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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 走进江西省图书馆心得体会(通用9篇)

作者: XY字客
2023年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 走进江西省图书馆心得体会(通用9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一

第一段:是对江西省图书馆的整体介绍,包括其规模、建筑风格以及藏书丰富程度。江西省图书馆是江西省最大的图书馆,占地面积庞大,建筑风格独特。馆内不仅收藏了大量经典的图书,还配备了现代化的设施,为读者提供了优质的阅读环境。

第二段:是对江西省图书馆内部设施的介绍,包括各种阅览区、学习空间、多媒体设备等。江西省图书馆内设有不同的阅览区,如自然科学区、人文社科区等,满足不同读者的阅读需求。此外,图书馆还设有休闲区和学习空间,为读者提供舒适的环境。馆内还配备了多媒体设备,方便读者进行信息获取和学习。

第三段:是对江西省图书馆服务质量的评价。江西省图书馆的服务十分周到。工作人员热情周到,提供了详细的咨询服务,帮助读者找到所需的图书和资料。此外,图书馆还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展览,丰富了读者的知识和阅读体验。图书馆还提供了电子借阅和在线预约服务,方便读者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地借阅图书。

第四段:是对江西省图书馆的读者群体的描述。江西省图书馆的读者来自各个年龄段和不同背景的人群。有年轻的学生,有退休的老人,还有专业人士和爱好者等。他们都是为了获取知识和信息而来,互相激发着阅读的热情和动力。在江西省图书馆,人们共享同一个空间,相互交流和学习,形成了一个知识分享的社群。

第五段:是对我个人的感受和体会。走进江西省图书馆,我感受到了它提供的独特价值。在这里,我可以远离喧嚣的城市,静下心来读一本喜欢的书。图书馆的环境让我感到宁静和舒适,工作人员的热情服务让我倍感温暖。我还经常参加图书馆举办的讲座和展览活动,开拓了我的眼界。江西省图书馆的存在不仅是一个存放和借阅书籍的地方,更是一个孕育智慧和培养人才的场所。

五段的稿子如下:

走进江西省图书馆心得体会

江西省图书馆作为江西省最大的图书馆,以其庞大的规模、独特的建筑风格和丰富的藏书而闻名。图书馆占地面积庞大,建筑风格独特,融合了传统与现代元素。馆内收藏了大量的图书和资料,涵盖了各个学科领域,为读者提供了广阔的知识海洋。

走进江西省图书馆,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宽敞明亮的大厅,整齐摆放的图书架上堆满了各类图书。馆内设有不同的阅览区,如自然科学区、人文社科区等,满足读者的不同需求。此外,图书馆还设置了休闲区和学习空间,为读者提供了舒适和宁静的环境,让人能够沉浸在阅读的乐趣中。图书馆还配备了多媒体设备,可供读者使用,方便他们进行信息获取和学习。

江西省图书馆的服务质量也广受赞誉。工作人员热情周到,提供了详细的咨询服务,帮助读者找到所需的图书和资料。图书馆还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展览,丰富读者的知识和阅读体验,让人们在阅读的同时也能够开阔视野。此外,图书馆还提供了电子借阅和在线预约服务,方便读者随时随地地借阅图书。

走进江西省图书馆,可以看到各个年龄段和不同背景的人们正在这里阅读和学习。有年轻的学生,他们在图书馆中培养阅读的习惯和学习的能力;有退休的老人,他们在图书馆中度过闲暇时光,获取知识滋养晚年;还有专业人士和爱好者,他们来到图书馆深入学习和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领域。在这里,人们不仅仅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他们互相交流和学习,形成了一个充满智慧和激发创造力的社群。

对我而言,江西省图书馆的存在意味着一片宝贵的知识海洋。在这里,我可以远离城市的嘈杂和喧嚣,找到一片宁静的天地。图书馆的环境让我感到宁静和舒适,可以专心致志地沉浸在自己喜欢的书籍中。图书馆的工作人员热情周到,给予了我很大的帮助和支持。我还常常参加图书馆举办的各类讲座和展览活动,丰富了我的知识和视野。江西省图书馆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提供了图书和资料,更在于它培养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走进江西省图书馆,仿佛走进了一座庄严肃穆的知识殿堂。在这里,人们不仅仅是单纯地获取知识,更是体验阅读的乐趣和享受学习的过程。江西省图书馆承载着丰富的知识和智慧,不断地为读者提供最新的信息和最优质的服务。这里是一个汇聚智慧和灵感的地方,每一个走进江西省图书馆的人,都能够从中受益,找到属于自己的独特收获。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二

企业地址

施工地址

工商注册机关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乡镇 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岗位(工种)上岗证号码为。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1、执行定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月工作不超167.4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四条实行计时工资制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 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l46—20xx)。

第七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江西省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最低标准。

1、计时工资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日) 元,试用期满后月(日)工资为 元。

2、按工程量计付工资

(1)按工程量单价 计取工资;

(2)按工程量总量 总价 计取工资。双方约定的工程量单价不得低于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标准。实行按工程量计付工资的,每月支付工资额不得低于当月完成工程量的70%。

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5天内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日(3天以上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共它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促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国家、江西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文化程度: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之日起至______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四)乙方属新录用的,自本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月内为试用期。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担任或从事______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并爱护设备和所使用的工具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或协调另行安排职务或岗位。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应按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任工作需要,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甲方应将本单位所制定的各种劳动行为规范,于乙方上岗前以书面形式发给。

(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

(一)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月工资为--元或按____________执行。

(二)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朋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人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井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续订。

(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上。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甲方裁减人员的。

(四)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盆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__%。

(七)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应妥善保管。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鉴证员(签章)________

鉴证日期:__年__月__日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四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___种工时制度: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______。

(二)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以_______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三)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日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甲方因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种形式向乙方支付工资:

(一)计时或岗位工资,工资额为____元/月,试用期工资为____元/月。

(二)计件工资。计件单价约定为______。

(三)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在本合同第______条中明确。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______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______元。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______日,不得克扣或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甲方生产经营任务不足,乙方同意待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费为______元。待岗期间乙方仍需履行除岗位工作外的其他义务。

五、社会保险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安全生产培训,不得上岗作业。乙方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甲方:

乙方:

日期: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五

近年来,江西省积极推行落地落实“三个违法必严查、三个乱行为必整治、三个乱制度必打掉”的“三违”整治行动,加强社会治理,改善法治环境。作为江西省的一名普通居民,我也加入了这场整治行动中,深切体会到了“三违”整治带给我们的变化和收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分享我对“三违”整治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三违”整治行动彰显了政府的决心和魄力。江西省政府在“三违”整治行动中,既提出了具体的整治目标,又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城市中,乱搭乱建、乱设广告牌等现象有所减少;在农村地区,乱建房屋、侵占耕地等问题得到了有效整治。政府的决心和魄力让我深受鼓舞,也让我对江西省的未来充满信心。

其次,我认为“三违”整治行动带来了社会环境的改善。在过去,江西省的一些城市乱堆乱放垃圾、乱涂乱画、乱停乱放的现象比较突出。然而,随着“三违”整治行动的推进,这种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我曾经参与了江西省某城市的垃圾分类志愿者活动,发现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自觉地将垃圾分类投放,城市的环境整洁了许多。这让我感到非常欣慰,也让我更加坚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江西省将成为一个更加美丽宜居的地方。

再次,我认为“三违”整治行动提醒了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在整治行动中,政府不仅要加强监管执法,也需要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作为江西省的居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热爱家乡,保护环境,从自身做起,遵守规章制度,不乱扔垃圾,不随意涂鸦,不破坏公共设施。只有每个人都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

最后,我认为“三违”整治行动的成功得益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与支持。在整治行动中,政府部门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成立了各种志愿者组织,推出了一系列奖励政策。这无疑激发了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使得整治行动得以迅速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一事实再次证明了社会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与努力,只有众志成城,才能真正改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进步。

综上所述,江西省的“三违”整治行动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宝贵的体会。这场整治行动不仅展示了政府的决心和魄力,也使得社会环境得到了改善,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也得到了提醒。我相信,在江西省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江西省的发展会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会越来越美好。我愿意积极参与到这场整治中,用实际行动为家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六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江西省政协的一次讲话会议,从中受益匪浅,心灵深处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这次会议上,各位政协委员发表了精彩的演讲,就推动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启示。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结合自己的实际感受,谈谈我对江西省政协讲话的心得体会。

首先,江西省政协讲话体现了发展的主线。在会议上,委员们从各自的领域出发,结合现实情况,对推动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他们指出了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和方法。这些建议思路清晰、务实可行,充分表明委员们对江西省发展问题有着独到的认识和见解。他们的建议可以为江西省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使江西省能站稳发展的战略高地,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发展的成果。

其次,江西省政协讲话强调了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在委员们的发言中,他们对改善人民生活提出了许多建议。他们关注社会发展与民生福祉的紧密联系,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提出了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建议。这些建议有助于改善人民的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同时也为江西省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再次,江西省政协讲话表现出委员们的责任与担当。委员们对江西省的事业充满着热爱与担当,他们积极关注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建议。在演讲中,各位委员不仅指出了问题所在,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这充分展现了委员们对江西省发展的热情和使命感。他们将自己的经验和智慧贡献给了江西省的事业,展现了政协委员积极履职的风采。

此外,江西省政协讲话注重了团结合作的精神。在讲话中,委员们积极倡导加强团结,携手合作推动江西省的发展。他们强调团结的重要性,强调只有团结一心、共同努力,才能够克服困难、实现发展目标。委员们还表达了自己支持政府工作、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决心,并愿意为江西省的繁荣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这种团结合作的精神将激发出巨大的合力,使江西省的发展更加迅猛和有活力。

最后,江西省政协讲话鞭策着我们每一个人。整个讲话会议在庄重肃穆之中结束,但对于广大的委员、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而言,这只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要以委员们讲话会议的热情和智慧为动力,付诸行动,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为江西省的发展做出贡献。每个人都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自己的优势和能力,为江西省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新江西贡献力量。

总之,江西省政协讲话的举行为我提供了学习和思考的机会。委员们的精彩发言和宝贵建议使我深感受益匪浅。这次讲话会议充分展示了发展的主线、民生问题的重要性、委员们的责任与担当,团结合作的精神,以及鞭策每个人的责任。我相信,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江西省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1107字)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七

第一段:引入江西省三违的背景和概述(200字)

江西省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省份,其经济发展迅速。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江西省推出了三违制度,旨在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三违制度逐渐被企业和个人认识到其重要性,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历,谈谈我对江西省三违制度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对三违制度的认识和意义(200字)

江西省三违制度着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环境违法、欺诈行为、工作不履职等。这不仅有助于优化经济环境,提高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三违制度的实施也有助于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管能力,提升社会信任度和治理效能。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三违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江西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段:对于企业的启示(300字)

在我的工作经历中,我曾亲身目睹企业由于违法违规而遭受巨大损失的案例。经过三违制度的推行,我看到了企业内部经营行为的改变。企业和员工们开始更加重视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积极主动地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这种改变不仅有助于企业赢得可持续发展,更使企业赢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对于企业而言,积极遵守三违制度不仅是应对监管的需要,更是推动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内外动力。

第四段:对于个人的启示(300字)

作为一个个人,我从三违制度中也汲取到了许多启示。首先,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不以任何理由和冲动去突破法律的底线。其次,我们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坚守真实、诚信和责任,不无视他人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最后,我们要勇于举报和揭发违法违规行为,为整个社会的良好运行贡献我们的力量。我相信,只要个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三违制度,整个社会将会更加公平和谐。

第五段:总结三违制度的评价和展望(200字)

江西省的三违制度虽然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但是其重要性和成效是不言而喻的。通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违制度改变了企业和个人的观念和行为,为江西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三违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还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更加科学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只有当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三违制度,江西的发展才能更上一层楼。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除适用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河(湖)长”由河湖所在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组织研究解决河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节水减污意识、水患意识和依法用水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编制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区域规划包括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前款所称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放流、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条全省及跨设区的市的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资源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有关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域专业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规划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水资源规划批准后,批准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鼓励开发、利用雨水、洪水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航运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防止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新增开采地下水,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第十六条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鼓励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的开发使用权。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等布局,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耗水量高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水资源紧缺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水资源规划中确定。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水库、湿地和自然植被的保护,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止水体污染和资源枯竭,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

下列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鄱阳湖,东江源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干流及其重要的一级支流;

(二)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用水水域,以及重要鱼类洄游和繁殖的水域。

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并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划标志。

水功能区划经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水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时,应当按原拟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对水功能区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或者水利工程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口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进行普查登记。

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示牌,注明排污口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排污所在水功能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水功能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水功能区内的新增取水和排污口,并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通报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水功能区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

(二)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

(三)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江西高考模拟填报系统篇九

20xx年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立法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从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二章立法权限

第四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事项;

(二)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工作规则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特别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立法的事项;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的事项;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涉及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资源和环境保护、民政等社会生活的,且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事项。

在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三章立法准备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本省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在常务委员会任期的第一年内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制定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

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立法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制定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进行论证,使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要求。

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法依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法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说明。

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应当与立法规划项目库相衔接。

省人民政府的年度立法项目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立法项目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项目库和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相衔接。

第十条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在实施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法规草案一般由提请机关组织起草。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年度审议法规草案计划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起草。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立法建议,需要委托起草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对法规草案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并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指导思想、依据、必要性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协调等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七条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寄送给代表。

第二十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的同时,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举手或者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该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寄送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一条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三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然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由法制委员会作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然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由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五条法制委员会负责统一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第三十六条专门委员会之间或者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十七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审议修改和协调,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起草、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了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当将法规草案在《江西日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集整理后,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三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条款提出修正案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就修正案进行表决。

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单独进行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章法规批准程序

第四十六条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并附送有关说明及参阅资料。

第四十七条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审查其合法性,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不予批准或者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

第四十九条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常务委员会如果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不适当,可以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或者责成省人民政府对规章进行修改;如果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条款不适当,可采取附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

第五十条对已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章法规解释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凡属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作出补充解释规定的,由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者作出规定。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五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六条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属于政府工作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属于审判、检察工作的,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解释。上述机关作出的应用解释,应当在作出解释后的30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七条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一般分为条例、规定、办法、实施办法、规则。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江西日报》上刊登。

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法规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法规修正案、废止案时,应当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该法规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被废止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已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汇编成册。

第六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规章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月29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1989年3月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和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两次修订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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