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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虚假诉讼申请书范文(14篇)

作者: 曼珠
实用虚假诉讼申请书范文(14篇)

每份更多申请书都是独特的,它需要我们仔细考虑和打磨,以求获得最佳的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申请书写作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在撰写申请书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虚假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第一百零七条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虚假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四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八十七条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抗诉。

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出庭。

第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立案申请书范文

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向a公司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让公司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向保管公章的财务人员了解情况,确认公司确无收到100万元借款,至于原公司法人钟某转账给公司的款项系各股东按照各自占股比例向公司增资的款项,并非代转借款,本案原告存在虚构借款关系,进行虚假诉讼的嫌疑。

证明陈某加入a公司后未曾提及借款事宜或者向公司催款,其转账的100万元实际为股权投资款。

证明陈某曾于2021年9月25日要求公司财务人员提供公章和原法人私章,并拒绝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

证明a公司未曾在100万元的借条上加盖公章,及借条存在伪造的嫌疑。

证明a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并无记载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的事实。

证明a公司股东均否认公司曾向陈某借款100万元。

虚假诉讼立案申请书范文

控告请求。

请求对恶势力彭xx立案查处,并严厉打击其利用恶势力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控告人利益的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仗着自己是娄星区政协委员,有钱(其名下有多处商用门面和住宅房产等个人财产数千万)、有势,后面又有很强大的保护伞罩着,有黑势力保驾,伙同他人以运作(炒作)商铺为名,垄断娄底(五江建材城、大汉精品建材城、湘中陶瓷城、湘中灯饰城、新世界建材城)等大部分建材市场,强买强卖,任意抬高租金价格,恶意欺压人民群众,并以无效虚假套路合同,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企图诈骗、侵占控告人巨额财产,致使控告人遭受无法挽回的名誉损害和巨额财产损失,其事实如下:

一、采取欺骗手段,诱使控告人先装修门面,再利用强势地位,胁迫控告人签订不公平的套路合同(见咐件二4/5号),为达到诈骗控告人巨额财产,提起虚假诉讼提前布局。

控告人在2009年3月1日,就租赁被控告人位于娄底市五江建材城a05栋门面经营建材,双方谈妥了租期为五年,房屋面积200平米,租价为40元/月/平米,交租方式每半年一次预交,即先交半年,半年到期时交下半年房租。被控告人要控告人先交押金一万元,等控告人做好装修方案、办好相关手续后才能签订合同。待控告人办好这些手续后找被控告人签订合同时,被控告人拿出来一份打了5页纸的格式合同(以下称《合同1》,见咐件二:5号)要控告人签字。控告人一看内容,大出所料,远远超出和改变了之前谈好的条款。如:第三条第4项“租金支付方式每半年提前30天一次付清”;第五条第1、4、5项“该房屋及所有设施的维修均由乙方负责;房屋的卷闸门、玻璃门、隔墙及所有装修都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租赁期满,乙方所有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折除和破坏”;第七条第1、3项“逾期交租达10天解除合同”;第八条第1、3项“乙方逾期10天交租,按合同前三年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见咐件二:5号)。对于这种严重背离合同法公平原则的格式合同,控告人当即提出了抗议,要求重新打印合同。那时被控告人却解释说“其在五江有好几个门面,以前都是这样写的,有些条款是不会按这合同来的。提前一个月预交下半年房租的意思只是提醒你提前准备,怕你到时拿不出这么多钱。违约金这一条,也只针对那些恶意赖帐不还的人才用的”。当时双方就交租时间协商口头变更为:“在上期租金到期日的前后半个月内交下半年房租。如果万一有困难在半月内还交不请时还可以打电话说明再延长些时间”。当控告人要求改写合同时,被控告人又说:“写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说了就算数,改不改没关系的,我自己也是做生意的,不会乱来的,你尽管放心”。因控告人已经交了一万元定金给被控告人了,见被控告人这么说,又想到自己从没欠过别人的帐,是个就是自己饿死也不欠人钱的人,只要我不欠他的租金,就算他的合同条款写得再苛刻、狠毒,对控告人来说也无关紧要。于是也就相信了被控告人说的,签了这份合同。在这五年的合同期内,控告人依照与被控告人口头变更的“到期日前后半月内的交租时间”交纳了全部房租,未拖欠分文(见咐件二:6/7号),没有给其发难的借口。

控告人在原《合同1》到期三个月前就主动于2013年12月初找被控告人商谈退租事宜好重新择址装修。被控告人为留住控告人,先是叫来帮手巧言劝说,然后威胁控告人说,娄底大部分建材市场门面(包括五江建材城、大汉精品建材城、湘中陶瓷城、湘中灯饰城、新世界建材城等)都是被控告人在运作(炒作)的,你不管去哪都要经过被控告人的手,言意之下是不管到哪逃不过被控告人的手掌心。为诱使控告人上钩,又假意降租,同意租金从原来的60元/月/平降到50元/月/平,且只逐年递增5%。控告人在其威胁、利诱下同意继续留下来装修,并要求签订合同,但被控告人又欺骗控告人说:“谈好的就算数,你可以抢时间先装修,等有时间后再补签合同”。待控告人花费六十余万装修快完成时,被控告人又背信弃义,拿出那份早预谋好的格式合同,将先前谈好50元/月/平米改为60元/月/平米,又增加了提前一个月预交下半年房租,迟1天,支违约金2%,迟10天,就支付违约年总额15%并立即搬走等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以下称《合同2》见咐件二:5号),胁迫控告人签约。控告人看到这合同只觉血冲脑门,又如梗在喉,久久说不出话来。被控告人见我说话又解释说:“之前谈好的房租改为60元/月/平米是因为被控告人老婆不同意,交租时间和违约金等其它条款,还是和前次的合同是一样的,不用担心的”。那时,控告人60多万元的资金全都投入店面装修上无法拿回,没有了退路。控告人诚实守信、本分老实,没有想到被控告人会以此合同来诈骗、陷害控告人。只是天真地认为被控告人是为了多收控告人10元/月/平米的房租。现在看来被控告人把5年前已变更,且从没执行的合同条款,再次加码写入第二次的合同,又用口头承诺交租时间还是和前五年的一样来麻痹控告人,因而当时没有意识到其诈骗阴谋,但其实被控告人已经给控告人挖了一个深深的坑,想要埋了控告人,其诈骗的目的显而易见。

二、借合同之名,行诈骗之实。巧妙设计欠租假象,为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制造借口。

控告人在不得已签订不平等合约后,背负着沉重的负担,经营举步维艰。2015年,在娄底融资风暴的冲击下,市场形势发生巨变,五江建材城的商户普遍难以生存。在五江建材城出租方纷纷下调租金的情况下,控告人也向被控告人提出请求,要求降低租金。被控告人为欺骗控告人提前多预交房租给其还贷,承诺只要控告人先交了上半年的租金,等其了解后,同意按其他房东的标准降低租金,并在下半年扣除。控告人再一次相信了被控告人,先按63元/月/平米的标准预交了第二年上半年的租金(见咐件二:5号)。后来在五江建材城其他铺面的房租普降50%以上的情况下,虽经商会会长李^v^的调解,被控告人仍仅只同意第二年、第三年的租金都按52元/月/平方计算(见咐件二:9号)。调解降租后,控告人前期就多预交了部分租金给被控告人。经核算被控告人主动提出控告人多交的款项折抵二个月租金,因而之后的租金也就推迟了两个月,到2015年11月23日才来预收了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的租金68328元(见咐件二:10号)。当时控告人还误以为是因为被控告人因没有按市场行情给控告人降租,而大度地给控告人减免了半个月的租金作为补偿,但万万没想到这却是被控告人精心设计布下的欠租的假象。被控告人精心布局,用心险恶地设计这个欠租的假象,目的是为下一步实施诈骗,提起虚假诉讼制造借口,使其诈骗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其预谋实施诈骗犯罪的动机非常明确。

三、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见咐件二:2号),并利其背后的势力操控法院错误裁定查封、冻结控告人全部资产(见咐件一:8号、咐件二:8号),致使控告人无法经营,造成控告人遭受财产损失达200万之巨的严重后果。

2016年4月28日被控告人以控告人拖欠其租金为由向娄星区法院起诉控告人,要求控告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上在被控告人2016年4月28日起诉时,控告人并没有欠其租金,也没有向其支付租金的义务。经李^v^调解降租后,之前控告人多预交的14466元折抵了两个月租金,被控告人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控告人收取了半年的租金68328元(见咐件二:10号)。据此,控告人的租金已经交到了2016年5月8日。被控告人于2016年4月28日起诉要求支付自2016年3月8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并向其支付违约金74624元的诉讼主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被控告人依仗其有钱、有势、有靠山,操纵法院罔顾其起诉时控告人并未欠租的事实,违法裁定查封、冻结控告人全部财产,枉法判决控告人重复交纳2016年3月8至9月7日房租(见咐件一:6/7号)。且故意拖延时间,一次又一次的依据同一虚假事实起诉((见咐件二:3号))。又操控法院,罔顾控告人在2017年7月已交的租金3万元的事实(见咐件二:16号),违法认定该3万元款项与本案无关(见咐件一:5号)。对于两个案件原一、二审的这三次错误的判决(见咐件一5/6/7号):,均被娄底中院的再审判决(2018)湘13民再49号和50号判决中予以撤销(见咐件一:1/2号)。即使如此,(2018)湘13民再49号和50号判决依然存在错误,控告人正在申请检察监督。被控告人认为,要弄死控告人如捏死一只蚂蚁一样简单,因而,其多次拒绝调解(见咐件二:13号)。最后又操控执行局穷追猛打,为逼控告人交出被其查封的那套唯一的住房,不惜将控告人送进拘留所拘留15天,还以要判控告人刑相要胁,其侵吞控告人巨额财产的目的昭然若揭。被控告人起诉控告人的两个案件是有明显动机,经长远布局、精心策划,有环环相扣的实际行动和措施,并且有明确的目标,且造成控告人遭受无法挽回巨额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伤害虚假诉讼案。

四、动用黑恶势力,暴力加租。

在2012年3月初要交上半年租金时(那年合同约定的交租标准是随行情调整),被控告人突然带了二个不明身份的人,气势汹汹的来到店里,进来就开门见山地说:“今天是来宣布今年交租的事。第一,今年房租要按70元/月/平;第二,租房面积要按平方计算”。控告人听后犹如睛天劈雳,整个人都差点晕了过去。冷静片刻后,控告人清楚被控告人这架式是有备而来。为了避免与之发生冲突,控告人找出之前的合同,与之平静地理论说:“这合同明确约定三年后的交租不再递增,按行情、周围门面房租平均价适当调整。而当时控告人周围的房租都在48-50元/月/平左右,凭什么一下就要涨20多元/月/平?”这时,经被控告人示意,那二个打手咬牙切齿地说:“你别这么多废话,你做得就做,做不得就滚!”,说罢并快步上前,想要打控告人。控告人见势不妙,连忙逃离。控告人刚躲过了他们的追打,随即就听到“嘭”的一声,玻璃碎片散落了一地。被控告人将控告人一张价值两千多元的钢化玻璃谈判桌被砸碎了。被控告人这种行为完全是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欺压百姓。被控告人带人来砸店,还要打人的事实有好几个邻店老板都亲眼目睹。而且之前在法庭上被控告人也承认了这件事,其只是辩称那桌子不是砸烂,而是拍烂的,并说还赔了500元钱(有一审法庭笔录可以证明)。被控告人不顾已签订的合同约定,无故要求增加租金,面积也要从原合同约定的200平米增加到平米。控告人拒绝其无理要求,被控告人便指使打手冲到控告人面前,威胁控告人,砸烂控告人店中价值两千多元的玻璃桌,并蛮横驱赶控告人搬出房屋,以达到强行收租的目的。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采取欺骗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见咐件二:2号)以达到其诈骗、侵占控告人巨额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明显属于扫黑除恶行动的打击对象。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虚假诉讼的情形,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第12条的规定,由被控告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伸张公义,保障善良公民不受不公正对待,不让恶魔危害社会,特向各位领导汇报,请求为民做主,惩恶扬善!

虚假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地址:

请求事项:

申请人诉xx有限公司返还xxx并赔偿申请人损失一案,xx人民法院和yy市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立案,使申请人因财产权利被侵害一事求告无门,特向贵院提出监督要求,恳请贵院协调处理,以保证申请人的诉权。

事实和理由:

2012年月日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纠结xx人至申请人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控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xx,并强行抢走机器、设备,合计价值xx万余元,直接导致申请人无法生产,客户流失。事发当天经报警后hhh出警处理,但对于此事并未实际解决,至2012年月日向申请人出具不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yy区人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要求起诉yy有限公司,但xx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被告在yy市,且返还财物不属于侵权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yy法院管辖。申请人无奈,于2012年7月20日向yy人民法院寄送立案材料,要求起诉xx有限公司,但yy人民法院电话答复称,侵权行为地发生于xx,且为方便调查取证等,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xx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yy人民法院管辖。

至此,申请人因财产权被侵害一事,历经了公安的不立案处理,以及xx和yy市法院相互推诿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申请人认为,不论是被告所在地还是侵权行为所在地,都是国家法律赋予给被侵权人诉请的一个管辖选择权,而不应成为法院之间相互推诿的理由,申请人的财产权己遭到了严重的侵害,为了不让申请人的诉权也遭受到侵害,特恳请贵院对此事进行协调处理,为方便申请人以及方便法院审理时对本案的调查处理,申请人恳请贵院能指定由yy区人民法院管辖。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检察监督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欣,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4层,电话;被申请人(一审被......

工程验收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我单位的工程已具备(部位)验收条件,所有相关工程资料已齐全,并确保相关责任主体人员全部到位,拟定于年月日时组织验收。请贵单位对验收工作予以监督。建......

虚假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因(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涉嫌虚假诉讼,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之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对(2017)湘0525民初393号案件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请求贵院依法进行调查监督,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追究被申请人虚假诉讼行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5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因三被申请人无争执的情况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现申请人向贵院提出监督申请,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然而其提供付款的付款凭证表明其最早从2016年5月9日便开始进行付款,且是多次小额付款,时间跨度极大,与常理不符,明显是通过其他款项进行拼凑。同时,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付款证据均为收据,并无发票或银行转账记录,其真实性存疑。

2、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转移公司资产系明显恶意串通,损害了申请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调解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实现了裕峰公司转移资产的目的,但是事实上他们之间的交易并不真实,并未真实完成支付房款义务。因此,裕峰公司出于转移资产之目的,在没有收到房款情况下出具收据证明收到房款是违反税收法律,违反商品房买卖交易法规的。

三、向传喜本身就是裕峰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身份上有串通转移公司资产的重大嫌疑。

3、本案中对方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向传喜与裕峰公司通过法院调解确认房屋所有权转移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本案中向传喜根本没有向裕峰公司支付房款,双方没有真实的购房交易行为,以法院调解书转移产权方式直接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根据向传喜提供的付款凭证,经统计分析,支付给裕峰公司账号仅有112万元且均在签定门面销售协议之前五个月支付的,其余的全部支付给了其他自然人肖尊明和王周勇。显然向传喜提供的银行流水均不能证明系支付购买房屋房款,均是用其他的往来款项凑数,另外裕峰公司作为房屋销售人未开具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直接违反了税法。

因此,对方申请人向传喜与裕峰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内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三对方申请人之诉的恶意串通虚假诉讼行为,且此份程序违法,实体错误的调解书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房屋承租人的权益。无论是从调解书对房屋买卖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不当确认,还是从此调解书程序性的错误而言均非常离谱,法院竟然主动为当事人创设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方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认定该商品房买卖无效。更重要的是,在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均未确认哪方主体对三套房屋拥有所有权,法院自作主张确认为向传喜和唐青春所有,可谓是漏洞百出、错得离谱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应当撤销。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查处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以上所述,本案中本申请人在房屋买卖纠纷中已明确构成虚假诉讼,妨害国家司法制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惩处。

此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虚假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第二十三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v^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四十条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第四十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第四十三条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诉讼申请书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平县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经通过建平县信访局向建平县土地局提出检举控告,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查明向申请人承包地内堆放尾矿砂和毛石的行为人,受益人,依法确定责任人。现土地行政部门已经立案受理,正在调查、处理中。

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富山街道涝泥塘子东组诉孙绪生关于林地承包权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1月14日。

二:延期、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县人,××省××市××厂职工,现住××市××区××街××号。

请求事项:

关于××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25号“申请人a诉b债务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无法按期出庭,请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a诉b债务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腿骨折,现住院治疗,故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附:(1)××市××厂关于a工伤证明;。

(2)××市第××人民医院对a伤势的诊断证明。

申请人:xx,男,xx年x月24日出生,汉族,ccc市xxx,住xxx,电话:xxx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区人民政府关于ccc市xx区xx宅基地土地行政许可一案,目前正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彻底查清本案的事实,正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合法公正地审理本案,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该中止对xxx诉xxx关于ccc市xx区xx号房屋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综上,申请人向贵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x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x年2月日。

申请人: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荣经济园区内富汇路20号18栋502-2。

请求依法中止审理(20xx)成华民初字第3448号陈小明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陈小明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目前处于审理之中。

陈小明以其在《设备购销合同》上签字为由,认为其本人系合同主体,诉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买款并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小明是否是合同主体。该争议同样也是新都区法院受理的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诺诺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新都区法院经审理做出了20xx新都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认定诺诺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小明)为合同主体。诺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该院受理,该案现处于审理之中。

由于本案必须以该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可能出现两个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做出不同认定的后果。为了司法的统一性,申请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郑重申请中止对(20xx)成华民初字第3448号陈小明诉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

此致

成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葡萄沟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黄建军。

20xx年12月23日。

四:民事18案件中止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张明灯,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安徽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合肥市瑶海区土山路96号8栋1号,联系电话15805519830.

申请事项: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叶秀云诉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申请人并未殴打原告,现不服包公(淝)决字[20xx]第06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该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审理该民事案件,望贵法院批准。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1日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收件说明》一份。

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全称、地址、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姓名及职务)。

贵院受理xx(原告)诉xx(被告)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于要本申请人在发生后已代垫xx(原告/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对该案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本诉中原告请求的诉讼标的'主张中应偿还已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本诉原告(或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代原告(受害人)垫付了其在xx医院抢救时的抢救费用元,费用已支付给医院或受害人及其亲属。

二、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代x人(受害人)垫付了其丧葬费元,费用已支付给了其近亲属(原告)。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向赔偿责任人(原告/被告)行使追偿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盖章)。

xx年xx月xx日。

虚假诉讼悔过书

先来看个真实的案件:

老李夫妇含泪起诉亲生儿子小李,说他们东拼西凑了50万现金借给儿子。结果小李到现在不光不还钱,还准备把一家三口唯一的一套房子卖掉。老两口眼瞅着要睡到大街上了,这才颤巍巍地去请了个律师告到法院,还小心地申请查封了这套房子。另一边,小李却不出庭,而是委托两名律师出面,当庭向老两口转达歉意,并爽快答应还钱,希望法院主持调解以免伤了家人和气。

老两口对儿子倾囊相助,却差点流落街头,实为不幸。万幸小李这一边还孝义尚存,爽快答应还钱。案情明朗,也可以当庭调解结案。但是,法官面对如此和谐的局面,竟然本能地有些不适。

不需法院就能解决,来法院干什么?

不是双方权责不清,需要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也不是债务人恶意拖延,需要动用强制手段执行;更不是债务人无力还款,需要施加压力。而且,老李一家还为了诉讼还支付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至少花了好几万。

如此蹊跷的案件还不止一起。

还有一位法官也遇到了这么个案子:张老板平素为人仗义。20xx年,他听说好友经营的诚信公司经营困难,豪爽出借30万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朋友也写下了借条还盖上公章,孰料这笔款迟迟未能收回,张老板不得不委托律师告到法院。朋友面对控诉连声称是,还自觉表示“不给法院添麻烦”,调解好了以后马上还款。

两个案件好像有着相同的配方,熟悉的味道?几十万块钱不转账而是用现金交付、双方关系亲密却对簿公堂、案情简单毫无争议却还大手笔地聘请律师代理、还都要求尽快调解结案……一时间波谲云诡,案件如同迷局。

这根本不是一个真实的纠纷?

如果有可能,目的又是什么呢?

带着这样的疑问,法官庭后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小李在外欠下巨额债务,债主已多次催讨,正准备去起诉小李。至于诚信公司,早已资不抵债,随时可能宣告破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两案中的债权抢先获得法院确认,那么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回到“自己人”手中。通过虚假诉讼,财产转移被披上了“合法”外衣。

那么问题来了,案子该怎么处理?

如果调解或判决确认虚假债权,就等于是在为违法行为背书。如果驳回诉讼请求,但被告自认债务,法院缺乏理由。所以,法官的内心确信仅仅是一种心理活动。如何挖掘背后真相、证实案件是虚假诉讼,这才是真正的难点。

看看法官的答案。

老李夫妇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得逞的关键就是事先串通,但是不可能串通全部的事实,尤其是细节事实。所以只要双方隔离开来,这种彼此通谋就能被打断。于是,法官照常安排开庭,并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参加。然后将双方安排在不同法庭严格隔离,分别询问借款细节问题,包括钱款交付的时间、次数及场所布置,现金如何盛放、包装样式等。结果双方神态仓皇,陈述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至于张老板这个案件,苦思冥想的法官被借条上这枚历经数年仍然不失鲜艳的公章刺痛了双眼,于是灵机一动,想到公司在刻制公章前需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顺着这个线索,法官前往公安机关查询,发现这枚公章是20xx年刻制的,却能穿越回去盖在20xx年的借条上。这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于是张老板和他的朋友都在看守所里度过里了特别有教育意义的15天。

这哪是办案,分明是在破案。

是的,正义女神高达的双眼用布蒙住,寓意是避免感官印象干扰理性,而不是意味着司法者应该被假象蒙蔽。“去伪存真”永远是法官的职责使命,哪怕这四个字常常意味着需要从蛛丝马迹出发。

当下,虚假诉讼在审判实务中不断变换着面具,还会随着社会生活、经济政策的变化,相应地出现一些高发领域。这无疑对于法官的智慧、观察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

然而,挑战之所在,也正是司法者的价值之所在。毕竟,对案件事实的精确把握,对社会生活的精确洞察,永远都将是法官这个角色的重要构成。

虚假诉讼悔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本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之诉的提起需具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

然而,随着证券投资人维权意识不断加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不断增多,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已经难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在人民法院向证券市场“开门”的大趋势下,取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呼声日益高涨,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为规避上述前置程序而使用其他案由提起诉讼的现象。

例如,笔者曾在《证券时报》介绍过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替代“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之诉”的方案,即受害人可以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侵权之诉中虚假陈述人作为必要共同被告的策略完成诉讼,并绕开前置程序。

但是,替代方案将付出巨大的成本,具有不经济、举证难等不利特点。

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其进一步指出: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即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设置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被废止。

但是,由于该司法解释尚未被废止,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案件在不存前置程序的情形下究竟能否直接立案引发了巨大争议。

2015年年底,这一争议终于“尘埃落定”。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法官就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注意的具体问题发表了意见。后该意见作为两高工作文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指出:“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

该意见直接表明了司法机关对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的最新司法政策,意味着立案登记制度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平稳落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成为了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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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元,被告已经垫付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元;。

2、其中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

请求事项:。

证据及其来源:。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3。证人姓名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首部。

诉讼申请书

原告:___________,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_________________王__________,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北京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足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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