实、讲道理,援引法律时,都应紧密围绕上诉人所不服的原裁判中的问题,而不是漫无目的或不着边际地陈述无关紧要的事实与理由。

(2)说服力强。

要针对原裁判的错误充分地加以辩驳,论证要有理有据,有事有证,以理服人。

不能只有观点而无材料,也不能只罗列事实而无鲜明的观点。

切忌陈词滥调,堆积辞藻。

(3)逻辑性强。

所论事实要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和逻辑的基本规律。

1、当事人有上诉权,体现了人民法院慎重处理民事案件的精神。

使用民事上诉状,对不服第一审的原裁判提出上诉,能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通过上诉审查,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都具有重要意义。

2、使用民事上诉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当事人只要认为第一审裁判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就可以具状上诉,这对正确、合法、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正当权益,都是十分必要的。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人民法院应依法保障上诉状的递交、受理和上诉权的行使。

对于合法的上诉,任何人不应当限制和刁难。

3、使用民事上诉状,可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客观的审理、正确的审判。

人民法院对上诉状的处理。

1、民事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且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然后由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将民事上诉状连同原案卷和证据以及答辩状在5日内报第二审人民法院。

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民事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如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应当组成和议庭开庭审理。

如认为可以不开庭的,也可以进行裁判。

二审法院也可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

二审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上诉案,应在30日内终审裁定。

旅游投诉状范文

一是积极开展品质旅游、文明旅游宣传活动,提高旅游质量。二是加强旅行社管理。

一是集中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行动,以治理xxx。

二是抓好旅游行政调解工作,全面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完善投诉管理和台账制度。三是展旅游普法和旅游维权公益活动。引导旅游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广大旅游者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

根据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全县旅游产业单位调查,完成xxx工作。

强化旅游安全责任意识,加大旅游安全监管力度。在各黄金周来临之前,联合卫生、消防、安监、海事等有关部门,对各旅游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行业实际,开展旅游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预防和降低突发事故的规模和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律师写的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xxx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xxx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x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

xx市xxx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解放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机xxx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路16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河池市xxx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xxx管理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xx市xxx总公司,住所地:xx市金城江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所作的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15)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判决不公,依法应当予以改判。

一、股东会议程序违法。

8月27日,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陆xx以身体不适为由委托xx金属收总公司总经理吴xx主持股东大会程序严重违法。公司法第41、4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程序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召开股东会前未依法提前15天将股东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等明确告知股东,主持召股东会的吴xx即非董事,也非监事,更不是股东选举的代表,无权主持召集股东会仪,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陆xx以身体不适委托第三人xx金属回收总公司总经理吴xx主持股东会完全缺乏法律依据。股东会仪的召开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会议召集方式系通过电话通知各方也缺乏依据,上诉人一方作为法人机构,有权就被上诉人一方就被上诉人股东大会召开的议题进行内部讨论后确定相应方案,以上诉人一方的法定代表人与会即认为已经保证了股东的股东权利依据不足。

被上诉人在股东会上并未形成所谓的股东决议,第三人及上诉人均未收到被上诉人制作的股东会决议,直至月通过报纸得知涉案土地拍卖的公告信息后于.12.18到被上诉人处了解才得知股东会决议一事。且其他第三人也强调系事后通过电话通知得知。

二、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

(一)股东会决议内容超出股东会纪要内容,系被上诉人召开股东会后单方制作形成。

股东会纪要明确记录:……金旺公司土地的出让方式采取以该土地的现有条件现状挂牌出让”。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股东会决议内为:“……xx金旺公司土地的出让方式采取以该土地的现有条件现状挂牌出让,由金旺公司及xxx市财政局共同委托xxx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事宜。”股东会决议内容明显超出股东会议题。而股东会纪要形成时间在先,股东会决议系被上诉人事后单方制作而成,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不能对未列明的议题进行决议。一审法院却错误认定:“形成股东会决议:xx金旺公司土地采取以该土地现有条件现状挂牌出让,由金旺公司及xxx市财政局共同委托xxx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之后,各股东代表在该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明显缺乏依据,与实际不符。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不予认可股东会纪要与股东会决议书的内容一致的'理由”不予采信错误,偏袒被上诉人一方,有失公允。

(二)xxx市财政局作为行政机关身份有特殊性,参与委托拍卖有违公平原则和职权法定原则。

xxx市财政局系行政机关,不宜参与一般民事活动,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xx地法民初字第2号至10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强调“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必须具有一定资格……原告不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因此原告与供应公司签订的六份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应确认无效”。)作为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的职权法定原则。实现其债权应当遵守《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或依据法院判决恢复执行程序。河池市财政局作为债权人,其作为委托人参与涉案土地的委托拍卖,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极易做出侵害上诉人一方权益的行为,有失公平。

(三)应当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清偿债务。

5月8日,第三人及被上诉人就xxx市财政局债务清偿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明确约定:xxx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自愿以该公司合法取得并享有处分权的相应等额资产为各债权人全面履行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02)xx地法民初字第2号至10号判决书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当首先以第三人xxx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的财产对xxx市财政局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在其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下且对xxx市财政局负担直接债务的其他第三人也无法清偿情况下,才应当以被上诉人的财产予以执行。现xxx市物资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均有偿债能力,不应当处置涉案土地偿债。

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执行完毕或一方反悔的,应当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因此无论从《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是从判决书执行看,均不应当再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自行处置涉案土地偿债,不但缺乏依据而且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上诉人失去经营场所、员工下岗、公司违约等一系列不利后果。

(四)被上诉人股东分红方案决定了上诉人与第三人股东权利的差异性,股东会决议侵害上诉人的股东权益及合法经营权。

被上诉人将涉案土地分块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作为获得公司经营收入的主要途径,租赁经营收益是所有股东分红的唯一收益。上诉人与其他股东情况不同,自成为被上诉人股东以来,均未参与分红。作为条件,被上诉人将涉案土地的3.5亩(位于xxx市金城江区xxx94号)分配给上诉人支配。上诉人以此作为经营住所地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并展开了持续性经营。被上诉人关于股东分红收益的决策决定了上诉人与其他股东身份情况的差别性。这种差别性决定了股东决议处置涉案土地对上诉人与其他股东具有完全不同影响。被上诉人与其他股东处置涉案土地侵害了上诉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作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享有正常经营的权利,经营权依法应受保护,作为股东享有股东权。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不顾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处置涉案土地,系以形式上的民主侵害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之上判如所请。

此致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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