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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通用13篇)

作者: 温柔雨
最优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通用13篇)

安全工作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安全工作的成果、经验和不足进行总结和概括的一种重要方式。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些安全工作总结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

xx处自开展“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活动以来,严格按照《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和局对“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活动的工作要求,结合施工生产现状,深入自查自纠,排查事故隐患,认真开展了“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活动”,达到了安全生产无事故。具体工作如下:

接到文件后,我处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全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科室召开了安全生产例会,会议上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全体参会人员充了解了我处锅炉防安全工作的现状。充分认识了我处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了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紧迫感,树立好全处冬季安全防范意识的必要性。

严格按照局安全生产管理处工作指示,认真对我处的.锅炉设备进行了自查,对在自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进行自查。锅炉主体设施按规定设置了保护装置,给水设施能够正常供水,炉墙无严重漏风、漏烟,油、气、煤粉炉防爆式装置良好;水质处理达到指标要求,炉内水垢在1.5mm以下。各类安全附件完好,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齐全、灵敏、可靠,排污装置无泄漏。定期对锅炉房进行了清扫,卫生情况基本达标,警示标志醒目、牢固。

以上是我处认真贯彻《冬季燃气和锅炉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全面开锅炉安全工作自查、自纠,确保冬季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所做的工作。

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总结

根据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安排,现将我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20xx年12月3日,我局召集各分局、各股室召开“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会”,传达全国、省市县燃气安全会议及工作指示精神,宣读《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xx-44)文件,文件对特种设备股、质量股、各分局职责进行分工明确,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次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20xx年2月10日,再次细化《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印发执行。

今年以来,检查燃气企业4家次,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单位17户次,发现一般隐患5条,督促消除隐患5条,隐患按期整改率100%。自20xx年12月3日我局燃气安全部署会以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开展燃气充装站专项检查,镇(街道)市管分局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专项检查,下达隐患整改意见9条,按期整改率100%,我局严格执行“隐患闭环管理”原则。作为燃气安全第三专项督导组,对有关单位、镇(街)开展燃气安全专项督查4家,提出存在问题和下步措施。

严格按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阶段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履职尽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一是相关股室、分局按各自分工狠抓落实,相关股室做好督促指导,适时开展联合检查;二是严格检查标准,强化隐患排查和整改,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三是按照县安委办文件要求,切实开展好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导检查。

燃气安全工作总结

稽查大队的安全工作在上一任领导班子及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下,以深入开展安全工程、强化安全管理为目标,针对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队积极调整内部管理,与各科队签订《关栓、摘表安全责任状》,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检投牌、清理占压、值班待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为总公司安全稳定供气提供了保障,并超额完成了全年工作指标,为大队进一步开展安全越冬工作打下了稳固的基础。

根据总公司安全越冬工作目标,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了《稽查大队安全越冬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任务,并结合安全越冬期间对科级干部的考察工作,经大队领导班子认真研究,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责任制落实,严格工作程序

刚才,大队领导班子与各科队签订了安全越冬责任状。今年总公司安全越冬方案和实施办法都突出强调了责任制的落实,今年的安全工作大队也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稽查工作的安全管理,严格履行关栓、摘表工作程序。并且大队将不断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按规定落实好安全责任,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求中层干部做到的我们领导班子首先做到;要求职工做到的中层干部首先要做到,大队将把中层干部在安全越冬期间的工作表现列入干部考察范围,作为今后干部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

首先,进一步完善阳光稽查制度,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科学、合理的燃气稽查制度是做好稽查工作的规范和准则。为此,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为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稽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

其次,针对食堂、锅炉等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专人专管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使加强重点部位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重点部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加强调度室的管理与值班值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制定值班值宿制度,从提高稽查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入手,通过安全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做到处理紧急措施及时到位。

第四,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并有计划的进行事故处理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安全越冬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坚实的预防基础。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稽查管理

今冬明春的安全越冬工作,首先,大队将继续加强进户栓、调压箱背部、阀门井、三沟等燃气设施的投牌抽查工作,增强巡检人员的监管意识;第二,加大清理占压工作力度,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第三,加强同各供气管理部门沟通与协作配合,做好对加装防盗封用户的抽查工作,主动经常的深入各供气管理部门调查了解用户窃气的案情,主动帮助各单位解决刁蛮用户造成的工程、收费等各种疑难问题,用真诚的服务增强联合打击窃气和违章用气的力度。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意识

在开展安全越冬期间,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利用参观安全展览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方法和措施,结合企业改革改制,从提高职工工作热情,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入手,积极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为确保安全越冬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教育基础。

(五)安全越冬工作与中层干部考核相结合,为干部聘用提供依据为了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不断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大队领导班子将采取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议等形式,按德才兼备标准、群众公认程度、工作实绩选人用人,通过考核评出政治可靠、求真务实、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的中层干部,为下一步的干部聘用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六)加强领导、分兵把口,确保安全越冬工作有序进为了使安全越冬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起来,领导班子采取分兵把口的工作方式,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岗位轮换,通过岗位轮换,使稽查员不断地超越自我,增强沟通,提高业务及执法水平,为竞争上岗的推进做好铺垫。

(七)加强纪律建设,塑造大队形象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打赢安全越冬这一仗,就必须有铁的纪律做保障,特别是中层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严格遵守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遵章守纪、克己奉公、以身作则,带动大队职工,全面完成今冬明春的安全越冬工作。要注意树立大队的良好形象,鉴于现有工作环境的制约,大队职工要注意扰民矛盾的发生,注重保持办公环境及周边环境的卫生,为大队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好铺垫。同志们,安全越冬工作序幕已经拉开,能否打赢、打胜安全越冬这一仗,关键在于在座各位干部职工的努力,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为确保越冬期间安全稳定供气保驾护航。

燃气安全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xx市燃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燃安全管理作的紧急通知》(哈燃办[20xx ]8号)精神和省公司关于端午节期间加强燃安全检查的通知,我公司度重视,积极开展燃安全隐患整治专项动,现将作开展汇报如下:

接到通知后,公司领导度重视燃安全管理专项整治作,即召开员会,传达市燃办下发的通知内容和省公司的安全要求。会上,姜景和经理通报了辽宁中油连分公司油渣罐爆炸、龙江中储粮灾、吉林德惠宝源丰禽业灾等重事故,提出全体员要从思想上提认识,克服痹松懈思想、做到警钟长鸣;从动上树度责任,认真排查,剔除死,排除隐患,确保运营顺畅事故,并成了以经理姜景和任组长,经理助理丁洪刚为副组长,运营班长李显军为安全责任,程、运营全员为成员的燃安全作领导组。公司要求全体员要以度的作责任感,抓好此次燃安全整治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排查,杜绝隐患”的针和岗位责任制,做到认识深刻、排查细致到位,真查实做,不过场。

燃安全稳定,是企业长发展的基本保障,也和百姓的产活息息相关,做好燃安全保障作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件事。为此,检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执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会后,燃安全作管理检查组按区域,以点带,分区域开展了燃安全排查作。排查情况如下:

场站、加站:

煤龙化场站内的我公司的加站,加记录齐全、书写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卫净;在建的我公司场站,围栏整,作业规范。对平整场地作业再度要求碾平、压实,程员现场管理监督。管理检查组强调程施定要佩戴安全帽,遵章操作,杜绝安全产隐患发。

中压管线:

1.中煤龙化龙泰商城,铺设管线地施作业、杂物堆放,阀门井作良好。龙泰商城侧,调压箱被砌到区门卫室内,需进迁移或拆除门卫室,否则不予供。

2.龙泰商城南街,铺设管线地齐整,塌陷,施作业,物品堆放,阀门井作良好。

3.南街北街,铺设管线地齐整,塌陷,物品堆放,施作业,阀门井作良好。

4.北街农林路,鑫鹏区附近铺设管线地有积塌陷。已责成施单位秦皇岛程实业集团在1-2个作内进修复;侨城组团地我公司管线附近挖掘作业,强调巡线员要经常性与开发商、施沟通,主动了解程进度,每天巡查不少于6次。

5.北街三中幸福家园世纪华庭,铺设管线地施作业、杂物堆放,阀门井作良好。

(三)区庭院:

清华翠园、龙兴区调压柜运正常;聚丰、同庆、同飞、绿仁和、协和等区调压箱作正常。区阀门保护箱锁具完好,警标志齐全。个别区杠油漆剥落,已由程员负责联系施单位处理。

(四)运开栓流程检查:

运营员觉遵守操作流程,接到户开栓通知书,先对户户内管线进密性测试,达到供标准,检查燃表运转良好后,可连接灶具为户供。

在开栓过程中,语明、觉保持户室内卫,主动向户讲解使安全知识,耐细致,户反映良好。

管理检查组强调:燃管线经具备燃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具有定的科学性,也是运安全的保障,严禁对管线进私拆接、改动,否则律不予供。

(五)运营归档检查:

运营具摆放整齐,抢险设备完好,可以应对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预案、操作流程等悬挂上墙,巡线等记录整、齐全。

(六)值班值宿等管理制度执:

每巡线落实到具体责任,作明确,责任清晰;值宿员排列清晰,按时值班,空岗、漏岗现象;接听电话及时,语明,回答得体;全员机测试,关机、停机现象。检查组重点强调了安全员要牢固树安全意识,认真负责抓好常安全管理作,遵章守规,度的作责任,勤检查勤督促、勤整改、勤落实,认真负责,把各种影响安全产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通过此次安全检查活动,进步增强了公司各部门员的`安全产意识,发现了些影响安全产的隐患和缺陷,经过事后的认真整改,使公司的安全产作得到进步完善,但安全产时项长期的作,我公司将继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全年作重伤亡事故、重设备事故,为公司的跨越式发展奠定基础。

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总结

为做好此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镇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专门动员会议,结合我镇实际,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强调了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范围,明确了镇长负责,分管领导带头,成立以市场所、村镇建设中心、执法中队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行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制定的方案,我镇对全镇范用内的燃气经营场所进行了安全排查。此次检查共检查燃气经营企业2家,气瓶共35只,检查时发现大部分燃气经营企业都配置了灭火器,个别门市有超量存放换装后液化气瓶的现象,在检查时有个别门市无人员值守,安全警示标志不全,居民在使用液化气时,存在厨房煤气炉与液化气罐间距不够,个别餐饮企业存有两瓶以上液化气瓶,没有专门的气瓶存放间,无安全警示标志。我镇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是要求限时整改,复查时基本整改完毕。

我镇在对燃安全气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一并进行,结合典型事故,对违反使用燃气安全操作规程的危害进行了详细介绍。

(一)进一步加强对民用燃气安全的监管力度,使监管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切实提高燃气经营单位及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二)进一步做好与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将排查出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做到及时上报,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xx: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经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燃气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经营责任,增强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供气,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昭阳区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昭阳区实际,由昭阳区建设局牵头,会同区质监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大队自20xx年12月1日至6日对昭通市丰顺城市管道燃气公司、昭通宏程液化气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南石油局昭通液化石油经营部、昭通永华液化气公司、昭通市龙泉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门市等充装站和换瓶门点进行了联合安全大检查,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从这次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过程中可以发现,我区燃气行业安存在不少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归纳起来有如下:

(一)充装站: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设管理资料除昭通永华液化气公司外,其余几家都未完善;消防安全方面都普遍存在无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无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修记录,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就上岗从业等问题;四家充装站均无燃气行业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规章虽都已完善,但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落实不到位。

(二)换瓶门点:通过检查发现换瓶门点均无行业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均无燃气行业经营许可证;大多数门点都存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但未按时年检,甚至是多年脱检的情况;除龙泉换瓶门点外,其余门点均未设置独立的实瓶区和空瓶区,摆放杂乱;除极少数几家门点装有防爆灯具和电器开关等防爆设备外,大多数均未安装防爆设备,甚至有电源线路老化、裸露、私拉乱接的现象;极少数几家门点甚至出现了经营、储存、食宿的“三合一”情况;各门点的管理制度、规章均已上墙,但落实不到位,徒增摆设;员工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并上岗从业。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证照不全、安全档案不健全、管理水平差、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区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防止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发生,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大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力度。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加大对燃气行业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开放安全条件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我们将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该关闭的坚决关闭。

2、强化对燃气行业的证照管理。燃气行业的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此,我们将把本次检查的情况函告有关职能部门,将对无证经营的场所,根据有关规定该处罚的处罚、该取缔的取缔、该关停的关停,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决杜决出现只发证而不严格管理的现象。

3、加强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的安全档案管理。我们将要求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的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建立本充装站和门点的安全档案,健全安全档案管理,加强安全档案管理。

4、抓好燃气行业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凡没有注册、检验或者超期的相关设施、设备,将坚决停下来。需要继续营运的,必须坚决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检验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给予开业、运行。

5、进一步完善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的安全应急措施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我们将要求各充装站和换瓶门点要结合燃气行业本身的特点和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安全应急措施;员工须经岗前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从业,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各职能部门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

燃气安全工作总结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学校财产安全和教师员工的生命安全。对于这项工作,我们决不能懈怠和疏忽。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将事故危险降低到最低指数,最大可能提供安全保障,确保学校稳步发展。

只有在思想上重视,安全行为才有保障,这是我校多年工作经验之一。9月中旬,根据上级会议精神,我校立即召开会议,传递会议精神,成立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领导小组,每年级设立消防安全员,制定实施方案,建立乌鲁木齐市第五中学消防安全制度。我们非常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在此期间,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实施这项工作。首先,通过会议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学校领导召开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会议,详细分析学校安全问题,提出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要求各部门和个人牢记安全,分析问题讨论措施配置。要求教师谨慎,以预防为主。其次,组织学生学习消防安全宣传知识。各班发表了消防教育主题黑板报,组织了消防主题班会。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第三,邀请市消防队员为全校师生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本次训练参加训练的人面广,训练工作细致全面,效果显着。第四,积极响应市教育局的号召,进一步普及群众消防安全常识。

只有加强管理,负责人,才能真正防止微杜。这是我们多年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经验。明岗明责,是加强管理力求实效的重要措施。具体来说,我们在以下7个方面加强了规范管理:

1、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明确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我们根据办公环境、学校规划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重点部位防火人员。

2.贴上消防栓的使用方法,消防器的使用方法,更换损坏的消防器,在学校重要的大楼表示逃生路线的标志等。

3.加强实验药品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易燃易爆药品的管理,保证了无一例的危险。

4.加强体育室、电脑室、实验室的管理,不定期检查安全状况。这两个地方是事故发生的地方,我们在加强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

5.加强消防器具的管理和维护。我们不是因为这些器具平时闲置无用而放弃管理,而是重视维护保证随时可以应急使用。

6.加强学校用电安全检查。

实战训练是消防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行为的综合考察。每年9月的第三周(9月18日)举行七年级教师和学生避难演习。每次活动前,德育处召开班主任动员会,部署训练计划。在训练过程中,我们要求教师检查或保护各个环节,防止伤害事故。在消防安全方面,我们真的努力了。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项艰巨的长期任务,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我们在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和阶段总结的同时,必须确立防患于未然的安全意识。只有防治相结合,才能保证学校的安全。每个人都要关心消防安全,不要以为看不见就没事,事与己无关就没事。我们相信,在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更好地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事业做出贡献。

消防安全没有小事,为了有效地控制火灾危险,保证学生处于危险之中,科学地避免危险,减少盲目、恐慌、踩踏事件的发生,学校制定了第五中学消防紧急预案、第五中学消防安全制度,建立了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实现了整个学校的象棋,紧急预案都很熟悉。

为了避免各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学校严禁学生随时使用打火机的火器。总务所安排人员定期检查和登记消防栓、灭火器等,及时更换和维护。水电工每天检查各楼层、各教室、各办公室的线路、开关、电灯、检查,及时进行维护。保安人员晚上巡逻重点部分。多管齐下,确保学校稳定无事故,将所有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燃气安全工作总结

按照市安委会《关于认真吸取沪昆高速“7.19”特别重大事故教训迅速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十安发【20xx】6号)文件的要求,市住建委副主任赵小雪带领第四组的工作人员和一名燃气专家对气体充装单位、液化气站、城镇地面开挖和抽汽、危险化学品管线进行了检查,并重点督查了房县和十堰经济开发区。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7月20日,市燃气办按照市安委会的要求,制定并下发了《全市城镇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并按照(十安发【20xx】6号)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全市城镇燃气企业(站)经营燃气管网运行、规划布局、设备质量、基础管理等项目进行了专项排查和整治和拉网式的大排查。

针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共下达整改通知30余份,对城区及县市区液化气站存在的安全隐患,如缺少瓶装供气双检制度、消防水池存在问题、报警器探头过高、安全警示标志过少或不明显、无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不完善等等,我们督促各单位制定整改时限,不整改到位的绝不放过。目前液化气站的双检制度已规范上墙,日常巡检记录已补充填写规范并及时准确填写好各种记录,充装枪胶管导静电线已全部使用裸线,报警器探头已按规定的位置调试到位,压力表液面计警戒线和管道走向都已重新标注清楚,压缩机已加设防护罩,操作人员按要求配穿防静电工作服,人员培训教育已落实,增加并刷新安全警示标志,按整改通知的要求基本整改到位。

由于浙江路和昌国际小区和京东路的市政道路建设,天然气管道原有埋深及安全间距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天津路口中压管道穿越公路时,和市政管网同沟敷设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十堰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在保民生、保安全的政治高度,事前科学论证,严格把关,4月12日,对浙江路和京东路的天然气中压主干管进行改迁作业,并一次成功,消除了安全隐患。

东风燃气公司对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室内立管漏气、埋地低压庭院管网腐蚀锈穿漏气、东汽教委家属楼旁调压器使用年限老化、故障增多等22项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一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市实行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模式,即市燃气管理部门与各燃气企业(液化气站)签订安全监管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液化气站)从第一责任人到部门分管负责人再到每一位员工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二是督促燃气企业(液化气站)严把上游购气质量关。要求各燃气企业与正规供应商签订长年供气合同,购置专用的气体质量分析仪,对检验不合格的液化气,严格实行退货处理。三是严格执行“气瓶八不充装”制度。对过期钢瓶做到免费换检率100%,对已到报废年限钢瓶及“螺丝瓶”的强制报废率100%。四是配合质监部门,在全市推进气瓶“一瓶一码”工作,为每个合格的气瓶安装条码“身份证”,目前,全市已有14万只钢瓶安装了条码,拥有了条码“身份证”。今年年底,全市将有29万多只液化气瓶拥有条码“身份证”,从明年开始,没有条码的液化气钢瓶将无法正常充装液化气。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宣传力度,先后投入5万多元,印制燃气安全宣传资料、各类宣传单3000多份,采取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开展燃气法规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在十堰发行量最大的党报《十堰日报》上刊登《致十堰城区燃气用户的一封信》,在行风热线和网上问政栏目耐心回答市民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100多件次,提醒市民在高温季节安全使用燃气。新建小区通气前,我们督促供气单位主动开展一次安全用气宣传,营造全民参与燃气安全的良好氛围。同时,积极配合省安监局、省能源局、市安监局和中石油运营单位协调处理武当山十字岭挖山爆破、茅箭区道路绿化、污水管网施工、丹江口市-武当山一级公路施工影响天然气管道运行的安全隐患,确保天然气十堰支干线安全稳定运行。

(一)加强燃气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体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扩大内需的推动,燃气行业管理与老百姓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任重道远。作为燃气主管部门,一定要把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积极推动燃气事业的稳定发展。

(二)扎实开展安全大检查,加强燃气市场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整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认真贯彻执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确保十堰燃气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积极探索建立燃气市场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我们将以省厅的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继续联合公安、消防、安监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燃气市场监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强化对本辖区内燃气安全生产的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四个一批”(督办一批、约谈一批、处罚一批、通报一批)进行严肃处理,深入治理城镇燃气管网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城镇燃气管网安全,有效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燃气公司安全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大鹏新区20xx年度冬季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大鹏新区城中村及“三小”场所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我办事处现开展20xx年度冬季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排查整治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安全隐患,严肃查处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开展冬季燃气安全宣传,提高用户及经营者安全意识,从根源上消除各项燃气安全隐患,确保办事处燃气行业安全平稳发展。

成立大鹏办事处20xx年冬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办事处副主任傅伟忠同志担任,成员由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社区工作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管理办(建设),办公室主任由阎剑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一)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1.统筹协调办事处20xx年冬季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3.加大辖区燃气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联合新区在出租屋集中区域开展安全用气宣传活动;督促辖区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在送气过程中向用户积极宣传安全用气知识,严格落实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督促社区网格员在入户排查过程中向用户积极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用户名、联系电话、用户地址),及时更新,发现直排式热水器及违规供气的,及时查处,同时将排查整治数据和违规供气的企业信息(气瓶照片、送气电话等)简要事实经过等内容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三)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

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网格员做好辖区内出租屋、居民住宅、“房中房”等区域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四)执法队。

配合新区城市管理局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黑燃气)以及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行为(不含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行为)。配合新区生态资源环境综合执法局对威胁燃气经营场所安全的违法建筑物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大鹏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对流入市场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钢瓶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追究燃气充装单位责任;加强燃气器具生产环节和销售行为的监管,严格查处生产或销售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拉网排雷”工作,负责辖区内“三小场所”、餐饮企业、出租屋、居民住宅等区域的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房中房”,发现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的当场责令业主、租户立即整改,并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用户名、联系电话、用户地址),及时更新,同时将排查整治数据和违规供气的企业信息(气瓶照片、送气电话等)简要事实经过等内容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

专项行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2月14日止,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暨集中宣传阶段(20xx年11月1日起至20xx年11月10日)。

1.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配合新区城市建设局开展20xx年冬季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重点是辖区内的出租屋集中区域。

2.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专题宣传和部署工作,明确专项行动重点,督促辖区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自查自纠,并收集自查自纠结果报送至新区城市建设局。

(二)排查整治及常态化宣传阶段(20xx年11月13日起至20xx年1月31日)。

各成员单位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跟踪到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社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社区工作站要加强协作,详细记录,按要求建立排查及整治台账,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周排查、整治情况报送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汇总,发现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立即将情况报送建设管理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对排查整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按时向新区生态城建局报送相关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入户排查的同时要做好常态化宣传,派发安全用气宣传资料。

(三)巩固提高阶段(20xx年2月1日至2月14日)。

全面总结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不定期组织“回头看”联合排查行动,保持高压态势,督查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辖区瓶装燃气行业规范经营常态化。督促瓶装燃气企业供应站(服务点)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气瓶质量管理,继续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活动,让安全用气意识深入民心,增强居民安全用气风险辨识和防范能力,从根源上遏制瓶装燃气事故的发生,维护城市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大查处,联合执法。

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在摸底查源的基础上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行为、违规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和不合格燃气灶具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对情节严重或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置,不允许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

(三)加强协调,信息共享。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报送专项行动的相关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共享排查整治信息,遇到突发情况要即时上报,并于20xx年2月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开展专项行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处置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报送至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汇总。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章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通气作业,必须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配合下进行。

第三章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

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除紧急事故外,停气及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用户。

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的城市燃气事故,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劳动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向上报告。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燃气公司安全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民生街道辖区城镇燃气经营、生产、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突出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理念,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行、重实效”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好目前燃气市场突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非法违规行为,推动燃气市场安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整治范围。

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经营、送气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新建、在建燃气工程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

(二)整治重点内容。

7.新建、在建燃气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8.燃气运输、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前完成)。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实际,按照网格化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传达到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供应、储配、运输和使用等),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成效。

(二)排查治理阶段:(4月21日-7月31日前完成)。

1.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加气站进行拉网式、无缝隙的检查,突出重点时间段(每日中午、晚上燃气使用高峰期和节假日)、重点人员(设施运行人员、维修人员等技术人员)和重点区域(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着力解决城镇燃气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问题和打击非法经营、生产、存储、使用燃气行为。

2.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重大危险源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检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有效管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前完成)。

1.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对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落实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治一批安全隐患问题。

2.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营和不足,深刻剖析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三个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和督查。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强化宣传教育。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采取多渠道,向辖区广大居(村)民群众大力宣传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促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氛围。

(三)做好资料收集归档。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束后,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将本次开展工作的各类文件、检(复)记录、图片收集汇总形成台账。

(四)做好信息报送。

各社区、官桥村工作务必于6月7日、7月5日、8月29日上报《兴宁区民生街道辖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表》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至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汇报

县城管局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认真贯彻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及文件精神,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在城镇燃气领域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探索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稳步推进我县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现将县城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县城管局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驻马店市安委会《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汝南县安委会《汝南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制定了《汝南县城管局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晔为组长,业务分管副局长唐文生、安全生产分管副局长宋小莲为副组长,局机关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安全排查领导小组,并组建工作专班。为强化安全保障责任、营造和谐工作环境、防止责任性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措施保障。汝南县城管局成立了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督导检查组,督导燃气安全排查。各责任单位迅速开展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排查燃气供应设施、管网安全情况,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工作人员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等,做到对重点部位每日巡查、即时整改。

1、燃气经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方面。

全县燃气经营企业共13家,其中管道燃气1家,瓶装液化石油气11家,汽车加气站1家。一是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各操作岗位员工持证上岗,暂未出现违规现象;二是针对老旧管道进行排查,暂发现符合“老旧”的管网;三是针对民用户和工商业用户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四是依法开展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和压力表定期检测检验,五是依法开展场站设施防雷、防静电的定期检测检验。自整治活动开展以来,累计共出动执法人员223人次,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851人次,检查燃气经营企业191个次,检查工商户400余个、检查居民用户8千余户,共发现问题477个,其中工商户共发现安全隐患92个、限期整改8个,隐患问题整改率100%。

针对全县所有铸铁管道进行排查,共计排查出20余个小区(家属院)未发现建造年龄大于20年的燃气管网。

3、燃气具与燃气设备排查整治情况。

县城管局对城区的沿街餐饮门店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标示是否齐全,是否使用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翻新“黑气瓶”,是否安装智能角阀或电子标签,是否一瓶一灶,连接软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20xx年以来,汝南县共收缴涉及非法存储、使用不合格气瓶203个,对收缴的气瓶采取集中抽残,由市场监管局联合燃气企业找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处理。

汝南县燃气管网共计174.95公里,其中pe管66.86公里、立管108.09公里。自20xx年12月份以来,针对全县燃气管网及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共计排查出漏气隐患10处、跨接线断裂隐患2处、立管腐蚀2处,均已整改完毕。

县城管局组织燃气公司推广液化气智能瓶,可实时察看调阅气瓶位置信息,监控气瓶流转轨迹和使用状态,查询任意区域范围内用户数量和用气量,实现线上智能监管。为进一步规范瓶装燃气终端配送工作,液化气站定制70辆配送三轮车,装有燃气泄漏装置、灭火器、车辆定位,并为送气工配发了送气专用的工作牌、工作服,做到“人、车、证、服装”四统一,实现了燃气配送“最后一公里”的规范统一,提高了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正规送气工队伍的辨识度,防止无资质的送气工混入行业内,进一步打击违规配送非法倒气行为,压缩非法倒气生存空间,满足中心城区老百姓足不出户用上“省心气、安心气”。

开展一系列安全用气宣传活动。以“加强燃气安全、提高防范意识”为主题,联合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活动,采取案例警示、图册分发、安全宣讲等方式进社区。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网络等各种方式进行公益宣传,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提高用户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提升燃气安全事故防范能力。围绕群众燃气使用安全基本常识、日常安全用气及装修注意事项等,以图文并茂、浅显易懂的形式,编印居民日常安全用气手册,发放到每一户用气家庭。

1、存在问题。

部分燃气企业未做到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不能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台账档案;部分居民用户,用气安全意识不够,燃气具和连接软管存在超期使用现象。

2、下一步计划。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的原则,严格部门责任,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大各部门协同配合力度,提高重点问题攻关能力,建立经常性联络机制,发挥燃气管理部门的指挥棒作用,同时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施闭环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三管三必须”的原则,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标准,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整改难度大的重点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把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隐患不消除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罢休。

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场所、关键环节,聚焦打击从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违章作业,燃气管网外部野蛮施工等问题;聚焦检查是否存在燃气管道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擅自改造,使用不合格燃气灶具、气瓶等问题;聚焦液化气站违规充装和“黑气瓶”整治,以及位于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非法储存、充装点,坚决治理违法运输、违规配送等问题。对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停止供气或停业整顿,直至整改完成;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并采取停产停业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扣押或吊销证照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城镇燃气安全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民生街道辖区城镇燃气经营、生产、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突出城镇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有效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理念,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行、重实效”的总要求,着力解决好目前燃气市场突出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影响燃气安全的非法违规行为,推动燃气市场安全、科学、规范运行,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一)整治范围。

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经营、送气服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新建、在建燃气工程和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

(二)整治重点内容。

7.新建、在建燃气工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8.燃气运输、餐饮场所燃气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从即日起开始实施,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前完成)。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实际,按照网格化管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传达到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燃气供应、储配、运输和使用等),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成效。

(二)排查治理阶段:(4月21日-7月31日前完成)。

1.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要对辖区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站、加气站进行拉网式、无缝隙的检查,突出重点时间段(每日中午、晚上燃气使用高峰期和节假日)、重点人员(设施运行人员、维修人员等技术人员)和重点区域(繁华地段、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着力解决城镇燃气经营使用中存在的突出安全隐患问题和打击非法经营、生产、存储、使用燃气行为。

2.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重大危险源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检查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形成有效管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前完成)。

1.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要对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落实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治一批安全隐患问题。

2.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营和不足,深刻剖析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

(一)加强责任落实。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三个必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对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检查和督查。各相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二)强化宣传教育。

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采取多渠道,向辖区广大居(村)民群众大力宣传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员工做好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促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氛围。

(三)做好资料收集归档。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束后,各社区、官桥村、步行街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将本次开展工作的各类文件、检(复)记录、图片收集汇总形成台账。

(四)做好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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