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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案例12篇)

作者: 文轩
专业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案例12篇)

通过撰写实习心得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自己在实习中的成长和收获。借鉴他人的军训心得可以帮助我们拓展思路和触发灵感,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军训心得分享,供大家参考。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接手故意伤害案件时,我的身心都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这类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必须亲身面对受害人和加害人,耐心细致地倾听他们的陈述和抗辩,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特殊性,也逐渐领悟到如何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深刻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影响**。

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之后,受害人和身边的亲友都会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创伤,一些人的生命甚至会受到威胁,这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背景和考量。在接手此类案件的同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动机、作案经过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第二段:注重沟通和调解,促进双方理解**。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不仅需要注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更需要关注加害人的内心情感和治疗康复。因此,我们要尽可能与加害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和动机,并尽可能做到不伤害他们的尊严。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尝试倡导调解,通过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促进双方理解和谅解。

**第三段:精细认定罪责和定罪量刑**。

在认定故意伤害案件的罪责和量刑时,我们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作案手段、加害人的情感状况、作案动机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我们需要尽可能精细化地认定罪责和量刑,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性,避免机械化地套用标准罪责和量刑标准。在执行判决时,我们还要尽可能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

故意伤害案件一旦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伤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能仅仅注重罚责,还要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走上正义之路。我们需要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引导他们积极拥抱社会和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安全。

**第五段: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最后,我认为,我们还需要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当每个人都拥有正确定义故意伤害的认识,并且知晓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才能真正预防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推动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方法并不简单,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具备高强度的判断力、沟通能力和综合素养。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前不久,我了解到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详情,在听闻了事情的始末之后,我十分震惊。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到了凶手严重的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了损伤,而且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我深深感到,虽然这是一起单个案件,但它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却非常深刻,离我们并不遥远。

第二段:探讨社会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采用极度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攻击,这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社会的治安状况不断地得到改善,但是一些人的越轨行为和心态却越来越令人担忧。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说明了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待和对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呼声。

第三段:思考个人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谴责之外,我们也应当思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们是否做到了自身安全的防范措施。我们时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有着关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加要注意身边的安全环境,加强信息意识和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段:呼吁法治建设。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的治安问题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类似案件得以发生。因此,我们在呼吁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通过不断地加强公安力量的建构,加强各类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社会治安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段: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加强治安、推动法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更需要意识到,保障自身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法治的发展是每个人都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在平静和安定中规划自己的生活,并在安全和法治的环境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故意伤害罪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该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主讲。这次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该讲座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讲座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标准。法官先是明确了罪名的定义,指出了该罪行所具有的故意和伤害的主要特征。接着,他详细解释了构成故意伤害罪所需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包括暴力或其他直接伤害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实际伤害。这些细致入微的解释使我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花费多少心思和时间。

其次,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应用。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包括家庭纠纷中的伤害行为、言语语言中造成的精神伤害等。他在详细描述案例的过程中,突出了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和结果的实际后果。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深刻理解到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在保护人民身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第三,讲座强调了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和法律责任。法官向我们详细解读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他特别提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不同等级和相应刑罚的区别,以及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措施。这些讲解使我明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刑罚和法律责任的认知。

接下来,在讲座的互动环节中,我向法官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详细的解答。我提问了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界限,以及在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时,如何考虑到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问题。法官根据我的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并引用了相关法律理论和判例进行说明。通过与法官的互动,我受益匪浅,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场讲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口,使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知。讲座内容条理清晰,案例生动有趣,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有效掌握了相关知识。整个讲座过程感受到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他的言传身教使我们为之震撼。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学法的决心。

总之,这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给了我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对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加深对法律的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它带给人们的伤害不仅仅是生命的丧失,还有整个社会秩序的动摇。作为一个法律学生,我有机会研究和探讨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过程中,深入思考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动机和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通过研究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我了解到理解杀人犯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的动机可能是财富、报复或争吵导致的情绪爆发,但背后往往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了解犯罪者内心的动力可以帮助我们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段:引导犯罪者寻找合法途径表达情绪。

人们杀人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一些常见的原因是情绪激动和无法控制的愤怒。社会应该鼓励人们寻找合法途径来处理自己的情绪,与他人沟通和共享,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通过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我们可以帮助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寻找更健康、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情绪,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率。

第四段: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是确保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嫌疑人的社会监督,以确保他们在脱离监狱后不再构成威胁。这种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报告和监视,确保他们没有机会再次犯罪。

第五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知识。

作为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知道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就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故意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

结论:

虽然故意杀人是一种令人震惊和不可容忍的行为,但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从中引发一些改进和反思。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等方法可以帮助我们预防故意杀人的发生,并为建立更安全和和谐的社会做出努力。

注:本文仅为人工智能生成草稿,供参考。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在不断地进步与发展,但是也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犯罪问题。而在犯罪中,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故意伤害案的背后,隐藏了多少惨痛的故事,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也是无法预计的。对于故意伤害案,人们要认真思考其深层次的问题和解决他们的方法,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不是一朝一夕而成的,每个案例背后都会有其发生的原因。有的人随意施暴,因为情绪波动不稳,有的人则因钱财、争执、私人恩怨等原因而采取暴力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可能因素质素质低下、缺乏自我掌控等多种因素导致故意伤害的行为。针对这些根源,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司法程序,同时也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社会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心等方向入手,发挥法制在治理故意伤害案中的重要作用。

故意伤害案件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被害人的家庭从此失去安宁,其身体健康和心理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有的人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对于加害者来说,除了受到监禁等刑罚外,更可能承受长久的负面影响,例如信用受损、被社会孤立等。故意伤害案的后果在不同的角度都格外严重,因此要想避免故意伤害案,我们必须铭记后果,警惕故意伤害案背后所隐藏的危机因素。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争斗的双方往往都会在快速冲突中忘掉了理智,而被伤害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后,逐渐恢复清醒,在这个时候追悔莫及,已经无法挽回局面了。这种情况向我们说明,在我们随意使用暴力前,先清晰思考利与弊,并充分了解后果,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必须学会修身养性,强化自我控制,减少个人感情波动的影响。同时,在社会教育方面,要在培养年轻人情感与智慧、倡导和平的思想等方面下功夫,始终将平和与宽容作为价值观的核心。

第五段:总结。

总之,故意伤害案的发生给我们提出了难题,但也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通过深入剖析故意伤害案的背景和后果、通过认真思考教训,我们需要拿出更好的方法,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秩序与安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安心、和谐的生活。

伤害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伤害案件的发生频率在不断增加。作为法律人员,我们承担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伤害案件办理中的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侦查阶段、审理阶段、执行阶段、预防阶段以及个人成长这五个方面进行总结。

侦查阶段是伤害案件办理的起始阶段,在此阶段的工作表现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我们需要以敏锐的洞察力、严密的思维逻辑和扎实的调查工作投入到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勘查现场、调取相关资料,确保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举个例子,曾有一起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案件,在侦查阶段我们必须走访事故现场,调取视频监控,获取事发当时的相关证据,以确保事实的真实性。

审理阶段是伤害案件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案件结果的决定阶段。对于这一阶段,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贯彻公正、严谨的原则,以确保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需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结合法律法规的规范,确保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判决。例如,在一起斗殴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争执,我们需要分析控辩双方的证据,通过主观评价和客观证据确定责任,确保受伤方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

执行阶段是伤害案件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受害人权益兑现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判决书的要求,合理分配资源,建立健全执行机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被告,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依法有效维护。举个例子,在某起征地补偿案件中,被告方拒不履行判决,我们会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请冻结其财产,并通过追缴、拘留等手段,确保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

预防阶段是保障公民个人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在办理伤害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应有意识地加强预防工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例如,我们可以通过提高驾车人员的安全意识、完善交通管制措施、加强执法力度,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减少身体伤害的发生。

在个人成长方面,伤害案件办理给予了我很多机会去提高专业素质和人际交往能力。办案中的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例,锻炼了我的思维、观察和分析能力,使我逐渐成为一个富有经验和担当的法律人员。并且,在与各方当事人的接触中,我学会了与人为善、化解矛盾、保持冷静。这些都对我个人的成长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伤害案件办理涉及到侦查、审理、执行和预防四个阶段,以及个人成长这五个方面。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系统地抓好每个阶段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办理伤害案件的心得体会对我们提高专业能力、完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案件形势。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恶性暴力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更是引发了人们的深思。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会对故意杀人的所思所想进行一些探讨。通过对这一行为的理解和思考,我对人性以及社会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第二段:了解施害者。

在了解故意杀人的行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施害者。故意杀人犯通常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他们可能受到了长期的社会压力、抑郁、心理疾病的折磨,或者曾经遭受过其他人的伤害和虐待。有时,他们可能是被赋予了过大的期望,长时间的无法实现导致逐渐崩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为杀人犯的行为做出辩护。仅仅是通过了解他们的痛苦,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他们行为的成因。

第三段:认识受害者。

与了解施害者相反,我们也需要重视受害者。无论是因为个人恩怨、财产纠纷,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受害者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这些不幸的人来说,他们背负着不可挽回的痛苦和家庭的悲痛。我们要将他们放在我们的立场上,去体会他们的痛苦和故事,唤起更多关于法律和社会的思考。

第四段:思考社会责任。

故意杀人犯的行为不仅是个人的错误,也体现了社会的失败。社会感知和关注的缺乏,家庭教育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导致故意杀人行为的原因。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如何构建一个和谐、公正、安全的社会,如何提供更多的心理援助和应对途径,使得那些被压迫、被伤害的人们能够得到关爱和帮助。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减少悲剧的发生。

第五段:对于未来的思考。

故意杀人的案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我们应该坚定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努力传递正能量,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同时,我们也要关注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他们所需的援助和支持,努力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总结:

通过对故意杀人案件的思考,我们对人性和社会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了解施害者和受害者的背后,思考社会的责任,对未来有了更多的思考。唯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充满爱与希望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在和平与安全的环境中生活。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如今社会治安不断恶化,各种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我也曾经遭受过伤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得到了很多启示和体会。下面我将着重谈谈伤害案件处理时的一些感想。

第一段:心理疏导是非常重要的。

在经历了一场伤害事件后,我变得异常敏感,经常会陷入情绪低谷。这时,医生的心理疏导非常必要,可以重新唤醒你的心灵,给予心灵上的支持和安慰,让你摆脱负面情绪。因此,在伤害事件之后,我们要及时寻求专业心理辅导,以增强心理康复能力。

第二段:拥有强大的证据是关键。

在伤害案件中,对于存证和保全证据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此因证据是定罪的唯一依据。而我们受害者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并把证据都交给有关部门保护好。只有这样,才能为后期的案件审判提供足够的证据。

第三段:对于司法制度要有足够的信心。

处理案件的人员和律师会告诉你一些现实中的不平等,例如权势和金钱的作用。尽管如此,也不要失去自信和信任,坚持还是要走的。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证据确凿,那么真相最终一定会被揭示。同时,我们也需要在自身方面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四段:尊重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解决案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很重要,也尊重诉讼程序同样重要。诉讼程序的全面,准确,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每一个个体都有平等的机会,按照公正的程序实现合法的权益,因此我们要遵循程序,不去做出过激的行为。

第五段:正视伤害事件所带来的影响。

伤害事件的影响不仅仅是肉体性的,还有很多隐性的影响,包括人的情感和信任等。我们需要正视影响,从而进行适当的反应和调整,有时候我们需要长时间来恢复之前的状态,这些时间不需要过分地害怕,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找到心灵的寄托和适当的宣泄方式,就能继续走下去。

参透这些感悟,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伤害事件,迎接复原的希望。对于我们其它的日常,在面对关键,困难,挑战性的事情时,也是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和思路,常怀理性,坚持信心。

故意杀人罪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故意杀人,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近期,在学习法律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而形成了自己对该罪行的心得体会。故意杀人的罪行深深触动了我对人性的思考,也进一步激发了我对法律的研究兴趣。

第二段:罪责与社会责任(200字)。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依照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罪责是相当严重的,其构成要件相对容易确认:即有人被杀,行为人具有故意。通过学习和研究,我逐渐认识到故意杀人的罪责不能仅仅局限于个人层面,更要考虑社会责任。故意杀人不仅破坏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也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罚责制度应该更加明确,确保犯罪人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给予被害人家属公正的赔偿。

第三段:科技法匹配(200字)。

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手段在犯罪行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故意杀人罪,科技法匹配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通过DNA技术可以准确追踪作案者,并找到确凿的证据。另外,人脸识别技术能够帮助警方更有效地进行犯罪嫌疑人的搜捕。在科技法匹配方面,我认为我们应该继续加强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提升科技手段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的有效性,为罪犯追责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支持。

第四段:心理因素与犯罪动机(200字)。

心理因素和犯罪动机是了解和预防故意杀人罪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研究案例,我发现心理因素在故意杀人罪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些被告人由于心理异常导致了杀人行为,如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此外,犯罪动机也是研究故意杀人罪的重要方面。对于杀人犯来说,审判过程中必须要搞清楚其犯罪动机,以便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帮助。心理因素和犯罪动机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者的思维和行动,从而改进相关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

第五段: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200字)。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应该在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方面加强工作。首先,要加强对故意杀人罪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热爱生命、尊重他人。此外,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教育监管,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帮助那些具有心理障碍的个体获得及时的治疗和关爱。社会的关注和倡导以及政府的支持才能形成拒绝故意杀人罪的社会氛围,从根源上减少此类罪行的发生。

结尾:总结与展望(100字)。

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我对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心得体会逐渐形成。我深刻认识到故意杀人的罪责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责任,更是社会责任。在科技法匹配、心理因素与犯罪动机、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等方面,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期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故意杀人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石首市人民法院()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撤销石首市人民法院(2012)鄂石首刑初字第00145号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此案,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8月8日上午9时许,申诉人店面因电路问题,请电工进行维修,因维修需关闭总闸,受害人李某某不仅不同意,还对申诉人咒骂,指责其不该关闭电闸。后申诉人与李某某论理,并告诉李某某,以后各走各路,李某某不得到申诉人这边来,申诉人也不到李某某那去。汪某某听后就冲到申诉人摊位上与其斗狠,并扬言“老子偏要走”,于是申诉人将手中切千层饼的菜刀在自己的摊位上拍了两下,想以此吓住汪某某等人,谁料汪某某就动手推打申诉人,申诉人就随手将刀扔在自己的摊位旁边(路边,注:申诉人店面居中,左边是李某某店面,右边是蛋糕店店面,申诉人当时面向李某某店面,李某某在自己的摊位上,申诉人右手握刀,右手边是马路,申诉人店面距马路4—5米,摊位摆放于门面外,距马路约2米左右,因此申诉人随手扔掉刀,菜刀就落在路边或摊位边),用夹千层饼的架子打了汪某某后背一下,进而汪某某一家6人就对申诉人夫妻二人大打出手。汪某忠抱住申诉人的头,汪某某抓申诉人的睾丸,申诉人的上衣及短裤均被撕烂,脸部也受伤变色,申诉人爱人周某某与李某某及李某某的女儿、侄女扭打在一起。申诉人艰难的挣脱出来后见一烂仔从对面冲过来,申诉人慌忙之中随手拿起自家的太阳伞伞柄朝距离其最近的李某某扔去,随后高师傅拦住了申诉人,看到李某某坐在地上抱着腿,腿部有伤。

并且根据证人陈某某及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至少有2把菜刀(陈某某供述有两把,一把有血,一把无血,周某某供述有三把,一把有血,另外两把无血,申诉人的菜刀无血)。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作为本案关键物证的“菜刀”及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口,并未对此进行痕迹鉴定。

在本案中,根据证人陈某某及申诉人妻子周某某供述,案发现场有3把刀,一把刀有血迹,另外两把均无任何血迹。因此,在本案中,有三个疑点:(1)这三把刀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申诉人的一把刀是其自己扔在现场的,那么另外两把刀又是如何被带到现场的?原审判决对此并无证据证明,这也是侦查机关的程序错误。(2)这三把刀分别是谁的刀?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其中一把刀是张某某的,但另外两把刀是谁的?对如此重要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未证据证明。(3)造成李某某腿部受伤的究竟是哪一把刀?根据本案事实,现场有3把刀,只有一把有血,而申诉人的菜刀无血,很显然李某某腿部的伤并非申诉人的刀所致,那伤害李某某的究竟是哪一把刀?在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关于伤口与菜刀的比对、痕迹鉴定,很显然对于李某某伤口究竟是哪一把刀所为并不清楚,但原审判决却武断的认为是申诉人的刀所致,这是何其的草率。

原审中,侦查、公诉及审判机关对该部分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了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该案并未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达到认定犯罪唯一的证明标准。

2、被害人李某某腿部伤口并非申诉人所致。

伤害案件办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伤害案件不断上升,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作为一名执法人员,我参与了许多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我深刻体会到了伤害案件办理的重要性和挑战性。以下是我对伤害案件办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我们常常面临着证据缺失或不完备的困扰。因此,要充分发挥执法人员的聪明才智,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要善于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等。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才能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法律思维能力。对于不同类型的伤害案件,要根据刑法法律条文的规定,区分轻重情节,运用法律规定进行量刑,既要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尽量给予犯罪分子积极的改造机会。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程序规范的重要性。程序规范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在办理伤害案件时,执法人员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程序的合法、公正和公平。在调查取证阶段,要严格遵守证据收集、保全和调取程序的要求。在审讯阶段,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及时、准确地了解证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只有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才能让人民群众更加相信司法公正,让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

再次,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心理辅导的重要性。伤害案件对受害人和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创伤。作为办案人员,我们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处理,更要关心受害人的心理健康。应给予受害人及其家属充分的心理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尽快走出阴影,重建信心。同时,还要注重与受害人的沟通,让他们了解案件办理进程和结果,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

最后,伤害案件办理要注重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案件办理,要及时披露案情,向公众宣传案件的办理结果,提高社会对伤害犯罪行为的警惕性。同时,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扩大社会影响,才能进一步提升对伤害案件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从而有效防止和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伤害案件办理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工作。在办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心理辅导和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式和方法,才能更好地推进伤害案件的办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男,汉族,小学文化,19**年*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九龙岭镇财神村9组8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490******,电话:0739-22******。

申诉人不服邵阳市中级法院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继续申诉,直到得到公道为止。

申诉请求:

1、撤销(2016)湘05号刑申2号通知书。

2、宣告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第一、邵阳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虚。理由如下:

(一)关键证人的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理由如下:

1、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证人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不一致,和其他证人证言和“受害人”自己的称述也不一致。

a、证人张三(又名郑**)的证言:

法庭发问的证言:辩护人多次问还有其它行为吗?都没有说申诉人用脚踩踏“被害人”胸口。

b、证人李四的证言:

两个证人在公安机关、律师、开庭审理的时候证言不一,同一个证人在主要事实前后说法不一致,两个证人之间对同一主要事实的叙述也不一样的啊。打的方式,打的次数,倒地的姿势,案发地形的叙述,拖脚的方式是拖一只脚,还是两只脚都不一致。“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说的也完全不一样,“受害人”的第一次陈述说是拳头打在左胸口,第二次陈述为拳头打在左腋窝下面一点;次数为第一是一拳,第二次是多拳;倒地姿势为仰面倒地;用脚在胸口踏了多脚。但是相同的地方是都认为伤是申诉人打的,带着主观臆断的证言怎么让人相信。

2、两个证人都有作假证的地方。

(1)、证人自己提供的“自述材料”和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不一致;。

(2)、律师发问的时候,两个证人对双方见面的地点、见面时间、见面打没打招呼,说法完全不一样。证人郑佰满说是夜晚九点见的面,见面地点是在院子里,见面时李四主动和他打招呼。证人李四说的是见面时间是下午四点,回家时候就见面了,见面的地点是在他打牌的房间里,他没有和证人郑佰满打招呼。

(3)、证人当庭说下午四点骑摩托车回家,回家的时间是下午四点左右,而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中还在家里吃了中饭。

(4)既然是回家吃豆腐饭,按照申诉人当地的习惯是一定要送礼的,但是被律师问道是否送礼,总是回避不答,说这是个人隐私,因为我律师手中有该送礼人家的记账清单,如果说就会当庭穿帮。

3、这两个关键证人都和“受害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无法客观的反映情况。

张三和*佰满是亲兄弟,这是客观事实无法否定。张三说“被害人”王五认他们的父母作干爹干妈,这在张三的问话笔录中有记录,但是郑佰满故意隐瞒不说,反而说自己和双方之间没有亲属关系,意欲还在?李四和郑佰满系亲叔侄关系这也是客观事实,虽然这在案件中没有反应。就是这些和“被害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都说看到了申诉人怎么打伤“被害人”的,而其他所在场的人却没看到,我想这是有蹊跷的。已经被证明说谎的证人,他所说的其它证言也无法保证都真实,所以说,这两份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无法客观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

(二)、“受害人”自己的陈述自相矛盾,和证人的证言也不一致。“受害人”在年9月10日的称述说申诉人一拳将他打倒仰面倒地,拳打在左胸口位置,倒地后申诉人还用脚在“受害人”的左胸口踏了几脚,具体多少脚记不清楚了。而在2010年9月22日被打的位置却变成了左腋窝下面一点,踏就改成踏在身上其它地方了。“受害人”自己说位置是和申诉人是面对面,证人说郑佰满说是“被害人”站在申诉人郑伯胜和当事人郑白云两人中间,用两只手分别挡着他们两个人,是申诉人正面对着“被害人”的侧面。

第二、鉴定鉴定不具有客观性。

1、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的时间是为2010年9月17日,但是在2010年9月10日的问话笔录中就有该鉴定结论的案号(邵)公(法)鉴(活检)字【2010】1720号鉴定结论了,这明显不具备客观性。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该鉴定结论,理由是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这是“补签”,只要稍微分析,这又是一个弥天大慌,分析如下:9月17日接到委托,鉴定结论作出的时间侦查机关补正为9月三十日,一审法院也认定为是这个时间,这还是重新陷于原来的困境,因为假的就是假的,不管你怎么掩盖,都是假的。只是原来在鉴定结论作出前20天就出现了,这样用“补签”来修正为在鉴定结论作出十天前出现,这有什么实际意义吗?还不是先有孩子后有老子的错误逻辑。这样的不具备客观性的鉴定结论认定为有效,跟最高院沈德咏说的“宁肯错放,不肯错判”是背道而驰了,请二审法院仔细阅读这两个地方,认真对待这两个地方。(请领导重点关注这一重大逻辑错误的情况)。

2、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用鉴定人的证言来证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这申诉人不说这样的逻辑对于错,只说如果你这样证明了,申诉人无话可说,说鉴定机构登记证书处于换证时间,鉴定单位可以到该机构登记机关开具在该鉴定时候确属换证,并有资格的证明,鉴定人的资质情况和鉴定机构的证明方法相同,为什么拿不出来?推断可知没有啊!说白了就是证件换发过程中怎么证明自己的.资质行为,鉴定机构拿出的是后面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绝对不会分不出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什么目的吧,那为什么还要这样认定了,是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

4、鉴定结论做出的依据不客观;致伤原因病历上明显记录为患者自己不慎摔伤所致,鉴定结论上却将致伤原因记录为被打伤所致。鉴定人不依据客观材料进行鉴定,而是另外依据被鉴定人的称述说明来进行鉴定。患者本来就有旧伤在身,鉴定结论却没有对这伤是新伤还是旧伤进行分辨,无法令人信服。鉴定时间为2010年的9月33日,一个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鉴定结论,这种工作态度做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让人信服。

所以该份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且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的资料不客观,因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该案两个疑点无法有合理解释。

1、被害人在检察院、法院都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要赔偿主动放弃?还是自知理亏不敢面对?还是另有隐情?无法有一个合理的解释。2、报案寻求公力救济的是申诉人,而不是“被害人”,案发时间是2010年9月9日下午四点左右,而“受害人”治疗却在2010年9月10日中午12点30分才到医院治疗,既然是被人打伤,为何迟迟不去就诊,为何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治疗费用而不找致害人索赔了?无法有合理的解释,逻辑指向一个结果,那就是栽赃陷害,惹火烧身,不敢面对了。

第四、邵阳市人民法院程序违法,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两次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自行侦查所搜集到的材料不具备合法性,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没有法律授权补充侦查两次之后,原来的侦查机关还可以自行继续侦查,也没有授权检察院可以继续侦查,所以侦查机关提供的20做搜集的赵**证言、李四证言、杨**证言、仇**证言、王五陈述、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鉴定人的资质证明、补签错误情况说明都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上诉述,指控申诉人犯罪的证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性;关键证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两个证人之间的证言对主要事实的称述都不一致且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证人在作证时说谎;第二次退补后,侦查机关继续再行侦查搜集的证据不合法;“受害人”不寻求经济赔偿且不报案无合理解释;因此检察院指控申诉人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请还申诉人一个公道。

此致

湖南省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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