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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治心得体会(汇总15篇)

作者: 文轩
律师法治心得体会(汇总15篇)

面对失败,我学会了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一些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律师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是规范律师职业行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监管的重要依据。作为一名年轻的律师,我深感律师法对于我的职业生涯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践过程中,我不断总结经验、深化认识、提升素质,不断完善自己的职业精神与业务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尊重职业道德是做好律师工作的基础。

在律师法中,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条款,既是律师的基本职业准则,也是律师行为的最低底线。作为律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职责和义务,尊重职业道德,坚守职业操守,严格遵守律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有所作为。

二、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确保服务品质。

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遵循的规范,例如严格保守客户的秘密、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不得代理非法、侵权案件等。只有严格遵守职业规范,才能保证自己的服务质量,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三、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作为律师,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非常重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了解行业发展趋势,才能更好地服务客户。同时,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协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将有助于处理各种复杂案件,提高专业水平,赢得客户的信任。

四、强化律师监督管理,提高行业信誉。

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律师监督管理的职责,以确保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律师行业的信誉需要每一位律师的共同维护和提高,多方面的监管有助于规范律师行业的秩序,提高律师行业的可信度和声誉。

五、坚持助人为乐的职业理念,成就自己与客户。

“助人为乐”是律师职业的天职,无论是自己,还是身边的律师同行,都需要以此为己任,秉承这种信仰,坚守职业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更好地为被援助人提供服务,才能在职业道路上取得更大的成就和发展。

总之,律师法的制定、实施,对于激发律师专业精神、提升律师业务能力、规范律师行业秩序、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我将以律师法为准绳,尊重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不断提高自我素质,强化律师监督管理,坚持助人为乐的职业理念,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实现自己的职业价值。

青年律师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青年律师在推动法治进步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这个时代的精英,青年律师们在法治思想上应有自己的体会和思考。在我作为一名青年律师的工作中,我深刻感受到法治对于社会的重要和作用,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思想。在此,我愿意与大家分享并探讨我的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正文。

第一段:法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

法治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石,这是我在工作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体会。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亲身经历了许多案件,深刻感受到了法治的保障作用。只有有了法律的规范和制约,社会的秩序才会得到维护,并且人人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受到对待。在我工作中接触到的各种矛盾纠纷中,只有依法行事,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不仅给予了每一个公民权利的保障,也给了我们律师维护公正的使命感。

青年律师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他们应该具备坚守法治信仰的素质。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法治精神会遭到考验,青年律师们需要处理好自己的内心斗争。作为青年律师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法治信仰,只有坚定地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只有深信法律的力量,才能接受挑战并为客户维权。同时,我们也要时刻铭记自己身为律师的义务责任,秉持着公正的原则来服务每一个当事人。

第三段:加强法治教育与自身修养。

青年律师应加强法治教育与自身修养,这对于提升专业素养和法治思维至关重要。法治思维是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具备的思维方式,只有强化法治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和代理服务。在工作中,我们要继续学习法律知识,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完善自己的法治思维。

青年律师们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法治建设中,为法治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可以参与相关的法治宣传活动,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提高民众对法治的意识和素质。同时,我们还可以参与到法律研究和立法工作中,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法律制度贡献力量。通过这些积极的参与,青年律师能够更好地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社会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论。

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们应该深刻理解法治的重要意义,树立法治信仰,并加强自身的法治教育和修养。同时,我们也应积极参与到社会法治建设中,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作为新时代的青年律师,我们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推动法治进步贡献力量,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青年律师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青年律师是法治进程中的中坚力量,他们对法治思想的理解和实践至关重要。作为一名年轻的律师,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通过不断学习和思考,我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思想。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维护正义。以下是我关于青年律师法治思想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权威。法治是一种制约和规范行为的原则,我们青年律师要带头遵守法律,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只有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在实践中,我遇到过一起劳动纠纷案件,虽然雇主提出了解决纠纷的方案,但违背了相关劳动法规定。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果断拒绝了这一方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协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权益。法治思想让我明确了自己的底线,让正义得以实现。

其次,在法治思想的引导下,我注重权力监督和司法公正。青年律师在司法工作中具有特殊的职责,我们应当关注司法公正的问题,及时纠正不当的司法行为。通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我见识到了许多司法不公的现象。在一起法律援助案件中,当事人遭受了不公正对待,我积极申请复议,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待遇。通过这样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青年律师应该积极参与到权力监督中,为公正与正义发声。

第三,法治思想教会我坚守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青年律师,我们要时刻保持公正、廉洁的职业风范。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们要以此为准则,不偏袒不介入私利,不以权谋私利。一次,有一位客户通过贿赂想让我在法庭上为他说好话,但我明确拒绝了这一请求。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用清白的手指和正直的言辞为客户争取了合法权益。法治思想让我明白,律师的荣誉来自于正直和勇敢,我们要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法治思想促使我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法治建设离不开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青年律师作为法治的传承者和推动者,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法治价值观的传播和普及。在大学期间,我加入了学生法律援助团队,为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实践,我深深体会到无论身处什么岗位,都可以为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力量。法治思想教会我更加关注社会公益,为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

最后,法治思想给予我责任感和使命感。青年律师在法治建设中承载着重要的使命,要以法律为武器,为正义而战。在实践中,每一次为当事人辩护的过程都是一次对法治思想的践行,也是一次对责任和使命的体验。法治思想让我明确自己的责任所在,让我明白只有为人民服务,才能让责任和使命变得有意义。

总之,青年律师要始终坚守法治思想,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只有在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正义,为人民服务。通过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司法公正,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我们能够真正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中坚力量。以法律为准绳,以法治为导向,我们将为实现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作为法律界的一份子,每位律师都必须了解并遵守律师法相关规定。在实践工作中,只有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方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一下我对于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律师,首先要了解的就是律师法的基本内容。律师法的出现,目的在于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律师法强调律师职业的专业性,规定了律师从业的基本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执业范围等内容。通过律师法的约束,可以保障律师提供专业、独立、公正、廉洁的法律服务。

第二段:律师法监督了律师执业活动。

律师法不仅规定了律师职业行为的基本条件和标准,还明确了律师职业的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等都可以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若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存在违规行为,将会受到执业档案的备案、批评教育等惩处,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执业证书,切实保障了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

第三段:律师法倡导律师职业的公正性。

公正是律师职业的核心要素,律师律师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职业精神,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道德要求,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务。律师的专业能力、个人品质、职业伦理是保证职业公正的根本保障。律师应该时刻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杜绝利益钳制,用正确的法律态度和道德规范去引导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流程。

第四段:律师法倡导律师职业的廉洁性。

律师应该时刻保持廉洁,避免利益冲突,推进律师职业的清正廉洁。律师法对律师律师的职业规范提出了严格要求。律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加强自我约束,拒绝利益之外的诱惑,在职业道德上保持高度敏感性,做到清正廉洁、恪守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第五段:结语。

总之,律师法的实施不仅促进了法治建设,更严肃地维护了律师职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律师们也应该从自身出发,认真贯彻律师法的要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不断完善自身职业形象和公正形象,为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律师法治化改革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律师行业不断进行着法治化改革,为推动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参与和实践改革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感悟,下面就分享我的体会。

第一段,首先介绍我国律师法治化改革的背景和意义。我国律师法治化改革起步较早,自200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来,进一步的改革便不断推进。改革目标主要是提高律师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公正性和道德素质。这些改革的措施包括:建立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责任和法律地位保护,增强律师行业的社会监督等。这些措施的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律师行业和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段,阐述律师法治化改革对提高律师素质的促进作用。随着法治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行业在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律师行业要求律师在执业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律师行业要求律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律师行业在这种法治化改革的要求下,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第三段,探讨律师法治化改革对推动法治建设的贡献。法治建设是国家的基础和重点,而律师行业作为专业维权的主要力量之一,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律师行业通过法治化改革,不仅可以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更可以对整个法治体系提供咨询、推进法律监督等层面的支持。律师行业是促进法治建设的基石,为了更好地推动法治,律师行业和法治建设必须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相互支持。

第四段,分析律师法治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律师法治化改革在推动全社会的法治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实施的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问题和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是相关的法规和执法制度的落后馁缺失。还有律师行业自身的不足,如红包文化、违法行为等,也对改革的推行造成了困难和瓶颈。这些问题和挑战的解决方案,需要律师行业和社会各界都予以共同探讨,不断完善推进律师法治化改革的实际问题。

第五段,总结律师法治化改革的经验和带来的启示。律师法治化改革是一个漫长而坎坷的过程,对于律师行业和整个法治体系的塑造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在长期的推进过程中,律师行业得到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应该更为谨慎地审视自身的问题和挑战。逐渐不断完善和完善律师行业的法治化改革,构筑一个更加完善和公正的法治体系,这是律师行业和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方向。

律师法的心得体会范文

律师是一个非常受尊重和关注的职业,在法律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律师法是律师从事其职业的重要法律规范,它对于律师职业的行业规范、责任认定、职业道德等多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师们在工作中的行为方式和职业水平。今天笔者将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谈一谈在律师法中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深入理解律师法。

律师法是律师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法规,其主要作用是为律师们提供一些基于法律法规的行业规范和职业准则,以此来保证律师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律师法对于律师们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要求也十分严格,因此对于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来说,深入了解律师法理念和内容意义至关重要。在这个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各个条款和条文,把握其精神内涵和重要要求,并在工作实践中贯彻执行。

三、律师法的职业道德要求。

做为一名律师,需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反职业道德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律师法在这方面也明文规定了一系列的要求,比如说律师不得泄露客户秘密,不得以欺诈、贿赂、挑拨离间等不正当手段处理案件,不得公开或虚假地宣扬个人业绩等等。在职业道德方面,律师们需要秉持“诚实守信、公正无私、勇于担当、敬业奉献”的职业精神,凭借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依法维权的服务。

四、律师法的专业能力要求。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这包括法律知识、案件处理能力、调解能力、文书撰写能力以及案件策划组织能力等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律师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律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专业水平,才能适应这种变化。对于律师来说,持续的专业培训和学习是非常必要的,只有不断地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才有可能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律师法从多方面规定了律师行为方式和职业准则,为律师职业的发展和规范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方向。它对于律师职业的发展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律师法可以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整个律师行业的认可度和形象;其次,律师法可以明确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非诉等方面的职业要求和标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后,律师法可以加强律师职业的内部自律管理,保证律师行业的风清气正,为当事人行使正当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六、结语。

从以上角度来看,律师法对于律师职业的规范和要求是非常严格和具有约束力的。因此,作为一名律师,只有真正遵守相关法规和职业准则,才能建立起合法、合规、公正的职业形象,受到客户和社会的信任和尊重。总之,只有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职业使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青年律师法治思想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过程中,律师作为法治事业的重要参与者,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作为一名青年律师,我在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法治思想的重要性。以下将从理解法治思想、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与法治宣传和推动法治进步五个方面来谈谈自己的体会。

首先,理解法治思想是作为一名青年律师的基础。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它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理解法治思想,始终坚守法制精神,依法履行职责。我们要相信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相信法律能够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是青年律师实现法治思想的重要途径。职业道德是律师从业的基本规范,也是保障律师行业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作为青年律师,我们要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道德,注重自律,坚守法律界的底线。我们要坚守诚实、守信,秉持公正,对当事人负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办案,真实求实,使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对待。

第三,努力提高专业水平是青年律师履行法治使命的必由之路。法律是复杂的,青年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只有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要注重实践,融理论于实践,通过实际办案经验不断积累,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

第四,积极参与法治宣传,让法治触手可及。法治宣传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青年律师,我们要积极参与法治宣传,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以法治知识普及为己任,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我们可以利用各种渠道,如网络、报刊、讲座等,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后,推动法治进步是青年律师责无旁贷的使命。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进步的过程,作为青年律师,我们要积极参与法治改革,推动法治进步。我们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法律的滞后性和不足之处,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法律途径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实现。

总之,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对法治思想的理解和体会是我们走向成功的必经之路。只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与法治宣传和推动法治进步,才能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法治中的作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在新课程中,咱们深深地体会到,新课程已不仅仅仅是新课标、新理念,它现已与协作、立异、探求、协作、希看、未来这些滚烫的字眼牢牢联络在一齐,让咱们与新课程一齐生长,为孩子们每一天的生长而快乐着,愿咱们的讲堂呈现思维生命火花的碰撞与展示,成为情不自禁的从心灵深处,淌出不断润泽精神之园的丝丝甘泉。

在开学的这段时刻,校园利用教研时刻让咱们学习新课程规范。其中“让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体会和了解数学”是《数学新课程规范》给我最深的感触。我想学生在学习数学的进程中,咱们教师应给学生充分发挥的空间,让学生在教育情境中体会数学的兴趣,在日子实践中体会数学的价值,在自主协作中体会数学的探求,然后真实享用到数学带来的高兴。因此,我透过对新课程规范的再学习,有以下的知道:

一、要用新理念辅导教育教育工作。

新课程规范把全面开展放在首位,强调小学生学习要从以获取常识为首要方针转到首要重视人的情感、心情、价值观和一般潜力的培育,创造一个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持续开展的教育环境。在教育中既要重视学生数学学习的水平,更要重视他们在数学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和心情。

二、改变教育方法。

(1)创设情境要为教育效劳。

恰当的教育情形创设,不仅仅为学习数学拉开成功的前奏,并且会成为他们自动探求数学范畴奥妙的动力,因此,教育情形的创设,不仅仅要有激趣的作用,还要求情境与教育的实际和学生的常识布景,学生日子经验紧密联络起来。如果仅仅为了寻求时髦而缴尽脑汁,伪造教育情形那就不可能很好的为教育效劳。

2、鼓舞学生独立考虑,引导学生自主探求、协作沟通。

意见。

并与火伴进行沟通。教师应带给适当的帮助和辅导、长于选取学生中有价值的问题或意见引导学生展开讨论以寻找问题的答案。

在“空间与图形”部分的教育中,教师应规划五光十色的活动,使学生透过调查、测量、折叠、讨论,进一步了解自己所日子的空间,知道一些常见的几何体与平面图形。学生透过调查、比较、幻想,体会到在不同的方向看到的是不相同的,逐步开展空间观念。

3、加强估算,鼓舞算法多样化。

估算在日常日子中有着非常广泛的使用,在本学段教育中,教师要不失时机地培育学生的估算认识和开始的估算技能。

4、日子气息不要喧宾夺主。

“数学教育日子化”是时下颇为流行的提法与做法,但在实践中教师常常不能处理好数学与日子的联络,有的为联络而联络,或牵强附会,有的不加选取,寻求原汁原味的日子味,日子的气息浓郁了,但数学思想的培育缺失了。

我以为,数学日子尽管与日子联络密切,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适度而恰当的联络日子,关于数学是大有裨益的,但正如日子难以数学化相同,如果数学教育一味的寻求日子化而迷失了自我,是得不偿失的,数学课的“主角”永远只能是数学自身,数学学习能够吸收日子中搞笑有益的例子来为日子效劳,也能够用日子中培育学生的使用认识和数学潜力,但不能走失数学自身。

5、培育学生开始的使用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潜力。

在教育中,教师就应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日子经验,随时引导学生把所学的数学常识使用到日子中去,解决身边的数学问题,了解数学在实际日子中的作用,体会学习数学的重要性。

实践活动是培育学生进行自动探求与协作沟通的重要途径。教师应安排学生展开生动搞笑的活动,使学生经历调查、操作、推理、沟通等进程。

随着社会的开展,学生每一天了解超多的信息,电视、报刊、网络等都是学习数学的场所。这要求咱们打破讲堂局限,把周围的社会日子作为学生学习的大讲堂。在讲堂教育中要充分利用并引导学生运用各类信息,使每个学生的潜能都得到充分发掘,素质得到全面进步,让讲堂充满生机与活力,正如新课标指出的:使学生取得对数学了解的一起,在思想潜力、情感心情与价值观等多方面得到前进和开展。教师就应利用数学美激起学生的思想,让他们用心肠去感触教育美、去寻求数学美。

就“数学教育应重视学生的情感”提出,在数学讲堂教育中,研讨知道进程和情感进程的知情一致规则,是具有实际优点的。他们从创设情境,驱动探求数学现象的好奇心;调集心情,发生探求数学规则的趣味;沟通情意,构成乐学数学常识的态势几方面激起学生的学习热情,进步学习功率,力图真实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

“指引”和“抱着”想到,“引”与“抱”采纳的方法不同,作用也完全不相同。叶圣陶说过:“习气的养成在于教师的训练和辅导。”“指引”能使学生养成善考虑的好习气,随时重视周围事态的变化,理解事物之间并不是原封不动的,已定的事随时会在形状上或本质上发生新的情况,事物的方法或资料随时会换成另外的一种。好习气就应在自然而然中得到训练和培育。与之相对应的,不管是人还是动物,如果“抱着”就会养成一种依靠心情,什么事都不去考虑,也不想考虑。因为他理解会有人来辅导他怎样做,至于做的方法,做的作用,那不是它所想的事,惰性就此发生,要想独具匠心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咱们要“指引”学生学习,而不是“抱着”学生学习。

总之,应对新课程改革的应战,咱们务必改变教育观念,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密切数学与实际日子的联络,使学生从日子经验和客观事实动身,在研讨实际问题的进程中用数学、了解数学和开展数学,让学生享用“数学学科的高兴”且高兴地学数学。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第1条本细则依律师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曾任法官或检察官,不包括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

第3条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所称主要法律科目,指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行政法、国际私法、商事法等科目中之科目而言。

第4条依本法请领律师证书,除应具申请书及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外,应缴证书费,并附缴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第5条律师证书灭失、遗失或毁损致不堪使用者,得报请法务部补发或换发。

第6条报请补发或换发律师证书,除应具申请书、缴验证明资格文件及缴证书费外,并应随缴下列各件:

一、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二、刊登声明原领证书遗失、灭失作废之报纸,或毁损之律师证书。

依前项规定补发律师证书后,如发现已报失之证书,应即缴销。

第7条法务部于核准补发或换发新证书后,应将已灭失、遗失之律师证书存根或毁损之律师证书注销,并按月列表送登法务部公报公告作废。

第8条律师依本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声请登录,应具声请书,并缴验律师证书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师职前训练之证明文件。

前项声请书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第9条声请登录之律师有本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或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或有其它法定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者,法院应驳回其声请。

第10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废止其登录:

一、有本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情事。

二、受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停止执行职务之惩戒处分期间尚未届满或第四款除名之惩戒处分。

三、有其它法定不得执行职务之情形。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应注销其登录:

一、自行声请注销。

二、死亡。

第11条律师公会理事、监事名额均应在法定名额内,其理事名额不得逾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二分之一,监事名额不得逾理事名额三分之一。

第12条律师公会应选侯补理事、侯补监事,其名额不得逾理事、监事名额三分之一。但仅置监事一人者,仍选侯补监事一人。

第13条地方法院检察署接受律师公会陈报会员入会、退会后,已将入、退会资料输入法务部指定之电子数据库者,视为已层转法务部备查。

第14条社会行政主管机关及法院检察署依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所为之各种处分,应分别层报内政部及法务部,并互相通知。

第15条本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七条之一所称司法人员,指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公证人、观护人、法医师、法官助理、检察事务官、书记官、通译、佐理员、检验员、执达员、法警、录事、庭务员及依法律所定,法院及检察署所置之其它人员而言。

第16条当事人认律师有本法第三十九条所定之情事应受惩戒者,得列举事实,提出证据,声请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检察署或律师公会送请惩戒。

当事人认外国法事务律师有本法第四十七条之十二所定之情事应受惩戒者,得列举事实,提出证据,声请律师公会送请惩戒。

前二项声请,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检察署或律师公会认为不应送付惩戒时,应具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17条具中华民国律师资格之外国人在中华民国执行律师职务时,应缴验所领律师证书,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向法务部申请发给许可证。

前项许可证,于声请登录时,应提出于登录之法院。

法务部依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撤销许可时,应将许可证注销。

第18条本法第四十七条之一第一项所称取得律师资格,指依法取得外国律师证照,且无不得执业之情形。

第19条外国律师依本法第四十七条之二及第四十七条之五规定申请在中华民国执行业务,应缴证书费,并检具下列文件,向法务部申请发给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四、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条之三所定资格之证明文件。

五、由原资格国主管机关、法院或律师公会出具执业许可或无不得执业情形之证明文件。

前项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文件如系外文文件,应附缴中文译本,并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政府授权之机构或中华民国公证人之验、认证。

第20条法务部为前条许可后,应将该外国法事务律师之国籍、原资格国国名及执业许可证号,通知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第21条外国法事务律师应每三年缴验仍具原资格国律师资格之证明文件、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张及缴纳证书费,向法务部申请换发执业许可证。

法务部认有必要时,得随时令外国法事务律师缴验前项证明文件。

法务部于换发新执业许可证后,应将旧执业许可证注销,并按月列表送登法务部公报公告作废。

第22条本法第四十七条之三各款所定之二年期间,自取得外国律师资格后实际执行业务或从事工作时起算。

第23条本法第四十七条之七第一项所称国际法事务,系指案件之全部或一部受原资格国法院管辖、适用原资格国法律或适用条约、国际协议或国际惯例之法律事务。

第24条外国法事务律师设事务所者,其事务所名称应加记外国法事务律师事务所之文字,并于该事务所内明显处揭示其执业许可证。

受雇用之外国法事务律师,应将其执业许可证揭示于聘雇律师之律师事务所内。

第25条法务部依本法第四十七条之十一规定撤销外国法事务律师之执业许可时,应令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转令地方法院检察署追缴执业许可证,并通知该外国法事务律师加入之地方律师公会及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

法务部为前项撤销前,应先征询该外国法事务律师加入之地方律师公会及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之意见。

第26条外国法事务律师之执业许可证灭失、遗失或毁损致不堪使用者,得报请法务部补发或换发。

前项程序,准用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

第27条外国法事务律师于法院或检察署执行职务时,应用中华民国国语;所陈文件,应用中华民国文字。

第28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定证书费,其数额由法务部定之。

前项证书费之征收,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29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新教育心得体会虎山中学王霞这几天一直在了解“新教育”,我觉得他的思想就在我的教学生活中,我选择了教师这一职业,但并未把他只当做是一项工作。踏上讲台,我就清楚的知道,我将与这结缘一生,将有一批又一批的孩子在我的身边走过,我希望自己是一座多姿多彩的桥,这样我的人生也会多姿多彩,在工作中享受我的人生,是我一贯的追求。教育学生,我们需要用目标去激励他,用活力去感染他,用美德去感化他,用良知去引导他。我们需要踏踏实实的为未来社会的人服务,对“新教育”提出的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的观点由衷的赞叹,对他们能把教育理念扎扎实实的付诸实践由衷的折服。

律师法律法规培训心得体会

千百年来,法律始终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律师们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为此,我参与了一次关于律师法律法规的培训,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不断学习是成为合格律师的基础。在培训课程的时候,我深刻体会到学习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发展日新月异,法律环境不停变化,作为律师,我们要不断研究最新的法律文献和相关案例,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培训,我了解到了律师法律法规的最新动态和变化,这让我意识到学习应该是一种习惯,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努力。

其次,有效沟通是律师成功的关键。在培训中,我发现了一个重要的技能——与人沟通的重要性。作为律师,我们经常需要与客户、法官、其他律师等交流和协商。良好的沟通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并达成协议。通过培训,我不仅学到了如何倾听和表达,还学到了解决冲突和处理紧急情况的方法,这对我今后的执业非常有帮助。

再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建立需要不断实践。培训中,我意识到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是紧密联系的。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训练等实践活动,我更深入地了解到了律师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局限性,进一步明确了自己需要提升的方面。因此,我决心在今后的执业中注重实践,通过不断实践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经验。

此外,团队合作和分享是成功的法律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训中,我有机会与其他律师进行合作和交流。通过与他们共同讨论法律问题和分享经验,我学到了很多新的观点和思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专长和优势,通过团队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个人的优势,同时也可以提高整个团队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将团队合作和分享作为自己今后执业的重要原则。

最后,强调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是法律界的底线。培训课程中,讲师强调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品质。作为律师,我们要始终保持廉洁和诚信,为客户提供公正和公平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职业道德是法律界的底线,我们必须时刻牢记。

总的来说,这次律师法律法规培训让我受益匪浅。通过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实践和团队合作以及强调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使我对自己将来的执业充满了期待和信心。我相信,只有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我才能成为一名出色的律师,为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实现做出积极的贡献。

律师法律讲坛心得体会

律师是法律领域中最为重要的职业之一,承担着为人民服务、捍卫正义的使命。为了提高司法实践水平,各级律师协会纷纷开设法律讲坛,让律师间相互学习交流。下面,笔者就在近期参加的一次法律讲坛中,谈谈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在听了讲座后,笔者认为法律讲坛的教学质量有待提高。首先,讲座内容过于抽象。在实际工作中,律师需要解决具体问题,而过于抽象的讲话难以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发挥实际的指导作用。其次,由于讲者普遍坐在桌子后面呈现幻灯片,听课者在听讲时会感觉到过于单调。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讲者应注意具体问题,并将讲话内容生动有趣地呈现出来。

在法律讲坛中,一些讲者在简单讲述法律知识的同时,还注意到了律师职业伦理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在民事讲座中,讲者强调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律师背着说谎,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这让笔者感觉到了讲座的职业伦理意义。通过此类讲座,还可以增强律师身在职业中、不断完善自身职业素质的自我意识。

三、法律讲坛应引导律师深入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讲坛是律师协会为了增进律师之间的交流而设立的学习平台。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律师们需要建立起终身学习、持续跟进法律知识的意识。因此,法律讲坛应该引导律师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断刷新自身职业素质。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我们需要顺应发展的趋势,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从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发展。法律讲坛应该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工具,以更好地解决法律实践中的各类问题。

五、结语。

在此,笔者谈谈自己的体会。通过法律讲坛的学习交流,笔者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之处,意识到了追求职业道德与伦理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律师实践中,笔者将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不断完善自身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一条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写作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三条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军队律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五十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本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学习新《律师法》的心得体会

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安排,我就律师制度与《律师法》作一简要介绍。

一、律师与律师制度。

(一)律师起源。律师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古罗马出庭辩护和代人办案的“辩护士”。在我国,春秋时期就有了“讼师”,明清时期出现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的“刀笔先生”,但在封建制度体系中,讼师地位低下,甚至被贬称为“讼棍”。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与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在十九世纪的英国,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法学成为一门可与医学并称的技术,在协调经济社会关系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律师和医生也逐渐成为西方社会最受推崇的两个职业。

(二)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历程。清末民初,西方律师制度引入中国。19出台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首次规定了律师。1941年民国政府颁布《律师法》。新中国的律师制度发展道路是曲折的。1955年,律师制度试点。1956年,正式建立律师制度。1959-1979年司法部被撤销,律师制度也随之中断了。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恢复。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但由于受计划经济影响,律师作用发挥受到局限。1992年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为律师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律师法》出台,律师业发展进入了高速发展期。截至底,全国律师事务所已由19的8265家增长到2.4万余家,执业律师从10万人增长到29万人,增长了近三倍。

(三)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这也是当代法治国家的一条普遍规律。其一,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者。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所有的法治活动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目前,越来越多的律师积极参与立法论证,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提供法治服务。其二,律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护航者。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随着大国崛起,我国律师已深入到国内外各种经济领域的法律服务中,为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形成良好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其三,律师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中央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在这一进程中,律师广泛参与到“法律七进”、法律援助、藏区治理等,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其四,律师是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律师通过为各类诉讼提供代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从而在全社会逐渐形成尊法、懂法、学法、用法的法治良序。

二、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一)《律师法》的主要内容。《律师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律师行业发展、保障律师权益、规范律师行为和管理律师行业的基本大法。《律师法》颁布至今,一共历经了、和三次修改。现行《律师法》共七章六十条。一是界定了律师的性质和地位。《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二是明确了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是规范了律师执业的准入和退出。四是明确了律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范围。律师可以从事法律顾问、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代理申诉、调解仲裁、非诉讼法律服务等业务。五是规定了律师的法律责任和执业监督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法》的一些条款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中央已将《律师法》的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并下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的意见》,目前我省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意见。

(二)律师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完善统一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相继下发,我省正在抓紧对接和制定实施办法。律师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

一是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制度。实现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职业的统一。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都将纳入法律职业人员范畴,建立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统一的准入资格制度。

二是健全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管理规范。目前,律师事务所主要有国资所、合伙所和个人所,主要是合伙制,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态继续完善,使其更加有利于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

三是健全律师执业监管。目前,个别律师行为失范,打着“维权”的旗号违法违规执业。急需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深化“两结合”体制,个别害群之马将被清除出律师队伍。

四是加强律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健全律师年度考核。近年来,律师成为西方敌对势力西化的重点,极少数律师为境外机构所利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从立法上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保证律师行业更好地为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服务。

五是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作出了相关规定,但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落实,存在会见权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新老“三难”问题,本轮改革将从法律上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六是优化律师队伍结构,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中央《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到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目前,我们正在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制定我省的实施意见。

七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人才培养机制和改革职称评定制度。中央将出台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协会建设等意见,将探索建立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和改革职称评定制度。

八是逐步建立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中央正在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我省也将按照中央有关精神认真落实。

(三)我省律师工作的实践与成效。在推进依法治省方面:全省普遍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定了法律顾问考评制度。律师担任法律顾问33910家,其中政府法律顾问3000余家;广泛参与“法律七进”,提供会前学法师资,开展法治宣传,担任村、社区、寺庙法律顾问,是“法律七进”的主力军;踊跃参政议政,全省300多名律师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坚持律师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律师每年为重大经济建设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3000多件,为企业开展“法律体检”7000多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万余件,42家律师事务所组成21个“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分团,对21个藏区县和贫困县开展法律帮扶。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出台了《四川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12家律师事务所200多名律师轮流到省级法、检、公部门值班开展工作。积极推进律师发挥专业优势,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每年参与化解矛盾纠纷8000多件,参与信访接待余人次,参与“5.12”、“4.20”“6.5”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在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律师年均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20余万件,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重大案件指导制度,王立军案件、刘汉刘维涉黑集团案件、“南充专案”等重大案件辩护工作,受到中央有关部门的肯定。在律师队伍建设方面:截止目前,全省有律师事务所1193家、执业律师1.6万余名,居西部第一、全国第七。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发展公职律师241名、公司律师8名。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规范律师涉外合作交流,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全省律师没有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出现“死磕派”和“维权”律师。在今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我省律师刘守民再次当选全国律协副会长,是全国律协班子成员中唯一的西部律师。

三、我省律师业的发展前景。

律师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全面依法治省的深入推进,“两个跨越”进入决胜阶段,需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法律服务体系。

(一)机遇与挑战。一是随着“双创”不断深化,为我省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注入活力,但也存在着各种风险,需要法律服务及时跟进。当前众筹、p2p、专车、网上支付等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急需对律师法律服务进行创新、转型和升级,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目前,我省律师非诉业务仅占22%,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二是随着“三期”叠加到来,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持续调整阶段,将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这就要求律师切实增强法律服务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更多地参与到政府依法决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去,变打官司、理纠纷的事后救济为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的预防性服务。三是随着依法治省的推进,法律服务需求更加多元,必须发挥律师的团队合作优势,变律师单一承办业务为专业化分工、团队协同合作,为各类服务对象提供更为丰富的法律套餐。同时,需要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四是随着开放合作战略的实施,驻蓉领事机构达15个,国际(地区)航线达85条,在川落户世界500强企业达299家,西博会、科博会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国际合作越来越频繁,四川已经成为西部对外开放的前沿,急需建立一支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

(二)问题与困难。一是对律师的定位不明确。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但长期以来社会对此认识不足,将律师简单地看做打官司的代理人。二是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目前仅成都地区律所就占全省总数的一半,律师占全省总数的近2/3,县级行政区域尤其是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律师资源匮乏。三是律师制度不健全。缺乏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新的改革部署,律师收费将放开。目前,我省律师收费和服务上没有一个可参考的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利于律师行业规范发展。律师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和评级机制缺乏。律师职称评审沿用机关事业单位的评价机制,律师参与积极性不高,目前我省一二级律师仅有46名。四是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不足。目前,全国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3000名,能够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不到50名,能够在wto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只有数名。而在我省能够办理涉外业务的事务所不足10家。五是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不高。全省律师事务所中,75%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个人所占17%,国资所占8%。律师事务所规模偏小,执业律师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只有10个,94%是30人以下的小所。

(三)建议。为更好的发挥律师的作用,切实解决制约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健全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规划,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健全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制度,鼓励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律师申诉代理,全面落实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健全律师参与多元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全面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一寺庙一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律师广泛参与基层依法治理。二是加大律师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法律服务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吸引全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和知名律师到四川执业。以政府名义举办服务“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律师高峰论坛。实施高端人才计划,将律师人才引进纳入全省人才引进规划,将律师高端人才培养纳入全省人才培训规划,在财政经费上予以保障,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培养和引进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领军律师。三是做大做强律师服务产业。出台政策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创新事务所组成形式,打造一批本地旗舰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市场引导,推出一批具有特色的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律师事务所运营模式创新,努力争取包括自贸区在内的各种政策优惠。加强成都西部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推进律师业集约发展,形成与北上广相呼应的西部法律服务高地。

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十三五”规划,大力推进我省由法律服务大省向法律服务强省转变,律师队伍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更加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师法律讲坛心得体会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律师法律讲坛,这场讲坛让我受益匪浅。在这场讲坛中,获得了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我对律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所得到的关于律师和法律方面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

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律师的职责之一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帮助客户解决他们在法律程序中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例如,律师必须确保客户的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不能不道德或不公正地代表客户。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律师的地位与法官和检察官的地位相等,这说明律师在法律领域的重要性。

第三段。

另一个我学到的有关律师的知识是律师在许多情况下扮演的是更广泛的角色。律师们不仅仅是法律顾问,他们也是社区领袖和公民促进者。许多律师积极参与公益和慈善事业,例如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支持环保项目和社区活动。这种承担社会责任的姿态让我深感钦佩。

第四段。

我还了解到了一些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法律是一个广泛的概念,蕴含着各种各样的法规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讲坛中,我了解了一些法律概念和基础知识,例如,在法律程序中的证据,法律程序中的程序规则等。这些法律知识让我了解到在法律领域中的一些基本知识,这将是我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的重要基础。

第五段。

最后,我要说的是,参加这个律师法律讲坛是我的一次特殊经历。在这场讲坛中,我了解到了律师这个职业的重要性以及成为一名律师所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和技能。除此之外,我学到了一些有关法律的基础知识,这些知识将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起到重要作用。最后,我要感谢主办方提供的机会,希望今后能有更多这样的机会来学习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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