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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大全(17篇)

作者: 书香墨
专业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大全(17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自我反省的机会,通过反思自己的行为和做事方式,可以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领导干部谈监督心得体会

“四个意识”、“三个表率”、“两个维护”,这些关于领导干部的要求和标准已经成为了当下乃至未来领导干部们的行动指南,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要经受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产业升级等多重挑战,同时也要经受住来自党组织、群众、舆论等多方面的监督。而如何在监督中,不断提升自我,成为更好的领导干部,则成为了一道重要课题。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阐述自身的“监督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文——集体领导监督。

在工作的日常实践中,尤其是集体领导下的工作,领导干部要时刻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避免偏离正确方向,应该经常从镜子里“照一下”,对照工作中的“红线”和“底线”,并且从集体领导的角度出发,相互约束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此之上,我深刻体悟到,强化集体领导,团结协作,共同对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督,是领导干部必须践行的职责。

第三段:正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领导干部所管辖的群众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如何在日常工作中做出中肯的决策,保障民生、维护稳定,而不被利益集团左右,实属难点。如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困境呢?在我看来,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反应集体的意见和诉求,开展民主决策,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要合理引导舆论,透明公开政务,及时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上下游的互相制约、有序协作,进而推动社会各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段:正文——开展自我提升、反省。

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延长触角,学会听取不同观点和意见的建议,有意识地开展自我反省、总结,听取各方面的监督与指导,不断完善工作作风,主动发掘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工作的创新与改进。同时,积极加强理论学习,更新认知和思想,提高工作的创造性和针对性,谈监督心得实质上即是在自我提升中,不断进行自我反省和优化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第五段:结尾。

监督是领导干部必须经受的一种检验,更是一种成长的机会。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领导干部必须端正初心,勇于面对各种挑战和问题,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不断进行自我提升和反省,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制素养和廉政意识,做一名让群众满意,党组织信得过的优秀领导干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范文

领导干部是国家和社会重要的管理人员,其行为和言论的言行举止,牵涉到全社会的利益。因此,领导干部必须遵守道德规范、遵循法律法规,与此同时,也必须接受和强化监督。同时,领导干部监督也是防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和制度的规范,才能保证领导干部的廉洁和公正。本文将通过个人实践和经验总结,谈一谈领导干部监督的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监督涵盖了多种途径和方式,比如民主监督、权力监督、舆论监督等。同时,监督的效果也是多方面的,既涉及干部本人的形象和声誉,又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群众的利益。通过这些方式,领导干部受到了空前的监督,各方面的职责得到了更好的落实,市场秩序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公共资源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领导干部监督是国家和政治体制的重要支撑,意义深远。首先,监督能够促进领导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重视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做好自我修炼;其次,监督是遏制腐败现象的有效手段之一,减少不正之风的蔓延;第三,监督能够使领导干部更快速地了解民情和社情,了解群众的希望和愿望。总之,领导干部监督成为人民民主和现代政治的关键因素。

领导干部监督的落实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仍存在个人行为不规范、思想混乱,经常在执行公务时发生违法或者不当行为,难以接受监督;另一方面,一些监督措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一些监管死角,深挖的高层腐败案件较为困难。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先进地方的经验和教训,在监管措施上做出改进,打击腐败和不正之风,建立更加完善的领导干部监管机制。

第五段:结论。

领导干部监督的实践经验,深刻地说明了监督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人民公仆”的身份,真正做到为民而服务,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只有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才能有效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打造干净、公正、服务专业的新型政府。

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

在中国这个社会中,领导干部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他们担负着国家、地方和群众利益的重要任务,但也可能会因为职务的重要性而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的生活中,我也曾在亲身经历中感受到领导干部的监督。我所在的学校有一次由学校领导亲自组织的课程领导小组,对教师讲课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以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获取更好的教育成果。通过此次监督,我深深感受到领导干部所承担的权力和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督的复杂性,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领导干部在面临监督时,往往会刻意地迎合上级领导的意见,而不是切实地关注群众的需求。这种“形式主义”破坏了干部的形象,让人们对他们的行为不信任。

同时,官僚主义也是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常常会局限于自己的所知所想,缺乏微观的考察和具体的行动,导致群众的利益无法得到更好的体现。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认为,除了完善监督和考核的机制之外,更重要的是营造良好的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念。只有让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才能真正地做到利国利民。

总体而言,我在和领导干部打交道和参与监督中取得的体验一直都在驱动我去思考如何更好地改进社会的运作方式,从而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利益和权益。

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是保障党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我在这方面的心得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领导干部监督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我国有涉及领导干部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宪法、监察法、领导干部报告财产规定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为领导干部监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其次,领导干部监督需要广泛的参与。监督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但监督的力量来自于全体公民、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我们可以通过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组织监督等手段,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只有广泛参与,才能做到真正有效的监督。

最后,领导干部监督需要有一定的纪律性。这里的纪律性,不仅是指监督者律己,更是指监督行为要有条不紊,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我们不能一时冲动或出于私心,违背监督的原则和方法,否则不仅会扰乱监督秩序,也会破坏监督的公正和公信力。

总之,领导干部监督是一项需要广泛参与、准确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性原则的工作,只有做好了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为党和人民利益发挥更大的保障作用。

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

每一个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看到和想到,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有多么重要。大诗人歌德曾经告诫人们:无论做任何事情,自律都至关重要。自我节制,自我约束,是一种控制能力,尤其是控制人们的性格和欲望。人一旦失控,变得随心所欲,必将一败涂地。人要自律,必须有敬畏之心,党员领导干部有三个敬畏时刻不能忘记:。

一是要敬畏法纪。党纪国法既是规范人行为的准则,又是保护人权益的武器。侵犯法律必定受到制裁,触犯党纪必定受到严惩。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法纪,熟知法纪,遵守法纪,把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作为始终坚守的原则。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是要敬畏权力。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使人高尚,也可以使人堕落。“做官”与“坐牢”有时只在一念之间,如果抱着升官发财的目的去追逐官位和权力,做官的背后就是坐牢。领导干部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是各种人情世故的交汇处,是各种贿赂犯罪的指向点,要时刻牢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使手中权真正成为服务人民的工具。

三是要敬畏监督。主动接受监督等于自求保护,恶意逃避监督无异于自掘坟墓。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时时修正错误,校正人生的路标。心有敬畏,行有所止。要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干事。

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普通的高中生,我并没有实际参与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但是作为普通人,我也有自己的一些想法和体会。

首先,我认为领导干部监督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众多干部和庞大政府机构的国家中,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监督,才能够保障公平公正,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而且,监督不仅仅是国家机构内部的工作,在各行各业中也同样适用。

但是,领导干部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有时候,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存在关系和利益冲突,导致监督失去了公正性。此外,目前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容易被有心之人钻空子,从而导致监督工作失去效果。

为了更好地推进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我认为需要改进监督机制,增加监督者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监督也需要有更好的目标,不能以制造新闻和博眼球为目的,而应该关注到监督本身的实效性和真正的改进.

最后,我认为领导干部监督的作用不仅仅是指责或惩罚,它更应该建立在改进机制上,通过监督真正地改善工作和公共服务品质,使得干部和人民都能够在一个透明,公正,互信的环境中共同成长和发展。

心得体会: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

今年4月份,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出台,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既是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在作出高度评价、为四项制度叫好的同时,关键还要在狠抓贯彻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个人认为,学习宣传好四项制度。学习是贯彻的前提。抓好四项制度的学习贯彻,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重头戏”。前不久,中组部召开了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随后还要会同中纪委召开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视频会议,对学习贯彻工作作出专门部署。自治区党委也召开了干部工作座谈会,对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提出了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作出安排,把四项制度的学习作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干部的重点,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各级党校干部培训主题班次、领导干部专题谈心谈话、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法,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扩大四项制度的知晓面,拓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

对照四项制度认真查摆工作不足。以四项制度为“镜子”,对照选人用人工作自我反省、主动纠错。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纪律等要求;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落实了党员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看选拔任用的干部是否群众公认、实绩突出、口碑良好。在查找问题中加深理解,在认真整改中加强落实。

结合实际制定好实施办法。作为试行的办法,需要在具体执行和落实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各项制度更加科学管用,更加符合实际。今年,自治区将结合我区实际,出台四项制度的实施办法。各地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符合实际、公平公正、科学管用的配套制度,切实促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要着力在领导干部中树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监督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对那些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铁的纪律筑起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和“高压线”。

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范文

领导干部监督是好管好教好评的重要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工作中的普通员工,对于领导干部监督的心得体会也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从“理解领导干部监督的含义”、“了解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性”、“掌握领导干部监督的实行方式”、“强化领导干部监督的原则和策略”、“切实保障领导干部监督的质量”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领导干部监督是指对领导干部的言行、思想、工作和生活进行全面的、公正的监视、监督、检查和评价,以维护全局、推动工作、保障群众利益和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领导干部监督的目的在于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督促其不断完善自身管理能力和表现,做出长期以来积极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领导干部监督的必要性不仅在于是为了有效地掌握干部的情况,更在于是要督促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素质,发挥更好的领导力,带领工作人员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和能力,从而有效地实现工作目标,提升社会效益。

领导干部监督的实行方式包括对组织人员的工作过程进行全面的记录,为领导人员提供绩效考评和监控工具,随时进行职位调整和职务剥夺等,以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从而提高管理效果和社会效益。

监督领导干部应确立一系列沟通交流、透明公开、客观合理、公正公平等原则和策略,保证监督工作的精准和有效结果。如在评估领导干部的工作过程中,应该尽量避免主观评估,更应该确立客观公正的标准,实现领导干部工作成果的公平考核,提高人们对监督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想要实现有效的领导干部监督,必须要保证团队的成员已联合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一项目标。同时,在实践中,我们还必须采用科学合理、有效实用的方法和措施,保障领导干部监督的质量,并确保所有监督得到积极推进和实施。

总之,领导干部监督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不断提升对于监督的认识,落实好相关的运作和确保好团队合作,才能保障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为全局作出贡献。

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总结

领导干部是组织中重要的角色,责任重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然而,监督领导干部的责任同等重要,是保证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升,领导干部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本文将从我的实际工作中出发,总结领导干部监督的心得体会,以期对其他监督人员有所帮助。

第二段:重视心态调整。

领导干部监督需要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守住底线,对待问题要坚决果断,但是也不能失去人性,对于不同的领导干部要采取针对性的策略。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有时候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言行常常是由于情绪或者心态失衡引起的。所以,在监督之前,我们需要重视心态调整,理解他们的生活背景,关注他们的情绪波动,加以安慰与引导。尤其是涉及到领导的失误和错误时,更要通过合适的方式,表达监督的态度,提醒其注意,改正错误。

第三段:善于采用多元化监督手段。

在监督领导干部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局限于基础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上,要会善于采用多元化的监督手段。比如可以通过工作聊天进行监督,定期进行重点复查,多关注改善建议和意见,发挥群众的力量,采取检举与投诉制度等。只有广泛采用多样化的手段,在不同层次上进行监督与反馈,才能全面检查并避免潜在问题,及时解决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从而有效地进行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第四段:强化制度建设与监督能力。

在建设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时,监督制度应缺一不可,并且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应该保证公正和透明,同时确保制度的实施力度,尤其在稳定相对较弱的地区或部门,需要加强制度管理的规范性和标准性。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改善和提高我们的监督能力,包括能否快速提取相关信息,能否及时反馈问题及处理流程,以及如何加强执行效力等。当然,这还需要一个相对完整的工作体系来支持。

第五段:总结。

在总结中,我想特别强调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性,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清正政治,打造风清气正的干部队伍,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同时,我们需要理性审视问题,灵活运用手段,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督工作,与不断提高我们的监督能力与素质。在未来,我们还应该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领导干部监督工作,期待我们的优秀,并且功德无量。

领导干部监督心得体会总结

领导干部监督是指社会对领导人员行为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其重要性首先体现在领导干部服务于人民的本职工作,因此监督可以保障权力正确行使,避免出现腐败现象,提高领导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并促进干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第二段:监督方式——讲授各种监督方式。

领导干部监督存在多种方式,包括对领导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业务督察,组织召开监督会议进行监督,开展群众监督等等,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一定程度上维护劳动群众的利益和社会公正,避免领导人员发生腐败、违法行为。

第三段:角色定位——说明群众与领导干部的监督角色。

领导干部监督要保障的是全社会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体系,群众是领导人员活动的受益者,因此也是监督的主体,在行业监督要把群众作为监督和评价对象,会观察领导人员的行为、言语是否与其申报资产、承诺等相符。

第四段:监督标准——明确群众的监督要求。

当我们监督领导干部的时候需要明确监督要求,包括制定监督制度,建立反腐败机制、预防腐败责任制、各级干部监督、公众监督等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投诉和建议,要求领导晒出自己的收入或公款消费,这些都是具有实际意义的监督行为,在实践中也要注意确定监督形式,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第五段:监督应用——具体实践过程和反思。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全方位监督,和解决其贪腐、疆界问题,从理念上掌握领导干部的真正态度,细化领导干部的工作时限,以批评推进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在重点部门和领域发现问题细节,为此要加强与弛松部门的沟通,协调各个方面的社会力量,宣传各项政策和要求,构建公正高效的监督体系,减少反腐败力度的重复和复杂性,让领导干部深入了解群众的实际想法,进行实事求是的工作,以带动群众的关注程度,形成先进正面的社会氛围,共建美好中国。

领导干部监督应向家庭监督延伸

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乡镇领导干部在人、财、物各方面所拥有的权力也随之扩展。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的影响,乡镇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时刻经受消极观念的冲击。为使乡镇领导干部能一以贯之地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地掌权执政,雨花台区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近期的调查表明,这项监督在不断深化,效果在不断呈现,一些薄弱环节,已引起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的重视。

1、纳入制度,实行规范运作。1993年以来,雨花台区针对乡镇领导执行廉政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陆续建立了一系列监督制度。如针对少数乡镇领导对“搞活经济管好自己”的片面理解,认为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另人违纪咎由自取的错误想法,层层建立了党风廉政责任制。明确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党委成员对所分管的下属单位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针对少数乡镇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办事敛财,利用职权在建私房、分公房上谋取私利的现象,区委建立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乡镇领导干部办理婚丧、住房、购买大件物品、外出考察等重大事项,必须在区惩腐倡廉领导小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规定。针对经济交往中礼品礼金泛滥,巧立名目索要钱物的现象,区纪委建立了廉政谈话制度,凡多年一岗应换岗或新任上一级领导岗位,在上任伊始都由廉政办谈一次话,明确在经济交往、掌权执政过程中的一系列“不准”,提前打预防针。此外,区委、区政府还陆续建立了廉政档案制度、离任审计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心谈话制度。为进一步解决好对乡镇党政“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建立了乡镇党委书记向党员代表报告个人工作、乡镇长向人大代表报告个人工作的制度。去年又建立了乡镇“一把手”述廉制度,将本人执行廉政规定和贯彻党风廉政责任的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区纪委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风监督员作专题汇报。一系列监督制度的建立,使乡镇领导在处理各种事务时,行动有准则,办事有依据。

2、形成网络,强化监督手段。几年来,雨花台区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监督逐步形成了整体联动、有力见效的工作网络。党内党外、上下纵横均有实施监督的网点,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已把各项单项工作综合为教育、监督、领导一体化,纳入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首先,区和乡镇两级纪委共聘请了基层干部、党外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63人担任党风监督员,两级纪委定期召开党风监督员会议,通报党风动态,研究监督重点,发挥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的优势,强化组织监督的力度。其次是广泛宣传廉政规定,普遍收集监督信息。区里每逢综合性会议都要强调廉政建设的要求,每逢重点工作都要制定纪律要求。如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大会、区委扩大会议、政府组成人员会议、防汛员大会等,区领导均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再强调。在凤台南路市场群建设工程、纬八路工程以及防汛期间,区纪委明确有关工作纪律,并在区广播电台、有线电视、乡镇有线广播及简报、板报上广泛宣传,使得在相应工作中乡镇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党风廉政规定家喻户晓,各方面监督的积极性容易调动,区纪委能普遍地收集监督信息。第三是在干部使用上扩大遵章守纪的份量,纪委派员参与干部考核,对有关人员使用提出建议。近年,雨花台区委在干部考核中,派出由组织部为主、纪委配合的考核小组进行民主考评,对乡镇领导干部自觉遵章守纪起到了很大的震动和促进,这一举措基本消除了政绩和廉政背靠背现象,促使乡镇领导班子,不仅要抓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也要重视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干部个人不仅追求工作政绩,也要讲求自身形象,很好地将勤政和廉政结合起来。

3、强化基层,开展同级监督。1993年以前,各乡镇的纪委书记均由党委副书记兼任,另配一名专职或兼职纪检干事,在领导精力、具体工作能力上均有明显不足。尤其是对党政班子的监督,党委副书记从党委工作的角度,跳不出种种限制,不好管,不愿管;纪检干事管不上,不能管,使同级监督流于形式。1993年以来,全区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根据省市的会议和文件精神,配齐配强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增加纪检监察干部6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人数由原来的9名上升到现在的15名,乡镇均设了专职纪委副书记,60%的乡镇设了专职纪委书记。为帮助乡镇纪委提高同级监督能力,区纪委根据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知识结构方面的现状,对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系统的培训。通过办班、开会、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拓展了他们的知识面,改善了他们的知识结构,使他们掌握了一定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审计等方面的知识,提高了他们的监督能力。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召开了之后,随着反腐败大气候的逐步形成,区委及乡镇党委对反腐倡廉工作愈加重视,旗帜鲜明地支持乡镇纪委的工作,乡镇纪委领导进入党委班子,在研究工作参与决策中实施监督。

1、存在消极和被动地对待监督的现象。在乡镇领导干部中,确有一部分同志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监督。有的只愿意监督下属,不愿意下属监督自己;有的认为监督就是给自己挑毛病,揭自己的问题,会失面子;降低威信。而监督者,则对监督存有顾虑。有的认为消极腐败现象不可避免,监督工作难有作为;有的觉得自己手中无权,说了也不顶用;有的认为自己对乡镇全局性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工作不了解,担心难以监督到点子上;有的好人主义严重,怕得罪领导,怕伤和气。尽管进行了多年的深化教育和广泛发动,但是从总体上看消极和被动地对待监督的现象绝非存在于极少数、个别人身上,因而强化监督方面的宣传教育任重道远。

2、乡镇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薄弱。乡镇领导班子内部监督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集中制落实不够。有的班子主要领导不能自觉接受班子成员的`监督,“一言堂”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班子成员为求得一团和气,则对主要领导以权谋私的不廉洁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组织不调查不主动谈情况。二是乡镇党委民主生活会上班子成员之间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得不够。他们只注重汇报各自分管工作中的成绩或困难,对本人或他人有关不够廉洁的地方则避而不谈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缺乏斗争精神。

3、缺乏保障监督的配套措施。从调查情况看,主要缺乏三方面的配套措施:一是缺乏纪检机关对乡镇领导干部考察、任用刚性较强的监督制度。对乡镇领导干部考察、任用工作,纪检机关虽可以派员参加考核,可以增加乡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息,但在干部使用之前征求纪委意见没有形成刚性制度,纪委不能参与干部使用的研究,纪检机关在干部人事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二是缺乏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处理制度。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一把手”负总责的有关制度,这种负责仅仅停留在道义上,而没有落实在实际处理中。要使只负责而不承担实际责任的制度,取得实际效用,是理想化的,需要乡镇领导干部具备相当高的思想境界和政治责任感,否则收效甚微。三是各监督部门相互配合松散,监督整体功能软弱。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监督应该是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专业监督部门相互配合。但实际上往往配合不够紧密。各监督部门在监督上各自为阵,单独作战,相互联系松散,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合力。如在贯彻八项规定和省四项暂行规定过程中,本应由有关部门分别承担监督任务,事实上难以落实,纪委不得不挑起重担。

三、进一步力。强对乡镇领导干部监督的建议和意见。

对乡镇领导干部监督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是新出现的问题,而是多年积淀的问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对乡镇领导干部监督的关键。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监督意识。加强乡镇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是加强对乡镇领导监督的根本。要通过会议、“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增强监督主体和客体的监督意识。使监督者消除患得患失心理,增强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乡镇领导干部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和世界观的改造,摆正位置,消除特殊化心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识任何人都必须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没有凌驾于监督之外的特殊人物;切实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地在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

2、切实加强乡镇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加强乡镇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班子成员工作在一起,彼此比较了解,这种监督最直接,比较自如,效果容易显现。充分发挥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是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腐败的有效措施。加强乡镇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经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严格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纪律,其他班子成员与“一把手”同票同权,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没能超越集体领导的权力,也没有不执行集体决定的自由,坚决杜绝那种以保护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特权的错误倾向。二是要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在民主生活会上,“一把手”要在廉洁自律方面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要倡导民主作风,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认真听取班子成员在各项责任制落实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批评意见。对别人的批评不仅要有勇气听取,还要有行动自纠。班子其他成员也要增强责任感,对别人的缺点和错误要敢于指出,在开展批评的同时,自觉地接受别人的批评。参与乡镇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上级同志要正确引导,防止将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讨论会。三是要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上级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时,要平等地听取每一个班子成员的意见,防止并克服班子成员升降流动中“一把手”一锤定音,说了算的现象。

3、完善保障监督的配套措施。一要建立纪检机关对乡镇领导干部考廉监督制度。对乡镇领导干部考察、任用的全过程,纪检机关要始终参与并监督。纪检机关要将信访问题、不廉洁举报和调查情况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为区委研究干部任用提供重要依据。二要建立放弃监督的责任追究制。管好部属、管好下级,使他们少犯错误不犯错误是对乡镇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要建立一定的放弃监督义务的追究制度。下级发生的问题,除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以增强乡镇领导干部对下级监督的责任感。三要加强各监督部门间的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监督可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下把党政各专业部门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行动,形成合力。首先要明确各监督部门的职责分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沟通工作。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做好干部管理、财务审计等不同形式的监督工作。其次要建立沟通联系制度。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主动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与各监督部门的联系,了解各自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保障工作情况,找出薄弱环节,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4、加强检查督促的力度。要对各项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监督制度方面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到位。对拒绝监督或对监督者施行打击报复的乡镇领导,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自查自纠;情节稍重的,采取组织措施,免去其现任职务或调离原岗位。对个人专断、以权谋私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则按照党纪法规,及时查处,严厉打击,不心慈手软,必要时予以曝光,防止和克服监督制度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领导干部监督应向家庭监督延伸

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历来是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向全党同志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新形势下、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领导干部管好权、用好权。一、领导干部要立足为民服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诸多的报章刊物上和很多腐败案件上,在剖析腐败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时,一个共有的特点就是长期脱离群众,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使自己走了腐化堕落的道路。所以开展正确的权力观的教育,是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期任务。在我们领导干部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活动,使我们的领导干部真正的懂得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工作,为人民谋利益的,而决不允许把权力作为自己为所欲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每一个真正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力观,领导干部的职务意味着服务,权力意味着奉献,要时刻牢记江总书记的谆谆告诫:“共产党人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立党为公,诚心为民,淡权淡位,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上。这样的领导干部才会受到人民的欢迎和拥护,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的基础上,领导干部要有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以一颗平常心看待自己手中的权,看待名和利。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拒腐防变打下坚实的基础,因为再完善的制度,再严格的监督,自己不去执行,还是空话。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党内民主生活,凡属重大决策、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上等,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不准个人说了算。一个单位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得好,这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风气就正。每一个领导干部在班子内部,要切实担负起互相监督的职责,被监督者要自觉乐于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并把他看成是对自己、家庭的关心和爱护。而不能仅把他看成对自己权力的约束。监督者要立党为公,在工作中要讲究方式方法,运用党性原则切实解决上级监督不及时、同级监督受干扰、下级难以监督的状况。增强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要把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利的主要环节作为实施监督的工作重点把行使权力的主要环节作为实施监督的工作重点,有利于建立和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权力监督执行机制,将领导干部的权力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中。1、对决策重大问题的监督。很多腐败案件警示我们,造成腐败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形同虚设,更谈不上发扬民主,往往是领导干部一人说了算,要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按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需要表态时,实行票决制,确保能够反映代表多数人的意见和愿望。在一个班子内部,大家应该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只有一言堂而没有其他的声音,那就容易出问题。2、对选拔干部使用权的监督。对干部的选拔、调配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除参考被使用者的德、能、勤、绩、廉外,还要利用群众座谈会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公示和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键要抓好“一把手”。首先要把“一把手”选准选好,这是前提,同时要对“一把手”的用人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从制度上对“一把手”的用人行为进行规范,保证“一把手”正确行使权利,避免选用干部上产生的偏差。3、对财务支配和使用权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审批监督制度。这不仅反映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腐的`课题,更是努力实现“三个代表”的要求。要突出强调: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先计划、后用钱,采取分管领导初审,财务人员严格把关,行政“一把手”审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坚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实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二是接受公开监督。领导干部要通过每年两次以上的财务公开,实行广泛的党员干部监督、社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三是强化法定监督。即财政、审计和纪检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强化对财务专项管理和监督,离任、提升审计形成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合力,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干部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管理就落实到哪里。三、强化制度监督,进一步增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监督的规范性,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制度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法宝,是衡量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监督是否落实到位的一个分水岭,所以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抓好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去年,中央专门出台了《干部任用条例》,省、市、区也出台了不少的制度、规定,这些政策规定都为我们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提供了执行的依据。作为领导干部本身,除了严格执行党内监督5项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三项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提醒谈话、诫免谈话等干部监督管理制度外,我们还应该根据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采取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百万市民评机关、领导干部述廉,这些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他能使领导干部经常受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勤勉自律意识,也有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振奋了领导干部的工作精神,促使他们自加重压,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领导干部监督应向家庭监督延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1、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各级领导班子对重要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凡属政策规定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凡属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在讨论决定时实行班子集体表决,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归档。

2、完善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要按照“科学配置、各负其责、有效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合理分工。属于相互制约的权力不能由一人承担。主要负责人一般不直接分管干部、财务、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3、完善重要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制度。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必须召开相应的正式会议,不能以书记办公会代替班子会,更不能临时动议,要提前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

4、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会前要广泛听取和征求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如实反馈。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自身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和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要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健全完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两委”干部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由镇纪委和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述职述廉的内容。根据上级要求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确定述职述廉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群众观念、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

2、认真组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之后,要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民主评议的意见和民主测评的情况要如实反馈。对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调整现任职务。

三、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应及时向纪律和组织部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的住房情况;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本人、子女涉外婚姻情况;子女、配偶就业情况;本人车子使用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经商办企业和出国(境)定居情况等。

2、加强对报告事项的管理。重大事项应在事发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同时抄报镇纪委备案;每年年底还应集中报告一次。对不报告和不如实报告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对报告事项群众有反映或与实际明显不符合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职能机关调查处理。

四、建立健全干部诫勉谈话和制度。

1、建立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谈话制度。镇党委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镇党委其他领导成员与分管的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谈话,主要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2、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镇委负责人要围绕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从政方面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任前谈话。

3、健全诫勉谈话制度。发现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和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镇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五、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镇纪委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重大事项报告、诫勉谈话记录、审计结论、信访结论、信访反映调查核实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情况。加强管理,重视廉政档案的运用,把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惩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完善公推公选、公推直选和竞争上岗等办法,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干部提名人选推荐范围,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扩大民主测评和考察谈话范围,对测评中多数群众不认可的人选应予否决。讨论决定重要干部、应当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认真落实提拔任用干部征求纪检机关意见制度。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人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七、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

1、努力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镇委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选择一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组织镇委委员分小组进行专题视察督查;镇委委员在其分工范围内,每人联系五至六名镇党代会代表,听取他们对镇委工作的意见、建议。

2、强化政府部门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积极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强化审计监督、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审计、逐步推行绩效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

3、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查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评议党政机关作风制度。

八、落实领导干部廉洁承诺制。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直属部门(单位)、基层站所(含学校、卫生院)、村(居)委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年初要签订《廉政承诺书》,郑重承诺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廉政承诺内容要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布,并报纪委备案,以便接受监督检查。同时,在每年度述职述廉大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执行《廉政承诺书》的情况向干部职工报告,接受评议和监督。为了确保廉洁自律承诺工作的顺利进行,镇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抓好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同时,在全镇范围内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对干部践诺情况开展监督,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有诺必践、违诺必纠,务求各项廉洁自律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自觉履行廉政承诺,有诺必践、严格自律的,大力表彰;对违诺的,批评教育,限期纠正存在问题,对屡纠屡犯者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九、切实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监督工作的领导,每年年底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本单位、本部门监督工作情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建立监督工作责任制。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充分发挥纪委和组织部门在监督工作中作用。纪委作为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抓好监督工作。党委组织部门要将监督寓于管理之中,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要切实加强教育,不断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和履行监督职责的意识。鼓励创新监督机制、制度,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招标投标的监督与管理。

第一条、招投标范围。

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价格不论多少;。

(五)学校认为应当委托招标的项目;。

(六)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标准以下的以及维修等项目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校内公开招标议标。

第二条、招标信息公告。

(五)监察室留存一份信息内容的复印件。

第三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

(一)参加资格预审人员:该项目领导组成员;。

(三)选择原则:应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实力雄厚的企业;。

(四)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原则上不少于7家(校内公开招标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家)。

第四条、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核。

(六)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与拦标价的确定。

由项目领导组组长和副组长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一般需要委托两家),待清单或标底价编制完成后,经监察、审计、财务和基建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清单和标底价进行复核,最后报经该项目领导组全体成员研究决定拦标价,工程量清单在提交代理机构前需加盖骑缝章。

第六条、投标与评标。

(二)开标前参与投标的单位项目经理和预算人员须签到;。

(四)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投标法规定重新招标;。

(五)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废标条件的,应作废标处理;。

(九)招标情况及结果必须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十)招投标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留存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标底价原件、投标文件(含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副本。

第七条、签订的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应保持一致。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的同时,可约定好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样本的各项条款,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中标单位中标后签订的合同内容以此约定内容为准或优于此约定;或者采用在签订合同文本前,合同文本经总务处、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合同评审会签后,报项目领导组审议。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招标议标文件内容的合同或协议,监察室、审计处应予以纠正,并按照招投标法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或按招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中标单位若在一个月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十条、财务处实行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即合同报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送交财务处盖章并交存一份评审后的合同原件备案。

第十一条、审计处留存合同原件一份,监察室留存合同复印件。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审计监督。

(一)施工阶段必须有审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二)审计人员。

要熟悉《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资料内容;。

(三)审计人员每周要出席工程现场监理例会,收集每次例会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人员要会同校方现场施工代表,不定期抽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进行工作,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工作,须向校方项目负责人或学校相关领导汇报,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三条、现场其他人员的监督管理,执行《z医科大学基本建设、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校总字(2006)22号文件]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变更或经济签证的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控制项目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签订完整、规范的项目变更联系单;。

(四)审计人员到达现场测量变更工程量时,双方施工代表和监理方代表必须到现场;。

(五)审计人员必须当天在签证单上签署自己的意见;。

(七)第(一)至第(五)条款签证审批手续,执行校总字(20xx)22号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工程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监督与管理。

(二)验收结果应写在该项目材料和设备进场审查验收记录本上;。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予以签收,否则拒签拒收;。

(五)学校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已验收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抽检或送检,如属不合格材料和设备,找出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竣工决算资料的收取。

(五)竣工决算重要依据的资料,委托审计时应复印留下原件。

第十七条、竣工决算审计单位的确定。

(一)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由审计处组织审计;。

(三)竣工结算送审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审计处牵头,监察室、财务处、总务处、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事项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四)审计对账过程若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处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经集体研究得出结论,由受托审计机构向施工单位解释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竣工决算资料及审计报告的整理归档。

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应及时将委托审计的原始资料收回并与审计报告一起整理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以及相关工作中,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部门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直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察室、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1)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4)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5)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苫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6)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苫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对怕热物资要采取降温措施;寒冷季节,对怕冷物资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1)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2)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3)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4)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5)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没不得随意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6)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7)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8)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制定贵港市林业局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报告,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不准向群众散布个人不同意见,更不准另搞一套。要增强和维护班子团结,“一把手”对班子团结负有重要责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善于集思广益,用大局来统一思想,协调行动,处理矛盾;班子其他成员要摆正位置,支持和协助主要领导干部做好工作。要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解决班子内部问题。不仅要监督工作时间以内的行为,工作以外的行为也要注意,如有苗头,要及时提醒和帮助教育。

1、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一年召开一次,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进行,会前7天将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会议安排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的发言提出要求。会后应向上级党组织做出书面报告。

2、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班子成员不但要参加民主生活会,还要坚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3、报告制度。建立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每半年及年终结合工作总结,书面报告有关林业生产、经费、基建项目、人事任免调配、领导班子状况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同时,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以及礼品登记上缴等制度。

4、年终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对下级进行年终考核。采取组织考察、领导班子成员公开述职述廉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考察和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思想作风表现。

5、谈话、诫勉制度。建立任职谈话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

6、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前必须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委托建议,审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内容包括单位财务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和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增强班子内部监督约束的能力。

人事、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驶林业行政执法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做到“两权”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对发现的问题要向同级党组报告,及时处理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密切配合,同时与地方党政部门特别是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了解他们对林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执行干部监督制度的意见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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