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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撤回再审申请书(通用19篇)

作者: 雅蕊
2023年撤回再审申请书(通用19篇)

在写申请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了解要申请的机构或公司的需求和要求。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申请书范例,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撤回再审申请书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撤回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我诉______民间借贷纠纷,我于____年____月向贵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的书面申请,现因被申请人财产已转移,特申请对该诉讼保全撤销。特此申请。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撤回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我诉______民间借贷纠纷,我于____年____月向贵院提交申请诉讼保全的书面申请,现因被申请人财产已转移,特申请对该诉讼保全撤销。特此申请。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法院撤回再审申请书

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

因你(你单位)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须知第条的要求,现将全部材料退回。请按照本须知要求行使申请再审权利。

x年x月x日。

(院印)。

说明:本须知样式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条件或需补正材料,告知再审申请人时用。

撤回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

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

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年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月日。

法院撤回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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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撤回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连发,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南极街119号4童元105室。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艳玲,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第一工具厂退休工人。

申请人侯连发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哈民二终民第1152民事判决及(20xx)哈民监字第78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首外区人民法院(19xx)外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现特请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请求事项:

1、请求哈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侯连发与被申请人丁艳玲于1980年11月登记结婚,婚生子侯兆云,现年32岁,丁艳玲、侯连发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中住房系侯连发承租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自管房产,面积22.41平方米,婚中共同财产有长虹17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飞利浦015型电脑一台、金耳环一副、金戒指两枚、债权14000元、集资债权2400,双方有争议的焦点是:座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房屋应由谁承程。上诉人侯运发主张该房应由其承租,分房时是童位为了照顾侯家森,建国前第四野战军第160师,后调到广西49军任作战科参谋52年分配到一工具任文书,当过红旗手,我家老少三辈9口人给我家解决的特困房。

但哈尔滨道外区人民法院、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均对我与被申请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严重不公。

一审没开庭,强办。一审五条债权14000元,各分7000元没执行,丁艳玲拿法院判决书到房产处把我的名更为她的名,二审杨凤云法官开庭不让我说话,满地晃,气的我没开完庭我就走了,有四、五个人进室我问他们你们进来干什么,他们说:“我们来朵雨来了。中院于审当事人丁艳玲不出席,高级法院根本没开庭,高级法院王志友法官在电话里说:“我这官司打到联合国也打不嬴”。黑高民早复字第594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现无下落,不能质证。若不是当,这小小的民事官司我就不打了。道外区南极街127号我的门市平什么就判给他们,省长马国良的女儿马爱诗都租过我的房子,道外区法官武东斌说我这不是门市房,我所有的证据铁证如山。从到现在还在出租,20xx年9月25日本案进行了审查听证说我也旁听了,胡说,没这事。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当时我儿子19岁还是儿童吗?现在我老了,全身是病,没有房住,谁来保护我,丁艳玲新红旗小区有房子,已经在南极街127号迁出,(户口为证),现在不在成都、就是在上海。

望哈市中级检查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此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检查院。

申请人:侯连发。

电话:18745690366。

201x年4月15日。

撤回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谢从军,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生。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茶园镇鱼岭村一字组。

被申请人肖振国,男,汉族,1966年2月9日生。经湖南娄底市娄星区石井乡大村大善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东方豪苑。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娄中民三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对事故塔吊进行技术分析鉴定。

2、判定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损失100万元。

3、判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

1、没有按照合议庭组成成员名单审理案子。原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审判长为娄星区法院的庭长石婕,担任审判长,而开庭时却临时更换审判长俞院长,同时陪审员也空缺,这严重地违反了程序。

2、再审申请人起诉时是产品质量纠纷,而一审擅自改为购销合同纠纷,不尊重当事人意愿,擅自变更案由,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既使要变更案由法院也应征得当事人同意。

3、《民诉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技术分析报告,质证时被申请人不认可,但又没有提出理由,当庭再审申请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鉴定,而法庭对此没作出任何表达。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既然再审申请人,提供了技术报告,被申请人要不服只有二种选择,要么是认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证据来推翻这一报告,如既不认可,也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那么只有申请法院组织鉴定。

而法院对此情况也未经说明并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作出鉴定或不予鉴定的结论。背后帮助被申请人说话,在没有任何科学的论证之前武断不认可再审申请人的科学依据,完全是袒护申请人是严重的司法不公行为。

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1、该案是产品质量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律,而法院却将其适用合同法完全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把电机、机械及标准节混为一谈。他们把标准节看成电机机械完全是指鹿为马,标准节与电机等都是分离的,标准节的使用年限有,那么被申请人必须对15年的标准节负责。质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适用买卖合同的所谓“二年”规定。

三、国家城建机械的鉴定结论包括了同批次同型号的塔吊而该厂生产的5610型塔吊实为不合格产品。

1、经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检验中心审查,被申请人在生产环节存在很多问题,根本不能生产正规的合格产品。

a、出具的qtz63塔机的形式试验报告和形式试验合格证,其主参数主:最大臂长55米、臂端吊重1吨(俗称5510);但事故塔机的最大臂长56米,臂端吊重1吨(俗称5610),再审申请人的完全与此一样。

b、出具的出厂编号为10-5的qtz63事故塔机生产日期和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分别为5月5日和6日,产口合格证时间为月9日,而出具的、为说明10-5塔机标准节主弦杆材料质量的相关文件的时间均为年11月29日与再审申请人的不差分毫。

c、仅出示了2个人的焊工操作证,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证已经过期。再审申请人的问题塔吊正是出自这些人之手。

样对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原告既然当庭口头提出申请,那法庭就应征求对方意见,如果不能统一,法庭就应该引导主持对问题事故塔吊进行重新鉴定,法庭就应该作出中止审理进行重新鉴定的裁定,故对此一问题一审不作鉴定而武断否定科学的鉴定结论也是违法的。

三、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1、该案是由产品质量出现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发生的赔偿纠。

纷,应该施用产品质量法律,而一审适用合同法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

2、一审将产品质量的责任推卸申请人承担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请人包庇被申请人。原告与被告在购买该吊机时有合同约定的保质期。而该合同中明确了该质保期是征对吊机的电机部份和机械部分,而该塔吊标准节既不属机械部分也不属电机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该标准节的有效期被申请人必须对其质量承担责任。

而一审法院故意指鹿为马、偷换主题,妄图达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请人的目的,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国家城建机械的鉴定结论包括了再审申请人的塔吊。

1、再审申请人所买的塔吊5610型与被鉴定的塔吊属于一种类型、一批次产品。

2、所鉴定的5610型塔吊与再审申请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厂、同一车间、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

3、所鉴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问题是焊接不牢、设计不合理,

正常情况都会坏。而再申请人所购的5610型塔吊问题一致。

4、被鉴定的5610型塔吊与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张设计。

图纸、同一工艺、同一批次生产出来的,也同样存在焊接不牢、设计不合理的问题。

5、如果被申请人能提供每生产一台5610型塔吊出来都有单独的设计图纸和单独的工艺流程等证据出来,那再审申请人无话可说。但对此证,据被申请人至今都无法提供。但一审包庇被申请人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产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设计不合理属于自身潜在的大问题,无疑要承担再审申请人产品5610型塔吊的质量责任,而一审法院故意为其分解就是为被告逃避责任做保护伞。只要是一张设计图、同一工艺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问题——标准节开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门的文件与几次协调会就是证据。

对被申请人的问题塔吊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非常重视。市建委、安监局几次发文通报停止使用被告产品5610型;市建委、质监局、安监局几家单位联合办公协调处理。

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向法院提交了几份文件、几份协商函,该文件和协商函上对再审申请人的5610型质量问题的赔偿还在协调函上专题提出,指导再审申请人起诉索赔。这么多的政府部门签发的红头文件和协商函难道不是证据?这些红头文件还不能证明这一质量问题的事实吗?而一审讲没有证据完全是颠倒黑白。

六、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了大量的赔偿依据,而一审以没有证据为由驳回是完全错误的。

1、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国家最高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该鉴定的'证据,也没提出重新鉴定,故原鉴定就应该予以确认,而一审否认该鉴定明显是包庇被申请人。

2、一审提供的损失表一清二楚,一审凭什么不认可?

3、二台塔吊到目前为止光是租金损失就二百多万元。

故一审完全是有意庇护被申请人,严重违反司法公正。

七、再审申请人依法提出上诉并在上诉请求中要求二审依法对事故塔吊进行技术分析鉴定,但二审以一般不予鉴定而不鉴定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完全丧失了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综上所述,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进行再审,切实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此致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诉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申诉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诉人是行政机关,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委托代理人: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联系方式)。

被申诉人:______(姓名)、______(性别)、_________(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联系电话)(申诉人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如果申诉人是行政机关,应写明行政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申诉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要求申请再审所要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依法改判等等)。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审申请书

再审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邮编:448124。

法定代表人刘启华,职务:区长。

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

2、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

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20xx年1月15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取‘20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育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

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

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

第二,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

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

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规定,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却是这样——。

由此可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

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xx年12月17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号______不服,请求再审。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原审_________书抄件1份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大厦。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xx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号。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谢,男,19xx年x月1x日生,汉族,住xx市。

原审被告:韩,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滨。

原审被告:山东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xx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xx市滨城区黄河五路。

原审被告:,男,x年4月29日生,汉族,住xx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

原审被告:,男,x年9月11日生,汉族,住xx市滨城区黄河八路。

原审被告:刘,男,x年5月9日生,汉族,住xx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鲁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再审被申请人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的身份。

“代”是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人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与借款人谢、韩以公证方式,在x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x年10月31日至x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韩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x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x年11月13日至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x年3月19日,借款人谢、韩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韩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韩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xx市汽贸有限公司、xx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韩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谢、韩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韩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韩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韩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x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

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xx年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被申请人xx村委会。

再审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案外人xx村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小组组民的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裁定书,判决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13日,xx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中的原告李x诉被告xx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xx年3月20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xx村委会于20xx年9月30日前发包给原告李x同等级别土地4.695亩,承包期间至20xx年9月30日止。后原告李x对此判决书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xx法院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xx村委会自三类地承包到期后,发包给原告该类地7.695亩折抵原告原承包地,承包期限自原告取得该类地起,承包二十年。后法院又于20xx年11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补充判决被告xx村委会自20xx年6月15日孙x的承包地8.54亩到期后,发包给原告7.695亩耕种。以上是该案审理的基本过程。20xx年7月7日xx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依据上述判决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人发现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利益。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审查处理。

首先,本案合同中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属于x村民委员会,作为村委会无权向外发包,其与案中原告李x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李x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中的承包地所有权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案中的.标的也就是承包的土地发包的权利主体应当是第三生产小组而不是村委会。因此,案中的承包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

其次,人民法院执行的标的的所有权也并非属于村委会而是为第三生产小组所有。20xx年11月7日的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的标的物明确为孙x承包的土地,孙x的承包地到期后由原告李x承包,这种判决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孙x承包的土地归属于第三生产小组。作为第三生产小组完全有权利在孙x承包的土地到期后再次分别承包给第三小组中的其他成员。而事实上生产小组也已经将承包土承包给了其他人等十余户。人民法院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

第三,xx县人民法院重审后的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将合同的标的进行了变更,显然与法无据。该案中的承包合同书中的标的物是果园(土地),由于该承包的标的不存在了(判决书中也查明了再实际返还原承包地已不现实),判决书将合同中的标的在判决的主文中确定村民委员会的三类地再承包给原告李x。后在民事裁定书中又进一步将该三类地明确为孙x承包的土地。这显然是对判决的结果多次变更。假设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话,那么因为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存在,则承包合同本身就无法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并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将案外人的土地作为标的物再次发包给原告,显然侵害了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及其他成员的利益。

第四,20xx年6月10日的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20xx年9月12日。但是民事裁定书作出的时间为20xx年11月7日,送达的时间案外人尚不明确。上述两者的时间也是相互矛盾的。作为民事裁定书,只是对程序方面的处理,只针对解决案件程序问题或更正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但该民事裁定书将判决的内容也进行了变更,这违反了裁定书的作用。也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的权益。

第五,就本案中的承包合同本身来说也是无效的,没有经过招标投标,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承包方案也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提交的镇政府的证明也说明了该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镇政府的意见也是要求终止合同,不应再履行。但是法院仍然认定该合同有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内容存在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侵害了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第三生产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0月21日作出的(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xx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20xx)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3月23日

再审申请书

1、申请人的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之规定,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

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

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xx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

3、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xx年x月x日向xx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xx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4、xx法院受理x县xx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申请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撤回申请书

申请人(被告):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告):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被申请人递交了日期为20xx年8月15日由申请人由xxx书写的整张借条,该借条有“xxx”签字,20xx年6月,申请人请求对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xxx”三个字的签字进行鉴定,鉴定是否为申请人xxx所书写。现在申请人撤回对该笔迹鉴定的申请。

申请事实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xx)浙0305民初xxx号,贵院正审理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申请人欠借款元的事实,并且主张该借条的“xxx”三个字的签字及其整张借条的字迹皆是xxx所书写,20xx年6月申请人申请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xxx”三个字的签字的字迹是否xxx所书写。之前因时隔多年,申请人记忆模糊,无法记清该签名是否是自己亲笔书写,经仔细回忆,恐该字迹系申请人书写,因此,再此向贵院申请撤回对该整张借条的`字迹及其“xxx”三个字的签字进行鉴定的申请,对法院正常工作的劳烦,实属愧疚!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xx省x市x区x村x组。电话:。

被申请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x市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1。依法裁定撤销x省x市xx区人民法院(x9)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x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x9年x月x做出(x9)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x8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xx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x9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x9)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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