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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申请书(通用15篇)

作者: 书香墨
食品小作坊申请书(通用15篇)

食品行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产业,涉及到农业、食品加工、经销等多个领域。通过下面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这些食品的制作和品尝方式。

食品公司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请求贵院中止审理申请人与原告等(20__)厦民初字第号纠纷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否承担本案中的还款义务,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厦门公司”印章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为申请人所实际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请人名义签署,《借款合同》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在泉州______法院号案件审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之中,则本案就应当中止审理。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盖章)。

日期:二0____年__月日

食品听证申请书

湖南省物价局:

我公司对贵局湘价检告(201x)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湘价检听(201x)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现书面要求听证,听证的.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没有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贵局进行物价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1、我公司并未违反《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我公司一直严格守法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任何一种,请贵局依法核实。

2、我公司也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没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任何行为,不应构成违法。

二、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我公司并未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贵局在我公司进行物价监督检查,我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检查所需资料,只是未提供齐全,并未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特书面请求听证,请依法安排!

申请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x年12月20日。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近日,《佛山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管理办法》正式公示,并于5月1日起实施,开启以法治护航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的新局面,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集中管理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生产经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非现场制售,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是指符合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的可以为多个食品小作坊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并对其场所内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合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依法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实施监督管理,卫生、环境保护、工商、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将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规划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奖励、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公正地报道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加入食品行业协会,接受食品行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其提供的培训、咨询、维权等服务,并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业发展和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地理位置、辐射半径等因素,结合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数量、规模和分布等情况,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不得在下列区域设立:

(一)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三)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区域;。

(四)周围有虫害大量孳生潜在场所的区域;。

(五)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等环境敏感点为主的区域以及工业集聚的区域。

第十四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配备排污系统,保证污水和废气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七)配备检验室,检验室的设备、设施满足出厂检验项目的需要。

第十五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合理布局,生产工作区内的加工区、仓储区、配送区和检验区等各功能区域应当有明显划分,并采取有效的分离或分隔措施。生活区应当与生产工作区保持有效分隔,防止各区域间交叉污染。

对生产车间进行透明化设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信息化手段对生产场所进行实时监控及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六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进驻生产的食品小作坊明确以下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

(十)统一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统一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建立并落实上述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主要负责人应当负责落实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统筹、协调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负责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统一配备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产品运输车辆,或者对食品小作坊的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规范化管理。运输车辆应当做到专车专用,每日对车厢清洗消毒不少于1次,随车配备清洗消毒记录台账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

贮存、装卸食品的容器、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调查:

(二)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三)生产加工属于禁止生产加工类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

第二十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限期改正;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发现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督促其采取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纳入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范围,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风险等级,每年开展4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或者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食品小作坊的食品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抽样检验,年度抽样检验的范围应当涵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上的所有食品类别,对消费者反映较多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集中加工中心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等信用事项,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食品小作坊集中管理信息化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以及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鼓励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地方特色食品,组织制定行业联盟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服务和管理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情形,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明知食品小作坊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形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没有及时督促食品小作坊采取封存措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5万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为,并已取得营业执照(见复印件)。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特申请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食品品种及执行标准为。

本申请人承诺,试产期间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品种范围内的`产品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没有流入市场。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产品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9、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食品公司申请书

__支行:

__有限公司创建于__年,至今已有__多年历史。公司拥有__条生产线年产__产品__万吨。公司__年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取得__质量体系认证书。严密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确保了公司能连续稳定生产各系列高质量产品,并不断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所在地紧临(机场港口\高速路铁路),海陆交通发达,有利于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公司获得__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全国__多个省地市,应用于__行业。目前产品价格有一定上涨,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盈利水平明显提高。公司现有员工__x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__x人。占地__x余亩,注册资本__x万元,资产总额__x万元,年均销售收入可达x亿元,实现税金__x万元,已经迈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新平台。

__年市场趋好给公司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公司决定同时进行设备挖潜和新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今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同时公司预计__年下半年销量都会有一定增加,库存原材料无法满足扩大后生产需求,需要增加流动资金以扩大原材料库存,保障生产。因此特向贵行提请流动资金贷款__x万元,用于购进原燃料储藏物资。公司用新增销量所增加的收益及折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生产厂房设备作为抵押。贷款使用期为两年。希望贵行给予我公司授信和贷款支持,帮助我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此致

敬礼!

__x有限公司。

____年x月x日。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我校及时召开了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会议,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保证每位学生能够健康成长为工作重心,加强了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的安全意识,营造了食品卫生安全在我身旁的浓厚氛围。现将我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自查报告如下:

1、成立以刘校长为首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狠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提高了广大师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从严要求,严防死守,杜绝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2、加强宣传,学校利用校园广播在全校师生中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和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文件精神,从而增强了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的忧患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了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

1、一开学,学校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到医院进行了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并办理了健康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2、领导小组对我校食堂进行认真排查。严禁“三无”产品进校园,对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严把进货关、洗拣关、烹饪关。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区域内操作,打饭打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餐具和食品以防造成交叉污染。在本次排查中,未发现有过期,变质,变霉食品。

3、检查后及时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较差和从员人员服装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在第二天完成整改。会后重新建章立制,学校重新制订了食品采购卫生制度、食品库储卫生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度,重申卫生责任追究制,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重新修订了食物中毒的应急预案。

4、强化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分管的学校领导坚持天天深入现场,检查食品卫生,了解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并继续实行48小时留样制。

在检查中发现的卫生不整洁、从业人员服装不规范和制度不健全问题,要求第二天全部整改完成。

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是常规工作。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还必须警钟长鸣,紧紧绷住食品安全工作这根弦。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而不懈努力!

接上级文件后,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检查领导组于3月20日上午对学校食堂进行专项检查,现将自查结果如下:

本次自查共包括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及培训证;卫生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个人卫生情况;食品的用具要求;食品有关要求;食品进货渠道卫生要求;食品储存库要求;食堂内外环境;食品加工场所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在自查中,我们本着对全校师生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认真地对食堂的卫生、质量、设施设备、加工过程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

1、我校已于20xx年12月8日取得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学校制订了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完善,由副校长负责食堂安全,学校每月一次对食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3、学校食堂和后勤服务人员一共7人,均参加了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且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4、学校的原材料采购采取了定点采购,有原材料索证凭证。

5、食堂一日三餐均进行了足量的食品留样。

6、学校餐具及食堂用品均每日清洗消毒。

7、学校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8、学校建有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收购人员运回养猪时须在门卫室处如实登记时间及数量。

1、食堂个别后勤服务人员未安规定着装。

2、储藏室门未及时上锁,并堆有放有洗衣机等杂物。

3、加工间纱门损坏。

4、早点留样不够规范。

5、去年购置的灭蝇灯已损坏。

针对上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学校责令总务处必须立即加强管理和维修,更好的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文档为doc格式。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小作坊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2、建立入、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各类食品要按品种分开存放。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3、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主食、副食分区存放。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5、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厘米)、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6、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7、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证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保证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经营场所的坏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要求。

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

拟融资租赁主要设备概况如下:

设备名称。

型号和规格。

数量。

单价。

要求交货时间。

供应商。

合计:

1、本申请人自主选择上述经销商及设备,自愿向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本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填内容及《租赁申请书附表》均属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贵司有权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若因本申请人提供资料及信息失实导致贵司损失,本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2、本申请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资料文件凡传递至《租赁申请书附表》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均视为本申请人收妥,若本申请人联系方式改变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司。

3、我单位承诺:贵司为我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我单位将相应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一项或多项贵司认可的担保措施,按照贵司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保证我单位所提供的'担保措施合法有效。

4、贵司有权拒绝本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且可以不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5、若贵司审核后同意操作本项目,则本申请人保证自贵司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起租;如未起租,给贵司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6、本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镇(乡)食品药品监管所建设验收标准的通知》和市县局关于镇监管所建设要求,我们开展了认真自查,我所狠抓了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实现了安全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落实、培训任务落实,我所建设达到了验收标准,自查得分98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底店镇位于县县城以南19公里处,总面积99.93平方公里。北临水口镇,东连太峪镇,西与韩家镇相望,南与市县崔木镇相接壤。现有耕地面积27714.02亩,全镇辖奓红、大车、小车、晁家塬、底店、屯里、二桥、牛北、米家寺等九个行政村,57个村民小组,2537户,10723口人。餐饮监管对象15个,(获证12个,未获证3个),食品流通29个(其中获证22个,未获证7个),小作坊7个。药品监管服务对象个,其中药品零售1个,诊所2个,牙科2个,村级卫生室9个。

底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成立于1月,负责底店镇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镇政府无偿划拨办公用房5间150平方米,按照县编办批复,现有工作人员3名,村级信息员9名。所内设两室三股(两室:办公室、检验检测室,三股:食品监管股、餐饮监管股、药械监管股)四套办公桌椅,3台电脑,现场取证设备一套(照相机摄像机各一台,录音笔一台),执法宣传车一辆。办公设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同时,县财政局按照每年30000元给我所划拨专项经费,按每人每年1200元落实村级食药信息员工资,保障工作开展。

(一)机构设置(应得分10,自查得分10)。

1、按照县编委会《关于印发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机构调整方案的通知》(彬编发[]04号)精神,我镇达到机构单独设置,主体资格合法的要求。

2、镇政府领导对监管所高度重视,印发了《底店镇食药工作计划》。

(二)队伍建设(应得15分,自查15分)。

1、本镇人口10723人,现有监管工作人员3人。

2、全所职工不断加强学习,熟悉业务,能明确本所工作职责,熟练准确掌握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方法等。

3、辖区共有行政村9个,聘任信息员9人。

(三)经费保障(应得10分,自查10分)。

1、根据县财政局《关于下达部门预算的通知》(彬财发[]45号)明确了我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印发了《关于印发县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彬食药监发[20xx]39号)。

3、及时下发村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工资。

4、利用快检设备对重点领域重点品种定期进行抽检,使抽检工作常态化。

(四)基础设施建设(应得分20分,自查得分20分)。

按照陕西省乡镇食药所标准化建设要求,县国资办《关于资产调拨的通知》(彬国资发[2014]22号),无偿拨付我所办公用房5间,建筑面积150㎡,设有办公室、检验室、会议室、食品监管股、餐饮监管股、药械监管股、库房、职工宿舍。我所有执法车辆一辆,执法设备:摄像机、照相机、快检设备和试剂,达到了办公设施齐全。

(五)制度建设(应得分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1、为了使我所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韩家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所长职责、安全信息职责、农村自办宴席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制度、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十不准”、建立党政会议、学习培训、考勤考核、财务管理、执法办案、应急处理等工作制度。

2、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设立了政府公开栏,有办事指南、服务承诺。

3、各项制度和管理办法得到了落实,有会议记录。

(六)日常监管(应得分10分,自查得分10分)。

1、食品药品监管对象底子清,建立了一企一档的监管档案。

2、制订了检查巡查工作制度,并按规定组织检查巡查。

3、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镇政府印发了《20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任务》,并按计划开展工作。

(七)案件查处(应得分10分,自查得分9分)。

1、制定了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流程图,建立了投诉举报登记册和食品事故登记册。

2、处罚公正,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无复议案件,案件结案率为100%。

3、我所制定了《涉案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镇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底店镇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办案联动机制的意见》,促成了我所与派出所的联合办案。

(八)检验检测(应得分5分,自查得分4分)。

1、我所设立了食品安全快检室,配备了快检设备和试剂,制订了2014年快速检测工作计划,对检测人员进行了专业培训。

(九)宣传教育(应得分5分,自查得分5分)。

1、我所印发了《关于印发底店镇2014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镇食药所参加市县各类培训6期,5人次,举办村级信息员培训3场次,累计培训人员45人。

3、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千余张,定期出车进村入户巡查宣传,在餐饮流通单位设立监督牌20多处。

(十)党风廉政建设(应得分5分,自查分5分)。

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印发了《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安排意见》(彬底发[2014]15号),并进行了工作公开承诺,切实做好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虽然我们在创建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整体工作的开展仍存有死角,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配合支持上级部门的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确保重点商品监管有效到位,重点单位监管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一例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

底店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特色做法。

三、根据监管对象的性质,分别建立“一企一档”监管模式,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检查,做到精细化管理,为我镇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档案打下基础。

四、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到食品药品监管中来,初步构建起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共治的监督格局。

五、为了提高食品药品领域打击违法犯罪能力,我所与镇派出所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定期开展工作。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我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xx)以及产品执行标准等标准,对生产的每款食品标签开展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1、配料表:配料表按照gb7718-20xx的要求,对制造和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示,并且配料名称使用的都是gb2760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司所有标签标识的生产者的标示都是公司等级注册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都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明确清晰的标示,对生产日期的标示位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没有出现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现象。

5、贮存条件: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对贮存条件进行了标示提醒。

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公司所用标签标识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qs标志中标注“生产许可”字样。

7、产品标准代号:根据产品的采用的标准,公司使用的产品标签标识都标注标示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产地:公司所使用的食品产地产品标签标识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地市级地域。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民以食为天,孩子们每天都要在幼儿园进餐,对于孩子来说食品安全很重要,小贝壳为孩子们选用的材料一定是最安全,最新鲜的。

米、面都是来自于金龙鱼品牌,每餐米饭都是杂粮米饭,更加营养,早晨的'面点也是由蔬菜汁和面粉搭配而制成的各种花样卷,色香味俱全。

油则是金龙鱼的非转基因优质大豆油。

蔬菜来自八道大市场当天新鲜优质蔬菜。

每日水果也是选自当季三种新鲜水果。

猪肉是经过检疫的千喜鹤放心肉品,牛肉是由市场当天配送的新鲜牛肉。

鲜奶是升泰每天专人配送最新保质期的新鲜牛奶。

豆浆则是选自优质大豆自制而成。

海鲜是来自海鲜市场提供的优质海鲜。

糕点是名典贝客新语为我们提供,更加专业,品质优良,保证配料无防腐剂,添加剂。

小贝壳幼儿园向所有家长承诺,我们会一直为小朋友们提供安全,新鲜,优质为首选的食材,小贝壳的食谱也是每半年更换一次,让每一个孩子在小贝壳都能拥有健康的体魄,欢迎各位家长的监督和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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