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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后答疑申请书版大全(18篇)

作者: 字海
最新判后答疑申请书版大全(18篇)

奖学金申请书是申请者展示自己学术成果和个人成长的机会。下面是一些低保申请书的例子,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判后答疑申请书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1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此可见,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又名何肖洒,男,生于1997年8月25日,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708252812。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6年4月30日,汉族,学生,住洛南县寺坡周岭村。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xx)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 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担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背。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反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直接人难道无过错。显然法院认定有违基本事实,请给答复。

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学校对原告伤害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过错。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担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依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须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申请赔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该得到赔偿无法实现。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 致

商洛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6月5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xx(以下简称袁)诉王xx(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xx(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以上三个证据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证明我之主张的一组前呼后应、自成一体、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该组证据作为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作为证据;不但足以证明家庭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足以证明袁企图利用离婚,这一民事诉讼之形式实施其刑事诈骗的阴谋、手段和目的。其中:

(一)录音资料足以证明:

1: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出自袁手。

2: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

(二)袁的诉状足以证明:

1:袁是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的。

2:袁虚构隐瞒房产债务、制造伪证和违约诉离的最终目的。

(三)协议书不但是袁为其虚构隐瞒房产和债务制造的书面伪证,同时也是袁制造这一书面伪证的证据。只要我签字后交到袁手,让袁签字,袁制造伪证的阴谋就得逞了。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1:c号房和b号院系夫妻共同房产。否则诉前离婚协议时袁不会将该两处房产作为共同房产纳入方案,进行分割。a号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这一事实袁及其父母早在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该单元房虽在我名下,却是产权属部队所有的单位公禹住房而非个人房产,这一事实袁为什么在诉前之十多年岁月中都没搞清楚呢?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3:除3.5万元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致礼!

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秋石20xx.08.15。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姚xx。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又名何肖洒,男,生于1997年8月25日,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708252812。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6年4月30日,汉族,学生,住洛南县寺坡周岭村。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xx)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担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背。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反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直接人难道无过错。显然法院认定有违基本事实,请给答复。

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学校对原告伤害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过错。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担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依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须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申请赔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该得到赔偿无法实现。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致

商洛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6月5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以下简称袁)诉王(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1:证人黄(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以上三个证据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证明我之主张的一组前呼后应、自成一体、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该组证据作为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作为证据;不但足以证明家庭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足以证明袁企图利用离婚,这一民事诉讼之形式实施其刑事诈骗的阴谋、手段和目的。其中:

(一)录音资料足以证明:

1: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出自袁手。

2: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

(二)袁的诉状足以证明:

1:袁是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的。

2:袁虚构隐瞒房产债务、制造伪证和违约诉离的最终目的。

(三)协议书不但是袁为其虚构隐瞒房产和债务制造的书面伪证,同时也是袁制造这一书面伪证的证据。只要我签字后交到袁手,让袁签字,袁制造伪证的阴谋就得逞了。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试问:

1: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袁在诉前协议时为什么自己不提出还反对我二姨提出?

2:袁利用起草打印之便私自将该房产写入协议并分割在我的名下,当黄在电话中就此向袁提出质疑时,袁为什么狡辨说"你的,你的写给你了么。"。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20xx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

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

3:除3.5万元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___(陕at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答疑申请书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xx(以下简称袁)诉王xx(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xx(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以上三个证据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证明我之主张的一组前呼后应、自成一体、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该组证据作为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作为证据;不但足以证明家庭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足以证明袁企图利用离婚,这一民事诉讼之形式实施其刑事诈骗的阴谋、手段和目的。其中:(一)录音资料足以证明:1: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出自袁手。2: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二)袁的诉状足以证明:1:袁是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的。2:袁虚构隐瞒房产债务、制造伪证和违约诉离的最终目的。(三)协议书不但是袁为其虚构隐瞒房产和债务制造的书面伪证,同时也是袁制造这一书面伪证的证据。只要我签字后交到袁手,让袁签字,袁制造伪证的阴谋就得逞了。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试问: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袁在诉前协议时为什么自己不提出还反对我二姨提出?

6: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07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

致礼!

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2013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18991107108;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董选民,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白水县尧禾镇田家洼村三组。

申请人董选民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对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我认为判决是错误的。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20xx)白水民初字第005666号民事判决书。

二、由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非法占用的2.8亩土地并赔偿损失。

事实与理由。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问题。这是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的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又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也就是,俗称的分田到户,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个家庭成员。因此在此制度性,作为家庭成员之集合的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单个家庭成员不能单独享有此项权利,故该诉讼争权土地属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所有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本案中,申请人以个人甚或者以主户的名义私自对外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家庭其他成员同意,事实上,其他家庭成员根本就不同意。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然是无效的。

(二)由于法庭对家庭和农户认识错误,认为在家庭承包关系上,家庭和农户同一主体,将户主的行为视为家庭成员共同意思的表示,对双方达成转让协议侧重于程序方面的考量(是否经发包方同意)忽视了实体方面即土地到底的使用权人都是谁、谁有权处分,这些人与土地的关系等等。

(三)法庭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法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地199条、第205条规定,恳请贵院领导能主持公道,作出停止侵权,退还土地、赔偿损失,早日解决为盼。

此致

申请人:董选民。

20xx年3月9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以下简称袁)诉王(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20xx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1:c号房和b号院系夫妻共同房产。否则诉前离婚协议时袁不会将该两处房产作为共同房产纳入方案,进行分割。a号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这一事实袁及其父母早在20xx年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该单元房虽在我名下,却是产权属部队所有的单位公禹住房而非个人房产,这一事实袁为什么在诉前之十多年岁月中都没搞清楚呢?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3:除3.5万元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致礼!

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秋石20xx.08.15。

判后答疑申请书

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周、周金x、周金x诉刘、陈、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在现场指挥管理,刘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

判后答疑申请书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姚。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对贵院洪检民监[2016]3号与洪检民监[2016]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理解,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洪检民监[2016]3号与洪检民监[2016]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有关疑点予以释疑及答复:

一、关于法官选择性滥用法律条款的问题。

二、关于事实关系。

三、关于证据问题。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8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判决、裁定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那你对于判后答疑。

申请书。

又了解多少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判后答疑申请书,欢迎参阅。

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以下简称袁)诉王(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

协议书。

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

证明书。

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20xx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1:c号房和b号院系夫妻共同房产。否则诉前离婚协议时袁不会将该两处房产作为共同房产纳入方案,进行分割。a号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这一事实袁及其父母早在20xx年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该单元房虽在我名下,却是产权属部队所有的单位公禹住房而非个人房产,这一事实袁为什么在诉前之十多年岁月中都没搞清楚呢?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3:除3.5万元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致礼!

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秋石20xx.08.15。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姚xx。

判后答疑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xx(以下简称袁)诉王xx(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xx(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以上三个证据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证明我之主张的一组前呼后应、自成一体、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该组证据作为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作为证据;不但足以证明家庭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足以证明袁企图利用离婚,这一民事诉讼之形式实施其刑事诈骗的阴谋、手段和目的。其中:(一)录音资料足以证明:1: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出自袁手。2: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二)袁的诉状足以证明:1:袁是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的。2:袁虚构隐瞒房产债务、制造伪证和违约诉离的最终目的。(三)协议书不但是袁为其虚构隐瞒房产和债务制造的书面伪证,同时也是袁制造这一书面伪证的证据。只要我签字后交到袁手,让袁签字,袁制造伪证的阴谋就得逞了。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07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1:c号房和b号院系夫妻共同房产。否则诉前离婚协议时袁不会将该两处房产作为共同房产纳入方案,进行分割。a号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这一事实袁及其父母早在10年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该单元房虽在我名下,却是产权属部队所有的单位公禹住房而非个人房产,这一事实袁为什么在诉前之十多年岁月中都没搞清楚呢?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3:除3.5万元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5:该案是不是一起典型的诉讼诈骗案?

以上疑问诚望贵院以书面答复为盼。致礼!

呈: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亚莉。

代理人:王建都。

20xx年8月15日。

秋石20xx.08.15。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xx)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姚xx。

判后答疑申请书

(一)申请人:___(陕at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关于证据问题。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二、关于因果关系。

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

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2013年7月17日。

(三)申请人:杨宏伟(2014)沪高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

申请对(2014)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2014)沪高行终字第4号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息讼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贵院对于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涉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而不是解决《萌芽》杂志社承担的公开义务问题。”

但是贵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对以上争议焦点作出具备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贵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一:“《萌芽》杂志社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该组织制作获取的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二:“有关高校对该大赛获奖者的认可并不改变该大赛的目的和属性,该大赛获奖者的身份资料和获奖评审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诉人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均举证说明了“认可新概念大赛获奖者”的有关高校均为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成员,同时也都是大赛的主办单位、组织者。同时也是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

三、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三:“本院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能不能混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非等同于直接承担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萌芽》杂志社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

而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诉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3月2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12)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第二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第三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第四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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