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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质量保证金申请书大全(15篇)

作者: 梦幻泡
精选质量保证金申请书大全(15篇)

通过质量月的活动,我们可以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实现协同作战、提升整体质量水平。质量月是每年企业内部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强调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改善质量的意识,我想我们需要开展一次质量月活动了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策划和组织一次成功的质量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质量月活动范例,供大家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质量保证金合约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质量保证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一项:承包方式:包工。

第二项: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所有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标准要求为:优良。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如因乙方失误造成的工程返工和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的工程返工,材料费和人工费由乙方承担,并处于罚款。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则由甲方承担。

3、施工中各道工序要严格进行报验,未经甲方人员检查,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未经业主验收,不得覆盖。

4、乙方应组织施工人员严格执行三检制,按规定对现场机械、物资、工程进行标识。

5、乙方对于工程缺陷不能或不愿及时整改的,甲方有权委托。

第三方进行修整,费用由乙方承担。

6、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的10%,质保期为________年。

第三项:工程结算及付款方法。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每月按实际已完成的各单体分项工程结算,并扣除预付款项和工程罚款,结算单上报审批一周内支付工程款项的60%,剩余款项待工程实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支付到90%,10%的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________年)满后付清。凡因工程施工图变更或图纸和预算外签证追加的工程量另行结算。

第四项: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说明: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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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合约

委托方:(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受托方:(乙方)。

开户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时间的维修保养责任。经三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由三方共同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协议”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开设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专户,丙方按施工合同中保证金约定条款将“质量保证金”,存入乙方,乙方为建设项目设立“质量保证金”专户,并在交款通知单回执上签章。

2.丙方交存的“质量保证金”只能用于工程维修及工程缺陷责任时间满后返还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如原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乙方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方可向维修单位支付维修金。

4.工程达到缺陷期满,并确定该工程有关保修项目确实不存在质量缺陷,丙方在承包单位提出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提交甲方一份。乙方必须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书面通知,才可将“质量保证金”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5.乙方未接到甲方出具“质量保证金”返还或支付工程维修金书面通知,擅自返还或挪用“质量保证金”的,乙方负责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7.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丙方(签章):

签订地点:

附件:

根据号和号文件精神,建设的项目在你行设立“保证金”专户,“保证金”的使用必须经我站出具书面通知方可使用。应交存元“保证金”。

开户行:(盖章)。

专户账号:

经办人:(签字)。

合同中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条款作为合同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商品交易以及建设工程、加工承揽中被广泛运用。由于质量保证金不是法定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规定。审判实践中,由于理论支撑不足、适用规则缺乏,加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对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一般较为简单,因此对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特征、适用条件等问题见解各异。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

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亦随其命运。综上,笔者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买受人采取保留部分货款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交付于标的物质量尚未被确认不合格之前,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期间,买受人以保留货物尾款的形式留存,此时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质量保证期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时,买受人可以此作为赔偿,客观上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保障买受人权利实现的作用。但如前所述,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

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以至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与效能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因此,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其规则的设立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条款,当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的,若法律无特别规定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应为补偿性,属于损害填补责任。质量保证金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在事前具有一般担保性,事后具有补偿性。在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现质量保证金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于二者责任的承担者皆为出卖人,对同一违约行为依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重复制裁,有失公正。出卖人交付了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间未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时,依据质量保证金条款,质量保证金便转化为对买受人所遭损失的一种补偿。从这一层面看,质量保证金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只有在出卖人承担了质量保证金责任却仍不足弥补买受人的损害时,买受人才能另行主张违约责任进行填补。

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书

国家税务局基建办公室:

我方于20xx年1月向贵方递交了工程特别保证金80万元,贵方中途已退我方30万元,尚有50万元及银行利息未退。基于贵方数据处理中心幕墙工程(合同内容)已经完工多月,20xx年春节前,贵方该大楼无资金支付计划,而我方该项目需要支付大量的工程材料款和农民工劳务工资。时至20xx年春节年关,因大环境资金紧张,我方已无力独自承担此巨大的'资金压力……恳请贵方速予退还我方剩余的50万元工程特别保证金及银行利息,我方将该费用用于支付该项目春节前的部分农民工劳务工资。恳请贵方速予批准为盼!谢谢!

特此报告!

监理公司意见:

项目管理公司意见:

业主方基建办意见:

……有限公司。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保证书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xx旅行社(经营许可号xx)需依法缴纳xx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按照我行和该旅行社(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的协议(编号为xx),我行作出如下保证,保证申请人支付:

1、申请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2、申请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3、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届时没有支付上述费用或损失,我行保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额度内履行担保义务。

此致

敬礼

保证人:xx。

20xx年x月x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合约

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就位于?的甲方住房的.大理石装簧(外墙面及屋檐)事宜,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1、质量保证期限:经甲乙双方约定,大理石的质量保证期限为20年。

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外墙和屋檐的大理石墙面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1.?保证大理石墙面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2.?保证大理石墙面接缝平整,整体墙面纹理通顺;。

3.?保证大理石墙面不开裂、空鼓、脱落;。

4.?保证安装大理石墙面牢固、无倾歪,杜绝缺楞掉角和裂缝等现象。

5.?其他项目保证条约: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大理石墙面脱落、裂缝、空鼓、倾斜等情况,乙方负全部责任。(不可抗力:指因战争、_____、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灾害以及自然灾害。)。

第四条?保修费用。

因建筑安装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附件:乙方身份证)。

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工程所在地)建设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总工会:

工程项目现已由我公司参与承建,为确保在该项目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做出如下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监督或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四、告知农民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缴纳,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承诺可以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或其委托机构直接动用保证金:

1.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3.企业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劳务承包人规避、逃逸,致使农民工诉求的拖欠事项无法认定的。

4.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个体承包人(“包工头”),未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总工会认定的其他需要动用保证金支付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

施工单位名称(章):

文档为doc格式。

支付质量保证金租房合同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______商铺的房屋,房号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类型楼房,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暂定为__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回。

第三条租金、质保金和交纳期限。

1、租金实行预付制。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__元,年房租________元。半年一付,由乙方在签订合同日将半年房租提前预付。下半年房租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

2、质量保证金。甲方租赁房屋时,保证房屋的产权所有,并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清单。乙方租期内必须保证使用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随意损坏和破坏。租赁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为质量保证金,租赁期如发生设备损坏,甲方将视情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或责令乙方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为止。期满如无设备家具等损坏情况,甲方在收房时向乙方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1、甲方保证结清租赁前的房屋发生的所有费用,租赁后发生的物业、水、电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租赁期满,拟不租赁时,必须结清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如未结清,甲方将扣质保金至结清为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租期内必须按约定交付租金,如交租期逾10日不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房子扣全额质保金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租期内不得随意解约,否则需承担2个房租的违约金。如征得甲方同意条件下可解约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保证承租房屋的产权所有,在承租期间如对房屋进行任何处臵、抵押、转让、出售等,必须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提前解约责任。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将所租房屋介入经济纠纷。

第六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自然灾害、战争、地震、海啸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损毁或造成一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租期未满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双方均不追究另一方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出租方: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退款申请书

致:汉源县梨园乡人民政府:

由我公司施工的汉源县梨园乡社会事业中心项目,现已完成主体工程施工并已进行了验收,特申请退还我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比例为50%,合计人民币:3749447*5%*50%=93736.93元,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重庆万州建筑总公司。

2013年10月21日。

工程质量保证金合约

1、就项目,乙方作为施工单位,应于年月日之前将质量保证金人民币共计元存入甲方账户。

2、甲方收到该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条。

3、工程出现质量缺陷问题,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如乙方在接到相关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维修职责,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实际发生的费用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但甲方委托的单位进行维修后的工程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再承担责任。

4、工程质保期满后3日内,甲方应将已收取的质量保证金扣除合理支付(如有)部分后的余额返还乙方。

5、甲方挪用该质量保证金、管理质量保证金不当,或逾期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经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乙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

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形式,其法律性质区别于保证担保,不属于担保的范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担保形式,处理保证担保关系则应适用《担保法》。因此,在保证保险中,除了合同双方事先约定外,保险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必须先处置抵押物后才能行使索赔权。当然,目前《保险法》对保证保险的规定尚是一片空白,尽快完善《保险法》显然是当务之急,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中业已考虑到该问题。

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定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工程质量保证金账户。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工程质量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oo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各市可以根据信用体系中信用评价情况适当调整企业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对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九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审核金融机构或财政部门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或其他保证条件。

第十条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仅用于支付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无能力维修或承包人不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十二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十三条使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需要时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或发包方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由托管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从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支付维修资金。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十五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或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已进行维修的,到期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承包人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到期后,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返还申请需经财政部门同意。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有关单位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托管的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相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正式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月27日。

图书出版质量保证金合同书

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出版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受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办理作品《_________________》图书(音像)的正式出版业务。

作者署名:______________

二、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图书规格、印张、定价、印数。该书为_____________开________本,全套_____________册,预定________________印张,_______________万字,_______________图数,_____________彩页。每套(本)定价________________元,印数________________册。

四、整体书稿经甲方编辑定稿、签字后开印。

五、出版时间及印刷质量要求:定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出版,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印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印刷。印刷要求:封面________________克_______________版纸___________色彩印,_______________膜,内芯_______________克纸,统一设计、制作。图书印好后,乙方负责将所有软片、条码归还甲方。

六、甲方向乙方收出版及代理费(劳务费)________________元(不含税)。如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则甲方应在提出终止合同30日内将上述款项全部退还乙方,如因乙方原因提出终止合同,则甲方将上述款项不退还。

七、乙方须在正式出版发行前向甲方送样书________________本(套)。发行工作与本合同无关,均由乙方负责。

八、甲方为乙方代理的出版物为自费出版物,印刷费用乙方自负。

九、本书内容不得侵权,作者文责自负。如出版物涉及版权纠纷和发行方面的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自负,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面议,不增加补充条款。

十一、本合同受理出版物正式出版后,本合同自然失效。

十二、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四)整体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

第三章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对所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三)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

(四)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五)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

(六)组织检查进场的材料和设备;

(七)签发质量签证;

(八)负责按规定监督与控制施工质量,定期编写质量报告;

(九)协助业主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七)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八)定期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调试单位对所承包项目的调试质量负责,调试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调试质量管理体系;

(二)编制调试大纲,并在其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及时提出调试报告(总结);

(五)建立、健全调试工作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对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现场行政负责人,应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第四章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条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等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技术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指导文件施工,并按有关制度、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实行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控制时,应始终坚持“质量与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针,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加强对特殊过程的`工艺控制;对达不到施工质量控制目的的作业指导文件,监理单位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遵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施工技术标准(作业指导书)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十六条在采购材料和设备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技术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材料、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特殊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对重要设备制造应建立设计联络会制度,以便协调设备制造和设计出图工作,设计联络会应由业主单位组织并邀请设计、监理、设备供应(或物资代理)、生产厂家、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供货单位应对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监督检验制度,并严格执行。业主单位应委托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监督检验。严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技术规范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条材料、设备的运输单位应作好运输组织,优化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防止运输途中损坏。对重要的工程材料、设备应安排专人押运。

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的保管单位应根据材料、设备的品种、数量、检验状态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仓储设施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业务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材料、设备的管理制度。

在材料、设备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件资料;

(二)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三)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四)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五)保管、保养记录;

(六)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

(七)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重视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观感质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装工程的整体工艺水平以及设备制造工艺水平。在质量等级评定中,观感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五章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检验评定验标的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查评定标准进行规定,经业主单位批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开工手续,报审所需的各项资料(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企业资质报审、大型施工机械报审、测量检测仪器报审、特种人员报审、验评范围划分表报审、管理人员资质报审、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报审、施工机具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报审、管理制度报审等),对于办理开工手续不及时或提供资料不完整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1000元/项?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五条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批,对图纸、材料、设备、机具、场地、劳动力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检,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对于不执行、不贯彻、不落实“三级检验制度”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500-元/次的经济考核。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工程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工程资料报审同步进行,对于工程资料报审不及时的施工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将对其进行200-1000元/次的经济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协调)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第三十条火电项目的阶段性验收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机组的启动试运和竣工验收按原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各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措施,落实达标投产的具体要求,确保实现机组达标投产。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

(二)业主单位负责向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事故报告,重大以上质量事故还需报集团公司。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l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业主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进行必要的检查、检测,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权限。

(一)一般事故由业主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准)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事故处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业主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对处理情况进行检测、检查,并做出结论。

第三十九条事故责任。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一)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二)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四)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五)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业主单位应负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单位负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质量事故中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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