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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申请文化遗产报告(案例12篇)

作者: GZ才子
2023年申请文化遗产报告(案例12篇)

竞聘报告是一篇关于自己的宣传材料,需要采用恰当的语言和结构进行撰写。在竞聘报告的撰写过程中,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范文,借鉴其中的表达方式和思路。

暑期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实践报告

12月18日,《江西文化蓝皮书—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6)》发布会暨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在江西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中心举行。

《江西文化蓝皮书—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6)》是江西师范大学组织编撰的第二部文化发展类智库报告,也是江西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由江西师大文化研究院牵头组织撰写。报告对近十年尤其是“十二五”时期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作了肯定,主要体现在:非遗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建立、非遗保护名录体系日趋规范、非遗保护社会参与形式多样、非遗传承人主体地位逐步明晰、非遗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加大、非遗保护工作“双效”日益明显等等。但对比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诸如非遗项目物质化现象突出、专业性人才队伍极度缺乏、抢救与保护经费严重不足、非遗保护利用创新力低下等亟需破解的突出问题。

报告从非遗项目数量、非遗传承人数量等方面,对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在全国及中部六省的发展定位进行深入分析,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从整体而言,江西处于全国中等略偏下的位置,但在阶段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走在全国前列。在中部地区,江西处于中间位置,但省级非遗项目总体发展态势较好,排名比较靠前,基础较好。因此,积极挖掘、整合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加强非遗资源保护与利用,“十三五”时期末江西省可望进入全国三大方阵的第二方阵靠前位置及中部六省靠前位置。

报告建议:是江西省“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新常态下江西省经济发展的关键一年。江西非遗保护工作应聚焦新时期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群策群力,积极开拓,推动江西非遗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六方面努力:直面“后申遗”时代,开启非遗保护的全民参与模式;顺应新型城镇化进程,探索非遗保护协同发展路径;对接“一带一路”战略,加强江西非遗的海内外传播;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快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借力江西旅游产业,推动非遗衍生品的创意开发;通过融资、免税等形式,积极开拓保护资金融资渠道等等。

记者了解到,《江西文化蓝皮书——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2016)》是江西省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报告,由江西师大文化研究院组织撰写,结合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深入分析了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特色、挑战及趋势,针对性提出了推进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对策建议。

报告对近十年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绩作了肯定。但对比全国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诸如非遗项目物质化现象突出、专业性人才队伍极度缺乏等亟需破解的突出问题。

首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数量全国第一。

报告从非遗项目数量、非遗传承人数量等方面,对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在全国及中部六省的发展定位进行深入分析。

在阶段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如江西成功获批了客家文化(赣南)生态保护实验区和徽州文化(婺源)生态保护实验区,处于全国前列,又如在第一批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名单中,江西拥有3个,与北京、江苏、四川和青海并列全国第一。

江西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70项。

会上,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西是非遗大省,非遗代表性项目数量众多:“截至205月底,江西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70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488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4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368名。”

报告对我省非遗项目地区分布进行了分析,全面梳理了江西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地区分布状况,整体而言,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排名靠前。

具体来说,江西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地区分布排序为:九江市11项、赣州市10项、吉安市10项、宜春市9项、上饶市9项、抚州市7项、萍乡市4项、南昌市3项、景德镇市3项、省直单位2项、新余市1项、鹰潭市1项;江西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地区分布排序为:赣州市90项、宜春市76项、吉安市72项、上饶市52项、九江市46项、南昌市42项、抚州市38项、萍乡市24项、景德镇市18项、鹰潭市12项、新余市11项、省直单位7项。

专家学者为非遗保护献计献策。

江西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是一个重大课题。对于江西非遗发展,报告提出了六个相应的对策措施。

在发布会后举行的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高峰论坛上,北京师范大学万建中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方李莉研究员、中国艺术研究院邱春林研究员等学者及省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立足传统文化振兴,围绕江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合理利用献计献策,对“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工匠精神”、整体性保护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席记者魏莹)。

注:共42项,其中国家级3项,国家级非遗项目同时也是省级非遗项目。

南昌萧峰萧史吹箫引凤故事。

南昌浴仙池传说。

安义唢呐。

二塘长工山歌。

南昌胡华锣鼓十八番。

新建得胜鼓。

城南龙灯。

上坂关公灯(国家级)。

青山湖双龙戏珠。

北刘轿舞。

二塘泼蛇灯。

李渡车仂灯。

进贤罗家狮舞。

进贤梅庄花棍。

南昌采茶戏。

筱贵林南昌谐谑故事。

南昌清音。

进贤李渡道情。

南昌瓷板画(国家级)。

进贤文港微雕。

南昌宣纸刺绣。

进贤文港毛笔制作技艺。

安义黄洲宗山米粉制作技艺。

李渡烧酒酿造技艺。

安义匾额书法雕刻技艺。

安义糕点印模雕刻技艺。

南昌汪山土库古建营造技艺。

进贤张公夏布制作技艺。

进贤白圩木板活字印谱。

南昌塔城豆豉制作技艺。

东湖赣发绣技艺。

进贤走马灯制作技艺。

西山万寿宫庙会(国家级)。

万寿宫文化。

齐客过年风俗。

南昌祭轿。

新建石岗梅烛灯。

青云谱舨王庙龙舟赛。

安义安家开大炉踩金砖。

南昌向塘灯棍节。

江西板龙灯。

南昌蒋巷黄河灯。

申请报告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重点经营范围、资产负债情况、股东构成及股权结构比例、以往投资类似项目的简要情况等内容。

2、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产品及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等。

1、拟建项目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2、拟建项目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关系。

3、拟建项目与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的关系。

1、项目选址及用地方案。主要包括项目用地选址、场址土地权属类别及占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及相关规划情况、占用耕地概况、土地获取方式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主要分析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规模是否合理、耕地占用补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地质灾害影响分析。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的项目和易诱发地质灾害的项目,应阐述项目选址所在地的地质灾害情况,分析拟建项目诱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4、其他不利影响。分析拟建项目是否压覆矿床和文物,是否会对防洪和通航等产生不利影响。

1、资源开发方案。对于资源开发类项目,阐述资源储量和品质勘探情况,分析拟开发资源的可开发量、自然品质、赋存条件、开发价值等,评价是否符合资源总体开发、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资源利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资源品种、数量及来源情况,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方案,单位生产能力主要资源消耗量指标及与国内外相关资源利用效率的对比分析。

3、节能及节水措施评价。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能耗及水耗指标进行分析,阐述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节能及节水政策的有关要求,在提高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水耗等方面的对策。

1、城市居民搬迁方案。涉及城市征地拆迁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征地拆迁影响的调查分析,提出拆迁补偿的原则、范围和方式,并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要求进行评价。

2、农村移民安置方案。涉及农村征地及移民安置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征地影响的相关调查分析,提出移民生产开发、生活安置、征地补偿、收入恢复等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1、环境和生态现状。包括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特殊环境条件及环境容量状况等。

2、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包括污染物类型、排放量情况,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是否符合环保法规要求,对流域和区域环境及生态系统的综合影响。

3、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要求,对环境影响治理方案的工程可行性进行分析,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提出对策建议。

4、特殊环境影响。项目对历史文化遗产、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景观等的影响及对策。

1、国民经济评价。按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从国民经济的角度考察投资项目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对社会的贡献,评价投资项目的经济合理性。

2、区域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区域经济影响较大的项目,从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及结构调整、区域财政收支、收入分配及是否可能导致垄断等角度进行分析。

3、经济安全分析。对于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项目,从产业技术安全、资源供应安全、资本控制安全、产业成长安全、市场环境安全等角度进行分析。

1、系统调查和预测拟建项目的建设、运营对项目所在地区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与社会效益。

2、分析预测项目能否为当地的社会环境、人文条件所接纳,以及当地居民支持项目存在与发展的程度,考察项目与当地社会环境的相互适应关系。

3、分析项目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进行社会风险分析,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12

4、提出协调项目与当地社会的关系,规避社会风险,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的方案。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

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一、咸丰县县域社会经济概况。

咸丰地处鄂西南边陲,位于鄂、渝、湘、黔四省市结合部,属“老、少、边、山、穷”县,有湖北西大门之称;在古代亦有“荆南雄镇、楚蜀屏翰”之誉。全县版图面积2550平方公里,辖11个乡镇,185个村,总人口36.48万人。以土家族、苗族为主的16个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67.6%。境内生态环境良好,森林覆盖率为47.5%。矿产资源丰富,可供开采的矿产达13种。自然风光绚丽,有着丰厚的人文景观。在我县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先辈们给我们留下了南剧、干栏吊脚楼建造技艺、刺绣等内容丰富、底蕴厚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不仅是我县各民族的骄傲,而且成为ji励支撑全县人民艰苦奋斗、锐意进取的不竭动力和源泉。有效保护和利用好这些优秀民族文化遗产,是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和《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

工作方案。

》等文件精神,我县文化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得到了县、乡各级各部门的通力协作和配合,保护工作迅速启动并全面开展,全县上下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取得了显着的工作成效。现将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取得的成效。

xx年6月,我县正式启动“非遗”普查工作,县文体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结合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和《普查方案》。在当年全县。

半年工作总结。

会上,县文体局对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明确“非遗”保护由文体局牵头,文化馆、文管所为责任主体,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全力参与配合。同时,普查工作还被列入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年度工作目标。

合同。

管理。为解决设备欠缺问题,文体局购置了电脑、桌椅,还派人专程到武汉购置了摄影、摄像、录音等设备器材。为提高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文体局召集乡镇文体中心、文化馆、剧团、文管所等单位职工培训会,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省、州各级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通知,祥细介绍了我县文化遗产保护和“非遗”普查任务、要求,并就普查业务进行了系统培训,为普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谚语。

100多余条,新发现民间舞蹈有小村“打土地”、尖山“板凳拳”;民间曲艺有黄金洞的“三才板”,民俗有活龙的“排排亮”,还收集有吊脚建造技术、咂酒、油茶汤、绣花鞋、神豆腐等制作工艺,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我县民间艺术档案信息库,为建立县级名录作好了准备。

我县在开展“非遗”保护的过程中,一边认真开展普查,一边积极进行申报。xx年5月,我们将南剧、地盘子、板凳龙三项民间艺术到省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受理,使我县以上三种重点民族文化艺术进入了法律保护程序,抢得了保护先机和制高点。在全州开展申报全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工作中,我县认真筛选南剧、地盘子两个项目,组织专班编写申报材料,制作申报电视专题片以及cd数据光盘和其它辅助材料,虽经几次反复,但我县每次报送材料都做到了及时、准确,有力地支持了全州申报工作的开展。xx年年7月,我县南剧、地盘子被省人民政府列为全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我县南剧被公布为全国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19年,我们将吊脚楼建造技艺申报了国家、省级名录;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的申报工作,2019年,我县朝阳寺镇被公布为“全国民间艺术之乡”;全县各乡镇也初步形成了“一乡一品”的格局。

(三)“非遗”普查促进了我县民间文化艺术精品的打造。

围绕打造南剧艺术之乡的目标,我县全面加强对南剧的保护和传承。xx年县政府拨款20万元,创作排练了大型土家历史故事剧《女儿寨》,年底在全州人代会期间演出,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积极开展民间文艺创作活动,先后多次举办了全县“三民”汇演、唢呐大赛、乡村民族文化艺术节等多种形式的民间文艺汇演。加大“湖北苗寨第一村”官坝村的苗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力度,全力打造土家摆手舞、草把龙、牛虎斗等民间艺术精品,成功举办了“官坝民俗文化节”活动,有力推动了民族文化的研究和挖掘工作。

暑期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实践报告

孙太雨。

炎炎夏日,酷暑难耐。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教育文物资源,提高个人人文素养,做到对多地区教育文物的掌握和了解,为教育文化博物馆作贡献,沈阳师范大学赴沈阳市教育文化遗产调研20**年暑期社会实践课题组在指导教师王雷教授的带领下,开展了沈阳市教育文物寻访活动,希望可以通过这个活动了解更多的教育文物知识。

7月20日是我们小组活动的第一天。小组成员集体从东北大学出发乘车前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大东门附近的周恩来少年读书处旧址,那句激励了无数华夏儿女的“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就是少年周恩来在这里发表的。怀揣着对这位伟大的政治家的崇敬和对这所小学的好奇,课题组决定把这里作为课题调研的第一站。由于对旧址具体位置不熟悉,课题组一行人在31℃的高温下,仅凭借着打听和地图的指引,经过一个半小时的步行终于在一处胡同小路上找到了这所旧址。

旧址是一排类似于平房的建筑,中间的匾额上依旧保存着民国时期“奉天省官立东关模范两等小学校”的字样,院内有一尊高约5米的周恩来塑像,基座上刻着那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警世恒言,石像上周总理那炯炯有神的目光好像依旧注视着这个时代。学校院内有两栋二层阁楼,据管理人员介绍,这两栋楼就是原来的学生教室,由于时间久远早已破败不堪,近年来由于政府的`重视和资金投人,原址已经得到返修和保护,所有的建筑都遵循原有风格。通过了解这些,课题组成员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当年那些有志青年的奋斗精神。在管理人员的帮助下,课题组成员查阅了馆藏的大量文献资料和历史图片,为课题的研究奠定了大量文字基础。

参观之后,课题组对周恩来少年读书处旧址的周边情况进行了一番实地考察,并通过间卷调查等方式对周边居民进行了一下访问。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课题组组长决定在周恩来石像前举行课题组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启动仪随着研究的深入进行,课题组分别于7月28日、8月3日对位于沈阳市其他几处教育文化遗迹进行了考察。这些地点分别是:同泽女子中学旧址、汉卿体育场(1930年)车向忱旧居(1928年)、原满洲教育专门学校旧址(1922)、南满医学堂旧址(19)。课题组成员还走访了一些教育界知名人士,对这些遗迹作了更全面的了解,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体会颇丰。

位于东北育才中学院内和中国医科大学院内的原满洲教育专门学校旧址、南满医学堂旧址一直在被学校使用,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位于原沈阳体育学院的汉卿体育场就没那么幸运了,虽然早已被列为国家级教育保护文物,但因为资金短缺没能得到妥善维护,现在的汉卿体育场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令在场的课题组成员感到惋惜。

打击与失落总是接踵而至,著名教育家、原沈阳师范学院院长车向忱先生的故居也让调研小组心生伤感。除故居小楼外,周边已经卖给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商品小区的建设,一座座高楼将故居映衬得矮小破败。小楼已经很难再现当年的情景了。但值得高兴的是,这里引起了沈阳市政府的重视。()就在调研小组进行考察时,小楼正在进行楼体的翻新修葺工作,并将这里列为沈阳市教育文物不可移动文物。课题组衷心希望,这里可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维护,让这里早日成为竞相参观的场所。

8月5日,按计划是课题组寻访的最后一天。经过半个多月的走访调查,课题组已经按计划完成了六处教育文物遗址的寻访和考察工作。有伤感也有欣慰,成员们都怀着复杂的心情调查最后两处文物遗产,可事情往往与想象相悖。这最后一天,是整个调研活动中最苦、最伤心的一天,也许这一天的所见所感我们都会终生难忘。

寻找原沈阳市动物园西侧的原同泽女子中学旧址颇费了一番工夫。由于城市发展变化迅速,很多街路已经消失,多数建筑的门牌已经不见,这对仅能靠打听和资料寻找的我们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大难度。经过全组成员2个多小时的寻找,终于在一处即将拆迁的居民楼小区中发现了这处校址。破败的校门中是一片长满荒草的操场,操场北侧屹立着三幢民国时期的建筑,经证实这里就是张学良将军创立的同泽女子中学的旧址。三幢具有历史和教育价值的建筑已经破败不堪,窗户已经损坏,透过窗口还可以清晰地看见里面残损的墙壁。经过课题组成员的耐心寻找,终于在一处木板堆旁发现了一块写有“不可移动文物”的牌子。看到这座见证了一个时期的教育文物竟被破坏成如此模样,课题组几个成员忍不住落泪。

在30多摄氏度的高温下,调查组成员徒步来到了位于原黎明机械厂后身的一处工地处。经多方询问,成员们最终找到了仅仅残存一排房屋的东北陆军讲武堂。青砖灰瓦依旧显示出当年的气派与威严。工地保安说这里已经很久没人过问了,但不知为什么没有被拆除。调查组在这里并没有发现标志牌或政府颁发的文化调研遗产证明,工地的推车在远处轰轰作响,无比的伤感袭上心头。做了一系列的调研工作后,成员们离开了这里。

历史可以用来警醒后人,教育文物的保护和发掘能够给当今的人们以启迪和感悟。我们不知道,在当今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里,那些曾经为中华民族作出过卓越贡献的教育家和他们所留下的教育遗产还能保存多久。半个多月的调研实践结束了,值得欣慰的是,政府部门已经意识到了教育文物的重要性并具体实施了相关的保护措施,颁布了相关法律。希望我们的调研活动能够激发起更多人对教育文物的保护意识,能够为我们的教育博物馆的建立尽一份绵薄之力。

高中社会实践报告文化遗产

x月x日,天气一改前几日的温和,变得格外的冷,不知不觉每个人都又加上了厚厚的外衣,但再冷的天气也驱散不了我们每个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同学心中的热情。此次的实践活动任务是服务济宁银座购物广场,主要的活动有三个,分别是:1.电梯口导购2.超市分装购物袋3.采访管理人员。我很荣幸的参加了前两项活动。

先说说导购吧,由于去的比较晚,我并没有从头至尾的完成这项工作,所以感受不是多么强烈,只是听同行的马敬文讲述了工作的经历。她告诉我,导购是一项十分累而又十分有挑战的工作。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你务必对商场十分的熟悉,其次,你还要思考到你将面临形形色色的顾客,并且应对每位顾客时都要面带笑容,鞠躬问候像“欢迎光临”、“您慢走,欢迎下次光临”之类的话,做起来有时难免显得畏手畏脚。但庆幸,我们都顺利地完成了这项任务。

对我印象最深的算是分装塑料袋了。每个人都要协助一个售货员完成收款工作,我被分配到一个面容和善的大姐姐的柜上。技术娴熟的她在收款之余和我聊了许多,当他得知是学生会组织的这项活动时,顿时变得热情了许多,“我初中时也是学生会的一员,当时担任宣传部的部长,在学校里感觉十分的光荣阿!”

她显得心有所思但却不影响工作,仍然熟练的收款。

“可是,之后我的成绩下降很厉害,学校里停止了我的职务,我当时变得十分的迷茫,以至于从那之后一蹶不振。”

她看看我,见我听得很认真,便之后说:“你们这群小孩幸福得很阿,先说是不用愁吃愁穿,然后,你们又能在一中这样好的学校学习,好好努力将来就能成就大业阿。你再看看我们,从天明到天黑、从早到晚都没有时间歇着,只得是不停的干阿干阿,时光就这样挥霍掉了。”

我听了也十分的受感动,“那你此刻也能够在奋斗阿,争取取得好的业绩来给自我的工作争光添彩。”

“呵呵,没有你想得这么容易,要是真的这么好干,大家不早就升官了,这是个多么辛苦又多么艰巨的工作阿,并且我们是临时合同,指不好哪一天又被炒掉了。你们小孩阿,此刻就得好好学习,不要留下什么遗憾!”

我也陷入了沉思。

很快,午时的工作结束了,说不上辛苦,只感觉收获不少,以至于此刻写这篇小记得时候还心有余悸。人生的旅途漫漫,即无法预见将来也无法改变历史,只能抓紧此刻,抓紧脚下,一步一步地踏实前进。真的要从那个姐姐身上学到点什么,正像她说得,不要给人生留下遗憾,不要到失去了才后悔当初!我们此刻正是人生中最艰苦的时刻,但每个人又务必坚持,务必清楚,如果不好好珍惜此刻,将来就要面临更艰苦的岁月。

这可能就是社会实践所能带给我们的最珍贵的东西吧,我喜欢这样的活动!我很高兴也很荣幸有机会加入社会实践基地,我是一个乐于实践乐于展现自我的人,对于社会实践这种提高自我素质、培养自我潜力、服务社会、服务学校的活动十分用心,十分向往。所以,我很期望能给我一个加入的机会,来品味这种完美与喜悦,从而展现自我,体现自我的价值,为这样优秀的群众争光添彩!

申请报告

xx领导:

本人最近想外出旅游,参观祖国的大好河山,开阔眼界,释放工作压力,回来后更好地为公司服务,特根据公司年假管理规定。

请假x天,从x月x日-x月x日,请假期间的工作也做好了安排,由xx代理我的岗位。

望领导批准。

在此深深地感谢!

鞠躬了!

申请人:

日期:

文化遗产调查报告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近年来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我国现有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草案都强调责任与义务,却没有有效解决公众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所应获得的对遗产的实际认识与认同,并进而阻碍了有效地保护与传承。本文正是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研究民众对于非遗情况的认知以窥探保护的效果与现状,并就一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政府和民间的重视,也开展了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宣传工作,但其保护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应当通过公众对于此的了解以及关注、支持程度来看待,为此本课题组特组织了在宁波与温州两地向市民发放并收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

浙江省在xx年年通过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且各地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了一些保护、抢救工作,但是由于保护才刚刚开始,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就如我们此次采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专家而言,不少地方政府的建设性破坏正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种破坏,政府在保护中有一种重名录申报、轻实际保护的倾向,许多保护资金难以落到实处,青年人对于传统文化的接受度不高,许多地方的宣传工作停留于运动式、政绩式、任务式的宣传,但是收效却甚微等等。并且,现在许多省份也有相关保护条例出台,但是千篇一律在强调责任与义务的时候却鲜有立法者关注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对于公众强调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却很少在优秀文化遗产对于公众的受益方面(如获得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切实宣传与教育等)进行有效地建树,公众如果只有保护之义务,而无保护之受益权利,何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在我国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之下,对于公众实际情况的了解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对于公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的探讨显得非常有必要。

有鉴于此,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希望对于保护现状进行客观的了解。调查显示,宁波、温州两市市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本地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比较熟悉,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保护和宣传状况之差异有着不同的际遇,梁祝传说和温州鼓词最受市民关注。可喜的是,虽然绝大多数市民并不了解非遗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非遗走上法治轨道表达了相当高程度的期待。

文化遗产申请书范文

虽然从本质而言文化遗产犯罪也属于犯罪的一种,但是文化遗产具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文化遗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具有特殊性。贝卡利亚将刑法法益分为国家法益、个人法益和社会法益3种类型[1]65。传统刑法主要保护的是以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文化遗产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任何针对文化遗产的犯罪行为除了是对文化遗产所有权人个人利益的侵害,还是对社会公众所享有的文化遗产利益的侵害,即对以文化遗产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社会法益的侵害。因此可以说,文化遗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除了传统犯罪所强调的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外,还包括对社会法益的侵害。其次,文化遗产犯罪的认定标准具有特殊性。毋庸置疑,文化遗产犯罪的认定标准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制定,遵循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但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文化遗产相关行政法的规定,即具有很强的行政依附性,这是由文化遗产保护法所具有的行政法属性决定的。文化遗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有赖于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违法性的前期认定,也就是说,只有行政法认定为违法的行为,刑法方可依据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规定其是否属于犯罪。当然,这也是使刑法服务于文化遗产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文化遗产犯罪的后果具有特殊性。文化遗产是一种脆弱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任何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都将造成文化遗产的永久性灭失。之所以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与传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文化遗产能够实现对历史文脉的延续。文化遗产犯罪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和历史文脉传承的割裂,而且这种割裂具有难以修复性。

2我国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现状。

我国很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别是在刑法中也规定了相关条文,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当中。我国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中的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对文化遗产犯罪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涉及对故意损毁文物、名胜古迹,过失损毁文物,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倒卖文物,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盗窃、抢夺国有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等行为的规范。除了专章专节的规定,文化遗产犯罪还散见于刑法分则的其他章节中,如在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对走私文物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第9章“渎职罪”中规定了因失职而导致珍贵文物被损毁或流失的行为也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等。除此之外,我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文化遗产的单行法律法规中都有刑事处罚条款,但多为简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如《文物保护法》第78条规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刑法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2],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刑法缺少对文化遗产社会法益的保护。

如前所述,传统刑法侧重于对以人身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国家法益与个人法益的保护,然而,文化遗产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不同,除了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更是一种文化符号,承担着文化永续传承的功能[3]。通过法律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与传承,从本质上而言保护的是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所享有的文化权利,即对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社会法益的保护。而社会法益所要保护的并不限于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当代人,还包括后代人,这些都是传统刑法保护理念所不能涵盖的。受传统刑法理念的影响,我国现行刑法对文化遗产规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对文化遗产的管理秩序,这一点从刑法的章节安排就可以看出———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主要被安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当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一节。文化遗产犯罪被认为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而制裁文化遗产犯罪也仅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管理秩序。事实上,文化遗产除了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体现,更是一种脆弱的文化资源,对文化遗产的破坏侵害的不只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且是对文化遗产自身的损害以及对文化遗产所承担的文化传承功能的阻断,因此,刑法不仅需要维护文化遗产管理秩序,而且需要保护文化遗产本身。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离,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缺少对文化遗产本身所固有的价值和文化遗产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应有关注,因此未能触及文化遗产犯罪的本质,导致现有刑法对文化遗产的规范具有浓厚的管理色彩,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相对较弱,很多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得不到处罚,阻碍了刑法应有功能的发挥。随着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提升,世界各国纷纷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立法保护。我国也将文化遗产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保护,《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但是刑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明显过窄,未将文化遗产的社会法益作为保护对象,无法全面反映文化遗产犯罪对文化遗产自身的破坏性和文化遗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我国现行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的规定与宪法的理想还有一定距离。

2刑法规定的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非常有限。

受传统刑法法益理论的影响,我国刑法只是部分地规定了文化遗产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很大一部分应当但没有被规定在刑法中的行为无法受到刑法规制。我国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4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中包括6个条文共10个罪名,再加上刑法其他章节中有关文化遗产的4个罪名,共包括14个罪名。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于1997年,时至今日,虽然刑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始终没有变化,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特点,刑法的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打击犯罪、保护文化遗产的现实需要。一些新出现的文化遗产违法行为,如对具有保护价值的文化场所和文化空间的破坏等虽然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未被规定在刑法当中,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罪名,导致这些违法行为仍然游离于刑法可以惩处的范围之外。此外,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瑕疵,具体表现在:其一,对于文物的界定不统一。刑法在第324条规定了“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罪”,第325条规定了“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6条规定了“倒卖文物罪”,在这3个条文中,刑法只是以相同的“文物”二字予以简单规定,但是仔细想来,虽然字面相同,但所指的对象是否也相同呢?如第324条所指的“文物”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类,而第325条、第326条所指的“文物”显然与其在范围上是不同的。又比如,第324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提到了“名胜古迹”,名胜古迹是否可以归类为文物、与文物之间是何关系,对此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其二,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范围有限。如第328条规定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虽然刑法通过专门条款对古脊椎动物化石予以特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几乎与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样,同样具有保护价值的无脊椎动物化石以及植物化石等其他古生物化石由于没有得到刑法的明确规定而无法受到应有的保护[4]。

3现有刑法的规定难以预防文化遗产犯罪行。

除了打击犯罪、教育犯罪人之外,刑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预防犯罪。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也理当体现这一原则,特别是基于对文化遗产脆弱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的考虑,实现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预防就显得尤为重要。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潜在犯罪人形成威慑,使其不敢犯罪;二是重视对行为犯的惩处,通过阻断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实现预防功能。但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于以上两个方面都未能充分体现。一方面,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行为的处罚普遍较轻[5];另一方面,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的罪名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结果犯,以出现法定后果为要件,然而对于文化遗产保护而言应当是“防重于治”,如此规定不仅无法实现刑法应有的预防功能,而且无法适应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难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真正有效保护。

4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表现出“重物质、轻非遗”的特点,即重视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而忽视从刑法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从我国刑法条文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基本上都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只是在其他章节里零星、隐晦地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在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然而该罪的重点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其所涵盖的内容不止于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相关文化权利,如果将该规定简单地归结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这种理解本身就很牵强。我国刑法制定于1997年,而直至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才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进入法治视域,而作为保障性法律的刑法并没有及时对有关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调整。可以说,在文化遗产领域,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对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功能未能发挥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未能得到刑法应有的重视。也正是由于刑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失,直接导致学界在对待文化遗产这一问题时进一步分裂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关联。从本质上看,文化遗产应当是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统一整体,之所以作此划分,仅仅是为了方便理论研究。我国刑法并没有相应的措施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予以保护,这样的立法结构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极为不利,特别是在文化空间的保护问题上,刑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其弊端更加暴露无遗。比如,历史文化街区之所以具有保护价值,不仅仅是由于其内在的精美结构,还包括其中的人文环境,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了应当受到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7]。但是,如果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犯罪行为只按照故意破坏文物罪予以处罚,很大一部分未被认定为文物的建筑都将不受刑法的保护而为人们任意拆除,只留下星星点点属于文物的建筑,随着这些非文物的建筑的拆毁,街区当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逝,线状的历史文化街区也将逐渐演变为点状的历史建筑,进而导致整个街区的消亡。

三、完善我国文化遗产刑法保护的对策。

刑法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理当成为实现文化遗产顺利传承与有效保护的强有力措施,但是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悖论已经成为预防、规制、惩处文化遗产犯罪的桎梏。对此,应充分考虑文化遗产自身以及文化遗产犯罪的特点,对现行刑法相关条文予以完善。

1扩充传统刑法法益理论,重视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

除了关乎管理秩序,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特别是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将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对文化遗产自身价值属性的关注也提高了。由于文化遗产承担着文化传承的功能,因此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发展的法律,对文化遗产自身作为一个独立价值整体的保护也成为必然。在立法思想上,要突破传统刑法有关法益保护的理论束缚,立足于文化遗产对于人类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功能,确立个人法益、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协调发展的法益观念,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传统刑法保护的重点是人的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通过刑法实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就需要在传统刑法的基础上,即在保护人类利益的同时,更多地对文化遗产背后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关注,实现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持续发展[8]。当然,落实到刑法的制定上,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应当对刑法的任务予以充实和完善。我国刑法在第2条即明确提出了刑法的任务应当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xxx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保护文化遗产所要实现的目的似乎与以上几个方面都相关,但又不完全对等,刑法目的的表述中对文化遗产自身价值的应有关注缺失了,应当将“保护文化遗产,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明确写入刑法,从而弥补刑法的这一缺陷并以此强化刑法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功能。

2提高文化遗产犯罪的刑法地位,规范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设置。

首先,应进一步规范刑法的规定,对文化遗产相关条文予以增、删、改。对刑法中文化遗产现有的罪名应予以梳理,将其与现实中新出现的文化遗产违法行为进行对比,使其适应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具体而言,要进一步扩大刑法有关文化遗产罪名的规定,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对于新出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针对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应将其及时纳入刑法的规定。其次,应调整立法体系,提高对文化遗产犯罪的重视程度。我国刑事立法体系的划分依据主要是犯罪客体,同时结合犯罪的危害性和各相关犯罪之间的联系。体现在刑法的章节划分上,当某一类行为侵犯了相同的犯罪客体时,应当将其规定在刑法的同一章节当中。但是现行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的定位不够准确和全面,如果将其简单地归类于侵犯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则对文化遗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理解难免有失偏颇,无法实现对文化遗产所表征的文化利益的保护。如上所述,文化遗产犯罪除了侵犯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对文化安全和文化利益的侵犯,因此最有效的办法是针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这一特性将其单列一章,如可以将其规定在“侵犯文化安全罪”当中,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全面保护。再次,应完善刑法中文化遗产犯罪的罪名设置。一方面,对刑法中出现的专门术语应予以规范性解释,并与文化遗产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契合,保持法律法规之间的一致性与理解的准确性,这既是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对行政法依附性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严谨性、权威性的必然体现。另一方面,应丰富文化遗产罪名的内涵,扩大保护范围[9]。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应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相一致,除了增加新的罪名外,可以对现有罪名予以适度的扩充性解释,使刑法的规定符合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

3完善文化遗产犯罪的理论构成,发挥刑法应有的预防功能。

要实现对文化遗产犯罪理论的突破和重构,有效发挥刑法应有的预防犯罪功能,就需要完善具体理论的设计。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在主观过错方面,可以适当引入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某些文化遗产犯罪,可以不要求犯罪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这样的主观过错,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可认定为犯罪。其次,在客观方面,规定必要的危险犯。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现行刑法对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更多的是对结果犯的惩罚,但是事实上文化遗产具有脆弱性和不可复原性,如果在出现犯罪结果之后再去惩罚犯罪,即便实现了刑法的惩罚功能,被损坏或破坏的文化遗产也无法恢复原状,人们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对文化遗产享有的文化权利也将无法实现。因此,刑法对损坏和破坏文化遗产且造成一定后果的结果犯予以制裁是必要的,同时,对那些包含有潜在危险的危害文化遗产安全的行为予以惩处也应当成为刑法制裁文化遗产犯罪的应有之义。现行刑法对于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特别是对破坏和危害文化遗产的行为很少规定危险犯,基本都属于结果犯。危险犯强调的是一种事前救济,能够有效防止有害结果的发生,这一点是结果犯这一事后救济手段所无法实现的。在刑法条文中有选择性地规定破坏或损坏文化遗产行为的危险犯,不仅是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使然,而且是刑法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刑法对文化遗产预防性保护的必然要求。此类规定能够使文化遗产得到及时保护,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对待文化遗产,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利于实现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4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犯罪的规定,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一整体保护。

离开“物质”理解“非物质”,离开“非物质”理解“物质”,都是对文化遗产整体性的破坏[10]。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体,这既是文化遗产自身的特点,也是刑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必然要求。特别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此,刑法作为保障性法律也应当有所体现。具体而言,应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及时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传承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脉。与此同时,所谓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能完全割裂的,二者共同构成了文化遗产的保护价值。因此,刑法当中也应当体现这一整体保护的思想,如可以增加对文化空间的保护,任何对文化空间当中物质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破坏都应当属于犯罪,应受到刑法制裁。

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作为一名党教育多年的军人,此刻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写下这份申请,感激、无奈不断交织在心间,矛盾、彷徨不断徘徊在心头,但我清醒的认识到,作为军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着决然和果断的勇气。因此,我郑重申请转业。

本人xx,xx学历,xxxx年出生,xxxx年xx月入伍,现任xxxxxxxxxxxx。

从军x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培养和帮助下,我从一个地方青年逐渐成长为一名共和国军人。经过部队几年的锤炼,我养成了坚忍不拔的性格,具备了一定的能力素质。我深知,自己能力的提高和素质的拓展,得益于领导的细心指导,得益于战友的大力支持。一直以来,我都深爱着这份光荣的职业,全心全意,尽心尽责。我对部队这个集体有着深厚的感情,对军人这个称号有着由衷的自豪。但是,现实问题让我一步步陷入了困境当中。来自家庭和个人的种种压力,牵扯到了我太多的经历,使我无法专心工作,难以再像过去那样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在工作岗位上成绩平平,我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很难在本职岗位上坚持下去。我意识到我已经承载不起这身军装的压力了,在经过反复考虑和慎重权衡后,我决定向组织申请转业,其理由如下:

能为部队建设继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了,继续呆下去,除了混个“三饱一倒”,似乎已没有必要了。

2、成长进步的需要。部队锻炼了我,部队培养了我,我也在部队不断成长进步。可时代的发展让我意识到,我终有一天要离开部队,那时的'我还有没有精力,有没有能力在新的舞台上继续奋斗、发展呢?我现在已经感到,自己对部队的工作已经没有足够的激情和精力了。有鉴于此,我希望趁自己年龄还不够大,精力还足够的时候,到广阔天地去谋求发展。

3、家庭生活的需要。孝,是我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眨眼间离开父母已经x年了,岁月不饶人,父母的白发越来越多,身体也越来越差,作为他们唯一的孩子,我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给予他们多一分呵护与照顾。而今我妻子已经怀孕六个多月了,再过几个月,我的孩子也就来到这个世界。可是,作为一个父亲,我能给他什么呢。老实说,无论从精神或是物质方面,我能给孩子和妻子的实在太少,我的心是酸的。我迫切希望陪着他们的身边,照顾他们。

4、对未来发展的迷茫。几年的部队生活,让我感觉到所学的专业知识在部队没有太多的用武之地,更不愿意看到专业知识的逐渐荒废,也对自己的职业发展产生了迷茫与困惑。在迷茫与困惑之间,我逐渐认识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同样是为国家做贡献,资源配置要优化,相对而言,我本人感到更适合在地方工作中发挥出来,也希望能够利用自己知识,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应有贡献,以期更大程度上报效祖国。

最后,精神负累的增加。以上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我的精神已经不堪重负,几乎到了一种一触即发的临界状态。为什么别人的家庭可以团团圆圆,而我的家庭不能?为什么别人的父母有着子女的悉心照顾,而我的父母不能?在对诸多问题找不到答案,我不想再继续现在的状况了。我觉得以我现在的状况参加部队建设有愧于党、有愧于人民、有愧这身军装。

这就是我的现状,残酷的现状,堪忧的现状。这种状况的我难以参加部队建设,有愧于党、有愧于领导,有愧于军人这个称谓。根据个人情况,考虑再三,我忍痛向组织提出转业申请,只是希望能够尽可能地照顾家人,像大多数人那样过平凡而幸福的生活。恳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报告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上余镇洞塘山小区国有土地1#—10#楼已于前期陆续拍卖,房屋现已全部建好,前期排污、排水工程也已完成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道路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范文。为完善基础配套建设工作,上余镇拟对该区块进行道路硬化。项目立项请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江山市上余镇洞塘山道路硬化工程。

二、项目建设地址:江山市上余镇洞塘山。

三、项目业主:上余镇人民政府。

四、用地、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实施范围面积约4000平方米,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硬化、停车场场地硬化。

五、项目建设周期:20xx年4月至6月。

六、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估算为65万元,建设所需资金由上余镇人民政府筹措解决。恳请贵局及时立项为盼。

特此请示,请批复。

上余镇人民政府。

x年xx月xx日。

暑期物质文化遗产社会实践报告

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工作中,认定的非遗的标准是由父子(家庭)、或师徒、或学堂等形式传承三代以上,传承时间超过1,且要求谱系清楚、明确。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根据逐级申报的原则,向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国外很多国家已经加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比如:日本引入了欧美等国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就是将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条例加以约束,并通过大众媒体公布于众,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推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韩国对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始逐渐走向商业化和旅游化,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同时通过现代观光旅游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那些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现已濒临消亡的、有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进行保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根据前人积累的.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主要应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

c、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

d、重视专家指导和人才队伍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e、加大财政投入,广开财源,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保障。

f、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g、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途径。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9月29日至10月7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用以敦促世界各国采取实际行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月25日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主席签署第4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02月25日受权全文播发。自年6月1日起施行。除此之外,还有各省、自治区、特区公布的符合自身实际的相关法律法规。

申请调动的报告申请报告

尊敬的绍兴县教委:

本人xx现工作于平水镇下灶完小,20xx年8月上虞师范毕业后分配到山区学校工作,3年来,实事求是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从实践中取得真知,能针对山区教育的现状,先了解山区学生,适应当地的教学生活,并尽自己最大的能力以最新的教育理念去教导学生,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工作3年来,在教育学生的同时,作为青年教师,我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在平水镇20xx—20xx届青年教师课堂比武中取得一等奖,同时指导学生练写作文,并有文章在新苗报上发表。但由于所在学校地处偏僻,条件贫苦,教学资源严重不足,加上交通不便,与外界联系甚少,不能及时完全掌握最新的教学方法……等等这些对于一个青年教师的发展是很不利的,为了能更好的为教育事业服务,我恳切要求调到教育条件较好的学校工作,如去福全镇上的学校,总之,不管到哪里,只要有利于自己各方面的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服务于教育事业,我都乐意接受。希望领导能考虑本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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