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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消费者论文(汇总20篇)

作者: 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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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营销手段,消费者掌握的货物信息更加全面。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能同时看到很多商品,不再受传统购物方式的时间、地理位置的限制。现在网络售货平台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化,例如,京东更倾向于电子产品,小红书更加倾向于美妆产品,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另外,网络营销手段避免了传统营销方式中售货员过度推销的现象,消费者能根据自己的想法自行选择购物种类,消费范围变大。

2.2购物更加具有针对性。

在传统营销中,商家总是采用各种手段来刺激消费,影响消费者理性购物。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会通过比较,确定最物美价廉的商品。网购平台不断丰富,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种类到更加专业的平台购物,让消费更加理性和公平。

在网络营销中,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信息交流。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时,会有大量的浏览足迹,而这些足迹往往会被商家获得。通过这种方式,商家能够了解到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并制定科学的营销方案。另外,通过网络营销手段,消费者能够主动地向商家表达其购物意向。商家可以听取消费者的意愿,或者让消费者参与到商家的产品设计中,为其定制个性化的产品,增加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3企业运用网络营销的策略。

3.1科学利用。

“互联网+”优势网络营销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各大企业要加大对网络营销手段的重视,不断丰富自己的`网络营销技能。将各项业务加入到互联网中,科学地运用网络营销手段增加企业的价值。在发展网络营销手段时,企业要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产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强化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力量。

3.2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无论采用何种营销手段,企业首要任务是提高产品的质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网络购物中,虽然消费者选择范围越来越广,但对消费产品质量的信心越来越小。因此,在提升网络营销手段的同时,应该保证产品的质量,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3.3打造特色商品。

网上购物消费人群主要是年轻人,对潮流和个性化的要求很高,应针对这部分消费者打造个性化的产品。网络营销时,雷同商品很多,企业只有通过打造个性化商品,发展特色,才能吸引更多消费者。

3.4提高物流效率。

物流是网络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物流效率是企业营销成功的重要内容。提高物流效率,能有效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结束语。

网络营销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企业应把握网络营销特点,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掌握当代消费者心理和行为特点,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消费者购物体验,有效发挥网络营销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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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的情绪、情感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由于皮层下中枢的活动仍占优势,故此期儿童的情绪易激动、不稳定,常见的心理异常有以下几个方面:异常表现:

反抗行为:他们对家长提出的要求总回答“不”,家长常感到自己的权威受到威胁。

专家点评:这种行为是自我意识独立的一种表达方式,属正常发展的表现。家长应予理解和尊重,适时地进行引导,这一阶段会很快度过。

异常表现:发脾气。儿童已经开始独立并且知道自己的需求,但还不知道如何表达其感受,常表现为赖在地上、踢腿、挥舞手臂、大声哭闹。

专家点评:小儿发脾气的原因常是疲劳、家长未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或反复批评某些行为等。在避免儿童自我伤害的前提下,不要特别留意正在发脾气的幼儿,并尽可能转移孩子注意力,事后给予安抚。不能随意惩罚幼儿,只告诉他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异常表现:遗尿。北京友谊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陈海明介绍说,小儿5岁以后仍会发生遗尿症。遗尿大多发生在夜间熟睡时。

专家点评:对于无器质性病变的小儿,中医主张滋阴壮阳,如六味地黄丸或金匮肾气丸,5岁以下小儿按大人量的1/4服用。对有遗尿现象的孩子应耐心寻找原因,努力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

异常表现:咬指甲和吮手指。这是婴儿与生俱来的反应,它能给孩子带来安全和满足感。

专家点评:吮指和咬指甲多在安静、寂寞、饥饿、睡眠、身体疲倦而自寻安慰时出现,家长应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安全感。

异常表现:手淫。学龄前小儿常常因为外生殖器局部积污刺激、裤子太紧或骑车摩擦发痒而去抚摸外生殖器。有的孩子可能由于缺乏玩具和游戏,也有些小儿因睡眠习惯不良,醒后不肯起床。

专家点评:作为家长应仔细查明原因,给小儿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提供充足的游戏机会以矫正不良习惯。若对学龄前儿童手淫行为处理不当,会造成儿童自恋,不愿意与他人接触,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

异常表现:攻击破坏行为。有些小儿在游戏时会表现出咬、抓或打伤别人等攻击性行为。有些小儿常因好奇、取乐、显示自己的能力或精力旺盛无处发泄而无意中破坏东西,有的小儿则是由于无法控制自己的嫉妒、愤怒或无助情绪而有意地采取破坏行为。

专家点评:这些小儿或因遭受挫折,或是模仿成人的行为,或为引起父母或老师的注意等。父母和教师可在制止其行为后,带他(她)到安静的地方,让其自己反省,学习控制自己。还可帮助孩子使用适当的方式发泄情绪,如运动、做游戏等。(北京友谊医院宣教科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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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迈克尔·戈德海伯(michaelber)发表了一篇题为《注意力购买者》的文章,正式提出“注意力经济”这一概念。

注意力经济认为数字时代最重要的资源,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也不是信息本身,而是受众(消费者)的注意力。只有受众(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信息注意了,受众(消费者)才有可能购买这种商品,才能进而转化成经济价值。营销就是建构注意力市场以吸引数字时代的消费者。

在特定时间内,消费者(受众)并不能感受到所有作用于他们的感觉的对象,他们所感受到的只是引起他注意的那些少数对象。消费者注意反映的是主体对特定的信息的投入(卷入)程度,表现为对信息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和局限性,而建构注意力市场就需要认知受众的注意特点并开发出有效策略。

注意能够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与营销信息的选择与加工,能促进受众对广告与营销信息的知觉(学习)与记忆,进而能影响广告信息的说服(态度形成)效果,吸引消費者注意是受众接受广告与营销信息并进行有效营销的前提。消费者在面对各种信息和刺激物时会产生以下彼此联系的心理过程。

首先是选择性注意,即消费者希望选择与当前需要有关和期待的信息,然后是选择性扭曲,即消费者倾向于用符合自己观点和认知方式的惯性来解读有关信息的意义,再之后是选择性保留,即消费者会忘掉许多经历过的信息,而只记住支持自己态度和信念的信息。

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广告信息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才能有效地支持上述心理过程。一是有用性的信息。只有信息具有较大实用价值时,相关广告信息才能引起消费者的`期待与欲望。二是支持性的信息。受众往往对支持自己观点的信息会产生偏好而增加购买信心,同时才可能对商品有信服。三是刺激性的信息。受众对具有“新异性”的广告更容易产生注意。四是趣味性(娱乐性)的信息,受众更倾向于选择趣味或有趣的信息。娱乐性越浓,越容易引起注意,这就是广告大多都具有娱乐性的道理。

应该说,广告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还要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消费者的知识与经验会影响广告信息的知觉,消费者的需求、个性、自我与卷入水平(态度)会影响加工广告信息的主动性,广告信息的表现方式能够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信息选择、理解与记忆,同时,社会、文化以及营销环境也会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认知与情感体验等。

这些因素在营销中不可能面面俱到,但要实现良好的营销效果,至少有一条要做到足够好。建构注意力市场一定要转变品牌营销传播思路,不要总是以“我”的需求为中心去问如何才能吸引消费者购买我们的品牌商品,而是要更加关注消费者需要什么,以此为核心让消费者团结在品牌周围。建构注意力市场就需要经营者学会了解、认识消费者接收信息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营销研究中一定重视对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分析研究,这也是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所在。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摘要:对项目训练教学法进行了剖析,阐述了项目训练教学法实施的步骤和方法,并设计了通过推行项目训练教学法达到提升教学效果的方法。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并提出创新发展设想。

关键词:项目训练教学法;教学效果;创新设想。

随着“应用型本科学院”目标在学院的确立,各项教学改革都在不断推行与实践。其中项目训练教学法在教学中被广泛地采用,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与发展,日益显示出其独有的特点与重要性。本文着重论述项目训练教学法在消费者行为学教学应用中的经验与体会,以使之得到更大的发展与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论文

为了克服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时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空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便宜的,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交易,但是。我们也看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狗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其价格便宜,品种,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人进入电子商务的同时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是:产品质量的不安全感,假货泛滥,网上商品描述与实物相符,虚假广告,在线消费者欺诈,支付不安全,卖方发送接收延迟付款后,货物,服务的空缺,霸王侵权方面,商品配送问题,返回的困难,投诉很难解决各种消费者密切接触的权利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几个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新商品和服务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舒适和便利。与此同时。新产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也越来也难以被消费者认知南于竞争的激烈性。使得经营者通常只会将对自己有促进作用的信息公诸于众。而对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相关信息,则不愿意公布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缺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制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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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六年级的大孩子了,但毕竟还是孩子,他们微妙的心理变化往往通过一些细节反映出来,当一个平时讲究文明礼貌的孩子突然动不动就爆粗口,当一个软弱怯懦的孩子不经意地就叫号挑衅,当一个积极话多的孩子突然变得沉默,这时候苗头就露出来了,关注孩子们的微心理,及时和他们谈谈心,说说话,了解其内心所想,采取相应措施,令学生止于雷池之外。

言为心声。在平时,说话可以体现人的性情特点、素质修养、处世态度等,当一个人改变了原有的用语习惯、交流方式、语气神情,很可能受到了某种刺激或诱惑。琪就是班里一个活泼爱动的孩子,每天课间的时候,她总是喜欢拉了我的胳膊,围着我叽叽喳喳的说个不停,她会不停的叫我“妈——妈——”我问她是不是见了谁都叫妈妈?她说才不是呢。问她有一个亲妈有一个后妈,有两个妈妈可以叫还不够吗?她也会开朗的说不够啊。后来我问她为什么叫我妈妈,她的回答很简单:“想让你疼我啊!”。这样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这天课间却因为班里让几个好朋友一起养一盆水仙,她没养,我问她,你和谁是好朋友啊?“和杰!”旁边的杰却回了一句:“我才不跟她是好朋友呢,她刚才上课还说我得瑟呢!”说着生气的回过头去了。再问还有谁是她的朋友,她神情黯然,那段时间一直沉默着。那一刻我的心突然一阵疼,我思索着她为什么会没有朋友,在班里的孩子中努力给她寻找着一位好朋友,上课时用关爱的目光注视着她。孩子们的友谊很快建立起来,她也又开朗活泼了。

目为心窗。眼睛是折射心灵最直接的器官。正常人目光平和,眼神沉稳,眨眼或调整视线比较自然。当一个人有了心事,或是心理上产生了冲突时,眼神会变得迷离、躲闪、呆滞,尽量避免与师长的视线发生接触。桐是班里的小组长,各方面都很优秀,最近的眼神却呆呆的,时不时的会躲开我的目光。我想,应该是因为前几天数学老师上课时为了她后面的女孩子生气,那个小女孩子抄数学作业,数学老师批评那个孩子,语气有些严厉,而抄的作业正好是桐的,所以连带也说了她一句,当时我正好去班里等着放学送队,她挨了批评,很懊丧的低了头。最近几天上课也没有那么积极了。我想她是以为老师不喜欢她了吧,这样下去会影响她的学习。放学送队的时候,我故意问她,那天为什么挨说了?她不好意思的说:“她抄的我的作业。”“你可真是的,以后不能这样了啊!”我故作轻松的说。她抬了头,又使劲点点头。下午来上学,我故意让她帮我做些事情,问些不重要的话,让她知道老师还是很在意她的。

行为心征。心灵支配活动,活动反映心灵。一个人行为上的突然转变,一定有其动机上的原因,可能是受到了某种刺激或是感染。国生活在一个常常因为父母吵架而受伤的家庭里。最近上课的时候,能积极回答问题的他也不举手了,每天眼睛肿肿的,总是低了头趴在桌子上。开始的时候我以为他又上网吧,晚上没回家,所以才导致上课这种情况。于是这天上课我故意让他起来回答问题,下课的时候打电话向他的父亲了解情况,才知道是晚上因为他弟弟的事情,他父亲打他,哭了一晚上,所以眼睛肿了。第二天在学校门口又与他的父亲见了面,说起他拿了100元钱的事,我答应了他的父亲和他谈谈,但我知道他是一个面对着老师一句话也不愿意说的孩子。下午让他管纪律的时候,走到讲台时,我问他最近发生了些什么事,让他写在晚上的日记中。

微心理虽然微小,但隐藏得并不深,往往可以成为老师因势利导的关键。关注学生的微心理,及时的进行处理,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所谓消费者是指购买各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用户,以达到个人消费和使用的目的。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现代经济中金融是核心,且某国家或区域金融市场是否发展完善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就是其是否针对金融消费者建立了及时、全面、系统的权益保护机制.在国内,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力度意义重大,这有利于金融消费者实现个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与发展;有利于国内金融信贷以及信用消费持续、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国内资本市场实现合理化发展.因此,对要想实现国民经济有序发展以及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得到合理、全面的保护.

当前,国内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资本市场也有了快速发展,信用消费与金融消费种类也随之增加,其中以商业银行为中心的金融产品服务与企业运作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之间形成了密切联系,且有关部门对此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政策和制度保护.但是资本市场发展有其复杂性,且国内金融监管也具有特殊性,金融机构的欺诈行为以及霸王条款屡见不鲜,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其问题主要表现如下:1.金融消费相关立法过于滞后,且缺乏必要支持.2.金融消费过程中未建立相应的救济机构以及保护机构.3.金融机构垄断导致金融消费者在现实中难以有效实现个人合法权益.

1.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保护性法规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在立法实践过程中,政府部门应通盘考虑金融消费流程与环节,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应覆盖金融交易与消费各个环节,并通过规则性与原则性立法对消费者权利予以保护,使其免于非法性侵害;应对金融机构运作行为加以规范,严禁掠夺性服务;应从立法层面出发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提高保护立法固有位阶,避免金融消费保护法规在实践过程中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出现冲突摩擦,从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能够予以有力支持和捍卫,国家机关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视程度和支持力度也得以充分体现.

2.构建科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证明,金融机构之所以会对众多金融消费者权益施以非法侵害,其根本原因是金融机构在其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等现象较为普遍.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金融机构管理与监督力度,构建科学、高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断加以完善,确保金融信息披露机制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制定相应的披露程序和标准,特别是一些影响较为重大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投资决定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应予以全面、及时、积极地披露,严厉打击各类隐晦、模糊或者复杂的披露行为,为金融信息科学有效地披露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3..应提供金融消费常识以及相关知识普及教育。

伯南克有这样一个观点:金融教育与金融知识并非万能,然而对于金融消费者却极具指导作用,并对在后者决定实践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的支撑与辅助效用.所以,政府部门应重视金融法规宣讲普及以及金融知识教育的开展,引导金融消费者切实增强自身风险识别意识,对于金融机构存在的非法欺诈行为能够清晰辨识,进而保护自身利益免受损害.

应推动民间金融发展、鼓励外资金融进入以及支持其他金融主体的方法打破金融垄断,改变国有金融的垄断性支配地位,转而探索全新的、合理的金融消费保护体系,并重视金融救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制度保障.

在众多消费者群体中,金融消费者相对较为特殊,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普通民众最终都将参与金融消费.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不仅对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更与普通民众个人利益有着密切关联.相关部门应从政治高度出发,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金融消费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惩治,为金融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不仅让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也破坏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和金融权益纠纷进行分析,不难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权受损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主要是消费者在金融机构营业大厅或自助服务区****业务时遭受不法分子抢劫等暴力犯罪,致使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二是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如******被盗刷、被复制,网上银行被攻击等,都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

近年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如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只讲收益,不谈风险,而产品到期后消费者却收获“零收益”,甚至本金不保;银行销售****类保险产品时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存单变保单;信用卡挂失补卡费、预借****手续费等潜在收费项目多,且大多数收费未完全时明示给消费者.

随着信贷政策收紧,银行的放款额度随之减少,部分银行利用金融消费者急于使用贷款的心理,强制捆绑销售******、理财产品等,让消费者失去了自主选择产品的权利.

金融机构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往往与消费者签订制式合同,消费者在合同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参与权和发言权,且由于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不公平甚至是欺诈条款.此外,银行还利用优势地位,在金融领域的各方面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免除自身责任.

个别银行疏于管理导致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泄露,造成消费者隐私权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有银行未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导致信息泄露;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客户信息;个别银行及员工对外贩卖客户信息等.

主要表现的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上,如银行未能何理安排劳动组合,致使消费者在营业网点****业务时等待时间过长;发生自助设备故障、“吞卡”时,未及时采取解决措施;消费者从银行取出假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但该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未具体提及.而其他金融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范和操作流程作出规定.

(二)金融机构未充分履行责任。

部分金融机构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只考虑自身利益,对金融消费者应有的权益视而不见,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金融纠纷往往十分复杂,消费者维权通常需要进入司法程序.进入司法程序维权会牵扯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成功率并不高,高额的维权成本让大部分金融消费者放弃了维权.

1.加强安全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加强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防范,与110联网,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措施,确保金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要加强信用卡、网上银行等新兴支付媒介的安全设置,避免盗刷等情况的发生,保证金融消费者资金账户的安全.

2.金融机构应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充分披露产品信息,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销售产品时向金融消费者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的主要构成、收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此外,金融机构要规范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夸大宣传和不实宣传.

3.金融机构要坚持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原则.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不得为了完成销售任务而向消费者捆绑搭售其它产品,要让客户有完全的自主选择的权利.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在合同中添加补充条款.针对消费者对合同条款提出的异议,应该积极作出回应,让客户得到满意的答复.

4.金融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一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让员工牢固树立为金融消费者保密的意识.二是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日常管理.三是建立客户信息泄露应急机制,如果发生客户信息泄露事件,将立即查清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防止金融消费者资金受损.

5.金融机构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对金融消费者的投诉第一时间处理,向金融消费者做出合理满意的解释和答复.

6.金融机构要加强客户教育.针对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和产品缺乏掌握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在网点、网站等宣传金融和产品知识.

1.针对目前金融消费者未有明确法律定义的情况,应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真正有法可依.

2.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有关部门应研究金融消费纠纷的主要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3.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作用.银行业协会成立以来,在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银行业协会应当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银行业自律规范建设,为金融消费纠纷提供协调机制.

1.金融消费者应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当前金融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金融消费者缺乏一定的金融知识造成的.金融消费者要学习一些基本的金融知识,尤其是对将要购买的金融产品,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样才能识别一些虚假信息或消费陷阱,避免权益受损.

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金融产品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消费者在购买高收益金融产品时,不能只被高收益所诱惑,必须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思考,选择承受范围内的产品.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还必须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产品信息,避免“存单变保单”、信用卡消费陷阱等发生.

3.金融消费者应加强维权意识.对于金融机构的侵权,金融消费者要积极采取行动进行维权,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让正义和法律得到伸张.

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了个人和家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更加是我国经济法论文"target="_blank"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所谓消费者,就是和供应者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相对的消费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制度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金融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包含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如果紧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虽然实际生活中,在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常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保护弱者的理念,因此排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

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排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一种必然,如果严格地将其归纳在保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一观点既肯定了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别之处。

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殊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殊研究和采取保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8种,即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1]。

(一)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根本原因。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强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略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意义。现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国有银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转变思想意识,国有银行也要像民营公司一样自负盈亏与其他股份制银行同台竞争,比拼服务水平。只有在竞争中求发展才能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服务意识,相信今后的金融机构才不会依靠自身的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直接原因。

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只有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今后的战略规划,才能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更加适应市场需要。金融机构还应加强企业文化论文"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引导,及时地与客户沟通了解服务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

能力不强,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的主要原因金融消费者不明确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济方式,甚至不指望能够得到赔偿,自身保护意识淡薄。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知识的补充和更新,相信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现有法律只存在对金融秩序的规定,没有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规定,因此,应当及时加入“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权利。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这一本质出发,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立场。其次,应当加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在总则当中的一项目标性说明,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范围或者是救济措施等等,这都难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具体保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只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金融市场远比一般消费市场专业和复杂,这就需要制定专门具体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

2、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倾斜性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围如果能够被法律确定下来,就能有效的避免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逃避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受尊重权、损害赔偿权和结社自由权等都应当充分写进法律当中,这一进步对我国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具有极大推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纷繁复杂,金融机构天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专门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

(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

1、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一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一起来,以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做到实处。充分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实施好坏的一项成绩和标志,只有政府机构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才能实现金融稳定和长远发展的目标。我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优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职能,二者冲突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为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监管”是政府工作职能的两端,需要政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调节双方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未来可能存在的消费问题及时加以监管措施和及时的预测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现象。

2、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金融监管机构是各个金融机构的直接上司,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后及时向监管部们反映和投诉,有利于监管部们调查和反馈受损事实和结果。也可以参照美联储的方式,建议专门的投诉信息数据库,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利用统计技术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把问题集中处理,从制度上修改和加以保护。

(三)救济途径上的完善。

1、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遵守情况,一方面直接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接受金融知识教育、培训的机会,专门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

2、在国内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成立专门的金融案件审判庭,采纳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参考文献:。

[1]谈李荣.金融隐私权与信息披露的冲突与制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3]张忠元,向洪.信誉资本[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2002.

[4]葛洪义.探索与对话:法理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5]路泽峰.金文秘站: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蒋超良,金钟.商业银行与西方金融运作[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

[7]谢平.中国金融制度的选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

[8]甘培根,林志琦.外国金融制度与业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

摘要:伴随着金融行业日渐信息化,信息资源的价值特性逐渐被人们发掘,能否掌握足够的信息资源被当作是经济竞争是否可以占据一定优势的关键,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兴起,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让金融信息的互通和流动难以规避,在这同时也加重了信息本身存在的安全风险,在这一领域当中,消费的含义是区别于日常的一般消费的,金融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般都表现在信息的收集和传递,特别是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现在,消费者看不到所购买的商品,所承担的风险大大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应当用机构性的监督和管理和功能性监督管理并存的保障方式,增强金融服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用通常的反欺诈的法条的延展使用来实现金融消费者的诉求,达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的。

(一)金融消费者的相关定义。“金融消费者”在中国还无法称得上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理解金融消费者是一种消费类型的基础上以及金融领域对消费者概念延伸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而购买、使用甚至是接受金融机构的服务,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消费者”。虽然觉得金融消费者只是指自然人,公司或者群体不在其列的学者不在少数;但是在金融商品在交易的时候,由于金融商品的服务客观化、专一化的原因,对于由金融精英构成的金融产品甚至是服务提供者而言,这个时候没有专业知识的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可能是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这便轻而易举的发现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在。正因为如此,个人、法人甚至是其他组织才可以加入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行列,但碍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具备金融专门知识,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因,所以相关决定由法院或专门裁决机构代劳。(二)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肯定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所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的一定行为在金融消费领域,甚至是要求金融经营者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权利重中之重的组成部分。虽然这个定义相应的忽略了金融消费者在其他法律上可享有的某些权力,但是金融消费者权1.安全保障权。金融消费者有权在不损害他的个人和财产权利的情况下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甚至是接受金融服务。它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和公共关系。为了保障金融消费场所和消费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必须使用相应的办法。这种义务产生于一项合同的基础上,并且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2.知情权。金融消费者有权了解他们购买、使用甚至是接收的金融商品的真实情况。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于金融市场的技术特点、专业化特征和运作特点。这就使得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早期银行的损益风险、成本与利润结构、惩罚机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正因为如此,得到和消费者相关、正确信息的权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应该要有的。3.隐私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的生活安宁,并且有权要求自己不遭受到别人打扰、了解、甚至是使用的人格权也是金融消费者所必须拥有的。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金融经营者就不得不法使用他了解的消费者私人信息。4.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比较金融商品甚至是服务,识别并独立选择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类型或方式。5.公平交易权。从合理恰当的原则上来看待问题,消费者有权和经营者创建合理的关系,得到合理恰当的条件,抵制被迫交易的行为。金融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免责条款等手段免除对方的责任,增加对方的负担,解除对方的相关权利。6.受教育权。消费者有权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甚至是有权得到有关金融商品或服务的知识。7.结社权。金融消费者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监视经营者的不法动作,维持消费者合理的利益。8.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因购买、使用货物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可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从计划上进行了改变。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经济体制已经改革成功了。改革的过程是慢慢进行的,因此拥有的结果也是可想而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不仅改变了信息数据的指标,资本结构、产业类型甚至是业务结构也产生了相应的改变。除此之外,我国金融业在监管能力和水位方面也得到了有效的提高。但是,这种转换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尤其是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黄金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特别是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

如今,我国在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来解决问题,并且创建合理的法律体系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以此维护消费者合理恰当的利益。(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高。金融业发展的关键地方是金融消费者,同时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它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然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意识相对不高,这对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金融业的发展没有帮助。第一个方面,普通金融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金融专业知识相对较少,在交易的时候,没有办法让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金融服务需要高水平的技术专门知识,消费者便无法充分了解它们。第二个方面,金融消费者权益意识相对不高。当金融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时,消费者不愿浪费时间和精力。从客观上看,这种思想使得不法分子对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帮助,甚至是容易被削弱。同时,我国一些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如何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调查实践中发现,金融机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金融财产损失往往是很少的,基于此,消费者也不想因为一点金钱损失而大动干戈,所以懒于维权。这样反而助纣为虐,金融机构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往往不会受到消费者的抵制或是引起法律纠纷,其侵权行为加剧,如此便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此外,我国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将开拓业务、赢得市场竞争作为自身发展的中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并没有足够的重视与全面的保护措施,相反地,金融机构为了盈利,不惜出卖消费者的信息,辜负了消费者的信任。(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内的不足。由于我国金融行业的特殊性,相关机构必须对其严加监管。我国负责监管金融行业的机构主要包括央行、保监会、银监会和证监会四机构。但是,这四机构各自运行,条块分割,一旦两个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出现交叉、重叠,监管机构往往因为各司其职、沟通不足而产生监管漏洞,不能及时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这样就直接导致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岌岌可危。总之,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三)我国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缺乏专门的法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消费者维权大多数只能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该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不够详细完善,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也涉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针对性不强,也不够具体和完善,同时,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现代金融秩序情况,使得金融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

上文已经阐述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分析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种种不足,针对这些问题,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对症下药,根据问题出台针对性措施,防止问题愈演愈烈,最终难以弥补,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可行性策略如下。(一)增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对权益的保护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我国金融机构不能只重视盈利,而是要更加注重后期的服务工作,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定时定期地对员工进行培训,逐渐使其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及时改变金融机构侵权的不正行为,消除不正之风,使得消费者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进行社会教育,积极向公众宣传金融知识和维权知识,使得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公众非常有必要掌握现代金融的基础知识,这样才能提升自己的辨别能力,一旦金融机构出现侵权行为,公众也能及时分辨及时维权。此外,金融机构应该提示大众金融行业潜在的信誉风险、信贷风险、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以使得公众谨慎进行投资理财,减少盲目性,不给那些不法金融机构带来侵权的可乘之机。最后,在群众来到金融机构办理投资理财业务时,工作人员要积极、正确地引导,做好服务工作,减少后期不必要的争端,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提升公信力。(二)完善金融行业间的自律机制。我国金融机构如果缺乏业界良心和自我约束力,只靠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那么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难以彻底实现。据此,金融机构应该构建一套统一的、契合我国服务行业发展规律的标准,有了统一标准便相当于有了无形的枷锁,金融机构也能在运行过程中逐渐规范自身的行为,使得行为符合法律及行业标准。此外,金融行业协会也要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同行业恶性竞争情况加剧或者出现苗头时,进行梳理,实现合理规避,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其影响。(三)建立健全系统、专业化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我国缺乏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针对这一弊端,有必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这一机构可参照发达国家的模式,以少走弯路。首先,该保护机构可以设在央行下,但保持一定独立性,它可以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一起维护金融行业的运营秩序,协调各金融机构的矛盾,减少摩擦。此外,该机构还应具有宣传教育职能,积极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一旦有侵权行为产生,金融消费者则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减少损失。最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应定期对各项消费者保护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还可任意日期抽查,以督促金融机构重视对消费者的保护。(四)更新我国消费者诉讼制度。实践情况表明,我国金融消费者在诉讼时遇到的问题重重,据此,金融消费者的诉讼应当从民事诉讼中脱离出来,现代化的、新型的消费者诉讼制度十分必要。一般诉讼程序繁琐、耗时长,也耗费法律资源。面对情节不严重的金融消费者的诉讼,简洁的诉讼程序和适当的举证规则非常必要,能为金融消费者维权带来良好的诉讼环境。

现代,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有许多不足,亟待改进。我国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要从根本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出台相应的措施解决潜在的问题,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减少侵权现象发生,最终实现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中,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1.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2.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3.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4.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依法求偿权--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6.受教育权--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7.受尊重权--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8.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因此当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而遭到损失时,就会面临认定损失责任的多重问题:是否出于自己缺乏专业知识与经验而产生的不谨慎行为,金融机构是否明确尽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这样的法例规定下的告知与披露义务,正确评估并通报客户的风险承担水平。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殷红财产损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对于责任界定的判定逻辑与标准。

在这一案例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殷红作出《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定其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殷红购买了80万该行代销的基金,赎回时约亏损36万元。随后殷红因理财产品发生亏损,要求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赔偿而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清楚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为平衡型,只能购买风险等级在3r与3r以下的产品,但本案涉及推荐产品均为5r等级,超出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程度,尽管银行在形式上做出风险警示,但仍未履行正确评估与适当推荐的义务。因此殷红的亏损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不正确评估与不当推介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同是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殷红对自身的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没有正确认识,盲目买入涉案产品,本身存在过错。因此交通银行有赔偿殷红损失的本金的义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尽管《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认为殷红的风险承担能力属于平衡型,但从2015年到2016年间,殷红不断投资5r级理财产品并获利,说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断增强,推介其购买5r级产品是合理的。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银行进行了告知说明义务。

二审判决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在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中,因涉及理财的专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推介产品时,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能力作出评定,使得客户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本案中,交通银行东新支行在明知殷红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级,只适合购买3r级及以下产品的情况下,仍向殷红推荐了超过超出殷红投资风险承受程度的产品,并使殷红产生损失,故应对殷红因此遭受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界定金融投资者本身过错,和销售及代销金融理财产品的金融机构是否尽到了明确评估和告知义务上,法院的严格责任界定明显偏向于后者。“告知说明义务是适当性义务的核心,是金融消费者能够真正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风险和收益的关键。”——《2016年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否尽到这一义务,是在诉讼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关键。而对于金融消费者本身或者因为专业知识缺乏及对自身风险能力承担不足,法院选择了很大程度上的宽容与理解,仅驳回了对损失本金产生的利息由银行承担的诉求。

另一个更为长远的问题,则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教育。不仅仅要教育金融消费者在受到损失时如何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权,更重要的是进行金融知识和金融产品的专业知识教育,培养“买者自负”的现代金融理念,提高自身承担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5】成熟的金融市场需要成熟的金融消费者,中国仍然需要时间等待两者走向成熟。

【参考文献】。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随着营销学理论的出现、发展和行为科学知识体系的成熟,西方消费者行为研究者们越来越认识到消费者导向观念和行为科学的知识体系对研究商业战略和分析商业实践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如今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专业和学术背景的学者特别是具有心理学背景的研究者加入这一领域的研究,使这方面的研究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实证研究传统,更加注重商业实践中对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定性分析,从而大大提高对营销活动的指导性与启发性。

一、消费文化、价值观理论与消费者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研究发现消费者行为与购买决策中受到以下因素影响较大,如消费文化、价值观、象征性符号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使人们重新认识了消费者,也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行为学的理论。主要有理论有:

1.符号价值理论。符号消费理论(semiotics)认为:消费行为已不是单纯的需要满足,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必须成为符号。消费行为是一个系统,它维护着符号和组织完整,消费行为是一种沟通体系、一种交换结构。符号学为研究和分析在特殊环境下的现象产生机制提供架构。消费者消费过程能产生两方面的符号价值:提高消费者自我认同感的自我符号价值和提高社会认同感的社会符号价值。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分析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是怎样理解象征性意义的。研究认为,符号的文化意义主要表现在品牌意义上,品牌管理是被用来创造和维护认同感等象征性意义的主要方式。消费者在选择品牌时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在构建他们的自我概念并产生自我与品牌联系。对消费者来说,对品牌形象的认知和品牌与消费者或特定相关群体的密切程度是高度相关的。符号价值理论研究表明: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不仅注重产品效用,而且还注重产品的符号价值。产品满足消费者物质需要这只是表象,更重要的是产品的符号价值或象征性意义才能让消费者忠诚。

目前消费者行为学理论的研究重点是消费者在追求不同的消费和生活方式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时所体现出来的创造力上。研究表明,消费者在广告与营销刺激作用下倾向于认为自己是“独一无二”的。这种自我感觉影响了消费者反应与决策,并通过认同感、利用价值以及追求能够体现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消费得以实现。

二、消费决策理论发展与消费者体验。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消费者主权进一步得到确立。学者们开始注重研究人的本性(人格与自我)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对市场结构与营销策略的影响。有关研究主要有消费者选择理论,对选择中的信息过程理论和多重态度模型。近年来主要集中研究消费体验、介入以及消费者知识等。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同,对消费者行为的跨文化研究也开始悄然兴起,这些使得消费者行为理论结构和概念进一步拓展。

消费体验论主张把消费者包括幻想、情感和兴趣的行为称为“个人体验”,认为消费行为是一个消费者受内在动机驱动而寻求个体心境体验的情感经验过程。通过对信息过程与消费者行为的个人体验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对大多数的购买者行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解释,传统消费者行为研究却忽视了消费者体验这一重要问题。如对于诸如休闲活动消费、消费者审美观点、象征物含义、消费者对于多样性变化的追求、对于享乐消费的反应、产生心理情绪的原因、在艺术上的渴望、白日梦、创造行为、情感、娱乐等很多行为就只能从消费体验论中得到深入的理解。有研究还进一步证明了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消费者花费的金钱数额、购买的产品价格、购买欲望等既受情感和认知的作用,也受消费者自我调节力的影响。这可能是未来消费者行为研究的新领域。

h.krugman早在1965年就提出了“介入”的概念,但直到80年代初,这一概念才对消费者行为研究产生真正的影响。对消费者介入研究目前多集中在理论要义的概念界定(主要包括介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介入类型、介入性质、介入级别或强度等)、理论模型和度量模型构建、实证研究等方面,同时介入模型研究也是建立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兴趣、特定活动的一般性介入问题的层级式概念化基础上。研究认为,介入有三个基本的衡量因素:一是与消费者体验的兴趣强度相关的介入强度,以反映评估消费者介入的程度;二是介入方向,以反映面向产品本身、广告、购买和购买决策,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三是介入的持续性,用于区分持久介入和情态介入。介入与消费者的价值观和自我概念有关。

随着“消费体验”、“介入”、“消费者知识”、“情绪”、“情境”等观点的引入使消费者行为分析变得更加富有实践意义,这些对消费者研究已超越了以往主要关注购买过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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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消费者心理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消费行为的基本主体,所以研究家庭消费是一个不小的课题。中国改革开放不仅使经济・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且给中国的婚姻和家庭结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这一系列的变化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家庭的消费。

今年来中国家庭规模出现向小型化发展的趋势,以前的几代人一家变为一两代人一家,这样的变化,家庭结构的变化展现出比较的时代性和典型性,由此给家庭消费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1)在消费内容上,从量的消费?质的消费?感性消费转变。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

高,消费主要内容已不再是吃饱穿暖等数量化的消费模式,量的消费时代已经。

过去,高科技的创新与市场化,为中国家庭迅速过渡到质的消费时代奠定了基。

础。为了最求更高的情感需求家庭消费的感性取向越来越明显。

(2)在消费心理上,从功用消费?体验消费?符号消费转变。传统观念注重商品的'使。

用寿命,越耐用越好,强调的是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然而当代家庭的消。

费追求远不止如此,他们把消费看作社会识别的标志用消费来彰显身份地位修。

养。

(3)在消费的逻辑上,从功能组合?系统组合?格调组合。商品不止满足了家庭的物。

质需求,还满足了家庭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家庭消费成了家庭的自我写照,展示了家庭的个性。

(4)在消费理念上,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生态需要。物质资料是维持家庭正常运。

转的基础,然而在家庭结构急剧变化的社会背景下家庭消费结构也从物质消费。

转向对精神产品的消费。在生态消费的观念下,家庭的自我化逐渐向社会化转。

变,创造天人合一的消费环境。

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家庭结构呈多样化,如:空巢家庭・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其中单亲家庭在近年来越来越多。如同飞速增长的经济一样,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一路狂飙。据相关数据显示,我消费者行为学论文国离婚率已连续七年递增,平均每天有3800个家庭解体,离婚使家庭经济能力下降,家庭消费缩水,单亲家庭的主要消费支出大部分用于子女。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安全设备发展不够健全,导致网络使用者个人信息被窃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得不到可靠的保护,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造成许多经济或者人身损失。因此本文根据目前我国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实现安全上网的目的。

信息技术带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个人隐私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得不到具体解决,一直困扰着众多的网民,严重阻碍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信息时代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传统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公开、利用以及侵扰的权利。隐私权也被定义为民事主体拥有支配、保密、利用、保护私人生活和信息的权利,该权利不允许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权利主体拥有权利决定权。在民事法律范畴中,隐私权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对合法的私人信息和领域进行自主支配,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侵扰,并且当侵私权受到非法干涉损害时,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推动下,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在上网的时候通常会用到私人信息,由于我国网络及网络法律建设尚未完善,人们在网络上的隐私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网络隐私权”概念研究处于初级阶段,虽非法定术语,但也拥有其特定的涵义及内容。

网络媒体的发展虽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实现对公众问题的监督,但随着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暴露,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从侵权主体的角度出发,网络隐私权主要可分为六类:一是政府侵犯公民的隐私;二是网络经营者侵犯用户的隐私;三是商业公司侵犯客户的隐私;四是硬件和软件供应商侵犯客户的隐私;五是hacker侵犯用户的隐私;六是其他方式侵犯人们的隐私。总之,只要权利主体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公布对权利主体人权益、人格、尊严以及个人社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均可被认为侵权。

二、我国目前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很多电子商务部门迅速发展起来,其共同特点主要有:使用起来方便快捷,有利于群众接受,样式多,种类丰富,并且成本低因此很受网民的青睐,网民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需要填写很多有关个人的信息,像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方便送货上门,但是由于系统收藏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也没有设置可靠的安全措施,没有相关的安全保护的政策,从而导致网民的隐私信息被泄露,隐私权严重受到伤害。介于这一点电子商务部门随之推出来隐私权保护的政策,但也只是表面功夫,泛泛而谈,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不断地发展,信息技术水平也随之提高,因此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要不断的设计新技术,从而实现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国有关网民隐私权颁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完善,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但是对于网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目前在网络上,个人隐私权被盗的现象越来越多,并且方法和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也越来越凸显。

(一)商业部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目前有很多的商业机构部门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大量违法搜集网民的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信息,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都会面临被盗的情况,这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将隐私权视为人格权,公众的个人信息就可以防止非法被盗,公众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根据隐私人格权理论,如果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侵害他人隐私,通过责令的办法来遏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如只是单纯的将隐私权看作人格权,一旦个人隐私被违法获取,不仅严重的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而且也只是让侵权人对个人提供精神赔偿的责任要求,这并不能对个人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该让侵权人承担对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侵权人如果没有财产赔偿将无法遏制住侵权行为的产生,因为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益将大于精神损失,只是警示赔偿起不到遏制的作用。

(二)没有完善的隐私侵犯的法律救济。

所谓隐私侵权的法律定义是,如果他人的个人隐私遭到违法侵害后,则他人可以使用任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手段,主张个人的隐私权得到保护。保护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意思是,两大国家的法系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精神、经济的损失,通过给予一定的金钱,使得受害人精神状态能够恢复到没有被伤害之前。伤害赔偿以外的补救方法,意思是指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情况,采取颁发各种保护措施,强制规定,处理诉讼以外的其它救济的方法,更加注重诉讼前期的补救方法。因为预防侵权行为的产生以及以防受害人的伤害损失过大是保护他人隐私权最好的办法。通过这些预防的措施来逐步的降低或减少其安全行为的产生,以保护受害人的安全。我国制定的有关隐私侵权的救济方法有“停止侵害”,意思是侵权人在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制止侵权人伤害其人身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

(三)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不健全。

互联网时代虽然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同时也使得我们的隐私受到严重的伤害。一旦互联网将他人的信息泄露,则其传播速度将不守人为控制,其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挽回的。因此,网络平台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隐私本身具备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可减性,个人隐私是受限制的。公众与不公众人物的区分主要是靠事件来衡量。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与抗辩事由有关的,这就需要在后期立定相关法律来得以完善。在侵权行为的惩罚上,我国的法律制度过于抽象,不够具体,这使得执行起来很难掌握。我国对他人隐私的保护研究起步比较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起到保护他人隐私的目的。

(四)社会公民缺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互联网时代他人隐私安全保护问题显得异常匮乏,而且在我国的公民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对日常生活中的隐私侵权的行为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人们不知怎样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隐私,甚至有的人会认为隐私受到侵害可能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没有得到惩处,所以就去侵害别人的隐私。另外公众也不知道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被侵害,当人民的隐私遭到侵害时还是不知怎样做才能制止,不能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来保证自身的隐私不被侵害,这使得公众的个人隐私被窃取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的现象不仅不能促进我国的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反而会促进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产生,人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四、信息时代下有关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调整好商业机构的经济利益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商业部门要想获得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个人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很多商业机构获取信息后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二次的利用。所谓二次利用意思是通过自身已经了解到的信息,通过有序的整理之后,在其它的方面可以使用。这样的行为是在已经合法获取他人信息之后进行的,其主要就是为了提供更合适的、更优质的服务,使得商家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需要进一步规范,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措施没有受到所有消费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可使得商家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所以我国应该合理的规定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而不能制止。

(二)设立完善的有关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产生,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凸显出来,他人的信息被恶意窃取、买卖以及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种问题的产生一定要从辩证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的对待。首先,商家如果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他人信息进行收集时,合情合理,但是必须考虑到所收集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带来伤害,信息是否安全。其次,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需进行合理的规范;最后,他人信息数据的交易很多情况下都是未经他人允许,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根据这种现象必须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由于公民很难找到信息被交易的证据,因此隐私保护难以实现,制定强制性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诉讼的证据的种类,为公民辩护提供依据。

(三)完善相关的隐私权抗辩事由的法律制度。

隐私权具有可见性的特点,个人隐私是受到限制的。假如我国相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的办法对他人起到监督,对他人信息给予探知并且公开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是正规的,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的。我国法律中提出,如果未来社会的某种公共利益,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即使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也有权不对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给予行为人这样的特权,不仅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但更多的是起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抗辩事由是国家机关威力调查犯罪,保护社会安定,而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因为是为了大众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安定,而伤害了个人利益,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但这些必须在正当理由下执行的。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增强公众网络使用时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大力加强公民对隐私保护的观念,树立公民现代的隐私观念。做到尊重他人隐私,而且保护自己的隐私。通过加强宣传树立隐私权观念,了解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学会使用加密软件系统,使得个人隐私得到合理的保护。对待网络上的任何表格都不得轻易地填写,以防个人信息泄露。特别是当消费者遇到奖品以及折扣等的诱惑时,一定要慎重抉择,经常清理电脑的缓存,换取密码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以防信息泄露造成严重的损失。

五、结语。

总之,网络时代下,公众的隐私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危害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只有不断完善网络使用下公众隐私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才能实现信息技术的更好发展,提高网民的上网安全,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消费者权益法论文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近年来金融投已经成为国内民众的首选经营项目。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一直是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其主要是金融信息的持有者对信用和交易过程中所享有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利。与普通的消费者隐私权不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隐私。

其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隐瞒表现。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有对自己隐私信息进行隐瞒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某些与交易中的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或者是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隐私,在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信息明确化的条件下,金融消费者有权将信息隐瞒不被其他人所知。其二,金融消费者隐私的利用权。通常来讲,金融消费者的隐私都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出于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利用的规律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主体的保障,应给予权利金融主体人的隐私利用权。同时,信息主体人通过对隐私的合理利用,既可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求,又可以满足其物质上的需求。但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主体人对隐私信息的利用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其三,金融消费者隐私的维护权。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如果金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当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出现隐私泄露问题时,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查看交易记录、请求复制文本文件、请求更正隐私信息、请求停止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隐私信息、请求相关部门赔偿等权利。其四,金融消费者隐私支配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涉及金融主体权利人可以拥有自己控制及流转隐私信息,即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可以自行控制与支配自己的隐私信息,并享有决定权,决定第三方经济人或其他金融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自己隐私的权利。这种隐私的支配权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发展走向。

首先,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较高的财富性。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可以说成金融消费者的人格权,但人格权是不具有任何的财富意义的,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却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对财产权的开发和利用,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因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可以作为消费者的财产加以利用,并可以得到预期的财产价值。其次,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隐私信息性。所谓的隐私信息性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个人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私事。在这三种形式中,个人信息属于金融消费者的隐性信息,具有隐性特征。个人领域信息是金融消费者有形的隐私信息。个人私事属于金融消费者动态的隐私信息。在金融行业,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是指个人的信息隐私,这种信息隐私不仅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有关,还包括金融经营者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所获得的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隐私等。最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积极性。一般来说,隐私权具有消极防御性。尤其是在信息社会,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泄露出去,而对已经被泄露出去的隐私再进行事后补救也无济于事。因此,对隐私进行前置性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在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中,需要将个人隐私消极防御转化为积极控制形态,从而才能更有利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金融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事情。笔者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办法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1.加强立法保护。

首先,必须加强立法部门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宪法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全面,立法部门更应该着手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根本问题,在宪法中制定出详细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条例,并明确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概念。其次,立法部门在着手制定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时,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国家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制定出一部针对性较强的、具有科学性依据的隐私权保护法规。

2.规范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服务人员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所处的地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性。因此,规范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首先,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会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况。其次,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在金融交易操作中有恶意泄露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与国际间的相互合作。

目前在国际中,还没有一套完全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出台。但是,在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单单依靠于国家自身的力量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显然是无法达到其效果的。因此,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我国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化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活动中去,通过与国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起全球均认可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

4.设立执法机构。

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关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细化执法机构人员的相关工作,明确执法人员所管辖的范围及内容。另外,要对执法部门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清楚地明白自身所担负的职责,切实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民法对我国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所处困境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都是一种间接保护,尚无具有独立权利类型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

我国目前的网络隐私权是在传统隐私权的法律范畴内进行处理的,属于名誉侵权之列。即使这样,名誉权与传统隐私权也并非完全重合,而网络隐私权更是有着自身独特性,将网络隐私权的处理纳入到名誉权的相关处理之下反映了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的缺失和无奈。网络隐私相对于传统隐私和名誉权来说有着很强的特殊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仍然不能很好完成。单就立法程序来说,越过传统隐私权而直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也不符合我国立法的相关规范。即使能够越过一般法而制定特殊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也只能采取列举的形式说明哪些行为属于网络侵犯隐私权,但是由于网络行为更新快,所制定的法律不可避免地要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2.2司法困难。

相比于立法缺失,在具体司法过程中保护网络隐私权也处于相当的困境。具体来说,当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没有特殊法可依,所依靠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仅是泛泛而谈,例如处理相关案例时主要援引的第二条内容是“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当面临具体的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时,法官往往会无所适从。另外,涉及网络隐私权案件往往有多于普通隐私权的涉案人员,而网络人员的真实身份也不易确定,涉案人员位置分散给管辖权也带来挑战,当事人取证也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而增加困难,种种原因给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处理增加了困难。

2.3执法限制。

执法限制主要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一般造成的网络侵权都有较多的涉案人数,侵权责任难以确定,这些特点也决定了网络侵权一旦出现就很难挽回。处理网络侵权时如果当事人诉诸法律其本身就是对隐私权的再一次伤害,而公开道歉更会引发新一轮的关注和“人肉搜索”。

网络安全问题无疑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巨大挑战。、病毒、木马等各种不同危险因素都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带来风险。越来越多的新型病毒不断出现,能够记录、复制、窃取个人信息的软件在网络上层出不穷,以至于经常出现网络隐私已经遍及整个网络却一时间无法找到信息散布的源头。网络技术的快速提高古城中利弊皆有,而网络空间的无限性更加滋长了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3.提高民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出路。

3.1明确保护范围。

借鉴西方国家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先进经验首先就是要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和规范。在英国1984年就颁行的《英国数据保护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概括,主要包括ip地址、网络财产、信用等在内的私人信息,通过网络组织参与的各项私人活动,包括电子邮箱、私人数据库等在内的私人领域。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要首先明确保护范围,为深入保护打好基础。

3.2确立保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和网络隐私权的具体特点,在进行网络隐私权保护时要遵循一定原则。自主原则,个人有权利决定合法发生、变更、消灭民事关系,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尊重个人的自主权。无害原则,任何人和组织在了解他人网络信息后都不得以非法途径进行披露和利用,特别是不得复制、改动、破坏他人私人数据。知情同意原则,在处理网络侵权案件时必须要确认受害人是否在知情的前提下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复制等行为作出了同意的决定,这种知情只限于对信息了解的.完整性和正确性,不完整的信息对于受害人来说可以理解为没有知情。

3.3健全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础和重要于段。健全法律规范要求在当前我国网络侵权事件频发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现有《侵权责任法》的完善中增加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在适当条件下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制定我国特色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时要坚持综合保护的原则,将宪法、刑法、民法与行政法、诉讼法等结合起来共同保护。相关部门在当前我国没有特殊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应该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网络隐私权。

3.4增强网民自律。

当前,我国不断开展打击网络犯罪行为,造谣、传谣等一批网络大v被逮捕,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也不断得到规范,这些都是基于我国越来越严重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困境而产生的,对于净化网络环境有着重要作用。网民在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上既是受害者有时又是施行者。网民自律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相关网络知识储备和操作技能,重视对自己隐私的保护,同时又需要不断增强纪律性,将“朴素见义勇为”的思想纳入到遵纪守法的行为规范中去,不能肆无忌惮地跟风侵害无辜人的网络隐私。

4.结语。

保护网络隐私权需要从民法角度不断加强立法,提高执法质量,同时在民法范畴内明确保护范围、确立保护原则、健全具体规定,增强网民自律。多管齐下,共同为创造良好和谐的网络环境而努力。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私人信息的权利保护方面,这是由电子商务依托于虚拟的而非实体运行的网络平台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这个平台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被入侵的几率远远大于消费者私人生活被打扰的几率(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被侵犯亦是衍生于私人信息泄露的结果)。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也决定了消费者私人信息更受威胁的现实,因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消费者运用自身所有的电子设备,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包括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准备阶段、合同签订或协议达成的阶段、合同履行或违约责任追究的阶段,消费者要参与这个过程,必然会访问相关的网页,注册或使用个人的真实信息以顺利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实际上伴随着交易的始终,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信息,甚至于消费者的消费爱好、消费习惯等信息都可以归类于消费者的隐私权范围内,因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如购物习惯等)和消费者网络存储信息(如个人网络空间等)。

我国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关联性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开始施行以来,一直侧重于保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立足于对消费者精神层面的保护,较少强调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这与当时立法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不无关系,也因为当时我国尚未出现电子商务的活动,更不可能有今天这种电子商务在国内欣欣向荣的发展状况,传统的交易模式仍是商业运行的主体模式。在之后的数年内,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开始逐渐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如山东省、上海市、安徽省等各省市在制定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过程中开始重视隐私权的问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迅速发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层面,彭惠梅、甘守义就提出了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的隐私权“涵盖对于个人资料支配权、利用权和维护权及个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隐蔽或隐瞒权、保持个人生活和领域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可见,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将会不断前进和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有诸多参与主体,其中除了消费者之外,尚有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中的“卖方”、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方等其他主体角色,甚至于恶意篡取他人信息的软件发布者也频频活动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以上这些除了消费者之外的交易相关方主体都有接触到并记录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可能性,进而延伸到在掌握了信息之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可能性。因为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获取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中显得尤其重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这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在严重程度、先后次序上又是层层递进的,三者间关系如图2所示:如图2所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

上文中已经有所提及,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涉及到了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电子邮箱等,很多电子商务交易进行之前,消费者需要首先进行准备工作,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登录网站或打开网页与交易“卖方”就交易价格或数量进行交涉,当消费者与“卖方”达成协议后,需要使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此后货物的运输由物流公司方面完成,最终消费者收到货物后进行确认。这一完整的流程中,每个步骤都有消费者私人信息随时泄露的漏洞,因为这些步骤中交易方所获得的都是关于消费者的第一手资料,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资料,因而不排除有相关交易主体(除消费者外)出于某种个人非法目的,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集消费者信息进行出售获利的行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也并不少见,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流动到了消费者从不关注的'网页或企业手中。

(二)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

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主要涉及消费者的邮箱、qq或其他一些个人的空间领域。很多消费者邮箱中经常会收到商家推介的各种活动信息,或是新产品的推销信息,但这些商家都是消费者未曾注册过或未曾接触过的陌生群体,这是建立在实际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一层面;有的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获取了消费者联系方式或邮箱后,推介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对消费者私人生活造成了较大干扰,这种现象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初期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较多,但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的警惕心上升,诈骗活动主体得逞的概率也大大降低了,这种现象偶有发生,这是建立在虚假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二层面;有的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窃取消费者qq号码,登录后发布各种不实推销信息,随意删除消费者好友,或通过向消费者熟悉的群体发送消息进行诈骗活动,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到了非常严重的侵权程度,这是完全脱离了信息承载的推介活动,是彻底的侵权、诈骗活动。

(三)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

无论是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还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这都只是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造成偶尔干扰的事件。在部分网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活动记录被非法监听、窥探、追踪,一些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使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对消费者的交易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以获取消费者的交易偏好等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或出售以谋取利益,这些行为也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生活。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飞速发展,除了本文总结的这三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外,还有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逐渐呈现出来,但其本质都脱离不了利用消费者私人信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本文所提及的这三种表现形式是尤其具有代表性的,正如图2中箭头方向所标示出的,这三种表现形式中,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的前提,正是由于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才进而产生了之后私人空间被肆意入侵的结果,而这两者又为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提供了便利和条件。

(一)从源头上引起公众对自身交易隐私权的重视。

公众在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中所表现出的维护隐私意识的淡薄,虽然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中诈骗案件、侵权行为的出现有所改进,仍有大部分消费者未能清楚地认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性。在网络这个平台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要时刻、处处引起消费者警惕的,因为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出于消费者的无心之失,或者由于很多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不明确某些行为的后果,例如,消费者随意点开某些网页链接,随意打开某些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的注册、登记等等,最终导致个人信息流出对自身造成困扰甚至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消费者的隐私权被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侵犯这一现象,首先要从消费者这个源头进行遏制,树立消费者的隐私权观念,培养起消费者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消费者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陌生网页、陌生链接不随意打开,定期检查电脑的安全情况,确保计算机的安全漏洞尽快被补上,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二)从外部加强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立法方面,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尚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我们可以参考对此已经有成熟研究的国外法律方面: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清楚地规定隐私权的定义,并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具体化,只有将隐私权的定义落到细处,将网络隐私权的细微差异落到细处,其他的法律责任追究工作才会有具体的依据和凭证。其次,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专门立法,从当前电子商务规模急剧增长的背景出发,总结社会中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实际案例,全面考虑应当规范的侵权行为,主要可以从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出发,延伸到对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利用、非法追踪记录等方面的规范。最后,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提升到《刑法》中来,如果发生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行为,严重干扰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私人空间,侵犯方的相关主体将要承担刑事责任,重责之下才有抑制甚至消除侵权行为的可能。

(三)从内部完善电子商务运作环境。

就电子商务活动运作环境来看,我们主要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制度:一方面,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电子商务各方相关主体可以联合起来,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协会运作,制定相关协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引导会员培养起完善个人道德修养、树立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主动保护的意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在保量的同时保质。另一方面,发展隐私权保护技术。电子商务是依托于网络这个平台开展的,也依赖于大量的电子装备和技术的支撑,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流程都无法脱离设备和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展隐私权保护技术,从技术的层面减少、消除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情况,防止消费者被不良交易主体追踪、窥视的情况,为消费者建立起技术保护的“防火墙”。

消费者权益法论文

3月15日,消费者又迎来了自己的节日——消费者权益日。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郑质监发[2015]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活动情况如下:

为使本次“3·15”活动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活动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活动,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活动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论文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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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参与标准制定的对策建

由于一直以来各级政府非常重视“三农”工作,农业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快速发展。为发展生态农业提供了基础条件。

1.1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

菏泽市农作物总播种面积128.33万hm2,其中粮食作物63.47万hm2,瓜菜等高效经济作物64.86万hm2,粮经作物面积比例达到49.5:50.5。饲草作物突破1.33万hm2,三元种植结构初步形成。菏泽市有林地发展到19万hm2,农田林网72.13万hm2,林木覆盖率达到33.2%,居全省第一位;大牲畜存栏量82万头,羊存栏800万只,猪存栏267.5万头,禽存栏3244万只;“上粮下渔”、植藕面积分别达到2万hm2和2.13万hm2。

1.2品种结构进一步优化。

菏泽市优质小麦达到32.67万hm2,占小麦面积的88%;优质抗虫棉面积达到100%;优质花生面积达到90%以上;优质瓜菜面积进一步扩大,良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1.3农产品质量逐步提高。

菏泽市建立了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发展迅速,无公害农产品达到54个、生产基地发展到6万hm2以上。

1.4区域布局更趋合理。

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原则、菏泽市形成了集中连片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优质小麦专业生产乡镇达到83个,优质棉花25个、花生23个、西瓜18个、蔬菜62个、食用菌8个、蚕桑10个、中药材6个、花卉5个、杞条3个。菏泽市10大类农作物生产基地面积达到53.33万hm2以上。

1.5农业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

菏泽市复种指数达到186%,基地农作物基本实现了良种化;农作物反季节、保护地栽培面积超过30万hm2。农业标准化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逐步被广大农民接受,一批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

1.6农业品牌数量明显增多。

有4个县区、10个单位的14种蔬菜产品获准进入北京五大农贸市场。许多具有地方特色和生产优势的农产品有了自己的品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已有33家单位的49种产品在我省获准使用无公害标志,巨野县棉花标准化示范区被列为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定陶县杜堂乡无公害大棚蔬菜示范区被列为省级标准化示范区。

2发展生态农业劣势分析。

菏泽市是农业大市,农业人口比重高,人口的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对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产品需求增加,使农业资源的承载力日趋接近极限,制约了生态农业的发展。

2.1农业资源日益紧张,发展瓶颈亟待突破。

从耕地资源来看,农业用地日益受到工业、城市、交通建设用地的挑战,耕地减少趋势令人担忧。在耕地资源数量减少的同时,质量下降给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威胁也日趋明显。从水资源来看,大大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1000m3的临界值,不可避免地使农业用水短缺的问题更加突出,成为生态农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2.2环境污染威胁严重,生态恶化保障乏力。

农业环境污染有增无减,工业“三废”污染向农村蔓延的趋势没有得到全面遏制,特别是技术相对落后、治理难度大的工业日益成为农村最直接、最严重的污染源向农村转移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单纯提高农产品产量,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带来的耕地污染、水污染及农产品质量下降,水土流失加剧,导致土层变薄,肥力降低等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

2.3社会环境条件弱化,投资机制不尽合理。

突出表现为,目前农业投入机制不健全,投入水平偏低,与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改善生产、流通条件,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提高科技含量等需要大量增加农业投入极不适应。以工业积累反哺农业的机制远未形成。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基建投资比重仍然较低。农业投入不足,使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重重困难。一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举步维艰,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受到严重的资金制约。二是农业科研后劲乏力,成果推广率不高,农业可持续发展缺乏动力和源泉。农业科研“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局面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对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的需求极不适应。

2.4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态环境脆弱。

菏泽地处中纬度季风气候区,由于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历史上旱、涝、盐碱和风沙等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态环境脆弱,农业产量低而不稳。近40多年来,经过不断的治理和开发,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有所减轻,但隐患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旱涝灾害潜在威胁依然较大,尤以春旱夏涝最为严重,且在年内交替出现,是我国旱涝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二是盐、碱、风沙等低产土壤面积较大,治理改造任务仍比较艰巨。

3发展生态农业的思考。

笔者认为,要发展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必须按照生态学原理和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和现代管理手段,借鉴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以促进农业效益的提高为目标,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水平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培置和壮大、提升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加快建设质量型高效农业生产基地,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

3.1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经营。

重点围绕畜牧、林业、果蔬花卉三大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引导工商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增强其在科技开发、深度加工、市场竞争中对农户的带动能力,促进农产品产、加、销各个环节的增值,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标准体系、检验检测认证体系、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菏泽市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水平。

3.2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力量搞好黄河大堤加固、鄄城水库、东鱼河北支南支、鄄郓河疏浚等水利工程,实行小型水利设施的拍卖、租赁,优化配置水利资源;提高农业机械的现代化程度和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改善农村交通运输条件,加大村镇公路建设力度,使通油路的行政村达到90%以上,力争三年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通客车。

3.3以养殖业为中心,推广生态农业模式。

发展休闲农业,拓宽农业的发展空间。把农业与休闲、娱乐、旅游、餐饮等行业结合,提高农业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结合实际,推广牧—渔综合经营型、牧—渔—工—商综合经营型、农—牧—渔多元综合经营型、农—林—牧—鱼—工—副结合型生态农业模式,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3.4依靠规模效应,推动基地建设。

发挥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按照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投入,尽快形成起主导作用的区域性支柱产业和成长性强的产业群。在壮大、提升主导产业基地规模的同时,注意因势利导,把粮棉油和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基地建设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结合起来,同壮大、提升主导产业、建设龙头企业结合起来。

3.5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着力提高科技含量,使种植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着眼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本着产量、质量、效益兼顾的原则,加大科研力度,尽快在育种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旱作节水农业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技术上实现突破。二是大力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转变推广方式,通过创办服务示范基地、建立科技示范园、组织技术承包和技术开发等形式、提高实用技术的覆盖率和到位率。加强农业推广队伍和体系建设、促进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3.6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

采取远程教育、短期培训、科技下乡和绿证教育等形式、搞好农民教育培训、特别是重点搞好新世纪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于隐私权的威胁。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至今尚无权威认定,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保护出路由于网络发展时间尚短仍然有着诸多问题。但是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毋庸置疑的真实存在,且是人类的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一种体现,具体来说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确保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自然人的私人信息。人们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主要体现在用户电脑、个人网络主页、论坛、在线数据库、电子邮箱、网络通讯工具、网络调查及专门网站等处的个人隐私。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最有力的保证。第一,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网络消费者合理的冷确期,赋予网络消费者以反悔权和撤销权,对不良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第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建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对电子商务商家的资质、信誉、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电子商务保障金;第四,明确诉讼管辖权,如采取约定管辖原则、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原则、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等,保护消费者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第五,健全和发展在线投诉、在线纠纷解决、在线网络信任评估、在线网络信息共享等机构,拓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

一、现状。

二、消费者安全权。

四、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现状。

五、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障,可以介入的现行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行为制定的,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多法条的适用性不足,针对性差,强制力弱,建议性的指导较多,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含糊,缺乏更具体的细则加以援引,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当网络交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在网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困难。

(二)监管缺乏。

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只需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出具身份证和公司基本情况,就可以在网络上以开店或其他形式进行网络交易活动。而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ca)核发的认证证书等的监管非常缺乏。在实践中,获得以上资质后再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少之又少,一旦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很难找到网络经营者追究责任,消费者安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国家行政部门追责权和网络消费者维权都很难实现。

(三)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最权威、最具有强制力的途径就是进入司法程序。这就难免要涉及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以下三种情况的诉讼管辖权确认原则:首先,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原则;其次,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原则;再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权原则。此法条放之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具体法律纠纷时,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就凸显出来。网络交易时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不再像传统交易那样具有明确的物理场所或地点,经营网页或网站也是虚拟的,而且还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网络消费者很难确认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的确切地点,合同的履行也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的,只有有形商品的物流配送是依靠传统的物流方式进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也存在着诸多困难。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网络无国界的特点面前也显得无所适从,各个国家的法律从立法到实践都存在着巨大差别,如何确认最密切联系各国也无法达成共识。由此可以看出,诉讼管辖权原则也就无法直接适用。无论是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各个国家都不愿放弃管辖权,这就造成了诉讼管辖权的双重叠加或空白。而网络格式合同大多是从有利于经营者的出发点而制定的,对网络消费者存在着不公平性。

(四)缺少救济途径。

六、强化网络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时间和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需求,法律体系的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纠纷越来越频繁和复杂,为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立法上,应以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优先体现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以拓展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精神,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全球性等特点,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权利,以确保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实现。学习和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经验,给予网络消费者合理的冷静期,赋予网络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和撤销权,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划分细则,强化网络经营者所应尽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同时,应制定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和条款,网络经营者将电子商务保障金存于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当网络经营者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时,网络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电子商务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金赔付的方式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需要针对电子商务实际进行改革和创新,线上受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线上起诉等网络交易纠纷,也应该有更多的网络环境解决方式。总之,需要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依据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申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准入许可,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做出的。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是具有民间团体的组织性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资质,另外,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对网络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导致最终准入结果的不同,这样混乱的现象会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介入和制定统一的网络市场准入标准,并将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国家行政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更好地履行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责。此外,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国家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和细化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权,让网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知悉在哪些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消费维权。同时应该强化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权,例如通过与公安、司法、银行等机关的合作,查询和冻结相关账户,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传唤和调查等等。

(三)设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

依照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的原则,可以建立责任保障金制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也可以借鉴和采用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商家的资质、信誉、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电子商务保障金交由第三方管理机构保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一旦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网络消费者给予优先赔偿。对于信誉较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一定的罚款并适当提高电子商务保障金,必要的时候可以撤销其电子商务准入许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诉讼管辖权。

1.约定管辖原则。

为了防止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双方或多方网络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达成共识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并在电子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践证明,这是解决电子商务中发生纠纷时最好的诉讼管辖权归属的方式。

2.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原则。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则其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管理部门地点为其所在地;如果被告人是自然人,则其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可视为所在地。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往往是非物理性质的不明确固定地点,在线交易的方式使得在线交易主体中被告的所在地也无法认定为被告的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而且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也可以随时发生变化,因此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人所在地无法确定,进而以被告人所在地管辖也就无法确定。所以,在无法确定被告人所在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行使诉讼管辖权。

3.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

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也存在不容易确定具体地点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多个履行地的争议,这样就造成了以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无法适用。因此,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事先通过协商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的,以该履行地为电子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其依法享有管辖权利。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确定电子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如果原告起诉法院所在地属于电子合同履行地,那么这个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五)拓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救济途径。

七、结语。

消费者安全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最有力的保证。网络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健全的法律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应该跟上网络经济发展的步伐,才能使电子商务在不断提升已有用户使用频率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新用户,使得使用群体不断扩大。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电子商务模式要为广大的网络消费者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更良好的口碑和更安全的环境。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群众等多方面相互协作,不断完善监管和监督体系,协调发展现代物流运输业,共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绿色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借鉴国际上良好经验和相关教训,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范一飞.以科技引领金融让金融惠及民生[j].中国金融,2015(11):9-11.

[6]完么才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立法建议探讨[j].中国商论,2015(7):47-49.

[8]邓蕊,袁爱华.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14(12):112-115.

作者:温蕾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金融论文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已经被金融服务业发达的国家使用。与传统意义上消费不一样的是,金融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更多地体现为信息的汇集与传递,尤其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今天,大多数金融消费者看不到更接触不到所购买的金融商品,更无从知道金融商品的真实性状,以及自己购买的产品的实际运行情况,因而难以对其质量和使用做出正确判断。而传统消费情境下,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对于所购内容即商品与服务基本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其质量问题除特别专业化之外,是可以看到和感受到的。因此,传统消费不存在消费者对自己所获得的商品和服务无法判断的问题,而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购买金融产品时则严重依赖于信息的质量,在此前提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则更显艰难。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相对于金融消费者的其他权利,信息权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其利益的最基本权利,应当将其作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之根本,唯有信息权利得以实现,方能达到金融消费之目的。

经典的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交易是信息不对称的交易,阿尔克洛夫、史宾斯、斯蒂格利茨指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交易中的信息是稀缺的,意图获取信息的主体必须付出对价即信息成本方有可能得到,而且,某些情况下因为对价过高而造成无法获取信息;其次,交易过程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即交易的不确定性,或者信息的“单向购买”导致交易双方获取的信息必然不同;最后,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契约中对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影响事后双方重新谈判的能力,进而影响了当事人事前的激励,也就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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