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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仪器管理制度规范(专业20篇)

作者: 雨中梧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规范(专业20篇)

学校教育是社会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它帮助我们成为具有责任感和社会价值观的人。如果你在写学校总结时遇到困难,不妨看一下小编精心挑选的学校总结范文。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一、教师取放仪器必须通过实验员,演示实验和材料,最迟要在三天前填好书面通知单,学生分组实验最迟要在前一周书面通知管理员。

二、仪器使用完及时归还,并由实验员当面验取。

三、新到物品未经高度,不得随意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仪器不外借,教师因非教学活动借用贵重仪器,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须按时归还。

五、易燃、易爆、有毒药品使用时要进行登记,限量发放,如有剩余,要如数归还,实验后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六、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失,在归还时要向实验员说明,实验员要及时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七、教师要尊重实验员的劳动,积极协助实验员维护仪器设备。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1、仪器教具,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2、使用教具、仪器,必须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

3、爱护教具、仪器,人人有责。如有损坏或遗失,一律按价赔偿。

4、经常擦拭、打扫,保持仪器教具及室内整洁卫生。

5、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学期结束,全面检查,及时充实、修整,保证教学需要。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一、教师取放仪器必须通过实验员,演示实验和材料,最迟要在三天前填好书面通知单,学生分组实验最迟要在前一周书面通知管理员。

二、仪器使用完及时归还,并由实验员当面验取。

三、新到物品未经高度,不得随意使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仪器不外借,教师因非教学活动借用贵重仪器,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须按时归还。

五、易燃、易爆、有毒药品使用时要进行登记,限量发放,如有剩余,要如数归还,实验后的废弃物要妥善处理。

六、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失,在归还时要向实验员说明,实验员要及时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七、教师要尊重实验员的.劳动,积极协助实验员维护仪器设备。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指派专(兼)职人员负责仪器室管理工作,其他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仪器室。

二、教学仪器要按国家统一标准分科、分类科学存放。要有明显分类标签,橱目标签、仪器标签。仪器、药品、标本要分室存放,贵重仪器、易挥发、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药品应设专库(柜)保管。形体特殊的仪器应有专用橱存放。自制教具单独存放并妥善保管。

三、仪器存放要注意防潮、防压、防冻、防晒、防磁、防霉、防震。要经常做好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及仪器表面无尘土,达到干净、整齐、美观。

四、仪器室要有防火防盗措施。定期检查防火防盗设备是否完好。室内无人要关好水源、电源及门窗。

五、对新调拨和新购进的仪器应首先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仪器室。

六、仪器室要有严格帐目管理制度。按要求记好仪器总帐、仪器分类帐和消耗品帐。每学期期末要清点一次仪器,做到分类帐、消耗品帐与物相符,每学年结束应与仪器总帐核对一次,做到总帐与分类帐、消耗品帐相符。自制教具要单独建帐。

七、教师使用仪器和药品,要提前填好通知单,使用前要熟悉仪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用后整理好送交仪器室。

八、仪器室要严格执行仪器支领和借用制度,不符合制度时,实验员有权拒付仪器。

九、根据仪器的技术要求,要定期保养和维修,保证仪器的完好率。对丢失、损坏的`仪器要及时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危险品的支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危险品支领制度。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1、仪器室仪器设备均须有清册,按品名、数量分类编目并放置,以便检查。

2、各种仪器的购入、消耗应有记载,破损要记载,并写明原因和处理办法。

3、易燃、易爆、剧毒等药品及贵重仪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防护工作,确保仪器室的'安全。

4、管理人员要做好仪器的保管、收发和维修工作,并保持仪器设备与仪器室整洁。

5、每节课的实验仪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仪器室。如有损坏无论是教师还是实验员,都要说明原因,并登记签名。

6、实验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做到能维修仪器、自制教具。根据实验内容和教师要求安排好学生实验,协助教师做好示范实验。

7、管理员要经常向有关教师介绍仪器室内的设备和器材情况,做好购销工作,以保证每节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8、每学期末对仪器财产进行清查核实。

规范学校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明确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和要求,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使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现就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学校要切实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以及招(议)标和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小组。各小组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各司其责,确保工程质量高、进度快,安全有保证。

基建工程必须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凡投入3000元以上的'项目,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县局申报立项,县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0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向县局基建办申报备案后再予以实施。严禁将3000元以上的项目拆解为3000元以下的小项目,分散处理入账;严禁擅自更改工程规模,特殊情况的需经县局批准。

基建维修项目一律实行招(议)标制度,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县局基建办、监察室组织招投标,1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通过比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报经县局基建办审批后实施。

学校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必须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施工,确保质量无问题。工程结束后,须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县局基建办和学校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大型工程需严格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严禁超进度付款和超标准付款,并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加强工程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的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小型基建维修工程,需由县局基建办和学校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学校基建工程决算付款必需经县局基建办签字,无县局批准的《洪泽县中小学基本建设项目申报表》和基建办负责人签字的一律不得付款。付款时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将严肃追究校长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学校基建工作各项资料必须收集整齐、明确专人,给予专柜,妥善保管。认真履行付款相关规定,按照要求,规范装订,以备检查。

规范学校管理制度

1、规范财务管理,关键在校长。实行民主理财,坚持财务公开、透明,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校长对学校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平衡性负责。

2、规范经费收支预算管理。每期初,各校(园)根据学校收入情况认真制定经费使用计划,报中心学校批准。计划的制定要确保收支基本平衡,并略有结余,同时要强化预算执行的力度,坚持无预算无支出的原则。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计划,须书面向中心学校申请,经批准方可执行。

3、坚持钱、账分开管理,管钱不管帐,管帐不管钱。校长不得留存单位现金,不得单独一人公费开支。

4、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开支500元以上必须经学校审账小组审核通过,千元以上必须书面报中心学校批准后方可开支使用。

5、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并要做到手续齐全。招待费、交通费报销票据的附注说明必须清晰、真实、完整(同时附招待费、交通费支出登记表)。招待费支出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2﹪以内,一般教学活动半天以内原则上不得招待开支,不得借期终(中)考试、结束会、加班等名义进行会餐。

6、各校(园)确因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周边商店、饭店、菜店等购物、用餐需及时由指定人员(或经办人)签名并注明事由。

7、每次中途报账前需对学校前一阶段的对外欠账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如因此次报账超支,需书面报中心学校财务室,以备下次中心学校合理安排。

8、代管经费据实收取,按期结清,代管经费收支情况在每期民主生活会上向全体教师予以公示,并作详细会议记录。

9、每学期结束时,各校(园)审帐小组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并在全体教师会上公布。每学期中心学校对辖属各小学、幼儿园进行财务审查。

10、本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规范使用好学校经费,每学期不留欠债。严格控制学校不合理开支,谁举债谁负责。因学校经费管理不善或支出控制不严,造成经费赤字过大,中心学校将书面报请区教育局处理。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一、教师需要使用教具、仪器,请在一、二天前向保管员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并验明教具、仪器质量,用毕即还,损坏赔偿。

二、对易损物品,请谨慎使用,如有损坏,应办理报废手续,由领导签字后销账。

三、爱护公物,提高教学增加仪器的使用率,以便有利于开展教学工作。

一、易损物品,如有损坏,即办理报废手续,请领导签字后销账。

二、因年久日深,物品不能继续使用者,请领导审核,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并销账。

三、已不适合小学教学的仪器设备,请领导审核,进入仓库,听候处理。

一、教师使用教具仪器,因失职而造成损坏者,按质论价,酌情赔偿。

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因故意损坏仪器者,按质论价,酌情赔偿。

三、教师借用的'教具仪器如不慎遗失、损坏,视实际情况酌情赔偿。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一、仪器教具,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二、使用教具、仪器,必须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

三、爱护教具,仪器,人人有责。如有损坏或遗失,一律按价赔偿。

四、经常擦拭、打扫,保持仪器、教具及室内整洁卫生。

五、注意安全,做好防失、防温工作,学期结束,全面清洁,及时充实,修整,保证教学要求。

学校仪器管理制度

一、教师需要使用教具、仪器,请在一、二天前向保管员办理出借登记手续,并验明教具、仪器质量,用毕即还,损坏赔偿。

二、对易损物品,请谨慎使用,如有损坏,应办理报废手续,由领导签字后销账。

三、爱护公物,提高教学增加仪器的使用率,以便有利于开展教学工作。

一、易损物品,如有损坏,即办理报废手续,请领导签字后销账。

二、因年久日深,物品不能继续使用者,请领导审核,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并销账。

三、已不适合小学教学的`仪器设备,请领导审核,进入仓库,听候处理。

一、教师使用教具仪器,因失职而造成损坏者,按质论价,酌情赔偿。

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因故意损坏仪器者,按质论价,酌情赔偿。

三、教师借用的教具仪器如不慎遗失、损坏,视实际情况酌情赔偿。

学校视频监控规范管理制度

为保障泸县二中校园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维护校园安全、文明,特制定以下学校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安全保卫处负责监控室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负责全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学校信息中心负责监控系统的维护、保证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校长有权对监控室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条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安全(治安)劳动纪律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第三条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第四条保障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上网、看电影等活动。

第五条保卫部监督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六条保持监控管理中心设备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中心,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校领导同意。

第八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九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第十条爱护公物,各班应保证教室内监控摄像头的安全,不得擅自动用摄像头;如出现人为损坏,追究该班及损坏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保卫部报告。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向安保处报告。

第十二条高考期间,视频监控室配备专人值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非高考考务人员严禁进入高考视频监控室;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经校领导同意后即刻生效。

学校仪器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理教学仪器是进行物理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学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管理,爱护使用,充分发挥作用。

二、国家调拨或自购的教学仪器均应及时登入学校固定资产总帐、仪器明细帐、仪器台帐。由实验教师验收,并对仪器进行校正和性能测试,合格后分类编号按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顺序,摆放在仪器柜内。自制教具要单独立帐记载。

三、教学仪器使用说明书要妥善保管,分类装订成册。按说明书要求,对教学仪器要经常保修和维修,注意防尘、防锈、防潮、防震、防磁。

四、对贵重和精密的仪器要严加保管。仪器柜内要按层设卡,列出仪器名称、规格、数量,每件仪器上要贴签编号,柜外要标明仪器类别。

五、教师演示和学生实验需用的仪器,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提出计划,填写实验记录,列出所需仪器明细,交实验教师给予准备。并对仪器进行必要的装备与调试,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六、实验时要爱护仪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和要求操作。实验完毕实验教师验收后放回原处,并完成实验记录的填写,留存以备检查。

七、每学期末,由学校主管领导负责,会计协同实验教师对教学仪器进行核对和清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八、要加强安全管理,室内应备有灭火器材。注意防火、防盗,经常通风,保持整洁卫生。

1. 仪器室仪器设备均须有清册,按品名、数量分类编目并放置,以便检查。

2. 各种仪器的购入、消耗应有记载,破损要记载,并写明原因和处理办法。

3. 易燃、易爆、剧毒等药品及贵重仪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防护工作,确保仪器室的安全。

4. 实验员要做好仪器的保管、收发和维修工作,并保持仪器设备与仪器室整洁。

5. 各课示教仪器,使用结束后,应立即规还仪器室。如有损坏无论是教师还是实验员,都要说明原因,并登记签名。

6. 实验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做到能维修仪器、自制教具。根据课本和教师要求安排好学生实验,协助教师做好示范实验。

7. 管-理-员要经常向有关教师介绍仪器室内的设备和器材情况,做好购销工作。

8. 每学期末对仪器财产清查核实。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

第三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学校必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

第七条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加工制作销售干鲜野生蕈、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第八条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规范学校管理制度

1.教学中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教学用语。

2.各种集会上的发言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会议用语。

3.学校各类文体活动和校园广播必须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宣传广播用语。

4.校园内的各种交流、交际活动必须自觉使用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交际用语。

5.教师要学习和掌握语言知识,加强语言基本功训练,必须达到《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6.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同学之间、师生之间、与来宾之间交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7.教导处、总务处定期检查和评价师生校园用语。

1.校名、标语、名称牌、标志牌、奖状、奖旗等各种标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用字要规范。

2.宣传栏、宣传材料、指示牌等,不能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错别字,用字要规范。2。

3.学校举办的各种会议和文体活动的会标、标语、海报和通知等,用字必须规范。

4.公文、黑板报、教案、试卷等用字要规范。

5.教师板书、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用字必须规范。

6.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的规范汉字。

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的参与意识,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我校特制定制度如下:

1、全体教师要认真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严格遵守语言文字法规定。

2、全体干部、教师在校内必须使用普通话,写规范字,做“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表率。

3、学生在校内要讲普通话,在老师指导下写规范汉字。

4、号召全体学生在校内、外做好宣传工作,带动家庭成员、亲戚朋友也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并积极做“小教员”。

5、教师在批改作业时要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中的错别字要圈出,并指导学生改正。作业批语特别是作文批改时教师必须写规范汉字,语言要通顺、流利,不出现错字、别字。

6、学校对宣传栏、教室黑板报、张贴的各种通知、标语等要认真检查,保证不出现错别字。

7、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及测评工作。

关于作业布置批改的有关要求:

做作业是学生巩固知识,熟练技能的实践活动,所以教师要切实保证作业布置、批改的质量。

一、作业设计要目的明确,符合《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要求要有助于学生掌握双基,发展智力。

二、对学生的每次作业教师都要提出明确、严格的规范化要求,必要时教师要做示范性指导。要培养学生按时独立完成作业的习惯,作业的字迹要规范、工整,卷面要整洁。

三、不同学生要有不同层次的作业,作业难度以中等水平的学生为准,照顾好“两头”的学生,对学困生要加强具体指导。

四、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课外作业总时间,禁止将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五、教师在批改作业时要认真、细致,对学生作业中的错别字要圈出,并指导学生改正。作业批语特别是作文批改时教师必须写规范汉字,语言要通顺、流利,不出现错字、别字。

六、教师批改作业时要做好摘记,对解题有独创性和错误有代表性的作业要详细记录,以做讲评和辅导的依据。

七、学校对教师作业批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记入教师年终考核档案。

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

1.教师要积极参与普通话培训和测试,不断提高自身规范用语水平,使我校全体任课教师普通话达标率100%。

2.学校每学年开展推普周活动,对师生进行语言文字法规及常识的宣传、培训,活动要求全员参与,积极投入,出勤率和表现与评选语言文字先进个人挂钩。

3.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全体教职工参与的语言文字常识的普及,结果全校公布,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4.学校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工作,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以身作则,严格管理。

5.语文教师要立足课堂教学和班级活动,对学生进行语言文字知识的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使全体学生接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听说读写能力教育培训,90%以上的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汉语拼音和规范汉字,90%以上的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60%以上的学生能说标准的普通话。学校将写字与口语成绩作为评价教学业绩的重要依据。

6.其他学科教师也要立足课堂教学和学科活动,对学生进行用语用字规范化的指导和管理。

学校视频监控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校长室负责监控室的管理工作,校长对监控室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第三条:学校监控人员负责监控设备简单的维护和保养。

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通报并协调处理。

第四条: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第五条:保障监控使用的计算机、电视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六条:保持监控设备及室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第七条:不得在监控室内娱乐活动,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除学校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方可查阅。

第九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第十一条: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学校视频监控规范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保持监控室内卫生清洁、物件整齐,保持室内无灰尘、无杂物、无积水,工作台整洁有序,做到交接班前清扫卫生垃圾,干布抹擦设备。

二、禁止在监控室内抽烟、喝酒、用餐,禁止监控室内吃零食等。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有害、有毒、有腐蚀等物品带进监控室;禁止监控室内使用蜡烛、酒精炉(灯)、电热丝炉、煤气灶等明火设备;禁止使用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位置,熟练地掌握使用方法。

四、监控室内值班员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私自查看、拍照、下载图像,如有案情,需要公安或校领导汇报,允许后方可执行。外来参观、学习报领导批准。

五、保证监控室内值班电话畅通,不得随意关闭或中断监控设备、视频等,不私自调试、拆装和维修设备,出现故障立即报告。

六、值班员要时刻保护监控室安全,加强防护防盗工作,确保监控设备正常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学校仪器室管理制度

1、仪器教具,分类摆放,造册登记,专人管理。

2、使用教具、仪器,必须办理借出手续,并按时归还。

3、爱护教具、仪器,人人有责。如有损坏或遗失,一律按价赔偿。

4、经常擦拭、打扫,保持仪器教具及室内整洁卫生。

5、注意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学期结束,全面检查,及时充实、修整,保证教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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